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一、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左传卫,宋宗宇,陈洁斌,宋志红,黄忠,单平基,姜红利[1](2021)在《“《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解读”笔谈》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的重要转折点。《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吸收、固化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当前的重点任务是解读《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学理分析。为此,本集刊组织了"《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解读"笔谈,共有7位专家6篇短文参与本次笔谈。左传卫在《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困境原因与可能的化解之道》一文中认为,因宅基地的交易空间狭窄,宅基地"三权分置"并没有在广大农村产生相应的政策效果,要盘活闲置的宅基地与农房,需分析造成交易空间狭窄的特殊原因,寻求针对性的化解之道。在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扩张《民法典》居住权的内涵,以消费性、投资性居住权来盘活宅基地与农房。宋宗宇、陈洁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分析》一文中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存在上位法缺失、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法律性质不明,以及集体内部收益分配的限制规则不够明确的问题,应当稳步建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税收制度、通过法律明确政府职能以及预留与其他制度进行衔接的立法空间。宋志红在《<民法典>视野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文中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未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运行规则提供直接的制度供给,《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体和方式的规定,需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理解、补充和完善。黄忠在《<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的解释论三题》一文中认为,基于体系解释,用益物权人并不当然具有独立的征收补偿资格;基于历史解释,《民法典》中的变更登记是一个具有双重内涵的概念,包括"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两种情形;基于目的(功能)解释,可以地役权、居住权来指引地票(用地指标)交易、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单平基在《<民法典>中土地制度适用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等问题,尚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可作为融资担保的客体,不再限于以"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值得肯定。从功能主义看,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形式,既可采取抵押,也应解释为可设定权利质押。姜红利在《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背景和价值》一文中认为,新型城镇化道路应逐渐转变户籍决定论的城镇化理念,这是正确解读进城落户农民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背景。构建独立于退出机制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制度具有合法合理性,是城乡互动融合的一种制度探索。

段玥[2](2021)在《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因其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质而有着不可替代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它不仅是将农村、农业、农民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所必不可少的资源要素,更是以土地为依托而享有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收益来源。因此,农村承包地的收回不单单关乎国家法律制度的设计问题,同时对农民的生存生活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民法理论中有关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法学理论追溯,厘清承包地收回制度的理论架构和精神内涵,并以此为依据来审视当前我国承包地收回制度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为承包地收回制度注入更强的理论血液,为构建我国承包地收回制度作出努力。

张芳[3](2021)在《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12月9日,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肯定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鉴于土地经营权属于“三权分置”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事物,理论上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性质尚存在争议。本文利用文献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理论和实践中土地经营权入股现状的分析,发现目前该项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基本制度上,一是实践中入股后的利润分配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二是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的股权转让制度存在立法空白;三是合作社破产时土地经营权可否偿债有待明确。其次在配套制度方面,一是入股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在登记机构和登记流程方面存在障碍;二是出资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机制有待健全;三是农村社保制度的缺失将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也是需要考虑的地方。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基本制度上健全入股后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模式和股权转让制度,明确土地经营权在合作社破产时的可偿债性;其次,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登记制度、评估机制以及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功能;最后通过构建“优先股”+“先租后股”制度、完善农民股东的的退出机制、建立入股风险保障金制度以及入股保险制度这四个角度来探索建立入股保障制度。

牛安琪[4](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魏妍萍[5](2021)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二轮承包”确定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经过40多年发展变化,在实践中显现出了土地规模小、耕地细碎的竞争劣势,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用与流转,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求,也无法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另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大量农业人口非农化,农作物不断由粮食型作物转为经济型作物,农户对于农业的流转需求不再局限于土地本身的权利,而是更加迫切地需要获得土地权利市场流转的经济效益。自2013年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自此开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三权分置”时代,开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其根本目标在于“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更多的权能,这使得农村土地逐渐变成一种金融资本,农民将赖以生存的土地之上的财产性权利——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融资贷款的一项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户获得资金的渠道,以此支持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助于融通现代农业的发展资金。本文首先立足于农业经营体制中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三权分置”模式的根本价值目标,从理论角度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进行阐述,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分离后的权利属性,从理论角度阐释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应该定性为抵押权,而不是权利质权,以此呼应本文主题。进而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分析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为完整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的实践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政策演进和立法现状,逐步分析“三权分置”下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状况与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法律问题涉及抵押主体、客体确定不明晰、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不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在设立条件和登记效力方面颇有争议,以及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能否当然适用一般抵押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权利实现方式。另外,在外部制度方面也存在着诸如市场交易平台尚未建立、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方法参差不齐、未建立起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等问题。再者,针对目前所面临的各类困境提出对现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包括抵押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抵押的客体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实现方式等一系列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的法律构建与完善的具体措施。最后,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放在农业经营制度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农地经营要保持适度的规模、抵押标的物价值评估体系、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展开论述。

