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论文文献综述)
肖金明,王婵[1](2022)在《关于完善地方立法质量保障体系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立法质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方社会治理的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创新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以地方立法引领地方社会治理的改革和进步,是推进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何保障地方立法质量从而保障地方社会治理水平,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大课题。完善地方立法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必须创新地方立法工作理念与规范,进一步明确和恪守科学民主法治总要求;创新地方立法工作体制与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总格局;创新地方立法工作体系与结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总布局。另外,应当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与社会守法、党内立规的关系,以高质量的守法和立法立规一体化,推进地方立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实效和治理效能,从而提高地方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封丽霞[2](2021)在《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指明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在立法结构和体例上表现为求大求全、法典崇拜,在立法内容上表现为大量重复上位法、"抄袭"其他地方立法、地方特色萎缩,在立法态度上表现为保守有余、创新不足。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可以从关于地方立法的认知偏差、地方立法权的空间受限、地方行政管理"职责同构"模式的影响、立法政绩观的错位、规避立法风险和立法问责的现实考量、地方立法创新能力不足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地方立法形式主义的治理,应从转变关于地方立法的错误认知、明确"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性事务""不抵触"等概念的内涵、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工作评估机制、加强立法调研、拓展立法公众参与途径、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特殊地方性法规的创新引领作用等方面着手进行。
韦莹[3](2021)在《地方立法质量评估机制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王雪晴[4](2021)在《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时间以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中关于立法项目的确定与选择问题上,一直采用立法项目申报制度进行。随着实践的深入,在此制度下地方立法工作衍生了诸多问题。例如,造成地方公权力寻租,地方立法工作“行政化”标签严重等。为了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解决立法项目申报制度下带来的种种问题,从2002年云南省开始,随后在四川、山西省太原市等地一些省份开始尝试实行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地方立法立项工作作为地方工作中的第一道工序,通过研究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对于优化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过程中各地实施状况不一,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暴露了许多问题。本文尝试总结了现行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较低,难以调动其参与度,而且公民参与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缺乏保障,没有一个移动网络平台,来实现建立综合信息公布、意见征集、反馈评析等综合功能。其次,在进行完前期的立法项目征集活动后,有关的立法项目建议并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目的,难以对立法规划产生相应的效力。同时,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降低了人大的主导性。由于政府与人大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晰,且党、人大、政协三方的协商机制不畅通,地方人大在立法立项工作中的参与度较低。对于上述问题,应当积极拓宽与改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通过完善立法建议与反馈机制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而且要创新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方式,吸引专业人士确立立法工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立法项目征集工作。然后,明确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效力,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数据库,培养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立、改、废并行思维。最后,要加强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协商机制,建立党、人大、政协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减少立法项目征集工作中内耗,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徐可欣[5](2021)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文中指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具备发生突然、诱因多样、成因复杂、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等特点。近年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至今,为了应对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等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防治鼠疫的宣传工作指示》《防止沥青中毒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政策,国家层面的应急管理能力得到极大提升。相比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更能贴合地方实际需要,更有利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灵活应对。随着《立法法》的多次修订,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数量不断攀升,立法热情澎湃热烈。但是,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中存在各类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所以,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研究提升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能力的相应对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各地纷纷针对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方面进行立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数量快速增加。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在立法权限上,地方立法制定的各种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征收征用等规定涉足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领域。一些地方立法在有上位法约束的情况下,仍然制定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对立法前的准备工作重视不足,对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方向把控不到位,立法前调研形式化。