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论文文献综述)
周黎明[1](2021)在《行政给付之诉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诉讼类型化,是基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构成要件、程序规则、判决方式等,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将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的框架予以固定、明确,进而实现行政诉讼审理的规范化运行。行政给付之诉的概念是建立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将行政诉讼以诉讼请求为主要标准进行分类,分为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本文所探讨行政给付之诉为广义上的意义,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手段而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给付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目前并未建立行政给付之诉制度。学界对行政给付之诉的研究也只停留在:1.探讨行政给付之诉和其分类的界定;2.在行政诉讼类型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如何构建行政给付之诉的程序规则,其应当对应何种判决形式;3.探究行政给付判决。在学术性探讨上,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行政给付之诉的探讨也处于初始阶段,对此并未达到能够为立法提供系统性的思路的程度。在实体层面上,也较少对该诉讼类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国外虽已经对行政给付之诉有数十年的研究,但因国情不同,法学基础理念也存在差别,照搬他国制度亦是不可取之方法。且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大致形成了法律中暗含,司法解释略细化,实务中完善的特殊模式。故笔者认为我国若要构建行政给付之诉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行政给付之诉的概念、审理规则及判决作出具体的规定,不止在理论上仍不具备该条件,在实务中,我国的行政给付之诉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解决。行政给付之诉在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主要在于法院在审理行政给付之诉时,对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给付”这一点表明,行政给付之诉的原告是希望通过其请求而获得收益,而法院仍认为是一般的相对人对公权力侵犯其合法权利的不满,拘泥于单一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忽略了其根本在于要求“给付”而非简单的“论是非对错”。故探讨行政给付之诉的起诉条件、给付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厘清行政给付之内容,明确行政给付之诉进入实体审理之路径。同时,对给付判决所适用的条件进行探讨对原告诉权的保障也具有重要意义。总而言之,我国的行政给付之诉的完善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故以结合案例的方式对行政给付之诉这一诉讼类型进行探讨,可以为完善行政给付之诉提供思路,为探索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未来可能路径夯实基础。
汪厚冬[2](2021)在《公法上无因管理的理论构造——基于释义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关注公法上无因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公共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而且还可以提升公法学的理论品质,进而为我国行政法总则的科学立法提供知识。所谓公法上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公法委任、并无公法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公法事务。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三项内容,即管理他人的公法事务、无公法管理义务与为他人管理公法事务。正当化功能与衡平功能是公法上无因管理的主要功能。公法上无因管理与职权法定和法律保留并不矛盾。从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消灭或者履行公法义务的可能性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即私人为公共主体、公共主体为私人与公共主体间公法事务的管理。未来我国行政法总则立法,可以考虑将其设置在公法责任内容之内。
康健[3](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刘孟坪[4](2020)在《无因管理适用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因管理是传统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承继和发展,成为债法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它兼顾道德倡导与理性思考,既鼓励互帮互助,又竭力维持私人自治的基本原则,这样的法律设计对陌生人社会来说应是一剂良方。我国法律也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引入了无因管理制度,但是对无因管理制度设计不足,立法上过于粗疏且疑似存在体系矛盾,导致诸多问题留待学说探讨与实践探索。本文围绕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展开,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三大部分,行文逻辑如下:第一章阐明理论基础,明确讨论范围。首先通过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考察,明确无因管理的性质和立法基础,为全文结论奠定理论基础。紧接着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梳理,发现其适用上的问题以及较比较法特殊之处,这是本文讨论的话题。第二章针对我国无因管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和效果进行解构。在无因管理的构成方面,明确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性质和体系定位,认为它和适法无因管理存在实质不同,本文下面所涉无因管理一般为适法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效果方面,集中探讨管理人求偿权的范围。第三章聚焦我国法律的特殊规定,研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解决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而言,第一章介绍无因管理制度形成和我国现状。在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其性质有准契约说与法定之债说之争。准契约说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定之债说更能凸显无因管理的本质。它的本质是阻却有益互助行为的违法性并肯定一种特定债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制度既鼓励利他主义和互助行为,又合理变动因互助干预而产生的损益。