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人类胚胎干细胞为例研究胚胎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高玥[1](2021)在《我国公民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研究》文中指出科学研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从属于个人创造性。但是,随着人类科学研究领域的日益拓展,科学技术已经深入许多触及维系人类的基本伦理领域,对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提出了巨大挑战,如“黄金大米事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科学研究对依靠自然力量生存繁衍的人类生命伦理提出了挑战,同时其也蕴涵着自我贬损和自我毁灭的危险,这就需要对科学研究自由进行立法限制。对科学研究自由进行限制的过程也是在对宪法价值或法益之间进行权衡的过程,这些宪法价值就是人的尊严、生命健康等和人的创造性。保障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居于宪法诸项价值的核心,在价值取舍和评判过程中,以此对科学研究自由进行限制是具有正当性的。这就需要国家以法律形式对科研活动进行合理合度的限制。现阶段我国对于科学研究自由的立法规制在出现了几番严重冲击社会伦理和法律体系的科学研究活动后正逐步地进行完善,但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在立法形式层面,科学研究相关领域的立法多以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形式存在,法律规范分散且位阶低,缺乏系统性;在立法内容层面,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行政监管主体职权交叉且缺乏有效的伦理审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限制科学研究自由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借鉴科研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采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限制科学研究自由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强化对科学研究自由限制的立法专门化,制定《科学研究安全管理法》,从立法指导原则和核心内容进行具体设计。同时,要保持立法的谦抑性,在有效规制科学研究活动的同时为技术的发展留有空间。此外还要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建设的功能。最后,针对科学研究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必然要进行合宪性论证,加强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合理性。人类已经破解了科学的密码,如何运用法律进行引导和规制是急需考虑的问题。
杨旭[2](2021)在《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因编辑技术作为现代医学领域一项重大突破,本身具有巨大的医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当这种技术发展到可以应用于人体时,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编辑基因这种过于突破传统伦理思维的做法,大量的争议也随之而来。但现阶段,我们也不可能将发展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红利让渡给西方国家,既然要发展,如何发展?怎么发展?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文章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即寻找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现实发展之路,确保技术能够正向健康发展。第二部分从技术自身,社会安定和权利侵害三方面,综合概括技术的缺点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分析发展技术和应用技术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是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涉及问题的反思。通过多方面反思,认清基因的本质,明确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人的主体性不能动摇的立场,人类不能沦为技术的附庸也必须引导技术立场向“善”发展。并且肯定技术价值,承认在当前阶段我国有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需要,但在发展技术时要警惕“自由主义”的误区,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并且把人类尊严作为发展技术的伦理底线。第四部分尝试从实践方面,提出中国发展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现实对策。要想确保技术成果能够造福人类,这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于思想上要确定伦理共识;于制度上要健全技术应用保障;于教育中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学科间的对话交流;于监管上要加快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专项立法的脚步等等。最后一部分则对全文进行总结。梳理全文的思想脉络,并得出结论,我国有必须要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西方现有的伦理共识、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弥补自身不足。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是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如此改革才能切实有效。
王梓屹[3](2021)在《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基因编辑技术通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通过对于国内和国际围绕此项技术应用所制定法律法规的研究,不难发现,从当前的技术和社会发展程度来看,我国对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依旧有待完善。并以此为基点,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挑战给予了回应,并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概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综述了国内外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对基因编辑技术概念、方法和分类的介绍,以及其目前的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是基因编辑技术对法律的挑战,本文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方面是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新的人身侵权问题对原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形成的挑战、该技术的应用是否会改变人类整体的基因状态、对基因安全的威胁和可能对基因信息隐私权造成侵犯。第二方面是总结基因编辑技术对现有法律所依据的伦理价值的挑战,对人性尊严的价值的挑战,对社会公平的价值的挑战,对人类与动物之间差别价值的挑战。新兴技术的发展使得人身侵权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冲击了原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社会的公平问题的担忧、人兽相隔离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介绍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分别是国际上所形成的一些共识和德美英三国关于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还有通过域外经验而得到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基因编辑领域的法律体系的梳理,总结出该技术的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不足,如效力低、监管职权交叉重叠等。第六部分是本文观点的展示,划分其应用的合法性界限,建立界定合法性的伦理原则,明确其行为界限。对立法和法规完善的建议,立法要以预防为主和保持谦抑性、将明确禁止行为列入刑法、确定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对风险分配体系的健全。完善针对其的监管体系,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理清对其的监管层次、增强伦理审查制度的效用和针对违规人员的失信惩罚。
