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法治的基石——令状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陈彦羽[1](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刘旭东[2](2019)在《法律的可诉性研究》文中提出法律的可诉性意指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理论及实践中都可以直接以法律作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争议解决的请求;同时,法官也因法律要素的完备、细致而易于对纠纷进行直接裁判。法律的可诉性内含深刻的法治逻辑。首先,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权利,而权利的存在必然同时要求权利救济渠道的存在,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是维护权利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没有法律的可诉性,司法启动就将无从谈起;其次,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始终是法治的永恒主题。行政权是最具侵犯性的公权力,实践中,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主要是依靠司法权予以完成的,司法权的充分施展也依赖于法律的可诉性;最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必然在实践中要求法律须完善有关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举证方式及证据鉴定等内容的规定,这也指向了法律的可诉性。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可诉性的问题上存在着发展迥异却又殊途同归的现象。英美法系强调“从事实出发”,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本就发源于诉讼,衡平法则在令状缺失的情况下保证了法官得以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直接断案,先例制度中的“区分先例”及“法官造法”技术则为新型利益纠纷提供了司法救济,在法律“空白”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被法律所遗弃。上述事实使得英美法系国家天然地信奉着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决定了法律的可诉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不言而喻的。大陆法系则注重“从规范出发”,追求完备精致的法典,而必然出现的立法“空白”现象则决定了“法典唯一论”将会引发大陆法系法律在可诉性方面的障碍。为弥补这一缺陷,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重视通过对司法判例的运用来提升法律的可诉性。作为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大陆法系国家提升法律可诉性的经验显然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各大部门法领域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可诉性欠缺现象。私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充分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恪守过于执着乃至于死板,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仅仅将规则视为审判依据,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对之进行裁判,即便存在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其适用方式也过于简单,缺乏规范性;公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为法律规范中责任规定的缺失,即相关立法在为权力机关设定了大量权力的基础上,并没有为这些权力搭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导致法律或是有权力无责任,或是责任条款极其笼统,或是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公民无法针对部分公权力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法可诉性的欠缺则主要体现为“宣言性立法”过多,部分法律条款既没有规定有关主体,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而仅仅是在宣示国家特定的态度或政策。私法可诉性的提升在于法律原则的充分运用,实现法无明文规定下法官得以依据原则判案。公法与社会法在可诉性方面的不足需要由细化法律规则来弥补,即实现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整性、明确性与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权利义务主体、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处理机构、解决程序和执行机构,并尽量减少宣言性立法。司法解释亦是提升法律可诉性的有效辅助手段,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甚至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司法解释还可以发挥“造法”的作用,弥补法律的空缺,故而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的阐明甚至补缺推动了法律的司法适用,提升了法律的可诉性。同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诸多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裁判与补充成文法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实践功能,这使得它们天然地与法律的可诉性密切相关。
陈兵,程前[3](2018)在《美国税收法治生成的历史之维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对美国税制起源时期的法治基础考察,发现习惯法的税收契约文化与传统、自然法的税收宪法理论与实践对殖民地革命运动影响巨大,直接决定了美国联邦宪法中税收权利的条文设计,为美国税制与税法的生成奠定了法治基础。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以税收方面的立制、立法和修法为内容,逐步建立法治化语境下的现代财政制度,是促进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理顺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基于此,清醒看待美国经验,及时回应我国现实,应从"注重培育中国税收和谐文化""强化公民纳税权宪法性内容与司法救济效能"两个维度出发,夯实我国税收法治发育的传统、思想与制度土壤,以实现财税改革与税收法治的协调统一。
