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是人类最理想的选择吗——强势文化、二元认识论与法治(论文文献综述)
胡月军[1](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指出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陈金钊[2](2019)在《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的意义》文中指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持。然而,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中,缺乏对法治命题的基础研究;塑造法治之理的法理学并没有登场,至少没有把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使命与法治现代化联系起来。社会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为其提供理论支持,价值、认识和方法论的指引。以推进法治实现为己任的法理学,应该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关键一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需要关注、论证、塑造法治之理;超越简单的中西、古今等结合论;在区分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上,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
刘小平,杨金丹[3](2014)在《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文中提出中国法律信仰论试图通过唤起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来树立法律的终极权威,进而寻求对中国法治精神维度的型塑,这一目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然而,中国法律信仰论者所作的是一种文化移植论式的寻求,并只就法治本身讨论信仰问题,这导致其理论存在巨大的内在悖论:第一,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第二,背后预设的是一种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走向了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第三,文化虚无主义的背后可能是更为彻底的法律工具主义。要超越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需要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更为深广的语境和问题视野下,进行法律信仰的再造。
陈英[4](2012)在《军法从严的法理分析》文中提出在现代法治社会,一支现代化的军队必然是一支制度体系完备,法律法规健全并且依法运转的军队。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军法从严,是古今中外一切军队普遍实行的治军之道。从中外军事法发展的历史来看,一部军法史也就是军法从严的发展史。但是,军法何以就要从严呢?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军事社会的结构特点,军法从严的正当性和军法从严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三方面来分析军法从严的基础和依据。论文的第一章第一点在对“严”字进行语义分析的基础上,对刑法领域的从重与加重也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三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尤其是在军事刑法领域,从重就成为了军法从严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军法从严之“严”还应该包括“严密”、“严格”、“严厉”之意。本章第二点对军法从严的涵义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得出学者们大多是从军事刑法的角度来理解军法从严的。为了适应国家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要求以及信息化条件下军事斗争的需要,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传统意义上的军法从严的内涵,并且应该赋予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和意义。笔者认为,军法从严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应该只局限于军事刑法领域,应该扩展到整个军事法的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和军事司法各个环节当中,包括军事法的总体要求从严,军事法的规定从严,依法审判从严,适用范围从严,执行军法从严等内容。论文的第二章通过分析军事社会的结构特点——军人的特殊角色、军事社会实行严格的上下级管制、军事社会强调“义务本位”和军事社会具有封闭性等特点,揭示军事社会与普通市民社会是有区别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正是由于军队的性质和职能的特殊性,使它有别于普通市民社会,这种差别性的存在就为军法从严的存在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是军法从严的社会基础。论文第三章第一点通过分析军队与国家安全、国家政权的关系,得出国家安全、国家政权的存亡离不开军队,军队的这种重要性使得军法从严成为必要,进而为军法从严的正当性提供政治基础。本章第二点通过分析战争的不可避免性、国际局势的不稳定以及我国周边安全形势严峻这种客观存在的现实,急需一支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军队来对外震慑国际恶势力,对内稳定军心民心。