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发文禁止滥用激素类产品(论文文献综述)
吕朝耕[1](2021)在《“膨大剂”对根与根茎类中药材质量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中药生态农业、中药材生态种植等优质中药材生产概念的推广应用,已有种植者开始有意识地采取避免使用高毒农药、使用有机肥部分取代化肥等措施。而与农药、化肥问题趋好相对应的,是具“膨大剂”样作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当使用问题逐渐凸显。由于中药材有区别于一般农产品的独特质量要求,此类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对药材质量的潜在影响引发了公众的担忧和业界广泛讨论。基于上述基本情况,本文围绕栽培过程中“膨大剂”施用对占药材多数的根与根茎类中药材质量影响相关问题开展研究。首先通过文献与实地调研对中药材“膨大剂”相关概念进行了总结分析;并进一步基于田间试验开展了多效唑-麦冬、矮壮素-丹参和氯化胆碱-山药3组代表性样本的相关研究;在氯化胆碱单因素考察研究外,以山药为例开展了基于整体栽培技术层面的生态/有机栽培模式对中药材质量影响研究,并对生态/有机栽培中药材溯源方法进行了初步探索。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基于文献结合实地调研阐明中药材用“膨大剂”相关概念本研究首先基于文献及实地调研,明确了中药材用“膨大剂”具体化学成分为以植物生长延缓剂为代表的多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基于农药登记数据库,从现有产品注册登记的57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中筛选到以矮壮素、氯化胆碱、多效唑、烯效唑、甲哌鎓、胺鲜酯等为代表的12种具“膨大剂”作用的成分。进一步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整理分析,指出此类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中药材产量、质量的影响情况复杂,不同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同药材对同一植物生长调节剂、同一药材对不同浓度的同一植物生长调节剂、甚至同一处理下药材不同部位或不同成分对处理的反应均可能存在明显差异,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作用效果。指出当前中药材实际生产中“膨大剂”的滥用有可能对中药材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在缺乏充分研究基础的当下,应严格按照已有管理要求,禁止其随意使用。并同时对现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在后续相关研究中应注意田间试验的规范设计,提高相关研究对中药材实际生产的指导价值。2.基于田间试验开展多组“膨大剂”对中药材质量影响研究本部分研究基于田间试验,结合性状观测与代谢组学定性和多成分定量分析,开展了麦冬-多效唑、矮壮素-丹参和氯化胆碱-山药三组“膨大剂”对药材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性状观测结果显示不同“膨大剂”-药材组合表现有所差异,麦冬上,多效唑处理可抑制麦冬植株地上部分生长,提高单株麦冬结块根数和单个块根大小,进而提高麦冬药材产量,其中最高中浓度多效唑(3kg/亩15%可湿性粉剂)处理下两年平均增产幅度为约45%;而丹参、山药观测结果显示产量等性状指标在矮壮素、氯化胆碱分别处理下未产生显着差异。基于化学成分的质量评价方面,麦冬研究中,首先基于UPLC-Q/TOFMS技术,通过检测条件优化、裂解规律总结、保留时间分析等从麦冬中鉴定了 135个甾体皂苷和47个高异黄酮类成分。进而利用代谢组学技术分析多效唑处理对麦冬化学成分影响,PCA与PLS-DA分析显示对照组样品与各多效唑处理组样品间存在明显差异,多效唑可造成麦冬药材中高异黄酮类成分含量升高和甾体皂苷类成分降低,且存在中、高浓度多效唑处理影响程度高于低浓度的一定范围内剂量正相关性;进一步OPLS-DA分析显示,2019年对照组与多效唑处理组样品主要差异因子中6种高异黄酮类成分中有5个表现为多效唑处理组含量高于对照组、13种皂苷类成分中有12个为对照组含量高于多效唑处理组,2020年5种高异黄酮类成分均表现为多效唑处理组含量高于对照组、15种甾体皂苷类成分中12种为对照组含量最高。定量分析显示,4种大类成分,总黄酮和可溶性多酚表现为多效唑处理组高于对照组,游离糖和总皂苷表现出多效唑处理组含量低于对照组;10种具体成分含量测定显示多效唑处理组麦冬样品中5种高异黄酮类成分和5种甾体皂苷类成分含量分别升高20%~180%和最高下降约40%(中浓度处理组)。丹参相关研究中,首先利用UPLC-Q/TOF MS技术从丹参中推断出47个丹参酮类成分和22个酚酸类成分。代谢组学结合多元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对照组与各矮壮素处理组样品间存在分别聚类趋势,其中低、高剂量矮壮素处理组与对照组样品间差异更为明显;PLS-DA和OPLS-DA分析显示低、高剂量矮壮素处理可引起丹参中主要活性成分丹参酮和丹酚酸含量总体降低,且丹参酮类成分含量降低程度更为显着;其中两年共有的主要差异成分有Dihydroisotanshinone Ⅰ,Tanshinone ⅡA,Dihydrotanshinone Ⅰ,Isotanshinone Ⅰ 和 Salviolone。10 种具体成分定量分析结果与定性分析结果总体一致,4种丹参酮类成分表现为矮壮素处理组样品含量显着低于对照组,6种酚酸类成分则多未见显着差异;具体而言Tanshinone ⅡA含量两年样品平均降低幅度在20%左右,Dihydrotanshinone Ⅰ和Cryptotanshinone 含量下降约 20%~70%,Tanshinone Ⅰ 下降近 10%。此外,基于总蛋白、游离糖、淀粉等多种初生代谢物和总黄酮、总皂苷等次生代谢物含量测定结果显示氯化胆碱对山药质量未产生显着影响。3.以山药为例开展生态/有机栽培模式对药材质量影响及有机山药溯源研究基于田间试验可靠样本,开展有机栽培山药与常规栽培山药质量差异分析,多成分含量测定结果表明,常规山药样品相比有机样品总蛋白、游离氨基酸等含氮初生代谢物平均含量高出30%以上,这可能与常规栽培模式中化肥,特别是氮肥的使用有关;有机山药样品的总黄酮、总皂苷、总可溶性多酚等次生代谢物含量均显着高于常规山药70%以上,此结果可能与有机体系中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禁用有关。植物中的次生代谢物一般被认为是各种药理活性的物质基础,因此有机栽培山药可能具有更高的药用价值。进一步探索了利用稳定同位素和元素分析结合多元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有机栽培山药溯源的可能性。结果显示,不同栽培模式山药样品在多个指标中存在显着差异,其中常规栽培样品中δD、δ18O和多种元素含量显着高于有机样品,其原因可能与常规栽培模式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相关;而有机样品具有更高的δ15N和Zn含量,可能归因于有机栽培模式中有机肥的使用。基于多种算法的溯源结果显示SVM、Lasso、随机森林等多种机器学习算法相比常规OPLS-DA具有更好的判别能力,其中随机森林模型以AUC值0.972和预测准确率97.3%表现最佳,后续分析显示Mn、Cr、Se、Na、δD、As、δ15N等为模型的主要贡献因子。综上,本研究结果提示“膨大剂”具有改变药材质量的可能性,应谨慎对待中药材生产中“膨大剂”的使用,加强其使用管理。
刘琳[2](2020)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众所周知,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年来的重大药害事件频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药品安全正处在严峻的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有必要加强和改进药品安全监管能力。西方国家从上世纪初就开始对药品及其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其针对某项具体监管方案或某项具体药害事件进行评价的较多,而从整体上对于药品安全事故的实质以及监管体制运行的内在机制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理论家开始关注药品安全监管问题,但目前国内相关研究的系统性深入性尚有不足,实证研究更是比较匮乏。基于此,本文在剖析当前我国药品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基础上,提出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共同目标,借助风险社会治理理论,对药品产业及监管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内在机理进行探究,进而从体制、机制、法制的层面对药品安全监管的路径进行探讨,最终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层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药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何谓“药品安全”?与其说是基于“安全”来界定内涵,不如说是围绕安全问题的根源——“风险”来诠释定义,即如何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将药品风险降低至人们可接受的程度之内。可见,药品安全监管不仅包含许可、审批、退出、价格等经济性监管机制,还包括产品标准、质量、安全、权益保障等社会性监管机制。有效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内涵是有关药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外延还包括明确的监管主体、科学的职权划分,以及良好的监管环境。基于此,笔者从药害典型事件、政府监测与检查数据、消费者认知三个层面,对药品安全态势开展实证考察,并得出药品市场需求和供给水平总体偏低,“大产业—弱监管”的结构性矛盾凸显,多元药品安全风险交织并存的结论。第二章是药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药品安全问题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基础理论,并非单一的法律问题。因此,研究药品安全问题应综合运用跨学科的方法与知识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观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药品安全具有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药品安全问题无法根治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内在驱动,找准药品市场中各方利益均衡点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提升才是药品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从管理学角度来看,官僚制、新公共理论和治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药品安全治理组织体系构建模型,当前我国以官僚制为基础的药品安全治理组织结构正在向协调治理、整合治理、多中心治理发展,并着力打造一个相对完整的风险治理闭环。从法学角度来看,药品安全治理带有明显的经济法属性,既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不同企业内部之间的秩序调整,这提示了我们如何在尊重和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进行国家干预,同时激发社会参与活力,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提升。第三章是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就监管法律制度的静态框架而言,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建立的是“以中央为主导,以地方为基础,省级以上单设药监,省级以下综合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管权的配置呈现“统一、权威、高效”的新特征,同时面临着协调性不足、专业性弱化的可能。