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信托法上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梁靖雅[1](2021)在《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
徐俊[2](2020)在《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研究》文中认为在国际资本流动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发行存托凭证成为融资主体进行跨境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也将存托凭证正式写入新《证券法》,伴随着科创板的到来,以九号机器人为代表的境外公司尝试发行CDR以谋求在境内上市。在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存托人担任着不可或缺的核心角色,因而对其义务的研究之于推动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第一章主要阐述对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及现行规范的缺陷。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存托凭证运行机制中,存托人始终发挥着核心作用,不仅体现在存托凭证的发行活动中,也体现在存托凭证上市后的公开交易活动中,因此有必要对存托人的义务进行规范。但与此同时,我国存托凭证制度中对存托人的义务规范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存托协议中约定条款对存托人义务进行规范存在局限,同时存托协议中强制性规范存在疏漏。在这种情况下,对存托人义务规范的缺陷将导致无法有效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存托人义务的规范进行完善。第二章主要阐述对存托人义务进行规范的法理基础。厘清存托凭证的基本法律属性与存托协议表征的法律关系是前提,存托凭证是一种境内证券、间接证券,存托协议表征的则是一种特殊的股份代持关系,同时在存托凭证持有人异质化的现实下,这种股份代持关系的本质呈现出代理与信托的分野。在此前提下,对存托人在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定位予以明晰,存托人应为境外公司名义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份代持人、存托凭证的共同发行人。第三章则基于存托人的多重身份,对存托人的义务进行正当安排。本章首先阐明了对存托人义务正当安排的原则为注重投资者保护,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存托人应当负有以下义务。第一,作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人应当履行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义务。第二,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份代持人,存托人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负有受信义务,分为忠实、勤勉义务。具言之,忠实义务包括基础财产隔离义务、禁止买卖存托凭证、禁止保荐、报告义务、禁止与境外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勤勉义务在代理和信托关系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内涵。股份代持关系若认定为代理,存托人应当按照积极治理型持有人的意愿行使基础证券权利,既不能拒绝持有人行使权利的要求,也不能违背其意愿行使权利;但若认定为信托,对于漠视治理型持有人,存托人应当为持有人的利益积极行使基础证券之权利。第三,作为存托凭证的共同发行人,存托人负有信息披露这一法定义务。在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阶段,存托人应当承担发行信息和持续信息的披露义务。
袁丽[3](2020)在《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核心制度,要使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前提是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服务于信息披露的目的,信息披露的目的决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功能定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第一,确保投资者充分、方便、完整、及时地获得信息;第二,保障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方便、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我们在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时需要平衡这两个目标。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必须是客观上“能为”,法律上“应为”,行为上“必为”者。在目前《证券法》的框架下,主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中国存托凭证属于法定证券,适用《证券法》的规定。本文将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一般理论运用到中国存托凭证中,通过实证分析法对存托凭证的发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性质、运行架构、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目的与中国存托凭证吸引优质境外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目的进行平衡,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分析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本文认为,存托人负责中国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的发行、交易与注销,是相关信息的源头和制造者,具备信息披露的客观基础,是中国存托凭证的名义发行人,可以被认定为中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同时,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实质上是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融资提供一个区别于直接上市的替代性方案,存托凭证是一个代表性凭证,没有独立的价格决定机制,随境外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变化。由此,影响境外证券价格的相关信息也具备披露的必要性。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作为中国存托凭证的实质发行人,需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其与存托人一起作为中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者之间存在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存托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是与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相关的内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融资,应当披露与其自身相关的重要信息,既包括一般的经营性、管理性、财务性信息,也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信息。《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境外企业单独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文的理论分析并不一致。本文认为,造成矛盾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对发行人的界定不清、对存托人的地位认识不足、受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的限制。尽管这种模式的选择有其客观原因,但并不合理,既不利于保护境内投资者利益,又加重了境外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且不利于境内存托人业务能力的培育。对此,本文基于理论分析对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制度进行了重构,分配了存托人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与责任,并对实践中如何操作提出了现实可行的建议。
