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库在开发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杨雨[1](2020)在《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事物都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着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如何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成为《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数据时代着作权限制规则的改善进行研究,开篇首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相较于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当今时代下的着作权搭乘大数据快车,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的接触各种类型的信息与作品,并且使公众在获取作品的过程中顺势掌握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出版模式产生影响。改变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从社会实践出发解决数据时代下着作权的新问题。随后,本文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改进行价值分析,对法律修改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分别从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权利限制条款,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修改的原因。通过以上论述,进一步对我国着作权限制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检讨与矫正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
陈智慧[2](2019)在《档案数字化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在介绍档案数字化和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别从国内和国外角度分析了档案数字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进一步分析得出档案数字化实践中着作权合理使用遭遇的挑战,档案数字化实践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及当前档案数字化作品所受到的约束。从利益平衡理论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的建议: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表述具体化、范围扩大化,并要注意协调《档案法》与《着作权法》的矛盾、在档案馆着作权领域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发挥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功能、档案馆纳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中等。
方月悦[3](2019)在《论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定性与归属》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游戏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在数量上与质量上都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作为电子游戏的衍生产物,电竞比赛直播与游戏解说节目风靡网络,这些产业都涉及到对游戏连续画面的演绎和传播。一方面而言,这种对游戏画面的传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创新,促进了游戏的进一步传播,为游戏开发者吸引了玩家用户,从而反哺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但另一方面,问题也由此产生。对于以画面为卖点的游戏而言,游戏连续画面一旦被他人复制并传播,将极有可能会影响其游戏的潜在市场,甚至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定性与归属问题研究对于游戏本身及其相关产业而言都具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由此也引发了笔者对游戏连续画面定性与归属的问题的思考。与传统的影视作品相比,电子游戏连续画面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导致了游戏连续画面在着作权定性与保护上的一系列问题仍有待解决。例如,游戏的连续画面能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归属于谁?本文主要分为三章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论述游戏连续画面的现状,主要包括游戏连续画面的概念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以及游戏连续画面在着作权定性与归属上存在的争议与问题。具体而言,本文所讨论的游戏连续画面是指视频游戏中根据玩家的交互式行为发生变化的,在呈现上具有连贯性的游戏画面。本文对游戏连续画面的讨论针对的是那些可以根据玩家的操作产生交互式伴音或不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的电子游戏,而与游戏是否是单机游戏还是网络游戏,是电视游戏还是计算机游戏都没有关联。同时,本文认为对游戏连续画面着作权定性即归属的讨论应当限制在其展现出来的可被人感知的美感本身,而不是其背后的规则玩法。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游戏连续画面仅限于可以与游戏玩法规则相分离的,以连续动态的视觉效果为表现形式的画面。并且,就游戏连续画面产生的着作权定性与归属的相应问题,本章对目前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主要争议进行了论述,并对产生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行了分析,为后文进行了铺垫。第二章主要论述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定性。具体而言,本文认为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首先,游戏的“交互性”并不影响其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交互性”并不影响游戏连续画面的“可固定性”。其次,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摄制”要件并非区分类电作品与其他作品的必要条件,我国《着作权法》应当尽快取消了“摄制”手段的限制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以及国际立法的趋势。再次,类电作品并不要求画面以固定序列的方式呈现,因此游戏连续画面的呈现方式符合类电作品的要求。并且,比起内容本身不具有思想与美感的数据库、词典等汇编作品而言,游戏连续画面的表达形式更接近于电影作品。最后,相比较汇编作品或其他类型作品而言,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更适宜游戏产业的需要,由某一主体统一行使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更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并且也不会影响作为画面组成要素的独立作品的着作权行使。综上所述,将游戏连续画面作为类电作品,采用类电作品特殊的权属原则,可以降低游戏连续画面的开发与后期利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促进游戏连续画面的传播。第三章主要论述的内容是视频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归属问题。本文认为,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归属与游戏的开发者,对于游戏玩家而言,尽管游戏的连续画面通常需要通过玩家的操作行为才能在屏幕上呈现,但游戏玩家对经其操作而呈现在屏幕上的游戏连续画面不具有独创性的贡献,也就不具有着作权人的地位。游戏开发者负责整个电子游戏的创作过程,既对游戏画面的开发与后期利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具有与传统电影中导演相类似的地位,因此由其享有着作权,符合《着作权法》的原理。此外,在视频游戏的软件程序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前提下,将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归也属于游戏开发者更有利于权利的稳定、有效的行使,因此,将游戏整体着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更符合《着作权法》的规定以及现行司法实践与行业要求。虽然也有学者提出,电竞比赛相关平台运营者与组织者对游戏连续画面的传播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因此,电竞平台运营者亦应当具有制片者类似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一方面,电竞平台运营者虽然起到了投资方的作用,但其投资是为了经营比赛、传播比赛,而不是为了让游戏开发人员去创作游戏,这与电影制片者的作用存在显着差异。另一方面,除了具有竞技对抗性的视频游戏外,还有许多不具有对抗性的,但在连续画面上具有与此类游戏相同甚至更高的独创性与艺术美感的视频游戏。那么这类非电竞必然要采用与电竞游戏所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尽管其连续画面在表现上并无差异。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显然是无意义的,也不具有合理性。
