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宁市环境噪声现状及其污染防治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姚悦[1](2020)在《环境保护税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相关研究表明,在过去的五十年间,人类的经济活动导致地球上的生物种类减少了 35%,淡水生物减少56%,海洋生物种类减少36%,森林物种减少13%,经济迅猛发展的背后,是自然环境的愈渐恶化,而有些破坏是永久性的,无法逆转。怎样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做好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性问题。为加快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进程,做好环境治理在税收领域的改革实践,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生态保护专项税种取代了已实施近40年的排污费制度,作为我国绿色税制中的核心税种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税收界的“新生儿”,环境保护税在实施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难题?本文选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这一老工业基地作为具体案例,以国内外研究成果为基础,进一步阐述环境保护税相关概念和理论,通过对环境保护税实施现状的总结分析,结合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发现了环境保护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如征税范围狭窄、税率设置单一、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搭建、申报数据填写不规范、地方在征管中缺乏主动权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由开征时间较晚、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征税对象计量技术性较强等造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扩大征税范围、建立超量排污加成征税制度、尽快建成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申报数据质量、加大地方在实际征管中的主动权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的建议对策。
田雅敏[2](2020)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文中研究说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现代工业化的加速及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诸多环境问题相伴而来,噪声污染便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噪声污染属于一种感觉型侵害,受损事实既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却能对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产生严重的危害,成为制约提高生活质量与改善环境质量的紧要因素。本文对利用“无讼案例”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研读,分析结果显示:噪声污染问题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尤其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在司法裁判中,法院普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作为审理依据,针对该类案件,诉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主要聚焦在噪声排放行为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负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定义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即所排放的噪声构成噪声污染需满足“超标”+“扰民”两个要件,但所排放的噪声虽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样会严重干扰人们的生活,由于不符合“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相比于其他环境侵权,噪声污染侵权有其特殊性:污染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受损后果具有抽象性、因果关系证明具有复杂性,这些对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噪声污染防治法》却要求噪声排放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即侵权行为需具备违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给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相关规定带来困惑。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法官依据相邻关系的理论来审理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现象,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关于相邻关系及容忍义务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的,导致该条款的可操作性较低,难以满足审理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需要。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存在噪声污染排放行为、噪声污染造成损害事实以及噪声污染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由于构成噪声污染需同时满足主客观条件(“超标”+“扰民”),有的法院要求被侵害人证明噪声排放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条件,导致生活中许多困扰人们的噪声无法得到法律的规制。环境噪声污染属于感官类污染,受个体忍受限度差异的影响,受损程度亦存在不同,当事人对于受损事实的证明成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一大阻碍,因而需要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基于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部分成为断定某一噪声排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困难的环节,正因如此,诉讼中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不同于传统侵权纠纷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因果关系部分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污染者)承担,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则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本文基于对人民法院判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之裁判观点的分析,以噪声污染防治法与侵权法相关理论为出发点,探析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期望能够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一定参考,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丛野[3](2019)在《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洪江镇防洪规划设计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物质及精神生活水准的持续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及生态需求的渴求也不停提高。许多城镇都以河道为核心进行规划建设,河流作为城镇的重要自然资源,在城镇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城镇化发展进程的提高带动了城镇建设的高速成长,随之也带来了城镇防洪功能与河道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现状城镇防汛建设相对投入较低,方式方法单一,洪水的发生及灾害将会对沿岸建筑设施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在河道治理中片面的强调城镇的防洪属性,渠化、硬化等加固处理将对河道生态多样性造成重大破坏。相反,片面的强调河道生态保护,轻视防洪及度汛的安全问题,又将为城镇安全问题产生重大隐患。因此进行防洪规划应以有利于水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全面考虑各方诉求及相关因素,科学有效的编制城镇防洪规划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洪江镇防洪规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和分析:1、分析了城镇防洪规划基本背景,总结了国内外研究进展及目的意义。2、从洪江镇现状及发展规划出发,进行防洪形势分析,讨论确定城镇防洪规划的重要性及指标。3、洪水分析与内涝研究是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本文讨论了设计洪涝水研究分析的相关方式,并对计算成果的选用及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4、从防洪规划的总体思想、原则、范围及依据出发,研究确定防洪规划的总体安排及布局。5、充分研究城镇现有条件、发展目标、生态需求及防洪近况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该城镇防洪计策。采取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多种办法,来提高区域整体抗洪能力。6、根据本文的讨论与分析,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针对日后工作提出相应建议。
