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

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

一、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论文文献综述)

聂平香,游佳慧[1](2022)在《中国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成效、问题及对策》文中认为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是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之一,"三新"背景下,中央对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提出更高要求。从广义投资便利化视角梳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取得的成效:不断缩减了负面清单、极大放宽了外资市场准入、积极下放了国家和省级管理权限、优化了投资准入和审批流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便利化规则相比,我国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则存在改革创新碎片化、准入限制仍多、投资保护有待提升等问题。未来进一步完善投资便利化目标是:积极推动中央事权的一揽子下放、继续完善负面清单、破除外资准入壁垒、搭建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李青青[2](2020)在《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以“行政审批局”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审批局”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践模式之一,改变了原有的行政审批权力配置和运作体制,摈除了政务服务中心模式的原始弊处,切实做到了自平台聚集到实质办理,从片面的程序聚集到实体的权力与责任聚集,从体制外的循环到体制内的循环,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行政审批局”模式在运作过程中显露出其独特的价值与功能,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实践经验出发,对“行政审批局”模式作出全面的剖析,并着重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具体建议,以保其长久有效地运行。作为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审核权的主体,行政审批局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是是一级独立行使职权且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政府工作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服务中心,也不是政府派出机构,更加不是事业单位。一般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行政审批局”模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价值,则主要体现为,建立健全权责体系,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使政府工作流程标准化;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下放权力于基层政府与市场,完善政府的管理体制等。行政审批局的功能则是基于其作为行政主体来进行说明,因为它受行政法管控,也因此理所应当能展现行政法的功能,如控权、管制、平衡,以及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法转变的增进社会财富、保护生态环境等新功能。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应更加关注其在运行过程中显露的弊端,并给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保障“行政审批局”模式常态化、规范化、持续化运行。例如,实施集中许可的事项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以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相结合的方法来明确;针对“审管分离”的界限难以把控,原机关消极不配合等问题,则通过建立行政管辖制度,完善行政协助制度,构建行政争议解决制度等解决;对于如何监督行政审批局行使权力,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则可以通过丰富监督主体,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员入驻行政审批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尝试设立省级行政审批局,实现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大救济体系相协调等方式解决。

蒋捷媛[3](2020)在《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中提出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受益者,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领域逐渐扩大、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方式持续创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影响力的多方面上升,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影响。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作为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和阻挠我国市场化进程,影响政府公共权力功能的发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这损害了我国的政策效应。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直接受益者,外资企业是否同时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开放政策产生何种影响?中国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外资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研究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在中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根据利益集团定义“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化结构、形成政治压力”的三大组成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利益集团。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的三维分析范式出发,梳理政府的决策过程、利益集团行为逻辑和行动结果,总结并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在保护待售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引入外资企业因素,建立了外资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一般性模型。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过程的内生特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用利益集团经典理论分析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的适用性,确定利益集团在我国对外经济决策体系和宏观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不同于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国的政治决策体系结构较为复杂,外资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发挥影响的路径和方式较为隐蔽,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要素和面对的外部条件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政策过程博弈能力的强弱。本文回顾了外资企业的在华发展历程,根据在华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禀赋和行为策略建立了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总体机制和分析框架。外资企业的影响路径分为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路径。直接干预路径通过干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由于我国不允许公开游说且政府的防御性较强,外资企业直接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多是利用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诉求,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的案例可窥一二。间接干预路径是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在谈判和磋商中对中国政府施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华美国企业主要通过(1)向美国政府提交报告、(2)院外游说、(3)非正式会晤等政策工具使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界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在华企业的经营困境;第二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多边对话、双边对话和单边行动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这种方式对外资企业改善在华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的案例正是外资企业努力的成果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机制。