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创制与放弃(论文文献综述)
陈兰馨[1](2021)在《认知与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前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立足于“本土化”的概念,着重论述马克思主义在传入中国后,被知识界、思想界接纳,被中国共产党转化为具体实践,逐步融入本土文化并拥有“民族身份”的过程。本文将马克思主义本土化解构为两个维度:一是认知维度的本土化,即马克思主义如何在认知层面“化”中国;二是实践维度的本土化,即中国如何在实践层面“化”马克思主义。二者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本土实际融合的重要方面。本文的研究时段从19世纪末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始,到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第一次正式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止。文章主要选取了三个要素讨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形成与发展:概念语词、思想话语和本土实践,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跨语际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汉语词汇化、马克思主义的本土话语形成及本土化主体的确立、本土化自觉的唤醒、本土化经验的升华阐释马克思主义如何在中国实现本土化,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又如何从马克思主义中寻找思想资源,回答“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本文的叙述逻辑始于西学东渐下中国知识体系和文化土壤的变化。西方分科的知识体系传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的知识体系。与西方知识输入相伴的是世界观的重构和思想界地覆天翻的变化。一方面,现实迫使经世致用的士大夫不得不走出“天下主义”,重新审视中国和“万国”的关系。另一方面,中国的读书人受西方进化论思想的影响,开始反思儒道历史观下的中国命运,他们开始了中西哲学、中西文化融合的又一次尝试,试图通过接纳进化论来构想改变中国历史天命的进路。当西方文化的新观念传入中国,传统汉语知识和观念开启又一轮的自我更新。社会主义思潮和马克思主义开始进入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自然需要为每一个新概念找到合适的汉语对等词,西学译介的术语及译着的传播在认识论上构建了不同界域之间的“转义之门”,成为中国人认识、了解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起点。20世纪初,日本是中国人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桥梁。大量日译马克思主义文献和由日文转译的汉译文本提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本土化的概念语汇,日本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潮也为中国人接纳这门艰深晦奥的学问搭建了理解的基石,并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输入了早期的学理。1919年,五四运动扩大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影响力,马克思主义本土化进程得以加速。一方面,五四之后,中国思想界整体反映出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政治表达方式和政治蓝图的心态,而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提供了这种可能。另一方面,中国知识界和思想界在五四之后开始了新一轮重组。一是话语议题的转变,即使用话语的范畴开始从学术议题向政治议题递进。二是话语功效的凸显,主要体现在话语在政治传播的功效方面,马克思主义语汇开始被附着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三是话语主体的建立,出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个体和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二十年代后期到三十年代初的话语争锋最终回归到“中国向何处去”的元问题,为理论和实践的融合奠定了思想基础,从侧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在认知维度被接纳的过程。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本土化的主体,自此,马克思主义开始从众多外来思想的一支,正式转变成一种可实践的革命方案。中国共产党在实践的早期阶段“以俄为师”,按照俄国马克思主义的方案指导中国革命。其间,中国共产党从奉为圭臬地模仿到有自觉地反思,在曲折的探索中,形成了对统一战线、农民革命和无产阶级领导权等问题的独立见解。毛泽东的观点无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他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实践中形成了中国化的革命主体、革命方式和群众政策,并首次在党内会议上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命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出回应了“中国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在文化层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出是对“体用论”的超越,是对中西文化评估固有范式的突破。第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概念具有鲜明的批判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的价值。第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突出了本土化过程中文化自觉的重要性,正确处理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的问题。总之,本土化要完成从认知维度向实践维度的跨越,应该避免脱离中国近现代的社会现实,避免变成为一种理论自身的逻辑演绎。理论必须经过和现实的结合才能算是完成了本土化的过程,否则只能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局限在知识层面。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本土化之所以如此典型,在于其不仅形成了本土化运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还实现了理论的民族化,使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转化为了中国文化精神的一部分。
董政[2](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王炎[3](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刘艳[4](2019)在《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的现代性究竟为何物?近代以降尤其是现代,人们对法和现代性分别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和众多学术流派,但将法的现代性作为一个概念或主题进行界定和研究却不多。法的现代性是法现代化过程内蕴的本质规定性,是现代性在法这一具体领域的表现,其虽然以法和现代性为基础,但又不是两者的简单整合,有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运动发展规律。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作为对法的现代性研究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对法的现代性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过程的科学反映,是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有其独特的演进逻辑和发展历程,有着丰富的内容和严谨的体系,而这些都蕴含在其经典着作之中。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的人,遵循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以“人-现实-自由”为主线,从经济、政治、文化等维度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进行了无情批判并逐步构建了自身的无产阶级法的现代性思想,为解决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危机提供了解决方案和出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现代是这一过程的时代背景,现代社会是它的社会基础,现代性是它的本质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整个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必须适应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基础,充分汲取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营养,塑造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历程。