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刑事赔偿范围统一疑案执法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孙世萍[1](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认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翟云龙[2](2019)在《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是案外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所述案外人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外的财产权受刑事诉讼影响的一切人员。针对案外人财产权的保障,我国虽然已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明确了案外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案外人财产权保障依旧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理论研究不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文章运用文献研究法、域外考察法、定性分析法,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力求实现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文章正文分为五部分: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财产权的概念、财产受刑事诉讼影响的案外人的分类。第二,文章指出,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国家权力制约理论。其中前者体现了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重要性,后者则表明了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必要性。第三,笔者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梳理了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以此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及解决的紧迫性。这部分是文章的核心所在。第四,文章通过比较研究指出,域外立法在案外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案外人诉讼权利、完善的定罪没收程序等方面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最后,在前述研究与论证的基础上,文章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就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提出相应建议,包括有条件地承认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加强对于对物强制性措施的审查与监督等内容。这部分也是文章的创新所在。
华杰[3](2019)在《民国初期地方司法中的疑罪处理 ——以龙泉司法档案为材料》文中指出民国时期的司法档案是法律史研究的宝贵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对这一时期的司法档案进行充分探索和认真研究,对于民国时期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甚至是民国时期的经济社会生活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自从人类纠纷解决的方式有了诉讼形式以后,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有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罪从赎、疑罪从有、疑罪从神、疑罪从赦等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是交叉存在的,直到清末变法时中国才从法律上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民国初期的法律继承清末变法的成果并进一步发展,在《暂行新刑律》、《刑事诉讼条例》等相关立法和大理院的判决例、解释例当中皆有疑罪从无的规定。但在这些法律规定中疑罪从轻等倾向不断出现,通过《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数据统计和典型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国初期地方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出现了多元化的疑罪处理方式。多元化的疑罪处理方式的形成,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司法与实践的脱节。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理念,与中国实际的结合存在脱节,在社会动荡的民国初期国家法律权威不足,导致这种脱节尤为严重;二是传统司法观念与近代人权理念并存的矛盾。一方面司法官们开始接受西方先进的人权理念,在刑事审判中开始引进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另一方面,司法官们对于中国传统的家本位、无讼等司法观念依然难以割舍,尤其是在龙泉县这样的县城,执业能力不足的县知事独揽行政、司法大权后大多产生累讼、尽速结案的心态;三是法律建构的失调,一方面当时立法院一直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且法政人才的缺乏导致法律移植缓慢,法律规定滞后。另一方面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内在矛盾,即法律规定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和疑罪从轻的倾向并存,大理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中则表现的更为明显。当然,存在即是合理的。这种疑罪处理多元化方式的存在虽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与近代无罪推定等法律理念相悖,但在当时龙泉县的司法审判中却仍需要这样一种多元化的疑罪处理方式。这种方式适应了龙泉县诉讼纠纷多以基层民众日常生活中的细碎事故、无甚重大刑事纠纷的情况,具有一定的融通性和创造性,以灵活操作的法律技术水平和持权合变的法律价值,在当时的社会转型时期发挥了重要的过渡作用,不能简单的加以否定。