王丹妮[4](2019)在《网络游戏直播的可版权客体及其权利归属 ——以竞技类网络游戏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扩张。产业利益之争,也引发了很多网络游戏纠纷和网络游戏直播纠纷。然而,现行着作权法律的相对滞后,在应对网络游戏着作权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其中围绕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性、以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性、主播在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定位等问题的争议仍在发酵,未有定论。本文即以竞技类网络游戏为例,从网络游戏直播相关产业出发,有效回应网络游戏直播可版权客体混乱、主播在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法律定位模糊等热议问题,以期更好的实现网络游戏直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分析了网络游戏直播中存在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一是可版权客体混乱。由此清晰区分了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主播录制直播画面和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二是主播能否作为作者、表演者等的法律定位不明。第二章,探讨了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可版权性客体。首先解读作品认定的实质性要件——独创性标准,分析了网络游戏画面单独保护的必要性,根据游戏画面特征区别认定作品类型,接着区分主播录制直播画面、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两种不同情况,探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第三章,界定了主播在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法律定位。竞技类网络游戏直播中,主播的交互性操作不属于创作行为;但主播不同于一般的玩家用户,在网络游戏直播中产生了较大的传播利益,建议赋予其表演者的法律地位。对于主播的游戏解说,当展现主播的个性解说风格时,可认定为口述作品进行单独保护。
曹东[5](2018)在《图书馆数字化服务的着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中心,重视着作权保护是促进自身发展的前提。分析了图书馆数字化服务中存在的着作权问题,指出着作权保护是发挥作品社会价值、维持着作权人与公众利益平衡的需要,研究了数字化资源流通中的着作权管理方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着作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杨澧兰[6](2018)在《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学位论文不仅能反映毕业生掌握理论基础与专业知识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它还代表着某个专业领域的最前卫动态,能侧面反映出毕业生从事科研工作及独当一面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同时它也是衡量学校授予学位质量的一个标志。随着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技术、网络和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不断拓展和深入,毕业生学位论文资源使用与传播的范围也更为广泛和高频率。但在实践中,很多具体情况下的学位论文着作权的权属还不明确,学者、法律工作者对毕业生学位论文某些情况下的着作权归属还没达成完全共识,学位论文资源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无转授权协议或协议内容不清晰、论文开发利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笔者在文章中阐述了在学位论文使用和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着作权侵权风险,介绍了国外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针对我国学位论文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在使用中产生的着作权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我国学位论文类型化立法;完善我国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的版权政策;合理规划学位论文资源库建设,建立统一收藏制度;统一学位论文元数据标准,建立统一的电子学位论文平台。本篇文章通过研究相关文献,查找相关案例,结合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本论文的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对学位论文版权维护意识开始觉醒,但我国毕业生学位论文着作权保护体制还远没有完善和成熟,要通过对我国学位论文使用的着作权归属情况和资源开发的利用现状进行探讨,结合国外典型经验和我国具体情况找出平衡权利人和学校、企业和公众利益的方法。并在完善我国学位论文着作权保护体系的前提下不断加深对论文资源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第二部分阐述了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的属性,主要包括学位论文作品的概念、分类和特征几个方面。着重介绍了我国学位论文作品的五个特征:一定的深度和科学理论价值、较高独创性、一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一定的可应用性和社会价值。说明学位论文包含有很高的学术价值甚至经济价值,有待我国完善创作者权利的保护制度,进而挖掘学位论文资源的各种利用潜力。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浅略分析现阶段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使用的着作权归属、学位论文作品转授权使用的侵权风险及数字图书馆时代学位论文着作权的保护等学位论文作品使用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并对照我国学位论文资源使用现状,分析所面临使用学位论文时产生若干着作权法律问题的成因。本部分重点对我国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使用时关于着作权的归属立法不完善、数字图书馆收藏和传播过程中易侵权以及论文使用授权、转授权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通过现象探究引发问题的具体原因,为下文提出解决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的着作权问题的对策建议做好铺垫。同时通过着作权相关的代表案例,分析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着作权使用的一般情况归属,考察高校对学位论文着作权的管理、转授权行为在不规范情况下产生侵权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第四部分是对英国、美国、印度和俄罗斯这几个对学位论文资源管理和开发相对成熟的国家进行学位论文开发使用现状和发展历程的分析,对英美人性化的归属原则、印度和俄罗斯不断完善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系统进行简要阐述,为结合我国学位论文资源现阶段管理特点提出管理建议和意见做好基础铺垫。第五部分重点就解决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使用的着作权问题及实际操作给出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我国学位论文作品使用中着作权归属的类型化、完善学位论文授权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高校对毕业生学位论文利用和转授权行为的规范管理等方式,并借鉴国外大学对学位论文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方式,为我国高校等机构合理利用学位论文、规范转授权行为等学位论文使用的着作权问题提出若干可行性思路和建议。