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一)序言;(二)法的现代性的界定;(三)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五)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六)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七)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本文的引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选题背景及意义,介绍了研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这一问题的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法的现代性的界定。通过对法的字词源和古今中外法学家的诸多界定的归纳和分析,对法的概念和特征予以明确;通过对不同学者现代性研究成果的总结以及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的对比分析,对现代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对法和现代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厘清本文的核心概念——法的现代性的概念即现代法的质的规定性,其特征表现在权利性、公开性、确定性、普适性、自治性和权力制衡性。第二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法哲学等现代法哲学思想的理论要点及其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探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通过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形成过程即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的整个过程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逻辑即“人-现实-自由”的关系论证模式;循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确定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奠基、形成、问世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并对重点标志性文本所内含的思想进行整体概括,以历史阶段的划分来展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整个历史演进脉络。通过挖掘马克思对法的本源、本质、动力、主体、价值等方面的新论述,概括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基本内容;通过对比分析,揭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即物质根源性、人本性、人民性、历史性和批判性。第三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通过对市民社会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市民社会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市民社会与现代性、与法的现代性、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之间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中研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详细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经济关系的新发现即经济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在经济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虚假独立性的批判过程、对法的客观经济属性的揭示历程、对构建扬弃市民社会的共产主义“法”的现代性的探索历程。第四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通过对现代国家的发展历程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国家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国家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法与国家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要点的梳理,展示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国家是法表现和实现的中介,在政治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产主义现代法所表达的普遍意志的虚伪性的揭露过程、对法的阶级意志性的揭示过程、对无产阶级政权及法制建设的探索过程。第五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通过对意识形态与文化的关系的阐释、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意识形态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意识形态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等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中研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归纳和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新认识,即法具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且随着意识形态的消灭而走向共产主义“法”,在文化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阶级意识形态性的发现过程、对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建设的探索历程。第六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通过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所处的特殊语境的分析,提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的整体思路和具体路径:要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以马克思的科学的方法论为直接指导;发展市场经济,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奠定雄厚的经济基础;建设民主国家,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打造先进文化,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创造优秀的文化条件。
杨四海[5](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指出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张腾[6](2019)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列宁国家学说的继承与创新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列宁国家学说的继承与创新关系,把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追溯到理论源头上,探索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苏联化和中国化中一脉相承的部分,以及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实际中的创新部分。本文首先界定了马克思主义中的列宁国家学说。依照斯大林对列宁主义的定义,论述了列宁主义的基本内容,包括列宁主义的历史根源、批判和革命的理论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精神、无产阶级专政、农民问题、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党的战略和策略、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工作作风问题。按照斯大林所指出的无产阶级专政问题是列宁主义根基的观点,把列宁国家学说界定为列宁主义中关于如何重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实际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理论总和。国家总是存在于时代之中,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是近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与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据列宁帝国主义理论认识与叙述了时代内容,围绕列宁战争与革命的论断,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处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此消彼长的历史环境中。第二,中国共产党依据列宁民族殖民地理论,将新民主主义革命归于新的时代、殖民地国家反对帝国主义总体斗争,因而建立新国家的方向就与民族解放运动发展方向一致。第三,在新的时代殖民地和落后国家的人民作为建立新国家的主体,站在了时代前列。这种趋势影响了世界阶级力量对比的总体状况,但将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国家的本质和和性质是建立新国家的基础性问题。第一,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观点,以阶级理论说明国家的本质。第二,在国体建构上,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扭转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把国家权力建立在社会大多数成员之上,构成了新民主主义最基本的规定性,并承担起将国家消解与社会中的任务。