一、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方重[1](2021)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吗?懂事否?》文中认为独立董事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在独立性、专业性、有效性等方面都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介绍独立董事的概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思考。
王宇慧[2](2021)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理论和实务界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近年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及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两项问题进行明确,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试图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积极完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统计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规制现状从受信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的说明,以对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相关规范进行全貌了解。第二部分是对实证案例的基础分析,包括选取标准的限定和统计案例初步展示两项。第二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类型化分析。本章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两类。其中,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中可划分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又可划分为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豁免前置程序和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三类。第三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以类型划分为基础,在本章中将分别针对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三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探究其在运行中的既存问题,在结合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探讨。第四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明和对问题存在原因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以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为出发点,进而明确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主客观判断标准,提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构思;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在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制度供给,强调应加快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方面,在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和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具体建议。
张建东[3](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提出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王洪盾[4](2020)在《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形势下,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就要求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对国外技术与市场的依赖,这就需要加强自主创新,以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研发投入逐年提升,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此次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频频在核心技术上对我国企业卡位,对我国的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充分地说明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自身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那么,什么是影响我国企业研发的关键因素,如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就显得至关重要。围绕上述问题,全文运用2008-2018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展开分析。以往的研究中,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探究企业研发的尝试并不多,关于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企业研发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并不充分。正基于此,全文立足于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完善,股权集中度高的典型事实,借鉴委托代理理论,考察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企业研发;针对如何激励企业研发,分析了企业研发对企业绩效的关系,通过理论建模与实证分析论证了二者的内在逻辑与传导机制。全文以公司治理为逻辑起点,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企业绩效为最终目标,沿着“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企业绩效”的逻辑主线展开。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引入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企业绩效,检验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关系,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二权之差与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关系,说明控股股东的二权偏离会抑制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在其它变量相同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国有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有显着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国有控股股权对上市公司全要素生产率存在一定的负向作用。(2)董事会规模与公司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关系,由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导致董事会规模不能给公司的效率提升带来积极作用,反而起到了负面影响;同样在控股股东控股的股权结构之下,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难以独立,无法真正地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研究还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并不显着;此外,由董事长兼任CEO的上市公司,其企业TFP增长率显着低于其他两职分任的公司,说明两职兼任对企业TFP增长率有负向作用。(3)高管薪酬可以显着地提升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而高管的股权激励对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提升并无显着作用,只对企业短期价值的提升有促进作用。(4)从股权性质差异做进一步分析,发现控股股东的二权分离率对非国有控股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抑制作用更为明显,而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并不显着;这说明缓解非国有控股公司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对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至关重要。(5)从行业异质性对公司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来看,研究结果发现对于非国有控股的新兴行业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偏离与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的负相关关系更为显着,说明第二类代理问题对非国有控股的新兴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抑制作用,而我国新兴行业的许多上市公司是非国有控股公司,这一结果更凸显了解决第二类代理问题对于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公司治理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影响企业研发。通过研究发现:(1)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越严重,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就越低;分控股股东的股权性质来看,相较于国有背景实际控制人,非国有背景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更为显着;分行业看来看,相较于传统制造业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于新兴制造业公司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2)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引致的资金占用等“掏空”行为会加剧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进而间接抑制研发投入,融资约束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与研发投入强度存在中介效应。再次,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有显着作用。具体来看:(1)通过理论推导发现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可视为实物资本与无形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二者的权重主要取决于在生产中实物资本与无形资本的重要性。进一步地,将研发活动分解为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引入实证模型检验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结果发现公司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均与公司价值呈显着的正相关关系。