与此同时,国家逐步建立起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基于法律的不完备性,立法层次不够高、部分概念不够明晰、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责任体系不够健全等难题仍待解决。就监管法律制度的动态运行而言,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执行、适用、遵守和社会监督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国家越来越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更多地从风险治理角度来重新审视药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风险控制问题。具体到监管政策层面,中国初步具备了药品风险识别能力,建立起了较为科学的药品风险评估体系,基本建立起了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制,促进了药品风险信息的公开化。但由于中国医药产业规模较大,多小散乱的局面多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四章是国外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美国、欧盟、英国、德国和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地区)代表,已构建起较为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成熟的监管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从纵向事权划分来看,日本、英国属于单一制国家,药品监管由中央专属行使;德国、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药品实行联合监管。从横向事权划分来看,美国、日本等国家药品监管表现为一元制模式,即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全过程、全环节监管;而英国、德国等国家药品监管则表现为多元制模式,除了药品监管部门以外,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为重要补充,共同参与对药品行业的监管。这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纵向设置更接近于双轨制,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职能,建立相应沟通协调机制,成为今后的改革方向;同时,现有的监管机构横向安排是属于多元制的模式,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根据政府间横向事权和职能,科学调整机构设置,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对健康产品进行统一市场监管。第五章是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重塑,首要是厘清监管机构的设置及监管权的配置。在借鉴各地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有必要树立统一市场监管理念,精简政府机构,理顺上下关系,打破“职责同构”。并且,科学设置部门内和部门间职责和事权,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在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动态运行中,首先,科学立法是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既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又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其次,严格执法是关键。这就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建立健全事前预警制度、事中处置制度和事后应急制度,尽最大可能减少与药品相关风险。再次,公正司法是防线。这就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对施害者分施以惩罚,同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受害者实现救济。最后,全民守法是基础。这就要求建立风险交流机制,为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协作、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共治体系奠定基础。最后一章是结语。目前,中国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如果将药品安全监管放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宏观背景下,放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中观环境下,放在多元微观主体的复杂诉求中,不难发现,计划时代遗留的“运动式”行政管理风格难以适应市场时代医药企业的百花齐放;药品生产经营与使用环节的“错位”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目标的实现构成挑战;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药品供需方的利益分歧,并非药监部门的单一职权本身能够解决的。因此,要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同步,建立有限、有效、有为的法治政府,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环境中对监管权限及监管制度进行综合考量。进一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更大的政治担当,加快构建统一权威的药品监管体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一是构建横向集中、纵向一致的监管体制。在纵向事权划分上,强化药品安全的中央集中监管力量,为药品安全的地方属地监管指引方向、开辟道路;落实药品安全的地方属地监管责任,让药品安全统一监管的政策在地方上生根开花。在横向事权划分上,按照“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实行统一监管,既体现执法的协调性,又保证高风险环节的专业化。二是构建效率和安全相平衡的监管法制。加强药品安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立法,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做到科学立法;设置权力清单,做到严格执法;保障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司法;加强诚信建设,实现全民守法。三是构建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运行机制。这就需要以风险治理理念为指引,实现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处理好风险预警、风险干预与风险分担的关系,以及处理好风险交流与社会共治的关系。
李笑曼,臧明伍,王守伟,李丹,张凯华,张哲奇[3](2019)在《国内外食源性兴奋剂误服事件分析与法规标准现状》文中提出食源性兴奋剂的预防控制是各类体育赛事管理机构和供应服务基地保障的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食源性兴奋剂的食物来源与分类,并对2008年—2018年国内外食源性兴奋剂误服的阳性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其误服产品种类、主要检出成分与类型、误服原因,并归纳其主要特征,最后对国内外近年食源性兴奋剂法规标准进展进行梳理,为加强我国食源性兴奋剂检测研究与预防管理提供思路。
单新国[4](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纪晓青[5](2018)在《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模式构建与实现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不仅关系到公众的生存和发展,还影响到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农产品安全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充满期待,要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问题并形成相应的治理策略,本文以寿光市为例,基于文献研究、调查法、多学科交叉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寿光市近年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方面的探索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政府、市场、第三部门、消费者四大相关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中的不足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最后,基于研究结果,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的目标选择、角色定位、治理机制及保障条件等方面对协同治理模式进行了体系搭建,尝试性地构建起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政府主导——生产者配合——社会组织协同——消费者参与——多方互动”的新型模式框架,并据此对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协同治理理念;发挥政府在质量安全协同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源头治理责任;加强第三部门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协同;构建消费者多元化的参与渠道以及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耦合效应等对策性建议。