第三,在革命转变理论上,中国共产党强调革命阶段在性质上区分但在历程上继起,但突出革命转变时期的长期性和其中的建设任务。在国家政权结构上,参议会在政权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继承了苏维埃制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设计。政府由参议会决定产生,与苏维埃制的人民委员会相同,是具备一定的立法性质的权力的行政机关,但相比人民委员会更加独立。在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同样将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移植到国家理论中,把根据地的选举制度作为自下而上组织国家权力的途径,使人民通过政权机关实行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减轻人民对政权机关的负担,建立新型的公职人员队伍。在国家结构上,中共继承列宁斯大林民族理论中一般性的内容与方法,又结合中国历史的逻辑,提出了“中华民族”的概念,创制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单一制国家的基础。在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上,中国共产党将工业作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在关于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认识上,中共继承了列宁把国有经济作为社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观点,把各根据地的公营企业作为政权掌握的经济力量,看作社会生产中的自觉因素,并以“集中领导,分散经营”表达出来。在关于资本主义的理论与认识上,同列宁一样,中共也从研究现存生产关系及其之间先后顺序中确定资本主义的应有位置。既肯定资本主义积极作用,又抑制和削弱其自发运动。在关于合作社经济的理论与认识上,中共继承了列宁利用合作社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的思想,并结合民主革命的特点实现了创新。在共产党执政理论上,中共继承了列宁关于共产党执政目标和任务的基本点,认为共产党执政可以始于民主革命,把执政看作实现最高理想的新起点,并创造了局部执政先于全国执政的形式。继承了列宁开创的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历史传统,又把自身与党外人士关系看作执政中的重要因素,创造了“三三制”的政权形式。在执政中党的团结统一上,中共延续了列宁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和纪律的原则,并在执政中创造了一元化领导的制度。在共产党执政人才的培养上,中共致力于实现党员干部既是一般政策的代表,又是具体工作领域的实际工作者和领导者,继承了列宁关于党员必须具有建设新制度的能力的要求,并以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为具体形式。延安时期中共继承与创新列宁国家学说的历史价值在于:第一,在理论上说明了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前途的必然性。第二,创造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第三,把新民主主义经济作为建立新的经济形态的开端。现实启示在于:第一,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源流视角研究中国共产党建立新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第二,时代提出的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的主题。第三,把握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理论创新的着眼点。第四,从长期性和艰巨性上理解新国家与共产党最高理想的关系。
梅定国[7](2018)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形成的思想条件探赜——兼谈几点启示与思考》文中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过渡时期国家学说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形成的理论基石,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是其形成的历史参照;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形成,还吸收借鉴了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的精华。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形成的思想条件。由此得出启示:联系现实,认真研读马列原着;广纳百川,充分借鉴各种先进文化的精华;正本清源,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梅定国,刘婷[8](2014)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之总体回顾》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学术界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围绕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有无之争、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发展史、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若干属性、新民主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粹主义的关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历史价值和局限性等几个方面展开。总的来看,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研究可以概括为:进展重大,分歧不少,薄弱尚存。
刘肖委[9](2013)在《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东方社会发展的理论与中国近现代的社会实际相结合而取得的理论成果,主要回答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将在中国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以及如何建设这一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它的创立,当然首先是毛泽东的功劳,他是这一理论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但这一理论又是全党智慧的结晶,尤其以党的理论家着称的刘少奇,对这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独特的贡献。刘少奇以其特有的理论勇气、才华和求实精神,对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及其建设作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从而坚持、深化、丰富和发挥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深入研究刘少奇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刘少奇生平思想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深入对毛泽东思想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本文对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的理论渊源。本文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关于落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学说成功运用于中国的实际所取得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也因此,在梳理和总结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的理论渊源时,本文认为,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落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及其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理论;斯大林和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革命的非资本主义前途的论断等三个部分。第二部分,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基本问题的认识。本文认为,新中国成立前后,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如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特征;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的历史任务;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需要指出的是,刘少奇关于以上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从本质上讲,是对毛泽东建国前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基本问题的认识的补充和发展,当然,其中有些内容在视角或其他方面与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同,也可以说,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到的认识和看法。第三部分,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建设的思想。