刘环宇[4](2017)在《刑事搜查令状制度研究 ——从概括性令状到特定性令状》文中研究指明搜查令状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者的脚步传播至美国并在美国完善和成熟,后被世界许多法治国家移植和借鉴。搜查令状制度是法治国家利用司法权对强制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和授权的制度,更是法治国家借以保障人权的制度。搜查令状制度历经融合与变迁,如今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有四部分。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搜查令状制度的历史及沿革。横向上笔者从英美两个国家的维度展示了搜查令状制度的沿革;纵向上笔者将令状的沿革划分为无令状搜查时代、概括性令状时代和特定性令状时代三个演进阶段。在勾勒搜查令状制度沿革之前,笔者概括的阐述了搜查令状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自然法渊源——居所神圣不可侵犯。正文的第二部分则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搜查令状制度,首先从搜查令状的申请、搜查令状的审查与签发、搜查令状适用的例外情形以及搜查令状的救济程序等四个维度对英美两国搜查令状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之后从实证法和比较法的角度对德、日两国的搜查令状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与英美两国搜查令状制度的对比可以看出,大陆法系更重视利用成文法对搜查令状的申请、审查与签发、令状执行以及救济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正文的第三部分重点阐述在我国重塑搜查令状制度的必要性。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搜查令状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我国的搜查证缺乏特定性,我国的搜查证仍属于概括性令状,在实践之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对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造成巨大侵害,我们有必要通过确立搜查令状制度来实现我国从概括性搜查令时代到特定性搜查令时代的转变;之后笔者对搜查令状制度法学理论基础即司法审查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等三大理论进行了法学分析,也从搜查令状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的角度阐释了在我国重塑搜查令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文的第四部分结合搜查令状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重塑搜查令状制度从搜查令状的申请、审查与签发、适用例外与执行以及救济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构建设想和建议。而其中加强我国刑事搜查令状制度的特定性建设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完善我国刑事搜查令状制度的重中之重。
何舒婷[5](2017)在《刑事司法令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司法令状是刑事诉讼中由法院颁发的书面命令,包括逮捕令、扣押令、搜查令、先行采证令等,也是令状制度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要求是在刑事调查阶段引入中立审查机关,司法审查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评估强制侦查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用司法权控制调查权以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当今令状制度在普通法系国家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得到承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现代西方国家的令状制度的原则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法律建立和规制的,但是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刑事司法令状包含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程序、签发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本文对令状制度的概念做出了定义,探究了刑事司法令状对程序正义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意义,通过令状制度的具体分析,分析提炼出该制度的相关价值。第二部分分别以英国和日本为例,总结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令状制度的异同点并理性反思了令状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用对比的眼光梳理了我国令状制度运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不良后果,主要包括:程序上存在一定漏洞、被追诉人地位被忽视、救济途径仍有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不完善、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据此第四部分阐述了对完善我国令状制度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并提出了制度设计上的意见建议,包括:抓好刑事司法令状程序建设、赋予并且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充实技术侦查的令状授权立法、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追诉人审前阶段的权利。研究刑事司法令状制度有助于通过学习与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令状制度,增广法律视野,促进认知角度多元化,汲取先进经验,探索出真正适宜我国国情的刑事司法令状制度。
邵政达[6](2014)在《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文中提出近代早期司法的转型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篇章。这一时期,英国政治、社会、经济各领域发生了剧烈变动,宗教改革、宪政革命、阶层重构、工商业兴起等推动着英国向近代社会转型。为顺应这种时代要求,英国司法从中世纪的传统模式脱胎,开启近代转型的历程。都铎时期的司法改革为近代早期的司法转型奠定了基础。伴随着王权兴起和普通法的进一步僵化,衡平法异军突起。一是大法官法院展开专业化、世俗化、司法化改革,衡平管辖权进一步扩张。二是都铎君主建立一系列遵循衡平原则的特权法庭,壮大了衡平法司法体系。面对衡平法的有力挑战,普通法院开始改造司法制度以提高司法效率,如改革令状制度、使用法律拟制手段等。同时,普通法院积极寻求与衡平法的共存、融合,并依靠议会力量消弭王权的政治压力。普通法院的积极改革成功维护了普通法作为英国法主体的地位。17世纪上半叶司法转型遭遇挫折。早期斯图亚特王朝两位君主试图抛开议会的掣肘,建立个人独裁统治,引发同议会的激烈冲突。法院在宪政冲突中站在国王一边,成为专制王权的御用工具。革命爆发后,议会派在内战中战胜国王,法院遭到议会打压。特权法院被全部废除,大法官法院的司法职能被迫中断。