而军队强大战斗力的形成除了具有高科技的武器等物质需要之外,也急需通过军法从严——制定严格的军法军规,严明纪律等精神需要来形成强大的内聚力。这就为军法从严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本章第三点讲述了新时期党提出的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理论,进而得出进入法治时代,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关键就是要军法从严。也就是说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理论为军法从严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论文第四章通过分析法的价值和军事法的价值的内涵,得出从价值内容上来看,军事法的价值应该体现与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军事秩序、军事正义、军人权益、人道性价值等诸价值及其统一。而在军事法的这一价值体系中,军法从严很好地体现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事秩序这一价值目标。换言之,在军事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中,军法从严是以军事秩序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并以国家军事利益为最高位阶的价值追求的。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要准确把握军法从严的内涵。通过理性分析军法从严存在的基础与依据,有助于推动军事法朝着科学化、理性化的方向发展。
崔雪丽[5](2011)在《美国宪法解释研究》文中认为美国的宪法方法(constitutional methods)主要分为: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宪法阐释(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三种。宪法解释、宪法阐释与司法审查存在着互相交融,难以割舍的关系。文章回顾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历史,介绍了美国宪法解释体制,进而论述了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方法论和实践。最后对中国语境下的宪法解释作了理论上的反思。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概括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有关选题研究的现状,简要阐明了本文的基本立场。第一章着重介绍美国宪法解释的历史。通过对美国宪法制订后的宪法变化和社会变迁中宪法解释的发展状态的介绍,重现美国宪法解释的历史。根据美国整个历史的发展,将宪法解释的发展分为三个历史时期:第一时期,关注“联邦同州的关系和奴隶制斗争”的时期。该时期的最高法院关注联邦主义的具体实施,注重维护联邦的至上地位,注重解决关于奴隶制的问题;第二时期,关注“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时期。该时期的美国经历了经济的低谷与崛起,而最高法院也相应地更为关注政府处理经济时的行为;第三时期,关注“追求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的时期。该时期公民追求个人自由、民主、平等的意识更为强烈,法院也更为迎合公民的需求,开始关注个人自由和平等。同时阐明,尽管美国宪法解释在不断的发展,宪法仍然保持着稳定的态势,这是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宪法解释中的法律传统、解释方法、法官构成等方面表现出的许多保守性。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宪法解释的体制。美国享有最高权威的宪法从诞生之初与大法官们、联邦法院和司法权并没有多少联系。但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后,宪法就与司法权、联邦法院变得真正不可割裂。1803年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在美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有司法审查权,两级法院都有权解释宪法。但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才是终审裁决,所以最高法院对宪法拥有最终的解释权。美国宪法解释制度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这包括对司法至上主义传统的追求、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要求、对自由与民主的追求以及对法治的追求。第三章介绍了影响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影响美国宪法解释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繁杂的社会经济变化、风云变幻的政治变迁(政治影响来自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公众舆论、法院系统本身)、性格各异的大法官们的迥异的价值观及不同的司法倾向等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大法官们对宪法做出不同结果的解释。虽然影响宪法解释的因素有很多,但我们这里只将视角聚焦于司法哲学影响下法官的不同取向,诠释学重心变迁影响下的解释取向以及不同政治环境影响下的法官的不同取向三个方面。在不同的司法哲学影响下美国宪法解释呈现出能动抑或克制的状态,但是,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都比较偏执,并非司法领域中的最佳选择。解释学的知识谱系大致分为三种,分别为以作者为中心的,以主客二分为解释图式的解释学、以读者为中心的,以视域融合为解释图式的解释学和以文本为中心的,强调文本永恒性的解释学。