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2年通信标准预订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田旭[1](2020)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系围绕数据跨境传输(Transborder Data Flow,TBDF)规则展开。第一章以时间轴为线索,阐述了TBDF规则的演进和发展,此章节主要目的是作为引子,引出所讨论的关键问题——TBDF规则,以供下文对现行规则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一,本章第1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含义和产生。在TBDF规则的含义项下,本文首先指出了TBDF规则系一种技术引发的现象,该现象并不具有新颖性,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对隐私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以至于引起了法律对该现象的担忧。此外,第1节还引出了TBDF规则与网络空间管辖之间的联系。本文认为,TBDF规则体现了是国家管辖权在网络空间的行使,这种国家管辖权在现行国际法中并不存在无可争议的通说,国家对网络的监管在近年来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而TBDF规则的制定合法性无法回避此问题。第1节第2部分讨论了TBDF规则是如何产生的,主要论点在于指出TBDF规则是源于欧盟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并且指出TBDF规则的产生引发了争议,原因是不同立法价值的冲突,即不同立法者对信息流通自由和个人信息自由的不同理解。此外,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欧盟逐步采用TBDF限制性规则以规范数据传输的原因,指出TBDF规则制定的表面原因是基于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而深层次原因则包含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在论证TBDF产生原因的表里关系时,本文通过讨论现行规则的目标有效性(针对数据保护的目标有效性)质疑了欧盟TBDF规则目的单纯性。第二,本章第二节标题为“单边性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从现实角度看,TBDF规则更多地仍然是一项国内法(由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完成了统一化工作,因此本文将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视为国内法)。第2节,本文主要选取了美国和中国作为欧盟立法的对照,即是从立法的体系性和规则完成度方面,这两者都无法与欧盟相提并论,但是由于美国和中国在经济体量方面与欧盟处于相当水准,且立法模式与欧盟具有显着区别,因此这两者的立法模式均具有显着的参考性。第三,本文第3节介绍和讨论了关于TBDF的国际多边规则。TBDF规则演进的重要特点就是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是交替前行且互相影响,其中以发达国家经济组织OECD规则为先导,逐步向其他地区衍伸。第3节第1部分分析了影响TBDF规则形成的重要软法性文件,包括(1)1980年OECD指南,该指南的意义在于它集成了部分西欧国家的前瞻性立法,并且概括了八大隐私保护原则,且提出了隐私保护得以作为数据流通之例外,其最早提出的框架对OECD成员国国家数据隐私立法起到了较为深刻地影响。(2)APEC隐私框架是亚太地区首个多边隐私框架,其规定的隐私保护规则在保护程度上略弱于OECD指南,但是在该框架下,2011年APEC提出了CBPR数据跨境传输框架,这一框架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多边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的空白。第3节第2部分主要分析了与TBDF规则相关的区域性公约,包括人权性质的108公约,国际经贸性质的TPP公约和WTO下的GATS。第一章力求全面引出TBDF规则在各个层面的存在,为本文后续讨论奠定了讨论的基础。第二,本文第二章则重点就数据跨境限制规则将会面临的现行挑战。数据跨境传输并非是一项当然的立法举措,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境内境外的双重压力,这种压力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包括技术方面、外国立法方面以及理论方面的三方面挑战。该章即对此三方面挑战进行着重分析,进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纾解思路。本章第一节主要讨论了TBDF规则所面临的理论困境。网络空间因其无体性和虚拟性,其并不存在类似于实体空间的边境,因此欧盟TBDF规则建立时所忽略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得通过设置边境的方式对数据跨境传输行为进行管制。该问题被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否存在独立的网络空间法?第二,国际网络空间和国际物理空间存在哪些差异?首先,本文论述了网络空间规则有哪些区别于实体空间的规则,并且这些区分的原因是什么。第二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执法力不足;其二,外国法的挑战。执法力不足业已在本文第二章即第三章中予以讨论,而本章所讨论的外国法的挑战主要是来自于美国的境外数据调取法。该部分第一个研究对象是美国FISA法案,其授权政府在调查涉及外国情报监事过程中,得以调取外国人的数据信息,其中包含个人数据。并且分析了欧盟法如何就此作出应对以及其应对实效。本文认为,欧盟TBDF规制在面对境外数据调取时实际上是难以应对的,一方面,GDPR排除了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处理行为。另一方面,欧盟无法针对境外数据调取行为实施惩罚性反制措施。该部分第二个研究对象系美国云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将境外数据调取行为的范围从国家安全理由拓宽至严重的刑事犯罪,欧盟TBDF机制对此也束手无策,现有框架难以应付和解决。第三节讨论了现有数据跨境传输机制在应对新技术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此部分以云计算技术为例,讨论了在云计算场景下,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因其以数据存储地为限制依据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执行层面均不能应对云计算场景中的数据跨境需求。一方面,若执法过于严苛,即会耗费巨大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势必将对云计算产业造成实质性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云计算场景的数据碎片化、分布式存储特征,以及云计算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的全球布局,导致云计算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发生着数据跨境传输,而监管机构显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因应这种现象。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判断,在云计算场景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衍生以限制数据存储地和传输地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欧盟TBDF立法模式无法因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本文第三章就TBDF规则的各项要素进行解构分析。本文提出,TBDF规则作为一项规范,其具有角色要素、法益要素和行为要素三项要素。第一,在第1节标题为“TBDF监管概述”,该小节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讨论了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该部分提出了“单边直接性监管”和“单边间接性监管”的相关概念,所谓单边即一国未经国际协商程序而自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谓“直接”,即直接以数据位置作为衡量标准的监管方式,所谓间接,则不以数据位置为基准,而需要考虑到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的自身素质。除此之外,该部分还讨论了为何欧盟范式难以成为全球监管范式以及重塑直接性单边监管的立法逻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单边监管向联合监管(通过国际合作)转化的可能性。第1节第2部分分析了欧盟TBDF监管范式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缺乏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论证,并且讨论了为什么在TBDF规则中网络空间管辖权国家实施单边监管的先决条件;二是,分析了TBDF规则的本质是一项技术性规范,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法律规范难以对技术更新作出积极和及时回应,并且以SWIFT案件作为论据予以支撑。第二,本章第2节则讨论了TBDF规则的内容,具体包括实施TBDF监管的主体、受监管的对象、监管所保护的利益。首先,在监管主体部分,本文分析了单边机制中的独立监督机构,这一概念源自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且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讨论该监管主体是否在我国具有可参照性。另外,以美欧安全港协议中的设置的联合监管主体为例,讨论了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下通过国家合作联合监管的可能性即参照意义。其次,在受保护利益方面,讨论了TBDF规则所保护的利益,即个人数据保护权,并且结合美国的信息隐私权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广泛讨论的个人信息权,从该权利的历史沿革、发展演化以及现行讨论为基础,讨论不同路径下,对受保护利益的认识区分是否影响TBDF监管路径,以及如何影响,并且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不应当仿效欧盟自我实现和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并论述相关原因。最后,在监管的对象方面,讨论了受监管对象包括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对应欧盟的概念即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以及二次传输下的数据传输者。在数据传输者部分,本文主要分析了在从指令到GDPR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处理者是如何逐步被纳入到数据传输者的,并且比较了欧盟和美国以及中国关于数据传输者范围的不同理解,前者不加区分的将任何类型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均纳入到数据传输者范围中,而后两者则区分了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且对数据传输者进行了营业额,数据处理规模等方面的限制,结合它们的不同,本文得出结论倾向于限制数据传输者的范围。就数据接收者而言,本文通过解释TBDF规则的本质,即保护数据隐私利益从而得出欧盟关于数据接收者的规定并不完全遵守其立法目的,原因在于欧盟未对传输进行定义,且未将披露作为传输的要件,这使得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应其接受数据是否经受披露而进一步筛选。换句话说,欧盟模式中,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正当地被扩大了。本文就此建立应当对数据接收者接受的数据本身是否经受披露作出具体要求,对于已经严格加密的数据且数据接收者不具备访问权限的,应当排除在适格的接收者范围外。第三,本章第3节讨论了“传输”的含义。正如文章中所指出的,传输是TBDF监管的核心概念,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不清将直接导致监管的模糊和法则的适用性。