曹贡辉[4](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马金金[5](2017)在《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以检察环节为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沉冤招雪,刑事赔偿制度日益受到关注。作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的运行效果直接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程度。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其进一步扩展了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标准、限缩了免责条款,尤其是将疑罪从挂案件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使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对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形成新的挑战。疑罪从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难成为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的突出问题,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难、协商程序适用不规范、免责条款适用不规范的情形也普通存在。究其根源,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体系中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导向”作用,在考核的压力下,检察机关不愿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后退回公安机关、以撤回起诉代替无罪判决,造成疑罪从挂案件,为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埋下隐患。同时,赔偿责任与办案责任捆绑,又使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有所顾虑,惧怕追责,有意适用甚至滥用免责条款,规避刑事赔偿责任,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的问题也暴露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窄、标准难以确定,协商程序规定存在瑕疵,免责条款过于宽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力。本文以H省三年来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为切入点,总结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成因,探讨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寻求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办法。以期能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提供些许帮助。
陈闻高[6](2016)在《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困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疑罪案件是存在罪案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案处于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状态,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人的案件。一般表现为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疑罪从挂等情况。疑罪案件赔与不赔,处于两难,可能还与责任追究挂钩,因此,在我国一直饱受争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适用违法与结果的多元归责,实行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程序,"疑罪从挂"也可获得赔偿,我国正在形成提高侦办质量的倒逼机制。但疑罪案件不可避免,要减少它难,判无罪者则易。疑罪赔偿实现正义具有悖论,其机制是否适度,还需接受实践检验。
陈卫东,亢晶晶[7](2016)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刑事赔偿的处理程序、实现受害人权利的有效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相对于2012年国家赔偿法在多方面取得了突破和创新。本文将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原则以及主要内容(赔偿范围、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程序、违法刑事拘留、国家免责、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标准)等做一一阐释,以为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尹伊君[8](2013)在《国家赔偿执法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发生重要变化。一是工作职责有了很大变化,从过去单纯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转变为同时履行监督职责的赔偿监督机关。二是业务范围有了很大变化,在过去单一的刑事赔偿业务基础上,增加了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和行政赔偿(监督)业务。三是法律适用有了很大变化,除涉及刑事、民事、行
王永杰[9](2007)在《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以冤案为中心》文中提出当前,我国面临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程序实现法治的重要任务。但是,我国的司法程序却同时暴露出“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这一二律悖反现象。前者表现为法律实施缺乏权威、程序违法缺乏制裁;后者表现为法律不够完善、程序不够完整,背后是程序异化下的司法潜规则盛行,这在刑事司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些潜规则很难随着法律修改而根本消除,甚至会具有更强的免疫力,其危害也更为直接和严重,因此,需要充分关注这一问题。与之相关的冤案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内的司法难题,更是人类的司法难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减少冤案、维护法律实施、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以冤案的产生(事实异化)与程序违法和缺陷(程序异化)的关系为主线,运用法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冤案的内在机理、抑制冤案发生的程序制度设计、程序异化如何回归价值本位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表现为理论和方法两个方面。理论创新主要在于以法社会学为理论背景,着眼于冤案的社会结构,从程序异化—事实异化这一主线入手,研究冤案的运行机理及其与程序异化—事实异化的辩证关系,以冤案为视角论述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与改造途径,程序对于法官职业化、法官中立的刺激作用,诉讼模式的闭合性与开放性,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证据裁判之关系,二审救济功能的改造等;同时引入和创造了若干重要的新概念:借鉴“异化理论”和“程序异化”,提出“事实异化”的概念;引入自然化认识论这一证据法的认识论,对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进行法学视野下的反思;借鉴“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提出“冤案的社会结构”、“致冤的社会结构”、“伸冤的社会结构”、“伸冤话语权”、“冤案的免疫机制”和“冤案的自我恢复机制”等概念,运用系统论提出“刑事司法系统论”、“刑事司法和谐论”等概念。方法创新表现为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通过收集关于冤案的原始资料(对冤案发生地的司法部门、当事人和律师进行访谈,查阅历史上冤案的档案资料等),进行实证研究,同时结合法学规范研究,论述宪法与刑事司法互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契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等重要问题。总之,以程序异化—事实异化的范式为主线,以冤案为样本,以案件的社会结构为切入点,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冤案所折射的异化本质,具有某种开拓性和创新性。