何蓉[7](2018)在《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图书馆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之上的新兴产物,它突破了传统实体图书馆的物理边界,使图书馆不限于空间和时间而长久存在,并因在馆藏、检索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其赢得了更多青睐,因此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然而,由于传统的着作权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环境,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尚未成熟,数字图书馆在数字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缺乏可适用的着作权限制,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受到了现有着作权法的制约。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图书馆,既包括有与实体图书馆相配套的数字图书馆,还包括没有实体图书馆的纯虚拟的数字图书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亦无需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和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但应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此外,还包括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和管辖等限制方式。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释关于数字图书馆及其着作权限制的基本问题。数字图书馆以现代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为技术支撑,它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更是整个社会信息变革的必然结果。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实体图书馆在数字技术环境中的一种延伸,虽然数字技术改变了二者的作品传播方式和服务方式,但是二者相同的文化使命,扮演着相同的社会角色,那就是作为着作权人和用户之间的传播媒介。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时,应坚持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不动摇,同时对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作细致分析,根据不同的消费需求,对数字图书馆的部分营利性服务做特性处理。一方面,尽管数字图书馆开展了部分的有偿服务,但是根据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使命,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仍然为公益性质;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不是具有单一法律地位的简单主体,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权利主体,根据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不同性质的服务,它既是最终用户,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和数字内容的传播者。本文选取“着作权限制”一词,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包括有着作权法定性限制和着作权声明性限制。着作权法定性限制主要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以及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其他限制。着作权声明性限制指依据着作权人自我意愿作出的让渡着作权某项专有权利的意思表示,即着作权授权许可机制。从目前各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适用困境主要体现为:各国着作权法中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给数字资源开发带来障碍。所以,研究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问题也应当着重从这几方面入手寻求解决路径。第二章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展开正当性分析。从利益平衡的法理学角度来看,利益平衡是现代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中,着作权制度应维护的利益关系包括创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着作权人私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的扩张以及着作权的强保护趋势导致了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各方利益的失衡。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中,无论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较强需求的体现的角度来看,还是斯多葛派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集体幸福的必要条件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在处理着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应关注较强利益群的呼声,或着说更关注集体幸福的实现。在给予着作权人基于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考虑针对集体幸福和社会共同福利的实现途径。为维护着作权人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着作权法之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应完善与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从文化自由的宪法学角度来看,着作权和公民文化权是两项基本的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文化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其他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保障。根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一项政策是否体现和保障文化自由,表现为人类是否有机会考虑多种可能性、是否有能力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数字图书馆所负有的公益使命决定了其必然承载着保障公众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的重任,然而出版商等传播媒介通过运用法律使文化禁锢合法化,通过运用技术使文化隔离规模化,侵害了民众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违反了着作权法之增加知识、提升社会福利、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发展的宪法性目的。如何对抗文化的极端主义和信息的封建主义思想,是当代文化发展的一大担忧。通过理论辨析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实践分析得出,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利益关系中,对着作权人的保护不得损害公众的文化自由,不得成为公民行使基本文化权利的人为阻碍。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发挥文化在人类发展和社会上层建筑建构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回应着作权保护和公众文化自由之间平衡的现实需求。从着作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角度来看,根据法经济学中效率评价的两种标准,无论是帕雷多最优原则所宣扬——真正的效率对各方都具有效益,还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所主张——借助补偿的可能性来实现社会总体财富的最大化,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都是具有效率的。对现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进行分析认为:从着作权制度的本身效率来看,由于着作权法律制度无法通过自我修复以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着作权法律制度自身所具备的垄断性特征导致了其制度运用的低效结果;从着作权制度的社会效率来看,着作权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不仅没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阻碍了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进程;从着作权制度的结构配置效率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着作权制度耦合度低、着作权制度缺失和着作权制度冲突。通过采用经济学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得出: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着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和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保护力度和着作权交易成本。具体体现为:第一,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具有多样性、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广泛、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越高,则着作权制度越促进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相反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严苛越单一、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狭窄、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具有阻碍和抑制作用。