通过对研发投入、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进行量纲的标准化处理并回归,结果发现在研发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专利质量对于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最为突出,说明在加大研发投入强度与提升研发效率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关键技术上要持续发力,提升技术创新的含金量。(2)企业研发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具有正向作用。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保持其他变量不变,我国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与研发效率每提升一个标准单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0.1%,相较于研发投入强度与研发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研发产出的质量,检验结果显示,专利质量每提升一个标准单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0.3%。最后,检验了企业研发中介效应的存在性。运用实证分析法将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三者纳入到同一框架,建立中介效应的回归方程组,运用中介效应检验法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公司治理对企业绩效的传导机制中,企业研发确实存在着显着的中介效应,考虑内生性与稳健性的情况下,中介效应依然显着。这一结果印证了本文逻辑主线,即公司治理是问题的逻辑起点,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企业绩效为最终结果。公司治理会通过直接和间接(企业研发)两种渠道最终影响企业绩效。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揭示了公司治理对企业研发的影响机制,从不同的视角解释了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企业研发的影响机制;第二,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引入内生增长模型,解释技术创新如何提升企业价值,为理解技术创新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第三,将企业研发的过程拆解为研发投入、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三个部分,并引入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一种企业绩效,解释了企业研发对于企业效率的提升作用。
危秀美[5](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大部分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都已经确立了,许多国家(地区)都在成文法中明确的确立了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是董事会的原则。“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我国《公司法》一直采取的立法模式,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董事会的权力比重和之前立法比起来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依然未能脱离“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束缚。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一直以来都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仅仅只是实践的结果。基于上述现状,论文试图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分析为切入点,阐述相关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及其遇到的困境,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以期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分析,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一方面是上市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学理解释;另一方面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实证分析,阐明了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如百度、京东、小米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和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伙人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发展成为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结果。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直以来都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仅仅是实践的结果。第三部分论述了相关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分别阐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情况,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来探究这些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区别,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及其遇到的困境,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探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遇到的困境,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有限、上市公司的董事不独立、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的监督有限等方面进行了讲述。第五部分是重中之重,针对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遇到的困境,在我国理论界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经验,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如扩大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增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督制度等。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背景下,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优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秦强[6](2020)在《基于公司治理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性作用,同时是货币当局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媒介。随着改善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已经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研究和分析主导我国金融体系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近年我国银行系统大案频出,公司治理不完善成为银行风险暴露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旨在以公司治理视角为切入点,探究现有商业银行体系中存在哪些公司治理问题,以及这些治理问题是否对商业银行风险产生影响,并依此从改善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本文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其风险大小的作用路径入手,基于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二者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质量与风险程度存在逻辑上的关系进行了推演。由于商业银行息差收益来自于风险承担,因此在以风险为经营内容的商业银行中广义的公司治理的内涵包含了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风险管理实施的前提和基础,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商业银行的行业特征,本文总结了不同类型银行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现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报》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在经营地域、监管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不同。目前各类银行均已经形成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本架构及配套的风险治理机制,且已经将风险管理职能嵌入银行管理的各个层级和业务流程之中,但在公司治理下的风险管理又存在集中于股权结构缺乏合理性、董事委派市场化程度不足导致的缺乏独立性以及薪酬制度激励性不足等问题。最后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薪酬特征入手,本文基于37家银行5年的面板数据证明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薪酬特征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产生显着影响。其中产权性质会影响商业银行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更高;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视角下的公司治理问题不同,其中大型国有银行主要风险点来自于股权制衡度不足,股份制商业银行高薪酬水平促进了经理人风险追逐行为而中小商业银行在提高股权制衡度、优化董事会规模与独立性以及提高薪酬制度的激励程度方面均大有可为。基于本文的研究,本文从一般意义上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分别提出了从公司治理角度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政策建议。其中,一般意义上风险管理视角下公司治理的完善建议包括构建具有制衡性的多元股权结构、明确治理架构中不同角色的权责关系、提高风险管理策略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制定激励相容的经理人薪酬计划。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从借助此轮混合所有制改革适度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强股权制衡度方面入手改善公司治理;对于股份制银行,主要建议包括适当降低薪酬激励水平以及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中小商业银行,主要从明晰政府权力的边界、完善董事会结构方面提升公司治理质量。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第一,揭示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其风险大小的作用路径。即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所有外延都包涵在广义的公司治理理论的内涵中,公司治理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可能。