刘赛君[4](2019)在《温州市恰威斯五金有限公司年产锌合金拉手24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温州市恰威斯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锌合金拉手生产的企业,年产能为240吨锌合金拉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对该项目进行分析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具体内容如下:⑴本项目产生的研磨废水为390t/a,生活污水为960t/a,研磨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以后才能排放;循环冷却水和水膜除尘水不外排。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很小。⑵本项目在压铸的这道工序中,由于锌合金需要进行融化,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压铸烟尘和抛光粉尘,压铸烟尘的产生量约为0.0128t/a,抛光粉尘的产生量约为0.256t/a。根据预测结果可得,只要落实废气处理措施,本项目所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本项目所在地空气质量属于二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⑶根据噪声的预测结果可得,项目四侧厂界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所以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⑷本项目工业固废主要为边角料、沉淀污泥、收集的粉尘、压铸渣、废弃的含油抹布。本项目边角料产生量约为7.68t/a;废水处理站沉淀污泥产生量约0.5t/a;粉尘的收集量为0.2304t/a;压铸工序产生的压铸渣锌渣约为原材料耗用量的3%,则产生量为7.68t/a。废弃的含油抹布产生量约为0.01t/a,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t/a。只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原则,切实落实固废处理的各种措施,那么本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就能够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效果,因此本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的影响。
宋婧[5](2019)在《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环境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M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对试点地区的工作要求,在环境和信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内,建设环境信用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现象需要解决和改进,以适应M市“善治”要求。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访谈调查、个案研究,归纳总结等调研方法,以及社会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从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社会公众四个层面分析了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得出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从“金字塔”向“同心圆”转换,具有重要学术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金字塔”模式下,政府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做好和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功能设计、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第三部门是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环保协会、环评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分别发挥好绿色杠杆、行业自律、污染评估、信用服务和公益维权的职能;社会公众是监督者,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引导舆论,曝光和声讨企业污染行为。聚焦当前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问题。第一,“金字塔”型建设模式,没有充分发挥出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在环境信用之外的社会整体信用有待加强。第二,政府有关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功能、运行和保障机制还有待强化。第三,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第四,第三部门没有高效运作。第五,社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公众参与度不高,媒体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论文还从理论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一,环境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能。第二,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环境信用立宪、立法阶段缺失,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与总结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同心圆”建设模式,给出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第一,政府主导,协同社会各界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加快政务、社会、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支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四大主体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行为情况进行监管。第二,政府要优化和提升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和功能定位,实现体系建设各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第三,企业要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第四,第三部门要实现实质性运转,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绿色杠杆效用,环保协会要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环评机构要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信用中介机构要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信用服务支持,环保组织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维权服务。第五,社会公众要监督和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要不断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崇佳文[6](2019)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研究 ——以苏州市S公司为例》文中指出企业环保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环保法律法规为制定原则和依据,具有评价、反应企业在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保障能力和意愿的作用,通过建立守信激励、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实现督促企业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共同参与,是一种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创新手段。研究在苏州市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背景下,以企业环保信用体系为研究对象,在现有体系实行情况的基础上,以如何有效推行体系发展,提高环境管理成效,激励企业加强自觉环保意识为目标,进行了以下研究:(1)通过比较分析国家和省级地方体系发展历程与情况,归纳总结了各省市体系执行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与不足。根据比较研究成果,为下一步探索苏州市体系发展和改进方向的研究提供了参考方向。(2)结合江苏省体系发展规划纲要内容和苏州市体系发展现状,针对评价开展模式总结出扩大参评对象范围的目标和三个实施阶段,并提出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自主申报的信息收集形式。根据评价指标的功能分类,从明确划分严重失信行为、提升鼓励性指标作用和综合考量社会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对现有评价指标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参考分类评价原则,在指标研究建议的基础上,建立了改进的环保信用基础评价标准和采用环境行为信用记录的评价标准与方法。基于苏州市已有的环境管理工作成果,对体系执行的发展与推广,总结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实现动态管理的建议,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模拟建立了具有可视化分析功能的企业环境行为数据管控平台,最后对体系执行环境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3)以S公司作为研究案例,对其环境行为、环保表现和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采用目前执行的评价标准与方法和研究改进后的评价标准与方法分别对企业模拟了评价的全过程,对两种形式的评价标准与结果、评价模式分别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研究提出的企业参与信息归集模式有利于体系评价范围的扩大和企业环保信用档案的建立;改进后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具有认可企业环境管理成果、鼓励企业朝准更高环保标准的作用,更符合从严评价绿色信用等级的工作要求,有利于环境管理资源的合理分配。将研究成果与江苏省最新发布的评价办法进行了对比,证明研究成果符合体系评价与管理的发展思路与要求,有力地印证了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改进内容具有实用性与合理性,可以作为苏州市环保信用体系发展过程的参考建议。