李晓留[10](2006)在《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赔偿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产生的。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肃执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产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距今已有十个年头。十年来的贯彻实施,在保障人权以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方面都作出了贡献。但在肯定这部法律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客观而清醒地看到,由于这部法律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由于社会各个层面对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等因素,导致了这部法律在十年的实施过程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作者从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归责原则、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刑事赔偿程序以及国家刑事赔偿标准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首先,从国家赔偿法的总则来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无法涵盖整部法律,由此引发了在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突出体现为在刑事赔偿范围方面的认识不一,本文对当今世界上比较典型的三种归责原则进行介绍和分析,发现仅少数国家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因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复杂的侵权责任问题,而是实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很好的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无法涵盖整部法律,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论,给司法人员执法造成了困惑。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违法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完善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其次,国家刑事赔偿范围规定过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渐体现出了这部法律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相适应,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害却得不到一丝赔偿,如精神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第三,从我国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来看,本身设计就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未能体现程序的公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确认,很明显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破坏了程序中立性原则,难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笔者认为应取消现行的刑事赔偿确认制度。二是,刑事赔偿程序创立的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没有自己的特点,不是诉讼程序,但又拥有部分诉讼权力,造成本身自相矛盾,因此难以处理好刑事赔偿案件,应将决定程序改为诉讼程序;第四,国家赔偿费用编列不到位、赔偿义务机关支付难、财政部门核拨赔偿费用难,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中外赔偿标准的比较和广泛了解社会的普遍舆论,提出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提高对死亡赔偿和错误羁押赔偿的标准。正是基于上述一些问题及立法瑕疵,使得这部法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或者完全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也使得这部法律并没有象立法者设想的那样获得大众的认可。只有正视问题和矛盾,并设法科学、合理地加以解决,才能体现这部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执法实践,执法实践又反过来对立法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执法实践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缺陷或者不足之处。本文作者从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刑事赔偿范围、刑事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标准四个方面简述了作者对于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期望通过本文抛砖引玉,能够真正引发人们对于如何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的一些思考,使得这部法律能尽快被加以修改和完善,成为一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逐步减少冤狱的发生,减少赔偿争议的发生和缓和受侵害公民的非正常上访活动,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
二、规范刑事赔偿范围统一疑案执法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刑事赔偿范围统一疑案执法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案外人财产权概述 |
1.1 案外人财产权的含义 |
1.2 财产权受侵害的案外人的分类 |
2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人权保障理论 |
2.2 国家权力制约理论 |
3 我国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现状 |
3.1 案外人财产权的实体法保障 |
3.2 案外人财产权的程序法保障 |