蔡斯芊[4](2020)在《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合成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及其限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目次问题的缘起合成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的有关立法与实践有关合成生物技术引发的专利保护限制的争论启示与借鉴一、问题的缘起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爆发和在全球蔓延对中国及世界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带来了深远影响,新型冠状病毒危机的严重性毋庸置疑。2020年2月,瑞士科学家在实验室里人工合成新冠病毒,并将合成方法在网站上公布。
赵丽雅[5](2020)在《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文中认为科研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研究者自由选择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研究,不断地发现、讨论、解决问题和发表科学研究成果的过程。科学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主要针对的是自然科学领域呈现的问题,所以此处对科学采取狭义的理解,即狭义的科学是指用自然法则研究自然世界的自然科学,本文便对该领域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当前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科研自由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生命健康与人性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造成了破坏,也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发生了冲突。基于此,有必要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但当前我国对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理论上,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价值基础——生命与人性尊严,不但受到自身生命保护起点难以达成共识和人性尊严具有模糊性的内部冲击,还受到来自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外部冲击。在法律实践上,有诸多立法纰漏且立法体系缺失,司法实践民事赔偿和刑事定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其也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面对以上问题,本文在对域外国际组织和他国关于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经验进行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首先,确立生命与人性尊严的价值优先地位;进一步强化我国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立法的专门化和体系化建构,从立法的价值、原则、主体、过程、内容和合宪性审查等方面加以考量;完善司法民事赔偿和刑罚制度,对民事赔偿制度予以明确,对刑罚规制加以确立;提高行政机关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要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下的个案审批制度,加大对违法科研行为的责任追究并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从而达到使科研自由有序行使,科技发展真正造福人类的目的。
潘坤[6](2020)在《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技术——社会——法律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互动关系。技术的发展是人类进化的根本动力并最终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结构。既有的法律秩序及所依据的价值观和利益分配秩序形成于漫长的狩猎采集时代和农耕时代。随着人类科技的突飞猛进,新的技术正在冲击旧时代所形成的法律。本文分析了基因编辑技术对现有法律秩序的挑战,梳理并分析了国际上以及我国法律对基因编制技术的规制,总结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基因调整与规范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回应该技术的挑战,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秩序。第一部分为绪论,对全球范围内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做一综述,并且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基础知识。介绍了有关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概念、方法、分类,进而为下一步进行法律规制的讨论打下基础。第三部分为该技术对既有法律体系的挑战。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新技术带来的对于内涵在法律规范之中的伦理价值的挑战。人类胚胎能否成为编辑的对象?父母的有无、如有那么多大范围的代理权?允许编辑的具体情况?社会的公平问题的担忧。人兽相隔离的基本原则。新技术带来的新的人身侵权问题对原有的侵权责任分配和保险法体系造成冲击。该技术应用中人身侵权的归责问题。保险法作治理工具的完善。基因安全利益成为刑法需要保护的新法益。第四部分是域外法律规制现状。第一层面是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些共识,包括宣言、公告等。第二个层面是英国和美国针对人类胚胎监管的法律体系。通过对域外经验的梳理,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的体系提供了借鉴。第五部分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梳理,立足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梳理出针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体系及其不足,如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缺乏系统性、不完善等。第六部分和第七部分为作者观点的展现,法律作为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工具,通过系统的升级,必将引导基因编辑技术向着有利于文明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讲就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论证基因编辑技术的正当性,从法的系统工程论的角度运法的规范性予以规制。具体包括公法勾勒出行为的自由空间,私法在自由空间内健全配套制度。