李林[7](2019)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群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质量好坏。良好的生活环境已是人们选择职业和居住环境所考虑的必要因素,因此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对于改善声环境质量有重大的意义。最近几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越来越普遍,对人们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人们经常可以听到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噪声:室内刺耳的装修声音、商业活动锣鼓喧天的声音,广场舞巨大的音乐声等等。如今社会生活噪声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环境噪声污染源,成为影响人类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广大市民也越来越清楚的意识到社会生活噪声的危害,并且尽量在生活中减少噪声的产生。我国解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存在很多的不足。为了营造安静祥和的居住环境,打造和谐社会,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的改进噪声污染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本文围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展开研究,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概念、主要来源、特点、危害及污染的严峻形势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及防治现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可概述为噪声污染的界定不够严密、环境保护执法取证难、行政制裁力度不足、诉讼中受害方举证难、生活噪声污染致害的赔偿标准欠缺等。在分析了日美德三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得出了加快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立法进程、明确新型环境噪声污染源标准、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包括:从立法体系着手,明晰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标准,制定新型社会生活噪声标准。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调合作、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完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使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具体化、建立噪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几个部分来阐述。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合理规划场所、提高监测技术也有助于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张子牙[8](2018)在《环境噪声标准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以天津市住区声环境调查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相比之前有了极大的提高,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享受新时代的便利时,环境噪声问题也同时困扰着人们。首先,本文总结了国内目前环境噪声状况以及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情况,探讨了环境噪声标准的研究范围和目的,并提出了研究问题,确立了研究方向。其次,通过梳理环境噪声发展历史以及对比当下国内外环境噪声标准的差异,探索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中的不足之处,找出问题所在。在历史梳理方面,探讨了环境噪声标准的诞生和发展,挖掘影响环境噪声标准发展的事件;在环境噪声标准对比方面,通过对标准制定过程、内容、实施方式等细节进行对比,得出了我国与国外先进环境噪声标准之间的差异。综合以上内容,找到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的不足之处。最后,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标准的不足之处,设计面向社会人士的环境噪声调查问卷和面向噪声控制专家的专家问卷,从两个方面考察对目前环境噪声标准态度,并探索民众和专家共同认可的环境噪声标准和噪声治理手段。在回收调查问卷后,通过SPSS软件和结构化方程模型分析了居民对环境噪声标准及标准相关问题的态度,通过专家问卷调查得出了专家角度较合理环境噪声标准优化方式,综合两方面的结果,最终提出合理的、符合发展趋势的优化策略。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以环境噪声标准入手,从历史经验和标准差异两个方面探讨问题,再对对不同立场的人员进行调查,从而得出优化策略。长久以来,环境噪声的控制都是从技术手段上进行发掘,因此阻碍我国环境噪声标准治理的并不是技术,反而是治理依据。技术太快标准有缺点,就如同行动总是先于思考,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因此,探索适应社会发展、适合新技术应用的环境噪声标准就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本文所探讨的“优化策略”,想以此抛砖引玉,为环境噪声治理提供新的方向。
林逸涛[9](2018)在《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体制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都非常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各地也产生了一些比较好的实践做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与制度。十八大提出了要建立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其中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设目标。生态系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支撑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人类带来福利。生态系统的功能是指内部各子系统所具有的作用,最基本是组织社会生产、方便居民生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等功能,也被称为生态服务。功能取决于结构,生态系统结构是指构成一个生态系统的动植物个体和群落、它们的年龄和空间分布以及非生物资源。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生态功能产生破坏,降低了人们的福利水平。因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功能在经济上就存在取舍权衡,需要牺牲一定的生态效益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再用积累的经济财富进行生态补偿。所谓生态系统补偿机制是指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组织安排和经济技术标准,通过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家庭提供适当的经济激励和处罚,使得它们的行为符合经济标准和技术标准,从而保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生态产品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性使得人类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往往忽视了生态的代价,发达国家如此,我国也是这样。所以生态补偿既是回望的,也是前瞻的,对历史造成的生态破坏要进行恢复,对未来的生态要进行有效的保护,两者之间要做到有机的协调和统一。有鉴于此,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在介绍国内外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同时,重点就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有效地确定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把它作为本文主要研究问题,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国际性都市。深圳市人口众多、经济发达,但由于地域面积太小,生态环境压力尤其突出。在国家重视生态大环境背景下,加之自身高度发达的经济体系,深圳构建一个科学的生态系统补偿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财力负担可行性和人才创新大环境,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深圳生态系统补偿实践在城市管理实践上有其迫切需要,在理论上也可以为其它城市提供有益的借鉴。绪论部分阐明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并对当前的研究文献进行了追踪和整理。目前对生态系统的补偿含义还没有达成一致性的看法,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是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为目的,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二是认为是生态服务的消费者对向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三是认为是监管部门对损害环境行为人给予一定处罚、减少破坏行为的发生。从经济学中机会成本的概念出发,本文是在广泛的意义上来讨论生态系统补偿的,包含了以上三种情况。