个体行动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个体进行的游说活动。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几乎无法改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战略方针,但由于央地分权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等原因,外资企业可能对我国地方外资政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结论:外企的寻租活动投入越高,则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越高。之后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外资企业数据,用聚类稳健标准误下的混合回归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的寻租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十分显着,进一步验证了外资企业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尤其是地方外资补贴政策存在影响。针对外资企业影响我国政策的行为逻辑和策略方法,本研究从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提供规范外资企业影响行为的思路,从而保障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点聚焦于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路径的分析,从在华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两个角度,研究其政治干预方式和游说机制,并通过“两税合一”、政府采购等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方式和结果,外资企业的进入使我国的开放程度提高。

孙超群[4](2020)在《我国乡镇政府扩权强镇改革的问题研究 ——以粤、浙、川三地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城镇化作为我国城镇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大力推进,但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却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趋势,出现了明显的权小责大的问题,无法提供完善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阻碍了乡镇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乡镇政府职能缺位,导致权小责大问题突出。乡镇作为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既要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宗旨;又要承担的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所以其形象直接代表了老百姓心中的政府形象。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乡镇政府的职能矛盾突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县一级才是行政执法权的执行主体,乡镇没有法律上行政执法的相关授权,其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上级政府的文件授权,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效用。另外,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民众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了更多的要求,但乡镇政府的职权并没有扩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严重影响乡镇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满意度。因此,为了实现乡镇政府职能与责任相匹配,推动城镇化进程,在2000年后东南沿海的几个经济发达的省份陆续开展向乡镇政府下放部分管理权限。2010年中央编办出台文件,对扩权强镇进行全国范围内的13个省份25个经济发达乡镇的推广。本文以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三地的扩权强镇改革为案例进行研究,通过理论分析、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从发展历程的角度,对三地的扩权强镇改革进行梳理,分析三地在扩权强镇改革的主要内容。通过研究一系列调研材料,发现三地在扩权强镇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分析三地扩权强镇改革中出现问题的成因的基础上,进行横向纵向的对比研究,为今后的乡镇政府进行扩权强镇改革提供理性建议和借鉴。按照这样的思路,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在梳理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定本文的所要研究的问题。然后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最后阐述了本文较以往研究的创新之处,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今后要多加研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相关的概念和理论支撑。具体阐述了乡镇政府的发展历程、扩权强镇的内在涵义,分析了扩权强镇改革所运用的主要理论依据和理论工具,包括新公共管理理论、组织变革理论、地方治理理论。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三地是在何种背景下进行扩权强镇改革、进行改革的政策依据以及改革的基本内容采取的主要措施,然后对比分析了三地在改革过程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三地在扩权后取得的积极效果,主要包括: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城乡一体化。总结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和困难,包括:权力下放受到阻碍、增加了县镇关系的摩擦、权力扩大滋生腐败、人员冗余导致人浮于事。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改革后的行政体制与经济体制不适应导致县镇摩擦加剧;权力运行的监管机制和考评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人事制度不完善、行政编制无序扩张导致人员冗余。为今后的扩权强镇改革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扩权强镇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包括:完善财政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推进民主化建设,以便未来的扩权强镇改革取得更好的成功。

张宗新[5](2019)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济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大召开,标志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达到了新水平。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也随之带来新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以维持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党和政府在“新常态”经济发展过程中持续关注并加大改革力度的重点领域。为持续深化改革开放,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国家制定了转职能变体制的改革方针,以广大人民群众同政府联系最密切、感受最直观的行政权力领域实施“放管服”改革为突破点,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明确市场在社会主义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济南市经济发展速度低于省内兄弟城市。横向相比,GDP总量长期落后于青岛,甚至落后于后起之秀的沿海城市烟台,在省内“首位度”不高,引领性不强。纵向相比,在全国三十多个省会城市中,济南市现有经济规模也不在前列。为实现在山东省内经济引领、在华北地区建设国家级中心城市的目标,济南市委市政府深挖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内涵,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态势,在放权上求落实,在监督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深度学习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市先进经验,从公民需求角度调整公共权力实施,通过权力下沉式、集中式改革,完善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体系,以制度创新引领经济发展,以自我革命引领动能转换,在完成上级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努力打造具有“泉城特色”的服务型政府。本文产生在我国新一届中央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时代背景下,着眼于转变执政思路,改进管理者理念,推行市场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以地级政府为例,研究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举措、问题和成因,提出针对性建议。论文采用访谈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结合整体性政府理论,对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全面阐述了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归纳出目前改革存在的不足,例如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信息化孤岛问题突出,简政放权协同性不足等问题。