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及其当代特征(论文文献综述)
谭爽,兰雪花[1](2021)在《点亮知识暗区:科技风险论争中常民共同体的知识生产行动》文中研究表明风险社会背景下,科技不确定性所引发的恐慌与争议正在中国的农业、环境、医学等诸多行业显现,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考察垃圾焚烧技术应用案例发现,随着技术自反性的日益显着和公众科学素养的整体提升,风险决策制定不再是权威人士的特权,常民共同体亦可以从科学知识的接受者转变为质疑者和生产者,在决策博弈中谋求有利地位。具体而言,常民知识生产依赖于普通维权者、精英抗争者、外围研究者、传播倡导者4类主体的相互协作,依托于包括资源集成机制、话语赋能机制、知识传播机制在内的"三位一体"机制,呈现为由批判性知识和建设性知识组成的双金字塔体系。以之为基础,提出树立知识包容的风险决策理念、塑造多元互动的风险决策主体、健全知识共塑的风险决策机制等政策建议,以推动传统的技术治理模式向适应于风险社会的合作治理模式转型。
肖季业[2](2020)在《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颠覆性的技术,人工智能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不仅冲击了法律与伦理的根基,也加大了隐私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的保护难度,对现有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产生深远影响。政府如何在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助力经济的同时,应对可能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挑战,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公众期待的重要课题。而对于行政法学而言,人工智能时代其使命在于:基于权利义务视角为行政机关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法治化指引路径,并规范行政权力科学、民主、高效、规范运行,构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化发展道路,从而实现服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法治建设目标。本文即是以政府的人工智能治理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尝试梳理并探讨当下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所面临的代表性问题以及应对之策。文章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保护作为治理理念,以人工智能治理的内涵维度作为审视的起点与归宿,在规范与实证的分析基础之上,分别从工具维度对“政府治理人工智能”、从客体维度对“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这两种行为展开研究,继而探究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全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的是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人工智能治理,即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权力的分散性,各主体均享有相应权力;治理方式的法治性,治理以法治为核心方式与依据;治理关系的平等性,寻求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而非对抗。人工智能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善治,即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风险损失最小化。软法治理理论、行政过程论、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为人工智能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行政法基础原理与理论依据支撑。现有民法、刑法法律体系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功能缺陷,无法适应客观上的治理需求。而随着人工智能重要性的提升,相应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应用也逐渐在我国兴起,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阶段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抉择,更多的应该立足于客体维度与工具维度,其主体维度暂时并不具备足够的现实应用与理论探讨价值。由治理的客体维度延伸出现有行政法疆域能否覆盖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的治理这一课题;由治理的工具维度延伸出行政机关利用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会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这一课题;而由治理对象、治理方式的变化则延伸出政府应当如何转变自身角色、以实现治理目标这一课题。这三个行政法课题即构成全文的研究重点。第二章从理论与现实两个维度入手,依次分析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政府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实践难题,从而为探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行政法的疆域是否应当拓展提供支撑。在理论方面,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来看,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行为能力,而其权利能力、责任能力在制度层面不存在明显的障碍。为解决当下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适用困境,应当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适时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行政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推动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逐渐实现从单一到开放的转变,在不同的阶段,其主体资格也有着不同的内涵,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理论空间。而在现实方面,政府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一般需要通过对人工智能企业的治理来实现。但企业借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壮大,逐渐掌握了对其用户的支配性、控制性能力,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人工智能的“赋权”。作为治理对象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治理主体,导致传统的政府治理发生偏移,由“政府——人工智能企业”、“政府——公民”的二元治理结构转为“政府——人工智能企业——公民(用户)”的三元治理结构。一方面,人工智能对企业的赋权,摆脱了传统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成为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又导致其自身缺乏“依法行使权力”的动力。在客观约束失位和主观意愿不足的双重因素影响之下,社会整体与公民个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陡然提升,成为了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重要构成部分。面对社会风险与治理难度增大这一考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适时拓展行政法的疆域,强化对法律关系理论的论证研究,推动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关注,构建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法治体系,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协调保护各方合法权利。第三章主要是以个人信息为分析对象,探讨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的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造成了侵犯。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工具的出现,为个人信息内容与价值的丰富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技术推动个人信息具有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属性,数据储存中的公民电子化个人资料也成为虚拟层面的公民象征,从而使得个人信息具有公民身份属性,承载着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随着个人信息价值的提升,行政机关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从而获得了对公民更多的掌握能力,就本质而言,这一能力的发展意味着行政权力事实上的扩张。