绪论部分还对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服务的价值和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机制的效率方面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讨论,明确了有关的概念。最后说明了本文研究的思路、所采用方法,重点介绍了本文创新点即地方如何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与标准,更准确科学地构建一个城市的生态补偿体系。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已经有很多的探讨和研究。生态系统的功能是对人类有用的,因而具有价值,但是这些价值与功能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而增加了生态服务定价的难度。从现有的生态服务分类来看,这些服务大部分都具有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对它们的价值的确定,需要借鉴外部性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定价理论,由此得到的价值也称为影子价格。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应用性很强,现实应用中采用了很多方法,文章重点介绍和讨论了市场法、替代市场化法、条件价值化法、机会成本法等几种主要方法。国外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相对较早,为我们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已有比较完善的做法,如集体行动和REDD计划,保护抵销与环境交易机制等。文章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方面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包括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行“技物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建立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制度、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互补作用、建立生态补偿区域合体机制、发挥金融机构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作用等七大方面,对完善深圳市生态补偿制度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深圳是由农村转变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文章按时间顺序划分为五个阶段,介绍了深圳市生态系统演变历程。具体分为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前期情况(1978年以前)、建立初期生态状况(1978-1985)、经济转型与生态保护区建设时期(1986-1992)、高速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阶段(1993-2002)、生态补偿建设的新高度时代(2003年后至今)。从发展历程来看,深圳市的生态补偿已由命令控制型主要依靠的法律法规做法向多种生态补偿机制转变,正因为如此,对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并提出一些新的可行操作办法显得特别迫切和重要。深圳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已经非常注重生态保护,也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但是高速的经济增长仍不可避免会对生态系统带来破坏。要找寻问题解决方案,必须先明确产生的根源所在,为此文章全面介绍了深圳市生态环境的形势、问题与原因。从河流污染、空气质量、城市噪声等环境质量的数据表现来看,深圳当前面临的生态形式还比较严峻,其表现主要有:生态补偿法规制定滞后,系统指导性差;生态补偿模式单一,实施范围有限,公众和市场参与度不够;生态补偿的标准不科学且不合理;生态补偿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等。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是生态补偿方面重治轻防,对生态效益重视不足;二是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不足,补偿标准、补偿办法设计存在技术障碍;三是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存在制度障碍;四是生态补偿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削弱了政策实际效果;五是生态效益价值的估算不容易。当前生态系统补偿最重要还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补偿和受偿双方认可的合理补偿标准尤为重要,也可以说是整个补偿制度建立的根本。在对各类生态系统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础与原则,建议在生态系统组件得到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应该根据人口数量、结构和货币购买力等因素赋予一个较大的系数。结合深圳的实际,对森林生态系统、农用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城市绿地生态系统和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等五大系统的基本情况作了详细介绍,认真研究上述五大生态系统的产品、服务与补偿标准,给出了相关的计算公式,并进行了验证,为接下来阐述全面补偿制度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深圳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建议。由于补偿机制涉及到政策工具、组织治理机制两大方面,并且由于具体的生态服务和项目的差异,政策工具和治理结构也会有所不同。本章首先分析了两类政策工具的特点和优劣,并讨论了完善监管组织治理体制的措施。根据生态系统的表象,文章分别提出了完善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措施;以及如何进行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的措施与建议。当前各地生态补偿主要还是政府为主进行组织实施,针对深圳生态补偿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文章特别指出深圳市决策部门在生态补偿建设中应该重点把握好的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措施,包括健全深圳生态补偿立法工作: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重要关系;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开展多渠道融资;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等。这些建议措施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操作体系,方便其它地区在开展工作中借鉴和参考。
刘创[10](2018)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就是指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排放的噪声进行预防,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的现象进行治理的一系列活动。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实施,需要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是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过程中的执法主体的研究。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我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进行了梳理,并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主体的混乱现状进行审视,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在此基础上,对环保部门作为我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主体的应然性进行了分析,并主张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此外,本文在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概念、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对我国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禁止与例外进行了明确列举之后,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证明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证。最后,则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的研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有效落实以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完善的责任保障机制的建立。为此目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也应设定完善的责任体系。
二、集宁市环境噪声现状及其污染防治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集宁市环境噪声现状及其污染防治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保护税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述评 |
1.3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3.1 环境保护税相关概念 |
1.3.2 环境保护税理论基础 |
1.3.3 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异同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问卷调查法 |
1.4.3 实地访谈法 |
1.5 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主要不足 |
2 环境保护税实施现状 |
2.1 样本介绍 |
2.2 税制设计现状 |
2.2.1 纳税人 |
2.2.2 税目及税率 |
2.2.3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 |