在起草阶段,地方立法起草方式过于单一,基本依靠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起草,容易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并且在法案形成的过程中,民众的呼声反馈渠道不畅通,导致地方立法未能充分体现民意;在立法形式上,地方立法在体例上和结构上照搬中央立法,片面追求形式完整、体例庞大,用许多空洞的条文进行填充。法规条文表述上专业术语运用不当,用语不精准,逻辑不畅通;在立法内容上,地方重复中央立法,创新力度严重不足。许多地方法规规章长时间未修改,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地方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力度不足,人文关怀不够。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和英国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经验的借鉴,认为地方立法需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或无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地方特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思考立法目的、充分进行调研,制定出不片面追求形式华丽,具备内容创新、用语准确、严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严谨、相关制度完善、贴合时代需求、注重人文关怀等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尚颖[6](2021)在《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现实图景与问题破解》文中提出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称新《立法法》)规定,各设区的市人大及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本文以河北省各设区的市为分析样本,采用实证分析和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辖区内8个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进行调研。其中,河北省会石家庄市由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地方立法权,唐山市于1984年、邯郸市于1992年分别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而拥有地方立法权。根据新《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保定市、廊坊市、邢台市、秦皇岛市自2015年8月1日起拥有地方立法权,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衡水市自2016年3月29日起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截至2020年底,8个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积极作为,均制定了若干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部分能够紧贴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由于各设区的市立法经验不足等原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以河北省为例,深入研究新《立法法》新赋权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现状及问题,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全面梳理河北省新获授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之上,深度剖析了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问题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根源主要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立法公开程序不到位,让公众难以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来;立法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导致不合理的地方性法规未能及时被发现;最后是京津冀区域对立法的协同性考量不够周全这四个方面。应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针对性改进:首先应通过科学列举厘清设区的市权限范围,以避免越权立法和重复立法情况;其次是应加快进行设区的市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扩充立法机构配置及人员,将立法培训常态化;加大设区的市立法公开力度,通过制定上位法方式统一立法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完善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建立立法监督责任制;最后提出由于河北省的特殊性应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搭建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信息交流平台。通过提出这五个改进建议,以期对河北省设区的市提高立法质量尽一些微薄之力。
孔玉祥[7](2021)在《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进程中,“法制社会”建设目标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我国立法科学。地方立法主体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中如何遵循“依法立法”原则,在上位法指引下进行地方立法活动,对地方立法成果具有合法性审查权的备案审查机关在开展合法性审查活动时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准则”以及怎样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我国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大,造成我国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在开展立法活动的时候由于自身对上位法的理解差异以及立法水平的限制,地方立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能根据上位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合法性问题。本文首先对建立合法性审查准则的背景分析,然后通过界定“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概念,并且对相关概念做出辨析,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提高立法效率,进而在对地方立法上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分析制定该“准则”的意义。其次,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备案审查机关对地方立法活动以及立法成果的审查准则状况,从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内容、地方立法程序上总结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司法部对地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进行备案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准则的解释,并且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最后,通过地方立法成果在具体实施中,适用机关在依据地方立法做出行政管理活动、司法活动中通过反馈发现的合法性问题,对典型的合法性审查准则问题进行上位法修改,达到不断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目的。