陈蓉[7](2020)在《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研究》文中指出高科技的发展对专利制度造成了冲击,合理调整专利制度能够获得新的利益平衡,为中国的经济转型提供制度上的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专利制度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现有的专利审查标准的挑战。人工智能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契机,合理确定其技术成果的专利审查标准确有必要。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特点及趋势,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专利审查标准,将高质量的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形成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与自然人发明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使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现行专利审查标准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这一新的审查对象时出现了新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在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保护方面的经验,探讨我国在专利审查标准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保护对策。第一章,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和专利审查标准概述。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是指由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主体”生成的技术方案,从其自身特点来看,较易满足现有的专利审查标准。而我国专利审查标准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最近一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就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做出了回应。第二章,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的必要性。人工智能技术成果能够满足现有的专利审查标准,但超出了传统伦理规则,按照现有专利审查标准,过多的低质量专利进入专利保护领域,容易使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和人类发明之间失去平衡,因此构建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专利审查标准确有必要。第三章,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对专利审查标准的挑战。在新颖性方面,现有技术范围有待扩张,单独比对原则在判断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新颖性时难以发挥效用;而专利审查的判断核心是“创造性”审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性人”标准难以达到判断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创造性水平;在实用性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应当更注重实际存在并能够切实利用的效果,潜在实用性应当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第四章,国外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的应对措施。欧盟最早进行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制度设计,其提出的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规则对世界各国建立伦理规范都有深刻影响;美国可专利主体的扩张以及在实用性方面的审查标准对我国应当有所启发;日本在新出版的审查指南中提出应当更加重视创造性和可实施性的审查,同时其在胚胎干细胞方面的专利审查标准的调整亦对我国专利制度的优化有所启示。第五章,优化我国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的措施。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其研究、应用也处于初始阶段,远未达到成熟阶段,因此目前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的优化应当“专项专用”,不宜对专利原则性规定做出改变。在具体审查规则方面,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出优化:首先,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进行价值判断,需通过建立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伦理规范体系,确保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健康发展;其次,确立“绿色性”审查标准贯穿审查全程,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的同时引导绿色化发展;第三,强化实用性标准审查,更加注重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在被授权后能够投入实际使用,杜绝投机行为;第四,就新颖性审查而言,扩大现有技术的范围,采取综合比对原则,尽可能挖掘隐形技术,确保进入专利法领域的发明质量和数量。第五,在创造性审查标准方面,针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提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引入技术分析型的人工智能辅助创造性审查的同时,对疑难专利申请通过开展专家论证会的形式,倾听各方意见,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徐晓琳[8](2020)在《人体基因编辑的侵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由贺建奎团队进行的人体研究结果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降生,该对双胞胎是世界首例天然免疫艾滋病毒的婴儿,该研究中采用的CRISPR-CAS9工具是最近几年发展比较迅速的基因编辑技术。基因编辑技术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而诞生出的一种新型科技手段,其在临床医疗,农业食品以及药品制造等领域都具有比较深入的应用空间,特别是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运用使人类能够更加精确有效的掌握基因的表达。人类在利用科学技术改变世界的旅途中也逐渐将方向延展到了改变人类自身的轨道上,进而衍生出基因编辑技术在人体应用上的诸多人身侵权和健康安全等问题。随之而来的社会秩序、科学伦理、以及法律规制之间的监管疏漏也日趋严重。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现行法律制度对人体基因编辑的规制现状以及我国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侵权法介入人体基因编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结合我国侵权法和基因编辑技术的特性适当的探索人体基因编辑中侵权责任的构建和完善。本文主要以基因编辑人体实验为背景,以世界首例可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的消息为导引,将论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绪论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意义以及研究意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综述等内容的简单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人体基因编辑概述和风险的论述,通过对基因编辑技术和其运用风险的概述,论证出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分析英美等国外和国内针对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现状及特点;第四部分归纳我国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针对人体基因编辑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对侵权法介入人体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理论分析;第六部分通过对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以及其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的认定和分析,构建和完善人体基因编辑的侵权责任。第七部分结语对文章进行总结陈述。