在解释学发展过程中,解释学的重心相应地经历了“作者中心论”、“读者中心论”、“文本中心论”的转移,受到这种解释重心变迁的影响,在宪法解释上这也就相应地反映为立宪者原意说、解释者意图说、文本意图说三种学说。在不同社会政治环境下,总要求人们在民主与法治之间做出何者为时事所需的优位选择。同样的,美国大法官们的宪法解释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法治与民主何为优位的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法官对宪法进行解释时的这种困境成为困扰大法官们的一个难题。第四章主要讲述美国的宪法解释方法。该章的宪法解释方法专指的是联邦最高院对联邦宪法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方法。这里对美国学者们提倡的众多方法论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学者们较为关注的方法进行了着重介绍,这包括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方法、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方法、文本主义解释方法、结构主义解释方法、道德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等。当然,这里对美国国内宪法解释的理论和思想进行的归结,可能会存在重叠部分,比如,很多学者觉得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理论就与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理论存在交叉。文章在道德解读方法中着重提到了德沃金的思想和其提倡的解释方法。基于对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我们期望给读者们一个关于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完整认识。故该章第六节对其它解释方法,如历史解释、学说解释及先例解释,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虽然大法官们有各自的喜好,倾向于保守主义或者自由主义,但是最高法院却并没有在这些理论进路中做出正式的选择,没有明确理论立场。而且即使最高院大法官有自己的偏好,公然宣称自己是保守主义者或是自由主义者,但是在案件中并非一律表现为严格的保守主义或是自由主义。没有哪种单一的宪法解释方法能够成功地指导法官的审判或者为全部宪法问题提供确定的、合乎情理的答案。这些学说不是截然对立,彼此之间时常交叉和重叠。第五章论述对宪法解释方法的具体应用。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对于其本国学者而言,从来就不是一个简简单单就能说清楚的事情,他们更多的是借助于案例,借助于载体。本章就选用了一条具体的宪法条款——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作为分析的基础。美国人民向来重视对平等、自由的追求,关于平等权的案例也是每每诉及法院,这类案件在最高院也是数不胜数,所以采用平等权作为分析基础。这里将论述分为几个时期进行讨论,而时期分界的标尺就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形态的不同表现:保守抑或自由,每个时期或涵盖了几个法院,或只是一个非常具有特点的法院。同时,考虑到平等权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将申诉至最高法院的平等权案件进行了归纳分类,分为几个大的类型:争取平等公民权案件、争取平等选举权案件、争取种族平等案件及争取性别平等案件。文章揭示出针对同一类案件中不同个案法官会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即使对同一个平等权案件,法官在不同时期依然会做出不同的宪法解释。第六章论述了文章的现实意义和贡献。文章最后一章对我国的相关研究作了阐述,对我国的宪法解释进行了反思。反思了我国的宪法解释现状如何?美国宪法解释状况对我国有哪些启示和借鉴?讨论宪法是否可以被解释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解决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法源的问题。在我国,宪法可以适用于司法案件中。但是,与案件相关的部门法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案件可以诉诸于部门法的时候,法院应该诉诸于部门法。只有当部门法缺失时,法院才应诉诸于宪法,而不应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审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中的解释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性解释、英美国家的法官解释以及哲学意义上的解释。我国法官们的实践经验很丰富,他们的判决多是对法律、国情和民情综合考虑的结果,比学者纯粹理论说理更具有说服性,更具有艺术性。目前,我国尚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应该奉行司法克制主义为主,辅之以谨慎的司法能动主义,实现司法克制之下的司法能动,才能建立起符合社会现状、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间的平衡。我国法官的解释是一种理解后的适用,这种理解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性要件,在人的意识里与理解相结合,以方便三段论里对法律进行推理、论证。面对我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现状,我们认为,需要重构中国语境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将国内现存理论模式由决断的方法论过渡发展到融合的模式论。