同时,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天津市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先进经验、北京市“以人为本”行政审批服务,结合济南市经济发展现状,提出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信息整合提升、构建内外部监管体系等建议,为地方政府今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提供借鉴和参考。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正坤[7](2019)在《简政放权视角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为例》文中指出“简政放权”是指政府将机构精简,把治理权下放给社会。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实现了转变,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缺陷逐渐显现,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受到限制,不能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管理成本也开始增加和腐败开始繁殖。在此背景下,深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也是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新疆和田市作为研究对象,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细致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总结归纳相关概念及理论,为研究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论述,归纳和田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结出目前重审批、轻服务;内部监管不到位;整体性设计不足;事中事后监管少;改革程序不够完善;标准化建设不足等问题,并深入剖析指出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利益的倾向化;行政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政府内外缺乏有效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影响审批执法效力是造成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根据存在的问题结合和田市实际情况,提出推进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即探索建立整体化设计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改进和田市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强化和田市行政审批监督体系。

单新国[8](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周先曙[9](2019)在《强制性制度变迁视角下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演变研究 ——以广州市N区L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纷纷探索政务服务中心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尤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目前,全国己发展形成覆盖省(自治区)、市(地)、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乡村)的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在全国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建设逻辑。从宏观上来看,地方政务服务中心大多是本级政务为加快本级政府基于加快招商引资、提升政府政绩、回应公众诉求自下而上探索的一种管理创新,具有盈利性、自发性、渐进性等特点,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省(自治区)、市(地)、县(区)等层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属于这一种。而从乡镇政府一级政务服务中心来看,则是由上一级或两级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成立,具有被动性、不一致性、激进性和外生性等特点,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理论的解析着手,讨论了地方政府服务中心建设的历史沿革与宏观特性,以广州市N区L镇为例分析了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发展过程与主要特性,从强制性制度变迁角度讨论了各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四点建议,包括:改善制度环境、转变非正式制度、优化既有制度结构、加快推进技术手段建设等。本文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研究的理论解释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分析思路。

殷飞[10](2016)在《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基于行政许可实施的“精简、统一和效能”考虑,《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条款。该条款为行政审批制度乃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制度接口。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陆续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这为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为确保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于法有据”,我们有必要对各地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对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既不等同于同法第26条规定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合并模式——大部制模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本质是,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行使原本由其他多个行政机关或者多个内设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权。成都市武侯区、上海自贸区和天津滨海新区三个地方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便是如此。不过,上述试点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尤其在合法性、事项集中选择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作为授权性改革条款,《行政许可法》第25条并不否定当前各地按照组织法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但是,为了减少外界对已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法性的质疑,促进全国各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设有序合法进行,我们认为国务院有必要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予以统一授权。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对于可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确定,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的构造、行政许可审查的方式和强度,行政许可司法判断的侧重点,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能力等多重因素。其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能力包括行政许可的审查能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能力等。为了解决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应当强化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义务。集中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权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对应的监督责任。因此,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设计时,应当采取行政监督权随同行政许可审查决定权一并集中于行政许可机关的模式。与之同时,集中行政许可机关也应当明晰与原有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务边界。

二、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成效、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投资便利化研究文献综述
二、自贸试验区推动投资便利化取得的成效
    (一)完善负面清单,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二)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投资审批权限下放
    (三)建立投资“单一窗口”,优化投资准入和审批流程
    (四)以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为核心加大对外资企业的服务
三、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总体呈现碎片化
    (二)负面清单有待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限制仍多
