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高的一方离婚时可多分财产吗?(论文文献综述)
金姬[1](2021)在《婚姻维护师:为接近“小三”把自己逼成金融专家》文中认为以前的委托人来咨询,实在不行就离婚;而现在的委托人来咨询,怎样都不愿离婚,不是说因为爱,而是因为离婚的损失太大。舒心的采访约了很久才成功,因为他实在太忙——忙意味着委托人众多,他带领整个团队穿梭在一座又一座城市间,劝退一个又一个"小三"。自打2001年5月他创立"维情工作室"以来,
任广章[2](2019)在《约定财产制浅议——以夫妻关系演进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为重点》文中研究指明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归属设定了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由于受家庭经济水平和夫妻双方依存度的影响,人们更多的接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实行的比例较低。但随着家庭财产积累、社会分工精细和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依存度减弱,围绕着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引发了较多矛盾,特别是在离婚纠纷和借贷纠纷中,共同财产制的不足逐渐显露。约定财产制在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合议的基础上,将纠纷处理依据前置,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明显优势。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引入公示制度,对约定财产制加以完善,强化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鲁瑜[3](2018)在《“X男”词族的动态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X男”词族使用广泛,已发展为一个庞大的词族。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X男”的结构更为多样,语义更为复杂。“X男”在衍生过程中,结构与语义上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X男”词模在音节、语法单位及语法性质等方面的变化趋势表现为:“X”的音节由单音节为主转变为以双音节为主;“X”的语法单位由以语素为主转变为以词和短语词为主,部分“X男”可降为构词成分进行多层衍生;“X”的语法性质由以形容词性为主转变为以名词性和动词性为主。“男”的语义演变趋势表现为:古代汉语中“男”以实体义为主,现代汉语中“男”以属性义为主,当代汉语中“男”以实体义为主。“X”的语义范畴分为性质义、运动义及实体义三大类,其动态趋势表现为“X”的语义范畴由以性质义为主转变为以实体义为主。“X”的语义范畴变化原因在于运用以名指属的衍生机制表达愈发复杂的属性义。“X”与“男”的语义关系分为“形态与主体”“领属”“隐喻”等13种关系,在衍生过程中,“X”与“男”语义关系的变化趋势为:由以“形态-主体”与“性质-主体”为主转变为以“隐喻”与“行为-主体”为主,语义关系扩展的内部原因为缺省信息方式与隐喻机制的作用。“X男”的所指呈现的两大趋势:第一,“X男”的类指化与特指化。第二,“X男”范畴的细化与范畴边界的扩大。下层范畴成员“X弟”“X哥”“X叔”的增多,说明基本范畴“X男”的细化;“X男”从与“X女”的单项对立到与“X姐”“X妹”“X婆”的多项对立,说明“X男”范畴边界的扩大。对“X男”形式与意义扩展的探究,有助于进一步理解“X男”词族及相关词族的动态变化模式及其生成动因。
刘琳[4](2017)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状况及问题研究 ——以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为例》文中提出受社会客观发展、公众的法律素养及法律规范配置、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立案难”的问题(例如:当事人反映的受诉法院应立案而不予立案;能当场立案的案件,立案庭人员要求当事人几日后交费立案;月底、年底不立案;当事人到法院递交材料,受诉法院称不能立案,不收材料等等)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立案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立案登记制降低了当事人起诉的条件,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这使得更多的纠纷能够进入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得以解决,更好的发挥司法应有的功能,同时,一些原来选择通过上访、信访手段解决问题的当事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选择到法院起诉立案,通过诉讼方式化解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立案登记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寄予了厚望,加之一些媒体的夸大宣传,更容易使人们陷入“只要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的误区,一旦当事人立案遭遇不畅时,更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加剧当事人和受诉法院的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受诉法院作出更多的解释;另一方面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加,另一项制度“法官员额制”也在逐步实施,这使得法官要面临办案数量增加与法官责任的增大的双重压力。本文以灵寿县人民法院为例,通过对立案登记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找出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确保立案登记制度顺利实施。