第3节首先创新性的提出了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的概念,这一组概念在现有的学术界缺乏客观的讨论,但是本文认为TBDF规则的制定有必要区分或者说有必要明确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所谓积极传输就是境内的传输者故意地将数据传输至境外的接收者的行为,其接收者一般是明确的和固定的;而消极的传输,传输者可能仅仅将数据传输至公开的服务器中,世界上任何人通过访问其传输的服务器都可能获取相关个人数据,这种传输就是消极的。此外,针对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本文引用了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EU,ECJ)最着名的案例予以论证,即Lindqvist案,该案例首先提出了数据上传至本地服务器是否构成传输行为这一问题,然而这一案例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回答输出传输至域外服务器,或者说数据经境外明确的数据接收者获取这些情形。因此,本文根据该判决的逻辑,展开了进一步的推演和论证。复次,第3节还重点讨论了数据二次传输问题,所谓二次传输,即数据传输给境外的数据接收者后,数据接收者将数据二次传输至第三国的行为是否应当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受到TBDF监管的问题。本文认为,GDPR中的二次传输限制来源于数据接收者和欧盟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赋予了二次传输的约束力,但是GDPR第44条直接将二次传输作为限制的对象因其缺乏管辖权而无拘束力。就欧盟二次传输规则,本文结合张新宝与葛鑫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以及《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了我国现阶段针对数据二次传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章最后一部分讨论了本文对传输限制本质的认识,本文认为,对传输行为限制的本质是一种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为的管辖权行使,因此不能脱离对这种管辖权的合理性论证。本文第四章是论文较为核心的部分,该部分主要研究TBDF的机制,即其立法者如何针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限制。由于欧盟业已形成完整的TBDF机制,因此主要围绕欧盟展开。第一,第1节标题为TBDF机制的类型和目标,此节主要目的是厘清在全球范围内,TBDF机制主要存在那些类型,并且该机制实施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该节首先注意到,TBDF机制系针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一项机制,因此它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取密切相关,因此第1节第一部分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模式进行了比较。第一种模式是基于信息自决理论的综合性保护模式,欧盟选取了该模式,其所采取的信息自决权理论直接导致了“跨境”因素成为传输限制依据;第二种模式是基于领域理论的美国信息隐私权分散性保护模式,美国法将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项分支。而隐私是对于公共领域之外的领域的保护。这种严苛区分隐私领域和非隐私领域,使得并非全部的可识别个人信息均受美国信息隐私法保护,而不具备隐私属性的可识别个人信息不受信息隐私法保护,因此美国分散性保护模限制对象远小于欧盟所确定的范围。此外,该部分还分析了外国民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基础理论的讨论,这部分是我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关键,也是我国如何选择TBDF规制模式的关键。本文注意到,我国民法学界普遍对欧盟绝对化的个人信息权理论持怀疑和批判态度,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我国目前的学术领域未能形成共识。从部分立法实践看,又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信息隐私权存在兼有综合性立法草案,也有分散性立法实践的矛盾状态,这表明我国学界似乎还没有真正就如何进行信息隐私保护达成共识。反映到TBDF规则上,就是鲜有如何规制的讨论。第1节第二部分讨论了TBDF机制的类型。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以禁止跨境传输为原则,以允许数据跨境传输为例外。根据允许传输的原因不同,又分为数据传输地法律满足一定条件型(即欧盟充分性认定型)和境内传输者提供担保型(合同型)两种;其二,以促进流通为原则,以限制流通为例外。这种类型的TBDF规则主要见于多边的数据隐私框架,这是因为涉及隐私保护的国际协议大部分是以促进数据跨境流通为基本原则的,而隐私保护是在数据跨境流通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一问题不应当成为数据跨境流通的阻碍,但可以基于隐私保护原因准许国家制定相关的数据跨境传输例外。第三种模式是不区分内外,采用相同的传输监管原则。这种模式潜台词是认为网络空间类似于一种全球公域,国家管辖权不必然映射到网络空间。该观点不承认网络空间存在所谓的边境,国家基于一般的管辖原则就可以针对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实施管辖,而国内法当然适用于发生在境外服务器中的数据传输行为。采用这一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第1节第三部分讨论了欧盟采取限制性TBDF机制的目的。虽然欧盟一直表明,GDPR旨在促进数据自由流通,但前提是数据接收地国或国际组织可以提供欧盟同等的数据保护标准。但显然,其他地区要想达到欧盟的标准需要经过长期的立法转变,并非一朝得以完成。也就是说,欧盟立法客观上限制数据的跨境传输。本文认为,欧盟立法的目的更多是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量。欧盟作为技术上较为落后,但市场又极具竞争力的地区,其在经济上占据了相关立法的话语权。且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数字服务市场均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欧盟立法可以互换这些地区的同理心。此外,欧盟虽然由于技术相对实力和经济相对实力都在走下坡路,但是近年来欧盟一直在通过制定严苛的跨境法规以扩大其在全球市场中的政治影响力,立法业已成为欧盟在当今世界展示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就此,本文认为这种通过立法来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做法实际上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在TBDF规则的制定方面,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其规则制定不能人云亦云,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产业政策。第二,本章第2节讨论的内容是欧盟TBDF的具体规定,主要围绕GDPR第44条至49条规定所展开,并且结合95指令中的相关规定来研究欧盟规定是如何逐步发展的。欧盟机制下的TBDF机制是建立在数据接收地能够提供与欧盟相似的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的,第一条路径就是经过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认定。因此,第2节首先讨论了什么是充分性认定、以及充分性认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充分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析,提出中国无法在整体上满足欧盟的充分性认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该规定对中国而言无任何实际意义。第2节讨论了在不满足充分性认定情况下的TBDF变通机制,在GDPR中,这样的变通机制被称为“受保障的传输”。GDPR下,受保障的传输主要包括标准合同条款(SCC)和约束企业规则(BCR),前者适用于一般企业,而后者由于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仅仅面向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无论是SCC还是BCR,均是境外的企业主体主动表示受欧盟TBDF规则的管辖,欧盟的管辖是基于涉事企业的同意,即欧盟委员会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这两者均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双方的合同效力是无法对抗数据接收地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我国立法中,以2019年《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部分地吸收和借鉴了SCC中的规定,但是未能直接解决合同效力无法对抗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此外,GDPR还规定了克减规则,即在缺少充分性认定和受保障的传输机制时,仍然可以通过克减途径获得合法性的数据跨境传输。第三,本文第3节讨论了美欧关于TBDF达成的双边协议,该机制是为了在美欧之间信息隐私法律保护路径的巨大差异的前提下,解决双方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但安全港协议应斯诺登事件引发的Schrems案,业已废止。且现阶段的隐私盾协议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存在随时被弃用的可能性。该部分最后还讨论了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该协议针对具体种类的个人数据,自2004年首次签订至今,经过修改一直沿用至今。这一协议对于构建具体类型的双边TBDF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四,第4节是本章的核心部分,是对上述讨论的一个总结。该部分本文提出了本文的重要观点,就是现行欧盟TBDF规则不仅为数据跨境流通带来了实际的阻碍,且它的实施也并不是充分有效的,不能满足该规则制定的初衷。效果不佳的主要反映在于:一是执法资源不足与数据流量长期增长之间的矛盾,二是欧盟TBDF机制根本上与网络技术发展不兼容。此外,该部分还针对数据传输中违反欧盟机制的原因作出总结,一是欧盟TBDF机制过于复杂,以至于很多企业根本不知悉或熟悉该规则;其次,由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通过精密计算,很多企业宁愿故意违反TBDF机制也不去遵守。最后,本文就欧盟TBDF机制进行评价,认为其在比较法中客观上是针对数据跨境传输最为完善的一项机制,但是其政策功能大于法律功能、宣誓意义大于规制意义。除此以外,欧盟TBDF机制也并非无任何启示意义,至少它提示后来者要重视市场在数据跨境立法中的关键意义,利用本身的市场优势服务于立法目的。此外,造法能力也是塑造一国国际话语权的关键,我国也应当在国际立法中强化自身的造法能力和说理能力。最后,窥一斑以见全豹子,欧盟的TBDF规则正好反映了全球日益严苛的个人数据保护环境,它似乎像环保议题一样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的焦点。本文最后一章着重讨论了中国将从以欧盟TBDF立法为主的数据跨境传输法律机制中获得的启示,以及应当如何因应。首先,本文认为应当厘清TBDF机制的监管逻辑,应当是基于国家安全之理由而非个人数据保护,这是因为中国至今未确立宪法性和人权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本质是一种个人隐私利益,其应当在民法框架下予以处理。然而,针对个人数据出境限制是一项公法性的措施,它应当建立在更加合理的框架之下,本文坚持认为国家安全是一项合理的限制逻辑。其次,本文还针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即FISA和云法案)提出相应建议,认为第一,应当在法律中引入数据加密要求。原因在于数据的安全并非基于数据在何地存储,而是基于数据的控制权,即访问权和限制他人访问的权限,数据加密显然比属地化要求更加直击问题所在;其次,数据本地化概念在国际社会评价较为负面,它常常被视为一项新型的贸易壁垒被予以批判,因此应当严格的限制《网络安全法》第37条中的数据本地化适用范围。最后,本文还以第三国视角分析中国政府及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对政府建议是以自贸区为基础建立欧盟标准的数据安全港以吸引境内外互联网企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言,在现行环境下,可以采用BCR实施与欧盟间的合规性数据传输,对一般企业可以考虑以SCC模式进行合规性传输。