马苏[6](2015)在《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现状及趋势》文中提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涉及全球性公共卫生,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已经成为兽医和人类健康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发达国家已陆续建立了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系统,其监测数据的运用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改善耐药性状况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并研究了丹麦、美国等发达国家细菌耐药性监测方面的经验,分析了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对2008年~2014年我国动物源沙门氏茼、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的耐药性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与丹麦(DANMAP)、美国(NARMS)监测数据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问题严重,不同动物对不同类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不同。调查1992株沙门氏菌对9大类13种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检测数据显示,猪源沙门氏菌的耐药性明显高于鸡源沙门氏菌。猪源沙门氏菌对四环素、磺胺类、氨苄西林的耐药性较高,而对头孢噻呋的耐药率最低;鸡源沙门氏菌对多粘菌素E、磺胺类药物的耐药率较高,对氧氟沙星、氟苯尼考最敏感。调查1638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对8大类13种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检测数据显示,猪源、牛源金黄色葡萄球菌对β-内酰胺类耐药率最高,对大环内酯类和磺胺类药物次之,对头孢类(头孢西丁、头孢噻呋)和糖肽类(万古霉素)敏感。调查18805株大肠杆菌对9大类13种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检测数据显示,猪源、鸡源大肠杆菌对磺胺类、四环素类和p-内酰胺类的耐药性最高,其次是氟苯尼考和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对头孢类和多粘菌素类敏感。通过调查研究发现2008年~2013年间,丹麦猪源沙门氏菌、猪鸡源大肠杆菌对四环素、氨苄西林、磺胺类药物的耐药率逐年上升;2008年~2011年间,美国猪源沙门氏菌耐药率逐年降低,鸡源大肠杆菌耐药率变化不大。我国猪、鸡源大肠杆菌对这些药物的耐药率处于高水平状态,变化不明显。3个国家对不同类型抗菌药物耐药率变化趋势相似,但与丹麦和美国相比,我国动物源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的耐药率处于较高水平。为借鉴发达国家细菌耐药性监测的做法和经验,本文选取了丹麦、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细菌耐药性监测管理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表明虽然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控系统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只有少数国家拥有全国监控网络,能实现定期、及时报告耐药性和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这些国家的监测系统开展工作的范围和规模各不相同。部分在国家层面、部分在地区层面,部分国家实现了跨国合作。大部分国家均监测鸡、猪、牛,美国和丹麦还对火鸡进行监测。多数国家监测的细菌为致病菌和指示菌两大类,包括沙门氏菌、弯曲杆菌、大肠杆菌、肠球菌等。美国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测抗菌药物的种类,2010年对沙门氏菌监测的抗菌药物包括16种。丹麦监测的抗菌药物共有29种,其中对沙门氏菌监测18种。本研究通过调查比较美国、丹麦等国家和我国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情况和监测体系发现,我国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问题相对严重,尤其沙门氏菌和大肠杆菌对兽医临床常用的药物如p-内酰胺类、四环素类和磺胺类药物耐药率较高。我国的耐药性监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有一定发展,但在监测范围、区域合作、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差距。本文基于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结合国外发展经验,认为需要着重在建立健全耐药性监测法规制度、落实管理和监测职能、优化监测网络、科学制定监测计划、正确运用监测结果和保证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强工作,提高我国细菌耐药性监测水平,为指导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促进健康养殖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基础数据和理论依据。
杨柳[7](2015)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政府、学者和行业对食品安全问题广泛关注,民众对食品安全状况有不同程度的担忧。《小康》杂志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进行的“中国综合小康指数”调查发现,2012年到2014年,最受社会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中食品安全连续三年位居榜首,超过了腐败问题、物价、房价、收入分配改革等社会热点。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担忧是经济社会发展后民众对高品质、健康生活方式的追求与我国该时期食品安全水平较低风险较高的尖锐矛盾的集中体现。当前,食品安全已经不再仅仅是食品卫生和质量问题,也不是消费者健康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和政治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容易被激化的时期,食品安全有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因此,在社会的关注和民众的期望下,食品安全已经成对政府执政能力、政府的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大考验,是关系和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安全食品是被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然而,纵观世界,各国政府无不把监管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政府也极为重视食品安全,已经在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食品安全所作出的贡献不容忽视。然而,没有绝对的食品安全。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高、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英国的疯牛病和牛肉掺假马肉、日本的校园“诺如”病毒引发食物中毒、美国的食品微生物污染等。然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仍然说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亟需改革和健全。那么,认清现状,厘清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彻底杜绝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是当前亟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研究重点所在。要解决上述重大问题,那么就需要解决如下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如何?主要困境是什么?如何解决?国外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沿着上述思路,本论文共分为九个章节。(1)第一章:导论。本章回顾、梳理和评述了国内外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本文的研究重点和难点、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等。(2)第二章: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本章对食品、食品数量安全、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等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结合历史进程,确定了食品安全概念的内涵。然后,结合相关理论分析了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并将消费者、生产者和行业协会等纳入到一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3)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现实基础。本章以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为逻辑起点,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来源,并在文献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理论框架,并分析了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4)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困境。本章梳理了自建国以来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的历史沿革,归纳了当前监管法律的构成体系。并结合实际分析和研究了当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5)第五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困境。本章首先从历史角度梳理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革过程,分析了当前分段监管体制向集中统一监管体制转折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最后分析了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程的主要因素。(6)第六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困境。本章以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三个全国性、基础性的制度为例,分析和研究监管制度所面临的主要困境。(7)第七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困境。本章首先分析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要性,研究了社会共治的运行机制以及各个主体的职能,并分析了当前社会共治存在的主要问题。(8)第八章: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考察。本章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案例,系统回顾三个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监管机构的沿革,同时对美国、欧盟和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归纳。(9)第九章:政策建议。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若干建议。