但配套法律建设尚未适应这一变化,由此导致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行政相对人权利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因而,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其理论基础一是隐私权理论,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隐私的范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过往无法作为隐私的信息,逐渐具备隐私的特征。隐私权理论在确认个人信息价值、实现对相对人权利内容保护的同时,适当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范围,以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二是信息自决权理论。这一理论肯定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同时也认同基于社会福利提供者的义务,政府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不能无限制进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超出法律授权的行为则面临失效风险。制度构建应当以确认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特殊原则,重点围绕个人信息的收集制度、利用制度、安全保护制度、救济制度进行设计。第四章主要基于人工智能治理所引发的法律适用困境,探讨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平衡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合作共治进入到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借助社会主体的专业知识、技术以及资金等优势,能够有效减轻行政负担,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更替和制度创新。一方面,合作共治作为一种治理形态,已经成为有效回应人工智能治理需求、化解治理危机的替代性方案;另一方面,着力构建一个多要素共同组成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解决权力配置困境、扩容社会张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成为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关键。随着角色的变迁,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也亟需随之革新,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风险预防义务的增加。基于风险存在、风险之于法益侵害性、行政主体应对风险具有不可推卸之义务此三个事实的存在,我们可以肯定增加政府风险预防义务之必要性。而法治的功能、风险预防的现实需要、对权力越界的控制决定了风险预防必须坚持法治化。人工智能风险预防的法治化应当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作为基础建立风险研究框架。为了适应治理角色的重新定位与治理目标的变化,政府应当丰富治理方式的选择,实现从定位到目标、从目标到路径的转化。具体来说,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一是由传统国家法硬法转为更具柔性的规范,如技术标准,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形式范畴,但其具有规范属性,在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裁判、个体等领域具备实质层面的效力,能够成为人工智能行政法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二是由强制性、管制性的行政行为转为激励性、规制性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手段,能够加强对从业主体的引导,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达成目的。第五章论述的则是基于全文的分析,而得出的主要结论。一是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二是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三是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四是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五是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吉梅[3](2017)在《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研究》文中提出治理现代化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的时代命题,也是党回应现实挑战的主动选择,更是我国顺应当代城市发展,提高危机治理效能,实现国家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国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伴随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城市系统内公共危机意识缺失、信息鸿沟形成、官僚制残存、整合效率低下以及法治进程落后等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弊端的日渐突显,愈加制约着我国危机治理效能的提高。因此,加快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转变已迫在眉睫。主体构成多样化、治理法治化与治理信息化是治理方式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因此,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研究,应首先着眼于危机治理主体构成的拓展,从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思维变革、主体构成转变与主体交流增进着眼,逐步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企业、大众传媒与公民共同参与的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新格局;其次,注重法治化在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变进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强化法治意识、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地位、重视司法审查,从危机预警、应对及善后各阶段的法治化工作入手,加快常态及非常状态下的危机治理法治建设工作;最后,加快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信息化研究。应从城市公共危机预警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与处理系统入手,加快管理技术研发与专业队伍培养,通过危机治理信息化促进治理环境的改善及治理信度与效度的提升,最终实现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现代化。
王旭[4](2009)在《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许可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海事行政许可依然,它也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随着中国加入WTO,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尚未完全摆脱“探索中徘徊”的状况。因此,必须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借鉴的研究方法,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并为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本文共分四章论述:第1章是海事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阐述了海事行政许可涵义、特点、范围,海事行政许可与一般行政许可的关系,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理念以及入世对我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影响。第2章是我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本章在揭示我国海事行政许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成因进行了分析。第3章是国外海事行政许可立法借鉴。本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的实践,总结出对中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经验,如强化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控制与监管、重视对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改革要以市场为基本导向等。第4章是我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提出统筹规划并成立专门机构,完善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和制度,创新海事行政许可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海事行政许可改革评估和监控机制。