杜焕[2](2020)在《校园APP在高校的应用管理研究 ——以北京邮电大学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5G时代的到来,移动通讯技术不断升级,手机也向更加便捷化、智能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手机APP随之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为各行各业带来了新的生机,显示出了广阔发展前景和无限潜力。手机APP也渗透到校园生活学习需求的各个方面,成为高校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工具,由此产生了许多专门服务于在校大学生群体的校园APP。校园APP的应用成为学校开展校园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校园”的重要举措,它不仅改变了师生的生活学习方式,也丰富了教学与教育模式,为高校的信息化管理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但是,由于APP是近几年新兴的事物,对其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从APP应用的角度探讨高校的管理具有实际意义。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根据APP提供的服务类型将校园APP划分为四类:校园资讯类、生活服务类,图书馆类和教学管理类。从下载率、使用频率、质量评价、问题反馈等多个维度进行调研,其中质量评价通过五级量表法对功能性、需求性、受益性、服务质量、安全性、商业性、推荐意愿等多个指标综合打分。通过对342名在校本、硕、博学生的实际调研,发现四类APP展现出截然不同的质量特征:校园资讯类APP和图书馆类APP整体评价较高,生活服务类APP评价较低,教学管理类服务特定场景。此外,校园APP实际存在下载过多、功能单一、品质良莠不齐、商业化推广等问题。探讨问题的原因,主要考虑到引用者以及开发商两个主体:对于高校而言,在引入APP之前缺乏必要的调研,推广不利,各部门协同性较差,缺少对APP的问题反馈渠道以及必要的监管体系;对开发商而言,就是只注重商业性,忽略了校园用户的需求。对此,高校可以在不同阶段采取对应的策略:(1)APP引入前做好充分的用户调研与企业资质筛选工作,确保师生的知情权;(2)对在使用中的APP要提供问题反馈渠道,建立评估机制,加强对APP的监管,保障信息安全;(3)对不同类别的APP“对症下药”:校园资讯类APP加强舆论引导,图书馆类APP要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对生活服务类APP要注重与现有资源的调配,警惕其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4)从长远考虑,可以探索开发一个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平台,实现高校校园的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等工作一体化,并加强运营与维护,提升高校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更进一步发展。
江建国[3](2018)在《肇庆星湖景区App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肇庆星湖景区App系统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了基于Android的智能景区App建设方案。利用Android平台相关技术,选择JDK和基于Java语言的Eclipse作为主要集成开发环境,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研究与设计开发。该系统可实现游客预定、全景导航、线路推荐、景点讲解、服务咨询等功能,在满足游客需求和提供旅游便利的同时,也可以提升景区知名度及美誉度。
徐丽娟[4](2017)在《情感化设计在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提出当下,新兴媒介——手机移动客户端(APP)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旅游产业方面,它引领着传统旅游行业迈向了新的发展方向,它能即时有效地向人们提供旅游资讯、在线预订和分享评论等服务,已成为未来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赣南旅游承载着浓厚的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移动数字平台对传承与发扬红色文化、推动当地旅游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在APP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如何让产品受到更多的用户青睐,其中用户体验是APP产品能否得到更持久的生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影响用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在于设计中是否有情感的融入,富有情感的设计才能满足人们心理的高层次需求。现有的红色旅游APP在满足情感化设计方面欠缺,一味地追求功能性与技术性使得产品枯燥、无趣和产品趋同化,难以引起用户的情感共鸣,而如何将情感化设计植入赣南红色旅游APP中是本文着重要解决的问题。论文以情感化设计在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中的应用展开阐述,第一部分是对论文研究背景、意义及现状等基础问题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情感化设计与手机APP设计的理论研究,从情感化设计的概述、模型和手机APP的发展、原则及设计流程等角度展开论述,为下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旅游类手机APP做出更为细致的调研分析,论证情感化设计元素对旅游类手机APP的重要影响与应用;第四部分是从赣南红色旅游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出发,阐明了情感化在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应用研究中的必要性;最后对前文的研究分析加以融合,展开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的设计实践,将情感化设计理念融入其中,从而实现满足人们本能层、水平层和反思层的情感需求的研究目的。
陈罗兰[5](2017)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种金融创新,同时也释放出金融创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巨大生产力。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所产生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众筹、P2P网络贷款、互联网虚拟货币等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日常交易、生活消费、理财投资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创新的同时也往往游走在刑法的边界,面临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不清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尚缺乏深入的体系性细致研究。本文重点就上述主要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进行了梳理探讨,并结合刑民交叉相关问题,在解析各类创新模式内在法律构造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例探讨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的问题。第一章重点讨论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础理论和立法现状,并解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适度性。正是因为去中心化、扁平化、即时互联等基本特征导致互联网相关金融产品也发生了种种变革与创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但其面临着法律缺失或滞后、监管过于严苛的双重瓶颈,因而也伴随着各种互联网金融犯罪。如何厘清创新与犯罪的界限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目前国务院、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已经就非金融机构支付、P2P网贷等颁布了众多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但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仍须由刑法及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在目前监管政策已经逐渐放宽的前提下,刑事立法与司法理念却还没有及时跟进。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宏观层面为股权众筹等各类创新奠定了合法化的基础,但是刑法、证券法及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却没有及时跟进,例如对于以投资入股名义募集资金的依然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的过度介入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造成较大的限制。因此,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必要性”,但是更要坚持“适度性”。笔者建议,一方面,从行政立法上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主体的准入资格、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上及时对相关罪名进行修订或调整,提高入罪标准、限制量刑幅度、甚至适时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再一方面,司法层面上应适当限制相关罪名的适用,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资金用途、实际损失等进行综合考量,积极保护符合政策导向且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或危害性显着轻微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对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经验,在资格准入、信息披露、资金安全、隐私保护、破产程序等方面结合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从政府立法与行业自律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规范。另外,还要对刑民争议案件确立一定的理念与原则,即实体法上应贯彻刑事优先理念,“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的观念不适用于刑事司法层面;程序法上应根据涉案标的是否具有同一性,妥善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就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中外立法进行了梳理,并具体就相关犯罪类型进行了研究。无证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争议较大的是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对此不能简单地以法律保留为名将其限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否则国务院、央行、证监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相关刑法规制条款则均无适用余地。