阿力普·卡衣木[9](2020)在《我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自2013年被发现以来,在生物界引起广泛的关注。作为一种特效的疗法,通过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对致病基因进行“剪除”,成为了现代生物医学研究人员追求的目标。然而,“贺建奎事件”的出现让学界开始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重新审视。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以人体作为实验对象,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伦理、法律争议。我国有关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范存在较多不足。如何通过法律实现良好的监管和治理,划定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试验的标准,是法学界面临的新挑战。本文第一章引言所阐述的是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包含实践、理论意义)、国内学者关于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现状及评价。第二章所论述的是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相关概念、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争议产生的关键所在,如基因科技的高速发展和法律规范的不同步致使生殖细胞被滥用;技术的滥用带来的伤害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等。第三章介绍我国历史上所有涉及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范,并结合上一部分的内容阐述争议的所在,对原因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借鉴大量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规范受试者法律保护体系、健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监管、提高立法位阶等三个方面找到适应我国国情的参考性意见。
吴珍珠[10](2020)在《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21世纪,生命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而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与应用更是热门。人类胚胎干细胞是从囊胚的内细胞团中提取出来的、具有无限增殖的能力、可以分化成全身200多种组织和器官的全能细胞。胚胎干细胞的全能性使它具有巨大的医学和药用价值,为脊髓损伤、癌症、白血病、帕金森病等目前医学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新的治疗方法,这也符合十九大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观点。但建立在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基础上的克隆技术,亦可能颠覆人类社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困扰和灾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技术的发展如无伦理和道德的约束,往往会走入歧途,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与应用亦是如此。本文在分析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涉及的利益问题、伤害问题、知情同意等伦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加强研究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提升研究人员的道德素质,促使其在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过程中遵循伦理和道德原则;同时,通过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委会)的监督和立法制约,以他律的措施确保研究人员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过程中,以促进人类的幸福安康为最高宗旨,避免技术的应用陷入追名逐利的泥潭,甚至给整个人类社会埋下毁灭的隐患,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遵循有利、尊重、不伤害、公正、为人民服务等伦理和道德原则,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与应用才能稳定向前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增瓦。
二、以人类胚胎干细胞为例研究胚胎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人类胚胎干细胞为例研究胚胎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民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科学研究自由的宪法解读 |
(一)宪法基本权利:科学研究自由 |
1.科学研究自由与学术自由 |
2.科学研究自由的理论模型 |
(二)科学研究自由的限制 |
1.科学研究自由限制的内涵 |
2.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分类 |
二、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一)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宪法基础 |
(二)科学研究自由的内在限制:基本权利冲突的调和 |
1.科学研究自由与维护人格尊严 |
2.科学研究自由与相关基本权利的冲突 |
(三)科学研究自由的外在限制:公共利益 |
三、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现状与不足及域外经验 |
(一)我国科学研究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存在的不足 |
1.案例引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
2.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形式层面之不足 |
3.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内容层面之缺失 |
(三)域外科学研究自由限制的经验 |
1.国际组织对科学研究自由的法律限制 |
2.科研发达国家对科学研究自由的立法限制 |
四、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完善 |
(一)限制科学研究自由的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逻辑起点:维护人的尊严原则 |