卫霞[5](2017)在《新疆莎车汉族移民文化适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莎车是新疆第一人口大县,有20多个民族,维吾尔民族占总人口的96.3%,汉族人口大约占3.5%。汉族与维族人口比例悬殊较大。莎车镇商业较为发达,人口流动大;莎车汉族生活的历史悠久,为汉族移民文化适应与变迁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样本。此外,历史上的南疆六城乃至整个南疆地区的历史文化、汉族和维吾尔族人口比例和宗教情况都与莎车有着极大的相似性,莎车文化现象在南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样本价值。通过历史文献和相关资料,梳理了自汉代莎车国开始汉族迁徙生活的历史;莎车县汉族人口分布情况;汉族职业结构;籍贯分类。反映汉族移民在该地的社会文化适应与变迁,既依附于国家与时代变化,又受局部民族地区文化的影响。本文在莎车县选取了四个非常典型的社区做了比较研究,通过描述莎车汉人(包括世代居住和近几十年汉族移民)的生存状况和文化适应,分析作为异文化的汉文化与当地维吾尔文化排斥、冲突、相融的缓慢而复杂的演变。研究的目:并不局限于变迁文化结果的说明,更想要捕捉和把握文化符号和具体变化过程,预测文化变迁方向。汉族移民在迁入地的文化适应是一个过程,有层次的差别。本文论述以内、外两类文化适应模式的分类方法展开。汉族移民外在文化适应(居住及生计的环境适应、语言、饮食及服饰的适应)和内在的文化适应(社会交往、婚丧嫁娶家庭伦理、节庆娱乐、宗教信仰)。语言服饰、行为方式等非本质文化较容易改变而且适应相对较快。外在文化特征的表征可以用来表示任何一个民族群体的特征。内在的文化特征较难撼动,移民文化的内在适应往往滞后于外在适应。汉维两个民族深层次心理和情感等内在的深层次的文化特质适应上较慢,汉族移民和当地维吾尔族的文化融合将会是渐进的和非直线的过程。本文以长期大量的田野调查为写作基础。灵活务实的设计调查程序。田野调查方法主要包括结构化访谈法和深度访谈法的充分运用,以及他者的近距离观察和生活融入的体验。并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结合图表、量化分析研究资料。深入细致的了解汉族移民的丰富生活和文化适应情况。在历史文献、地方志、档案资料和田野研究中寻找文化传承的线索,田野到书斋关联贯通研究。以个人为文化适应的最小单位,开展了相对完整、系统的剖析研究。在导致变迁的原因问题上,强调文化内部的发展,同时也强调引起文化适应的外部作用。莎车在历史上曾建回汉双城,形成今天各自聚居的特点,民族文化隔阂和融合并存。在一个维族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研究汉族移民的文化适应与变迁,两种文化的激烈碰撞有着更深刻和不同寻常的意义。改革开放后,南疆各个城市的汉族人口增长较快。随着移民群体的不断扩大,移民之间的社会支持网络也变得愈趋庞大,移民社会网络呈现日趋封闭的状态。居住隔离使不同民族之间语言交流的场所及民间社会交往减少,而只有民族混居才能为充分的交流和交往提供场所。语言交流的障碍,容易造成民族间的“排他性”,引发居住隔离;而语言交流的畅通会加强民族间的沟通,充分的社会交往则会改善居住隔离状态。也就是说本文所描述的外在文化适应与内在文化适应互为因果。莎车汉族移民文化适应的积极、消极因素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着此消彼长的变化,政策导向、族际婚姻、偶发事件等综合作用于移民文化融合。本文描述和分析了生产、居住、语言、交往、习俗、信仰等个体和微观层面因素,也考虑到制度与环境的宏观因素对移民文化适应的影响,但仍未形成系统的因果机制研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信息高速传播的现代文明冲击下,文化的更新超过了文化的传承,引起传统文化的危机和失落。文化的失落感,激起了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强烈的保护意识,进而表现为民族认同的增强和国家认同的弱化。实践证明仅仅是基于民族、性别、城乡、地域的政策促进和差别对待变得越来越敏感,能够提供社会成员所认可的基本共识只能是社会制度的法治化,公平正义要求把各个民族公民纳入国家的普遍主义模式,并关注少数民族的文化赞同。20世纪后半叶以莎车为代表的南疆地区,高水平移民和继而引发的多元文化整合,少数文化群体成员面临选择时被边缘化的危险,这些可能都需要制度的重新安排。本文认为公民身份的强化也许终将成为一种趋势。生活在莎车的各族人民,在交往融合中共同开发经营着西北疆域,社会文化在不断地交流融合中实际上发生了整体性重塑和整合,多元文化已成为莎车生活的普通经验。
敖天颖[6](2016)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文中认为讨论“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是:婚姻是一种社会化、规范化的两性选择,既有个体隐私性,又有社会公开性,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已是基本共识。本论文所要讨论的核心便聚焦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强大的公权力存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样一个特殊年代对群众婚姻的介入。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特殊研究对象的必要依据是: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出现了并非自然渐变的剧变、陡变,其核心要素当在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推动。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理念变化以及制度建构并不完全是一个纯粹的自然演化进程,如果仅仅依靠个体本身去推动,一方面这种自然进程必然十分缓慢,另一方面也未必完全符合大多数人(包括男女老幼)的基本利益底线。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某些符合大多数人基本婚姻利益底线的理念和行为加以固化和深化,并动用国家机器加以规范及保障,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迅速全面建立。建国前成都地区的封闭性和强大的封建场域,以及流传至今丰富的资料遗存,成为揭橥这场婚姻剧变并映现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颇具意义的样本。由此,本文主体内容的逻辑行进链条是:为什么要介入、如何介入以及介入的效果;本文所主要依据的样本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成都地区这一具体时空中的婚姻状况。一、为什么要介入?新中国的建设不啻为一场翻天覆地的革命,新政权的稳固总是需要合适的政治用器和合理的革命义理,婚姻制度改革正是一场集器道于一体的破旧启新运动。婚制改革被寄予了高度厚望——不仅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更能促进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四新”与“四建设”的论述完整系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制度改革重要价值的认识。二、如何介入?