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支付等业务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如果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该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此类部门规章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的“国家规定”,那么即使违反该规定也不可能出现《办法》中的“涉嫌犯罪”,这种理解显然有失偏颇。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繁多、形式新颖,因此相关监管法规对主体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根据二次违法性理论,如果违反这些监管规范且根据刑法相应条款判断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则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与法律保留原则。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备付金属于客户财产而非平台自有资金,但可以认为处于平台管理之下,如果平台工作人员将其挪作他用,应当认定为对本单位资金的挪用故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对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侵占。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利用平台进行洗钱、开设赌场、逃税等犯罪行为如果明知而提供帮助的,则可以认定为上述犯罪的共同犯罪,否则仅仅是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中立帮助行为。伪装成买家、植入病毒、盗取支付宝资金等犯罪行为,具体手段可能同时包含着欺骗与窃取双重因素,但由于该资金的最终转出并非基于用户的自愿交付,故属于以诈骗手段实施的盗窃,仍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三章介绍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基本特征与中外立法实践并以花呗为例,对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进行了具体分析。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金融场景与产品服务的互联网化、金融流程的互联网化、风险控制的智能化三个显着特点。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使用上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到了无缝对接,由金融公司根据用户以往的消费记录、征信情况、资产配置、工资收入等各项信息进行大数据计算,并利用人工智能或自主学习等技术进行自动审核与判断,为不同用户设定完全不同的贷款额度与还款计划。用户在网上消费时只要选择该类支付方式,一键之间便完成了贷款审核、合同签订、自动放款、支付消费款等所有流程。但操作流程上的简化不改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贷款属性,消费金融所授信的额度并不等同于用户的自有资金,仍然需要通过签订电子合同来获得平台放款,且该款项一般只能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消费而不能用于提现或其他用途。目前各大电商平台甚至线下零售巨头都推出了自己的消费金融产品,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实践中盗取他人支付宝账号并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花呗类消费金融工具进行购物、套现的犯罪屡见不鲜,根据上述对互联网消费金属的定性,虽然此类犯罪中行为主要通过秘密手段进行,但犯罪行为的主体并不是“盗取”用户的自有资金,而是冒用身份、利用他人征信记录等骗取金融公司贷款,平台放款后的支付及套现仅仅是后续的取财行为,行为整体上应认定为诈骗而非盗窃。但具体到构成何种诈骗犯罪上,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由于行为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虽然具有类似信用卡的消费借贷功能,但性质不是信用卡,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信用卡的解释,即使恶意透支花呗也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提供套现服务的商家则需要根据其对行为人主观的知晓情况,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或非法经营罪。此外,借互联网消费套现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有的系直接骗取被害人的现金,应认定为诈骗罪;有的系利用被害人的信用、交易记录等套取花呗、白条贷款后非法占有,则以贷款诈骗罪论处。第四章从互联网基金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类型出发,结合目前相关领域的立法与西方各国的监管经验,重点分析了三类互联网基金犯罪。除了传统基金的网上销售与银行自营自销的理财产品,近年来兴起的“余额宝”类互联网基金,以T+0为基础的交易模式实质上打通了投资理财与在线支付的壁垒,兼具了流动性与收益性两大优势。但是这种支付与投资的打通并不能改变其作为基金的基本结构与属性,即由基金管理方、资金托管方、支付平台与投资者等多方主体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换言之,用户每次将款项转入余额宝意味着申购天弘基金,支付账户的资金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资金也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使用。反之,如果将款项从余额宝中转出或直接使用余额宝进行支付,则意味着赎回基金份额。根据这样的界定,盗取他人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账号中的资金在认定时即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盗取他人支付账户中资金,首先该资金并不处于用户的直接占有之下,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占有和管理。“盗取”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对基金管理人的欺骗,令其在基于错误的认知(进行操作的系余额宝用户本人)而交出用户的资金,因而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通过绑定被害人信用卡来实施对互联网基金的占有,则应根据犯罪行为所真正盗取的资金来源来认定构成何种犯罪。如果犯罪行为利用信用卡仅仅是为了验证身份、冒充本人、从而非法占有被告人余额宝内的资金,则构成普通诈骗罪;如果犯罪行为同时占用了信用卡的资金或信用额度,再通过余额宝进行转出,则应两罪并罚。互联网基金的营利核心还是在于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等获取收益,如果所募集的资金系用于转贷并承诺还本付息,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互联网基金为名要求投资者不仅自己投资申购,还要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投资回报的依据,则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五章从互联网众筹的基本形式出发重点讨论了互联网众筹的法律属性。众筹主要包括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公益众筹四类。但其中债权众筹主要为P2P网络借贷,公益众筹的目的与性质也区别于典型意义上的众筹,因此本章主要讨论回报众筹与股权众筹。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初期由于资金不足往往无法研发新的产品或扩大经营规模,而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途径融资相对较难,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融资的成本又太高,因此有部分企业选择了投资入股的方式募集资金。此类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且承诺还本付息的众筹方式,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如果其众筹系通过依法批准获得相应资质的众筹平台所进行则可以排除违法性。违法众筹行为要注意与企业的正常营销行为相区别,例如各类充值返现活动一般不属于承诺还本付息。目前还有不少网络平台打着众筹的旗号从事集资诈骗或非法传销的犯罪活动。此类所谓的网络众筹往往不具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投资回报的产品与投资金额明显不成比例,该产品仅仅是象征意义上的对价,不能以此来掩盖其非法传销或集资诈骗的实质。目前主流平台上所推出的回报型众筹主要包括产品众筹与项目众筹两类,性质上均属于预购合同,不宜认定为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予回报,一般不构成非吸罪。但对于提供产品与服务之外还提供额外分红的众筹行为,则要区分其系以分红为主还是以回报产品服务为主。凡是以现金或主要以现金方式回报投资人的基本可以认定为“还本付息”,相反,以实物、服务或主要以实物、服务回报投资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商品或服务的预售,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众筹,主要看返利的主要部分系现金还是实物、服务。第六章讨论了近年来频频暴发各类风险的P2P网络借贷。近年来P2P网贷平台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与运作方式频频遭遇着刑法评价上罪与非罪的拷问。刑民分界问题成为处理该领域案件难以回避的重大争议问题,主要包括拆标行为、担保行为中的刑民分界问题。很多小型P2P网贷平台难以吸引客户投入较大额度或期限较长的资金,便通过拆标的方式进行变通操作。拆标主要包括期限拆标与金额拆标两种模式。典型意义上的P2P网贷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关系,如果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期限较长,平台在取得借款人同意后,将借款标的拆分为不同期限的小标来发布,但借款人授权的拆分期限与平台实际对外发布的标期不一致,即实际发布的标期有重复,则两期之间的重叠部分可能会造成资金在时间上的“溢出”问题。同样,借款人需求较大金额的款项,而平台无法为其提供大额资金的投资人,因此通过对借款金额的拆分,将大额的借款标的分为若干小额的标书分别对外公布。无论是期限拆标还是金额拆标,对其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平台拆标后各标书的借款总额与实际借款数额是否一致,以及在不一致时平台对资金的处理。如果拆标后各标的金额在时间上或总数上超过了借款人实际的融资需求,并且平台将该部分资金纳入自有的资金池用于向他人放贷,则其拆标行为部分已经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P2P平台一般不具有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资质,但实践中很多平台违规提供各种担保或类似担保的业务,主要包括风险备用金、平台担保、风险买断三种。风险备付金系使用违约风险发生时备付金资金池中的现有资金对投资人进行的一种赔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担保。机构只有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不少平台通过“有条件的债权转让”等方式提供变相的担保,但其本质上系融资担保的一种,平台如果没有相应资质而提供此类变相担保服务,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有的平台提供风险买断服务,约定在借款人无力清偿时,由风险买断人偿付相应的本金利息。买断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并不能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因此不属于担保,也不属于贷款信用保险,一般不涉嫌犯罪。第七章讨论了比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并结合央行等规定将其法律属性界定为互联网虚拟商品,同样受到民法和刑法的保护。刑法保护的对象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与种类日益增加,很多传统的资产也逐渐从实体形态转化为数字形态,掌握了个人的支付账户、密码基本上等于占有了该账户的资金。但虚拟财产有类似于传统财产的一面,也有其独特的一面,即可复制性。比特币的私人密钥同时有两个备份数据,则对其中一份密钥数据的侵犯并不必然导致对相应财产利益的侵犯。破坏计算机系统进入被害人的账户窃取比特币的密钥仅仅是盗取比特币的手段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应当属于吸收犯,最后应以目的行为即盗窃罪来认定。由于目前比特币的监管尚不完善,且该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较为复杂,所以经常被用作集资诈骗犯的幌子。由于比特币采取的是国际交易模式,如果投资者在境内登陆使用网络交易账号并使用外汇买入比特币,再以人民币卖出比特币并在境内提现,等于变相的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因为比特币的特殊产生机制导致为获取比特币,即“挖矿”必须耗费大量的电力与计算资源,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为挖矿机盗取电力、利用单位电脑和电力进行挖矿等犯罪,其中对盗用他人或单位的电脑运算能力的定性目前还比较模糊,一般认为如果造成单位较大损失的也可认定为盗窃罪或侵占罪。