我国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继受了无因管理制度,但立法上过于粗疏、规范内容不完备导致存在诸多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在继受无因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产生了独特的规范,即保护见义勇为人规定,该规定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关系需要在解释论层面进行探讨。第二章针对我国无因管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无因管理类型与效果进行反思。在无因管理的构成方面,不适法无因管理这一管理行为类型的定位存在争议。不适法无因管理与适法无因管理存在实质不同,其本质是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只是为保护本人利益而允许它部分准用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不适法无因管理中,对于管理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否承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实际上是借本人的承认补正缺少“管理事务符合本人的意思和利益”这一要件的瑕疵。因此本文所论无因管理主要指适法无因管理。在适法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上,管理意思这一主观要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逐渐降低,更加强调客观情况;行为人根据私法对第三人负有作为义务时,对于本人不构成无因管理;公法上的义务是否影响私法上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分情形讨论。在无因管理的效果方面,管理人对本人享有求偿权是最核心的法律效果。虽然对管理费用可以作广义理解,但是“费用”与“损害”不同,费用是自愿的财产牺牲,而损害是非自愿的损失,区分二者是有意义的:对于费用,一般是全额偿付;而对于损害,尤其是难以评价为费用的人身损害,让本人部分分担管理人的损害是合理的,因为要求本人对管理人的损害完全赔偿对本人来说太过苛刻,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一般并无过错,而且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以本人实际受益为要件。第三章聚焦我国法律的特殊规定,研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见义勇为的性质具有综合性,对于被救助者而言,它的性质就是紧急无因管理。《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该规定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关系引发争议。在无因管理替代取消说、特定条件下的损失分担说、请求权竞合说和特殊无因管理之债说中,本文认为特殊无因管理之债说更为可取,《民法总则》第183条是关于紧急管理人损害救济的特别规定。对于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案件来说,确立被救助者补充性的义务较为合理,损害救济主要是侵权法的功能,无因管理制度只是起到补充作用。为了更好地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的权益,私法与公法协同提供救济十分必要。
张栋祥[5](2020)在《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文中指出依法行政是提升治理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关键,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法规范体系建构相辅相成。多年来,行政法学尝试突破自身理论局限的努力从未停止,从调整领域的私法向拓展,到调整方式的规制、自治多元化,以及由命令向协商、参与的转变等等,“新行政法”式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值得警惕的是,行政行为而非权利救济面向的制度实践,在经济、政治、信息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之下,稍有不慎,即可导致长期树立的公共威信迅速瓦解。因而,面对新的行政任务和挑战,亟需拓展行政法善治、流通、互动的体系化格局。在此背景下,基于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的税费返还,采购、拍卖、补偿等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秩序恢复,以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或效力消灭后的给付返还,既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关联,又作为民法不当得利的平行制度搭建起公私法桥梁。只是此一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返还请求,在行政法上无据可依,裁判也不得不转向民事寻求救援。加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单向限定、“利害关系”标准的难以扩展,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返还拘束规则的缺失,以及国家责任体系中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混淆等等,与其谓之行政行为中心理论单一主导的故步自封,不如辨明其更源于由基础理论至整个关联制度体系及环节的暂未补足、规范。因而,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体系反思、属性揭示、类型化指引、民事法律规范准用分析等,对行政法上独立价值体系确立、制度规范建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返还请求权或谓“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多从与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行角度考察,抽象出行政返还实践的债之关系和内容,加以拘束和规范。只是私法债权理论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完全对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冲突抉择也难得支撑。即使目前注意到“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性质,并尝试与民法请求权体系内容关联,却仍止步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宏观移植,反而陷入私法式请求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依赖性。既有研究借鉴民法上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进行分类,使得授益行政给付之外的非给付型返还请求权成立缺少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空有理论框架。问题和挑战并不否定探索精神和价值,即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历史悠久的德国,亦曾经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独立建构的三个阶段,并在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争议、冲突中不断形塑。