普通法院陷入混乱,直到革命后期才逐渐恢复运转。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司法改革思想,对后来的司法转型具有积极意义。1660年之后英国司法逐步完成初步转型。复辟时期,国王继续加强对司法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在议会和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如国王法律特权受到限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初步确立、陪审团获得基本独立、衡平法及衡平法院得到进一步改造等。光荣革命后,议会主权和法律至上原则初步确立。议会为司法独立于王权及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立法保障。至此,近代早期英国的司法转型取得成功。总的来讲,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历经两个多世纪,实现了司法基本独立与司法制度的初步现代化,完成了英国司法现代化的阶段性任务。当然,近代早期的转型只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初级阶段,前方的道路还很漫长。
管锐智[7](2014)在《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政治文明建设,政治制度的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自1980年以来,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逐渐兴起。近年来,该领域的研究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新领域不断拓展,研究视角、研究方法逐渐多样化,联系现实,借鉴英国经验以资本国政治改革的趋势也有所加强。本文回顾了自清末以来,中国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概况,重点论述了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论述本文的选题意义、相关研究状况,并对本文要论述的“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史”等概念予以说明,以和“政治史”、“政治思想史”相区别,限定本文的研究范畴。第二部分概述2005年以前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发展情况,重点论述1980年以来中国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并对该时期的代表作品予以简要介绍。第三部分探究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在传统领域的发展,考察了自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在英国文官制度、宪政制度、内阁制度、议会制度、政党制度等传统研究领域的研究状况。第四部分叙述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在新近领域的拓展,英国地方自治研究和英国司法制度史研究是近年来中国大陆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新领域,本文对这些新近领域的成果与争鸣作了较为细致的考察。第五部分探讨这段时间该领域研究的特点与不足,并对该领域研究中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陈亚囡[8](2012)在《英国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变革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令状,最早出现于9至10世纪,最初是国王传达命令的一种行政文书,后逐渐发展为臣民向王室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的必备司法文书,不同诉讼请求所对应的令状中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国王通过向臣民颁发对应案件类型的令状,使王室法院获得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启动并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作为英国法制史上一颗丰硕的智慧果实,令状制度在英国早期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不仅被国王广泛的应用于行政、司法等领域,更成为了普通法起源的核心,毫不夸张的说,这一制度影响了英国法治发展的轨迹,直到今天仍对英国社会发挥着影响。研究令状制度有助于我们理清英国中世纪政治法律发展的轨迹,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亨利二世时期是令状制度发展的重大转折点,经过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令状制度完成了由行政化向司法化的过渡,并最终发展成为系统规范的体系,因此本文选取了亨利二世时期作为令状制度研究的时间段,通过对这一时期令状制度发展变革的研究来探究令状制度的本质。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令状制度在英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作用,文章选题的可行性及意义,以及国内外对令状制度的研究现状。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亨利二世前令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作者对令状制度的源起进行考察,介绍了令状的概念和分类,并简要阐述了令状起源的历史背景以及到亨利二世改革前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亨利二世进行令状制度改革的内外动因,作者分析了亨利二世对令状制度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条件,其中内在动力的四点亨利二世本人、传统行政令状的弊端、内外交困引发的经济拮据以及审判方式的革新是促使亨利二世进行改革的原因,外在条件的两点王权不断强大形成的政治条件以及“国王安宁”理论形成的理论条件是亨利二世改革顺利进行的外在条件。第三部分亨利二世对令状制度的具体变革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作者详细阐述了亨利二世对令状制度变革的主要措施,包括起始令状、占有诉讼令、指令令状等令状形式的制定以及令状的格式化等内容。第四部分亨利二世令状制度变革对英国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我们的启示,作者分析了亨利二世令状制度改革对令状制度其后的发展和英国社会所带来影响,并从中寻找这次变革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结语部分中,作者再次肯定了该制度在英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综合相关史料,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法学的角度对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变革进行了探析。