刘华初[6](2010)在《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是建立在其改造经验概念的基础上的,一种实用的自然主义。他批判传统哲学的经验观,从古希腊的作为意见和艺术的经验,到近代哲学中唯理论的经验“屏障”说,和英国经验主义的经验本原说,从而建立起超越主客二元分离的经验理论。作为美国本土原创的实用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杜威的思想蕴涵着浓厚的美国自然主义传统,他一生亲历19—20世纪之间美国社会的巨大变迁,并积极地看待和思考生物学、物理学和心理学等领域的科学新成就,把黑格尔的整体观、达尔文进化论、以及古典实用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应用到教育、政治和道德等领域去的有效方法。杜威自然主义的经验论不仅是哲学上的存在论、认识论,还是一种哲学方法,它给我们提供解决各种现实问题的思考径路。杜威自然主义的经验方法与现象学方法有密切联系,这典型地表现在认知经验的直接性、把握现象呈现的明晰与科学性上。杜威经验自然主义还与海德格尔存在哲学有相通之处,他们都反对寻求固定不变的确定性,倡导生活世界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实践行动而实现的开放性。对杜威经验方法的深入发掘还将揭示经验的结构性,并导向经验建构主义、基于经验世界与层析结构的哲学方法。杜威是美国实用主义黄金时代的代表人物,他的哲学典型地反映了他所处时代的美国精神。这个时代精神是对潮流巨变的思想回应,美国的工业革命急剧地改变了其社会生活形态,同时进化论冲击了新大陆上源于欧洲的传统文化和其基督教传统;这个精神可以追溯到近代理性主义、经验主义认识论哲学以及美国自然主义传统;这个精神还表现在,历史的巨变对传统世界观的冲击导致了现代哲学的“实践转向”。杜威的自然主义经验论就是一种倡导实践和行动的哲学;他的“原初经验”,对直觉、感情、情绪等原始冲动的强调抵消了传统哲学中的“理性崇拜”,他对行动和实践的关注把哲学的中心场从理性的静观、追求确定性的知识,转换到人类日常生活的经验世界。在这个意义上,杜威的经验理论与马克思的实践理论、尼采的极具能动性的超人、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趋向一致。杜威对传统二元论哲学的批判是其经验理论的立足点,是他竭力以不同的视角重建一种“纯粹经验”哲学的希望。经验这个曾经被近代哲学家当作人类获取绝对知识障碍的基本概念,在杜威这里承载着全新的哲学涵义,它不仅包含有机体(包括人)在具体情境之中的经验所及,还包括有机体有意识的行动与感觉、以及经验的过程。杜威在对经验的改造中,通过原初经验和反思经验的划分,发现了原初经验对于认知的存在论意义、对于真理的检验价值、对于意义获得丰富和扩大的不可缺失性。同时,他还发现经验中的选择行为,它是体现于经验过程、经验客体和情境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在反思经验之中。选择行为是自由的根源,杜威用选择性概念成功地避免了滑向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危险,但这一点却被包括罗蒂在内的后现代主义者所忽视。基于对传统“经验”的改造,杜威深刻地批判了近代认识论中理论知识与实践行动的分离;他认为弥合二元论的最佳途径就是消除人为划分的界限,回复到实践经验的现实情境之中,因为变动不居的具体经验情境是认识得以可能的唯一途径,是实现理性知识与现实实在相结合的唯一通道。知识与行动的内在关联不仅被机能主义、行为主义心理学所实证,而且行动是知识得以形成,从而产生意义可能性与开放性的根本所在。杜威哲学对实践与行动的极力宣扬,既受到典型地表现在物理学和心理学中的科学革命成就的鼓励,也部分地受到以现代技术性生活为基调的社会巨变的诱惑。这表现在黑格尔之后的现代哲学普遍地崇尚实践之上,然而过度张扬行动而贬低沉思和静观知识的焦虑心态容易导致“行动悖论”:哲学家越是急切地用某种哲学理论参与到具体情境、和有具象特征的时代性的社会与政治活动中,就越是导致一些令人失望的挫折与后果,因为他们常常忽视了理论发挥出实践效果的适用范围,和理论难以包容的变动着的具体条件。杜威赞同对这样一种自然涵义的建构:用人化的“自然”替代外在的无意义的自然实在,正如经验一旦产生,就深入到自然之中,反卷、深入而渗透到自然界。杜威敏锐地察觉到达尔文进化论的自然主义哲学意味,从而将进化论的基本原理与改造后的经验理论结合起来。他的自然主义是与其经验方法、直指方法的兴趣相一致的,自然在我们的实际经验中以它本身的方式向我们显现出来,其显现及其程度依赖于人们实际经验的广度和深度。杜威对经验自然主义的解释可以用这样几条基本特征来概括:连续性、情境、整体—关系、交互—交往和偶然性。这些原则并不局限于经验之内,而是超越并通达到自然、世界、人类有机体与历史的领域;它们还是理解杜威的文化建构、探究理论和实验伦理的价值学说所必需的前提。连续性是支撑动态过程的概念和基于归纳法的科学实验方法的“自然主义假定”;情境是经验发生的特定时空场所;杜威反对绝对不变的“一”,却坚持黑格尔的整体观和普遍关系学说;对交互作用和交往的宣扬是杜威倡导建构参与式民主社会的理论工具;而偶然性标志着世界与经验的不断变化,和总是企图突破预定范围的一种生长性。杜威还揭示出一个常常被忽视的哲学视角——时间情境,情境原则不仅有经验发生现场的具体情境,在时间尺度上还表现出一种随着时间而变化的特定情境,它是诠释时间维度上显现出来的历史事件的前后关联性的基础。杜威改造哲学的目的就是要遵循一种自然主义的连续性,并从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的重负中解脱出来,从而另辟蹊径,在人类的现实与理想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杜威认为要实现美好的社会和圆满的经验,唯有遵循基于科学的经验方法。一切理论和知识都是实现某种目的和价值的、采取实践行动的手段与工具,而非追求外在于人类幸福的、具有某种确定性的、固定价值的教条,哲学也不例外。杜威哲学的关注焦点在于现实生活,而不是单纯的物质性世界;在于如何利用科学的实验方法达到某种预期目的,而不是空洞的思辨理论或者纯粹的智力游戏。知识不是终极的目标,它是人类用来改造世界和实现生活价值的工具。所以,杜威努力要将科学探究的方法推广到社会和人文领域,变成建构文化的有效工具。他针对经验产生的具体情境,发掘出偶然性的基础性意义;因为不确定的未来昭示着开放的可能性世界。一个开放的丰富世界需要同样开放和丰富结构的经验来探索,如果拓展经验的结构,并与现象学方法相结合,那么科学的经验方法就可以通向一种基于层级结构分析的方法。层析方法体现在原初经验所建构起来的感觉和认知结构中,也表达在反思经验中的层次分析模式里。直觉与认知并不像康德所想象的那样存在清晰的界限,知觉中的许多图式渗透到直觉里;它是我们作为主体与世界之间的存在关系,其中渗透着主动性的把握和可变的承载。