剧琛颖[8](2021)在《我国地方立法前评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原则,进一步健全立法的广泛征集和有效论证。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我国的法治建设重心也从注重数量转变为注重质量,高质量立法是未来我国立法工作关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和2018年修订的《宪法(修正案)》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了扩大,地方立法的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地方立法的质量也愈发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水平,如何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成为重中之重。地方立法前评估可以通过“事前”的分析研究对后续地方立法进行指导,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降低地方立法的试错成本,促进地方立法数量质量双提升,力求每一部地方立法都可以无限接近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良法”水平。本文第一章总体论述了地方立法前评估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简要分析了国内和国外有关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指出了在研究当中用到的方法,并就本文的创新部分进行了介绍。第二章在法理学和立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立法前”、“评估”三词三个角度进行概念解读,同时将地方立法前评估与其他近似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对比分析,厘清各近似名词的具体内容含义以及与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异同点,还阐述了开展地方立法前评估活动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本文研究对象开展的程序着手,重点对地方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运行以及结果回应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在对地方立法前评估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评估主体单一,立法机关“自我评估”,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低;评估指标片面;评估方法笼统;评估结果缺乏有效回应;评估缺乏统一评估规则指引。第五章针对目前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构建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以地方立法机关为主导,提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比例,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具体评估方法;提高评估结果回应效率,合理有效利用评估报告,构建评估结果回应机制;制定统一的地方立法前评估规则。
王梦[9](2020)在《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从“数量型立法”迈向了“质量型立法”,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不再单纯追求立法数量,而是更为注重立法质量。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以及2018年修订的《宪法(修正案)》扩大了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数量迅速增长,地方立法质量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如何保障地方立法质量成为目前的焦点问题。地方立法后评估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地方立法后评估是一项严肃、有效的方式,以先进的立法理念对后续地方立法进行科学引导,它通过设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地方特色性等评估指标对地方立法进行全方位检测,及时发现地方立法中存在的漏洞。本文第一章简要论述了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立法后评估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概括。第二章在法理学和立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地方立法后评估与地方立法前评估、地方立法清理、地方立法监督及人大执法检查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界定了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虽然不同学者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理解不同,但是其积极作用却是得到一致认可,据此阐述了开展地方立法后评估活动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程序入手,从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指标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形成与处理以及评估报告的回应等方面对地方立法后评估进行详细的研究。由于我国立法后评估比西方国家起步晚,地方立法后评估并不完善,评估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后评估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缺乏省级层面的统一立法;评估启动机制随意性大,尚未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启动机制;评估主体单一,仍以国家机关为主导;评估结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回应机制,评估报告利用率低等。而第五章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呼吁省级层面的统一立法;借鉴“日落条款”,规范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启动,使其有规律性和科学性;细化评估指标,兼顾科学性的同时,要突出地方特色性;构建多元化评估主体,尤其要加强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设;规范评估报告的撰写,提高评估报告的利用率,最主要的是加强对评估结果回应机制的监督;从多方面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
刘浩[10](2020)在《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依法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依法立法,在形式上是指立法主体依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是指所立之法的内容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立法,确保立法之间相互协调,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依法立法目的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是依法立法的根本制度保障。然而,实践中由于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明确、不具体、体系化不足等原因,导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立法放水”等合法性问题仍然存在,对国家法制统一带来了严峻挑战。因而,探讨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首先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理论基础研究。论文从“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审查标准”等关键概念内涵出发,科学界定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并将其与“合宪性审查标准”“合理性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论述了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对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提高地方立法效率、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尊严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阐释了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理论、地方立法监督理论。然后,论文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现状分析,从现行有关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中概括出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权限合法标准、内容合法标准和程序合法标准,并对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争议及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和分析研究,并通过个案分析方式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不明确、不具体,标准体系化不足,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针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和构建统一具体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建立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多方联动反馈机制等相关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完善地方立法质量保障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进一步明确和遵循地方立法工作总要求 |