严可仕[8](2014)在《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出现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从法律层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彰显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安全食品的需求方入手分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支付意愿,从安全食品的供给方入手分析分析生产者安全食品的供给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政府实施更为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建议,使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治理机制形成安全食品供给者新的外部约束,以保证安全食品有效供给,这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首先对食品安全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在搜集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其他研究成果,通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方法,并基于生产者风险中性和长期内期望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假设,构建了生产者行为选择的理论模型。其次,论文一方面利用国家公布的相关数据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安全食品状况总体稳定,没有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但在改进食品安全水平的测度方式和提高政府公布数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需要进一步努力。另一方面,媒体报道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说明我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但这也为案例分析提供了便利,为改进政府监管体系提供了依据。论文的第五章主要从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视角对安全食品的供给和需求进行了统计分析,从消费者的需求端来看,我国的消费者对安全认证食品的认可度不高,大部分消费者虽然希望获得较高质量的食品,但又不愿意支付高的价格;从生产者的供给端来看,生产企业的有效供给意愿不足,这主要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违规生产企业受处罚的概率和强度都不大有关。基于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和构建的生产者行为模型,论文的第六章和第七章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机制展开进一步。研究认为,食品的特殊性,使得市场无法独自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借助公正的第三方,这就需要第三方实施有效监管。通过增强监管者的责任意识,确保监管机制发挥作用、监管措施有效落实,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用过程管理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帮助生产者降低成本、实施有效的抽检、创造有利于社会检举的制度环境、实施市场准入及产品召回制度等,使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得以良好的执行,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将得到较好解决。论文的第八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政策建议:1、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增强监管责任意识;2、构建多方参与的全社会共治格局;3、积极推进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过程管理体系建设;4、逐步扩大食品可追溯制度覆盖范围;5、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测体系;6、建立科学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7、建立教育和培训体系。
路平,肖肖,张衍海,王玉东,曲志娜,王娟,赵思俊,徐天刚,郑增忍[9](2011)在《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违法使用"瘦肉精"情况屡禁不止,为确保我国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文分析了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我国"瘦肉精"问题的对策,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岳宁[10](2010)在《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最后,在总结了国家科技投入、科技产出和科研成果鉴定办法的基础上,着眼于未来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建设,提出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合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核心检测技术研究,完善第三方检测及认证机构建设,加强食品安全软科学的研究等。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将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以及快速反应机制提出建议,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从“消极、被动、事后和弥补”提升为“积极、主动、事前和预防”,切实有效地减少我国每年因出口遭拒带来的一系列损失,同时为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给与充分的监控,为我国赢得对外食品贸易的主动权。
二、农业部发文禁止滥用激素类产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部发文禁止滥用激素类产品(论文提纲范文)
(1)“膨大剂”对根与根茎类中药材质量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1.1 中药材种植中“膨大剂”使用对药材质量影响及其管理 |
1.2 麦冬、丹参化学成分研究进展概述 |
1.3 稳定同位素比和元素分析用于有机产品溯源研究概述 |
1.4 研究目的和思路 |
第二章 多效唑对麦冬药材质量影响研究 |
2.1 多效唑对麦冬生长性状指标影响观测 |
2.2 基于代谢组学的多效唑对麦冬药材质量影响分析 |
2.3 多效唑对麦冬药材质量影响定量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矮壮素对丹参药材质量影响研究 |
3.1 矮壮素处理对丹参产量影响 |
3.2 基于代谢组学的矮壮素对丹参药材质量影响分析 |
3.3 矮壮素对丹参化学成分影响定量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氯化胆碱和生态种植对山药质量影响及有机山药溯源研究 |
4.1 氯化胆碱处理对山药产量质量影响 |
4.2 生态/有机栽培模式对山药质量影响 |
4.3 基于稳定同位素和元素分析的有机栽培山药溯源研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小结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中医药科技查新报告书 |
(2)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2 药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 |
2.1 药品安全与监管的内涵 |
2.1.1 药品安全的定义 |
2.1.2 药品安全监管的界定 |
2.1.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
2.2 药品安全态势的实证考察 |
2.2.1 基于药害事件典型案例的分析 |
2.2.2 基于政府检查监测数据的分析 |
2.2.3 基于消费者问卷调查的分析 |
2.2.4 药品安全总体态势 |
2.3 本章小结 |
3 药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3.1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3.1.1 药品安全外部性理论 |
3.1.2 药品安全内部性理论 |
3.1.3 药品安全供求中的成本收益 |
3.2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管理学基础 |
3.2.1 官僚制理论视野下的药品安全 |
3.2.2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下的药品安全 |
3.2.3 治理理论视野下的药品安全 |
3.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社会学基础 |
3.3.1 风险社会中药品安全风险放大 |
3.3.2 社会规范的缺失诱发药品风险 |
3.3.3 企业的越轨行为引发药品风险 |
3.4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学基础 |
3.4.1 适度干预与药品安全 |
3.4.2 社会本位与药品安全 |
3.4.3 实质正义与药品安全 |
3.5 本章小结 |
4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4.1 药品安全监管权的配置 |
4.1.1 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垂直、分类走向分级、统一 |
4.1.2 新时期“三合一”背景下的药品安全监管权配置 |
4.1.3 药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的缺陷 |
4.2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框架 |
4.2.1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从单一走向完善 |
4.2.2 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4.2.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
4.3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执行 |
4.3.1 建立贯穿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监管网络 |
4.3.2 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事中干预机制 |
4.3.3 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事后应对机制 |
4.3.4 药品安全执法过程中的困境 |
4.4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适用 |
4.4.1 药品安全的刑事处罚 |
4.4.2 药品安全的民事救济 |
4.4.3 药品安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 |
4.5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遵守 |
4.5.1 药品企业对法律的遵守 |
4.5.2 行业协会对法律的遵守 |
4.5.3 药品安全守法过程中的困境 |
4.6 药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监督 |
4.6.1 药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 |
4.6.2 药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困境 |
4.7 本章小结 |
5 国外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5.1 奉行多元主义的美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1.1 集中监管的美国药品监管机构 |
5.1.2 风险立法的美国药品监管制度 |
5.1.3 多元合作的美国药品监管模式 |
