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转型时期的证券商资产重组(论文文献综述)
孙菲菲[1](2019)在《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下文简称为“场外市场”)是一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服务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区域金融的直接融资发展。这对于直接融资中的基础性经济金融、结构化产业融资发展、区域经济融资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体系发展的意义重大。场外市场的深化改革和加速发展,建设功能完善立体覆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十九大之后国家金融体系改革深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学术研究中对场外市场的关注还显不足,对于场外市场的发展和功能构建缺乏理论化的总结和实证性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选题定位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发展比较研究,基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的结构性功能对比研究和实证分析,总结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发展特征及功能特点,中美场外市场的功能类比和功能差异,并检验制度要素对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调节作用,从而归纳出对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借鉴与启示。本文遵循比较研究的技术路线,通过国际场外市场发展实践比较经验总结出一般性的场外市场发展特征,归纳场外市场发展的动因、过程、调节因素以及结果,并进一步聚焦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系统性比较分析。首先,美国和中国在国情、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不同,但是两者都是全产业链和多区域的大国经济结构,场外市场的规模也相近,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其次,中美两国在制度要素特征上存在显着的差异,有助于检验制度环境对于场外市场的调节作用。由此,本文通过对两国场外市场发展和发展特点以及场外市场挂牌公司的数据进行比较,从功能构建和制度因素的调节作用方面,对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特征进行数据描述和计量检验,从而最后归纳出本文关于中美场外市场发展比较分析的研究结论。本文的分析发现,中国和美国的场外市场在发展动因和制度设计上有整体相似性和诸多特征区别。美国的场外市场发展动因之一是企业对挂牌市场的分层需求,而中国场外市场的发展则受到了流动性需求的推动。通过实证分析,首先本文发现中国场外市场在规模上迅速赶超美国,但交易的活跃度、挂牌企业规模和和结构上仍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中国场外市场企业的平均收入和平均市值均远小于美国,且中国的行业集中度和区域集中度高于美国;再次,本文还发现中美两国场外市场在功能上呈现共性和差异性,两国场外市场都具有信息发现功能、技术创新和提升企业价值的功能,但两国场外市场在平滑风险、帮助企业获取金融资源方面具有差异性,同时没有发现中国市场对公司治理有显着的积极作用。同时,本文认为场外市场作用的差异源自于中美两国的制度环境差异,进而对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场外市场的功能作用进行了理论化的归纳。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总结了对中国场外市场功能完善发展的建议:中国场外市场在不断完善现有规则之外,应探索除财务绩效和规模之外的分层标准,并在制度环境支持的地区率先进行尝试,最大化发挥当下场外市场的作用。长期而言应对制度环境进行完善,如增加司法投入和资源、增加市场化程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形成市场的风险文化、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其他金融制度(如银行和主板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互动和联系(如升降板制度),可以更好地释放场外市场的潜力。
陈洁[2](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提出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窦鹏娟[3](2014)在《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上世纪70年代的衍生金融革命开启了一个金融衍生品的新时代,但金融衍生品在发展的道路上却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逐渐呈现出一种异化的倾向,从最初的风险管理工具沦为了投机工具,投资者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一个危机四伏的领地。“买者自负”是市场交易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金融衍生品市场亦是如此。但是这一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现实中正是由于这些条件往往得不到满足才引发了“买者自负”原则与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冲突的有效办法,不是放弃遵守“买者自负”原则,而是对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对这一领域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的必要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因此应运而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不仅是源于对契约自由的相对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于衡平理念保护投资者的需要,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也可以通过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招牌理论得到解释。投资者适当性不应局限于个人投资者群体,事实证明机构投资者往往也存在着适当性的问题。金融机构缺乏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动性是当前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要症结所在,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有望化解这一症结。通过赋予金融机构依据投资者所提供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分和管理的权利,利用金融机构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激发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动力,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责任方面的良性互动。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援引适当性规则转移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但也应按照“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承担特定情形下的自己责任。金融衍生品交易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就是投资者利用所占有的信息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博弈和作出决定的过程。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矫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办法,就是进行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应以保护投资者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真正为投资者而披露,令投资者成为信息披露的最终受益人。为此,构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一项完整的制度须以一定的惩罚机制作为保障,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必须通过责任机制的完善得到解决。对于投资者而言,最切实的保护莫过于以民事赔偿责任弥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鉴于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现实困境,我们还应积极探索诉讼之外的其他路径,行政分配补偿程序也许能为我们走出困境提供一种路径。金融衍生品是特殊的复杂型金融工具,但金融机构却总是试图使投资者对于金融衍生品的认识简单化。产品说明和风险告知本是金融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尽的义务,但现实中金融机构履行该义务时却存在着形式化和随意化的现象。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各种不当说明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制手段似乎陷入了困境。