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薪酬制度设计是影响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股权结构影响风险管理策略整体的风险偏好程度、董事会特征影响风险监督的有效性与独立性、薪酬制度设计影响风险策略执行的有效性,以上三方面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其风险大小的作用路径;第二,研究中发现虽然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目前均已经形成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本架构及配套的风险治理机制,但在公司治理下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又存在集中于股权结构缺乏合理性、董事委派市场化程度不足导致的缺乏独立性以及薪酬制度激励性不足等问题,这些都是导致商业银行产生风险的重要因素。同时研究发现产权性质会显着影响商业银行风险,而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影响风险程度的公司治理特征不同;第三,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对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模式特征进行了归纳。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模式介于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之间,两种模式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因此本文结合中国商业银行与两种模式的共性总结了发达国家治理模式对我国改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启示。第四,本文通过对公司治理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研究,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通过现状分析和实证研究方式分类研究,发现了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所导致的风险发生影响因素,对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下风险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刘颖[7](2020)在《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机会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其确立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受信人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具体义务,是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于2005年正式引入该规则,将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注1第149条第1款第5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下简称“公司机会规则”)不可否认,引入该规则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创新举措。然而,在过去的十五年中,我国关于该规则的立法情况仍处于原地踏步的阶段,其条文内容与2005年相比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十分简略。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存在着义务主体范围存在争议、公司机会认定标准模糊、抗辩事由不明确等现实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适用公司机会规则、充分发挥该规则保护公司利益的功能,进一步厘清并解决上述现实问题尤为必要。就公司机会规则的义务主体范围而言,我国《公司法》将该规则的义务主体限定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部分法院在具体的个案裁判中却承认了部门主管人员、监事、控股股东的义务主体资格。面对这一冲突,亟需结合我国司法裁判现状及国内外相关理论对争议主体的义务主体资格进行深刻分析,力求构建一个合理的公司机会规则义务主体体系。具体可从法定义务主体与非法定义务主体这两方面进行构建:就前者而言,须明确独立董事和具备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部门主管人员属于法定义务主体;后者则应确立控股股东和监事的义务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公司机会是适用公司机会规则的核心,也是审理此类案件无法逃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立法并未就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进行规定,这就导致了我国各法院在选择公司机会具体认定因素时存在较大差异,有损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构建统一的认定标准十分重要。具体构建方式可分为两步:第一,比较分析英美两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确立以商业机会所有权为出发点的美国模式作为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构建模式;第二,在确定认定模式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认定因素,包括商业机会是否成熟、商业机会是否由公司创造、商业机会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此外,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会提出“公司无经营能力”、“公司放弃机会”、“机会提供方拒绝与公司合作”这三项事由作为抗辩事由。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上述三项事由并非法定抗辩事由,不应得到支持,但我国司法实践却已基本承认了上述三项抗辩事由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对此,亟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公司机会规则抗辩事由的具体内容,以增强法的确定性及可操作性。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应基于“公司放弃机会后该机会即不再属于公司”这一逻辑承认公司放弃这一抗辩事由;其次,基于保护公司利益、防范董事道德风险的理念,我国不宜将公司无经营能力和机会提供方拒绝这两项事由作为抗辩事由。
蓝澜[8](2020)在《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频发,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不足。各国为强化会计监督,依据其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会计监督权,但在实践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立足于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运用定性法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困境的原因,并用定量的回归分析法来验证上述成因分析的准确性。以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为理论依据,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基于此提出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重外部监管而轻内部监督。由于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导致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较为混乱,故司法实践所强调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与证监会国家监督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其二,各机构会计监督职权分权不明。立法对于会计监督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存在争议,致使会计监督职权难以明确,各机构因会计监督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而导致行使效率低下。其三,无有效的机制平衡会计监督职权冲突。相关理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公司法》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实践中因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冲突导致会计监督职权难以发挥。通过回归分析,对比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对照组即未发生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成因验证。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权力未能实现合理分配与制衡。分权制衡原则与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契合性,且分权制衡原则对内部会计监督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基于分权制衡原则构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故可从三方面实现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适用:即通过董事会实现有效内部分权和界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分权;通过引入“人员混合”与“利害关系人”制度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制衡;以及通过避免董事会“监而不事”与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来保持分权制衡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基于分权与制衡原则加以完善:其一,通过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和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来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的权力边界;其二,通过扩大监事会规模和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其三,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与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来实现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