顾爱平[5](2009)在《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文中指出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艰巨的工作。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应当以《行政许可法》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改革的价值取向,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行政以及行政法治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从"国家行政"理念转向"公共行政"理念;从偏重"效率"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从关注"权力"转向"权力与责任"并重;从依赖"强制"转向"强制和非强制"并重。
顾爱平[6](2006)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都不可缺少的制度,但它又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中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在改革要求与改革条件存在某种失衡的背景下启动的,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尚未完全摆脱“探索中徘徊”的状况。因此,必须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借鉴的研究方法,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本文分五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现有成果与挑战。本章简要回顾了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历程,评剖了《行政许可法》的创举和缺陷,以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面临的七个方面的挑战,即行政管理理念转变难、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社会调控机制不健全、规避《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成熟理论指导等。第二章是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本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实践,总结出对于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七个方面的经验,即强化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和控制、稳健、持续、渐进地推进改革、依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改革以市场为基本导向、重视对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实行被规制者参与的官民互动、加强对改革的司法审查等。第三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理念和价值取向。本章论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目标模式和七个改革理念以及四个价值取向。第四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本章阐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统筹规划并成立专门机构;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即健全行政许可设定规则、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要求、充实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规定、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三是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制,即严格设定行政许可、改革
欧阳晨红[7](2004)在《2002年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索引(补充)》文中研究说明
杜万松[8](2002)在《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及其当代特征》文中认为依法行政中“法”的理念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和变革之中 :从单纯议会所立之法到包含议会所立之法与行政所立之法 ;从形式的法到实质的法 ;从单一实体法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理念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行政理念的变化并继而影响到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与制度的变化。适应行政民主的需要 ,当代依法行政已逐渐朝服务行政和参与行政的方向发展 ,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及其当代特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及其当代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1)点亮知识暗区:科技风险论争中常民共同体的知识生产行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回顾 |
三、多元网络:垃圾焚烧风险的常民知识共同体 |
(一)普通维权者:提供源自生活的经验知识 |
(二)精英抗争者:生产高于生活的半专业知识 |
(三)外围研究者:创造交叉领域的边界知识 |
(四)传播倡导者:转译常民网络中的多元知识 |
四、“三位一体”:垃圾焚烧风险论争中的常民知识生产机制 |
(一)协作互补的资源集成机制 |
(二)借势而为的话语赋能机制 |
(三)双管齐下的知识传播机制 |
五、点亮暗区:垃圾焚烧风险论争中的常民知识呈现 |
(一)批判性知识 |
(二)建设性知识 |
六、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一)树立知识包容的风险决策理念 |
(二)塑造多元互动的风险决策网络 |
(三)健全知识共塑的风险决策机制 |
(2)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一、人工智能的基本内容 |
二、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三、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分析与建设考察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合理性基础 |
一、软法治理理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 |
一、面对人工智能,行政法是否应当拓展疆域 |
二、政府利用人工智能的治理行为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权利 |
三、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疆域拓展 |
第一节 行政法疆域拓展的基本问题 |
一、现有法律体系的人工智能治理困境 |
二、行政法拓展疆域之必要性分析 |
三、行政法拓展疆域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理论维度的困境 |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学术研究考察 |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可行性探析 |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变化:从单一到开放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实践维度的困境 |
一、治理实践难题的提出 |
二、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法律属性审视 |
三、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制度回应 |
第四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疆域拓展的法治化路径 |
一、行政法疆域拓展的规范体系 |
二、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主体体系 |
三、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保障体系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治理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价值分析 |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实证考察 |
一、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类型化 |
二、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风险困境 |
三、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困境之成因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隐私权理论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 |
第四节 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三、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制度 |
第四章 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与实现 |
第一节 合作共治的兴起与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一、合作共治的内涵及其属性 |