刘树坤[6](2016)在《基于ZigBee的停车场泊车诱导系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居民收入和对物质生活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更加便利的出行成了家庭的首要关注点,相应的私家车数量不断在增加。虽然汽车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紧张,急剧增加的汽车数量使得公共区域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停车需求,最终导致了“停车难”现象,如何解决“停车难”这一现象成了现在的热点问题。现在大多数停车场仍然不够智能化,只是解决了最基本的停车这一需求,由于没有很好的诱导系统,车主在进入停车场内时只能盲目寻找空车位,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容易造成场内交通拥堵。本文针对以上出现的停车问题,分析了智能停车场的研究背景和国内外现状,根据智能停车场的功能需求,研究设计了基于ZigBee的停车场泊车诱导系统。本系统以CC2530为核心芯片,搭配超声波传感器和数据采集芯片以自组网方式构成强大的ZigBee无线传感器网络,负责对车位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和汇总,同时停车场内的车位信息和诱导信息实时显示在LED显示屏上,数据采集端与上位机服务器中心通讯采用GPRS无线方式。对于系统的软件通信部分,本文详细分析了ZigBee协议栈和开发环境,对路由器、协调器、GPRS模块进行软件设计。本文对泊车诱导系统的相关算法进行研究,建立灰色关联多属性决策模型,结合改进的Dijkstra算法,结合实例分析,计算出此时场内的最佳停车位和最优行驶路线,车主可以根据显示屏的提示信息更加方便快捷的驶入该空余车位。上位机部分采用Java语言和Oracle数据库建立管理平台,采用TCP/IP通信协议,与数据采集端通过GPRS建立C/S连接,方便工作人员查看和管理停车场信息。本系统还增加了Android手机客户端的设计,车主通过用手机访问服务器中心数据库,可以对停车场信息进行远程查询、预订等操作,借助百度地图模块还可以实现定位、导航功能,智能手机APP让停车变得更加方便化和人性化。本设计极大提高了停车场的智能化水平和管理水平,良好的泊车诱导系统使得停车更加快捷,极大节约了车主寻找车位时间,该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停车难问题,具有良好的用户体验。
张强[7](2016)在《面向移动端的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设计与开发》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迅速增长,停车难的问题在国内各大中型城市日益突显出来,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广大城市居民都共同关心的社会问题。为了减轻城市停车压力,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研究并设计一种实时高效的室内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提高城市停车效率、缓解停车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停车效率低、用户获取停车信息迟缓的问题,本文提出一种面向移动端的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分别对车位检测传感器硬件设计与无线网络实现、无线停车位检测软件系统设计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工作如下:1、总结现有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的问题所在,并从功能、性能两方面对产品开发的需求进行详细分析和描述;同时,对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的检测端、服务端和移动端进行了总体设计。2、通过对不同车位检测传感器的比较,以超声波车位传感器为基础,对车位检测传感器硬件设计进行研究,重点讲述运用GA-BP神经网络算法来提高超声波测距精度;此外,总结分析停车位检测场景,利用一种新型的无线通信网络ZigBee技术,对基于ZigBee的停车位检测网络进行了设计。3、研究并设计了无线停车位检测软件系统。利用PC上位机和Web服务器,实现车位信息数据的清晰显示和高效存储;并设计和实现在手机客户端上的用户注册登录、地图定位、车位查询、车位预订、费用查询和在线支付功能。本文设计的系统在于利用移动端为用户提供方便、实用的车位查询服务和快捷的停车费缴费服务,涵盖与车位停车相关联的主要业务,包括车位信息采集和通信,车位查询和预订,费用查询等。
王九位[8](2010)在《数字时代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研究》文中指出在数字时代,旅游业作为一种信息密集型产业,与信息技术有着天然联系。以互联网和信息通信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引起了整个旅游业一场新的革命,深刻地改变着旅游业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模式,对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数字时代的旅游市场变得更大、反应更快,整体上更统一、局部上更细分,竞争也更加激烈。不仅如此,数字技术正影响和改变着旅游业,每一个力求发展的旅游企业或组织都必须捕捉转型中经济发展规律与机制。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旅游企业、旅游市场和旅游消费者行为的变化。全球旅游经济和旅游企业都无一例外的受到数字化的冲击和影响,旅游业正是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得到迅速的优化和提升。但是,由于部门垄断和管理体制的条块分割现象的存在,各部门和组织单位的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业务系统无法互联互通,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等弊端。具体到旅游目的地,在两个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时,由于参与主体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会出现典型的“囚徒困境”。在信息化建设中,有些信息化的管理者,由于不了解信息组织技术,从不过问“建库”问题,却想去解决“信息共享”难题,所以做了许多努力也没有见到信息共享的成效。因为不知怎样做好旅游信息化规划,所以总也跳不出“重硬轻软,重网络轻数据”的误区,导致许多信息化项目不得不“推倒重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旅游信息化的发展障碍,旅游业界亟待从理论上得到指导。不无遗憾的是,虽然旅游目的地各机构和组织在旅游信息共享领域已经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但目前还较少得到学界的关注,很少将其纳入行业管理的视野,长期游离于主流研究之外,成为旅游学科研究的真空领域。事实上,由于旅游信息共享内在地与市场发展紧密结合的实践性、创新性,理应成为旅游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成为旅游研究新的蓝海。旅游学界迫切呼唤一个“旅游信息技术学派”的诞生。本论文在国内外学术界已有旅游信息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研究,试图为旅游信息共享理论的建立奠定基础。本文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着力探索:一、在逻辑思路上,本论文以文献梳理-理论支撑-因子分析-模型构建-保障与维护等为主线,在国内外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旅游信息传播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和博弈理论为基础理论支撑,在共享因子分析的前提下,构建了信息共享的三种模型,并提出了保障与维护信息共享的具体方案与措施。本论文为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创建了一个比较完整、比较科学的理论研究体系,从信息共享专题为旅游目的地信息化的研究拓展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二、在影响因素判断上,本论文将因子分析的方法引入到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研究中,通过文献研究、专家访谈等方法,选取了影响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19个因子。通过问卷调查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利用SPSS和AMOS软件对问卷进行定量分析,对旅游信息共享的评价因子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EFA)和验证因子分析(CFA),经过三次旋转,筛选出15个制约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关键性因子。并根据各项因子的归类与权重值得出结论:在数字时代,影响旅游信息共享的维度中,信息技术并非为决定性因素,而社会环境和经济保障却起到前提性和关键性作用;在影响因子层中,信息化标准、信息共享收益、信息化规划三个因子的作用最为明显。三、在共享模型构建上,本论文在梳理与对比旅游目的地信息化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垂直模型、水平模型和交叉模型,并就三种模型的提出背景、运行机理、适应范围、结构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了阐述。本文指出,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革新。三种模型互不排斥,而是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所呈现的理想化理论模型。本文不仅从理论上探研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还从实践层面解决“信息孤岛”和“囚徒困境”难题,为三种模型的进一步优化与整合探索方法和路径。四、在保障与维护上,本论文构建了实现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DISS路径,即在具备社会环境体系、经济保障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上,解决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通过解决DISS语义共享,最终实现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本文提出,社会环境是旅游信息共享的前提,经济保障是旅游信息共享的根本,技术支撑是旅游信息共享的基石。基于这种原理抽象层面的把握,从问题入手,通过对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信息化标准问题与对策分析、信息共享收益及其效率分析、信息化规划与战略创新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保障与维护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策略与措施。