新《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只有一条规定和一项司法解释,司法裁判面对利益不存在、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时,多直言“暂无规定”“不宜扩大”等草草作罢。《民法典》不当得利专章四个条文,不仅扩展了私法上请求权的规范分析基础,对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体系建构而言,亦属新的契机。在此之前,行政法上研究无奈也无法从民事法律规范分析中获得类推“补给”,如遇受利益、无法律原因要件之外更复杂的情形,审判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较难获得保障。尤其,授益行政的撤销或废止,往往因行政机关的不当作为而致发生,或者与受益人使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抑或只是单纯的信赖保护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统一标准的缺失和规则适用的法理分析匮乏,极易使裁判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此外,对行政主体而言选择何种形式实现返还,域外制度发展中广为争议,却在我国社会实践、司法审判中鲜为所见。但即便最小的细节,也不妨碍其作为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所幸,我们在行政公益诉讼推进和阶段性成果的若干公告中,得为清晰梳理出通知、决定、检察建议等多种返还方式并行的问题,也使得抽象理论的冲突和抉择具有面向实践的基础和意义。基于财产权相关联的平等性和受益权领域的行政优益性,返还方式本应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决定的区别,受限于行政诉讼两造恒定而选择民事诉讼救济的无奈,我国返还请求权相关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随着《行政程序法》拟定和国家立法进程的提速,这一制度必将在不远的未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重拾请求权面向的公法权利、行政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缓和行政行为单一主导在实践变迁背景下的不适应性。并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对涉及公私法制度衔接和行政法体系流通问题逐一检视。其一,重构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摒弃受利益、受损害的因果关系判断,转向基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细分和关键把握。其二,基于公法权利“公民法律地位”和行政法上返还实践的性质差异,分别作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公民的受益权相关联的类型划分和规则适用指引,以期实现分类的现实指导价值及各领域要素差异带来的个案情景化考量需要。其三,以《民法典》公布为契机,对民事法律规范准用的争议和策略进行明确,如主观归责作为是否附加利息的考量,利息返还的独立计算、失效日期衡平决定及利率标准“实质”参照,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等。其四,基于行政法请求权的体系建构目标,由点带面对行政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补足和制度衔接。
陈廷悦[6](2020)在《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见义勇为行为虽然在彰显社会正义价值的时候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还会伴随着许多繁杂的法律问题,最为突出的即见义勇为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在道德方面未得到民众的信任,还要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究其原因就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不到位。久而久之见义不为就会成为常态,民众在行动之前有了后顾之忧,就会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民法总则》的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一百八十四条,确立的是见义勇为者在遭受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以及在紧急地情况之下自愿救助的免责权利,可谓是在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上又迈进了一步。但因为规定的过于原则化而导致了某些瑕疵的产生,所以在对其理解和适用上应作出更加严格地限制。在受益者的认定方面应综合主、客观因素的考量;在适当补偿的范围方面应该有所区分对待;在紧急地自愿救助免责的范围方面应该有所限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通过对热点案例的剖析引发思考,发现《民法总则》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一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条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探究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的理解和适用上的疑问,为后文的解决办法寻找思路。其次,还分析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归纳概括出国、内外学者们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研究,总结出研究综述。第二部分,见义勇为的基本理论。先从四要件入手分析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界定出其内涵,其次把《民法总则》里见义勇为的条款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比较,梳理他们之间的关系,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能恰当地适用好各项法律条款,这样就能让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地保障。第三部分,厘清在见义勇为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别梳理出见义勇为者和侵害者、受益者、无辜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为准确地处理好因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责任纠纷打好基础,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归纳总结域外国家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方面所作的立法规定。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中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上有益的部分,提出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若干建议,对营造我们国家有序的法治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好处。第五部分,我国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从我国的具体法律条款出发,针对前文对见义勇为法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入挖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熊霞[7](2019)在《行政法视角下的见义勇为行为探析与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全面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原因在于忽视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法属性。从行政法视角分析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在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承担了本应由特定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属于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应当由政府给予行政补偿。