知觉的结构可以表达成层次结构,而不是停留于一个浑圆的点。通常来说,多层次的认知结构可以更准确而细致地把握到事物的多重复杂要素,不过层次复杂性要尽可能满足思维经济原则对表达与结构简单化的要求。层析方法在不同的领域和问题情境中,随着因应思维和表达以及社会交流的需要而灵活可调,合理性依赖于面对问题的解决效果。层析方法的一个要点是关于层级之间的冲突模式,要素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渗透作用。杜威的经验方法给现代哲学预示和指明了一个方法论的发展方向。具有层次结构的方法论将是沟通哲学与各门具体科学的有效桥梁,是它们可能结合的理论依据,它既要深入到日益细化的学科领域之中,又需保持哲学方法论的总体一致性。当然,杜威经验自然主义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惑,因而受到质疑和反思,譬如由于紧密地与时代发展相结合,杜威的观念也随着时代变化而处于变动过程中,表现为前后时期有所差异,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立场就是一例;其哲学术语和体系表达的模糊性导致了一些误解,沿用已有的概念而赋以新的涵义,徒增阅读和理解的困难;体系化不足从而难以形成基础认同一致的哲学流派;还有辩证法的缺失使其论证更显艰难、晦涩。而且,杜威对科学—哲学的关系、宏观—微观不同层次上行动与效果的看法、以及时间性情境等要点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其与现象学和历史诠释学的沟通亦有发掘和研究的意义。
刘占峰[7](2008)在《法治的历史、理论和反思 ——特玛纳哈法治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人类对国家、政府、制度等概念开始关注以来,法治就一直是令人激动的理念,虽然它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但是人们始终没有对其内涵形成一致的看法。或许单一的内涵是不可能达致的,但是从来都不能否认人类为了达致这种一致性所做出的努力。特玛纳哈的理论涉及很多方面,有关法治的探索也是他理论努力的一个成果。特玛纳哈独辟蹊径,从历史、政治、理论等不同角度为我们细致地分析了法治的每一个发展过程。笔者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力求将特玛纳哈的这一成果展现出来。历史的视角一直是一个饶有兴趣的理论叙述方式,笔者保留了这种经典的论述途径,从这种历史的连续性中,一点点地去展现特玛纳哈的理论贡献。然后,笔者根据自己对特玛纳哈理论的理解,试图解答其中比较含糊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笔者会对特玛纳哈的理论给予自己的解读,并进行反思和批判。
赵清文[8](2004)在《制度建设的正规化与冲突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一种与中国实际相适应的法治模式》文中研究指明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必须把制度建设的正规化与冲突解决方式的多样化结合起来。首先,在制度建设上,由于法治的民主政治、宪政治理、权利本位和良法之治等内在要求,只有严格按照正式性、规范性、程序性、专业性的要求去做,才不至于使法治流于形式;其次,在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上,由于法治内在的局限性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独特性,必须强调冲突解决方式的多样性。
邓琦[9](2003)在《德法兼济——转型时期社会调控的新型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全面转型的新时期。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展相适应,中国需要一种新型的社会调控机制和管理模式。本文通过考察传统中国以及近现代社会转型期各种治国机制的嬗变与得失,就当代高速转型期所需要的具有新时代内涵的新型治理机制——德法兼济进行了理性分析,并大胆提出了设想,抛砖引玉,以期为推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案的明细化实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制做出贡献。
赵清文[10](2003)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系统论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千百年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将无数思想家、政治家吸引和推进到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前台。江泽民在庆祝中共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回顾历史,综览现实、展望未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问题以崭新的姿态再一次摆到国人面前。本文力图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按照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时代特点,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做出深入、全面而又系统的论析。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缘起与走向。(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渊源。国家产生的时间有多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就有多久。(二)新中国法制与道德建设的、由折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也随之展开,且走过了一条曲折艰难的道路。(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与现实要求。