吴昊[9](2010)在《中国电视传媒产业发展研究 ——基于R-SCP分析框架》文中提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一方面从传媒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把握其具有的一般产业属性以及其特殊的属性,总结前人成果基础上提出产业的“双重属性”、“三元市场”和“复合效益”;另一方面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剖析政府规制因素引入的必要性,得出一个拓展的R-SCP框架,并应用该框架对我国电视传媒产业进行实证分析,探索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后提出规制重建的思路。电视传媒产业的R-SCP分析框架是整个研究的基石。研究认为,在产业严格规制时期,市场结构外生化,政府规制直接作用于企业行为,以此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社会福利,规制起主导作用,“SCP”范式无实际意义;在近二十年产业放松规制时期,市场结构趋于内生,SCP内部相互传导作用逐渐显现,但鉴于产业的特殊属性,政府仍然通过规制来塑造其认为合理的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同时,政府将依据企业市场行为与产业绩效的变化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并重新影响对市场结构的塑造,R-S-C-P互相反馈、影响,最终实现产业的良性循环发展,规制依然是影响产业组织的主要变量。对我国电视传媒产业的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放松进入规制,塑造了电视节目播出收视、广告市场与节目市场结构,但由于直接干预与区域行政垄断及退出机制的缺乏,收视与广告市场“马太效应”显着,节目市场国有电视台占优,社会制作机构实力较弱。市场结构变化,竞争初显,诱发企业在价格、组织结构与产品行为上均产生相应的变化,但政府规制仍偏重于行政性干预,未遵循市场规律与产业属性,使多元化集团行为出现“马歇尔悖论”困境,并在价格行为、上市融资与内容产品质量等方面规制滞后,规制法规条例等不明晰、可可操作性差。受市场结构与行为的传导影响,产业的市场绩效有明显提升,尤其是社会绩效方面。但由于占产业主体的国有电台仍处于行政垄断下,缺乏改造提升经济绩效的动力,收入来源单一,节目制播比率、资源使用率与投入产出比率均低,导致实际利润率的下滑,反而是放松规制引入社会制作机构的绩效突出。研究总结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规制主体的“越位”与规制体系的不完善。为此,本文借鉴美、英两国电视传媒产业的规制经验,研究发现其产业发展良好与其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及独立的规制机构密切相关,并且在放松规制同时均加强规制重建工作。由此,研究提出我国电视传媒产业规制重建的思路,提出建立“软硬约束齐备”的规制体系,并具体设定两阶段规制重建的目标。
郭淑明[10](2008)在《无线资源管理中的前向链路带宽分配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当前,3G技术已经在国内外进入商用阶段。在以CDMA技术为核心的3G网络平台上,整合应用3G增强型技术,增强网络对无线数据业务的支持能力是今后移动宽带网络发展的主要模式,增强3G网络对各种无线数据业务的QoS支持能力成为网络优化与升级的主要目的。无线资源管理是充分发挥网络性能、保障业务QoS的关键技术之一,前向链路带宽分配策略直接关系到系统的资源利用率和用户得到的数据速率,无线数据业务的增长无疑会给现有3G网络中的前向链路带宽分配算法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研究了当前3G技术中的前向链路带宽分配策略。内容主要包括OVSF-CDMA系统中的码分配算法研究和前向时分复用系统中的分组调度算法研究。在OVSF-CDMA系统中,OVSF码是支持多速率业务的关键技术,其分配算法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系统的服务性能。3GPP协议支持多码分配算法,在描述码分配的基本原则后,给出了一个用于计算最佳分配码字的快速算法。本文详细分析了该算法的局限性并提出了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佳分配码字快速算法。为消除OVSF-CDMA系统中的码阻塞,重分配概念被引入码分配过程中,它在提高系统平均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也给系统带来额外的计算负担和信令开销。为减少这种负担与开销,本文就重分配控制提出了一种以重分配系数为控制门限的控制算法。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文又提出了一种实用的多码自适应重分配算法——MARC算法。该算法利用重分配门限控制算法将系统的重分配系数保持在门限值附近,并通过外环控制机制对门限值进行调节,使系统在降低码阻塞率的同时,能够减轻重分配对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仿真结果表明,MARC算法在系统性能上与DCA算法相当,但在重分配性能上优于DCA算法。在前向链路采用时分复用技术时(如HSDPA、1xEV-DO等),带宽分配是由前向分组调度算法来完成的。实际系统中,调度算法的实现受到物理层协议、MAC层协议及其它一些技术因素的影响。本文研究了HARQ、PDMA等技术对调度算法性能的影响,提出了一个偏向于敏感延迟业务(如VOIP)的改进型PFS算法。MARC算法在已经商用化的CMT复合移动通信系统及其衍生产品中得到了应用,它使CMT系列产品在系统容量上得到较大改善。
二、2002年通信标准预订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2年通信标准预订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产生和演进 |
第一节 TBDF规则的含义与产生 |
一、TBDF规则的含义 |
二、TBDF规则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单边性的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 |
一、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立法 |
二、数据跨境机制的搅局者——美国法的挑战 |
三、我国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形成和现状 |
第三节 多边性TBDF规则之检视 |
一、多边性软法 |
二、有关TBDF规则的区域性公约和自由贸易条约 |
三、TBDF多边机制简评 |
第二章 TBDF规则之困境与挑战 |
第一节 理论困境——争议中的国际网络法 |
一、TBDF规则和网络法 |
二、网络空间中的国际法 |
三、亟待证明管辖权困境——网络空间中的管辖权边界 |
第二节 现实挑战——来自外国法的挑战 |
一、外国情报法与GDPR反情报法条款的冲突 |
二、美国云法案的挑战 |
第三节 技术挑战——云计算技术带来的数据跨境传输变革 |
一、云计算的含义及特点 |
二、云网络中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现实性和普遍性 |
三、本节之建议 |
第三章 TBDF规范要素之解构——以欧盟为视角 |
第一节 TBDF监管概述 |
一、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 |
二、欧盟TBDF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TBDF规范的角色要素 |
一、TBDF监管的主体 |
二、TBDF规则监管的对象 |
第三节 TBDF规范的法益要素——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权 |
一、个人数据权的理论内核——个人信息自决权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下的数据传输 |
三、数据保护权属地性与数据可流通性的矛盾 |
四、回归领域理论——美国法中的信息隐私权 |
第四节 TBDF规则的行为要素——数据“传输”概念的研判 |
一、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 |
二、Lindqvist案分析——何为“传输”的终极迷思 |
三、二次传输(onwardtransfer)——对管辖权的二次挑战 |
四、传输行为限制的实质 |
第四章 TBDF机制的类型、目标、运行和效果 |
第一节 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类型与目标 |
一、个人信息权影响下的TBDF机制 |
二、TBDF机制的类型 |
三、禁止性TBDF规则机制的目的 |
第二节 欧盟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 |
一、欧盟TBDF机制概述 |
二、在充分性决定基础之上的传输 |
三、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
四、克减(derogation)机制 |
第三节 美欧双边数据跨境协议——欧盟模式的妥协 |
一、安全港协议 |
二、后安全港协议——Schrems案 |
三、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 |
第四节 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评价和启示 |
一、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 |
二、关于欧盟机制评价 |
三、欧盟机制的启示 |
第五章 TBDF规则之进路与中国之因应 |
一、厘清个人数据出境监管逻辑 |
二、理性应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 |
三、欧盟TBDF机制应对——区域性接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校园APP在高校的应用管理研究 ——以北京邮电大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内容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内容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条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基础与条件 |
1.3.3 研究可行性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校园APP的相关概念界定以及研究现状 |
2.1 校园APP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手机APP的概念、类型及特征 |
2.1.2 校园APP的概念、类型及特征 |
2.1.3 校园APP应用管理的界定 |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国内研究现状 |
2.2.2 国外研究现状 |
2.2.3 校园APP与高校管理相结合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校园APP的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问卷设计及调研过程 |
3.1.1 问卷设计 |
3.1.2 问卷调研过程 |
3.2 大学生手机APP的基本使用情况调查 |
3.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
3.2.2 大学生手机使用情况 |
3.3 校园APP在高校的发展现状 |
3.3.1 校园APP数量较多,满足多种服务需求 |
3.3.2 校园APP下载渠道单一,用户群体较为集中 |
3.3.3 不同类别校园APP实际应用效果差异较大 |
3.3.4 校园APP为高校的信息化建设注入活力 |
3.4 校园APP在高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
3.4.1 校园APP数量过多,下载过度成为负担 |
3.4.2 校园APP功能单一,不同平台协同性较差 |
3.4.3 校园APP品质良莠不齐,推广存在商业性问题 |
3.5 校园APP应用问题的管理原因分析 |
3.5.1 高校引入APP前调研不充分,盲目推广 |
3.5.2 高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性及互动性较差 |
3.5.3 校方对校园APP缺乏科学的反馈机制与监管体系 |
3.5.4 第三方APP开发商重经济效益,忽略校园用户的需求 |
第四章 高校对校园APP应用问题的管理对策 |
4.1 做好前期招标工作,综合考虑各方需求 |
4.1.1 引入前进行充分的调研,获取用户真实需求 |
4.1.2 加强对第三方企业开发商的资质筛选 |
4.1.3 信息实时发布,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4.2 建立校园APP反馈评估机制,健全监管体系 |