刘俊,巫龙坚[6](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农村股份合作社股东退出权的法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推广模式,是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有偿退出权"则是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所享有的六项财产权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交换及征收补偿等事项进行了规范,间接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权利,但总体而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退出权的规定尚未明确,相关立法规定也较为零散。建立健全农村股份合作社股东退出机制,需要厘清股份合作社股东退出机制的法理基础,进而清晰勾勒"退出条件、退出原则、退出方式、退出保障"的基础框架,把保障农民股东退出权利落到实处,促进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包志会[7](2021)在《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重心在于土地资源之优化配置,推动“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流转之主要方式,能够破解农民身份之束缚,扩大土地流转范围,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有效手段。当前,全国各地区已对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开展实践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物权编》亦对土地经营权出资赋予法律地位,深入分析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析其本质原因和现有障碍,进而尝试提供妥适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实践现状与司法案例。分析实践探索之“自下而上”改革逻辑,通过土地制度变迁理论和土地规模经济理论引出实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本质缘由,以实践数据论证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内在优势。进而对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典型实践样本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在法律要求、履行程序以及利润分配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另外,当前我国土地经营权出资之纠纷数量正逐年增加,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土地经营权出资制度之构建。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法律要求。土地经营权作为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符合《公司法》中可以评估作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之出资要求。在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时,其主要法律障碍在于出资人数股东和土地经营权出资期限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故在满足当前法定限制条件下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第三部分,重点研究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经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程序主要为登记、评估作价和实际交付。而当前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尚不能发挥良好效应、评估作价机制的缺失亦造成现实桎梏。因此,通过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和构建评估作价体系来完善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第四部分,集中探索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利润分配制度。在利润分配机制方面,实践中大多数做法采取“保底+分红”,但是保底收益机制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市场风险负担原则相矛盾,同时“名为出资,实为出租”之缺陷日益凸显。最适宜之解决方式为设置优先股,细化优先股制度之具体内容与权利配置,进而构建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

范后杰[8](2021)在《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以及户籍改革的推进,农民群体也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分化,农民进城务工后大规模的土地闲置严重危及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国家粮食安全。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三农”领域的改革重点,其中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更是相关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具体改革过程中,除了要审慎稳步推进相关土地改革内容,还要求在改革探索中既要有改革的紧迫感,完善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自愿有偿退出制度体系,也要充分尊重农户的退出意愿和乡土情结,做好风险防范。既允许符合退出条件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也要允许不具备退出条件的农民进城后在过渡期内继续持有土地权利,同时也要设定退出门槛,防范不具备转移进城能力的农民非理性退出土地权利。遗憾的是,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三权”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全国范围内针对此问题在微观操作层面上缺乏统一规定。基于此,本文主体部分共分四章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一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前置性分析: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相关概念解析入手,阐释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中的重要性,分析了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奠定了论文研究的基础部分。第二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现行规定与地方实践:列举了中央和地方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讨论了基于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缓执行有关土地法律规定的试点地区实践经验,总结了部分典型地区改革的具体举措成效,为将要进行的课题研究提供实证参考。第三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出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揭露了集体成员身份变化、“三权分置”下部分土地权利法律属性不明、土地退出补偿不合理以及影响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的其他因素等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三权”自愿有偿退出问题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三权”自愿有偿退出制度的具体建议。这将有助于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完善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土地要素高效利用,实现促进城镇化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等目标一体化达成。