首先,二者的结合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必然;其次,二者的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再次,二者的结合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条件;第四,二者的结合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大计。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容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在含义与特点。依法治国,即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方式治理国家。它具有相互关联的五个方面的特点。以德治国强调以道德教育、道德修养、道德规范、道德实践等来治理国家。新时期中国的以德治国有其鲜明的特征。(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当代社会治国方略问题的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方面。法治与阶级、国家相联系,是阶级、国家的产物和需要;德治则与人类共始终,贯穿于社会的各个向位、层面和过程。法治是刚性规定,可靠性强,不能随意更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德治是柔性规范,具有弹性特点,不如法治坚实可靠。法治旨在限恶、抑恶、惩恶;德治意在劝善、育善、扬善。法治主要通过外在手段强制执行;德治主要依赖内在自我修养、。。灵感化推进。法治重在治身规行,具有一定消极防范性;德治重在攻心治本,带有积极主动特点。法治堪称德治底线,它是最基本的道德律令;德治可谓法治的拓展、深化与升华。违法的必定缺德,但缺德的不一定违法。德治软弱无力之时,正是法治大显身手之机;法治触角未及之处,正是德治枝繁叶茂之地。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功能与价值。(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功能与价值优势及局限。1、依法治国的功能与价值优势及局限。(1)优势(略)。(2)局限:其一,领域有F;其二,代价高昂;其三,主观客观化;其四,扬善乏力。2、以德治国的功能与价值优势及局限。门)优势(略)。门)局限:第一,手段软弱;第二,标准多元;第三,转型缓慢;第四;积淀困难。(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协调互补。第一,规范生成上相互支持;第二,社会作用上相互补克;第三,实践操作上相互凭借。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现实任务和实践操作。(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现实任务。第一,保障经济运行秩序;第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第三,引导人际关系调整;第四,提供日常行为规范。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实践操作。走出现实误区,主要是加强自身建设,整合二者关系,优化外部环境,强化实施调控。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面、迅猛发展,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建设必将在人类历史尤其是我国未来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出越来越巨大的作用,把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推进到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人的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个人全面发展、人类彻底解放的自由王国。
二、法治是人类最理想的选择吗——强势文化、二元认识论与法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治是人类最理想的选择吗——强势文化、二元认识论与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1)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2)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缺失 |
(一) 缺乏对“法治之理”的系统性研究 |
(二) 缺乏对法治基础问题的深入研究 |
(三) 缺乏对法治足够的真诚 |
(四) 法理学缺位导致的问题 |
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需要法理学登场 |
(一) 中西结合的“中国法理学”匆忙登场 |
(二) “中国法理学”登场需超越结合论 |
(三) 法理学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要素之一 |
三、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如何与法理学衔接? |
(一) 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构需要关注法治目标的实现 |
(二) 在哲学层面区分认识论与方法论, 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 |
结语 |
(3)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及分析进路 |
二、悖论一: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 |
(一)作为法律信仰命题基本预设的法律与文明传统之间的关联 |
(二)中国的法律信仰论者对法律信仰与中国文明传统的割断 |
三、悖论二: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及其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 |