祝雅柠[9](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指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蒋玖珠[10](2020)在《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根据我国立法中的定义,其仅在公司担任董事一职,且与任职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会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设立于美国,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该制度,就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来说,独立董事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准、维护中小股东权利及利益等方面发挥了正面作用,但在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方面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实务案例来看,独立董事通常因在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文件上签字而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受到行政处罚,其与内部董事责任的区别往往通过不同的处罚数额来体现,但具体到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内容和边界,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法院对独立董事责任的认定也往往围绕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的认定展开。由于立法未明确区分独立董事和其他非独立董事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实务中关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及判断标准等问题无法得到较为清晰的指引。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边界及责任限制问题予以探讨。第一部分对实务中独立董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实务认定的难点在于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认定,实务机构将独立董事与董事划等号体现出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界定不明晰,另外在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方面存在不明晰的情况,也就导致在独立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方面缺乏较为清晰的指引,且独立董事面临与其任职利益不相匹配的责任承担风险。基于该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予以界定。鉴于职责分工的不同,明确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不同于内部董事。在分析美国法规则及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学界的讨论进行梳理,再结合我国规则及实证分析,对我国法上独立董事职能予以定位,围绕其职责,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予以界定。第三部分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问题探讨,这是独立董事责任认定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本文采取客观标准作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的一般性判断标准,在具体的判断标准方面,应围绕独立董事行为、独立董事主观状态、公司客观损失、独立董事行为与公司违法行为之关联关系等四方面予以展开。第四部分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之保障,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获取及信息合理信赖问题进行讨论。第五部分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机制探讨,具体从两个方面对独立董事责任限制问题予以讨论。其一,构建责任限免机制。一方面,通过责任限定合同对独立董事责任进行事前免除,另一方面,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独立董事责任进行事后免除,从而在责任限免方面对独立董事予以双重保障。其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不仅应明确独立董事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还应明确具体的承担比例。本文围绕实务中独立董事责任认定中与勤勉义务有关的问题,拟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体系。
二、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吗?懂事否?(论文提纲范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发展概况 |
独立董事队伍日益壮大 |
独立董事学历逐渐提高 |
独立董事专业日趋优化 |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比较低且稳定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面临的困境 |
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困境的原因 |
美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机制的特点 |
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
独立董事职权清晰 |
独立董事独立性较强 |
独立董事专业性较高 |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思考 |
完善独立董事规章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优化独立董事管理体系,消除独立董事履职顾虑 |
聚焦独立董事履职内容,明确独立董事法律责任 |
设置独立董事评估机制,督促独立董事自我约束 |
(2)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受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二)关于自我交易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研究 |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 |
(五)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理论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和司法现状问题概述 |
一、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规制现状 |
(一)关于董事高管承担受信义务的立法规制现状 |
1.公司利益 |
2.董事高管 |
3.受信义务 |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制现状 |
二、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司法案例统计 |
(一)样本选取的基本要求 |
(二)样本的初步统计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实证及类型化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1.单纯客观标准 |
2.主客观相结合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
1.违法自我交易 |
2.篡夺公司机会 |
3.违反竞业禁止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 |
(一)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 |
(二)豁免前置程序 |
(三)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存问题 |
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式化 |
2.监事会执行力不足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书面请求与回复制度供给不足 |
2.监事会独立性差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 |
2.细化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主客观标准立法规范 |
3.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二)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 |
2.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制度供给 |
3.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 |
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具体建议 |
(一)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 |
(二)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 |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公司治理 |
1.2.2 技术创新 |
1.2.3 企业研发 |
1.2.4 企业绩效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定性分析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贡献与不足 |
1.5.1 贡献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1.3 技术创新理论 |
2.2 公司治理与企业研发的相关研究 |
2.2.1 内部治理因素与企业研发 |
2.2.2 外部治理因素与企业研发 |
2.3 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研究 |
2.3.1 企业研发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
2.3.2 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
2.4 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研究 |
2.4.1 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 |
2.4.2 董事会结构与企业绩效 |
2.4.3 高管激励与企业绩效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定性分析 |
3.1 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变迁及阶段特征 |
3.2 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趋势演进 |
3.2.1 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呈反向演化趋势 |
3.2.2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与企业绩效呈同向演变趋势 |
3.2.3 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绩效呈反向演化趋势 |
3.3 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潜在问题 |
3.3.1 由控股股东把持的公司治理抑制了企业绩效的提升 |
3.3.2 投资者保护不足加剧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冲突 |
3.3.3 高控股权下的公司治理通过抑制企业研发进而影响企业绩效 |
3.3.4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依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4.1 内在逻辑分析 |
4.1.1 以公司治理为逻辑起点 |
4.1.2 以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 |
4.1.3 以企业绩效为最终目标 |
4.2 假说提出 |
4.2.0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4.2.1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4.2.2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 |
5.1 基本模型与变量设定 |
5.2 实证检验结果 |