第二,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强,着作权交易的成本费用越高,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越具有促进作用;相反的,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弱,着作权交易成本费用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起到阻碍作用。有鉴于此,应促进和加强与数字图书馆建设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减少和降低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具体改善建议为:坚持着作权人利益保护和成果共享的利益平衡原则,秉持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拓宽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整合各种着作权制度,拓展多样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减少着作权交易成本,加强着作权制度的耦合性。第三章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遭遇适用困境,导致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在世界范围内频发,从法律制度方面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困境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是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上述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第一,基于洛克劳动财产理论得出的着作权的根本目的乃保护作者之天然权利的观点是具有瑕疵的。从整体全局来看,着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法律,着作权根本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着作权利益平衡的维系,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从根本上不存在对着作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是矫正着作权强保护导致的着作权人权利扩张的失范局面;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助于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还有助于回应参与式文化的需求,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文化民主进程当中;第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具有可替代性。经过对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和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域外研究和比较分析得出,合理使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缺乏应对数字环境中着作权纠纷的灵活性,合理使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中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为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出路。在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方面,应坚持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和知识文化社会共享原则。在合理使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采取规则主义与要素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而将法律解释的自由空间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稳定性有机结合。在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关系选择上,要素和规则之间应是补充关系,即要素是规则的补充。在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完善方面,应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首先,在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判定规则;其次,明确转换性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作品新的表达形式,着重实现新的功能和价值,在判定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应着重分析使用行为是否对作品具有替代性,是否赋予了作品新的价值和新的功能;再次,明确着作权法是关系到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的法律,改善使用者的弱势地位,在保护作者着作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使用者的表达自由和文化权利的维护;最后,应逐渐将转换性使用规则转化为体系化的标准,将判例规则发展成为法律制度规则。此外,为应对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空间造成的碾压,应设置图书馆规避技术错的着作权例外,以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的需求。第四章探讨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的其他着作权限制,授权许可机制作为着作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是本章所要讨论的重点内容。面对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海量作品,授权许可问题成为了数字版权产业发展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此问题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尤为突出。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的低效率和高交易成本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无法改善数字时代中着作权占有规则与传播规则的不平衡局面。有鉴于此,应根据新技术条件、结合新技术环境的特点对着作权法律规则进行改革,构建一个数字时代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合宜的秩序,以达到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平衡。需要强调的是,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环境中着作权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现有着作权法律规则之外,也应该综合考量市场运作的规律。因此,解决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应聚焦于如何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用市场手段构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着作权许可机制,以促进作品有效快捷地流通。通过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检视得出,这种许可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着作权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解决海量作品的获权问题,为数字图书馆大规模的数字资源开发提供便利,还能大力发展以中文信息为核心的中文文献资源库,促进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的传播与交流,极大地维护我国利益,增进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因而可以根据信息网络技术的特征,构建专门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并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详细规定其适用方案。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主体应限制为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而针对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具体解决办法应从授权许可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良,具体包括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着作代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模式、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开放存取模式和创作共用模式。解决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问题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还需从文化意识层面进行观念的转变,将强调着作权私权保护的观念逐渐转化为重视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就创作而言,它是一项关乎到社会福祉增进的团体工作,团体工作的目的不是零星出现的作品,不是图书馆里尘封的书籍,也不是埋没于土地中沉睡的雕像,而是文化,也就是被分割开的全部,和所有文化作品都聚集在一起的生机勃勃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存在于作品自身之中,而是存在于对它做以总结的意识之中;它不存在于不能充分接受它的个体意识之中,而是存在于包含所有个体意识、并连接隔代人的民族意识的总和之中。