(一)践行地方立法工作的四大理念 |
(二)恪守地方立法工作的三项原则 |
(三)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规范化建设 |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总格局 |
(一)“首”在坚持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
(二)“要”在坚持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
(三)“重”在发挥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依托作用 |
(四)“贵”在发挥社会各方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参与作用 |
三、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总布局 |
(一)地方立法工作多维度一体化 |
(二)地方立法工作多面向一体化 |
(三)地方立法工作多层面一体化 |
(四)坚持地方立法中法规规章并重 |
(五)推进地方立法中“立改废释”并举 |
(六)推进地方立法的监督评估并行 |
四、结语 |
(2)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立法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
(一)立法体例和结构上“贪大求全” “法典崇拜” |
(二)对中央“母法”及其他上位法的“立法重复” |
(三)不同地方立法之间的高度“模仿”与“抄袭” |
(四)“地方特色”的整体萎缩与创新性品格的淡化 |
二、地方立法形式主义产生的根源 |
(一)关于地方立法价值的认知偏差与实践地位 |
(二)中央立法的触角不断延伸,地方立法空间受到更多限制 |
(三)不同地方行政管理“职责同构”模式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
(四)关于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抵触”标准的不确定性 |
(五)偏好立法数量、速度,而非立法质量、实效的“立法政绩观” |
(六)出于规避立法风险与“立法问责”的现实考量 |
(七)地方立法主体进行立法创新的能力不足 |
三、关于地方立法形式主义的治理思路 |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地方立法之于国家治理的特殊价值 |
(二)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性事务”“不抵触”等概念的内涵 |
(三)深入调查研究、拓展立法公众参与途径,找准地方立法所要解决的“真问题” |
(四)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评估机制,倡导正确的立法政绩观 |
(五)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能力 |
(六)完善我国的授权立法机制,充分发挥特殊地方性法规的创新引领作用 |
(4)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选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概述 |
2.1.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的概念 |
2.1.2 与地方立法项目申报制度的比较 |
2.2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历史演变 |
2.2.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产生 |
2.2.2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发展 |
2.3 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必要性 |
2.3.1 优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
2.3.2 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 |
2.3.3 监督立法权运行,提高立法的合法性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各地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现状的比较考察 |
3.1.1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范围 |
3.1.2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渠道及内容 |
3.1.3 征集立法项目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
3.1.4 建议结果与采纳情况的反馈 |
3.2 现行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调动公众参与度难度逐年提升 |
3.2.2 公民参与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缺乏保障 |
3.2.3 立法项目征集活动对立法规划难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
3.2.4 立法征集制度降低人大的主导性 |
第四章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考察与借鉴 |
4.1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考察 |
4.1.1 英美法系 |
4.1.2 大陆法系 |
4.2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4.2.1 提出立法项目的渠道多元化 |
4.2.2 立法助理库与立法市民库机制并行 |
4.2.3 利用立法前成本与效益分析法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
5.1.1 拓宽与改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 |
5.1.2 完善立法建议反馈与奖励机制 |
5.2 创新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方式 |
5.2.1 协调立法项目参与主体,落实多部门协商机制 |
5.2.2 开展基层调查研究,吸引专业人士确定立法项目 |
5.2.3 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立法项目征集工作 |
5.3 明确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效力 |
5.3.1 对立法规划产生约束力 |
5.3.2 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数据库 |
5.3.3 培养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立、改、废并行思维 |
5.4 加强地方人大在立法项目征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
5.4.1 积极探索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协商机制 |
5.4.2 建立党、人大、政协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概述 |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的概念和种类 |
(二)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
二、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 |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的总体情况 |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的具体分析 |
三、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 |
(二)立法过程存在的问题 |
(三)立法形式存在的问题 |
(四)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 |
四、域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 |
(三)域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经验总结 |
五、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完善 |
(一)严守立法权限 |
(二)优化立法过程 |
(三)选择恰当立法形式 |
(四)合理设置立法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现实图景与问题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现状 |
2.1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概况 |
2.2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制定情况 |
2.3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法规情况 |
2.4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按调整领域分布情况 |