(一)法律信仰命题背后整体的演进的法律观 |
(二)中国法律信仰论预设的是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 |
(三)孤立的建构的法律观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隐性合流 |
四、悖论三:从文化虚无主义到彻底的法律工具主义 |
五、超越悖论:中国转型社会视野下法律信仰的再造 |
(4)军法从严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军法从严概述 |
(一) 从严与从重、加重 |
(二) 军法从严的科学内涵 |
二、 军法从严的社会基础 |
(一) 军人的特殊角色 |
(二) 军事社会实行严格的上下级管制 |
(三) 军事社会强调“义务本位” |
(四) 军事社会具有封闭性 |
三、 军法从严的正当性 |
(一) 国家安全与政权存亡离不开军队—为军法从严的正当性提供政治基础 |
(二) 战争的存续—为军法从严的正当性提供现实基础 |
(三)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为新形势下军法从严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依据 |
四、 军法从严的价值追求 |
(一) 法的价值和军事法的价值 |
(二) 军法从严以军事秩序为核心的价值追求 |
(三) 军法从严以国家军事利益为最高的价值追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美国宪法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用语的前提性介绍 |
第一章 美国宪法解释历史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 |
二、美国宪法解释的稳定发展 |
第二章 美国宪法解释体制 |
一、宪法解释体制的确立 |
二、宪法解释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三章 美国宪法解释理论 |
一、不同司法哲学影响下的宪法解释 |
二、解释学重心转移影响下的宪法解释 |
三、政治环境影响下的宪法解释 |
第四章 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 |
一、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方法 |
二、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的方法 |
三、文本主义解释方法 |
四、结构解释方法 |
五、道德解释方法 |
六、其他宪法解释方法 |
第五章 美国宪法解释实践——以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的平等权为例 |
一、十四条修正案的产生及第一款的首次适用 |
二、法院如何适用第一款中的平等权(1874-1920) |
三、法院如何适用第一款中的平等权(1921-1953) |
四、法院如何适用第一款中的平等权(1953-1969) |
五、法院如何适用第一款中的平等权(1969—— ) |
第六章 中国语境下宪法解释的理论反思 |
一、我国的宪法解释 |
二、宪法在我国该如何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四节 遗留的问题 |
注释 |
第一章 杜威哲学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杜威所处时代的社会背景 |
一、杜威所处时代的社会变迁 |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哲学的挑战 |
第二节 杜威哲学的理论渊源 |
一、美国的自然主义传统 |
二、欧洲哲学思想对杜威的影响 |
三、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之源 |
四、现代哲学的实践转向对杜威的影响 |
注释 |
第二章 杜威的经验理论和两个发现 |
第一节 杜威对"经验"的改造 |
一、传统哲学中的"经验"及其问题 |
二、杜威对传统经验观的批判 |
三、杜威的经验观念 |
四、杜威改造"经验"的意义 |
第二节 原初经验的发现 |
一、杜威的"原初经验" |
二、"原初经验"的性质 |
三、原初经验与生活世界 |
第三节 选择行为的发现 |
一、杜威的"选择行为" |
二、发现"选择行为"的意义 |
三、选择与自由 |
注释 |
第三章 杜威经验自然主义及其要义 |
第一节 杜威的形而上学观念 |
一、杜威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 |
二、杜威变动中的形而上学观念 |
第二节 自然与自然主义 |
一、杜威的自然与实在概念 |
二、杜威的自然主义概述 |
第三节 杜威经验论的自然主义要义 |
一、连续性原则 |
二、情境原则 |
三、整体—关系原则 |
四、交互、交往原则 |
五、偶然性原则 |
注释 |
第四章 作为方法的自然主义经验论 |
第一节 方法至上:杜威的经验方法 |
一、杜威的作为生活哲学的经验方法 |
二、科学的实验方法 |
三、杜威的起源方法 |
四、杜威的建构方法 |
五、杜威的逻辑探究方法 |
六、结论:杜威的方法论 |
第二节 层析方法 |
一、世界的层次假定 |
二、层析方法的基本原理 |
三、层析方法的应用 |
注释 |
结语:对杜威经验自然主义的反思 |
一、杜威哲学的概念与规范化问题 |
二、杜威辩证法的缺失 |
三、杜威关于层次和领域的混淆 |
四、杜威对哲学—科学关系的观念 |
五、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统计图表 |
后记 |
(7)法治的历史、理论和反思 ——特玛纳哈法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特玛纳哈对法治的起源及其中世纪基础的研究 |
(一) 法治的起源 |
(二) 法治的中世纪基础 |
三、自由主义对法治的重要影响 |
(一) 自由的四种命题 |
(二) 自由主义的社会文化背景 |
(三) 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以及资本主义之比较 |
(四) 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文集》的贡献 |