    (三)投资“单一窗口”推动进程不同,便利化水平差异大
    (四)投资保护规定较为原则,外资企业获得感不强
四、推动完善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的思路及建议
    (一)总体思路
    (二)具体建议
        1. 完善负面清单,打破外资准入各类壁垒
        2. 搭建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提升外资便利化水平
        3. 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2)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以“行政审批局”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指导思想
        1.1.1 选题背景
        1.1.2 指导思想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研究
        1.2.2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模式的研究
        1.2.3 关于“行政审批局”模式的研究
        1.2.4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点
第2章 行政审批局的产生及其法律性质
    2.1 行政审批局的产生背景
    2.2 行政审批局的法律性质
        2.2.1 不同于行政服务中心
        2.2.2 不同于政府派出机构
        2.2.3 不同于事业单位
第3章 行政审批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价值与功能
    3.1 行政审批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价值
        3.1.1 职能重组,健全权责体系
        3.1.2 结构重构,提供大部制改革的样本
        3.1.3 过程再造,促使政府工作流程标准化
        3.1.4 体制完善,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3.2 行政审批局的功能
        3.2.1 控权功能
        3.2.2 管制功能
        3.2.3 平衡功能
        3.2.4 拟制功能
        3.2.5 新时代行政法功能
第4章 行政审批局的运行机制与利弊剖析
    4.1 行政审批局的运行机制
        4.1.1 行政审批局的覆盖范围
        4.1.2 行政审批局划转审批权限的范围
        4.1.3 行政审批局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衔接问题
    4.2 “行政审批局”运行模式的优势
        4.2.1 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效率
        4.2.2 降低实施行政许可的成本
        4.2.3 规范行政许可管理
    4.3 “行政审批局”运行模式的弊端
        4.3.1 集中的权力与事项边界不明晰
        4.3.2 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对接存在障碍
        4.3.3 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
第5章 完善现行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建议
    5.1 保障“行政审批局”模式有效运行应遵循的原则
        5.1.1 合法原则
        5.1.2 合理原则
        5.1.3 行政效能原则
        5.1.4 权责对等原则
        5.1.5 公开监督原则
        5.1.6 循序渐进原则
    5.2 未来“行政审批局”模式发展的大方向
        5.2.1 相对集中是“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当下任务
        5.2.2 总量减少是“行政审批局”模式的长期目标
    5.3 破解“行政审批局”模式弊端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3.1 “限权”与“确权”双管齐下
        5.3.2 “横向”与“纵向”协同并举
        5.3.3 “监督”与“救济”同时推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3)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理论意义
        1.1.2 现实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1.2.1 研究思路
        1.2.2 结构安排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1.4.1 创新点
        1.4.2 不足之处
    1.5 核心概念及界定
        1.5.1 外资企业
        1.5.2 对外经济政策
        1.5.3 利益集团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1.1 政治经济学产生与发展
        2.1.2 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2.2 外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
        2.2.1 利益集团理论
        2.2.2 外资利益集团
    2.3 利益集团和中国政治
        2.3.1 中国政治体制
        2.3.2 中国利益集团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利益集团行为影响政策机制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
    3.1 .利益集团和政策过程
        3.1.1 政策过程分析
        3.1.2 利益集团行动逻辑
        3.1.3 结果分析
    3.2 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经典理论模型
        3.2.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3.2.2 非合作博弈模型
        3.2.3 “保护待售”模型
    3.3 外国资本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理论模型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行为逻辑
    4.1 中国政治体制特性
        4.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1.3 国务院
    4.2 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制定
        4.2.1 政策制定过程
        4.2.2 政策制定机构
        4.2.3 加入WTO后的新特点
    4.3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外资企业的行为逻辑
        4.3.1 外资企业在中国政治决策体系中的位置
        4.3.2 外资企业的资源禀赋
        4.3.3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政策决策的方式与手段
    4.4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路径和机制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回顾:1978年-2019年
    5.1 第一阶段:外资初步发展与试点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5.2 第二阶段:外资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0年)
    5.3 第三阶段:外资高层次开放阶段(2001年-2011年)
    5.4 第四阶段:外资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至今)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6.1 概述
    6.2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直接作用路径:干预东道国政府
        6.2.1 影响立法机关
        6.2.2 影响行政机关
        6.2.3 案例分析:“两税”合一的博弈过程
    6.3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间接作用路径:游说母国政府
        6.3.1 第一阶段:在华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
        6.3.2 第二阶段: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
        6.3.3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6.4 外资企业对华策略现状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7.1 .传统“反向寻租”理论和外资企业个体行动的寻租行为
        7.1.1 地方优惠外资政策和传统“反向寻租理论”
        7.1.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
    7.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理论模型
    7.3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分析
        7.3.1 研究假设
        7.3.2 数据、变量和实证方法
        7.3.3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7.4 本章小结
第8章 规范在华外资企业影响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的建议
    8.1 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8.2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8.3 对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8.4 本章小结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我国乡镇政府扩权强镇改革的问题研究 ——以粤、浙、川三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第二章 扩权强镇改革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乡镇政府概念界定及发展历程