5.2 强调多元统一的欧盟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2.1 分级监管的欧盟药品监管机构 |
5.2.2 统一立法的欧盟药品监管制度 |
5.2.3 统一灵活兼具的欧盟药品监管模式 |
5.3 主张法团主义的英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3.1 多元监管的英国药品监管机构 |
5.3.2 柔性立法的英国药品监管制度 |
5.3.3 政社合作的英国药品监管模式 |
5.4 奉行国家主义的德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4.1 联合监管的德国药品监管机构 |
5.4.2 以责任立法为主的德国药品监管制度 |
5.4.3 强调政府干预的德国药品监管模式 |
5.5 强调政府主导的日本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
5.5.1 整体监管的日本药品监管机构 |
5.5.2 严格立法的日本药品监管制度 |
5.5.3 主张政府干预的日本药品监管模式 |
5.6 国外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6.1 国外药品监管法律制度之比较 |
5.6.2 对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6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 |
6.1 药品安全监管权配置之变革 |
6.1.1 借鉴各地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经验 |
6.1.2 构建科学合理的药品监管体制 |
6.1.3 优化药品监管体制的运作机制 |
6.2 药品安全监管之科学立法 |
6.2.1 明确立法价值取向 |
6.2.2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
6.2.3 完善药品标准体系 |
6.2.4 健全药品责任体系 |
6.3 药品安全监管之严格执法 |
6.3.1 健全药品安全事前预警制度 |
6.3.2 完善药品安全事中干预制度 |
6.3.3 优化药品安全事后应对制度 |
6.4 药品安全监管之公正司法 |
6.4.1 健全药品安全刑事处罚制度 |
6.4.2 完善药品安全民事救济制度 |
6.5 药品安全监管之自我规制 |
6.5.1 提高药品企业自律能力 |
6.5.2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6.5.3 培育企业社会责任软法规制机制 |
6.6 药品安全监管之社会共治 |
6.6.1 树立多元主体共治理念 |
6.6.2 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
6.6.3 发挥舆论媒体监督作用 |
6.6.4 强化消费者组织监督力量 |
6.6.5 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共治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语 |
7.1 主要发现 |
7.1.1 宏观制度环境:市场与制度反向演进 |
7.1.2 中观制度环境:医药产业上下游错位 |
7.1.3 微观制度环境:主体多元诉求复杂 |
7.2 政策建议 |
7.2.1 体制变革:构建纵向分级、横向整合的监管体制 |
7.2.2 法制变革:构建效率和安全相平衡的监管法制 |
7.2.3 机制变革:构建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运行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我国药品安全状况及规制调查问卷 |
B.我国药品安全状况及规制调查报告 |
C.我国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目录 |
D.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E.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3)国内外食源性兴奋剂误服事件分析与法规标准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1 食源性兴奋剂分类 |
1.1 按食用来源分类 |
1.2 按药物类型分类 |
2 食源性兴奋剂阳性案例分析 |
2.1 事件统计 |
2.2 误服产品种类 |
2.3 检出物质类型 |
2.4 食源性兴奋剂主要成分 |
2.5 事件特征与主要问题分析 |
2.5.1 肉类食品兽药残留风险突出 |
2.5.2 个人或集体误服风险意识不足 |
2.5.3 检测标准要求不断提升,禁用清单物质不断更新 |
3 食源性兴奋剂法规与检测方法进展 |
3.1 国际法规与标准介绍 |
3.2 国内法律法规与防控措施 |
3.3 我国食源性兴奋剂检测标准及方法 |
4 结语 |
(4)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模式构建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基本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基本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 |
2.2 协同治理的内涵与特征 |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的内涵与主体构成 |
2.4 相关理论基础 |
2.4.1 协同学理论 |
2.4.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4.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现状 |
3.1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基本情况 |
3.1.1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况 |
3.1.2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挑战 |
3.2 近年来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探索 |
3.2.1 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建设 |
3.2.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
3.2.3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3.2.4 强化农产品检验能力建设 |
3.2.5 提升农产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
3.3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政府单一治理主体能力有限 |
3.3.2 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失灵现象 |
3.3.3 第三方参与治理严重不足 |
3.3.4 消费者参与治理渠道狭窄 |
3.3.5 各治理主体间沟通协调不畅 |
第4章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的模式构建 |
4.1 协同治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中的适用性分析 |
4.1.1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4.1.2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
4.2 协同治理在农产品安全治理中的优势分析 |
4.2.1 弥补政府单一主体监管的不足 |
4.2.2 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
4.2.3 发挥多主体合作的“剩余”优势 |
4.3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 |
4.3.1 协同治理的目标选择 |
4.3.2 协同治理多元主体的构成及角色定位 |
4.3.3 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
4.3.4 协同治理的保障条件 |
4.4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模式的框架 |
第5章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
5.1 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协同治理理念 |
5.2 发挥政府在质量安全协同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
5.2.1 强化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元治理功能 |
5.2.2 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协同 |
5.2.3 提升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
5.3 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源头治理作用 |
5.3.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
5.3.2 完善农产品行业自我监管机制 |
5.4 加强社会组织在质量安全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
5.4.1 强化涉农社会组织的培育与管理 |
5.4.2 推动农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 |
5.4.3 加大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力度 |
5.5 构建社会公众多元化的参与渠道 |
5.5.1 拓宽多元化参与渠道 |
5.5.2 建立激励性驱动机制 |
5.6 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耦合效应 |
5.6.1 规范多元主体协同运作机制 |
5.6.2 打造多元主体信息共享平台 |
5.6.3 推进多元主体协同网络建设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状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2: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情况和行为情况的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现状及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英文对照缩略词表(Abbreviations)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背景 |
1.1.2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的影响 |
1.1.3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的现状 |
1.1.4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发展现状 |
1.1.5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生产情况 |
1.1.6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经营情况 |
1.1.7 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
1.2 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选题意义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1.2.4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分析 |