邢伟[9](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任迎迎[10](2020)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土地流转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在以转包方式进行流转过程中的承包合同纠纷层见叠出。由于我国理论界关于情势变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中的适用问题这一方面的研究几乎空白,加上这种作为土地流转过程中以转包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普遍具有承包期限长、承包费用低、受众群体范围广又明显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情势变更自身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弹性较大,往往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同案不同判情形地出现,严重损害了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关于此类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的标准问题、因国家基本农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客观情势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问题,都是现阶段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难题。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和细化情势变更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并对国家惠农政策调整带来的客观情势变化进行准确定性,以及明确此类纠纷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性要求,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提供一个相对一致而又符合客观逻辑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问题,本文笔者以三个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基本案情,以及法院的处理结果和裁判说理,从而得出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分歧意见的所在之处,进而找出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然后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展开论述,全面梳理了我国关于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依据,深入分析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案例研究的结论和启示。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简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展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纠纷案件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和判决结果,从而得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做法各异,并立足于实践案例总结归纳出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案件法理分析,本文针对案例中存在的上述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阐述了情势变更的内涵,对比了两大法系国家适用情势变更的要件,明确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不同、讨论了适用情势变更应该遵循的程序性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文中选取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及案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剖析和阐释。第三部分为案例的结论和启示,根据以上对于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应对此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动、承包合同基础的变动当事人不可预见、合同基础的变动缔约双方无过错、该变动于承包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出现、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显失公平这五大要件对情势变更予以适用,将此类合同纠纷中的国家惠农政策明确定性为情势变更而非正常的商业风险,以及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情势变更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上报审核的程序性要求。此外,为了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应统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合理界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以及为了审慎适用情势变更构建再协商的纠纷解决模式。