4.2.1 提供校园APP的反馈渠道,建立质量评估机制 |
4.2.2 建立校园APP监管体系,保障师生信息安全 |
4.3 对不同类型APP采用个性化方案,注重便利性 |
4.3.1 生活服务类APP:加强对学校现有资源的调配 |
4.3.2 图书馆类APP: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利用效率 |
4.3.3 校园资讯类APP:加强舆论引导,优化产品性能 |
4.4 完善APP功能质量,打造统一平台 |
4.4.1 完善现有校园APP的质量,拓展功能 |
4.4.2 加大研发力度,创立“一站式”服务平台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北京邮电大学校园APP使用现状调查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肇庆星湖景区App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系统功能结构与设计 |
1.1 用户信息 |
1.2 游客预订 |
1.3 自助导览 |
1.4 咨询服务 |
1.5 互动评价 |
1.6 信息统计 |
2 系统开发实现 |
2.1 开发环境的搭建 |
2.2 系统的实现 |
3 结束语 |
(4)情感化设计在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框架 |
第二章 情感化设计与手机APP概述 |
2.1 情感概述 |
2.1.1 情感影响 |
2.2 情感化设计 |
2.2.1 情感化设计概述 |
2.2.2 情感化设计的原因 |
2.2.3 情感化设计的作用 |
2.3 唐纳德·诺曼的情感化设计模型 |
2.3.1 本能水平的设计 |
2.3.2 行为水平的设计 |
2.3.3 反思水平的设计 |
2.4 手机APP设计 |
2.4.1 手机APP的定义 |
2.4.2 手机APP的发展 |
2.4.3 手机APP设计原则 |
2.4.4 手机APP设计研发流程 |
第三章 旅游类APP情感化设计分析 |
3.1 旅游类手机APP调研分析 |
3.1.1 旅游类APP概述 |
3.1.2 旅游类APP发展现状与趋势 |
3.1.3 旅游类APP情感化 |
3.2 旅游类手机APP情感化设计分析 |
3.2.1 用户为中心设计——使产品更完整 |
3.2.2 出色的视觉效果——令用户一见倾心 |
3.2.3 精心的结构布局——让产品与众不同 |
3.2.4 贴心智能的设计——让用户备感关怀 |
3.2.5 稳定可靠的性能——使用户更加舒心 |
3.2.6 精致巧妙的图标——细节决定成败 |
第四章 情感化设计与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 |
4.1 赣南红色旅游 |
4.1.1 赣南红色旅游概述 |
4.1.2 赣南红色旅游现状与问题 |
4.1.3 赣南红色旅游发展对策 |
4.2 情感化在赣南红色旅游APP设计中的必要性 |
4.2.1 情感化设计为赣南红色旅游APP提供新思路 |
4.2.2 情感化设计为赣南红色旅游APP设计提供参考 |
4.2.3 情感化设计提高赣南红色旅游APP用户体验度 |
4.2.4 情感化设计增加赣南红色旅游APP用户数量 |
第五章 设计实践——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设计 |
5.1 赣南红色旅游APP设计流程 |
5.2 战略层目标明确 |
5.2.1 竞品分析 |
5.2.2 用户研究 |
5.2.3 产品定义 |
5.3 范围层功能整合 |
5.4 结构层信息架构 |
5.4.1 信息框架图设计 |
5.4.2 线框图设计 |
5.5 表现层视觉展示 |
5.5.1 赣南红色旅游APP图标设计 |
5.5.2 赣南红色旅游APP引导页设计 |
5.5.3 “首页”版块设计 |
5.5.4 “首页——酒店住宿”设计 |
5.5.5 “首页——交通出行”设计 |
5.5.6 “首页——赣南旅游”设计 |
5.5.7 “首页——娱乐休闲”设计 |
5.5.8 “发现”版块设计 |
5.5.9 “我的”版块设计 |
5.5.10 产品的情感化设计 |
第六章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五、论文的主要结构 |
六、主要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创新 |
一、互联网的基本属性 |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
四、西方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 |
一、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涉及的犯罪类型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介入的适度性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立法现状与司法适用原则 |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相关行政规范 |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相关刑事规范 |
三、刑民交叉问题处理的一般规则 |
第二章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无资质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 |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立帮助行为 |
三、盗取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 |
四、挪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备付金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冒用他人花呗进行套现 |
二、使用本人花呗进行套现 |
三、借花呗套现名义实施的诈骗 |
第四章 互联网基金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基金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基金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基金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盗取互联网基金中的资金 |
二、利用绑定银行卡来盗取互联网基金中资金 |
三、发展下线式的互联网投资基金 |
第五章 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众筹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众筹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众筹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以投资入股方式众筹资金 |
二、以回报产品或服务方式众筹资金 |
三、为公益事业众筹资金 |
第六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P2P网络借贷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P2P网络借贷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对P2P网贷进行拆标 |
二、为P2P网贷提供担保 |
第七章 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互联网虚拟货币概述 |
一、发展现状 |
二、基本特征 |
三、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互联网虚拟货币的立法与风险 |
一、中国现行立法与监管体系 |
二、西方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法律风险与立法完善 |
第三节 互联网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通过销售虚构的比特币进行集资 |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盗取比特币 |
三、通过比特币进行转移外汇等 |
四、比特币衍生的其他犯罪 |
后记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基于ZigBee的停车场泊车诱导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发展现状 |
1.2.2 国内发展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系统的整体设计方案 |
2.1 系统的设计原则 |
2.2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
2.3 相关技术介绍 |
2.3.1 ZigBee技术 |
2.3.2 GPRS技术 |
2.3.3 Andriod开发平台 |
2.4 系统总体框架 |
2.5 系统工作流程 |
第3章 系统硬件平台设计 |
3.1 系统硬件总体框架 |
3.2 车位检测部分 |
3.2.1 车位检测模块分析 |
3.2.2 超声波模块设计 |
3.2.3 控制模块设计 |
3.3 无线信息传输部分 |
3.3.1 ZigBee核心电路设计 |
3.3.2 ZigBee路由器节点设计 |
3.3.3 ZigBee协调器网关节点设计 |
3.4 显示模块设计 |
3.4.1 LCD12864 |
3.4.2 LED点阵屏 |
3.5 电源模块设计 |
3.5.1 市政供电 |
3.5.2 太阳能供电 |
第4章 系统软件平台设计 |
4.1 Z-Stack协议栈和开发环境 |
4.1.1 Z-Stack协议栈 |
4.1.2 软件开发环境 |
4.2 路由器软件设计 |
4.2.1 路由器软件设计 |
4.2.2 数据处理 |
4.3 协调器软件设计 |
4.3.1 协调器建网和组网 |
4.3.2 协调器与上位机通讯 |
4.4 ZigBee网络独立性设计 |
第5章 最优路径诱导算法 |
5.1 诱导算法分析 |
5.1.1 停车流程 |
5.1.2 影响停车因素 |
5.1.3 Dijkstra算法 |
5.1.4 最优算法的选择 |
5.2 基于灰色关联多属性决策 |
5.2.1 模型假设 |
5.2.2 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的决策模型 |
5.3 泊车诱导路径优化 |
5.3.1 路径优化流程 |
5.3.2 最优路径导航的实现 |
第6章 系统软件管理平台 |
6.1 服务器管理中心 |
6.1.1 功能实现 |
6.1.2 数据库实现 |
6.2 手机客户端设计 |
6.2.1 开发环境 |
6.2.2 通信交互 |
6.2.3 登录注册功能 |
6.2.4 查询预定功能 |
6.2.5 定位导航功能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7)面向移动端的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设计与开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车辆检测技术国内外现状 |
1.2.2 停车位信息在线发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1.2.3 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存在的问题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面向移动端的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总体设计 |
2.1 引言 |
2.2 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的需求分析 |
2.2.1 功能需求 |
2.2.2 性能用例 |
2.3 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的总体方案设计 |
2.3.1 系统的总体架构 |
2.3.2 检测端功能设计 |
2.3.3 服务器端功能设计 |
2.3.4 移动端功能设计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无线车位检测传感器测距精度优化 |
3.1 引言 |
3.2 车位检测传感器选型 |
3.3 超声波传感器的检测原理分析 |
3.4 超声波车位检测传感器硬件设计 |
3.4.1 车位检测器传感器模块系统框图 |
3.4.2 超声波模块与控制器模块选择 |
3.4.3 温度补偿模块选择 |
3.4.4 超声波测距实验 |
3.5 基于GA-BP算法的超声波测距精度优化研究 |
3.5.1 BP神经网络概述与原理 |
3.5.2 基于遗传算法的BP神经网络的参数优化 |
3.5.3 超声波测距数学模型建立 |
3.5.4 GA-BP神经网络模型设计 |
3.5.5 仿真及结果分析 |
3.6 无线通信方式选择与组网设计 |
3.6.1 停车位检测场景分析 |