3.2.1 审前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2 定罪没收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4 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4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 |
4.1.1 英国 |
4.1.2 美国 |
4.1.3 澳大利亚 |
4.2 大陆法系国家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2.3 法国 |
5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1 案外人财产权实体法保障的完善 |
5.2 案外人财产权程序法保障的完善 |
5.2.1 审前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2 定罪没收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4 执行救济程序与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民国初期地方司法中的疑罪处理 ——以龙泉司法档案为材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龙泉司法档案的内容简介和学术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疑罪处理 |
第一节 疑罪从无 |
第二节 疑罪从轻 |
第三节 疑罪从有 |
第四节 疑罪从赎 |
第二章 民国初期法律中的疑罪处理多元化 |
第一节 立法规定 |
一、刑法 |
二、刑事诉讼法 |
第二节 大理院的法令解释 |
一、大理院判决例 |
二、大理院解释例 |
第三章 从龙泉司法档案看疑罪处理多元化 |
第一节 相关数据统计与分析 |
第二节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疑罪从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疑罪从赎的典型案例 |
第五节 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疑罪“官批民调” |
一、“官批民调”的社会背景 |
二、典型案例 |
第四章 疑罪处理多元化的成因及评价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与立法的脱离 |
一、国家法律权威的不足 |
二、地方司法的自行变通与创造 |
第二节 新旧司法观念并存的冲突 |
一、传统司法观念的难以割舍 |
二、近代人权理念的司法影响 |
三、法官执业能力的层次不齐 |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滞后和内在矛盾 |
一、刑诉法等法律制定的滞后 |
二、从无原则与从轻倾向的内在矛盾 |
第四节 疑罪处理多元化的评价 |
一、灵活操作的法律技术 |
二、持权合变的法律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5)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以检察环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创新之处 |
三 研究思路及论文安排 |
第一章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概述 |
第一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概念界定 |
一 刑事赔偿 |
二 相关概念区分 |
三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 |
第二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 |
一 刑事赔偿范围广 |
二 刑事赔偿风险高 |
三 刑事赔偿办理程序复杂 |
第二章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现状 |
第一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 |
第二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特点 |
一 案件类型集中 |
二 赔偿期望值高 |
第三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一 自侦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二 批捕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三 公诉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第四节“两高”《解释》对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影响 |
一 《解释》制定背景 |
二 《解释》的亮点 |
三 对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影响 |
第三章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疑罪从挂案件办理难 |
二 精神损害赔偿认定难 |
三 免责条款适用不规范 |
四 协商程序适用不规范 |
第二节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一 执法观念有偏差 |
二 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 |
三 法律规定不完善 |
四 赔偿责任与办案责任追究捆绑 |
第四章 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构想 |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赔偿理念 |
第二节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
一 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
二 注重考核指标的整体性 |
三 增加对程序的考核指标 |
第三节 完善立法规定 |
一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
二 限缩免责条款 |
三 完善协商程序适用规定 |
四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第四节 厘清赔偿责任与追责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6)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一、疑罪案件的概念、类型和赔偿归责 |
(一)疑罪案件的概念 |
(二)疑罪案件的类型与赔偿归责 |
二、关于疑罪案件是否赔偿的争议 |
(一)侦查案件中的疑罪 |
(二)疑罪案件赔偿的两难 |
(三)疑罪案件赔与不赔的争议 |
(四)疑罪赔偿与责任追究 |
三、疑罪赔偿的现状 |
(一)“疑罪从挂”的国家赔偿 |
(二)对违法归责的反思 |
(三)实行利于疑罪人的赔偿程序 |
(四)民主法治观念,使赔偿更给力 |
四、疑罪赔偿机制需接受实践检验 |
(一)疑罪赔偿能够形成倒逼机制 |
(二)无法避免的疑罪,赔还是不赔 |
(三)疑罪案件增加的难与易 |
五、关于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思考 |
(一)疑罪赔偿中的两难 |
(二)疑罪赔偿中的悖论 |
(三)疑罪赔偿中的正义 |
六、结语 |
(7)《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
二、理解和适用《解释》应坚持的原则 |
(一)及时救济受害人 |
(二)有效制约公权力 |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