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2)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依据
        1.研究意义
        2.研究现状
        3.创新之处
    (二)研究方案
        1.研究内容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三)论文大纲
一、承包地收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实证分析
    (一)立法现状
    (二)实证分析
        1.数据统计
        2.数据统计归纳分析
        3.实证分析小结
二、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构建承包地收回制度的必要性
        1.承包经营权制度设计的目的不达
        2.合理安排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3.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4.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需求
        5.契合当前立法规定
    (二)构建承包地收回制度的可行性
        1.符合法律追求价值
        2.符合经济效益
        3.符合社会效益
        4.符合农村农民的现实选择
    (三)承包地收回的权利基础
    (四)承包地收回的理论依据
        1.物权请求权理论
        2.用益物权有限性理论
        3.承包经营权中的成员身份理论
        4.集体经济理论
三、承包地收回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承包地收回的原则空白
    (二)承包地收回主体不具体、收回权不明确
    (三)承包地收回发生事由不明晰
    (四)承包地收回程序空白
    (五)承包地收回法律后果不完善、司法救济不健全
    (六)承包地收回相关法律规定分布零散不成体系
四、承包地收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承包地收回的原则
    (二)明确承包地收回的主体和承包地收回权
    (三)规范承包地收回发生事由
    (四)健全承包地收回的程序
    (五)完善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及司法救济
    (六)重构承包地收回制度法律架构
五、承包地收回制度的配套工作完善
    (一)加快土地确权工作进程
    (二)厘清“三权分置”制度和承包地收回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完善承包地利用、收回、制度宣传责任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分析
    (一)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权能辨析
        1.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2.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辨析
        1.债权性流转
        2.物权性流转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归属问题
        1.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归属的重要性
        2.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具体安排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适格性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1.有利于实现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
        2.有利于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
        3.有利于增加农民收益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格性
        1.非货币财产入股法人类经济组织的适格性
        2.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格性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基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利润分配的障碍
        2.土地经营权入股后股权转让的障碍
        3.破产清算时土地经营权偿债的障碍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困境
        2.土地经营权出资评估的困境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困境
四、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制度
    (一)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基本制度
        1.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模式
        2.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的股权转让制度
        3.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土地经营权的偿债功能
    (二)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配套制度
        1.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登记制度
        2.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评估机制
        3.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功能
    (三)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障制度
        1.构建“优先股”+“先租后股”制度
        2.完善符合农民股东的股权退出机制
        3.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保障金制度
        4.设立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s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五、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检索概况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一)价值困境
        (二)实践困境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一)肯定性观点
        (二)否定性观点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5)“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语境
    1.1 “三权分置”的制度价值考量
        1.1.1 破除土地对农民身份的束缚,实现人地分离
        1.1.2 农村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
        1.1.3 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兼顾
    1.2 “三权分置”模式的法律表达与权利属性探究
        1.2.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方式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审思
    1.3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宜采抵押方式
    1.4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正当性分析
        1.4.1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具有理论基础
        1.4.2 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现实必要性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分析
    2.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历史演进
        2.1.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政策演变
        2.1.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立法规范分析
    2.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实践分析
        2.2.1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的基本现状
        2.2.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试点经验总结
    2.3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面临的现实困境
        2.3.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确定模糊
        2.3.2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不规范
        2.3.3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存有争议
        2.3.4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缺失
        2.3.5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与分散机制不健全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内部制度构建与完善
    3.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
        3.1.1 抵押人资格确定
        3.1.2 抵押权人资格确定
    3.2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
    3.3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
        3.3.1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限制——无须取得承包方同意
        3.3.2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效力
    3.4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外部配套制度构建与完善
    4.1 把控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适度规模
        4.1.1 严守耕地红线,坚持土地农业用途
        4.1.2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集体作用
        4.1.3 适度经营,防止过度集中
    4.2 构建完备的市场服务体系
        4.2.1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4.2.2 建立健全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4.3 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防范机制
        4.3.1 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稀释
        4.3.2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7)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之缘起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实践现状
        1. “自下而上”之改革逻辑
        2.土地经营权出资之现状梳理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司法案例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法律要求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要求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要求之法律障碍
        1.出资人数要求:农民股东人数与公司法规定相抵触
        2.土地经营权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冲突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要求之制度完善
        1.出资人数障碍之克服:引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模式
        2.明确土地经营权出资公司期限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程序
        1.登记
        2.评估作价
        3.实际交付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程序之现实桎梏
        1.登记对抗主义阻碍土地经营权出资
        2.评估作价机制缺乏合理细则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程序之规则完善
        1.推进土地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2.构建合理评估作价体系
四、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利润分配
    (一)现行做法:“保底+分红”之利润分配方式
    (二) “保底+分红”机制之本质缺陷
        1.保底收益机制有悖于资本维持原则
        2.保底收益机制不符合市场风险负担原则
        3.“名为出资,实为出租”之现象凸显
    (三)利润分配制度之有效优化
        1.设立农民股东之优先股
        2.农民股东优先股之制度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8)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创新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前置性分析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相关概念解析
        一、“农民转户”概念解析
        二、“集体土地权利”概念解析
        三、“退出”概念解析
    第二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现实意义与可行性
        一、集体土地权利之前提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现实意义
        三、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可行性
第二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现行规定与地方实践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现行规定
        一、相关国家规定简述
        二、相关地方规定简述
        三、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政策解读
    第二节 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地方实践
        一、金华市义乌市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实践
        二、内江市市中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践
        三、实践总结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集体土地权利退出过程中集体成员身份问题
        一、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前成员身份取得
        二、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后成员身份丧失
    第二节 “三权分置”模式下部分权利属性不明
        一、“集地券”的性质不明
        二、“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
    第三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部分农村居民愿意退权下的问题
        二、政府退权兜底强度较弱
        三、影响转户农民退权的其他因素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制度底线原则
        二、权属明晰原则
        三、自愿有偿原则
        四、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五、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形成统一的集体成员资格得失规则
        二、明确退出权利的法律属性
        三、维护进城农民福祉利益
        四、实现退地土地安全的市场化处置
        五、完善“三权”退出配套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理论综述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三、推进乡村振兴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致谢

(10)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
        (一)案情简介
        (二)处理结果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
        (二)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
第二章 案件法理分析
    一、关于情势变更适用标准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
        (二)案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分析
    二、关于国家惠农政策定性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案例中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分析
    三、关于情势变更适用程序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
        (二)案例中情势变更适用程序的分析
第三章 案例研究结论和启示
    一、研究结论
        (一)适用情势变更应符合五大要件
        (二)明确国家惠农政策属于情势变更
        (三)适用情势变更遵循上报审核程序
    二、案例启示
        (一)统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
        (二)合理界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三)构建再协商的纠纷解决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解读”笔谈[J]. 左传卫,宋宗宇,陈洁斌,宋志红,黄忠,单平基,姜红利.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2]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研究[D]. 段玥.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研究[D]. 张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5]“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魏妍萍. 兰州大学, 2021(12)
  • [6]《民法典》视域下农村股份合作社股东退出权的法律完善[J]. 刘俊,巫龙坚. 农村经济, 2021(04)
  • [7]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包志会.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8]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研究[D]. 范后杰. 兰州大学, 2021(02)
  • [9]“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D]. 任迎迎.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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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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