在现代金融市场上,赋予金融机构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现实的需要。在金融衍生品销售过程中,适当的劝诱不可避免。劝诱行为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根基。金融衍生品交易虽然不能排斥经营者的劝诱活动,但是在劝诱中却必须把握适度原则,既要遵循适当劝诱,也要禁止各种不当劝诱行为。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衍生品劝诱行为的规制效果有待改进。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存在的不实说明和不当劝诱等行为,有必要在交易中引入冷静期规则。冷静期规则是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各种不当经营行为的重要方法。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引入该规则对经营者、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都有积极意义。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应遵循“例外性规则从严适用”原则,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避免该规则的滥用而引发其负面效应,维持金融衍生品原有的、稳定的交易秩序。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应是适度的倾斜保护。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不仅应具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投资者的成熟和成长,使投资者最终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真正拥有金融衍生品投资和交易的能力。
韩朝炜[4](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谢乐斌[5](2010)在《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环节。证券公司承担企业上市推荐、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自营投资等多项业务,是资本市场当中的最重要的中介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越来越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多次引发了金融危机,在世界金融危机中,许多着名的投资银行也未能幸免于难。最近几年中国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伴随着经营业绩继续下滑以及资金和财务状况日趋严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数据显示,2004年度我国证券公司为131家,2009年度我国证券公司缩小为107家,期间有多家证券公司因风险过大或经营失败被重组、关闭和撤销。为什么中国证券公司产生的风险如此巨大?多数观点认为是券商内部管理混乱所致,证监会在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也这样认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存在联系,但又有根本的区别,治理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是公司治理缺陷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风险,但问题如此普遍和严重,引发我们不得不从制度层面来思考券商的治理问题。本文逻辑循序和基本框架是:首先是探讨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对证券公司制度变迁及风险行为进行历史考察;然后在理论和现实的把握上,提出假说并对此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分析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第一章为导论。本章首先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进行了描述,发现证券公司风险行为造成了整个行业的风险,以此说明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文献综述,找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并在前人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主要准备解决的问题。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与主要创新点等。第二章是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什么是风险行为?证券公司风险行为有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如何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测度?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跟哪些因素有关?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论文探讨了证券公司治理及其评价指标体系,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关系;分析了证券公司行为的制度环境,研究了制度变迁及制度环境因素测量的方法,最后就制度变迁、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总结,为后面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基础。第三章主要是对中国证券公司制度变迁与风险行为进行考察。首先对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历史背景进行介绍,探讨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历程;其次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现状,在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西方国家的基本情况总结出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接着探讨了中国经济转轨与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行为制度环境变迁及其主要阶段,并对此进行了理论解释;最后总结了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类别,并对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对制度变迁与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进行实证。在前面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设计的基础上,考察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对于这种风险行为的抑制作用。但由于证券公司治理数据无法取得,本文主要从横截面的市场化相对程度差异和纵向的监管环境变化探讨制度环境,并且根据样本期间整体监管环境的变化,考察制度环境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相互关系。在这一章采用Eviews软件进行分析,由于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可得仅采用资产负债率代表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制度变量则包括市场化指数和政策虚拟变量等。第五章主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产权的制度安排,探讨了产权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其次对中国证券公司融资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融资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的影响;接着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交易的相关制度安排,探讨了交易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影响;最后还对中国证券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监管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风险管控的影响。第六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发现经济转轨的中国,国有产权控股,政府隐性担保和干预对证券公司行为的影响最为严重,而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使得证券公司违规和风险行为无处不在。要减少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必须积极推动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许多资料也难以得到,论文在最后总结了自己的缺陷,并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胡延平[6](2006)在《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制,在西方国家也有一个争论的时期。