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称为婚姻法)的颁布、推行和贯彻为主线和载体,具体体现在建立先进婚姻理论、建构合理婚姻制度和运用国家机器规塑群众婚姻实践三方面:(一)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的直接源头为马克思主义婚姻理论,并结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之精粹,构成完整体系。婚姻理论包含“自主纯粹”的爱情观、“情责衡平”的婚姻离合观、“团结和睦”的家庭观、“增产节约”的日常生活观,涵盖从恋爱、结婚、离婚(部分婚姻)、到家庭生活的完整婚姻链条。其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和睦是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持之以恒的理想和建树,“增产节约”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贫穷的特殊国情。(二)以婚姻理论为内核和导向,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构建起系统化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群众的婚姻行为。婚姻制度体系包含婚姻法律、婚姻保障机制、婚姻监察机制,涵盖从立法、司法、执法、到监督(针对公权力执行者)的完整运转循环。(三)以有形化建制为中介,中国共产党将婚姻理论推广到实践中。实践以改旧立新为总方针、以人民内部矛盾为定性,并集合与中心任务相结合、针对落后制度的策略,涵盖从宣传教育到法律强制(包括群众运动)的各类实践环节。其中,宣传教育是主要实践方式,法治是次要且必要的实践方式,而群众运动的实践方式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性的强大场域及不够健全的法治环境。三、介入的效果如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基本肃清了传统父权为代表的封建家庭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婚姻的资本支配,广泛改善了婚姻思想及行为。尤其是妇女普遍向社会化人格转型,应被视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标记。当然,婚姻思想和行为的深层次提升,还需要持续建设先进婚姻文化。
田建宏[7](2014)在《小律师办案记》文中指出引子我是个律师。工作中有一个习惯,那就是把自己办理过的案件记录下来。随着"律龄"的增长,我对这种记录兴趣越来越大。我为好人伸张正义,也为坏人辩护开脱,每个案件都是一个精彩的故事。有人说法庭是个舞台,每天上演着人间的悲喜剧,只是角色固定,演员也就是那几个人:法官、律师、原告、被告,而故事也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我常常在工作之余,翻阅我的《记录簿》,那时我的感觉是:生活比虚构离奇。比如,我在电脑上敲下这几行文字之前,
刘燕[8](2014)在《制度化养老、家庭功能与代际反哺危机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社会面临着转型之痛,处在全民追求高速发展的浮躁时代,对本该平和的养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临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压力,适应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完善的制度化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成为全民的普遍呼声和国家的宏大抱负。从近二十年的发展实践看,我国制度化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时,深受中国传统孝道文化影响下的家庭养老功能还发挥着作用。本文着重研究制度化养老和家庭养老两种典型的模式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从选择行为分析的视角,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主要针对上海市城市老年人养老模式进行系统分析。分三个阶段收集了47组包含79个主要发生在上海的养老案例数据资料,探索性地展开三级编码过程,主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家庭中养老模式的决策逻辑是什么?”“制度化养老与家庭养老功能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政府和家庭的养老责任如何定位?”全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入回答论证了以上这些问题。首先,分析国家职能调整和家庭结构变迁基础上的制度化养老建构逻辑。论证了制度化养老如何分别在经济层面、精神层面和生活层面对家庭的扩展和渗透作用,子代由此产生替代性预期从而影响家庭赡养决策。论证了社会福利系统的制度化养老对家庭养老功能产生了“挤出效应”,并且是一种“交叉性挤出效应”。也就是说,随着制度化养老福利系统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这种弱化不仅体现在子代对亲代经济支持的减少,并已经蔓延到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层面,形成“代际反哺危机”。其次,分析影响代际反哺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研究发现,家庭经济基础的改变以及伦理文化观念的变迁是两大调节性因素。家产获得模式的变迁动摇了代际反哺的物质基础,瓦解了家庭共同体,从而出现了选择性供养的赡养逻辑。同时,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发展轨迹,造成了孝文化的式微与城市社会代际反哺伦理的消解,打破了代际交换的均衡逻辑,出现了“代际倾斜”现象,产成了代际信任危机和角色错位。陌生人社会的特征也使得社会舆论对家庭伦理丧失行为的监督声音日渐沉默。接着,分析代际反哺危机引发的养老困境后果及其化解危机的策略。研究表明,现实中存在养老的制度化风险。一系列制度化养老政策本意在于规避养老的风险,但是这些制度出现了意外后果,反过来又产生了制度性风险。研究从多主体合作互补风险治理以及风险均衡分配角度,分别对多主体的养老风险承担和养老责任进行诠释和分配。同时,建构了制度化养老支持下的家庭养老社会政策构思,重新诠释了家庭养老功能的现代意义,肯定了家庭养老功能的不可替代性。从家庭伦理、法律保障、资源支持、家庭劳动价值、社会参与以及家庭整体福利体系等角度提出了家庭养老社会政策框架。最后,结论部分归纳建构了本文最核心的理论创新部分——“代际反哺危机形成机理”理论解释模型,回应了社会交换理论、福利多元化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全文的主要结论是制度化养老的出现可能导致代际反哺协议的瓦解,其中受到家庭的经济基础因素和社会的文化伦理因素的调节和影响,造成家庭养老功能的式微,即代际反哺危机的现实,由此映射出现代性意义下养老的制度性风险。研究认为,基于老年人的多种养老需求,家庭养老模式是其他任何养老模式所不可替代的,老年人养老责任主体最终在于家庭。不要忽视家庭养老功能的保持和重构,在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多重变奏情形下,政府的养老责任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家庭层面,在“帮家庭从而帮老人”的核心理念下,重构融合制度化养老和家庭功能的家庭养老社会政策。