在完善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开拓多元化的着作权授权模式,扫清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才能将数字技术与文化传播深度融合,形成文化繁荣的新局面。第五章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难点之一。本章首先阐述分析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状况及建设过程中的着作权问题,整合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发展模式,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制度基础上,探寻针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方案。目前而言,我国的着作权法律法规尚未直接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制环境。并且伴随着数字图书馆经营者的不断探索,也形成了许多成功的数字图书馆经营模式,或在现行着作权法框架内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解决获权问题,或创造性地在合同法或者民法范畴内开创新的授权许可机制,以此解决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中的着作权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数字图书馆运作模式更多地是一种策略选择,采取通过优化授权模式解决权利获取问题也是出于对法律缺失这一现实所迫的无奈选择。从实践来看,还需从法律制度革新中寻求对问题的根本解决。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困难重重。因此,为建设我国现代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信息资源文化共享工程,应大力发展数字图书馆,丰富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应改良面向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具体措施包括有:第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首先,完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重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转换性使用理论;其次,改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规定享有着作权限制的主体资格条件。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首先,数字图书馆应深入参与到农村文化扶贫之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文化扶贫作用,打破城乡文化的不平衡发展,加快文化下乡进程,以文化带动发展;其次,拟定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法定许可制度的具体方案,严格限制该制度适用的地域范围、群体范围和作品范围,明确规定使用方式。第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同时,明确制定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具体内容,指定执行主体,严格限制适用条件,详细规定操作程序,确立公平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收取办法和利益分配机制。第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通过对欧美的相关判例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研究分析认为,应构建数字环境中的权利穷竭制度。由于首次销售原则实质上是对作品原件和复制件所有权的确认,是对发行权和所有权冲突问题的处理,它并不是着作权法一种独立的限制制度,而是针对发行权的行使作出的必要补充和合理解释,因此,首次销售原则仅适用于传统的发行权。进一步地,从语义学、历史学、法律解释学和所有权转移的角度分析得出,“发行”不能延伸至虚拟的数字环境,数字作品的转售不属于发行行为的范畴,故而不能适用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为维护着作权人、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建立知识产权法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应改良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原则,即附条件附期限的用尽原则,以满足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发展需求。第五,整合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机制,可以采取优化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制度、着作权代理模式,以及结合新的区块链技术来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授权问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刘纪刚[8](2017)在《高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的着作权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作为重要的数字资源之一,高校图书馆自建的特色数据库因其专业性强已成为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重要的信息资源保障。然而,在特色数据库的开发建设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着作权问题,必须引起高校图书馆的重视。文章首先阐述了特色数据库的相关概念及基本特点,梳理和分析了辽宁省内高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的发展现状及主要类型,同时深入探讨了特色数据库开发建设的主要方式和涉及的相关着作权问题,最后,针对特色数据库开发建设和利用的不同阶段,提出了规避侵权风险的相关措施和建议。
徐欣欣[9](2016)在《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与档案馆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如今,个人数字文件大量形成且具有多方面的长远价值,然而其保存状况却十分堪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和社会记忆的一部分,个人数字文件值得档案馆关注并采取相关保存措施。本文分析了档案馆个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并对一些档案馆相关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从改变观念、个人数字文件进馆前的提前干预、进馆后的管理以及对公众的教育指导4个方面为档案馆提供了对策。其中,第2部分首先介绍了个人数字文件的相关概念和范围:拓展了“文件”的内涵;对个人数字文件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之后评介了个人数字文件相关的管理理论,包括鉴定理论和后保管理论。最后,分析了我国档案馆开展个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的法律依据,确认其有资格开展相关工作。第3部分通过对31个省级综合档案馆网站的在线调查及对部分档案馆的电话访谈,初步梳理出我国档案馆的名人和普通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情况。然后,将我国档案馆工作现状中的问题总结为观念不到位、收集时间太晚、管理方法简单、缺乏对公众的教育指导4个方面。第4、5、6、7部分分别针对以上4个问题为档案馆提供了对策,其中第4部分是转变观念,这是档案馆应对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的第一步。在具体做法上,该部分从认识个人数文件保存的重要性和重新思考收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第5部分紧接着论述了个人数字文件的收集,其重点是提前干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提前干预方法的含义;然后,在分析了个人的数字文件形成和管理行为的基础上,参考Paradigm、Digital Lives和iKive项目三个实例,梳理出了提前干预的一整套实施步骤。第6部分论述档案馆对进馆后的个人数字文件的管理,根据档案馆的不同情况,提供了4种路径:从物理媒介上的个人数字档案着手保管的路径、依托本馆数字仓储的路径、依托管理软件的路径以及与其它机构合作的路径。第7部分为档案馆的个人数字文件保存工作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即教育指导公众保存其数字文件,通过这种方法,档案馆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与之共同建档、共同保存社会记忆。文中还举出了美国国会图书馆和我国沈阳市档案局的相关实践的例子,并就此分析了教育指导中的困难和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张丹丹,张艳萍[10](2016)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着作权风险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阐述了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着作权侵权风险,介绍了国外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对规避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着作权风险提出了对策,如完善我国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的版权政策,建立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图书馆及学位论文数据库共建共享的协作体系。