朱术睿[4](2020)在《我国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存托凭证落地中国大陆,对于促进红筹股回归中国大陆,增强中国资本市场流动性,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和外汇开放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并不完善,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投资者保护、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研究。对于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也都是空白,《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赎回权制度的具体措施的建立赋予给证监会,如今并没有规定赎回权具体的操作方式,理论界也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赎回权制度作为存托凭证这一跨境融资载体来说是灵魂所在,对于保护投资者、促进同股同价和连接国际证券市场都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的建立存在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限制、存托凭证发行动机上的问题。对于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的建立需要理论上和技术上的支持,在对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借鉴域外失败和有益经验提出了建立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本文围绕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这个核心问题,分为导言、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导言主要是介绍了本次选题的来源,构建我国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制度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及文本的创新与不足。正文部分总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存托凭证赎回权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对存托凭证赎回权的产生(其中包括对存托凭证赎回权行使过程、存托凭证赎回权中涉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存托凭证赎回权的法律内涵)、存托凭证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的必要性,为下文的论述作一个铺垫。第二章分析了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是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中存在的基础问题,存在的障碍包括发行存托凭证的目的、方式及主体三个方面。第二节包括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中存在的外围问题,主要包括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登记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分别从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的角度对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从三种法律不同的规制角度来看存托凭证赎回权,根据三种法律规制的规制范围对存托凭证制度进行一个梳理,从存托凭证的本质是信托法、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关系,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存托人在公司法上的关系,对存托凭证投资者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上的保护都存在一定障碍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存托凭证赎回权在证券法、公司法和信托法上的构建都具有理论基础的结论。第四章是正文部分最为重要的内容,在结合前文的内容上,对完善我国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包括三节的内容。第一节内容是关于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的基础性制度,包括明确存托凭证赎回权行使的范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逐步放开外汇管制制度以及基础证券与存托凭证之间的转换比例及费用制度。第二节内容是关于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的程序性制度,包括明确存托凭证赎回权行使的途径、建立双向转换制度以及完善登记制度。第三节内容介绍了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的权利义务制度,一是存托凭证投资者行使赎回权时拥有的权利,二是存托人侵害存托凭证赎回权的法律后果。
王鹤澎[5](2020)在《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现,是为减轻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市场中欺诈行为的发生。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起到净化市场环境、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作用,有力推动了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存托凭证制度的产生对传统信息披露理论提出挑战:存托凭证市场面临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其跨国证券的实质加大证券投资者甄别有效信息的难度,造成更多潜在发行人道德风险,引发更为严重的政府监管失衡问题。有效市场假设理论是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根基。有效市场假设理论认为在有效的市场中证券的市场价格应当充分反映可为公众所知的相关信息,应当将证券的监管重点放在有效信息的传播上。根据社会成本理论,有效市场应当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总体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中发行人的融资效率。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重新审视证券市场中“公平”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塑造公平透明、诚实理性的证券市场生态的同时优化市场价格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存托凭证自身的特点要求监管部门转变传统的信息披露监管思路,在保证资本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为寻求交叉上市的优秀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获得和其他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国际主流资本市场多根据存托凭证的公开程度、融资属性、实际目的等多种因素,将存托凭证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对不同级别的存托凭证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除政府主导的证券监管机构,法院、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以及民间组织等也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差异化的、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规则来代替现有的制度架构,从自律监管体系、交易参与主体以及事后司法救济等多重维度出发,提升我国存托凭证市场信息披露有效性。鉴于存托凭证自身跨国证券的实质性特征,单方的监管模式难以为存托凭证市场提供充分的保护,证券监管机构可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杨颖[6](2020)在《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自此从21世纪初就有些许学者提出要在中国实行的存托凭证制度正式在我国拉开了帷幕,此后,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为我国存托凭证的推出做好基础框架设计,中国存托凭证(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在国外是一种已经发展成熟的金融工具,具有其他证券所没有的优越性,恰逢我国开启了科创板,诸如阿里巴巴、腾讯、网易、携程等互联网高科技公司因我国的制度限制而不得已选择在海外上市的企业都期待能够回归中国市场。通过对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等其他机关所公布的有关存托凭证制度设计的文件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存托凭证的制度设计由于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还有许多有待商榷、有待完善的地方,如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都仍需要予以进一步的的完善,本文所主要研究的就是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问题,存托凭证是建立在基础证券基础上的衍生证券,并且由于存托凭证所具有的域外因素,存托凭证相对应的发行人由于在域外,相对应的获取发行人信息的途径比较少,投资者难以从其他多种途经获得有关信息,所以为了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制度更有必要进行完善的设计。本文在对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与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如信息披露义务的分配问题、信息披露的时间同步性与内容一致性等问题,在借鉴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探讨。