在古典经济学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国家对经济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政策,即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然而,随着产业革命的深化,新技术被不断发明和运用于生产过程,与此同时,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也日益暴露出自身无法解决的弊端,如垄断、外部性问题的存在等等。多年的市场主义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仅具有局限性和缺陷,而且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存在着失灵的情形。由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所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畅就是市场失灵,主要表现有:外部负经济效果、垄断性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供给不充分、不对称信息下的商品交易、社会收入分配不均、宏观经济波动等。从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给西方发达国家带来很大冲击,需要新的理论与政府来引导经济走出危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脱颖而出。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施以凯恩斯主义为基础的“罗斯福新政”,除了宏观的刺激需求的政策外,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部门加强规制也是罗斯福新政的重要内容。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突出了政府赤字支出对总需求的扩张作用,认为在总需求不足,即经济陷入产出水平远远低于潜在产出水平的状况下,如果政府增加其购买量,总需求就会增加。此后,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放弃了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采取更加扩张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对经济的各个方面都采取积极的干预。伴随着微观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家开始就生产者福利、消费者福利及政府规制的必要性、绩效等问题展开讨论,自然垄断理论、外部性理论、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博弈理论及信息经济学理论为政府规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方法。一个有效的政府和一个较为完备的市场机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政府中心主义和市场中心主义的偏狭观点对于经济发展是有害的,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面的作用都可能造成灾难性的结果。政府与市场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而是二者有机的配合和协调的问题,必须辩证地思考二者之间的关系,抛弃意识形态上的偏见,开展政府与市场的沟通和合作,平衡二者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日趋重要。然而,建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
朱焕强[7](2006)在《货币资本证券化进程中的私法变迁 ——以投资者私权保护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今人创造和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而创造和拥有财富的方式正变得越来越不可思议,货币资本的证券化就是其明证。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实实在在的经济活动被虚拟成全新的形式,权利成了更为抽象而极具流动性的证券。证券化的趋势日渐明显,由证券化推动形成的虚拟经济正成长为经济发展的主导部分,而证券也逐步成为人们拥有财富的重要方式。如果说此前以公司为主导的社会称为“公司化社会”,那么我们正朝着“证券化”社会的方向发展。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最为核心的领域,是财富创造和权利交换的场所,本质上是平等主体设定和实现权利义务的舞台,私法关系是其基础法律关系。又因证券化而发生发展的私法关系相对于简单商品经济来说,更为高级、更为复杂,更具社会性,正因为此,也是公法介入最为深刻和广泛的领域。自罗马法以来的私法经历资本主义兴起完善之后,因应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迁,这个过程仍将永不停息。私法变迁看似一个个偶然事件的促成,实际上缘自调整社会经济秩序和实现私法价值的需要,私法的理念、私法的制度、私法的调整方法在百年来的证券化进程中自觉和不自觉发地生着变迁。对权利证券化并进入证券市场发生哪些变化,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什么新的特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出现怎样的特征,私法因此呈现和将要呈现怎样的变迁等等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和理论升华,为私法体系的完善进行必要的知识积累,是令人心驰神往的事情。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 “引言”从证券化的发展趋势入手,以功能为视角对证券化进行界定并提出其法学课题,在此基础上导出本文的意旨、思路和组织架构。 第一章“私法视野中证券化之基础性研讨”着重考察并试图构建证券化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私法的视角对证券化过程中至为关键的货币、资本、证券三个概念予以解析;对因证券化而生成的股权、新型债权、衍生品权利的构成、特征、保护的特色予以解析;运用法社会学方法对证券化发生发展的社会经济、制度、技术和文化基础进行探寻和分析;尝试性地对证券化、私权保护和社会发展相互间的因缘互动关系给予历史地、现实地和前瞻性地勾勒。整章贯穿如下思路:以货币为研究起点,考察货币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及其对民事权利的影响和私法因此所发生的变迁,进而探讨和挖掘证券化发生发展的主客观基础,最后从宏观层面抽象出证券化、私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一般关系。 第二章“证券化进程中私法变迁的理论分析”认为证券化的发生发展最初源于其经济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急需资本市场解决企业资本融通,
苏文治[8](2006)在《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研究》文中提出建立证券市场监测系统对市场微观参与主体的发育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测,有利于客观评价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本文在对证券市场风险承受者和风险策源地的分析基础上,构建了证券市场监测“6+1”指标体系:包括上市公司监测子系统A1,证券商监测子系统A2,证券投资基金监测子系统A3,个人投资者监测子系统A4,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测子系统A5,交易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贯彻监测子系统A6,证券市场一般运行的监测子系统A7。然后,以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为基础,选取适宜的指标,构建起证券市场监测评价体系,探讨了适当的权重选择方法。最后,依据建立的评价体系,在现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采用主成分赋权法合成证券市场监测指标,对我国证券市场自1992年建立以来的各年运行情况分析,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 1.建立了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在对市场微观参与主体特点的深入分析基础上,深入收集相关数据,构建了一套较完整的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初步弥补了缺乏监测指标体系的空白。 2.建立了证券市场监测评价体系。在监测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综合性精简性为原则筛选出统计指标,构建证券市场监测的评价体系层次机构模型,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7个指标,第二层有19个指标,第三层有96个指标。 3.合成证券市场监测综合指标。在现有统计数据条件下,依据研究对象的特点,采用多元统计方法合成证券市场监测综合指标,客观评价十六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 4.为在实践中建立起证券市场监测体系,从理论和有效实施的角度提出了有前瞻性的建议。