王天林[9](2011)在《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研究 ——以侦查行为的可诉性为中心》文中认为“无救济则无权利”,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也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经验。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适用法”和“动态的人权法”,向来都被看作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况的“风向标”。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追诉人处于被追究的诉讼地位,其权利极易受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追诉机关的侵害,因而其权利救济也就显得更为艰难。从完善法制的角度而言,加强对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护使其不受侵害固然重要,但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否得到及时救济却更为关键。问题恰恰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对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却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尤其在侦查程序中体现更为突出。在侦查程序中既无程序性制裁制度,又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而司法救济机制的缺位,则反映出我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结构,侦查行为因此也就不具有可诉性,其结果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从得到救济。这一状况已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冤案频发的事实所屡屡证明。正如有学者指出,在未建立基本的救济机制的情况下,继续扩大权利的外延和范围,最多只能达到在法律文本上列举更多“权利条款”的效果,而不会带来法治环境和法治效果的实质性改善。如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成,中国法治的重心必然意味着从立法时代向司法时代的转变。法治发展下一个阶段的突出矛盾将是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与此相应,法学研究的重心也必将从对静态的立法和宏观理论的研究转移到对动态的法律运行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面临着新的修正,与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紧密关联的侦查程序也在重塑之中,对于侦查程序中权利救济的研究,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权利保障以司法救济为重要途径,而司法救济则以行为的可诉性为必要前提。正因如此,笔者决定将“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研究——以侦查行为的可诉性为中心”作为自己的博士论文选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章,现将全文要点总结如下: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论题的提出、国内外对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结构体系等内容。全文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对概念、理论、制度和实践进行阐述、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之上,围绕主题步步分解,层层推进,实现了由部分到整体的研究目标。在英美法系国家,以诉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一直是一门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特点的专门课题,历来为法学界和实务界所高度关注并倾力研究,其历史较长,影响也大,因而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同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诉讼行为理论,往往从诉讼行为,尤其是侦查行为效果的角度来关注对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问题。而我国对于权利救济的理论还停留在权利证成方面,现有成果多是从“权利本位”角度所进行的一种证成式研究,即论证权利确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对法律运作中的救济问题所作的研究较少,因而难以为司法实践中权利救济制度的建构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实践表明,建立在“权利设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因其本身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在实践中真正得到落实,因而难以实现权利救济的功能。针对这一不足,本文在坚持权利证成的同时,力图实现从权利证成研究到权利运作研究的转换。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内涵及其与侦查行为可诉性的关系。具体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通过对侦查行为侵权及其司法救济概念的界定,对侦查行为侵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本文所谓的侦查行为侵权,专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因违法实施侦查行为而对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所造成的侵犯。对于其司法救济,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救济,是指国家为避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侦查行为的侵害而对其实施所作的全面控制,包括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救济;狭义的司法救济仅指事后的救济,即指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受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权利救济途径。由于涉及对侦查程序的全面控制,故本文使用其广义概念。至于侦查行为侵权的性质,笔者认为,侦查行为侵权是一种行政权性质的国家侵权,属于干预行政之一种。第二节从可诉性的概念出发,着重分析了侦查行为可诉性的涵义及其与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关系。本文所称的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包含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可诉性,是指侦查行为的可司法审查性;狭义上的可诉性,仅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侦查行为向中立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由司法机构受理并作出裁判的属性。