本文结构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存托凭证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部分,介绍了存托凭证的种类、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界定以及我国发展存托凭证的意义所在;在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制度上重要介绍了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所具有的特性、目前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状况、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以及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要分析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首先是对于信息披露义务分配的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由基础证券发行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存托凭证是一种涉及多方的新型证券,有必要增加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次分析了在信息披露内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基础证券的非财务性信息的披露,另外对于所要求的披露时间的同时性以及内容的一致性要求太过死板的问题,由于时差等客观原因的存在,要想做到时间的同时披露于内容的完全一致是不太可能且毫无意义的;再次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最后研究了违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于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地区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分析及介绍,重点介绍了美国不同种类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不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相关具体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为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其他地区成熟存托凭证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本文所提出的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增加存托机构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建立存托机构先行赔偿制度、加强跨区域的监管合作等相关建议。
翟世浩[7](2019)在《CDR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路径——商业信托法律关系》文中研究说明"红筹股"主要通过发行CDR方式回归国内资本市场,这一创新举措将带来诸多法律上的模糊,给投资者埋下未知的"地雷"。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与存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并不明确。对于此法律关系的认定,目前学界有两种解释,"股权代持关系"与"信托关系",但都有较为明显的漏洞。着眼于长远发展,我国应当引入信托法上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并将此法律关系认定为"商业信托",以期弥补漏洞,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保护。
杨治朋[8](2019)在《CDR模式下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保护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存托凭证制度实质是以"所有权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信托制度为基础而实施的股权代持结构。存托凭证是作为受托人的存托机构以发行人所托管的股票为基础而发行的一种股权凭证,持有人因此取得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存托凭证持有人投资利益的保护模式大相径庭:在隐名出资关系中,存托凭证持有人可通过存托协议实现对股份收益权的救济,并通过存托人在股东大会上不统一行使表决权以充分实现其权利指示;在信托关系下,其以表决权信托约束存托人,通过行使受益人撤销权取消违背信托目的的行为。
金冲[9](2019)在《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
罗慧婷[10](2019)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探析》文中认为存托凭证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因可以跨境发行融资被全球广泛运用。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提出,不仅可以服务新经济,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同时可以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促进我国资本的双向流通。但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CDR的试点和推进还存在着法律和监管风险,需要解决存托凭证法律性质、投资者身份、发行人认定、信息不对称和管辖权冲突等问题以便于保护境内投资者的权益。构建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分析存托凭证衍生品属性,和厘清基础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存托机构和托管机构之间相互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所负的法律责任。存托凭证是股权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存托凭证实际发行人,而投资者是发行人的名义股东,所享受的权利以存托协议为准。存托协议包含信托法律关系和隐名出资代持关系。投资者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为了保护处在弱势的投资者,要设定投资门槛,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存托凭证的交易结构中涉及境内投资者、存托机构、承销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保管机构五大主体,运行机制复杂。境内境外交易市场市盈率区别较大,容易引发套利风险。根据不同种类的存托凭证,对发行主体提出了不同的发行门槛要求。存托机构对投资者要负忠实注意义务,若在发行过程有欺诈行为,境外发行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存托机构作为名义发行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要有效解决投资者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我国要立法明确投资者提起公司诉讼的路径,另外要强制要求境外发行人在境内设立诉讼代理人。另外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境内外监管规则不一样,容易导致法律规则冲突。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美国的境外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分担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境外发行人和存托机构义务职责,明确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建立投资者的团体保护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为了有效解决存托凭证交易中的管辖权问题,完善协调统一的监管合作机制。
二、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信托法上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信托法上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的义务规范及其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之必要 |
一、存托凭证的法律界定和全球实践的兴起 |
二、存托凭证的运行结构复杂——以ADR和 CDR为例分析 |
三、存托凭证运行中存托人的核心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的基本框架 |
第三节 我国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的缺陷分析 |
一、存托协议的约定规范存在局限 |
二、存托协议的强制规范存在缺失 |
三、缺陷原因分析 |
第二章 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规范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存托凭证的法律属性与存托协议表征的法律关系 |
一、存托凭证属于境内证券、间接证券 |
二、存托协议表征的特殊股份代持关系 |