2.4.1 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立法概况 |
2.4.2 环境保护类立法概况 |
2.4.3 历史文化保护类立法概况 |
2.5 小结 |
第三章 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
3.1 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乡村领域立法所占比例较少 |
3.1.2 立法重复比居高不下 |
3.1.3 立法操作性不强 |
3.1.4 立法针对性不强 |
3.1.5 立法工作队伍人员能力薄弱 |
3.1.6 立法过程中地方人大主导性作用不强 |
3.1.7 立法过程中民众参与度不高 |
3.2 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 |
3.2.1 立法权限划分上不够明确 |
3.2.2 立法公开程序不到位 |
3.2.3 立法监督制约乏力 |
3.2.4 立法的协同性考量不够周全 |
第四章 改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对策建议 |
4.1 应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
4.1.1 通过科学列举厘清设区的市权限范围 |
4.1.2 明确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的权限划分 |
4.1.3 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有效衔接 |
4.2 应加快设区的市立法队伍建设 |
4.2.1 立法机构配置和人员应尽快扩充 |
4.2.2 增强立法协调制度的顶层设计 |
4.2.3 建立立法培训常态化机制 |
4.3 应加大设区的市立法公开力度 |
4.3.1 坚持立法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
4.3.2 以制定上位法方式来统一公务信息公开 |
4.3.3 强化表决前评估程序,扩大公众参与 |
4.4 应完善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制约机制 |
4.4.1 对现行监督制约体系进行系统完整的评估 |
4.4.2 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 |
4.4.3 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
4.4.4 建立立法监督责任制 |
4.5 应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
4.5.1 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必要性考察 |
4.5.2 应设立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构 |
4.5.3 应搭建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
4.5.4 应依托公众参与平台建立京津冀协同立法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背景与影响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影响 |
第二节 文章的构思与方法 |
一、本文理论结构 |
二、本文的讨论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总述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概念 |
一、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内涵 |
二、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建立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意义 |
一、提高我国立法水平,保证立法质量 |
二、促进我国立法效率的提高、完善法治保障 |
第三节 建立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理论 |
二、我国地方立法活动受监督的理论支撑 |
第二章 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合法性准则 |
一、我国中央、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划分的准则 |
二、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准则 |
三、七个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范围准则 |
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准则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内容的审查准则 |
一、我国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合法性准则 |
二、我国地方立法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准则 |
三、我国地方立法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准则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准则 |
一、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合法性审查准则的概述 |
二、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现状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现存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存在问题总述 |
一、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问题的成因 |
二、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问题的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实证分析 |
一、起草主体与审查主体对准则认识差异 |
二、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对审查准则的理解差异 |
三、我国立法主体与司法主体对审查准则的不同理解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存在的问题 |
一、合法性审查准则不明确 |
二、合法性审查准则没有既成体系 |
三、合法性审查标准本身的局限性 |
第四章 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完善措施 |
第一节 建立明确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结构 |
一、促成明确合法性审查准则 |
二、建立体系化的合法性审查准则 |
三、运行统一的合法性审查准则 |
第二节 保障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运行和完善 |
一、保证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科学运行 |
二、推进合法性审查准则的完善 |
第三节 搭建对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反馈平台 |
一、参与合法性审查的不同主体之间信息共享 |
二、地方立法实施中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地方立法前评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地方立法前评估概述 |
2.1 地方立法前评估的概念 |
2.2 地方立法前评估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1 地方立法前评估与地方立法后评估 |
2.2.2 地方立法前评估与地方立法调研 |
2.2.3 地方立法前评估与地方立法听证 |
2.2.4 地方立法前评估与地方立法论证 |
2.3 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必要性 |
2.3.1 科学避免地方立法冲突与重复 |
2.3.2 真正提高地方立法精准度 |
2.3.3 有效促进地方立法质量提升 |
第三章 地方立法前评估程序 |
3.1 地方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3.2 地方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3.2.1 评估主体的确定 |
3.2.2 评估对象的选择 |
3.2.3 评估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
3.3 地方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第四章 我国地方立法前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评估主体单一 |
4.1.1 立法机关“自我评估” |
4.1.2 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低 |
4.2 评估指标片面 |
4.3 评估方法笼统 |
4.4 评估结果缺少有效回应 |
4.5 评估缺乏统一评估规则指引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建议 |
5.1 构建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 |