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段时期,按照中共中央内部的分工和安排,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地的思考。本文认为,从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前后,到1952年下半年毛泽东开始酝酿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前这段时期,刘少奇经过反复的思考和实践,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并有着较鲜明个人特色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构想。第四部分,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政治建设的思想。本文认为,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毛泽东的贡献是第一位,也可以说,这一理论主要是由他创立的。而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成员之一,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建设也有着较多的阐释,其中有些观点和见解是对毛泽东提出的理论观点的具体阐释,有些则是对毛泽东提出的理论观点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第五部分,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基本构想。本文认为,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如何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构想,是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富争议性的。他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如何实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的思考和认识,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前后,存在着明显的变化。第六部分,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党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分析和阐释。本文认为,刘少奇作为党内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人,结合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实际对七届二中全会中有关党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党的历史使命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和阐释,特别是对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党所担负的具体历史使命作了完整地详细的分析和阐述。第七部分,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的特色。本文认为,在刘少奇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中,贯彻着一些具备线索性质的思想内容,如十分重视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的协调并进;突出强调个体经济等资本主义因素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十分重视合作社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的“工具性”职能;比较注重新民主主义社会中阶级关系的合作性,这些比较独具个人理论色彩的思想观点,能够连接和解释他思想中的一些核心观点和主要论断。
陈龙[10](2012)在《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研究述评》文中研究指明近二十年来,学界围绕新民主主义社会论这一主题,对其形成和发展、结束的原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系等方面多有探讨。实际上,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暗含了一个深层的理论背景,新民主主义社会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理想与中国现实实际之间张力关系建构的结果。
二、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创制与放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创制与放弃(论文提纲范文)
(1)认知与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前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缘由 |
(二)溯源:马克思主义的本土化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历史的维度:以实然证必然? |
(二)文化的维度:古今中西的文化选择? |
(三)思想的维度:谁改造了谁?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本土化与马克思主义的本土化 |
(二)研究范围界定 |
(三)理论框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维度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构自我:与西方世界的遭遇 |
第一节 西学东渐:知识体系的冲击 |
一、知识分类和体系的整合 |
二、知识生产的体制重塑 |
三、知识权威及价值符号的更替 |
第二节 走出“天下主义”:进化的世界与中国的天命 |
一、“天下主义”的式微与民族主义的兴起 |
二、进化论下中国的天命 |
三、进化宇宙观的思想冲击 |
第三节 本土化的几种类型 |
一、延续型本土化 |
二、吸纳型本土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语词的溯源:马克思主义语汇的传入及影响 |
第一节 西学东渐下的语词译介 |
一、在华传教士的语词译介 |
二、日译中的新语厘定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语汇的早期传播 |
一、“日马”入中:马克思主义从日本到中国 |
二、取道东洋:探源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语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语汇到话语:马克思主义本土话语的初步形成 |
第一节 思想序曲:马克思主义话语进入中国语境的背景 |
一、思想的转型:从启蒙重回革命 |
二、认识的转变:从“日马”到“俄马” |
第二节 话语议题的转换:马克思主义话语的渐次接纳 |
一、 “主义”话语的来临:问题与主义 |
二、从空间到时间:东方与西方 |
三、唯物论话语的胜利:科学与人生观 |
四、历史唯物主义的话语适用 |
第三节 话语的替代与综合:马克思主义本土话语的初步形成 |
一、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话语交错 |
二、无政府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话语明辨 |
三、平民主义(Democracy)的话语演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主体转换:实践维度的本土化 |
第一节 理论和实践的桥梁:俄国马克思主义的影响 |
一、“布尔什维克的胜利”:列宁主义的启示 |
二、共产国际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本土化 |
第二节 本土化自觉的唤醒: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及早期实践 |
一、马列主义本土化组织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
二、本土化自觉的唤醒:早期本土化的政治实践 |
第三节 “不做一定公式的奴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出 |
一、本土化自觉的几次转折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提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的认知与实践 |
第一节 认知维度的接纳与融汇 |
一、“天动人斗”:接纳的思维基础 |
二、“一本万殊”:融汇的思想特征 |
第二节 实践维度的本土化创造 |
一、本土化的话语重塑 |
二、革命道路的中国化探索 |
(一)革命主体的中国化 |
(二)革命形式的中国化 |
(三)群众政策的中国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再思考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维度:过程解构与视阈融合 |
(一)两个维度的叙事框架:以语词、话语和实践为对象 |
(二)民族主义运动和革命的“宏事件”影响 |
三、“中国向何处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答案 |
(一)走出“古今中西”之惑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意义 |
(三)进行时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一)“事实”的突破 |
(二)“意义”的想象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一)身份文化 |
(二)礼法文化 |
(三)士人文化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二)“拧干时间”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一)家 |
(二)国 |
(三)天下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一)皇帝 |