冯建中[8](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曾斌[9](2019)在《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当下行政法的重点是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从研究如何规范公权力,到更好的保护私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这要求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时要消极、被动。而当今社会,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提出,行政机关职能在不断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在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在不断变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必要时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积极、主动插手公民事务,在有些情况下会进行民事无因管理,行政机关对某些社会事务进行民事无因管理已成为一种常态。但是,如何平衡这二者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人进行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主体、管理的范围、管理的方式、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和法律保障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制,以确保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有序进行,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源于民事无因管理制度,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是针对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私人事务,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管理。由于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是公私法兼具的行为,对其规制可以在现有的民事无因管理体系中进行,通过借鉴民事无因管理制度中成熟的原则和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同时参照行政法中对行政机关如何合法、合理实施行政行为程序上和实体上比较成熟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人时具有特殊性的方面予以规定,其他没有特殊性的地方仍然适用民事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对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进行规制。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无因管理体系、规范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杨东升[10](2018)在《给付诉讼类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诉讼法修订增补了给付诉讼类型,并将广义上的给付诉讼类型区分为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两种子类型,皆为实现公法上的请求权提供了完整的诉种。然而,行政诉讼法仅从“诉判关系”构建了给付诉讼的两种判决种类,至于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功能、特别要件、判决内容、裁判基准时、与其他诉种间的关系等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并无规定,司法实务上有关给付诉讼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的阙如,必然给给付诉讼类型的实体审判应用带来困难。既然行政诉讼法已架构了给付判决类型,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给付诉讼类型的相关审理规则明确化应不可或缺。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明确给付诉讼子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以实现从给付判决种类向给付诉讼类型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迈进。本文主体部分分五章。第一章内容首先从概念出发,将广义的给付诉讼类型概念,从“诉讼标的”和“给付内容”区分为特别给付诉讼类型(课予义务诉讼)和普通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并说明两者在给付内容、前置条件、裁判方式、强制执行、起诉期限的不同。从给付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出发,提出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禁止作为之诉的“三分法”不符分类逻辑,宜纳入一般给付诉讼。新《行政诉讼法》增补一般给付判决,同时明确新的“诉判关系”、给付内容的扩张、给付诉讼举证责任、课予义务诉讼的起诉期限使得给付诉讼类型具有一定的雏形。但从给付判决种类至给付诉讼类型的迈进,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有诸多制度上的空白,譬如,各子类型的给付内容有待明确,课予义务诉讼是否必经先行程序,给付诉讼子类型的特别要件如何规定,给付诉讼类型与其他诉种如何选定,给付诉讼的裁量基准时为何,与给付诉讼及其子类型的审理规则有待明确,是为下文研究内容的出发点。第二章围绕作为特别给付诉讼类型(课予义务诉讼)展开。课予义务诉讼弥补撤销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目的,其诉种的功能在于确保公民公法上的请求权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课予义务诉讼在给付行政领域、行政许可领域以及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事项上应有广泛的适用范围。课予义务诉讼的子类型,“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的特别要件应包括给付内容应为客观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已提起申请或者依职权负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义务,原告须主张权利受到损害等。