2.3 基层征管现状 |
2.3.1 部门分工现状 |
2.3.2 管户分布现状 |
2.3.3 税款征缴现状 |
2.3.4 减免优惠现状 |
2.4 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满意度现状 |
2.4.1 税收遵从度现状 |
2.4.2 税收满意度现状 |
2.5 跨部门协作现状 |
2.5.1 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现状 |
2.5.2 复核机制实施现状 |
3 关于环境保护税实施状况的访谈调研 |
3.1 访谈调研基本情况介绍 |
3.1.1 访谈目的 |
3.1.2 访谈对象 |
3.1.3 访谈设计 |
3.2 访谈调研结果整理 |
3.2.1 纳税人访谈结果整理 |
3.2.2 税务部门访谈结果整理 |
4 环境保护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4.1 税制设计问题 |
4.1.1 征税范围狭窄 |
4.1.2 税率设置不合理 |
4.1.3 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
4.2 跨部门协作问题 |
4.2.1 跨部门协作配合难度大 |
4.2.2 数据交换制度未落到实处 |
4.2.3 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搭建 |
4.3 配套制度问题 |
4.3.1 地方在征管中缺乏主动权 |
4.3.2 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成 |
4.3.3 未明确税款用途 |
4.3.4 培训形式不符合纳税人需求 |
4.4 数据质量问题 |
4.4.1 申报数据填写不规范 |
4.4.2 应税污染物计税方法不完善 |
4.4.3 个别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无从查证 |
5 环境保护税实施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
5.1 现实条件制约 |
5.1.1 开征时间较晚 |
5.1.2 地方对环境保护税重视程度不足 |
5.2 制度层面限制 |
5.2.1 跨部门协作的特殊性 |
5.2.2 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 |
5.2.3 征税对象计量技术性较强 |
6 环境保护税实施中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
6.1 调整税制设计 |
6.1.1 扩大征税范围 |
6.1.2 优化税率结构 |
6.1.3 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
6.2 强化部门间协作程度 |
6.2.1 构建跨部门高度协作机制 |
6.2.2 落实部门间数据交换制度 |
6.2.3 尽快建成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
6.3 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
6.3.1 加大地方在实际征管中的主动权 |
6.3.2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
6.3.3 确保税款专款专用 |
6.3.4 创新培训形式 |
6.4 提升数据准确度 |
6.4.1 确保申报数据质量 |
6.4.2 健全污染物监测技术 |
6.4.3 补充修订排污系数法和核定计算法 |
7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2)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问题的引出 |
一、过错 |
(一)过错的概述 |
(二)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反思 |
(三)过错的认定 |
二、噪声污染行为 |
(一)“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 |
(二)“噪声污染”定义的局限性 |
(三)修改“噪声污染”法律定义 |
三、噪声污染损害事实 |
(一)“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概述 |
(二)当前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证明标准的窘境 |
(三)调整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证明标准 |
四、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一)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概述 |
(二)实务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三)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
(四)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3)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洪江镇防洪规划设计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项目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概况 |
1.3 理论研究的内容与技术方法 |
第2章 防洪形势分析及防洪减灾总体规划 |
2.1 工程概况 |
2.2 防洪、治涝工程现状 |
2.3 城镇总体规划 |
2.4 防洪规划总体思路及原则 |
2.5 防洪规划总体安排 |
2.6 防洪规划总体布局 |
第3章 设计洪涝水计算 |
3.1 流域概况 |
3.2 气象 |
3.3 水文基本资料 |
3.4 设计洪水 |
3.5 水面线计算 |
3.6 设计涝水 |
第4章 防洪工程措施 |
4.1 工程规划方案 |
4.2 堤防工程 |
4.3 河道治理 |
4.4 水生态水景观工程 |
4.5 雨洪利用工程 |
4.6 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
4.7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
4.8 治涝工程 |
第5章 防洪非工程措施 |
5.1 防洪管理 |
5.2 防洪指挥系统 |
5.3 防洪预案 |
5.4 应急管理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4)温州市恰威斯五金有限公司年产锌合金拉手24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项目编制依据 |
1.2.1 国家法律、法规 |
1.2.2 地方法规 |
1.2.3 有关技术规范 |
1.3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3.1 项目工程组成 |
1.3.2 项目四至关系 |
1.3.3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及性质 |
1.3.4 主要设备 |
1.3.5 职工人数和运营天数 |
1.4 建设项目所在地简况和企业相关规划符合性简要分析 |
1.4.1 地理位置 |
1.4.2 自然环境 |
1.4.3 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
1.4.4 空港新区环境重点准入区(0303-VI-0-3) |
1.4.5 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 |
1.5 拟建设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测评及相应环境问题研究分析 |
1.5.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
1.5.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
1.5.3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
1.5.4 声环境质量现状 |
1.6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
1.7 环境评价适用标准 |
1.7.1 环境评价质量标准 |
1.7.2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标准 |
第2章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2.1 生产工艺分析 |
2.1.1 施工期产污环节 |
2.1.2 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
2.2 污染源强分析 |
2.2.1 废水 |
2.2.2 废气 |
2.2.3 噪声 |
2.2.4 固废 |
第3章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
3.1 水污染防治措施 |
3.2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
3.2.1 有机废气处理方法 |
3.2.2 抛光粉尘 |
3.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3.4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
3.5 污染源监测计划 |
3.6 三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管理制度 |
第4章 环境影响分析 |
4.1 施工期环境影响简要分析 |
4.2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
4.2.1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
4.2.2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
4.2.3 声环境影响分析 |
4.2.4 固废影响分析 |
4.2.5 风险分析 |
第5章 项目审批符合性分析 |
5.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原则 |
5.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 |
5.3 建设项目其他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要求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项目分析概况 |
6.2 主要污染物及环境分析结论 |
6.3 环评总结论 |
6.4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图 |
致谢 |
(5)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 |
(二) 国外研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访谈调查法 |
(三) 个案研究法 |
(四) 归纳总结法 |
五、研究思路 |
(一) 研究路线图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工具 |
一、基本概念 |
(一) 环境污染 |
(二) 环境信用体系 |
(三) 治理 |