姜立文[9](2005)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对策》文中研究指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创新。日本、加拿大许多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 在WTO体制下,改革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培育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中国金融业“航空母舰”,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是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论文以探讨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深入,而不是面面俱到。论文主要采用对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第一节首先对控股公司的概念、控股的含义和控股公司的种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类型和法律特征,并对相关概念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具体的演变历程与原因,同时介绍了英国、日本、韩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革。第三节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制度。第一节研究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首先分析加入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接着分析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最后探讨金融混业经营的动因。第二节比较混业经营相关组织制度。对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和英国“金融混合体”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三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启示。第三节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 第三章研究金融“防火墙”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金融防火墙的概念和种类,探讨金融防火墙存在的原因。第二节比较分析美国和日本法定金融防火墙制度的
张志红[10](2005)在《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券业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空白到初具规模的发展过程。1985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试办,诞生了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从此以后,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突飞猛进,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公司总数已达133家。但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国内证券公司在治理建设上并没有取得同步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之所以将公司治理的研究投向我国证券公司,不仅因为证券公司作为现代企业有对治理机制的一般性要求,而且也是因为证券公司在我国企业制度中所具有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表现在:证券公司拥有明显大于绝大多数工商企业的资产、资本规模,具有资源密集,特别是现金、证券以及人力、信息资源密集的特性。这就决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成为社会资本形成、运动机制的主要中枢之一。也使得对证券公司治理的研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有意义。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证券公司虽然在组织框架上基本上都设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但其功能和相互关系却有很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三会”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分权和制衡的关系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治理机制虚置;外部治理机制缺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尤其缺乏长期激励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正是由于存在上述治理缺陷,导致公司运作极不规范,使中国证券公司在面临市场调整的困难时期,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近几年来,已陆续有17家公司被关闭或托管。在分析这些公司风险形成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往往是根本性原因,主要有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两大问题。因此,如何健全完善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如何提高证券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不仅具有理论探讨意义,更具有在理论探讨基础上服务于实践的迫切需求。从表面上看,证券公司治理是由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风险事故引发的,实际上证券公司治理兴起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背景。具体而言,研究和设计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的目标模式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证券公司的特殊性。与非金融公司相比,证券公司在经营目标、行业管制、市场竞争度、资本结构、委托—代理关系、并购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研究和设计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的影响。总结国际上可供选择的几种不同的证券公司治理的现实模式,全面研究每一种模式的发展历史、现状及演变趋势,认真比较其优点与不足,提供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和教训。证券公司治理模式的设计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风险的特性,满足金融风险控制的需要是证券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基本标准之一。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各种体制性矛盾可能对金融机构及其治理结构改革产生巨大的影响。本论文研究遵循以下思路:从公司治理理论和原则出发,参考海外证券公司治理的模式,系统分析当前中国证券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从中国证券公司退出反思证券公司治理的缺陷,对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内控和风险管理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借鉴境外证券公司治理评级机构的评级经验,尝试建立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最后,针对当前中国证券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按照上述研究目标,本文主要按以下逻辑展开:首先从公司治理的概念出发,明确公司治理概念的内涵。从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开始,根据OECD的公司治理目标,类比分析国际上通行的公司治理模式。特别是针对证券公司治理特点,系统分析了美国投资银行、日本证券公司和香港大福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特点。其次通过系统分析证券行业的生态环境,围绕行业集中度、产品差别化、企业规模等归纳中国证券行业的特点。重点针对股权结构、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缺陷、监事会地位、激励机制、内部人控制、外部治理结构缺失和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研究。第二,通过对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的研究反思证券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明确提出了对改善公司治理的六点启示,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制度建议。接着围绕证券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进行专题研究,该项研究深入证券公司内控实际和各项业务内控措施,对集中监控系统和风险三级管理体系进行了剖析,提高了论文的实证价值,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第三,对中国证券公司治理评级进行创新性研究,通过有效借鉴海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结合中国证券公司治理实际,尝试建立了中国证券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从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关键人约束激励机制、股东权利、透明度和董事会运作等五个方面列出了40个具体问题,分别进行打分,并规定了各项指标权重,得出最后综合评价分数。最后,在充分研究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合理借鉴海外证券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公司治理实际,提出了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操作性的十条政策建议措施。力求通过对证券公司治理模式的不断改善,整体提高中国证券公司治理水平,提升行业声誉。