二、合作共治理念下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第二节 政府角色的变迁及其风险预防义务的革新 |
一、人工智能风险的现实考量 |
二、政府负有风险预防的法律义务 |
三、政府风险预防义务应当坚持法治化 |
四、风险预防义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一、人工智能领域技术标准的适用性考察 |
二、人工智能领域行政指导行为的引入分析 |
第五章 主要结论 |
一、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 |
二、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三、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
四、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 |
五、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治理理论的研究 |
(二) 关于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
一、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 |
二、地方治理及其现代化 |
三、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背景概述 |
第二节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阐述 |
一、城市公共危机的内涵 |
二、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定义及特征 |
三、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现代化 |
一、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的内涵 |
二、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
第二章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必要 |
第一节 现代城市公共危机的整体性转变 |
一、危机信息传递特性的变更 |
二、现代城市公共危机的表现形式 |
二、现代城市公共危机特性的发展 |
第二节 传统城市危机治理方式的缺漏 |
一、危机意识的缺失 |
二、信息鸿沟的形成 |
三、传统官僚制的残存 |
四、整合效率的低下 |
五、法治进程的落后 |
第三节 危机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可能 |
一、城市现代化的持续推进 |
二、城市公共危机发展过程中的自发需求 |
三、碎片化治理格局的逐步失效 |
四、社会共同利益的形成与追求 |
第三章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主体拓展 |
第一节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主体的思维变革 |
一、"管理"向"治理"的迈进 |
二、"权力"向"能力"的倾斜 |
三、"强制"向"共治"的转换 |
第二节 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各危机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 |
一、地方政府 |
二、非政府组织 |
三、企业 |
四、公民 |
五、大众传媒 |
第三节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主体间的交流增进 |
一、提升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主体合作意识 |
二、建构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组织体系 |
三、整合城市公共危机治理资源 |
第四章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法治化建设 |
第一节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法治化 |
一、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法治化的涵义 |
二、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法治化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危机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建设 |
一、应急状态下法治建设的提出 |
二、遵循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建设原则 |
三、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建设路径 |
第三节 城市公共危机常态化治理过程中的法治建设 |
一、城市公共危机常态化治理过程中的法治涵义 |
二、危机常态化治理情势下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
三、城市公共危机常态化治理方面的法治建设构想 |
第五章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信息化发展 |
第一节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信息化的优势 |
一、改善传统危机治理行为与治理环境 |
二、提升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信度与效度 |
三、拓展城市公共危机信息传播媒介 |
第二节 克服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信息化难点 |
一、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内在矛盾的处理 |
二、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信息管理技术的研发 |
三、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信息化专业队伍的培养 |
第三节 构建现代化的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信息系统 |
一、重视城市公共危机预警系统信息化 |
二、完善城市公共危机信息管理系统 |
三、逐步开展危机决策支持系统信息化 |
四、提高危机处理系统信息化程度 |
五、加速城市公共危机终结系统的信息化改造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事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 |
1.1 海事行政许可的涵义 |
1.1.1 海事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
1.1.2 海事行政许可与一般行政许可 |
1.2 海事行政许可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
1.2.1 海事行政许可以依法行政为中心 |
1.2.2 改革海事行政许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
1.2.3 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为海事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
1.3 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 |
1.3.1 从"国家海事行政"理念转向"海事公共行政" |
1.3.2 从偏重"效率"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 |
1.3.3 从关注"权力"转向"权力与责任"并重 |
1.3.4 从依赖"强制"转向"强制和非强制"并重 |
1.4 海事行政许可的理念 |
1.4.1 有限政府 |
1.4.2 海事行政公开 |
1.4.3 诚实信用 |
1.4.4 正当程序 |
1.4.5 便民高效 |
1.4.6 公共服务 |
1.4.7 责任行政 |
1.5 海事行政许可的范围 |
1.5.1 海事普通许可 |
1.5.2 海事特许 |
1.5.3 认可 |
1.5.4 核准 |
1.5.5 登记 |
1.6 加入WTO对我国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的影响 |
1.6.1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海事行政许可方面所做的承诺 |
1.6.2 我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与国际接轨 |
第2章 我国海事行政许可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2.1 我国海事行政许可立法的现状 |
2.1.1 我国现有的海事行政许可立法 |
2.1.2 我国现有的海事行政许可立法的特点 |
2.2 我国现有海事行政许可立法存在的问题 |
2.2.1 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自身的局限与不足 |
2.2.2 海事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扩张 |
2.2.3 监督评估机制不到位 |
2.3 我国现有海事行政许可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
2.3.1 海事行政理念转变困难 |
2.3.2 缺乏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有效监管 |
第3章 国外海事行政许可立法及借鉴 |
3.1 国外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践 |
3.1.1 美国 |
3.1.2 日本 |
3.1.3 韩国 |
3.2 国外海事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经验 |
3.2.1 强化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控制与监管 |