5.3 进一步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研发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研究设计 |
6.1.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6.1.2 变量定义 |
6.1.3 计量模型 |
6.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1 描述性统计 |
6.2.2 实际控制人与企业研发强度 |
6.2.3 控股股东、融资约束与企业研发 |
6.2.4 稳健性分析 |
6.3 进一步分析:行业异质性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研发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 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1 实证研究设计 |
7.1.2 实证检验结果 |
7.1.3 稳健性检验 |
7.1.4 实证结果讨论与小结 |
7.2 企业研发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研究 |
7.2.1 实证研究设计 |
7.2.2 实证检验结果 |
7.2.3 稳健性检验 |
7.2.4 实证结果讨论与小结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对企业研发作为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8.1 基本模型与变量设定 |
8.2 实证检验结果 |
8.3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
8.3.1 内生性检验 |
8.3.2 稳健性检验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对“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研究 |
二、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研究 |
三、境内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学理解释 |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实证分析 |
一、百度、京东、小米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一)百度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二)京东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三)小米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伙人制度” |
第三章 相关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一、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二、英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一、德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二、日本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三、中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及其遇到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 |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大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
(二)大股东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三)股东大会拥有上市公司所有的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
(四)董事会在大股东庇护下权力行使没有限制 |
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遇到的困境 |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有限 |
(一)现行公司法对内部公司治理并没有赋予董事会有效职能 |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不匹配 |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不独立 |
三、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 |
四、上市公司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的监督有限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扩大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
一、扩大董事会的职权 |
二、合理配置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力 |
第二节 增强上市公司董事的独立性 |
一、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 |
二、提高独立董事比例 |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第三节 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 |
一、强化董事履职的责任意识 |
二、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 |
第四节 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督制度 |
一、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
二、加强股东会和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 |
三、加强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基于公司治理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国内外研究 |
1.2.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国内外研究 |
1.2.3 公司治理视角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国内外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章创新之处 |
1.5 论文框架 |
第2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商业银行商业模式及行业特殊性 |
2.1.1 商业银行商业模式 |
2.1.2 商业银行行业特殊性 |
2.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 |
2.2.1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 |
2.2.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容 |
2.2.3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基础 |
2.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
2.3.1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 |
2.3.2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 |
2.3.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4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
2.4.1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银行风险的路径分析 |
2.4.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逻辑关系 |
第3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分析 |
3.1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1.1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1.2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1.3 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2 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2.1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2.3 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3 公司治理失败导致银行风险爆发的案例分析——以恒丰银行为例 |
3.3.1 恒丰银行基本介绍 |
3.3.2 恒丰银行风险事件梳理 |
3.3.3 恒丰银行风险事件暴露的公司治理问题 |
3.3.4 恒丰银行案例研究的总结与讨论 |
第4章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程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数据、变量和模型 |
4.2.1 数据说明 |
4.2.2 变量构造 |
4.2.3 模型构造 |
4.3 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4.4.1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程度的实证分析 |
4.4.2 产权性质与银行风险的实证分析 |
4.4.3 不同分组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程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4.4.4 稳健性检验 |
第5章 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风险管理实践与启示 |
5.1 英美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 |
5.1.1 英美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5.1.2 英美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总结 |
5.2 日德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 |
5.2.1 日德模式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5.2.2 日德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总结 |
5.3 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下风险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
5.3.1 规范股东治理,提升风险管理重要性认知 |
5.3.2 建立、健全正向激励与负向惩戒的双向考核机制 |
5.3.3 加强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技术性 |
第6章 改善公司治理以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对策 |
6.1 从改善公司治理视角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一般性对策 |
6.1.1 增强股权结构制衡性,减小预算软约束、强化股东监督 |
6.1.2 明确角色间权责关系,提高风险监督效率 |
6.1.3 优化经理人薪酬计划,实现与风险管理目标的激励相容 |
6.2 从改善公司治理视角降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的对策 |
6.2.1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借由“混改”打破“官商不分”格局 |