张艳红[9](2012)在《家庭主妇回归家庭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以来中国比日本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是对女子教育和女子教育目标定位的失误。主张家庭主妇回归家庭可以减少离婚,满足孩子的安全感,减少问题少年产生,缓解就业压力使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家庭主妇回归家庭也有可能出现如丧失经济来源引起的心理失衡,男性的低工资难以养家,回归家庭感到生活苦闷等问题。政府应从国家利益出发,从理念上鼓励家庭主妇回归家庭,当教育母亲,认同家务劳动的价值,从政策上解除家庭主妇回归家庭的后顾之忧。
于涓[10](2012)在《女性视角下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平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男女平等长期以来是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议题,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积极立法,改善和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促进妇女解放。然而法律文本上的两性平等迟迟未能走进现实,生活中的女性仍然时常感到自己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却又无法可依。这不禁让人感到十分奇怪:声称“人人平等”的法律为何失效了呢?到底是哪一环节出了问题?本文试图在婚姻家庭的范畴内着眼于两性差异,从女权主义的视角揭示法律平等的文本下,隐含着的对女性权利的漠视,探寻一条以法律改革来带动社会观念变革的道路。引言男女平等写入了法律,却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这并不是一个等待社会观念自行变化的问题,法律的介入是正当且可行的。西方国家的女权主义运动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发端,到激进主义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精神分析女权主义、第三世界女权主义的理论大发展,再到后现代女权主义,每一种女权主义学说都专注于某一时期的女性具体权利,并在推动相关政治运动和立法上卓有成效。我国对女性权利的关注与西方国家极为不同。我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只具有阶级属性,不具有性别属性。这种不彻底的妇女解放,导致阶级革命成功后女性便迅速在政治舞台上销声匿迹,被赶回了家庭之中。从女权主义的角度来看,女性并不是弱者。现在我们有必要重新来审视女性的处境,从女性视角出发,肯定女性在家庭范围内的特殊贡献,保护女性应有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第一章恩格斯的“两种生产”论点明了生育活动对人类的重要性,而在这一活动中女性承担了主要的劳务和痛苦。从文本的意义上来说,通常所说的生育往往指的是专属于女性的孕育行为。法律上的生育权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女性生产的权利、自然人产生后代的权利、取得法定生育资格的权利。如果一概地无视性别差异、将生育权泛化,就不能正确理解两性在生育中的不同地位和权利,所以本文中重点讨论女性的孕育功能对女性在生育中的权利的影响。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但由于不具有可救济性,其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男性与女性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特定的人身关系,即婚姻关系的框架下,男性的配偶权可以对女性施加影响,但也不能直接支配女性的人身。代孕者行使的是自己的身体权,只是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其法定生产资格来源于委托人,其自身不与所代孕子女形成血亲关系。生育对社会和私人都具有经济价值,应当予以保护。第二章家务劳动也是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只是因为被归于“私”的领域,从而没有进入市场流通,也就没有表现出交换价值。家务劳动对社会来说具有支持社会公共领域的生产的作用,其价值体现在家庭单位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中;对家庭内部来说,家务劳动的一方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以便另一方外出工作挣得报酬,或者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的无偿性导致了家庭的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都在非家务劳动一方的身上得以体现。这就对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造成了两种危险:失去在家庭中的经济权利,或者退出婚姻时相对自己的劳动投资无法得到合理的收益。家务劳动在我国仍主要由女性承担,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得到体现就会造成对女性系统性的剥夺。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在婚姻持续期间保护女性对婚内财产的控制,赋予其知情权和家务劳动求偿权;在婚姻结束时,扩大共同财产的定义,建立离婚扶养制度。第三章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两性不平等的集中体现,但由于一直被认为属于“私人生活”的范畴而长期得不到法律重视。这导致了女性作为一个性别阶层被暴力虐待而无处寻求救济。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财产暴力。