2.形式标准:法律保留原则 |
3.实质标准:比例原则 |
(二)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具体设计 |
1.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完善路径 |
2.立法仍需保持谦抑性 |
3.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建设功能 |
(三)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1.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合宪性分析的逻辑基础 |
2.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合宪审查的基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阐述技术价值的文献 |
(二)提出技术问题的文献 |
(三)寻求现实对策的文献 |
三、论文研究方法、框架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三)创新点 |
注释 |
第二章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技术自身问题 |
(一)技术发展问题 |
(二)技术应用问题 |
(三)技术保障问题 |
二、社会安定问题 |
(一)人类基因风险 |
(二)优生主义复活 |
(三)公共安全问题 |
三、权利侵害问题 |
(一)人类尊严问题 |
(二)基本人权问题 |
(三)后代权益问题 |
注释 |
第三章 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引发问题的反思 |
一、对基因本质的反思 |
(一)基因的内涵 |
(二)基因与进化 |
(三)基因与物种 |
二、对人与技术相关问题的反思 |
(一)“人”的定义 |
(二)技术立场之争 |
(三)人与技术的关系 |
三、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反思 |
(一)从功利主义角度思考技术价值 |
(二)从自由主义人权观思考技术应用误区 |
(三)从人类尊严理论思考技术应用底线 |
注释 |
第四章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策略 |
一、寻找普遍伦理共识 |
(一)重视生命伦理原则 |
(二)加强东西方文化交流 |
(三)划定基因编辑禁区 |
二、建立全面监督管理机制 |
(一)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
(二)建立专项实验伦理审核机构 |
(三)做好技术核心数据加密工作 |
三、推进教育改革 |
(一)设立新型文理交叉学科 |
(二)大力扶持生命伦理学科 |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一)寻找法律监管短板 |
(二)明确法律改革方向 |
注释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背景 |
(二)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基因编辑技术的介绍和运用 |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介绍 |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及问题 |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 |
(二)基因编辑技术运用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法律挑战 |
一、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 |
(一)新侵权形式的责任分担 |
(二)基因安全存在隐患 |
(三)基因信息隐私权可能被侵犯 |
二、基因编辑技术对既有法律伦理价值的挑战 |
第三章 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 |
一、国际公约与宣言 |
二、德美英针对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 |
三、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
一、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我国关于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 |
(二)我国关于基因编辑的监管部门和其职责 |
(三)人体胚胎研究准则 |
(四)知情同意权 |
二、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效力低、分散且缺乏系统性 |
(二)行政监管职权交叉重叠 |
(三)当事人的权益缺乏保护 |
(四)伦理审查制度不完善 |
(五)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 |
第五章 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划分基因编辑合法性的界限 |
(一)建立界定合法性的伦理原则 |
(二)明确基因编辑的行为界限 |
二、关于基因编辑立法、法规完善的建议 |
(一)立法要以预防为主 |
(二)立法要保持谦抑性 |
(三)将基因编辑的明确禁止行为列入刑法 |
(四)确定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 |
(五)健全风险分配体系 |
三、完善关于基因编辑的监管体系 |
(一)建立基因编辑行为的行政许可制度 |
(二)理清对于基因编辑的监管层次 |
(三)增强伦理审查制度的效用 |
(四)违规人员的失信惩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科研自由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
2.1 科研自由概述 |
2.1.1 科研自由的内涵 |
2.1.2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科研自由 |
2.2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概述 |
2.2.1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含义 |
2.2.2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类型 |
2.3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2.3.1 维护人性尊严 |
2.3.2 维护公共利益 |
2.3.3 维护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 |
2.3.4 平衡基本权利冲突的需要 |
第三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3.1 价值基础面临的挑战 |
3.1.1 面临的内部冲击 |
3.1.2 面临的外部冲击 |
3.2 法律规制的实践问题 |
3.2.1 立法纰漏及立法体系的缺失 |
3.2.2 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
3.2.3 行政机关未形成有效的监督 |
第四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域外经验的考察与借鉴 |
4.1 域外经验的考察 |
4.1.1 国际组织关于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 |
4.1.2 其他国家关于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 |
4.2 域外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路径探讨 |
5.1 价值基础的挑战应对 |
5.1.1 内部冲击的平衡 |
5.1.2 外部冲击的解决 |
5.2 法律规制的实践构想 |
5.2.1 强化立法专门化和体系化建构 |
5.2.2 完善司法民事赔偿和刑罚制度 |
5.2.3 提高行政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6)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概述 |
2.1 基因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基因的概念 |
2.1.2 基因的突变特征 |
2.2 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概述 |