侦查行为侵权的司法救济,只有建立在侦查行为可诉性的基础之上,方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正当性根据。具体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通过两大法系对权利与救济关系的不同认识,分析了救济制度背后的理论根基,即无论是“救济先于权利”还是“权利先于救济”,都意味着救济权的存在。但享有救济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对权利进行保护,其还要通过诉权的行使来启动国家的司法救济。由此也便引出了使权利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诉权。侦查程序中的诉权,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一项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权利。作为一种启动和制约裁判权的权利,诉权在侦查程序中是否存在,与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有着不可或缺的直接联系,没有诉权,也就谈不上侦查行为侵权的司法救济。第二节从解决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阐述了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侦查行为侵权本身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认知冲突现象是寻求权利救济理论的基本线索,也是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现实根据。在纠纷解决方面,人类之所以最终选择诉讼的解决方式,本身便是基于法律所蕴含的对于秩序的预期追求,亦即法律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可靠的预期”,从而使人们的行为“有序地”进行,而且还能够在人们的行为发生冲突时为人们提供纠纷解决的机制。侦查纠纷是刑事纠纷在侦查阶段的表现,对于其解决也必须遵循刑事纠纷诉讼化解决的基本方式。第三节通过对刑事程序法定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分析,指出刑事程序法定与正当程序原则,不仅对于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为侦查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节通过对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原则的分析,阐述了法治国家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既然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就需要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具有实效性的救济。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无不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来实现对人权的保护。“法治国完美的理想达到最高峰乃是国家生活达到普遍的司法性,是国家行为与争议都可以有类似司法的途径来解决。”第三章系对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功能分析。内容分为三节。第一节通过对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阐述,从确保控辩平等,犯罪嫌疑人防御权的行使以及犯罪嫌疑人被侵犯的权利能够得到救济等方面,分析了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作用。第二节在分析程序公正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侦查行为侵权的司法救济由于能够提供第三方裁判的机制,使当事人参与到侦查程序中来,同时也使得侦查程序实现适度公开,因而能够实现侦查程序的公正。第三节分析了侦查行为侵权的司法救济对于侦查权的控制。侦查程序权利救济制度对于侦查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完善侦查构造,重塑侦查程序;二是能够使侦查权受到诉权的制约;三是能够使侦查权受到司法权的制约。第四章为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域外考察。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现代法治国家对于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基本途径。综观西方法治国家,尽管其诉讼理念有所不同,侦查权的具体运作方式也有很大差异,但大都强调法官对侦查程序的介入,以使侦查权受到司法权的制约,防止其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并通过赋予侦查行为以可诉性,提供各具特色的事后救济措施,建立起了对侦查行为实施的动态性司法控制。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侦查行为的程序规制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等阶段的不同措施,但无论是事前的司法授权、事中的司法控制,还是事后的司法救济,无不体现了司法审查的根本原则,内含着司法救济的基本宗旨。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现代法治国家对于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特殊途径。西方法治国家和国际社会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主要是通过对侦查行为动态性的司法控制来实现的,除此常规途径以外,尚有一种特殊途径,即宪法诉讼。本文所称的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专门机关寻求宪法救济的手段和途径,即仅为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纠纷的一种特殊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三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之中,都有关于侦查行为侵犯公民宪法权利或直接或间接的救济途径。第五章是对我国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分析。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其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中权利救济制度的缺位。这些制度的缺位,充分说明了我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结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而侦查行为之不具可诉性,则直接导致违法侦查的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使其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第二节分析了我国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制度缺位的原因。