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有历史传统、个人心理、社会文化等多种,但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男权社会对女性权利的冷漠。家庭暴力对受害女性个人和社会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已经把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问题来看待,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综合救助措施,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的各项立法保护,以及社区救助服务和电话咨询热线。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手段还十分匮乏,往往是在家庭暴力发展的初期无人介入,到了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事件以后才由法律进行事后的管辖,对减少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济于事。家庭暴力作为对人身的侵害行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构成进行界定,但应当注意区分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和一般意义上的夫妻纠纷。作为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我国可以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和婚内赔偿制度。惩治家庭暴力不是民法一个部门可以完成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二、收入高的一方离婚时可多分财产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收入高的一方离婚时可多分财产吗?(论文提纲范文)
(1)婚姻维护师:为接近“小三”把自己逼成金融专家(论文提纲范文)
不愿离婚,不是因为爱 |
八位数的抚养协议 |
动了情的老光棍最难劝 |
和P2P大客户“过招” |
开展业务那么多年,没有遇到回头客 |
(2)约定财产制浅议——以夫妻关系演进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为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转化,约定财产制将为更多家庭接受 |
(一)夫妻关系的独立平等,为约定财产制提供了订约所需的主体 |
(二)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积累和财产结构的变化,为约定财产制提供了订约所需的经济基础 |
(三)离婚、独生女子引发的家庭结构变化,为约定财产制提供了订约的客观需要 |
二、约定财产制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三、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
(一)约定财产制预设了纠纷处理依据,有利于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二)建立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让约定财产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四、结语 |
(3)“X男”词族的动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2 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X男”的结构 |
2.1 “X”的音节 |
2.1.1 “X”的音节类型 |
2.1.2 “X”音节构成的动态趋势 |
2.2 “X”的语法单位 |
2.2.1 “X”的语法单位类型 |
2.2.2 “X”从语素到词与短语词的动态趋势 |
2.3 “X”的语法性质 |
2.3.1 “X”的语法性质类型 |
2.3.2 “X”从形容词性到名词性的动态趋势 |
第3章 “男”的语义演变 |
3.1 古代汉语中的“男_1”“男_2”“男_3”“男_4” |
3.2 现代汉语中的“男_4” |
3.3 当代汉语中的“男_1”和“男_4” |
第4章 “X男”中“X”的语义范畴 |
4.1 “X”为性质义 |
4.1.1 “X”为自然性质 |
4.1.2 “X”为社会性质 |
4.2 “X”为运动义 |
4.2.1 “X”为状态型运动 |
4.2.2 “X”为关系型运动 |
4.3 “X”为实体义 |
4.3.1 “X”为物质性实体 |
4.3.2 “X”为精神性实体 |
4.4 “X”的语义范畴衍生动态趋势 |
4.4.1 性质义→实体义的衍生机制 |
4.4.2 性质义→运动义的衍生机制 |
第5章 “X”与“男”的语义关系 |
5.1 “X_(AP)”与“男”的语义关系 |
5.1.1 形态-主体关系 |
5.1.2 评价_1-主体关系 |
5.2 “X_(VP)”与“男”的语义关系 |
5.2.1 行为-主体关系 |
5.2.2 状态-主体关系 |
5.3 “X_(NP)”与“男”的语义关系 |
5.3.1 部分-主体关系 |
5.3.2 身份-主体关系 |
5.3.3 领域-主体关系 |
5.3.4 评价_2-主体关系 |
5.3.5 附着物-主体关系 |
5.3.6 工具-主体关系 |
5.3.7 隐喻-主体关系 |
5.3.8 转喻-主体关系 |
5.3.9 对象-主体关系 |
5.3.10 年龄-主体关系 |
5.3.11 处所-主体关系 |
5.4 “X”与“男”语义关系衍生的动态趋势 |
第6章 “X男”的所指 |
6.1 “X男”的类指化与特指化 |
6.1.1 “X男”的类指化 |
6.1.2 “X男”的特指化 |
6.2 “X男”范畴的细化与范畴边界扩大 |
6.2.1 “X男”范畴的细化 |
6.2.2 “X男”范畴边界的扩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语料)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4)立案登记制实施状况及问题研究 ——以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立案登记制概述 |
1.1 立案登记制概念 |
1.2 制度设置背景 |
1.3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
1.4 我国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立案工作所呈现的特点 |
第2章 灵寿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效果分析 |
2.1 灵寿县人民法院基本情况介绍 |
2.2 灵寿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基本情况 |