二、数据库在开发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据库在开发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研究法 |
1.5.2 规范分析研究法 |
1.5.3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
2.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 |
3.1 日本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
3.3.1 关于无许可、无偿允许的“复制”和“同步课程” |
3.3.2 关于允许自由利用的“异步课程”新规定 |
3.3.3 关于补偿金系统 |
3.4 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合理使用条款 |
3.5 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 |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
4.2.1 无保障技术发展的具体规则 |
4.2.2 教育教学具体规则无法涵盖远程教育方式 |
4.2.3 盲文转化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视障人士文化需求 |
4.2.4 档案陈列与保存规则无法涵盖数字化形式 |
4.3 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合理使用制度的评析 |
4.4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实证分析 |
4.4.1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总体统计情况 |
4.4.2 实证分析研究的结论 |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
5.1.3 在视障人士使用方面 |
5.1.4 在档案利用方面 |
5.2 日本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
6.完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
6.1.2 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 |
6.1.3 加强对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保护 |
6.1.4 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
6.2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一般条款 |
6.3 “学校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的修正 |
6.4 视障人士的特别关照原则 |
6.4.1 扩大着作权限制主体和受益主体范围 |
6.4.2 拓宽着作权权利限制的适用对象 |
6.4.3 增加对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 |
6.5 档案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6.6 区块链智能合约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日本《着作权法》新旧法条翻译对照 |
附录2 :案例汇总信息(100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档案数字化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 档案数字化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1.1 档案数字化及其作品 |
1.2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相关制度 |
2 档案数字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分析 |
2.1 我国档案数字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分析 |
2.1.1《着作权法》对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
2.1.2《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对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
2.1.3 其他关于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
2.1.4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2.2 国外档案数字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分析 |
2.2.1 英国、加拿大、美国对档案数字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规定 |
2.2.2 国际条约对档案数字化着作权使用制度的规定 |
2.2.3 国外档案数字化着作权使用制度的特点 |
3 档案数字化实践中着作权合理使用遭遇的挑战 |
3.1 档案数字化被纳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合理性 |
3.2 现有规定与档案数字化实践的冲突 |
3.2.1 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 |
3.2.2 技术保护措施对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权的阻碍 |
3.3 档案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面临的约束 |
3.3.1 数字档案 |
3.3.2 档案数据库 |
3.3.3 档案网页与档案信息网络传播 |
4 利益平衡理论下档案数字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 |
4.1.1 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表述具体化 |
4.1.2 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4.1.3 协调《档案法》与《着作权法》的矛盾 |
4.2 完善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的配套制度 |
4.2.1 在档案馆着作权领域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
4.2.2 发挥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功能 |
4.2.3 将档案馆纳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中 |
5 结语 |
(3)论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定性与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游戏连续画面现状概述 |
第一节 本文讨论范围之限定 |
一、游戏连续画面的概念 |
二、游戏连续画面与游戏类型 |
三、游戏连续画面应当与游戏玩法相分离 |
第二节 游戏连续画面定性与归属存在的问题 |
一、游戏连续画面着作权定性问题 |
二、游戏连续画面着作权归属问题 |
第二章 游戏连续画面属于类电作品 |
第一节 游戏连续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 |
一、“交互性”不影响游戏连续画面的“可固定性” |
二、“摄制”并非构成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 |
三、“固定序列”并非构成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 |
第二节 认定游戏连续画面属于类电作品的适当性 |
一、认定类电作品在权利行使上符合实际需要 |
二、认定类电作品不影响构成要素的独立性 |
第三章 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归属 |
第一节 玩家不对游戏连续画面享有着作权 |
一、玩家操作行为不具有创作作品的意志 |
二、玩家操作行为不具有独创性 |
第二节 游戏连续画面着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 |
一、游戏开发者是游戏连续画面的主要创作者 |
二、游戏开发者是游戏连续画面的责任承担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网络游戏直播的可版权客体及其权利归属 ——以竞技类网络游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第一节 可版权客体混淆 |
一、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
二、主播录制直播画面和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 |
第二节 权属争议:主播定位不明 |
第二章 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可版权客体 |
第一节 独创性的认定 |
一、域外 |
二、中国 |