(一)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
1. 侵犯人身权 |
2. 侵犯财产权 |
(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程序 |
(三)明确违法刑事拘留的情形 |
(四)明确再审部分改判无罪赔偿 |
(五)严格限制国家免责情形 |
(六)明确赔偿义务机关 |
(七)细化赔偿标准 |
四、《解释》需要完善的地方 |
(一)具体的刑事赔偿程序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8)国家赔偿执法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树立正确的国家赔偿执法理念 |
二、积极开展赔偿监督工作 |
三、依法规范精神损害赔偿 |
四、正确理解免责条款 |
五、财产返还的处理方式 |
六、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七、认真制作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
(9)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以冤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学术概述 |
引言 |
一、何谓异化 |
二、程序异化—事实异化—冤案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参考文献及注释 |
第一章 冤案的关键因素:程序异化的一般考察 |
第一节 程序正义的相关理论 |
一、程序与事实 |
二、程序与社会正义 |
三、程序与法治社会 |
四、程序本位主义 |
五、程序正义的天然缺陷与程序法定原则 |
第二节 异化的理论考察 |
一、异化的一般考察 |
二、异化的根源:利益博弈 |
第三节 程序异化的一般考察 |
一、司法潜规则 |
二、程序异化 |
三、程序异化的根源:利益博弈 |
参考文献及注释 |
第二章 事实异化:冤案的一般考察 |
第一节 事实异化的理论考察 |
一、绝对真实的价值 |
二、事实异化的概念 |
第二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自然化认识论 |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主要内容 |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能有效解释证据法 |
三、指导证据法的认识论:自然化认识论 |
四、法学视野下的实事求是:对传统司法观念的反思 |
第三节 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以冤案为中心 |
一、何谓冤案:区分与澄清 |
二、冤案的病理机制:冤案的类型 |
三、我国相关错案数据及其分析 |
第四节 国外冤案的相关教训 |
一、美国的教训 |
二、加拿大的教训 |
三、德国的教训 |
参考文献及注释 |
第三章 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上):冤案运行的纵向考察——以侦查与审判为视角 |
第一节 佘祥林案的多重考察 |
一、案情简介 |
二、侦查错误 |
三、监督不力 |
四、审判不公 |
五、无力伸冤 |
六、背后博弈: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 |
第二节 案件的封闭格局与利益博弈 |
一、办案的封闭格局:权力封闭、场所封闭 |
二、办案的权力分配:只有分工,没有分权 |
三、办案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 |
第三节 侦查、监督机关的程序异化 |
一、错位: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异化 |
二、缺位: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异化 |
三、错位与缺位:侦查、监督程序异化的根源 |
第四节 法院的司法异化 |
一、司法体制异化 |
二、司法思维与司法方法异化 |
参考资料及注释 |
第四章 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下):冤案运行的横向考察——以伸冤与雪冤为视角 |
第一节 伸冤者与制冤者的博弈:资本较量 |
一、杨乃武小白菜案的社会学考察 |
二、致冤的社会结构 |
三、伸冤的社会结构 |
第二节 伸冤的机制比较 |
一、国外的伸冤机制 |
二、我国的伸冤机制:不足与完善 |
第三节 雪冤的机制比较 |
一、国外的雪冤机制 |
二、中国的雪冤机制:不足与完善 |
参考文献及注释 |
第五章 冤案的免疫机制与异化的扬弃 |
第一节 国外的冤案免疫机制 |
一、美国的冤案防范 |
二、英国的冤案防范 |
三、加拿大的冤案防范 |
第二节 我国冤案免疫机制的完善 |
一、刑事司法原则入宪:宪政视野下的刑事司法 |
二、司法潜规则的规治:树立程序法定原则 |
三、遏制刑讯逼供的社会学考察 |
四、加强对刑事司法的监督和制约:以死刑复核为例 |
五、司法有限独立 |
第三节 异化的扬弃 |
一、从理性对话到司法和谐 |
二、以人为本 |
三、从人的异化到人的全面发展 |
参考文献及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相关案例简介 |
(10)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赔偿的界定及归责原则 |
(一) 对刑事赔偿概念的界定 |
(二) 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
二、刑事赔偿范围 |
(一) 国家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界定 |
(二)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 |
三、刑事赔偿程序 |
(一) 确认规定的公正性分析 |
(二) 刑事赔偿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 |
(三) 赔偿金的支付存在弊端 |
(四) 和解与调解的适用 |
四、刑事赔偿标准 |
(一) 提高赔偿标准的意义 |
(二) 提高赔偿标准的可行性 |
(三) 死亡赔偿标准的提高 |
(四) 错误羁押赔偿标准的提高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规范刑事赔偿范围统一疑案执法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2]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D]. 翟云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3]民国初期地方司法中的疑罪处理 ——以龙泉司法档案为材料[D]. 华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以检察环节为视角[D]. 马金金. 郑州大学, 2017(12)
- [6]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困境[J]. 陈闻高. 创新, 2016(04)
- [7]《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陈卫东,亢晶晶.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3)
- [8]国家赔偿执法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J]. 尹伊君. 人民检察, 2013(12)
- [9]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以冤案为中心[D]. 王永杰. 复旦大学, 2007(03)
- [10]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李晓留. 安徽大学, 2006(02)
标签:法律论文;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