5.1.1 以地方立法机关为主导 |
5.1.2 提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比例 |
5.1.3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
5.2 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
5.3 明确具体评估方法 |
5.3.1 系统分析法 |
5.3.2 定量与定性分析法 |
5.3.3 成本效益分析法 |
5.3.4 成本有效性分析法 |
5.4 提高评估结果回应效率 |
5.4.1 合理有效利用评估报告 |
5.4.2 构建评估结果回应机制 |
5.5 制定统一的地方立法前评估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立法后评估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立法后评估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释义 |
2.1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界定 |
2.2 地方立法后评估与相关概念的辨异 |
2.2.1 地方立法后评估与地方立法前评估 |
2.2.2 地方立法后评估与地方立法清理 |
2.2.3 地方立法后评估与地方立法监督 |
2.2.4 地方立法后评估与人大执法检查 |
2.3 开展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2.3.1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
2.3.2 检验和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
2.3.3 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效性 |
第三章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程序 |
3.1 评估的启动和准备 |
3.1.1 评估对象的选择 |
3.1.2 评估主体的确定 |
3.2 评估方案的实施 |
3.2.1 评估信息的收集 |
3.2.2 评估方法的应用 |
3.3 评估指标的选择和运用 |
3.4 评估结果的回应 |
3.4.1 评估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
3.4.2 评估结果回应之法律修改 |
3.4.3 评估结果回应之法律废止 |
第四章 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存在的问题 |
4.1 省级层面缺乏统一立法 |
4.2 评估启动程序随意性强 |
4.3 评估指标泛化 |
4.4 评估主体单一 |
4.4.1 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低 |
4.4.2 第三方评估机制缺乏独立性 |
4.5 评估结论缺乏有效回应 |
4.5.1 评估报告内容与形式不合理 |
4.5.2 评估回应缺乏监督机制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完善建议 |
5.1 制定省级层面的地方立法后评估规则 |
5.2 借鉴“日落条款”,规范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启动 |
5.3 科学设置评估指标 |
5.3.1 细化评估指标 |
5.3.2 依据立法类型确定评估指标 |
5.4 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形成多元化评估主体 |
5.4.1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
5.4.2 引入竞争机制,构建多元化评估主体 |
5.4.3 保持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经济独立 |
5.5 合理有效运用评估报告 |
5.5.1 规范撰写评估报告 |
5.5.2 提高评估报告利用率 |
5.5.3 完善评估回应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概述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概念 |
一、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 |
二、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构建的意义 |
一、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
二、提高地方立法效率,加强法制保障 |
第三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构建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理论 |
二、地方立法监督理论 |
第三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合法标准 |
一、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一般标准 |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标准 |
三、经济特区立法权限标准 |
四、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权限标准 |
第二节 地方立法的内容合法标准 |
一、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标准 |
二、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标准 |
三、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强制的合法性标准 |
四、其他行政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程序合法标准 |
一、地方立法程序合法性标准概述 |
二、地方立法程序合法性标准的规范分析 |
第四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问题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现存问题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实证分析 |
一、立法起草单位与立法审查单位审查标准差异实例 |
二、立法机关与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标准差异实例 |
三、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审查标准差异实例 |
第三节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审查标准不明确、不具体 |
二、审查标准体系化不足 |
三、合法性审查标准本身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具体统一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 |
一、审查标准的具体化 |
二、审查标准的体系化 |
三、审查标准的统一适用 |
第二节 重视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运用和改进 |
一、审查标准的合理运用 |
二、审查标准的改进 |
第三节 建立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多方联动反馈机制 |
一、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 |
二、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中发现问题的反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完善地方立法质量保障体系的思考[J]. 肖金明,王婵. 理论学刊, 2022(01)
- [2]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困境与出路[J]. 封丽霞.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6)
- [3]地方立法质量评估机制实证研究[D]. 韦莹.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4]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D]. 王雪晴. 河北大学, 2021(02)
- [5]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D]. 徐可欣.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6]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现实图景与问题破解[D]. 尚颖. 河北大学, 2021(02)
- [7]我国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准则的研究[D]. 孔玉祥.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8]我国地方立法前评估问题研究[D]. 剧琛颖. 河北大学, 2021(02)
- [9]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D]. 王梦. 河北大学, 2020(08)
- [10]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D]. 刘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