2.2.1 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概念 |
2.2.2 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分类 |
第3章 技术的挑战:价值、风险、安全 |
3.1 既有法律所依据的伦理价值遭到挑战 |
3.1.1 人性尊严的价值可能被挑战 |
3.1.2 社会公平的价值可能被挑战 |
3.1.3 人兽相区别的价值可能被挑战 |
3.2 增加了一种新型的社会风险 |
3.2.1 新的侵权类型与损害责任分配 |
3.2.2 人类基因库整体是否会遭到破坏 |
3.2.3 基因安全受到威胁 |
第4章 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 |
4.1 国际公约或宣言框架体系 |
4.1.1 纽伦堡法典 |
4.1.2 赫尔辛基宣言 |
4.1.3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 |
4.1.4 贝尔蒙公告 |
4.1.5 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
4.1.6 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报告 |
4.2 其他国家法律框架体系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域外经验启示 |
第5章 我国法律规制与不足 |
5.1 我国法律规制 |
5.1.1 法律规范体系 |
5.1.2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
5.1.3 胚胎研究规则 |
5.1.4 受试者知情同意权 |
5.2 法律规制之不足 |
5.2.1 规范效力等级低、缺乏系统性 |
5.2.2 监管职权划分重叠 |
5.2.3 当事人合法权益缺乏保护 |
5.2.4 伦理委员会制度不完善 |
5.2.5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
第6章 法律的回应:立场、理由、路径 |
6.1 立场 |
6.2 理由 |
6.2.1 演化的世界观 |
6.2.2 演化的法律观 |
6.2.3 尊重社会自发规律的立法原理 |
6.2.4 道德的评价尺度 |
6.2.5 合理利用该技术避免社会公平问题 |
6.3 路径 |
6.3.1 在法律秩序中明定自由空间 |
6.3.1.1 明确禁止性行为并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
6.3.1.2 设立胚胎基因编辑的行政许可制度 |
6.3.2 在自由的范围内界定必要问题 |
6.3.2.1 明确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 |
6.3.2.2 理清监管部门职权划分 |
6.3.2.3 健全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 |
6.3.2.4 健全风险分配体系 |
第7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和专利审查标准概述 |
(一)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概述 |
1.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定义及分类 |
2.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成果的特征 |
3.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成果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
(二)专利审查规则发展概述 |
1.专利授权范围概述 |
2.专利审查标准概述 |
(三)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代表性实例 |
1.基因编程 |
2.人工神经网络 |
3.机器人科学家 |
二、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的必要性 |
(一)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满足现有专利审查标准 |
(二)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可能打破传统伦理规则 |
(三)低质量专利进入专利保护领域 |
(四)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与人类发明之间的平衡 |
三、专利审查标准在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审查时面临的问题 |
(一)“实用性”标准方面 |
1.技术成果再现难度增大 |
2.技术效果判断缺乏价值导向 |
3.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困难 |
(二)“新颖性”标准方面 |
1.“现有技术”范围的扩张 |
2.单独比对原则的不足 |
(三)“创造性”标准 |
四、国外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的应对措施 |
(一)欧盟 |
(二)美国 |
(三)日本 |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专利审查标准的启示 |
五、优化我国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的措施 |
(一)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专项专用” |
(二)加强伦理规范的设计 |
1.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 |
2.针对人工智能的基本伦理原则 |
3.针对研发主体、应用主体的伦理规范 |
(三)设立“绿色性”标准 |
1.防止人工智能技术成果造成环境破坏 |
2.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绿色化发展 |
(四)“实用性”审查标准 |
1.强化权利人的披露义务 |
2.引入“具体实用性”标准 |
(五)“新颖性”审查标准 |
1.扩大“现有技术”范围 |
2.引入综合比对原则 |
(六)“创造性”审查标准 |
1.提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 |
2.专家论证会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 |
致谢 |
(8)人体基因编辑的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2 人体基因编辑概述及存在的风险 |
2.1 基因编辑概述 |
2.2 人体基因编辑存在的风险 |
2.2.1 技术风险 |
2.2.2 伦理风险 |
2.2.3 社会风险 |
3 国内外针对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 国外针对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美国针对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
3.1.2 英国涉及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
3.2 我国针对人体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现状 |
4 我国针对人体基因编辑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1 规范体系散乱、缺乏专门性立法 |
4.2 法律规范位阶低、刚性不足 |
4.3 监管审查存在疏漏 |
4.4 刑法上定罪困难 |
5 侵权法介入人体基因编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1 必要性 |
5.2 可行性 |
6 我国人体基因编辑侵权责任的构建要件及责任承担 |
6.1 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 |
6.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6.2.1 侵权行为 |
6.2.2 损害后果 |
6.2.3 因果关系 |
6.2.4 主观过错 |
6.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限度 |
6.3.1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6.3.2 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 |