二、经济转型时期的证券商资产重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转型时期的证券商资产重组(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核心概念界定 |
1.2.1 金融结构与比较金融结构 |
1.2.2 比较制度分析理论 |
1.2.3 场外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
1.2.4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2.文献综述:比较金融结构与场外市场发展 |
2.1 比较金融结构:功能金融观的理论分析 |
2.1.1 金融结构相关理论研究回顾 |
2.1.2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功能纬度 |
2.1.3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动态演绎 |
2.2 比较金融制度:最适金融结构的理论分析 |
2.2.1 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与金融结构 |
2.2.2 制度经济学理论与金融结构 |
2.2.3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发展方向 |
2.3 基于比较金融结构的场外市场发展 |
2.3.1 场外市场相关理论研究回顾 |
2.3.2 场外市场与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
2.3.3 场外市场与金融结构的作用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金融体系与场外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 |
3.1 金融体系发展的比较分析 |
3.1.1 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2 英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3 日本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4 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2 各国金融结构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分析 |
3.2.1 美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2 英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3 日本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4 德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3 场外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制度要素分析 |
3.4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3.5 本章小结 |
4.美国场外市场的结构、制度要素与发展 |
4.1 美国场外市场结构 |
4.1.1 OTCBB |
4.1.2 OTC Markets |
4.2 美国场外市场的制度要素与发展 |
4.2.1 分层体系 |
4.2.2 交易制度、退市制度和转板制度 |
4.2.3 监管体系:NASD监管 |
4.2.4 信息披露 |
4.3 美国场外市场的功能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5.中国场外市场的结构、制度要素与发展 |
5.1 中国场外市场结构 |
5.1.1 新三板 |
5.1.2 四板市场 |
5.2 中国场外市场的制度要素与发展 |
5.2.1 分层体系 |
5.2.2 交易制度、退市制度、转板制度 |
5.2.3 监管体系:证监会监管 |
5.2.4 信息披露 |
5.3 中国场外市场的功能总结 |
5.4 本章小结 |
6.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金融制度量化研究 |
6.1 研究思路与方法 |
6.2 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状况的比较分析 |
6.2.1 中美场外市场的规模对比 |
6.2.2 中美场外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对比 |
6.2.3 中美场外市场的市场结构对比 |
6.3 中美制度环境对场外市场作用的实证分析 |
6.3.1 样本选择、变量选取及度量 |
6.3.2 数理模型构建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发达经济体与转型经济体场外市场的比较金融制度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建议 |
7.3 研究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理论价值 |
三、选题的实践价值 |
第二节 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的评价与趋势展望 |
第三节 论文的逻辑思路与结构安排 |
第四节 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衍生金融革命与投资者的危机 |
第一节 衍生金融革命与金融衍生品的异化 |
一、衍生金融革命:金融业进入衍生品时代 |
二、走向异化的金融衍生品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危机 |
一、乱象:从雷曼迷你债券风波到高盛欺诈门 |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者的产品认知与风险识别困境 |
三、“买者自负”原则下金融衍生品投资者的风险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契合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的特有属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
一、金融衍生品的面目还原 |
二、金融衍生品语境下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理想与现实的断裂: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困境 |
一、“买者自负”原则的理想假设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预期 |
二、“买者自负”原则下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实践困境 |
第三节 何去何从:金融衍生品语境下“买者自负”原则与投资者保护制度之辩 |
一、废弃原则抑或改进制度 |
二、“买者自负”原则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
三、出路与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践 |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三、新兴市场的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中国为例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改进的一个前瞻性探讨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论根基 |
二、机构投资者的适当性规则适用问题 |
三、探索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改进方向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从原则到规则 |
一、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重述与地位安置 |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者资格:“暗线规则”抑或“明线规则” |
第四节 我国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改进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分类管理:从监管者责任到经营者义务的“软着陆” |
二、期货与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例外:投资者的自己责任 |
四、违反金融衍生品适当性规则的法律责任与投资者的救济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化及其实现机制 |
第一节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
一、信息获取与投资者决策的关系 |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