2.1 我国人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 |
2.1.1 中国细菌耐药性监测协助组(CHINET) |
2.1.2 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Mohnarin) |
2.1.3 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
2.2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管理现状 |
2.2.1 组织机构 |
2.2.2 监测和检测机构 |
2.2.3 耐药性监测计划 |
2.2.4 监测的细菌和药物类型 |
2.2.5 工作流程 |
2.3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管理相关规定 |
2.3.1 法律依据 |
2.3.2 标准和技术规范 |
2.3.3 农业部令及公告 |
2.4 2008~2014年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1 我国动物源沙门氏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2 我国动物源金黄色葡萄球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3 我国动物源大肠杆菌耐药状况分析 |
2.4.4 2014年不同细菌多重耐药状况分析 |
2.5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
2.5.1 监测管理职责不明确 |
2.5.2 缺乏相关法规制度 |
2.5.3 兽用抗菌药物管理不严格 |
2.5.4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不全面 |
2.5.5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运用不够 |
2.5.6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不足 |
2.6 小结 |
第三章 国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现状分析 |
3.1 丹麦 |
3.1.1 丹麦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国家系统 |
3.1.2 耐药性监测的细菌及动物 |
3.1.3 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 |
3.2 美国 |
3.2.1 国家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系统 |
3.2.2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2.3 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 |
3.3 韩国 |
3.3.1 韩国国家抗菌药物耐药性计划 |
3.3.2 韩国国家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测 |
3.3.3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4 澳大利亚 |
3.4.1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4.2. 成立耐药性管理委员会 |
3.4.3 澳大利亚农药与兽药管理局耐药性的管理 |
3.4.4 其他细菌耐药性监测相关机构和系统 |
3.5 加拿大 |
3.5.1 加拿大抗菌药物细菌耐药性整合监测计划(CIPARS) |
3.5.2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5.3 成立细菌耐药性管理委员会 |
3.6 英国 |
3.6.1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6.2 细菌耐药性监测状况 |
3.7 德国 |
3.7.1 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 |
3.7.2 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fR) |
3.8 日本 |
3.8.1 兽用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控系统的建立背景及目标 |
3.8.2 兽用抗菌药物耐药性监控系统的职责框架 |
3.9 其他国家情况 |
3.10 欧盟耐药性管理及监测状况 |
3.10.1 细菌耐药性管理机构 |
3.10.2 细菌耐药性管理工作组 |
3.10.3 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 |
3.10.4 欧洲反抗生素耐药性行动计划 |
3.11 国际组织针对抗菌药物耐药性管理相关工作 |
3.12 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细菌耐药性监测比较分析 |
4.1 管理机构及监测体系比较 |
4.2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与丹麦和美国的比较 |
4.2.1 2012年丹麦监测数据和我国的比较 |
4.2.2 2010年美国监测数据与我国的比较 |
4.2.3 2008-2013年丹麦和美国部分监测数据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
4.3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趋势及建议 |
5.1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的优化建议 |
5.1.1 建立健全耐药性监测法规制度 |
5.1.2 落实管理和监测职能 |
5.1.3 成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专家委员会 |
5.1.4 建立全国耐药性监测网络 |
5.1.5 科学制定监测计划 |
5.1.6 正确运用监测结果 |
5.1.7 保证工作经费 |
5.2 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的发展趋势 |
5.2.1 开展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测 |
5.2.2 开展细菌耐药性风险评估 |
5.2.3 实施耐药性管理战略规划 |
5.2.4 建立国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菌种库 |
5.2.5 统筹全国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 |
5.3 其他强化措施 |
5.3.1 提高监测检验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
5.3.2 规范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的生产经营 |
5.3.3 规范我国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
5.3.4 强化耐药性宣传教育工作 |
5.3.5 加大新型兽药研发力度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创新 |
6.1 结论 |
6.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7)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 不足之处与未来展望 |
1.5.1 不足之处 |
1.5.2 未来展望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食品数量安全 |
2.1.2 食品卫生 |
2.1.3 食品安全 |
2.1.4 食品安全监管 |
2.2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与食品安全 |
2.2.2 公共物品与食品安全 |
2.2.3 外部效应与食品安全 |
2.2.4 政府监管的溢出效应 |
2.3 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2.3.1 政府被利益集团俘获 |
2.3.2 政府的规制政策失灵 |
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现实基础 |
3.1 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 |
3.1.1 食品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
3.1.2 食品安全担忧仍然严重 |
3.1.3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
3.2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来源 |
3.2.1 微生物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 |
3.2.2 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
3.2.3 违法生产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 |
3.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成 |
3.3.1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
3.3.2 高效协调的政府监管体制 |
3.3.3 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体系 |
3.3.4 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 |
3.4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影响因素 |
3.4.1 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度不高 |
3.4.2 政府重视经济轻社会事业 |
3.4.3 忽视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性 |
3.4.4 忽视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 |
4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困境 |
4.1 食品安全法律的沿革 |
4.1.1 食品卫生法规阶段 |
4.1.2 食品卫生法律阶段 |
4.1.3 食品安全法律阶段 |
4.2 当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成 |
4.2.1 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 |
4.2.2 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 |
4.3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建设困境 |
4.3.1 法律规定间协调性差 |
4.3.2 法律体系内容不完备 |
4.3.3 惩罚力度威慑力不够 |
4.3.4 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
4.3.5 适应性和操作性差 |
4.3.6 法的层次比较低 |
5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困境 |
5.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沿革 |
5.1.1 卫生部门负责的集中监管体制 |
5.1.2 生主导多部检验的集中体制 |
5.1.3 多部门共同监管分段监管体制 |
5.1.4 分段监管体制向统一监管过渡 |
5.2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特殊性 |
5.2.1 分段监管体制仍然存在 |
5.2.2 统一监管体制正在建立 |
5.3 当前监管体制的建设困境 |
5.3.1 转折期存在监管空档 |