6.3.3 侵权责任的承担限度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我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研究综述评价 |
第2章 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概述 |
2.1 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概念 |
2.1.1 生殖细胞的概念 |
2.1.2 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概念 |
2.2 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2.2.1 科研伦理需要法律规制 |
2.2.2 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超出法律调整的范围 |
第3章 我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沿革及不足 |
3.1 我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沿革 |
3.1.1 我国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起步阶段 |
3.1.2 我国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发展阶段 |
3.1.3 我国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深化阶段 |
3.2 我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不足 |
3.2.1 受试者法律保护体系不规范 |
3.2.2 法律监管不全面 |
3.2.3 现行法律规制层级较低 |
第4章 我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完善 |
4.1 规范受试者法律保护体系 |
4.1.1 规范知情同意制度 |
4.1.2 引入域外强制保险制度 |
4.1.3 规范补偿方案 |
4.2 健全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监管 |
4.2.1 建立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 |
4.2.2 建立事故报告机制 |
4.2.3 增加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
4.3 提高立法位阶 |
4.4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第二章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及应遵循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
2.1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概述 |
2.1.1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来源 |
2.1.2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 |
2.2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应遵循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
2.2.1 有利原则 |
2.2.2 尊重原则 |
2.2.3 公正原则 |
2.2.4 不伤害原则 |
2.2.5 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
第三章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面临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
3.1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 |
3.1.1 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 |
3.1.2 知情同意问题 |
3.1.3 伤害问题 |
3.1.4 尊严问题 |
3.1.5 利益分配问题 |
3.2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道德问题 |
3.2.1 道德自律的缺失影响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目的 |
3.2.2 他律手段的约束力欠缺影响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前景 |
第四章 应用人类胚胎干细胞时应加强道德自律并完善他律手段 |
4.1 加强相关研究人员的道德教育 |
4.1.1 编写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道德教育教材 |
4.1.2 加强高校医学生的道德教育 |
4.1.3 完善继续教育机制以加强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
4.2 确保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程序正义 |
4.2.1 研究机构合理设立伦理委员会 |
4.2.2 项目负责人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 |
4.2.3 各机构的伦委会进行伦理审核 |
4.3 完善立法以增强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他律约束力 |
4.3.1 完善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法律法规 |
4.3.2 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以确保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
4.3.3 公开典型案例以加强他律约束力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四、以人类胚胎干细胞为例研究胚胎保护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民科学研究自由立法限制研究[D]. 高玥.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主要问题及应用对策研究[D]. 杨旭.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3]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D]. 王梓屹.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4]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合成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及其限制问题研究[J]. 蔡斯芊.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20(00)
- [5]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D]. 赵丽雅. 河北大学, 2020(08)
- [6]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D]. 潘坤.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1)
- [7]人工智能技术成果专利审查标准研究[D]. 陈蓉.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人体基因编辑的侵权问题研究[D]. 徐晓琳.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8)
- [9]我国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研究[D]. 阿力普·卡衣木. 新疆大学, 2020(07)
- [10]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D]. 吴珍珠.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