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个信息经济学解释: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影响交易的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传统信息披露制度的冲击与挑战 |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与传统会计理论的“不相容”现象 |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观念更新、制度演进与遗留问题 |
三、挑战传统信息披露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需要什么样的信息披露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中心主义及其制度构想 |
一、从公私法的交错看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
二、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从信息披露的新动向看投资者中心主义的形成 |
三、构造以投资者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 |
第四节 虚假陈述与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 |
一、信息披露的诚信危机与金融衍生品虚假陈述的特殊性 |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与投资者的损失救济诉求 |
三、金融衍生品虚假陈述的投资者补偿机制:探索诉讼之外的新路径 |
四、诚信与公平的回归: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展望与畅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冷静期规则的引入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经营者的说明义务及其行为规制 |
一、沉默性欺诈与说明义务的必要性 |
二、金融衍生品经营者说明义务的基本构造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经营者的劝诱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
一、经营者劝诱行为的现实依据与理论根基 |
二、金融衍生品劝诱行为的适度原则——以日、韩为借鉴 |
三、金融衍生品劝诱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不当经营的规制困境与冷静期规则的引入及其设计 |
一、金融衍生品经营行为的规制困境——以不当说明行为的规制为例 |
二、冷静期规则析解 |
三、金融衍生品交易引入冷静期规则的意义 |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冷静期规则的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文献 |
(二) 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
一、美国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启示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五、启示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界定 |
第二节 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制度环境、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一节 中国证券业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三节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环境及其变迁 |
第四节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变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假说 |
第三节 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和结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产权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
第二节 融资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 |
第三节 交易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 |
第四节 监管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风险管控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五、主要创新点和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规制的涵义 |
第二节 政府规制一般理论评述 |
第三节 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理论分析 |
第四节 内地关于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模式分析 |
第一节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规制模式的演变 |
第二节 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模式分析 |
第三节 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模式分析 |
第三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机构比较 |
第一节 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机构体系 |
第二节 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机构体系 |
第三节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规制机构的差异 |
第四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律支持系统比较 |
第一节 证券规制的法律支持系统 |
第二节 香港证券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 |
第三节 内地证券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 |
第四节 内地与香港证券规制的法律支持系统的差异 |
第五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的进入规制比较 |
第一节 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进入规制 |
第二节 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进入规制 |
第三节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进入规制的差异 |
第六章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规制比较 |
第一节 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风险规制 |
第二节 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风险规制的差异 |
第七章 完善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对策研究 |
第一节 完善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规制机构体系 |
第二节 完善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法律支持系统 |
第三节 完善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进入规制 |
第四节 完善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风险规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使用授权说明 |
中文详细摘要 |
(7)货币资本证券化进程中的私法变迁 ——以投资者私权保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节 证券化的趋势 |
第二节 证券化界说 |
一、证券化界定的不同观点 |
二、从功能演进的视角把握证券化的内涵 |
第三节 证券化的法学课题 |
一、私法为促进交易而进行的演进 |
二、选择最佳切入点:从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说起 |
三、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法视野中证券化之基础性考察 |
第一节 证券化相关概念的私法解释 |
一、证券化之起点:货币的私法解释 |
二、证券化之枢纽:资本的私法解释 |
三、证券化之落点:证券的私法解释 |
第二节 证券化之私权解析 |
一、证券权利的特性 |
二、证券权利的主要类型 |
第三节 证券化、私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动 |
一、私法通过对私权的保护促进证券化的发展 |
二、从证券化的基础看私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
三、投资者私权保护与法律并非万能 |
第二章 证券化进程中私法变迁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私法、私权及其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 |
一、私法概览 |
二、私法是权利之法 |