3.2.2 稳健、持续、渐进地推进改革 |
3.2.3 重视对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 |
第4章 我国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统筹规划并成立专门机构 |
4.1.1 制定长期改革规划 |
4.1.2 成立专门机构推进 |
4.2 完善与创新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
4.2.1 健全海事行政许可设定规则 |
4.2.2 改革海事行政许可实施方法 |
4.2.3 规范海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4.2.4 充实海事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规定 |
4.2.5 加强海事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 |
4.3 建立海事行政许可改革评估和监控机制 |
4.3.1 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评估 |
4.3.2 建立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评价机制 |
4.3.3 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监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国家行政”理念转向“公共行政”理念 |
二、从偏重“效率”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 |
三、从关注“权力”转向“权力与责任”并重 |
四、从依赖“强制”转向“强制和非强制”并重 |
(6)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许可制度解读 |
(一) 行政许可的内涵界定 |
(二) 行政许可的功能和作用 |
(三) 行政许可制度发展与改革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任务 |
第一章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现有成果与挑战 |
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
二、《行政许可法》的创举和缺陷 |
(一) 《行政许可法》的创举 |
(二) 《行政许可法》的缺陷 |
三、《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 |
(一) 行政理念转变困难 |
(二) 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 |
(三) 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 |
(四) 社会调控机制不健全 |
(五) 规避《行政许可法》 |
(六) 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
(七) 缺乏成熟理论指导 |
第二章 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 |
一、各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实践 |
(一) 美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
(二) 日本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
(三) 韩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
(四) 第三世界国家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
二、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 |
(一) 强化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和控制 |
(二) 稳健、持续、渐进地推进改革 |
(三) 依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
(四) 改革以市场为基本导向 |
(五) 重视对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 |
(六) 实行被规制者参与的官民互动 |
(七) 加强对改革的司法审查 |
第三章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理念和价值取向 |
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 |
(一)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 |
(二)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
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理念 |
(一) 有限政府 |
(二) 行政公开 |
(三) 诚实信用 |
(四) 正当程序 |
(五) 便民高效 |
(六) 公共服务 |
(七) 责任行政 |
三、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 从“国家行政”理念转向“公共行政”理念 |
(二) 从偏重“效率”转向“效率与公正”并重 |
(三) 从关注“权力”转向“权力与责任”并重 |
(四) 从依赖“强制”转向“强制非强制”并重 |
第四章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 |
一、统筹规划并成立专门机构 |
(一) 制定改革长期规划 |
(二) 成立专门机构推进 |
二、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
(一) 健全行政许可设定规则 |
(二) 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要求 |
(三) 充实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规定 |
(四) 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 |
三、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制 |
(一) 严格设定行政许可 |
(二) 改革行政许可实施方法 |
(三) 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四)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
(五) 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
(六) 明确行政许可监管措施 |
四、建立改革评估和监控机制 |
(一)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评估 |
(二)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监控 |
第五章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保障 |
一、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创新 |
(一) 改革行政体制 |
(二) 推行激励性管制 |
(三) 构建服务型行政 |
(四)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
(五) 重塑新型行政文化 |
二、完善社会调控机制 |
(一) 健全市场机制 |
(二) 培育社会中介组织 |
(三)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四)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
(五)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
(六) 加强反垄断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详细摘要 |
(7)2002年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索引(补充)(论文提纲范文)
一、 行政法 |
二、行政诉讼法 |
(8)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及其当代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行政权力行使主体多元化。 |
(二) 公民在行政权力行使中的位置前移。 |
(三) 政府与公民的合作, 权力色彩弱化。 |
四、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及其当代特征(论文参考文献)
- [1]点亮知识暗区:科技风险论争中常民共同体的知识生产行动[J]. 谭爽,兰雪花. 公共管理评论, 2021
- [2]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肖季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研究[D]. 吉梅. 东南大学, 2017(10)
- [4]海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王旭. 大连海事大学, 2009(09)
- [5]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J]. 顾爱平. 南京社会科学, 2009(01)
- [6]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思考[D]. 顾爱平. 苏州大学, 2006(12)
- [7]2002年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索引(补充)[J]. 欧阳晨红. 行政法学研究, 2004(01)
- [8]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及其当代特征[J]. 杜万松. 唯实,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