2.3 灵寿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效果 |
第3章 灵寿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 |
3.1 激化矛盾,影响司法权威 |
3.2 滥用诉讼权利现象增多 |
3.3 信访隐患增加 |
3.4 立案法官压力增大 |
3.5 审判法官压力增大 |
3.6 执行法官压力增大 |
第4章 完善立案登记制的对策建议 |
4.1 做好宣传、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 |
4.2 立法机关建立有效配套机制 |
4.2.1 建立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 |
4.2.2 建立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机制 |
4.3 做好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审慎处理敏感案件 |
4.4 做好诉讼服务 |
4.5 构建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4.6 塑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
4.6.1 建立新型的审判模式 |
4.6.2 创新法官队伍选拔、培训机制 |
4.6.3 提升干警司法能力和廉洁意识 |
4.7 提高法官待遇,留住人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新疆莎车汉族移民文化适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思路及方法 |
一、文献综述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三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及相关概念界定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田野点介绍 |
一、田野调查点的选择 |
二、田野点简介 |
第一章 莎车汉族移民情况 |
第一节 莎车汉族移民历史 |
一、汉代以前莎车先民与中原的接触 |
二、莎车历史人口 |
三、莎车汉族人口的历史来源 |
四、汉族移民的作用与意义 |
第二节 建国后莎车汉族人口分布及迁入情况 |
一、莎车县汉族人口分布 |
二、莎车县汉族移民原因分类 |
三、总体特征 |
第三节 莎车汉族移民的职业结构与籍贯 |
一、职业构成 |
二、莎车汉族移民籍贯调查 |
三、移民特征 |
四、汉族移民对莎车的影响 |
第二章 莎车汉族移民外在文化适应 |
第一节 汉族移民的居住适应 |
一、居住格局的变迁 |
二、建筑风格的融合 |
三、汉族移民的居住特点 |
四、与维族的共生共栖 |
五、居住的动态趋势 |
第二节 汉族移民的生计适应 |
一、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 |
二、移民族群产业 |
第三节 汉族移民的语言适应 |
一、汉族移民的汉语传承 |
二、维语对汉族移民语言的影响 |
三、汉族维语学习的内生动力分析 |
四、“他者”眼中的汉语 |
五、官方双语教育的发展 |
第四节 汉族移民的饮食与服饰适应 |
一、汉族饮食适应 |
二、汉族服饰适应 |
第三章 莎车汉族移民内在文化适应 |
第一节 莎车汉族移民的社会交往 |
一、族群外部交往 |
二、族群内部交往 |
三、文化互融与相对独立 |
第二节 嫁娶丧葬与家庭伦理观念变迁 |
一、汉族嫁娶观念变迁 |
二、汉族人葬俗变迁 |
三、汉族家庭模式变迁与代际关系考察 |
第三节 节庆的文化隐喻及娱乐、礼仪的变迁 |
一、节庆的变迁和文化隐喻 |
二、汉族娱乐方式的变迁 |
三、禁忌与礼仪文化 |
第四节 莎车汉族移民的宗教文化生活 |
一、莎车宗教信仰历史简况 |
二、莎车汉族庙宇文化情结 |
三、汉族祭祀文化 |
四、当代莎车汉族的宗教生活 |
五、汉人穆斯林现象 |
第五节 莎车汉族移民内在文化适应的影响因素 |
一、族际通婚 |
二、偶发事件 |
三、民族政策 |
第四章 莎车汉族与维族的文化冲突与融合 |
第一节 莎车汉族移民文化适应的障碍 |
一、排他文化共同体 |
二、文化适应的障碍 |
三、偏见与歧视 |
第二节 莎车汉族移民文化适应模式与展望 |
一、莎车多元文化由来已久 |
二、莎车汉族移民文化融合的模式与因果机制 |
三、莎车汉族移民文化融合展望 |
结语 |
附录 1:莎车与中原王朝的隶属沿革 |
附录 2:访谈提纲 |
附录 3:问卷 |
附录 4:田野访谈情况说明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旨趣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界定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溯源与新中国成立前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溯源 |
一、唯物史观——解析婚姻的基点 |
二、两种生产互相促进——指导婚姻的具体理论 |
三、爱情基础论——婚姻的理想状态 |
四、消解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理想婚姻的基础路径 |
五、良好家风——提升婚姻质量的有效保障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历程 |
—、理想婚姻原则与实现路径的理论建构阶段(1921-1928) |
二、婚姻治理模式法治化的初期阶段(1929-1942) |
三、婚姻本位由个体到家庭的调整阶段(1943-1949) |
第二章 成都地区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
一、婚姻具有显着能动性 |
二、封建婚姻制度残余急需清理 |
三、资产阶级婚姻思想需要扬弃 |
四、部分妇女深受神权束缚 |
第二节 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可能性 |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对新婚姻制度的重视及主导 |
二、经济基础——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和工作权 |
三、精神向往——青年和妇女对婚姻制度改革的期待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架构 |
第一节 “自主纯粹”的爱情观 |
一、婚恋支配权从家长到当事人的转移 |
二、摆脱物质束缚的崇高情感 |
三、注重内在美的择偶观 |
四、正当的婚前交往 |
第二节 “情责衡平”的婚姻离合观 |
一、婚姻结合以爱情为始 |
二、婚姻延续以责任为纽 |
三、婚姻离异以感情破裂为据 |
第三节 “团结和睦”的家庭观 |
一、夫妻的双向度平等 |
二、以尊婆爱媳为标志的新型姻亲关系 |
三、保护子女利益 |
第四节 “增产节约”的日常生活观 |