二、理论工具 |
(一) 社会治理理论 |
(二) 公共选择理论 |
(三)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第二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金字塔”模式 |
一、政府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主要行使监管职能 |
(一) 做好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 |
(二) 发挥环境信用体系治理、预警与防范三大功能 |
(三) 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实践应用的六大运行机制 |
(四) 建立工作沟通、环保执法与宣传引导三大保障机制 |
二、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 |
(一) 逐步树立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二) 初步建立起环保内控机制 |
(三) 配合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三、第三部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大力配合政府开展共治 |
(一) 金融机构发挥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
(二) 环保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自我规范和约束 |
(三) 环评机构加强项目评估,提出污染防治建议 |
(四) 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政府科学评价 |
(五) 环保组织引导公众维权,对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
四、社会公众作为监督者,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一) 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体系建设 |
(二) 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声讨污染行为 |
第三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
一、政府角度 |
(一) 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还有待强化 |
(二) 没有精准认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六大运行机制亟需健全 |
(四) 环保执法和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仍待完善 |
二、企业角度 |
(一) 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 |
(二) 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
(三) 企业污染治理投入水平不高 |
三、第三部门角度 |
(一) 金融机构绿色杠杆作用效能还有待提升 |
(二) 环保协会行业自律职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
(三) 环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
(四) 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有待发展壮大 |
(五) 环保组织公益维权力度不大 |
四、社会公众角度 |
(一) 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 |
(二)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公众参与度有待提高 |
(三) 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 |
第四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环境污染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各方职能未有效发挥 |
(一) 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责 |
(二) 政府简政放权改革任重而道远 |
(三) 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共治的责任意识不强 |
二、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较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
(一) 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决策权重分配不均 |
(二) 立宪和立法阶段缺失,行政和司法阶段矛盾突出 |
(三) 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导致公共选择决策次优化 |
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 |
(一) 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
(二)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盲目提高外部成本 |
(三) 企业发展过程中忽视了人的价值 |
第五章 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一) 美国 |
(二) 欧盟 |
(三) 日本 |
二、国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一) 广东省 |
(二) 浙江省 |
(三) 南通市 |
三、启示 |
(一) 法律保障健全与否是国内外体系建设的本质区别 |
(二) 政府部门的主导是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健全深化 |
(四)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 |
(五) 发挥企业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六) 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是影响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素 |
第六章 构建“同心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 |
一、政府层面 |
(一) 强化顶层设计,提升和优化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 |
(二) 提升功能定位,发挥环境信用对M市发展助推作用 |
(三) 优化运行机制,实现四大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 |
(四) 健全保障机制,支撑环境信用体系合法合规运转 |
二、企业层面 |
(一) 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二) 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三) 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 |
三、第三部门层面 |
(一)金融机构要创新开发绿色产品,提高绿色杠杆效用 |
(二) 环保协会要诚信自律,引导会员形成环保自觉 |
(三) 环评机构要提高专业性,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 |
(四) 信用中介机构要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政府科学决策 |
(五) 环保组织要借鉴国际组织先进经验,提供维权服务 |
四、社会公众层面 |
(一) 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和监督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二) 新闻媒体要拓展宣传曝光途径,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研究 ——以苏州市S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的研究情况 |
1.2.1 国外相关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相关研究进展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的发展研究 |
2.1 国家层面环保信用体系相关发展历程 |
2.2 省级地方环保信用体系发展简述与研究 |
2.2.1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发展研究 |
2.2.2 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发展研究 |
2.2.3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发展研究 |
2.2.4 上海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研究 |
2.3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发展简述与研究 |
2.4 当前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的比较研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苏州市环保信用体系研究 |
3.1 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纲要解读 |
3.2 苏州市环保信用体系的现状研究 |
3.2.1 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 |
3.2.2 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
3.2.3 信用评价结果 |
3.2.4 现状总结 |
3.3 评价对象与信息收集的改进建议 |
3.3.1 扩大参评对象范围 |
3.3.2 企业环保信息的自主申报 |
3.4 评价指标的分析与改进 |
3.4.1 明确划分严重失信行为 |
3.4.2 提升鼓励性指标作用 |
3.4.3 综合考量社会影响因素 |
3.5 评价标准与方法的建立与探讨 |
3.5.1 环保信用基础评价的建立与完善 |
3.5.2 环境行为信用记录评价模式的建立 |
3.6 体系执行与推广的建议与讨论 |
3.6.1 完善现有信用动态共享机制 |
3.6.2 基于GIS的信用信息的管控与应用 |
3.6.3 优化体系执行环境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S公司的环保信用评价研究 |
4.1 企业的基础情况及评价环境 |
4.1.1 基础资料 |
4.1.2 企业周边的环境质量 |
4.2 企业的生产情况 |
4.2.1 标识、标签印刷生产 |