其中最为突出的原因有五个方面:一是侦查行为可诉性制度的构建存在观念障碍;二是对于国外法治的先进经验吸收不足;三是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结构,司法救济权(诉权)缺乏行使的空间;四是对于公检法关系的定位失当;五是刑事司法潜规则的盛行。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在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还未确立的情况下,侦查行为之不具可诉性问题,无疑就显得太过具体,加之其直接关涉到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一系列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之难,也就可想而知了。第六章系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制度在中国的建构。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探讨了建构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观念定位。“观念既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又是制度运行的驱动力。”为了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必须实现中国法制建构宏观观念和刑事救济制度建构具体观念的重塑。笔者认为,对于原发型国家,制度是经验的产物,而对于后发型国家,制度则是理性建构的产物。中国法治的百年历程表明,只有破除制度只能自发演化而不能理性创设的思维定势,彻底摒弃“国情论”和“本土论”的错误观念,才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实现对其他国家先进制度经验的虚心学习和借鉴。第二节阐述了建构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制度设想。从制度建构的角度出发,同时基于完善中国未来宪政体制的需要,笔者对于构建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目标的构想。近期目标是确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即赋予嫌疑人能够就侦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中期目标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建立一种由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予以制约的程序控制机制,使国家的追诉权力在事先、事中或事后能够受到一个独立和中立司法机关的审查控制,以确保这些行为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要求,而不致在打击犯罪的名义下,变相地限制或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远期目标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中国宪法尽管确认了自身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效力,但由于宪法没有司法化,往往只具有宣示意义。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一种能对公民的司法救济权予以充分保障的宪法诉讼制度。
张晶[10](2010)在《浅述令状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令状的历史发展、令状格式对程序正当和限制王权方面的贡献方面说明令状制度是普通法一个很有特色的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对英格兰法治传统和原则的形成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英国法治的基石——令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法治的基石——令状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法律的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理由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法律可诉性问题的提出 |
一、法律基本特征中的可诉性问题 |
(一)可诉性与法律的特征 |
(二)可诉性在我国法律特征理论中的普遍缺失 |
二、“可诉性”的多种言说指向 |
(一)作为诉讼依据的法律之可诉性 |
(二)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之可诉性 |
(三)作为诉讼对象的行为之可诉性 |
(四)作为诉讼对象的社会纠纷之可诉性 |
三、法律可诉性的规范意涵 |
(一)法律可诉性在本文中的界定 |
(二)法律可诉性命题的理论澄清 |
四、法律可诉性的功能指向 |
(一)法律的科学性角度的分析 |
(二)法律的功能实现层面的分析 |
五、法律可诉性缺失的成因分析 |
(一)可诉性缺失的普遍成因 |
(二)我国法律可诉性缺失的特殊原因 |
第二章 法治逻辑中的法律可诉性 |
一、权利本位法律观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 |
(二)救济与诉权 |
二、权力制约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治的核心要义 |
(二)现代司法的控权功能 |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可诉性 |
(一)社会公共利益: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 |
(二)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两大法系之法律可诉性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律可诉性的外部观察 |
(二)判例制度:法律可诉性的内部探析 |
二、大陆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的可诉性欠缺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可诉性的提升 |
三、两大法系可诉性比较背后的理念差异 |
(一)进化论理性主义、建构论理性主义与法律可诉性 |
(二)法律可诉性在制定法国家的提升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可诉性欠缺在我国不同法律部门中的表现 |
一、私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运用缺失 |
二、公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部分责任条款较为笼统、模糊 |
(二)部分行政行为不可诉 |
(三)部分法律主体不可诉 |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阙如 |
三、社会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宣言性立法数量广泛 |
(二)法律主体、运作模式和责任后果设置不当或模糊不清 |
第五章 强化法律可诉性的实践方案 |
一、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充分运用 |
(一)私法领域法律原则的分类 |