一、美满婚姻促进增产 |
二、提倡简朴家庭生活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婚姻法律制度建设 |
一、以夫妻关系为主轴的法条结构 |
二、以现实谨慎为圆心的司法执法策略 |
第二节 婚姻保障制度及其在成都地区的具体执行 |
一、婚姻登记制 |
二、婚姻调解制 |
三、离婚救济制 |
四、夫妻财产制 |
第三节 婚姻监察制度及其在成都地区的具体执行 |
一、干部负责制 |
二、妇联陪审制 |
三、舆论监督制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实践的方针与策略 |
一、改旧立新的总方针 |
二、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定性 |
三、推行婚姻法与中心任务相结合的实践策略 |
四、针对落后婚姻制度的批判策略 |
第二节 成都地区思想教育层面的实践 |
一、组建专业报告员、宣传员队伍 |
二、全渠道的宣传教育模式 |
三、注重身边典型的宣传教育方法 |
第三节 成都地区法治和群众运动层面的实践 |
一、对婚姻争端实行法律判决 |
二、对婚姻犯罪实施法律惩罚 |
三、对婚姻不当行为发动群众运动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总结 |
第一节 成都地区具体成效分析 |
一、婚前交往的开放 |
二、新式婚俗的兴起 |
三、封建婚姻实体的消解 |
四、代际关系的重构 |
五、家庭和生产的共进 |
第二节 历史意义 |
一、促进婚姻治理模式由“礼制”向“礼法同治”优化 |
二、实现婚姻资源均衡流动 |
三、加速女性由家庭人格向社会人格转型 |
第三节 历史局限 |
一、阶级意识泛化对婚姻自由的负面影响 |
二、全能政府思维下群众能动性的相对缺失 |
三、破与立的结构性失衡 |
结语 现实观照——建立先进婚姻文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
―、当下婚姻文化的主要缺疏 |
二、制约先进婚姻文化建设的因素 |
三、建设先进婚姻文化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制度化养老、家庭功能与代际反哺危机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养老模式 |
1.2.2 制度化养老 |
1.2.3 家庭功能 |
1.2.4 代际反哺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方法论选择 |
1.3.2 研究抽样与资料类型 |
1.3.3 资料收集过程 |
1.3.4 资料分析方法 |
1.3.5 研究效度和信度控制 |
1.3.6 研究伦理问题 |
第2章 文献综述及研究框架 |
2.1 文献综述 |
2.1.1 相关研究回顾 |
2.1.2 研究评述及本文的研究视角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选择行为理论 |
2.2.2 福利多元化理论 |
2.2.3 风险社会理论 |
2.3 研究框架及内容 |
2.3.1 研究概念间的关系 |
2.3.2 研究主要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制度化养老建构逻辑与结构体系 |
3.1 家庭结构变迁与家庭养老功能之间的张力 |
3.1.1 家庭结构的变迁节奏 |
3.1.2 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路径 |
3.1.3 家庭结构与家庭养老观念的冲击 |
3.2 国家职能的调整与制度化养老的生成逻辑 |
3.2.1 制度化养老发展轨迹 |
3.2.2 国家保障、企业保障到多支柱模式 |
3.3 制度化养老的结构及其在家庭层面的介入 |
3.3.1 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 |
3.3.2 制度化养老初建、重建及探索征程 |
3.3.3 制度化养老在家庭层面延伸的初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制度化养老对家庭养老功能的挤出效应 |
4.1 民生建设语境下制度化养老功能的扩展 |
4.1.1 国家宏大的政治抱负:民生建设 |
4.1.2 制度化养老在家庭层面的渗透 |
4.1.3 制度化养老在家庭层面介入的具体表现 |
4.2 替代性预期与养老行为的选择策略 |
4.2.1 不切实际的期待与现实作为 |
4.2.2 养老行为的选择策略 |
4.3 子辈赡养责任的抽离与家庭养老功能的挤出效应 |
4.3.1 要财产不要老人 |
4.3.2 九旬老母谁来养 |
4.3.3 投靠儿子遭毒打 |
4.3.4 交叉性挤出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5章 代际反哺危机:家产获得模式的变迁与赡养理性的转变 |
5.1 家产传承中的依附与共生:代际反哺的经济基础 |
5.1.1 家产传承的传统形式 |
5.1.2 继承制度转型的利益纠结 |
5.1.3 经济权利:“加名字”之争 |
5.1.4 老人再婚:伴老还是伴房 |
5.2 家庭共同体的功能削减与代际反哺弱化 |
5.2.1 家庭功能的本质 |
5.2.2 家庭共同体的弱化表现 |
5.3 选择性养老:赡养理性的转变与对权变的期待 |
5.3.1 赡养决策的博弈均衡 |
5.3.2 功利逻辑的产生 |
5.3.3 矛盾集合体:老年人的行为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孝文化的式微与城市社会代际反哺伦理的消解 |
6.1 建国以来基于现代性诉求的政治动员及其对传统孝文化的批判 |
6.1.1 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近代嬗变 |
6.1.2 当代社会现代性诉求的政治动员 |
6.1.3 市场经济制度与孝文化的张力 |
6.2 子代自主性成长与赡养责任淡化的合法化 |
6.2.1 子代自由发展意识 |
6.2.2 赡养责任的法律规定 |
6.2.3 赡养责任淡化现实合法性 |
6.3 代际之间付出与报偿均衡逻辑及其弱化 |
6.3.1 基于交换视角的代际关系逻辑 |
6.3.2 代际均衡逻辑的矛盾与弱化 |
6.3.3 代际倾斜现象 |
6.4 陌生人社会:家庭信任危机与公众舆论的日渐沉默 |
6.4.1 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特征:明哲保身 |
6.4.2 家庭信任危机 |
6.4.3 公众舆论的敢怒不愿言 |
本章小结 |
第7章 规避养老风险的制度与养老制度化风险 |
7.1 养老风险的制度化规避 |
7.1.1 风险的制度化及制度化风险内涵 |
7.1.2 中国养老风险的制度化过程 |
7.2 制度化养老的意外后果 |
7.2.1 养老制度产生的直接风险 |
7.2.2 其它制度产生的间接风险 |
7.2.3 养老风险主体 |
7.3 基于风险分配的理性思考 |
7.3.1 养老风险责任链 |
7.3.2 养老风险的可接受性 |
7.3.3 养老风险的分配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8章 走出养老困境:制度化养老支持下家庭养老社会政策思考 |