        一、乡镇政府的概念界定
        二、乡镇政府的发展历程回顾
        三、扩权强镇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扩权强镇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二、组织变革理论
        三、地方治理理论
第三章 全国各地扩权强镇改革的实践及比较分析
    第一节 率先开展:广东省扩权强镇改革的实践
        一、广东省扩权强镇改革的背景
        二、广东省扩权强镇改革的政策保障
        三、广东省扩权强镇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成熟进行:浙江省扩权强镇改革的实践
        一、浙江省扩权强镇改革的背景
        二、浙江省扩权强镇改革的政策保障
        三、浙江省扩权强镇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全国推广:四川省扩权强镇改革的实践
        一、四川省的扩权强镇改革的背景
        二、四川省扩权强镇改革的政策保障
        三、四川省扩权强镇改革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粤浙川三省扩权强镇改革的比较分析
        一、共同点
        二、差异点
第四章 我国扩权强镇改革取得的成效及问题
    第一节 粤、浙、川三地扩权强镇取得的成效
        一、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二、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
        三、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城乡一体化
    第二节 粤浙川三地扩权强镇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权力下放受到阻碍、承接困难
        二、增加了县镇关系的摩擦
        三、权力扩大易滋生腐败
        四、人员冗余导致人浮于事
    第三节 粤、浙、川三地扩权强镇改革问题的成因
        一、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改革后的行政体制与经济体制不适应导致县镇关系摩擦
        三、权力运行的监管机制和考评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
        四、人事制度不完善、行政编制无序扩张导致人员冗余
第五章 扩权强镇改革引发的思考
    一、完善财政体系建设
    二、规范权力运作机制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健全内外监督机制
    五、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六、进一步推动民主化建设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济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放管服”改革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阐述
    2.1 “放管服”改革内涵及取得成效
    2.2 行政审批制度
        2.2.1 行政审批制度概念
        2.2.2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发展改革进程
        2.2.3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点
    2.3 “放管服”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在联系
    2.4 相关理论基础——整体政府理论
第三章 “放管服”背景下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与成效
    3.1 山东省济南市概况
    3.2 十九大之前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3.2.1 改革举措
        3.2.2 改革成果
        3.2.3 存在问题
    3.3 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亮点举措
        3.3.1 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成立市县两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3.3.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见面审批、一日办结
        3.3.3 工程项目建设改革——“拿地即开工”服务模式
        3.3.4 优化群众办事流程,打造“线上一网、线下一窗”行政审批载体
        3.3.5 全面实施“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清单制度
    3.4 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3.4.1 审批环节时限大幅度缩短、审批效率再次增速
        3.4.2 破解行政审批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两张皮”
        3.4.3 行政审批要素更加公开透明,维护了行政审批权力公正、公平属性
        3.4.4 服务理念明显转变、便民服务品质提升,群众办事更加便利化、人性化
        3.4.5 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
第四章 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1 审管互动机制未建立
    4.2 “互联网+”改革不彻底,信息化孤岛问题现象突出
    4.3 简政放权协同性不足,简政放权不彻底
第五章 国内行政审批改革经验借鉴
    5.1 天津——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开拓者
        5.1.1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到位
        5.1.2 重视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
        5.1.3 “承诺审批制”的再次探索
        5.1.4 政务服务标准化制度化的建立完善
    5.2 浙江——最多跑一次的倒逼机制
        5.2.1 以结果为导向的改革模式
        5.2.2 顶层设计保障
    5.3 北京——行政审批人性化定制服务
        5.3.1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基本情况
        5.3.2 着重提升群众服务体验,行政审批大厅功能区布局清晰
        5.3.3 强化制度化管理,激发大厅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5.3.4 提升服务平台,实行企业开办定制化、一站式服务
        5.3.5 减材料、减证明、减环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第六章 “放管服”背景下济南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6.1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再上新台阶
    6.2 聚焦行政审批体系标准化建设,提升行政审批工作协同效率
    6.3 深度吸收互联网技术优势,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提升,建设新时期整体政府
    6.4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审批服务体系
    6.5 聚焦行政审批事项主体再造,构建“以人为本”的便利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
    6.6 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内外平衡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结语
附录A: 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访谈提纲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行业与事业
        二、行业与产业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一)宪法中的“行业”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六)刑法中的“行业”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一)行业规划
        (二)行业标准
        (三)行业主体
        (四)行业协会
        (五)行业垄断
        (六)行业自律
        (七)行业诚信
        (八)从业人员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一、权利保护理念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二、公平正义理念
        (一)行业准入公平
        (二)行业运行公平
        (三)行业结果公平
        三、科学发展理念
        (一)创新理念
        (二)协调理念
        (三)绿色理念
        (四)开放理念
        (五)共享理念
        四、自治理念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一、法治发展维度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二、行业发展维度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7)简政放权视角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1.5 创新及不足
2.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
    2.1 简政放权的内涵
    2.2 行政审批改革的内涵