三、私法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 |
四、对私法公法化的评价 |
第二节 私法理念及其与证券化法制理念的契合 |
一、私法理念的变迁 |
二、证券化法制的理念 |
三、证券化法制理念的演进:美国的例子 |
四、私法理念与证券化法制理念的契合 |
第四节 证券化进程中私法制度重心和方法的变迁 |
一、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倾向 |
二、部分领域呈现“从契约到身份”的迹象 |
三、私法的公法执行方式 |
四、私法自治的法团主义动向 |
第三章 证券化进程中私法变迁的制度实证 |
第一节 交易信息的公开化: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例 |
一、制度机理 |
二、制度功能 |
三、制度内容 |
四、制度实施的相关问题 |
第二节 权利能力的差异化: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例 |
一、制度机理 |
二、制度功能 |
三、制度内容 |
四、主体权利能力的差异化与营业自由 |
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中介化:以证券经纪商制度为例 |
一、制度机理和功能 |
二、制度内容 |
三、对证券交易“脱媒化”的看法 |
第四节 交易市场的集中化:以集中交易和清算制度为例 |
一、制度机理 |
二、制度功能 |
三、集中交易制度 |
四、集中清算制度 |
五、集中交易清算制度对私法制度的影响 |
第五节 风险负担的社会化:以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例 |
一、制度机理 |
二、制度功能 |
三、制度内容 |
四、防范道德风险和构筑金融安全网 |
第六节 证券侵权诉讼的群体化:以集团诉讼制度为例 |
一、制度机理 |
二、制度功能 |
三、制度内容 |
四、其他相关事项 |
小结 |
第四章 证券化进程中私法的自律实现方式 |
第一节 证券业自律简述 |
一、自律及其机理和功能 |
二、证券业自律的优势和局限 |
三、拓宽公法管制与私法自由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
第二节 以自律矫正证券化管制过度 |
一、证券化管制过度及其影响 |
二、公法管制的限度:以保障投资者私权为考量基础 |
三、证券化管制过度的自律矫正方式 |
第三节 证券业自律与投资者私权保护 |
一、对投资者私权的直接保护 |
二、对投资者私权的间接保护 |
三、投资者私权的自我保护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证券化实践的弱私法特征及其变革路径 |
第一节 公权力推动下的我国证券化实践及其评价 |
一、证券化实践演进概览 |
二、证券化实践的成就评价 |
三、证券化实践的缺陷评价 |
四、小结 |
第二节 证券化法制的弱私法特征和私权保护的审视 |
一、审视证券立法 |
二、审视证券执法 |
三、审视证券司法 |
第三节 变革我国证券化实践弱私法特性的路径选择 |
一、证券化法制改革的转型社会背景分析 |
二、变革证券化实践弱私法特征的途径需处理好的几重关系 |
三、变革我国证券化实践弱私法特征的五条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问题的提出 |
2.1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
2.2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上市公司质量问题 |
2.2.2 股权分置问题 |
2.2.3 对证券市场监测不力的问题 |
2.3 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的必要性 |
2.3.1 全面的评价我国证券市场的需要 |
2.3.2 是加强市场综合监测的需要 |
2.3.3 加快微观主体成熟的需要 |
2.4 建立证券市场监测体系的基本思路 |
3 相关理论和实践 |
3.1 理论依据 |
3.1.1 证券监管理论 |
3.1.2 经济监测理论 |
3.2 相关实践 |
3.2.1 境外经济监测实践 |
3.2.2 我国经济监测实践 |
3.2.3 我国证券市场统计与监测情况 |
4 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6+1”监测体系 |
4.1 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的概念 |
4.2 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4.3 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的初步设计 |
4.3.1 证券市场风险的分类 |
4.3.2 对证券市场案件分析出主要风险策源地 |
4.3.3 证券市场监测指标体系的构成要素—“6+1”监测体系 |
4.4 对上市公司监测子系统A1 |
4.4.1 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财务状况是三大具体监测方向 |
4.4.2 股权结构监测 |
4.4.3 信息披露监测 |
4.4.5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监测 |
4.5 对证券商监测子系统A2 |
4.5.1 承销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券商自身财务状况是四大具体监测方向 |
4.5.2 承销业务监测 |
4.5.3 经纪业务监测 |
4.5.4 自营业务监测 |
4.5.5 对证券商自身经营财务状况监测指标 |
4.6 对证券投资基金监测子系统A3 |
4.6.1 基金规模的监测 |
4.6.2 基金交易行为的监测 |
4.6.3 基金收益与风险的监测指标 |
4.7 个人投资者监测子系统A4 |
4.7.1 个人投资者交易规模的监测 |
4.7.2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监测 |
4.7.3 个人投资者操作能力监测 |
4.8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测子系统A5 |
4.9 对交易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贯彻监测子系统A6 |
4.9.1 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立法及执法监测 |
4.9.2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监测 |
4.9.3 市场退出机制监测 |
4.10 对证券市场一般运行监测子系统A7 |
4.10.1 证券发行市场监测 |
4.10.2 二级市场监测 |
4.10.3 证券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监测 |
5 证券市场监测的多指标评价体系 |
5.1 证券市场监测的综合评价体系的设计原则 |
5.2 评价指标(index)的选择 |
5.3 证券市场监测的评价体系的层次结构模型 |
5.4 评价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方法 |
5.5 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 |
5.5.1 专家咨询法 |
5.5.2 层次分析法 |
5.5.3 层次分析法实证说明 |
5.6 综合评价方法 |
5.7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证 |
5.7.1 实证指标的选取 |
5.7.2 实证赋权方法的选取 |
5.7.3 实证步骤 |
5.8 证券市场监测综合指标的分析 |
6 建立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的若干建议 |
6.1 要加强证券市场监测理论方法研究 |
6.2 把证券市场监测系统作为监管政策的依据 |
6.3 明确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的服务对象 |
6.4 要改革证券市场统计制度 |
6.5 明确当前监测工作的重点 |
6.6 分析归纳是证券市场监测工作的核心 |
6.7 监测系统渐进实施的策略 |
7 结束语 |
7.1 研究进展归纳 |
7.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7.3 本文仍需后续深入研究的方面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选题的意义和目的 |
二、相关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体系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基础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一、控股公司的含义 |
二、控股公司的类型 |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
五、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特征 |
六、相关概念比较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 |
一、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风险传染 |
二、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
三、垄断风险 |
四、利益冲突 |
五、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
六、挑战传统公司法律制度 |
七、挑战传统的监管制度 |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 |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 |
二、分业经营的主要理由 |
三、混业经营的理论反思 |
四、混业经营的动因 |
第二节 混业经营法律制度的比较 |
一、德国的全能银行 |
二、英国的“金融混合体” |
三、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四、三种混业经营法律制度比较及启示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制度优势 |