第二节 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性 |
一、给予画面单独保护的必要性 |
二、静态画面 |
三、动态画面 |
第三节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性 |
一、主播录制的直播画面 |
二、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播在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法律定位 |
第一节 主播的交互性操作 |
—、能否构成创作行为 |
二、能否构成表演行为 |
第二节 主播的解说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图书馆数字化服务的着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图书馆数字化服务中存在的着作权问题 |
1.1 信息处理时的着作权问题 |
1.2 信息服务时的着作权问题 |
1.3 数据库建设中的着作权问题 |
2 图书馆数字化服务中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2.1 主张和维护公众信息权益 |
2.2 发挥数字化作品的社会价值 |
2.3 维持着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
3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流通过程中的着作权管理方法 |
3.1 数字化资源加工着作权许可 |
3.2 数字化资源传输着作权管理 |
3.3 数字化资源发布着作权保护 |
4 图书馆数字化服务中着作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
4.1 构建着作权整体管理制度 |
4.2 强化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 |
4.3 强化守法与维权意识 |
5 结语 |
(6)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的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的概念和特点 |
(一)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的概念 |
(二)毕业生学位论文作品的特点 |
二、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时着作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一)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时着作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
1.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时的着作权归属问题 |
2.毕业生学位论文转授权使用的侵权风险 |
3.数字图书馆时代毕业生学位论文着作权的侵权问题 |
(二)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时所面临着作权问题的成因 |
1.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和细化 |
2.毕业生学位论文着作权转授权协议规定不明确 |
3.高校在毕业生学位论文的管理职责有待强化 |
4.高校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建设还有待完善 |
三、外国关于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的典型经验 |
(一)美、英有明确的学位论文着作权归属原则 |
(二)英国通过立法解决了图书馆对学位论文的合理利用问题 |
(三)俄罗斯和印度通过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实现对论文的开发利用 |
四、我国解决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的着作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毕业生学位论文着作权归属立法 |
(二)实施毕业生学位论文着作权归属类型化 |
(三)明确高校对学位论文着作权利用、转授权范围及付酬方式和标准 |
(四)高校需完善着作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管理制度 |
(五)高校合理规划学位论文资源库建设,建立统一收藏制度 |
(六)实现学位论文元数据标准统一,建立电子学位论文统一平台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7)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问题 |
一、数字图书馆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界定 |
三、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 |
一、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类型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未来发展诉求与趋势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 |
二、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 |
三、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昂 |
四、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形成障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考量:利益平衡 |
一、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失衡之困境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探讨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维护着作权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考量:文化自由 |
一、文化自由的释义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损公众之文化自由 |
三、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违着作权法之宪法性目的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保障文化自由 |
第三节 经济学考量:着作权制度效率 |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的外部性因素分析 |
三、提升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意义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提升其着作权制度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
第一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无碍着作权人利益的实现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研究 |
一、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中的适用困境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的挑战 |
三、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域外比较分析 |
第三节 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 |
一、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 |
二、重构合理的立法模式:规则主义+要素主义 |
三、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 |
四、构建图书馆规避技术措施之例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图书馆的其他着作权限制研究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许可模式之拷问 |
一、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在数字环境中的适用困境 |
二、数字图书馆对着作权许可模式的冲击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探析 |
一、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况与困境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构建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着作权许可模式的整合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要约模式利弊分析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代理模式利弊分析 |
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补偿金模式利弊分析 |