(二)士人 |
(三)国人/村民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一、国家理性 |
(一)国家福祉 |
(二)治国技艺 |
二、法律理性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三、政党理性 |
(一)中国梦 |
(二)执政能力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背景 |
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一、法的研究现状 |
二、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三、法的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难点 |
第一章 法的现代性的界定 |
第一节 法 |
一、法的概念 |
二、法的本质 |
三、法的特征 |
第二节 现代性 |
一、现代性的概念 |
二、现代性的本质 |
三、现代性的特征 |
四、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 |
第三节 法的现代性 |
一、法的现代性的概念 |
二、法的现代性的本质 |
三、法的现代性的特征 |
第二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 |
第一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霍布斯的国家自然法哲学 |
二、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 |
三、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
四、德国古典法哲学 |
第二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 |
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 |
二、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内涵 |
一、法的本源的新定位 |
二、法的本质的新揭示 |
三、法的动力的新发现 |
四、法的主体的新确立 |
五、法的价值的新阐释 |
第四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 |
一、物质根源性 |
二、人本性 |
三、人民性 |
四、历史性 |
五、批判性 |
第三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 |
第一节 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市民社会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新发现 |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 |
二、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法 |
三、法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 |
四、经济基础决定法 |
五、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
六、财产所有制是法产生的根源 |
第四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 |
第一节 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国家的概念 |
二、国家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国家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 |
一、法与国家具有同质性 |
二、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
三、法是国家统治的工具 |
四、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统治的保障 |
第五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 |
第一节 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 |
二、意识形态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三、意识形态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四、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新认识 |
一、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 |
二、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 |
三、法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 |
四、法伴随着意识形态的消亡而走向共产主义“法” |
第六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特殊语境 |
一、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时代挑战 |
二、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现实境遇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整体思路 |
一、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 |
二、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 |
三、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 |
四、以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为指导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具体路径 |
一、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经济基础 |
二、民主国家: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政治保障 |
三、先进文化: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文化条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5)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列宁国家学说的继承与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重难点和创新点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中的列宁国家学说 |
2.1 马克思主义中的列宁主义 |
2.2 列宁主义中的列宁国家学说 |
第三章 时代与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
3.1 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时代归属 |
3.2 新民主主义革命与民族解放运动 |
3.3 新时代与新国家 |
第四章 国家的本质与新民主主义国家形式 |
4.1 国家的本质 |
4.2 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
4.3 新民主主义国家与革命转变理论 |
第五章 国家政权机关与国家结构 |
5.1 特色议会民主制与苏维埃制 |
5.2 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
5.3 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与多民族统一国家 |
第六章 国家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 |
6.1 新国家的物质基础 |
6.2 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认识 |
6.3 资本主义经济的理论与认识 |
6.4 合作社经济的理论与认识 |
第七章 共产党执政理论 |
7.1 共产党的执政目标 |
7.2 共产党执政制度 |
7.3 共产党执政中的团结统一 |
7.4 共产党执政人才的培养 |
第八章 延安时期中共继承与创新列宁国家学说的历史价值与现实启示 |
8.1 历史价值 |
8.2 现实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作者简介 |
(7)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形成的思想条件探赜——兼谈几点启示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形成的思想条件 |
(一) 理论基石:马克思恩格斯的过渡时期国家学说 |
(二) 历史参照:列宁的新经济政策 |
(三) 吸收借鉴: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 |
1. 新民族主义。 |
2. 民权主义。 |
3. 新民生主义。 |
二、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形成的几点启示与思考 |
(一) 联系现实, 认真研读马列原着,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寻找灵感和依据 |
(二) 广纳百川, 充分借鉴各种先进文化的精华, 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思想宝库 |
(三) 正本清源, 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和历史地位 |
(8)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之总体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有无之争 |
二、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发展史 (上) |