二、制度缺陷 |
第三章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金融“防火墙”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金融“防火墙”概述 |
一、“防火墙”(Fire Wall)的概念 |
二、防火墙的种类和内容 |
三、“防火墙”存在的原因 |
第二节 法定金融“防火墙”制度比较 |
一、美国的金融“防火墙”制度 |
二、日本的金融“防火墙”制度 |
第三节 自律机制中的“防火墙”制度 |
一、中国墙(Chinese wall)的概念 |
二、美国的“中国墙”制度 |
三、英国的“中国墙”制度 |
四、防火墙与中国墙的比较 |
五、中国墙制度评价 |
第四节 防火墙存在的问题 |
一、法人防火墙的问题 |
二、资金防火墙的问题 |
三、市场认知的问题 |
四、防火墙与风险传递 |
五、其他问题 |
第五节 金融“防火墙”的完善 |
一、金融联合论坛的建议 |
二、完善防火墙的其他措施 |
第四章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形式 |
一、资本维持承诺 |
二、力量之源原则 |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关闭措施 |
四、交叉担保条款 |
五、及时改正措施 |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理论学说 |
一、恶狼说(the Hungry Wolf Hypothesis) |
二、监管退化说(Regulatory Deterioration Hypothesis) |
三、成本补偿说(Cost Defraying Hypothesis) |
四、市场制裁说(Market Discipline Hypothesis) |
五、企业责任说(Enterprise Liability) |
六、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 |
第三节 加重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提高融资成本 |
二、分化监管体制 |
三、影响控股公司的担保能力 |
四、股东之间的差别待遇 |
第四节 加重责任制度的影响 |
一、加重责任制度的实证研究 |
二、加重责任制度的历史研究 |
第五节 加重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 |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
二、加重责任产生的直接原因与目的 |
三、加重责任的法律效力和责任范围 |
四、加重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的比较 |
第六节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探析 |
一、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产生的问题 |
二、有限责任制度与道德风险 |
三、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 |
四、控股公司的系统风险 |
五、加重责任制度的价值 |
第五章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体制研究 |
第一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意义 |
第二节 金融监管基本方式比较 |
一、机构监管(institutional regulation/entity regulation) |
二、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 |
三、目标监管(objective regulation) |
第三节 多边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伞形监管模式(Umbrella Supervision) |
二、双峰监管模式 |
三、牵头监管模式(lead regulation) |
第四节 统一监管模式与多边监管模式比较 |
一、统一监管模式概述 |
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 |
三、统一监管模式缺点 |
第六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证研究 |
一、发展现状 |
二、法律特征 |
三、形成原因 |
四、存在问题 |
第二节 WTO体制下我国金融经营法律体制变革 |
一、金融经营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混业经营法律变革的必要性 |
三、混业经营的法律变革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设计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问题 |
三、业务范围问题 |
四、金融“防火墙” |
五、加重责任的形式 |
六、监管体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10)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
0.3 公司治理动态及相关文献 |
0.4 研究方法及本论文的创新 |
0.5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与模式比较 |
1.1 公司治理理论基础 |
1.2 公司治理准则 |
1.3 公司治理模式 |
1.4 境外证券公司治理模式 |
第二章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 |
2.1 中国证券公司面临的行业环境 |
2.2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 |
2.3 大鹏证券公司治理案例 |
第三章 证券公司退出对治理结构的启示 |
3.1 证券公司退出的概念 |
3.2 海外证券公司退出的特点 |
3.3 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 |
3.4 建立健全我国券商退出机制的主要效应 |
3.5 中国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存在的问题 |
3.6 中国证券公司的退出途径及程序 |
3.7 证券公司退出对证券公司治理的启示 |
3.8 有关退出机制的制度建议 |
第四章 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与风险管理 |
4.1 证券公司内控基本要求 |
4.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
4.3 集中监控系统 |
4.4 证券公司内控主要方面 |
4.5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新模式 |
第五章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评级研究 |
5.1 证券公司治理评级的意义和运作模式 |
5.2 公司治理制度与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
5.3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
第六章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
6.1 中国证券公司面临的行业风险 |
6.2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法规 |
6.3 股权结构和股东会制度建设 |
6.4 董事会、监事会监督机构制度建设 |
6.5 证券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 |
6.6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外部监管 |
6.7 加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管理职能 |
6.8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经济转型时期的证券商资产重组(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D]. 孙菲菲. 云南大学, 2019(09)
- [2]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3]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窦鹏娟. 武汉大学, 2014(06)
- [4]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5]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D]. 谢乐斌. 华东师范大学, 2010(11)
- [6]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政府规制的比较研究[D]. 胡延平. 辽宁大学, 2006(10)
- [7]货币资本证券化进程中的私法变迁 ——以投资者私权保护为中心[D]. 朱焕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8]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研究[D]. 苏文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10)
- [9]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对策[D]. 姜立文.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3)
- [10]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研究[D]. 张志红. 复旦大学, 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