五、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六、数字图书馆开放存取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七、数字图书馆创作共用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现状检视与改良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现状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一、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概况及运营现状 |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制环境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三、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协调与共生 |
第二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路径 |
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 |
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 |
五、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着作权授权机制优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参研课题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高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的着作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特色数据库及其特点 |
2 高校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发展现状及主要类型 |
3 特色数据库建设涉及的着作权问题 |
3.1 馆藏传统文献资源的数字化 |
3.1.1 馆藏纸质文献 |
3.1.2 馆藏非书资料 |
3.2 馆藏数字资源的二次加工 |
3.3 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采集 |
3.4 高校学术研究成果的利用 |
3.4.1 学生的学位论文 |
3.4.2 教师的研究成果 |
4 规避侵权风险的主要措施 |
4.1 优先开发利用馆藏信息资源 |
4.1.1 公有领域资源 |
4.1.2 非公有领域资源 |
4.2 妥善解决信息资源的着作权授权问题 |
4.2.1 主动争取获得本校师生的授权许可 |
4.2.2 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 |
4.3 运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 |
4.4 利用多种技术手段规避侵权风险 |
(9)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与档案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个人数字文件的大量产生及其长期保存价值 |
1.1.2 个人数字文件流失或损毁情况严重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1.5.1 理论意义 |
1.5.2 现实意义 |
1.6 研究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探讨 |
2.1.1 文件 |
2.1.2 数字文件 |
2.1.3 个人数字文件 |
2.2 相关概念辨析 |
2.2.1 个人档案 |
2.2.2 家庭档案 |
2.2.3 私有档案和私人档案 |
2.3 管理理论 |
2.3.1 鉴定理论 |
2.3.2 后保管理论 |
2.4 法律依据 |
3 现状调查 |
3.1 调查目的、方法与内容 |
3.2 网站调查结果 |
3.2.1 个人档案工作情况 |
3.2.2 电子档案接收和数字档案馆建设情况 |
3.2.3 个人数字档案工作情况 |
3.3 电话访谈结果 |
3.3.1 电子档案接收和数字档案馆建设情况 |
3.3.2 名人数字档案工作情况 |
3.3.3 图书馆、文学馆的情况 |
3.4 现状总结及问题分析 |
3.4.1 现状总结 |
3.4.2 问题分析 |
4 改变观念——档案馆应对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的第一步 |
4.1 认识参与个人数字文件保存的必要性和意义 |
4.1.1 必要性 |
4.1.2 意义 |
4.2 重新思考个人数字档案收集中的困难和问题 |
4.2.1 收集上的困难 |
4.2.2 数字档案的价值问题 |
4.3 小结 |
5 提前干预——数字时代档案馆保存个人文件的关键 |
5.1 提前干预方法的产生 |
5.1.1 提前干预方法的提出 |
5.1.2 相关论辩 |
5.2 个人形成和管理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分析 |
5.2.1 个人形成、整理和处置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分析 |
5.2.2 个人鉴定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及个人的价值观念分析 |
5.2.3 个人保存其数字文件的行为分析 |
5.2.4 总结与启示 |
5.3 实例分析 |
5.3.1 Paradigm项目 |
5.3.2 Digital Lives项目 |
5.3.3 iKive项目 |
5.3.4 评价 |
5.4 提前干预的建议实施步骤 |
5.4.1 第一阶段——初步和周期性的接触活动 |
5.4.2 第二阶段——数字收集活动 |
5.5 小结 |
6 因地制宜——不同档案馆管理个人数字档案的路径选择 |
6.1 从物理媒介上的个人数字档案着手保管的路径 |
6.1.1 物理媒介上的个人数字档案的保管规律 |
6.1.2 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的相关项目经验分析 |
6.1.3 评价与启示 |
6.2 依托本馆数字仓储的路径 |
6.2.1 数字档案馆纳入个人数字档案的可行性分析 |
6.2.2 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经验分析 |
6.2.3 评价与启示 |
6.3 依托管理软件的路径 |
6.3.1 工作原理分析 |
6.3.2 管理过程分析 |
6.3.3 评价与启示 |
6.4 与其它机构合作的路径 |
6.5 小结 |
7 教育指导公众——档案馆保存个人数字文件的新思路 |
7.1 档案工作向社会/社区范式的转变 |
7.1.1 范式提出的背景 |
7.1.2 范式的提出及其内涵的深化 |
7.2 档案馆教育指导公众的现实基础及意义分析 |
7.3 实例分析 |
7.3.1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个人数字存档项目 |
7.3.2 沈阳档案局的家庭档案工作 |
7.3.3 评价 |
7.4 教育指导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方法思考 |
7.4.1 资金和人力上的困难 |
7.4.2 如何吸引和发动公众的问题 |
7.4.3 如何争取与其它机构合作机会的问题 |
7.5 小结 |
8 总结和展望 |
8.1 总结 |
8.2 展望 |
附录 |
附录1 部分省级综合档案馆对名人档案收集范围的规定 |
附录2 部分省级综合档案馆对名人档案收集内容的规定 |
附录3 我国档案馆个人数字档案保存工作现状的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10)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的着作权风险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位授予单位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时的着作权风险 |
1. 授权协议表述中的着作权风险 |
2. 授权协议签署中的着作权风险 |
二、国外学位论文管理利用中的经验与启示 |
1. 德国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 |
2. 日本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 |
3. 美国的学位论文管理经验 |
4. 国外学位论文管理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
三、规避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中着作权风险的对策 |
1. 完善我国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 |
2. 采用学位论文集中管理模式 |
3. 改进高校的学位论文管理措施 |
四、数据库在开发利用中的着作权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D]. 杨雨. 青岛科技大学, 2020(12)
- [2]档案数字化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初探[J]. 陈智慧. 档案学通讯, 2019(05)
- [3]论游戏连续画面的着作权定性与归属[D]. 方月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网络游戏直播的可版权客体及其权利归属 ——以竞技类网络游戏为例[D]. 王丹妮.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5]图书馆数字化服务的着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研究[J]. 曹东. 图书馆学刊, 2018(08)
- [6]毕业生学位论文使用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杨澧兰. 广西师范大学, 2018(12)
- [7]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D]. 何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高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的着作权分析[J]. 刘纪刚.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17(01)
- [9]个人数字文件保存挑战与档案馆对策研究[D]. 徐欣欣. 武汉大学,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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