四、特玛纳哈对法治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在西方的衰落的理解 |
(一) 世界范围内法治的普及和在西方的衰落及其影响 |
(二) 戴雪的强烈反应 |
(三) 哈耶克的理论反应 |
(四) 激进的左派理论家们 |
(五) 两种理论选择 |
五、特玛纳哈最后的问题 |
(一) 三个论题 |
(二) 一个统一的人类之善的可能性 |
六、特玛纳哈法治思想的总结和反思 |
(一) 特玛纳哈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影响 |
(二) 总结和评价 |
(三) 对特玛纳哈法治理论的反思及批判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8)制度建设的正规化与冲突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一种与中国实际相适应的法治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二 |
三 |
(9)德法兼济——转型时期社会调控的新型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外文摘要 |
引言 |
第1章 中国社会调控机制的历史回顾与反思 |
1.1 古代中国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治国方略的历史剖析 |
1.1.1 中国古代社会以德治国政治思想的本土化情结 |
1.1.2 对古代中国治国理念历史发展的反思 |
1.2 近代转型社会治国机制的历史嬗变与得失 |
1.2.1 近代中国法制改革西方化 |
1.2.2 新中国建立后法制发展的历程曲折而又缓慢 |
1.2.3 改革开放20年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中的法律移植低效益 |
1.2.4 反思与启示 |
第2章 转型时期社会调控新型机制的理性分析 |
2.1 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多元化特征 |
2.2 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与难点 |
2.3 现代国家中法律与道德的共生与互动 |
2.4 转型时期传统道德的转化与社会主义新时期德的内涵 |
第3章 建构转型时期德法兼济社会调控的新型机制 |
3.1 加强统一的全民道德规范建设,重点突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 |
3.2 加强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独创性声明 |
(10)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系统论析(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缘起与走向 |
(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渊源 |
(二) 新中国法制与道德建设的曲折历程 |
(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与现实依据 |
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容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
(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在含义与特点 |
(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 |
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功能与价值 |
(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功能与价值优势及局限 |
(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协调互补 |
四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现实任务和实践操作 |
(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现实任务 |
(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实践操作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法治是人类最理想的选择吗——强势文化、二元认识论与法治(论文参考文献)
- [1]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2]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的意义[J]. 陈金钊. 学术月刊, 2019(04)
- [3]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J]. 刘小平,杨金丹. 法商研究, 2014(02)
- [4]军法从严的法理分析[D]. 陈英. 吉林大学, 2012(09)
- [5]美国宪法解释研究[D]. 崔雪丽. 山东大学, 2011(02)
- [6]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D]. 刘华初. 复旦大学, 2010(11)
- [7]法治的历史、理论和反思 ——特玛纳哈法治思想研究[D]. 刘占峰. 吉林大学, 2008(11)
- [8]制度建设的正规化与冲突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一种与中国实际相适应的法治模式[J]. 赵清文. 甘肃理论学刊, 2004(03)
- [9]德法兼济——转型时期社会调控的新型机制[D]. 邓琦. 黑龙江大学, 2003(04)
- [10]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系统论析[D]. 赵清文. 曲阜师范大学,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