就“拖延履行行政行为之诉”另外还须增加“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适当期间内未作出实体决定”以及“起诉期限”的要求。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应具备诉有理由要件和裁判时机成熟两个条件。其判决内容应根据行政机关是否有裁量判决余地分别作出“具体判决”和“答复判决”。与撤销诉讼不同的是,课予义务诉讼裁判基准时应以最后言词辩论终结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为基准时原则,特殊情形下,还应结合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者原告提出行政行为申请时为裁判基准时。第三章就普通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的诉种功能、适用范围、立法例、特别要件、判决等审理规则进行论述,并分别阐述预防性不作为之诉、规范颁布之诉、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具有争议性给付内容特别情形。一般给付诉讼的特别要件包括给付原因须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给付内容排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须不属于撤销诉讼合并请求的给付等要件。第四章论述给付诉讼子类型与其他诉种的选择适用问题。选择适用的前题依赖于法官的阐明权义务,诉种的逻辑分类,诉种的关系类型为前提条件,诉讼类型的选定原则应结合合法性审查优先于行政法律关系诉讼、原告诉讼请求目的、行政诉讼类型的补充性三个因素的位阶考量。课予义务诉讼与撤销诉讼选定体现为:“分享的撤销诉讼”仅在特定情形下才具合法性;在竞争者诉讼、相邻权人诉讼、授益行政行为附款的救济、行政允许、行政协议以及社会给付等特定案例中两者选定要结合案例本身。课予义务诉讼与确认违法诉讼的关系体现为,确认违法诉讼体现在课予义务诉讼之中,在特别情形下课予义务诉讼可以转换为“继续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与一般给付诉讼的选定标准为给付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一般给付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一般给付诉讼更有利于达到原告诉求目的,只要实体法明定拒绝给付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可选择撤销诉讼合并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在结果除去请求权案件中,行政行为执行完毕时,原告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合并一般给付诉讼。一般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的关系可以类推适用课予义务诉讼的“继续确认诉讼”规则。第五章利用上述给付诉讼子类型的审理规则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实务,对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的给付类判决种类分别做出法理阐释,并从我国现行的给付判决种类到给付诉讼类型的建构分析类型化的必要性、类型化的功能、条件以及路径。
二、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给付之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给付之诉基础理论 |
(一)行政给付之诉界定 |
(二)行政给付之诉与其他诉讼类型之关系 |
1.行政给付之诉与行政撤销之诉 |
2.行政给付之诉与行政确认之诉 |
(三)行政给付之诉分类 |
1.课予义务之诉 |
2.一般给付之诉 |
二、行政给付之诉起诉条件 |
(一)一般起诉条件 |
(二)行政给付之诉证明责任特殊规定 |
(三)行政给付之诉起诉期限特殊规定 |
三、给付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给付义务 |
(二)行政协议双方约定的义务 |
(三)行政允诺、行政奖励中的给付义务 |
(四)先行行为 |
(五)基于公法上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
四、给付判决适用的条件 |
(一)课予义务之诉给付判决适用的条件 |
1.明确作出给付判决所需条件 |
2.明确“裁判时机” |
(二)一般给付之诉给付判决适用的条件 |
1.明确当事人的实质诉求 |
2.明确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法上无因管理的理论构造——基于释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为什么要关注公法上无因管理 |
二、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一)管理他人的公法事务 |
(二)无公共管理义务(无公法上义务) |
(三)为他人管理公法事务 |
三、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正当性 |
(一)无因管理的功能 |
(二)职权法定与公法上无因管理可以协调 |
(三)法律保留与公法上无因管理不矛盾 |
四、公法上无因管理的类型及适用 |
(一)私人为公共主体管理公法事务 |
(二)公共主体为私人管理公法事务 |
(三)公共主体间的管理公法事务 |
五、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
(一)私人为公共主体管理公法事务的法律效果 |
(二)公共主体为私人管理公法事务的法律效果 |
(三)公共主体间的管理公法事务的法律效果 |
六、结语:公法上无因管理制度设计的可能方案 |
(3)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无因管理适用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无因管理制度形成及我国现状 |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形成 |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
二、无因管理的立法基础 |
第二节 我国无因管理的现状分析 |
一、现行立法的梳理与解读 |
二、我国规定的演化特色 |
第二章 无因管理适用类型与效果解构 |
第一节 无因管理构成与类型化 |
一、不适法无因管理类型属性 |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认定与判断 |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效果解析 |
一、管理人求偿权类型的划分 |
二、管理人的损害求偿 |
第三章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关系 |
第一节 见义勇为的基本定位 |
一、见义勇为的认知 |
二、见义勇为规定的学说之争 |
第二节 见义勇为归位路径和完善 |
一、对特殊无因管理之债说的证成 |
二、私法与公法协同救济的必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_ |
(一) 行政审判缺少受案依据和裁判基础 |
(二) 民事审判面临意愿和权限的双重困惑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依赖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
二、研究综述 |
(一) 域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及改进思路 |
第一部分 基于请求权发展和公法权利重拾的行政法反思 |
一、请求权的概念发端、体系建构及公私法分离 |
(一) 请求权概念“发端”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形塑 |