第二节 存托人的股份代持地位分析 |
一、存托人的名义股东身份——针对境外公司而言 |
二、存托人的股份代持人身份——针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而言 |
第三节 存托人的发行人地位分析 |
一、存托凭证发行人的确定标准 |
二、存托人与境外公司的共同发行人身份 |
第三章 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的正当安排 |
第一节 视角阐明:正当安排的原则——注重投资者保护 |
一、注重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与便利企业融资的内在统一性 |
第二节 存托人作为存托协议当事人的约定义务 |
第三节 存托人作为股份代持人的受信义务 |
一、股份代持关系中存托人的忠实义务 |
二、股份代持关系中存托人的勤勉义务 |
第四节 存托人作为共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三级ADR的信息披露规定及其借鉴 |
二、CDR存托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一)预期成果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方法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然分析 |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基础理论 |
(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功能定位 |
(二)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法律特征 |
(三)一般国内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二、中国存托凭证的理论分析 |
(一)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性质 |
(二)中国存托凭证的运行架构 |
(三)中国存托凭证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三、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一)存托人 |
(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现行规定 |
一、现行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一)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二)存托人非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二、现行规定与理论分析的矛盾原因 |
(一)对发行人的界定不清 |
(二)对存托人的地位认识不足 |
(三)受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的限制 |
三、现行单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弊端 |
(一)不利于投资者知情权的充分保护 |
(二)加重境外企业信息披露成本 |
(三)不利于境内存托人业务能力的培育 |
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制度重构 |
一、增加存托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一)明确存托人信息披露义务 |
(二)落实存托人责任 |
(三)保障存托人履行义务 |
二、保留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一)限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
(二)落实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责任 |
(三)协调管辖权冲突 |
三、试点红筹企业的特殊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一)红筹企业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二)存托人承担一般契约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存托凭证赎回权概述 |
第一节 存托凭证赎回权的基本理念 |
一、存托凭证赎回权的法律内涵 |
二、存托凭证赎回权的行权过程 |
三、存托凭证赎回权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构建存托凭证赎回权的必要性 |
一、保护存托凭证投资者,以防存托人欺诈 |
二、实现价格发现功能,防止“同股不同价” |
三、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
四、接轨国际证券市场,推进相关制度的完善 |
第二章 我国构建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中存在的基础问题 |
一、发行存托凭证的目的 |
二、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 |
三、发行存托凭证的主体 |
第二节 存托凭证赎回权构建中存在的外围问题 |
一、外汇管理制度严格 |
二、登记制度不合理 |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我国构建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构建的证券法理论基础 |
一、存托凭证是独立的证券形式 |
二、存托凭证具备证券法上的特性 |
三、证券法上存托凭证赎回权证成之必然 |
第二节 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构建的公司法理论基础 |
一、存托凭证适用公司法的前提 |
二、公司法对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的途径 |
三、公司法上存托凭证赎回权证成之必然 |
第三节 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构建的信托法理论基础 |
一、存托凭证本质上是信托法律关系 |
二、信托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融恰 |
三、信托法上存托凭证赎回权证成之必然 |
第四章 我国构建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的举措 |
第一节 完善构建存托凭证赎回权的基础性制度 |
一、明确存托凭证赎回权行使的范围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三、逐步放开外汇管制 |
四、细化基础证券与存托凭证之间的转换比例及费用制度 |
第二节 优化构建存托凭证赎回权的程序性制度 |
一、明确存托凭证赎回权行使的途径 |
二、建立双向转换机制 |
三、完善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明晰构建存托凭证赎回权的权利义务制度 |
一、存托凭证投资者行使赎回权所拥有的权利 |
二、存托人侵害存托凭证赎回权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现实困境 |
一、境内投资者决策缺乏信息指引 |
二、发行人披露行为易陷道德风险 |
三、信披要求过度繁杂致信息超载 |
第二章 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下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 |
一、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与信息披露中的内涵映射 |
二、有效市场理论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理念 |
(一) 存托凭证市场的正义理念: 哈耶克式交易正义 |
(二) 存托凭证市场的效率期冀: 卡尔多-希科斯改进 |
三、有效市场理论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实现 |
(一) 信息经济学视角下信息披露激励合同的引入 |
(二) 社会成本理论视角下市场信息权的合理界分 |
第三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的具体机制 |
一、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标准 |
(一) 严格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的检讨 |
(二) 绥缓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的优势 |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的差异建构 |
(一) 信息披露规则的差异化缘由 |
(二) 信息披露主体的差异化划分 |
(三) 信息披露标准的差异化设定 |
第四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的实现方式 |
一、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的内部实现 |
(一) 证券交易所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二) 证券中介机构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实现 |
(一) 政府证券管理机构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二) 民间组织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三、违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与救济 |
(一) 违反存托凭证信批义务的责任形态 |
(二) 因违规信息披露受损投资人的救济 |
第五章 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路 |