三、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发展史 (下) |
四、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若干属性 |
五、新民主主义与资本主义 |
六、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 |
七、新民主主义与民粹主义 |
八、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历史价值和局限性 |
(9)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之处 |
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概述 |
三、若干重要概念和范畴的界定 |
四、研究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落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 |
(一) 马克思关于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 |
(二) 恩格斯对马克思“跨越”设想的补充和发展 |
二、列宁关于落后国家走非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 |
(一) 关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迂回过渡的构想 |
(二) 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理论 |
三、斯大林和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革命的非资本主义前途的论断 |
(一) 斯大林关于中国革命前途等基本问题的认识 |
(二) 共产国际对斯大林关于中国革命相关认识的进一步发展 |
四、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最初思考 |
(一) 新民主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
(二)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特征 |
(三)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任务 |
(四) 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 |
第二章 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基本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
一、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存在的必要性 |
二、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特征 |
三、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 |
第三章 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建设的思想 |
一、发展生产力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的中心任务 |
二、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的构成及政策 |
(一) 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的构成 |
(二) 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方针政策 |
三、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建设的具体步骤 |
四、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的四个方面关系 |
(一) “公私”关系 |
(二) “劳资”关系 |
(三) “城乡”关系 |
(四) “内外”关系 |
五、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的特点 |
(一) 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 |
(二) 新民主主义经济内部存在着两种因素和趋势的斗争 |
(三) 新民主主义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组织性与计划性 |
第四章 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政治建设的思想 |
一、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 |
(一) 关于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 |
(二) 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我国各阶级的关系 |
(三) 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各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
二、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
(一) 关于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性质 |
(二) 关于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伟大功效” |
(三) 关于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选举方式 |
(四) 关于人民代表会议的定期召开 |
三、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群众团体 |
(一) 工会 |
(二) 合作社 |
第五章 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构想 |
一、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最初构想 |
(一) 关于转变的条件 |
(二) 关于转变的步骤 |
(三) 关于转变的方式 |
二、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构想的变更 |
(一) 变更的过程 |
(二) 变更前后的比较 |
(三) 一些启示 |
第六章 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党的历史使命的思考 |
一、党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所担负的历史任务 |
二、党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存在的若干问题 |
三、实现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若干措施 |
(一) 必须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 |
(二) 必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
(三) 必须加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及其工作 |
(四) 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
第七章 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的特色 |
一、十分重视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的协调并进 |
二、突出强调私有制经济因素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
三、十分重视合作社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中的“工具性”职能 |
四、比较注重新民主主义社会中阶级关系的合作性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 |
附录一 |
附录二 |
(10)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创制与放弃(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知与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前期研究[D]. 陈兰馨.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2]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
- [3]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4]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D]. 刘艳.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6]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列宁国家学说的继承与创新研究[D]. 张腾. 西北大学, 2019(01)
- [7]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形成的思想条件探赜——兼谈几点启示与思考[J]. 梅定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8(04)
- [8]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之总体回顾[J]. 梅定国,刘婷.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04)
- [9]刘少奇新民主主义社会思想研究[D]. 刘肖委. 武汉大学, 2013(07)
- [10]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研究述评[J]. 陈龙. 湖湘论坛,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