(二) 请求权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体系建构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忽视及公私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分道扬镳 |
二、行政法行政行为理论的中心建构及公法权利重拾的生疏援引 |
(一) 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发展和缺陷 |
(二)行政实践中“公法权利理论”援引的生疏和僵化 |
(三) 公法权利理论的发展、适用及其社会现实危机 |
(四) “请求权”建构为契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流通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发展的体系反思 |
(一) 公法权利与请求权的研究补足及其意义 |
(二) 行政法上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多重对应关系 |
(三) 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制度建构和属性揭示 |
(四) 国家主观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五)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制度类推适用民法的法理及限度 |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属性、要件及类型 |
一、行政法三返还请求权的属性揭示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平等性和公法优位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双边性和制度互动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共用性和多重映射 |
(四)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和关联地位 |
二、统一要件: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选择和释义 |
(二)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要件重塑 |
三、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学说和“公民地位理论”划分依据 |
(一) 请求权类型化的原初驱动和必要性 |
(二) 类型化的学说及各自优缺点 |
(三) 基于国家的请求权、财产权和公民的受益权关系下的类型化 |
第三部分 国家的征税权和规制权——征调行政领域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一) |
一、国家的请求权:国家公法权利的价值重拾 |
(一) 公法权利理论的单独面向与陌生的“国家的请求权” |
(二) 公法权利理论的整体性及国家请求权的客观存在 |
(三) 基于返还请求权的双向性和平等性的价值重拾及其意义 |
二、与国家征税权和规制权关联的返还请求权及其规范基础 |
(一) 多缴或误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及不当减免税款的返还 |
(二) 规制行政中的自定依据或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返还 |
三、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一) 行政相对人返还请求权的现实困境 |
(二) 行政主体的返还请求权实现的多重途径 |
(三) 税费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和程序法保障 |
第四部分 财产权——以行政协议为中心的私法式返还请求权类型(二) |
一、基于财产权的行政私法活动及其形式 |
(一) 政府经营活动的典型代表及其市场化运作 |
(二) 政府采购、拍卖的规范化及行政协议形式 |
(三) 以财产权“侵犯”和“合意”为中心的类私法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
二、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及其私法指向弊端 |
(一) 返还请求权发生基础: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 |
(二) 政府采购、拍卖、补偿等活动中返还请求权的《合同法》指向 |
(三) 返还实践私法指向的弊端和公法价值衡量的纳入 |
三、行政协议中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与规范基础 |
(一)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 |
(二) 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四、行政协议返还请求权裁判的双阶审查与统一 |
第五部分 公民的受益权——基于授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废止的返还请求权类型(三) |
一、发生基础: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 |
(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及其标准 |
(二) 行政行为撤销的“违法性”与特殊考量 |
(三) 行政行为废止的“合法性”及“负担义务未履行” |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双重作用及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一) “依法撤销成立返还”与“信赖保护阻却”二元交错的困境 |
(二) 个人信赖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冲突和抉择 |
(三) 授益撤销、废止等返还请求权成立判断及利益衡平中比例原则的应用 |
三、我国授益行政实践中返还请求权的形式、争议和类型化 |
(一) 授益行政实践中的返还请求权形式:非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和返还决定 |
(二) 德国法上“行政行为”返还的法律授权基础及争议 |
(三) 我国授益行政中返还请求权的实现方式选择及其类型化 |
第六部分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规则适用争议及策略 |
一、主观归责的行政法价值考量及适用方式 |
(一) 行政法返还制度对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开放态度 |
(二) 行政法上区别于私法的独立价值考量 |
(三) 主观归责于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方式及其重要价值 |
二、利息返还的确定方法、期间计算及利率标准参照 |
(一) 行政法上利息返还计算:实际发生抑或独立考量 |
(二) 利息起算时间:衡平决定及另定失效日期 |
(三) 我国行政法上利息返还的“利率”标准参照 |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法律原理”式准用 |
四、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争议及规则 |
(一)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发生 |
(二) “人身专属性”和“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
(三) 行政法上返还义务继受的证成及拓展 |
第七部分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制度建构前瞻及立法建议 |
一、以请求权为基点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互动 |
(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隔阂及宪法上权利落实衔接的缺失 |