8.1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现代意义诠释 |
8.1.1 老年社会支持网络研究启示 |
8.1.2 实现时空分离:家庭功能概念拓展 |
8.2 家庭养老政策的目标定位 |
8.2.1 家庭政策的现实与纠结 |
8.2.2 平衡与发展:家庭养老政策走向 |
8.3 家庭养老政策框架构思 |
8.3.1 强化家庭伦理与法律保障 |
8.3.2 保障经济资源与人力资源 |
8.3.3 认可家庭劳动价值与社会参与行为 |
8.3.4 衔接家庭福利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讨论 |
9.1 研究结论 |
9.1.1 建构代际反哺危机形成机理的理论解释模型 |
9.1.2 理论的回应和修正 |
9.2 研究的创新点 |
9.3 研究不足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9.3.1 研究不足 |
9.3.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主要论文及承担的科研项目 |
卷内备考表 |
(9)家庭主妇回归家庭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经济腾飞与造就教育母亲举措有关 |
二、家庭主妇回归家庭有利于社会发展 |
(一)减少离婚使社会细胞和谐 |
(二)满足孩子的安全感,减少问题少年产生 |
(三)缓解就业压力使社会稳定 |
三、家庭主妇回归家庭可能出现的问题 |
(一)妇女回归家庭将丧失经济来源导致心理失衡 |
(二)男性的低工资难以养家 |
(三)妇女回家会感到生活苦闷 |
四、支持家庭主妇回归家庭的举措 |
(一)政府应从理念上倡导科学养育下一代并认同家务劳动的价值 |
(二)政府应从政策上解除家庭主妇回归家庭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 |
(10)女性视角下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女性的现实困境 |
二、 国内外女性权利保护现状 |
三、 本文的难点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女性在生育中的权利和价值 |
第一节 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生育”的概念和对生育的法律规定 |
三、 生育与生育权的重新界定 |
四、 生育权的性质 |
第二节 生育权的主体和内容 |
一、 生育权的主体资格 |
二、 女性在生育中的权利和限制 |
三、 男性在生育活动中的权利 |
第三节 生育纠纷和法律救济 |
一、 婚姻关系中的生育纠纷 |
二、 非婚姻关系中的生育 |
三、 代孕者的生育纠纷 |
第四节 生育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 |
一、 生育对社会的经济价值 |
二、 生育在家庭内的经济价值 |
三、 生育经济价值的民法保护 |
第二章 家务劳动价值保护 |
第一节 家务劳动价值 |
一、 家务劳动概述 |
二、 家务劳动的经济分析 |
第二节 家务劳动与女性地位 |
一、 家务劳动承担现状 |
二、 家务劳动对女性的影响 |
三、 家务劳动价值体现 |
第三节 家务劳动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体现 |
一、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 |
二、 无形财产应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
三、 保护女性对共同财产的控制权 |
第四节 家务劳动价值的离婚补偿 |
一、 我国对家务劳动离婚补偿的现状 |
二、 我国应采取的措施——离婚扶养制度 |
第三章 家庭暴力及其民事救济 |
第一节 家庭暴力概述 |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类别 |
二、 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
三、 家庭暴力的特点 |
四、 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
第二节 国际反家庭暴力运动 |
一、 国际社会公约和宣言 |
二、 英美立法与实践 |
三、 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
一、 民事责任规则介入家庭暴力的合理性 |
二、 家庭暴力的侵权行为构成 |
第四节 我国对家庭暴力民法救济 |
一、 规定与不足 |
二、 对家庭暴力民事救济的改进建议 |
三、 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协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 |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信息 |
四、收入高的一方离婚时可多分财产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婚姻维护师:为接近“小三”把自己逼成金融专家[J]. 金姬. 新民周刊, 2021(44)
- [2]约定财产制浅议——以夫妻关系演进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为重点[J]. 任广章. 法制与社会, 2019(27)
- [3]“X男”词族的动态研究[D]. 鲁瑜. 湖南理工学院, 2018(01)
- [4]立案登记制实施状况及问题研究 ——以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为例[D]. 刘琳. 河北大学, 2017(12)
- [5]新疆莎车汉族移民文化适应研究[D]. 卫霞. 兰州大学, 2017(03)
- [6]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D]. 敖天颖.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8)
- [7]小律师办案记[J]. 田建宏.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4(02)
- [8]制度化养老、家庭功能与代际反哺危机 ——以上海市为例[D]. 刘燕. 华东理工大学, 2014(09)
- [9]家庭主妇回归家庭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J]. 张艳红.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 [10]女性视角下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平衡[D]. 于涓. 武汉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