6.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弱化高额薪酬激励、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 |
6.2.3 中小商业银行:强化经营独立性、优化董事会结构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7)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禁止规则 |
二、公司机会规则的义务主体 |
三、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 |
四、公司机会规则的抗辩事由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司机会规则基本学理分析及司法案例实证 |
第一节 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学理分析 |
一、公司机会规则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二、公司机会规则的法理基础 |
三、公司机会规则的独立价值:与竞业禁止规则相辨析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案例统计与分析 |
一、案例来源 |
二、案例统计结果分析 |
三、主要司法适用问题归纳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义务主体之构建 |
第一节 对法定义务主体内涵之反思 |
一、对董事内涵的反思 |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内涵的反思 |
第二节 股东义务主体地位之探究 |
一、以股东为被告的裁判现状分析 |
二、控股股东义务主体地位的确立 |
第三节 监事义务主体地位之探究 |
一、以监事为被告的裁判现状分析 |
二、监事义务主体地位的确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之梳理与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认定标准梳理 |
第二节 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理论研究 |
一、美国确立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 |
二、英国确立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 |
三、我国对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理论研究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构建 |
一、认定模式及裁判思维的选择 |
二、具体认定因素的选择 |
三、排除其他因素的理由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抗辩事由之确立 |
第一节 公司无经营能力 |
一、以公司无经营能力为抗辩事由的裁判现状 |
二、关于公司无经营能力抗辩的立场 |
第二节 机会提供方拒绝 |
一、以机会提供方拒绝为抗辩事由的裁判现状 |
二、关于机会提供方拒绝抗辩的立场 |
第三节 公司放弃 |
一、以公司放弃为抗辩事由的裁判现状 |
二、关于公司放弃抗辩的立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司法裁判及问题 |
1.司法裁判涉及大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 |
2.现实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 |
(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1.我国平行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2.缺陷:我国会计监督机构权力规定过于原则化 |
(三)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理论研究及评述 |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分权研究 |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制衡研究 |
3.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独立性研究 |
4.总评:缺乏理论依据导致研究未能体系化 |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方法 |
1.本文问题: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
2.研究方法 |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
(一)重外部监管轻内部监督 |
1.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 |
2.外部监管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发生 |
(二)会计监督机构分权不明 |
1.立法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中存在争议 |
2.各监督机构因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致行使效率低下 |
(三)缺乏有效规则平衡职权冲突 |
1.理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 |
2.董事会与监事会难以发挥会计监督职权 |
(四)对上述成因的回归分析验证 |
1.内部会计监督影响因素的变量选取与基本假设 |
2.内部会计监督样本选取与模型建立 |
3.影响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因素的回归分析 |
4.量化分析成因的结果验证 |
三、以分权制衡作为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 |
1.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内涵 |
2.分权制衡理论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契合性 |
3.分权制衡对内部会计监督实现的促进作用 |
(二)内部会计监督分权的实现 |
1.董事会应实现有效的内部分权 |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力界定应明确 |
(三)内部会计监督制衡的建立 |
(四)内部会计监督分权制衡的保持 |
1.避免监事会“监而不事” |
2.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建议 |
(一)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权力边界 |
1.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 |
2.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
(二)确立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 |
1.扩大监事会规模 |
2.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 |
(三)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独立性 |
1.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 |
2.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实务中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界定及判断标准 |
(二)立法上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规范缺失 |
(三)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有关的问题 |
1.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是否相同 |
2.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及判断标准不明晰 |
3.独立董事面临较大的责任承担风险 |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 |
(一)董事勤勉义务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围绕职责展开 |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性:以独立董事职能定位为核心 |
1.美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监督 |
2.我国独立董事职能定位:监督、咨询还是决策? |
3.实证分析: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 |
4.小结 |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 |
1.程序性勤勉义务 |
2.实体性勤勉义务之一:知情义务 |
3.实体性勤勉义务之二:监督义务 |
4.实体性勤勉义务之三:建议义务 |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1.董事勤勉义务的一般行为标准 |
2.理性人之界定 |
3.勤勉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 |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1.客观标准之可适性 |
2.经营判断规则引入之无必要性 |
3.客观标准具体化之必要性 |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具体化 |
1.行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职责 |
2.主观状态:重大过失 |
3.客观损失 |
4.关联性 |
四、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履行保障 |
(一)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中的知情权保障 |
1.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2.独立董事知情权之保障:建立信息获取及沟通机制 |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中的合理信赖利益保障 |
五、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机制 |
(一)构建独立董事责任限免机制 |
1.域外关于董事责任限免的规定 |
2.理论研讨 |
3.小结 |
(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吗?懂事否?[J]. 方重. 清华金融评论, 2021(09)
- [2]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 王宇慧. 兰州大学, 2021(02)
- [3]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4]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D]. 王洪盾.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5)
- [5]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研究[D]. 危秀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基于公司治理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D]. 秦强.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8)
- [7]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刘颖.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D]. 蓝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9]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10]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D]. 蒋玖珠. 南京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