一、建立差异化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二、发挥存托凭证投资者的能动作用 |
(一) 促进存托凭证机构投资者发展 |
(二) 加强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教育 |
三、加强跨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合作 |
(一) 加强区域性证券监管机构合作 |
(二) 建立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 |
四、落实对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存托凭证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存托凭证概述 |
一、存托凭证的概念及种类 |
二、存托凭证的基础法律关系界定 |
三、我国存托凭证制度的发展意义 |
第二节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特性 |
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所存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设置问题 |
一、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披露义务 |
二、存托机构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问题 |
一、非财务性信息的披露 |
二、信息披露时间与内容要求问题 |
第三节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 |
一、监管机制不健全 |
二、信息披露的跨境监管问题 |
第四节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追究问题 |
一、民事责任追究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 |
第三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借鉴 |
一、不同类型存托凭证的监管与披露要求 |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三、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 |
第二节 台湾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经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分配体系 |
一、建立多方合作的信息披露体系 |
二、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完善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设计 |
一、存托机构先行赔偿 |
二、投资者公平基金制度 |
第三节 丰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一、增加对非财务性信息的披露 |
二、提高信息披露时间内容要求的灵活性 |
第四节 加强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建立投资者与境外发行人的沟通渠道 |
二、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
三、加强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CDR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路径——商业信托法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解释之辨———股权代持关系vs信托关系 |
(一)股权代持关系 |
(二)信托关系 |
三、完善路径———双重所有权理论基础上的商业信托 |
(一)信托制度的核心———双重所有权理论 |
(二)商业信托 |
1. 商业信托关系中合理限制了委托人的权利。 |
2. 商业信托的运作方式使信托资产实现有效的隔离。 |
3. 商业信托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完善的权益保护。 |
四、结语 |
(8)CDR模式下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保护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前提与问题 |
(一)存托凭证的法律构造 |
1. 信托法律关系 |
2.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 |
(二)存托凭证的法律性质 |
1. 存托凭证的股权性 |
2. 投资对象的国际性 |
3. 权利行使的间接性 |
(三)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
1. 隐名出资对股东资格认定产生冲击 |
2. 信托受益人撤销权行使受阻 |
三、隐名出资视角下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保护 |
(一)股东资格对表决权的限制 |
(二)代持协议对收益权的救济 |
(三)表决权不统一行使的突破 |
四、信托视角下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保护 |
(一)撤销权对背信行为的救济 |
(二)域外撤销权行使保护经验 |
1. 日韩受益人撤销权行使保护 |
2. 表决权信托对受托人的约束 |
五、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构建 |
(一)完善存托凭证的监管机制 |
(二)建立存托人行权前的预防保护机制 |
1. 赋予受益人表决权,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 |
2. 允许股东大会表决权不统一行使 |
(三)建立存托人行权后的救济保护机制 |
1. 严格落实合同违约赔偿机制 |
2. 完善受益人撤销权 |
结语 |
(10)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创新型企业与中国存托凭证立法提速 |
2.1 何谓存托凭证 |
2.2 创新企业的境内资本市场制度需求 |
2.3 中国加速推进存托凭证立法 |
3 存托凭证衍生品属性与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 |
3.1 存托凭证衍生品属性与发行人认定困境 |
3.2 存托凭证发行人准入制度 |
3.3 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3.4 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身份与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4 存托凭证交易结构与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 |
4.1 存托凭证运行模式与套利机制 |
4.2 存托凭证发行与上市准入制度 |
4.3 存托机构对投资者的义务及欺诈发行责任 |
4.4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责任与投资者诉讼制度的完善 |
5 存托凭证跨境性与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 |
5.1 存托凭证的跨境性与法律规则冲突 |
5.2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5.3 存托凭证管辖权扩张机制 |
5.4 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与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信托法上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人法律规制研究[D]. 梁靖雅.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2]存托凭证存托人义务研究[D]. 徐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研究[D]. 袁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我国存托凭证赎回权制度研究[D]. 朱术睿.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9)
- [5]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王鹤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6]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D]. 杨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CDR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路径——商业信托法律关系[J]. 翟世浩. 北方金融, 2019(09)
- [8]CDR模式下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保护探究[J]. 杨治朋. 南海法学, 2019(04)
- [9]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制度完善研究[D]. 金冲. 上海交通大学, 2019
- [10]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探析[D]. 罗慧婷. 暨南大学, 2019(08)
标签:存托凭证论文; 法律关系主体论文; 信托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证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