5.3.2 新的食药局面临挑战 |
5.3.3 新体制仍有分段特征 |
5.3.4 部门间职责仍未理顺 |
5.3.5 跨地域监管不合理 |
6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困境 |
6.1 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
6.1.1 食品安全标准 |
6.1.2 标准制度建设困境 |
6.2 市场准入制度 |
6.2.1 市场准入制度 |
6.2.2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
6.2.3 市场准入制度困境 |
6.3 风险评估制度 |
6.3.1 风险评估制度 |
6.3.2 风险评估制度困境 |
7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困境 |
7.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要性 |
7.1.1 社会问题需要社会解决 |
7.1.2 社会共治降低监管成本 |
7.2 社会共治运行机制与主体功能 |
7.2.1 社会共治的运行机制 |
7.2.2 社会共治主体的功能 |
7.3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困境 |
7.3.1 消费者风险认知低 |
7.3.2 生产者责任意识差 |
7.3.3 行业自律意识不强 |
7.3.4 新闻媒体理性不足 |
7.3.5 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
8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考察 |
8.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 |
8.1.1 监管法律 |
8.1.2 监管机构 |
8.1.3 监管制度 |
8.2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 |
8.2.1 监管法律 |
8.2.2 监管机构 |
8.2.3 监管制度 |
8.3 本食品安全监管 |
8.3.1 监管法律 |
8.3.2 监管机构 |
8.3.3 监管制度 |
9 政策建议 |
9.1 强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作用 |
9.1.1 强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 |
9.1.2 强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独立性 |
9.1.3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考核问责制度 |
9.2 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建设 |
9.2.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 |
9.2.2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9.3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 |
9.3.1 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举报机制 |
9.3.2 建立和完善生产者自律机制 |
9.3.3 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
9.3.4 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协调职能 |
9.3.5 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
10 参考文献 |
11 后记 |
(8)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安全食品和安全认证食品 |
1.2.2 无公害农产品 |
1.2.3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
1.2.4 食品安全监管 |
1.3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框架与思路 |
1.5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1.5.1 数据来源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 |
1.7 创新点和不足 |
1.7.1 创新点 |
1.7.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2 研究综述 |
2.1 食品安全问题成因 |
2.2 国外研究进展综述 |
2.2.1 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收益研究 |
2.2.2 不同监管方式的比较研究 |
2.2.3 食品安全监管对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影响的研究 |
2.3 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综述 |
2.3.1 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及政策研究 |
2.3.2 消费者安全食品消费态度和支付意愿研究 |
2.3.3 食品安全与供应链管理 |
2.4 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3 生产者行为选择模型 |
3.1 生产者行为选择模型 |
3.2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所需的基本条件 |
3.3 政府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可以起的作用 |
3.4 与原模型的比较 |
3.5 本章小结 |
4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监管改进的途径 |
4.1 基于国家公布的数据 |
4.2 基于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总体情况 |
4.3 食品安全事件的典型案例分析 |
4.3.1 通过食品安全事件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特点 |
4.3.2 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监管者责任 |
4.4 通过安全食品供给所需的基本条件推导监管体系改进的途径 |
4.5 本章小结 |
5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支付意愿及其对生产者行为的潜在影响 |
5.1 样本基本的统计性描述 |
5.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的认知分析 |
5.3 消费者对安全食品认证的支付意愿 |
5.4 安全认证食品的成本与售价 |
5.4.1 无公害食品的成本与售价 |
5.4.2 绿色食品的成本与售价 |
5.4.3 有机食品的成本与售价 |
5.5 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支付意愿对生产者行为的潜在影响 |
5.5.1 消费者支付意愿对生产者的影响 |
5.5.2 生产者的心声 |
5.6 本章小结 |
6 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实施效果 |
6.1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
6.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 |
6.2.1 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
6.2.2 多部门分段式监管的执行情况 |
6.2.3 抽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
6.2.4 信息披露的情况 |
6.2.5 三品一标制度执行情况 |
6.3 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主要缺陷 |
6.3.1 增强监管者的监管责任意识保障机制不健全 |
6.3.2 缺乏监管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
6.4 本章小结 |
7 中国食品安全现状的经济解释 |
7.1 市场本身的力量 |
7.2 信息不对称问题中第三方所必须具有的性质 |
7.3 中国政府监管的性质及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 |
7.3.1 中国监管机构的性质 |
7.3.2 政府监管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政策含义 |
8.1 主要结论 |
8.1.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形势还比较严峻 |
8.1.2 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存在根本性弊端 |
8.1.3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未能有效破解“劣币驱逐良币”困境 |
8.2 本文结论的政策含义 |
8.2.1 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增强监管责任意识 |
8.2.2 构建多方参与的全社会共治格局 |
8.2.3 积极推进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过程管理体系建设 |
8.2.4 逐步扩大食品可追溯制度覆盖范围 |
8.2.5 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测体系 |
8.2.6 建立科学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
8.2.7 建立教育和培训体系 |
8.3 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一 农产品(或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合作社)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食品安全监管对消费者影响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背景 |
2 监管现状 |
2.1 法律法规 |
2.2 标准 |
2.3 监管措施 |
3 存在主要问题 |
3.1 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
3.2 机构、人员、经费亟待加强 |
3.3 检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
4 对策 |
4.1 理顺管理体制, 形成监管合力 |
4.2 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
4.3 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监督执法力度 |
4.4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4.5 强化“瘦肉精”源头管理, 加强宣传引导 |
(10)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课题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围 |
2.1.1 食源性危害和食源性疾病 |
2.1.2 食品安全 |
2.1.3 SPS 和TBT 协议 |
2.2 食品安全科技现状及发展趋势 |
2.2.1 风险分析 |
2.2.2 食品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
2.2.3 食品安全控制技术 |
2.2.4 食源性危害关键技术 |
第三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及对中国食品贸易的影响 |