4.2.2 印刷版制作生产 |
4.2.3 生产用原辅料情况 |
4.3 企业的污染防治 |
4.3.1 废水排放情况 |
4.3.2 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
4.3.3 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 |
4.3.4 噪声污染防治 |
4.4 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
4.4.1 EHS管理体系 |
4.4.2 水污染防治程序 |
4.4.3 空气污染防治程序 |
4.4.4 废弃物处理管控程序 |
4.4.5 厂房环境管理要求 |
4.5 调查总结与反馈 |
4.6 基于S公司调查结果的实例评价 |
4.6.1 基于现行标准的评价 |
4.6.2 基于研究改进内容的评价与分析 |
4.6.3 评价情况的比较分析 |
4.6.4 评价体系的新进展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7)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概述 |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概念和来源 |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特点分析 |
(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危害 |
1. 生理危害的表现形式 |
2. 心理危害的表现形式 |
二、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现状考察 |
(一)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严峻形势 |
(二)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现状 |
1. 立法体系 |
2. 实施情况 |
(三)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界定不够严密 |
2. 低频噪声排放标准不明确 |
3. 行政管理机制不健全 |
4. 诉讼中受害方救济难 |
三、域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 |
(一)域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
1. 美国 |
2. 德国 |
3. 日本 |
(二)域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经验借鉴 |
1. 加快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立法进程 |
2. 明确新型环境噪声污染源标准 |
3. 细化行政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
4.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四、完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
(一)健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
1. 明晰污染的界定标准 |
2. 制定新型噪声污染源标准 |
(二)巩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体制 |
1. 明确职责分工 |
2. 丰富执法手段 |
3. 加大处罚力度 |
4. 提高专业素质 |
(三)改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司法制度 |
1. 完善环境噪声污染诉讼举证制度 |
2. 明确环境噪声致害裁判标准 |
3. 建立环境噪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四)完善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制的其他建议 |
1. 加强宣传教育 |
2. 合理规划场所 |
3. 提高监测技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环境噪声标准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以天津市住区声环境调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框架 |
1.3 环境噪声现状分析 |
1.3.1 环境噪声治理状况 |
1.3.2 环境噪声投诉状况 |
1.3.3 天津市环境噪声问题处理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 噪声标准相关技术综述 |
1.5.1 噪声标准法规分类介绍 |
1.5.2 噪声评价指标介绍 |
1.5.3 噪声控制新技术介绍 |
1.6 研究意义和价值 |
1.6.1 研究意义 |
1.6.2 研究价值 |
1.7 本章小结 |
第2章 环境噪声标准的历史分析和经验借鉴 |
2.1 环境噪声标准发展历史分析 |
2.1.1 国外环境噪声标准发展历史 |
2.1.2 国内环境噪声标准的发展 |
2.2 各国环境噪声标准对比研究 |
2.2.1 环境噪声标准制定的依据 |
2.2.2 环境噪声标准数据获取方法 |
2.2.3 环境噪声标准的评价指标 |
2.2.4 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
2.2.5 环境噪声标准比较总结 |
2.3 我国环境噪声标准的问题总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噪声反应调查的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优化研究 |
3.1 天津市居民对环境噪声反应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
3.1.1 调查内容 |
3.1.2 调查问卷设计 |
3.1.3 调查范围的确定 |
3.1.4 问卷发放情况 |
3.2 环境噪声测量 |
3.2.1 测量前期准备 |
3.2.2 环境噪声声压级测量结果 |
3.2.3 物理测量结果分析 |
3.3 现行环境噪声标准适应性研究 |
3.3.1 我国环境噪声标准实施效果研究 |
3.3.2 我国环境噪声的数据获取方式适用性研究 |
3.3.3 我国环境噪声标准限值适应性研究 |
3.4 环境噪声标准的优化措施研究 |
3.4.1 环境噪声标准限值优化研究 |
3.4.2 环境噪声标准新型实施方法的可行性研究 |
3.5 环境噪声标准优化措施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优化措施确立 |
4.1 专家调查方法基本情况 |
4.1.1 专家调查内容 |
4.1.2 专家调查成员特征 |
4.2 环境噪声标准的优化措施完善 |
4.2.1 环境噪声限值调整需求研究 |
4.2.2 环境噪声标准新型实施方法完善 |
4.2.3 环境噪声联合治理方法研究 |
4.3 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优化策略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体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进展述评 |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与外延 |
二、生态补偿的主客体 |
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补偿的标准 |
四、生态补偿的效率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 |
第二章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生态系统与生物资源的经济性质 |
一、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功能归因 |
二、生态系统服务 |
三、生物资源的经济学性质 |
第二节 生态资源外部性与公共产品属性的定价理论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生态资源外部性理论 |
三、生态环境价值论 |
第三节 计量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操作方法 |
一、市场法 |
二、替代市场法 |
三、条件价值法 |
四、机会成本法 |
第三章 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农业环境服务付费 |
一、美国的农业生态实践 |
二、欧盟生态补偿实践 |
三、日本生态补偿实践 |
第三节 集体行动基金和REDD+ |
一、集体行动基金 |
二、REDD+ |
第四节 保护抵消与环境交易机制 |
第五节 经验与启示 |
一、转变农业生产方式 |
二、“技物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 |
三、建立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制度 |
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五、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互补作用 |
六、建立生态补偿区域合作机制 |
七、发挥金融机构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作用 |
第四章 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制度建设历程 |
第一节 由农村生态系统向城市生态系统的转变 |
一、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前期情况 |
二、深圳市的建立与初期生态(1978-1985) |
第二节 经济体制变革与生态补偿制度协同发展 |
一、经济转型与生态保护区建设(1986-1992) |
二、高速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1993-2002) |
第三节 生态体统制度建设的新高度 |
第四节 深圳市落实生态系统补偿的措施与效果 |
一、深圳市执行补偿生态系统制度的措施 |
二、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
第五章 深圳市生态环境的形势、问题与原因 |
第一节 深圳市城市生态环境基本形势 |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的变化趋势 |
二、深圳市发展面临的生态约束因素 |
第二节 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补偿法规制定滞后,系统指导性差 |
二、生态补偿模式单一,实施范围有限,公众、市场参与度不够 |
三、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灵活性,忽略了部分群体对社会发展的诉求 |
四、生态补偿的标准制定不够科学和不合理 |
五、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 |
六、生态补偿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
七、深圳尚未建立生态补偿绩效评估方式,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