(二) 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类型解释及其与民事合同的疏离 |
(三) 请求权中心体系建构的理论衔接和制度互动 |
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空缺及立法建议 |
(一)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地方立法和试拟稿关注倾向、偏离 |
(二) 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的实务争议和立法沿革 |
(三) 我国行政程序法返还请求权规范基础确立的立法建议 |
三、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范围及给付诉讼类型的适用 |
(一) 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双方主体同等诉权资格 |
(二) 行政法返还请求权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及其适用 |
四、国家公法责任制度中返还责任的定位和设计 |
(一) 国家返还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上赔偿责任的“混淆” |
(二) 国家公法返还责任与民事返还责任的“隔阂” |
(三) 国家返还责任的体系定位及其制度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案例回顾 |
1.1.2 问题归纳 |
1.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见义勇为的基本理论 |
2.1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
2.2 见义勇为条款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相关条款的关系 |
2.2.1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关系 |
2.2.2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关系 |
2.2.3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关系 |
第3章 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3.1 见义勇为者和侵害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3.2 见义勇为者和受益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3.3 见义勇为者和受害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第4章 域外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与启示 |
4.1 英美法系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 |
4.2 大陆法系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 |
4.3 国外法对我国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立法启示 |
第5章 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完善 |
5.1 对《民法总则》第183条的完善建议 |
5.1.1 完善“受益人”的认定 |
5.1.2 完善“民事权益”的认定 |
5.1.3 明确“适当补偿”的标准范围 |
5.1.4 受益者无偿还能力时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
5.2 对《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完善建议 |
5.2.1 限制见义勇为者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
5.2.2 完善见义勇为行为被误认的法律责任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法视角下的见义勇为行为探析与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见义勇为保护之现状需要引入行政法视角 |
(一)民法相关制度不能有效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
(二)刑法相关制度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三)现行偿付体系运行效果欠佳 |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属性 |
(一)作为行政协助的见义勇为行为 |
(二)公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
(三)独立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 |
三、行政法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保障 |
(一)见义勇为纳入行政补偿范畴 |
1.理论基础。 |
2.定位与规则。 |
(二)建立统一、完备的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规范 |
(8)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
四、相近概念比较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介绍及其问题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二)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定性 |
第二章 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概述 |
一、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概念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性质 |
三、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行政法无因管理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普通民事无因管理 |
(三)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与公法无因管理 |
四、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成立 |
(一)管理人必须是行政机关 |
(二)管理他人事务以紧急性的公益性事务和个人事务为限 |
(三)具有为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
(四)就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
(五)管理的事务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表示 |
五、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
(一)不构成侵权行为 |
(二)形成法定之债 |
第三章 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一、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现状分析 |
二、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的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一)司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分析 |