3.1 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解析 |
3.1.1 实施背景 |
3.1.2 主要内容 |
3.1.3 基于科学性的评判 |
3.1.4 实施前后中日农产品出口制度的比较 |
3.2 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内容及特点 |
3.2.1 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 |
3.2.2 欧盟食品卫生条例((EC)No.852/2004) |
3.3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贸易:理论分析框架 |
3.3.1 食品贸易中止 |
3.3.2 食品贸易进行 |
3.3.3 协商解决 |
3.4 国际食品安全新标准对中国食品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3.4.1 世界茶叶贸易现状分析 |
3.4.2 以植物源性食品茶叶为例的实证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考察 |
4.1 出口食品 |
4.1.1 出口贸易量 |
4.1.2 出口的主要品种 |
4.1.3 出口的市场结构 |
4.1.4 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
4.2 进口食品 |
4.2.1 进口食品贸易情况与主要品种 |
4.2.2 进口食品安全性 |
4.2.3 问题进口食品的典型性案例 |
4.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 |
4.3.1 对进口食品需求量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 |
4.3.2 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
第五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与发展态势 |
5.1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 |
5.1.1 风险评估技术 |
5.1.2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
5.1.3 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 |
5.1.4 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 |
5.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 |
5.3 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 |
5.3.1 国际食源性(化学性与生物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发展态势 |
5.3.2 国际食源性疾病的危害监测和预警技术发展 |
5.3.3 食源性危害的人群暴露评估和健康效应研究 |
5.3.4 食品安全性评价技术发展态势 |
5.3.5 食品供应过程安全控制技术发展态势 |
第六章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发展演化、基本构成 |
6.1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 |
6.1.1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
6.1.2 全球食品安全管理发展演变 |
6.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构成及其发展演变 |
6.2.1 我国食源性危险评估技术的发展 |
6.2.2 中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 |
6.2.3 中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及技术的发展 |
6.2.4 中国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的发展 |
6.2.5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的发展 |
6.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特点 |
6.3.1 食源性危害性评估技术:初显成效但应用面仍较为局限 |
6.3.2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落后且技术水平不高 |
6.3.3 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效果良好但覆盖的污染物数量有限 |
6.3.4 安全性控制技术:优先应用于大城市而链条较短 |
6.4 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的匹配性 |
6.4.1 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匹配情况 |
6.4.2 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匹配情况 |
6.5 我国现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相关评价 |
6.5.1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下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 |
6.5.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取得的成就 |
6.5.3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与食品出口稳定增长:以浙江省蜂产品及水产品为例 |
6.5.4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与出口食品安全保障 |
6.5.5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有没有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
第七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 |
7.1 主要发达国家科技支撑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7.1.1 美国 |
7.1.2 欧盟 |
7.1.3 加拿大 |
7.1.4 日本 |
7.2 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发展趋势 |
7.2.1 立法与时俱进,注重实效 |
7.2.2 致力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
7.2.3 检验检测快速化、智能化、便携化 |
7.2.4 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发展趋势:RFID 技术与条码技术有机结合 |
7.2.5 食品安全的全程控制化 |
7.3 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 |
7.3.1 管理决策部门非常强调公共健康和消费者福利 |
7.3.2 采用更加严格且范围更广的食品安全标准 |
7.3.3 确保食品安全的HACCP 的采用 |
7.3.4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
7.3.5 实行食品溯源管理制度 |
7.3.6 全面推行危险性分析方法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差距:基于国际比较 |
8.1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技术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1.1 检测技术 |
8.1.2 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加工食品安全性评估 |
8.1.3 全程控制技术 |
8.2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资源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2.1 检测机构设置和能力验证 |
8.2.2 检验检疫资源开发利用 |
8.2.3 检验检疫机构中人员配置 |
8.3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8.3.1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布控 |
8.3.2 食品质量安全法规 |
8.3.3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
8.3.4 缺乏食品安全系统监测与评价材料 |
8.3.5 危机确认—应急和预警体系与国外差距很大 |
第九章 完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若干建议 |
9.1 完善检验检疫监测体系 |
9.1.1 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合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 |
9.1.2 加强检验检疫核心技术研究 |
9.1.3 完善第三方检测及认证机构 |
9.2 加强食品安全软科学的研究 |
9.2.1 探讨加强企业诚信经营的措施 |
9.2.2 研究应对国际上食品安全贸易壁垒的措施 |
9.2.3 客观评价科研成果 |
9.3 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科研工作的投入 |
9.3.1 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 |
9.3.2 建立健全促进食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激励机制,培育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科技投入的主体对象 |
主要研究结论 |
研究展望 |
论文创新点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农业部发文禁止滥用激素类产品(论文参考文献)
- [1]“膨大剂”对根与根茎类中药材质量影响[D]. 吕朝耕. 中国中医科学院, 2021(02)
- [2]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刘琳. 重庆大学, 2020
- [3]国内外食源性兴奋剂误服事件分析与法规标准现状[J]. 李笑曼,臧明伍,王守伟,李丹,张凯华,张哲奇. 食品科学, 2019(21)
- [4]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治理模式构建与实现路径[D]. 纪晓青.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
- [6]我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现状及趋势[D]. 马苏. 中国农业大学, 2015(05)
- [7]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D]. 杨柳. 武汉大学, 2015(07)
- [8]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研究[D]. 严可仕. 福建农林大学, 2014(05)
- [9]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 路平,肖肖,张衍海,王玉东,曲志娜,王娟,赵思俊,徐天刚,郑增忍. 中国动物检疫, 2011(04)
- [10]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D]. 岳宁. 江南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