    2.3 基础理论
3.和田市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与成效
    3.1 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3.2 取得成效
4.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原因
    4.1 存在的问题
    4.2 问题的成因
5.简政放权视角下改进和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5.1 探索建立整体化设计的行政审批制度
    5.2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
    5.3 改进和田市行政审批的运作方式
    5.4 强化和田市行政审批监督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9)强制性制度变迁视角下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演变研究 ——以广州市N区L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1.1.2.1 实践意义
    1.2 相关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回顾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制度
        2.1.2 政务服务中心
    2.2 相关理论回顾
        2.2.1 制度变迁
        2.2.2 诱致性制度变迁
        2.2.3 强制性制度变迁
第三章 地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历史沿革与宏观特性
    3.1 历史沿革
        3.1.1 产生背景
        3.1.2 广东的前奏
        3.1.3 浙江的探索
        3.1.4 全国的实践
    3.2 宏观特性
        3.2.1 盈利性
        3.2.2 自发性
        3.2.3 渐进性
第四章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发展过程与主要特性
    4.1 发展过程——以广州市N区 L镇政务服务中心为例(2008-2017)
        4.1.1 建设背景(2008)
        4.1.2 挂牌成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2009—2010)
        4.1.3 职能扩充:简政强镇事权改革(2011—2012)
        4.1.4 制度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移交(2013—2014)
        4.1.5 流程再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2015—2018)
    4.2 主要特性
        4.2.1 被动性
        4.2.2 不一致性
        4.2.3 激进性
        4.2.4 外生性
第五章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5.1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存在问题综述
        5.1.1 综合窗口综合难
        5.1.2 流程再造整合难
        5.1.3 电子政务互动难
        5.1.4 队伍建设激励难
    5.2 原因分析
        5.2.1 信息不对称
        5.2.2 利益冲突
        5.2.3 非正式约束的刚性
        5.2.4 互补性改革制度时滞
第六章 完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
    6.1 改善制度环境
        6.1.1 明确机构性质
        6.1.2 科学编制员额
        6.1.3 理顺运行关系
    6.2 转变非正式制度
        6.2.1 革新政府行政文化
        6.2.2 提升基层群众参政意识
    6.3 优化既有制度结构
        6.3.1 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6.3.2 推动乡镇财政制度改革
        6.3.3 推动乡镇人事制度改革
    6.4 加快推进技术手段建设
        6.4.1 加强乡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6.4.2 发展移动政务平台
        6.4.3 着力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10)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任务
    四、研究意义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与制度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功能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框架
        一、《行政许可法》有关相对集中规定的框架
        二、《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涵义
    第三节 对照系中的流程或场所集中
        一、流程或场所集中的类型
        二、流程或场所集中的弊端
第二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
    第一节 普通行政区域的实践:以成都武侯为例
        一、改革的思路
        二、改革的核心内容
        三、改革的主要经验
        四、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自贸试验区的实践:以上海为例
        一、改革的授权根据
        二、集中的事项
        三、集中的实施和保障
    第三节 综改区的实践:以天津滨海为例
        一、改革的核心内容
        二、改革的组织保障
        三、改革的实施和保障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合法化路径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定位
        一、第25条的字面理解
        二、作为改革条款的第25条
    第二节 组织法视角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一、改革的组织法依据
        二、职权法定原则的相符性
    第三节 改革合法化的路径完善
        一、完善合法化路径的必要性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法化的路径
第四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事项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类型化
        一、行政许可的两分原理
        二、行政许可的具体类型
    第二节 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的确定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基础标准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能力标准
        三、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确定标准的应用
第五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行政许可权与许可监督检查及其主体的一体化
        二、一体化与专属事务管辖之间的平衡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面临的问题
        一、一并集中面临的问题
        二、相对分离面临的问题
    第三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改革反思
        一、上海的实践模式及其评估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中监督检查制度的优化
结语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功能限度
    四、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四、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成效、问题及对策[J]. 聂平香,游佳慧. 国际经济合作, 2022(01)
  • [2]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以“行政审批局”为研究对象[D]. 李青青. 湘潭大学, 2020(02)
  • [3]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D]. 蒋捷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我国乡镇政府扩权强镇改革的问题研究 ——以粤、浙、川三地为例[D]. 孙超群.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5]“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济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研究[D]. 张宗新. 山东大学, 2019(03)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简政放权视角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为例[D]. 李正坤. 吉林大学, 2019(03)
  • [8]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强制性制度变迁视角下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演变研究 ——以广州市N区L镇为例[D]. 周先曙.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D]. 殷飞.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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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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