第四章 规制我国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具体构想 |
一、行政机关滥用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立法层面的法律规制 |
(二)行政层面的法律规制 |
(三)司法层面的法律规制 |
二、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不作为的法律规制 |
(一)如何界定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不作为 |
(二)完善不作为的救济机制 |
(三)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给付诉讼类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内容 |
第二节 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研究概况 |
二、国内研究概况 |
第三节 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给付诉讼类型概论 |
第一节 给付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
一、给付诉讼的概念 |
二、给付诉讼的制度功能 |
三、给付诉讼的分类 |
四、给付诉讼子类型的比较 |
五、给付诉讼的“三分法”批判 |
第二节 给付诉讼类型的立法现状 |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前 |
二、《行政诉讼法》修订后 |
第三节 从给付判决种类到给付诉讼类型 |
一、给付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给付诉讼类型化的功能 |
三、给付诉讼类型化的条件 |
四、给付诉讼类型化的路径 |
第四节 给付诉讼类型的待解问题 |
一、“给付内容”有待明确 |
二、课予义务诉讼是否必经先行程序 |
三、给付诉讼类型的特别要件尚未规定 |
四、给付诉讼类型的选定规则有待明确 |
五、给付诉讼的裁量基准时为何 |
第二章 课予义务诉讼 |
第一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意义、功能与适用范围 |
一、课予义务诉讼的意义 |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功能 |
三、课予义务诉讼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别要件 |
一、拒绝履行行政行为之诉 |
二、拖延履行行政行为之诉 |
第三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 |
一、诉有理由的要件 |
二、裁判时机成熟 |
第四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内容 |
一、具体判决 |
二、答复判决 |
第五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基准时 |
一、课予义务诉讼裁判基准时的“大原则” |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基准时的另外规定 |
三、我国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基准时规定 |
第六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强制执行 |
第三章 一般给付诉讼 |
第一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意义功能和适用范围 |
一、一般给付诉讼的意义 |
二、一般给付诉讼的功能 |
三、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立法例 |
一、域外立法例 |
二、我国法上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 |
第三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特别要件 |
第四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判决 |
一、诉有理由的要件 |
二、一般给付诉讼的判决内容 |
第五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争议问题 |
一、预防性不作为之诉 |
二、规范颁布之诉 |
三、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 |
第六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特别要件 |
一、给付原因须基于行政法律关系 |
二、给付内容排除具体行政行为 |
三、存在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四、须不属于撤销诉讼并为请求的给付 |
第四章 给付诉讼类型之选择适用 |
第一节 给付诉讼类型选定的前提 |
一、法官阐明义务 |
二、诉讼类型的分类 |
三、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
四、诉讼类型选定的原则 |
第二节 课予义务诉讼之选定 |
一、课予义务诉讼与撤销诉讼 |
二、课予义务诉讼与确认诉讼 |
三、课予义务诉讼与一般给付诉讼 |
第三节 一般给付诉讼之选定 |
一、一般给付诉讼与撤销诉讼 |
二、一般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 |
三、一般给付诉讼与课予义务诉讼 |
第五章 我国给付诉讼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
第一节 课予义务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2条 |
一、何为“不履行” |
二、“法定职责”的依据何在 |
三、对“一定期限”的理解 |
四、无裁量余地的课予义务诉讼 |
五、有裁量余地的课予义务诉讼 |
六、裁判时机成熟 |
第二节 一般给付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3条 |
一、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 |
二、一般给付诉讼的备位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给付之诉研究[D]. 周黎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公法上无因管理的理论构造——基于释义学分析[J]. 汪厚冬. 北方法学, 2021(02)
- [3]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4]无因管理适用论[D]. 刘孟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我国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体系的构建[D]. 张栋祥. 山东大学, 2020(02)
- [6]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 陈廷悦. 扬州大学, 2020(05)
- [7]行政法视角下的见义勇为行为探析与保障[J]. 熊霞.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05)
- [8]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 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行政机关民事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D]. 曾斌.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10]给付诉讼类型研究[D]. 杨东升. 苏州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