第三节 深圳生态补偿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生态补偿方面重治轻防,对生态效益重视不足 |
二、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不足,补偿标准设计存在障碍 |
三、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存在制度障碍 |
四、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 |
五、生态补偿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削弱了政策实际效果 |
六、生态效益价值的估计和计算不易 |
第六章 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确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与原则 |
一、深圳市生态子系统分类 |
二、深圳市生态子系统基本状况 |
三、生态系统补偿价值确定的方法与原则 |
第二节 深圳市林地生态补偿标准 |
一、森林系统的产品、服务与补偿标准 |
二、深圳市林地生态元素价值确定方法 |
第三节 深圳市湿地生态资源补偿标准 |
一、湿地的功能与深圳市湿地 |
二、深圳市湿地生态元素价值确定方法 |
第四节 深圳市城市绿地、近岸海域生态资源价值评估 |
一、深圳市湿地生态元素价值确定方法 |
二、近岸海域生态资源价值评估 |
第七章 全面完善深圳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政策工具的选择 |
一、命令与控制 |
二、基于市场的生态环境政策 |
第二节 完善监管组织治理体制 |
一、推动环保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
二、创新环境监管治理结构 |
三、把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
四、强化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完善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措施 |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机制措施 |
二、废气排放治理 |
三、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
第四节 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 |
一、创建现代生态城市 |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
四、加强海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
五、增加城市绿量 |
第五节 市级决策部门应该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
一、健全深圳生态补偿立法工作 |
二、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重要关系 |
三、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多渠道融资 |
四、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基本问题 |
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概念及其特点 |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概念 |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特点 |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现状、危害及其成因 |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现状 |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危害 |
(三)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成因 |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演变 |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酝酿阶段 |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产生阶段 |
(三)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立法发展阶段 |
第二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中的执法主体 |
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主体及其职责 |
(一)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
(二) 由环保部门接受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 |
(三) 对建筑施工行为的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主体 |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主体的混乱 |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执法难度大 |
(二) 环保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选择 |
三、环保部门作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主体应然分析 |
(一) 环境执法的专业性不适合集中执法 |
(二) 环境执法机构监管建筑施工噪声 |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多部门联动机制 |
(一) 监管职责不明下的联动机制缺位 |
(二) 明确环境部门及其他各部门的职责 |
第三章 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法律监管 |
一、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法律规制现状 |
(一)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概念 |
(二)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特点 |
(三)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禁止与例外 |
(一)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禁止 |
(二)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禁止的例外 |
(三) 对例外规定中特殊需要的限制 |
三、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证明问题 |
(一)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证明之立法 |
(二) 夜间施工噪声出具证明主体的混乱 |
(三) 夜间施工证明主体明确为建设主管部门 |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
一、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处罚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很严重 |
(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之规定 |
(三) 建筑施工噪声违法处罚罚款的不确定性 |
(四) 地方性立法的落实 |
二、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行为之处罚 |
(一) 违反排污申报制度无具体罚款罚则 |
(二) 比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 |
(三) 比照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的困惑 |
(四) 法律修改中的比照规范的消失 |
三、施工单位拒绝现场检查之处罚 |
(一) 比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 |
(二) 被比照的处罚缺乏威慑性 |
(三) 比照适用废除后的选择 |
四、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违法之处罚 |
(一) 环境执法解释的模糊性 |
(二)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缺陷弥补 |
(三) 地方性立法的不足与期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集宁市环境噪声现状及其污染防治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保护税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为例[D]. 姚悦.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2]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D]. 田雅敏. 吉林大学, 2020(08)
- [3]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洪江镇防洪规划设计与研究[D]. 丛野. 南昌大学, 2019(01)
- [4]温州市恰威斯五金有限公司年产锌合金拉手24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D]. 刘赛君. 温州大学, 2019(04)
- [5]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宋婧. 苏州大学, 2019(06)
- [6]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研究 ——以苏州市S公司为例[D]. 崇佳文. 苏州科技大学, 2019(01)
- [7]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D]. 李林. 河南大学, 2019(01)
- [8]环境噪声标准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以天津市住区声环境调查为例[D]. 张子牙. 天津大学, 2018(06)
- [9]深圳市生态系统补偿体制机制研究[D]. 林逸涛. 武汉大学, 2018(01)
- [10]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创. 苏州大学,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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