3.6.2 无线传感器网络选择 |
3.6.3 CC2530引脚功能和主要特性 |
3.6.4 基于ZigBee的停车位检测网络设计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无线停车位检测软件系统设计 |
4.1 引言 |
4.2 软件系统设计原则和设计目标 |
4.3 PC上位机软件设计与实现 |
4.3.1 PC上位机软件设计 |
4.3.2 PC上位机软件实现 |
4.4 Web服务端信息发布设计 |
4.4.1 Tomcat服务器平台构建 |
4.4.2 MVC框架设计 |
4.4.3 服务器功能实现 |
4.5 Android移动端功能模块开发 |
4.5.1 Android端架构设计 |
4.5.2 注册功能模块 |
4.5.3 登录功能模块 |
4.5.4 地图定位模块 |
4.5.5 车位查询模块 |
4.5.6 车位预订模块 |
4.5.7 费用查询模块 |
4.5.8 在线支付模块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Android客户端停车位信息查询测试 |
5.1 测试环境介绍 |
5.2 Android客户端功能模块测试 |
5.2.1 注册登陆功能测试 |
5.2.2 地图定位模块测试 |
5.2.3 车位查询模块测试 |
5.2.4 车位预订模块测试 |
5.2.5 费用查询模块测试 |
5.2.6 在线支付模块测试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工作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和成果 |
(8)数字时代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定义与术语 |
三、旅游信息共享发展沿革 |
四、研究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难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难点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相关研究成果检索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研究综述 |
第二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旅游信息传播理论 |
一、旅游信息的概念 |
二、旅游信息的特征 |
三、旅游信息的传播路径 |
第二节 信息经济学理论 |
一、信息经济的原点 |
二、信息经济的模式 |
三、信息经济对传统经济的影响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一、博弈基本理论 |
二、旅游供应链中信息共享的博弈分析 |
三、旅游企业内部信息共享的博弈分析 |
第三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影响因子分析 |
第一节 问卷设计及主要分析方法 |
一、问卷设计 |
二、主要分析方法 |
第二节 信息共享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二、评价指标的系统分析 |
三、评价指标的选取 |
第三节 信息共享因子探索性分析(EFA) |
一、本次调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初次因子探索性分析 |
三、第二次因子探索性分析 |
四、第三次因子探索性分析 |
五、因子命名 |
六、个人特征对信息共享的影响 |
七、根据EFA确定指标权重 |
第四节 信息共享因子的验证性分析(CFA) |
一、验证性因子分析相关数据解读 |
二、结构模型建设 |
第四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模型构建 |
第一节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垂直模型 |
一、垂直模型的提出 |
二、垂直模型的运行机理 |
三、垂直模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水平模型 |
一、水平模型的提出 |
二、水平模型的运行机理 |
三、水平模型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模型优化与整合 |
一、共享模式的优化 |
二、共享模式的整合 |
第五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保障与维护 |
第一节 保障与维护的路径与实质 |
一、保障与维护的路径 |
二、保障与维护的实质 |
第二节 信息化标准问题与对策分析 |
一、旅游目的地信息化标准现状 |
二、旅游信息化标准的内容与原则 |
三、实施旅游信息化标准的对策 |
第三节 信息共享收益及其效率分析 |
一、收益均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信息共享的效率模型分析 |
三、信息共享效率的实现条件 |
第四节 信息化规划与战略创新 |
一、信息化规划的作用与内涵 |
二、信息化规划的战略创新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9)中国电视传媒产业发展研究 ——基于R-SCP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关于电视传媒产业的研究与相关理论 |
(二) 国内关于电视传媒产业的研究与主要观点 |
(三) 对国内外研究理论的评述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五、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电视传媒产业的界定及产业属性探析 |
一、 电视传媒产业的界定 |
(一) 传媒 |
(二) 电视传媒 |
(三) 电视传媒产业 |
二、 电视传媒产业的基本产业属性 |
(一) 信息产业属性 |
(二) 创意产业属性 |
三、 电视传媒产业的特殊产业属性 |
(一) 电视传媒产品的“双重属性” |
(二) 电视传媒市场的“三元结构” |
(三) 电视传媒产业的“复合效益” |
第三章 电视传媒产业的政府规制与 R-SCP 分析框架 |
一、 规制的基本含义和政府规制的依据 |
(一) 规制的含义 |
(二) 政府规制的依据 |
二、 电视传媒产业的公共产品性与政府规制 |
三、 电视传媒产业的外部性与政府规则 |
四、 电视传媒产业网络经济性与政府规制 |
五、 电视传媒产业 R-SCP 框架的提出 |
(一) SCP 范式在电视传媒产业研究中的局限性 |
(二) 影响电视传媒产业组织的重要因素:规制 |
(三) 电视传媒产业 R-SCP 分析框架的逻辑 |
第四章 我国电视传媒产业 R-SCP 分析 |
一、 R-SCP 框架下我国电视传媒产业的市场结构分析 |
(一) 播出收视市场 |
(二) 广告市场 |
(三) 节目市场 |
(四) 政府规制与市场结构 |
二、 R-SCP 框架下我国电视传媒产业的市场行为分析 |
(一) 价格行为 |
(二) 企业组织调整行为 |
(三) 企业产品行为 |
(四) 政府规制与市场行为 |
三、 R-SCP 框架下我国电视传媒产业的市场绩效分析 |
(一) 经济绩效 |
(二) 社会绩效 |
(三) 政府规制与市场绩效 |
四、 R-SCP 框架下我国电视传媒产业的计量经济分析 |
(一) 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分析 |
(二) 政府规制与市场结构、市场绩效分析 |
第五章 电视传媒规制的国际借鉴与我国电视传媒规制重建 |
一、 美国、英国电视传媒产业 R-SCP 分析 |
(一) 美国电视传媒产业 |
(二) 英国电视传媒产业 |
(三) 美、英电视传媒产业政府规制的特点与趋势 |
二、 我国电视传媒产业规制重建 |
(一) 规制重建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 规制重建的实现途径——建立“软硬约束齐备”的规制体系 |
(三) 规制重建的两阶段目标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无线资源管理中的前向链路带宽分配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表目录 |
图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1.1.1 移动通信系统的发展 |
1.1.2 目前3G 发展状况及特点 |
1.1.3 研究带宽分配策略的意义 |
1.2 技术发展现状 |
1.2.1 OVSF 码分配算法研究现状 |
1.2.2 前向分组调度算法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贡献 |
1.4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组织 |
第二章 码分配基础及已有算法介绍 |
2.1 码分配算法基础 |
2.1.1 CDMA 系统的扩频码 |
2.1.2 OVSF 码树 |
2.1.3 码资源描述 |
2.1.4 码分配基本原则 |
2.1.5 码阻塞与码碎片 |
2.2 已有算法介绍 |
2.2.1 可用码选取算法回顾 |
2.2.2 单码分配算法回顾 |
2.2.3 多码分配算法回顾 |
2.2.4 已有算法存在的普遍问题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OVSF-CDMA 中重分配控制研究 |
3.1 码分配算法模型 |
3.1.1 系统及业务模型 |
3.1.2 CTMDP 模型 |
3.1.3 平均资源利用率与呼叫阻塞率 |
3.2 DCA 算法及性能分析 |
3.2.1 DCA 算法模型 |
3.2.2 DCA 算法的性能 |
3.2.3 DCA 算法的不足 |
3.3 重分配控制参数 |
3.3.1 基本命题 |
3.3.2 散乱系数 |
3.3.3 重分配系数 |
3.4 重分配控制 |
3.4.1 重分配的分类 |
3.4.2 门限控制机制 |
3.4.3 控制门限的外环控制机制 |
3.4.4 重分配算法的性能描述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MARC-多码自适应重分配算法 |
4.1 最佳分配码字的计算 |
4.1.1 3GPP 协议中的快速算法 |
4.1.2 改进型快速算法 |
4.2 MARC 中码的选取算法 |
4.2.1 码的状态管理 |
4.2.2 crowded-first 选取算法的实现 |
4.2.3 重分配目标码的选取算法 |
4.3 MARC 算法描述 |
4.3.1 MARC 算法优点 |
4.3.2 MARC 算法的具体策略 |
4.4 性能仿真 |
4.4.1 仿真条件 |
4.4.2 仿真结果 |
4.4.3 结论 |
4.5 MARC 算法的应用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时分复用系统中的前向分组调度算法研究 |
5.1 1xEV-DO Rev A 介绍 |
5.1.1 前向时分复用 |
5.1.2 AMC |
5.1.3 HARQ |
5.1.4 速率控制 |
5.1.5 虚拟软切换 |
5.2 分组调度算法 |
5.2.1 前向调度的数学描述 |
5.2.2 比例公平调度算法 |
5.2.3 其它调度算法 |
5.3 Rev A 中PFS 的实现与改进 |
5.3.1 Rev A 中的影响调度算法的技术因素 |
5.3.2 调度过程中的时隙管理及用户管理 |
5.3.3 RevA 中PFS 的具体实现步骤 |
5.3.4 Rev A 中PFS 算法的性能仿真 |
5.3.5 Rev A 中PFS 调度算法的改进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 |
缩略语列表 |
四、2002年通信标准预订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D]. 田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校园APP在高校的应用管理研究 ——以北京邮电大学为例[D]. 杜焕.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5)
- [3]肇庆星湖景区App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 江建国. 计算机时代, 2018(01)
- [4]情感化设计在赣南红色旅游手机APP中的应用研究[D]. 徐丽娟. 赣南师范大学, 2017(11)
- [5]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规制和司法适用[D]. 陈罗兰.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基于ZigBee的停车场泊车诱导系统研究[D]. 刘树坤. 青岛理工大学, 2016(06)
- [7]面向移动端的停车位信息检测及发布系统设计与开发[D]. 张强. 浙江工业大学, 2016(06)
- [8]数字时代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研究[D]. 王九位. 武汉大学, 2010(10)
- [9]中国电视传媒产业发展研究 ——基于R-SCP分析框架[D]. 吴昊. 福州大学, 2010(06)
- [10]无线资源管理中的前向链路带宽分配策略研究[D]. 郭淑明. 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