(二)通过存于法律明文、基础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三)通过存于法律上面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二、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的法律规则科学化 |
(一)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善 |
(二)若干重点领域可诉性之提升 |
三、通过司法解释提升法律可诉性 |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可诉性 |
(二)指导性案例与法律的可诉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获奖情况 |
(4)刑事搜查令状制度研究 ——从概括性令状到特定性令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2 搜查令状制度的历史沿革——从概括性令状到特定性令状 |
2.1 无搜查令状时期 |
2.2 概括性搜查令状时期 |
2.3 特定性搜查令状时期 |
3 域外搜查令状制度探究 |
3.1 英美搜查令状制度的具体内容 |
3.1.1 美国搜查令内容概述 |
3.1.2 英国搜查令状制度的具体内容 |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搜查令状制度 |
3.2.1 德国搜查令状制度 |
3.2.2 日本的搜查令状制度 |
4 完善我国搜查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1 我国搜查令状制度的立法现状评述 |
4.2 刑事搜查令状的理论基础 |
4.2.1 司法审查理论 |
4.2.2 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
4.2.3 正当程序理论 |
4.3 完善我国搜查令状制度的可行性 |
5 搜查令状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
5.1 搜查令状的申请 |
5.1.1 申请主体 |
5.1.2 申请内容 |
5.1.3 申请方式 |
5.2 搜查令状的审查与签发 |
5.2.1 搜查令状的审查与签发主体 |
5.2.2 搜查令状的审查与签发标准 |
5.3 搜查令状适用的例外情形 |
5.4 搜查令状的执行 |
5.4.1 一览无余原则 |
5.4.2 搜查令的有效期限 |
5.5 搜查令状制度的救济程序 |
5.5.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5.5.2 刑事处罚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刑事司法令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刑事令状制度的基本原理 |
(一) 令状及其刑事令状的概念及内容 |
1. 刑事司法令状制度的概念 |
2. 刑事司法令状制度的内容 |
(二) 令状制度的运用程序 |
1. 司法令状的申请 |
2. 对令状执行的要求 |
(三) 令状制度的相关价值 |
1. 令状制度有利于平衡审前诉讼结构 |
2. 令状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正当性 |
3. 令状制度有利于合理规制侦查权力 |
4. 令状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5. 令状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 |
二、令状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 以英国为例管窥英美法系令状制度 |
(二) 以日本为例研究大陆法系令状制度 |
1. 逮捕令状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
2. 羁押不是逮捕的必然结果 |
3. 令状执行过程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较为充分的防御权利 |
(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研究 |
1. 司法抑制来源相对狭隘 |
2. 各国都规定了例外情况 |
(四) 域外令状制度的反思 |
1. 令状制度在客观上影响了侦查效率 |
2. 侦查人员对令状制度存在恶性规避 |
3. 令状制度价值取向过分偏向正义 |
4. 令状制度一定程度出现价值反曲 |
5. 令状制度或将阻碍普通法的发展 |
三、我国令状制度评析 |
(一) 我国令状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在适用角度上存在明显差别 |
2. 涉及刑事司法令状的程序制度设计不足 |
3. 刑事司法命令目的功能相对过于单一 |
(二)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1. 程序上存在一定漏洞 |
2. 被追诉人地位被忽视 |
3. 救济途径仍有待完善 |
4. 非法证据排除不完善 |
5. 从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来看 |
四、完善我国令状制度的综合分析 |
(一) 构建我国令状制度的必要性 |
(二) 客观存在的现实障碍 |
1. 法院及法官的体制性障碍 |
2. 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根深蒂固 |
3. 人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
(三) 完善司法令状制度的可行性 |
1. 理论基础较为牢固 |
2. 司法实践根基扎实 |
3. 法官司法令状的可行性及与检察机关监督权具有衔接可能性 |
(四) 我国司法令状制度的设计构想 |
1. 抓好刑事司法令状程序建设 |
2. 赋予并且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
3. 充实技术侦查的令状授权立法 |
4. 保障被追诉人审前阶段的权利 |
5. 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动态 |
三、框架与内容 |
四、资料与方法 |
五、研究价值 |
第一章 近代以前英国司法概况 |
第一节 普通法及普通法院的发展 |
一、普通法的形成 |
二、普通法院体系的建立 |
第二节 衡平法及衡平法院的兴起 |
一、衡平法的产生 |
二、大法官法院的兴起 |
第三节 地方法院和教会法院的发展 |
一、地方法院的演进 |
二、教会法院的发展 |
第二章 司法转型的奠基(1485—1603) |
第一节 都铎司法发展的政治背景 |
一、绝对王权的建立 |
二、议会权力的扩张 |
第二节 衡平法院的发展 |
一、大法官法院的扩张 |
二、特权法院的兴起 |
第三节 普通法院的改革 |
一、普通法地位下降 |
二、普通法院的改革 |
第四节 对奠基时期司法发展的评价 |
一、衡平法与王权的相互强化 |
二、普通法院的相对独立性 |
三、地方法院和教会法院的衰落 |
第三章 司法转型的挫折(1603—1660) |
第一节 司法遭遇挫折的政治背景 |
一、王权强化与宪政冲突 |
二、革命风暴与宪政实验 |
第二节 革命前法院对君主的依附 |
一、法院对君主征税特权的偏袒 |
二、法院对国王法律特权的支持 |
第三节 革命期间司法受控于议会 |
一、传统司法陷入混乱 |
二、议会司法权的扩张 |
第四节 对司法转型遭遇挫折的评价 |
一、革命前法院屈从王权的原因 |
二、革命前法院屈从王权的影响 |
三、革命期间司法混乱的原因 |
四、挫折中的进步及影响 |
第四章 司法转型的初步实现(1660—1714) |
第一节 司法转型实现的政治背景 |
一、王朝复辟与政治妥协 |
二、光荣革命与政治转型 |
第二节 复辟时期司法的演进 |
一、王权对司法的侵蚀 |
二、复辟时期的司法改革 |
第三节 光荣革命后司法的转型 |
一、普通法院的基本独立 |
二、衡平法院的初步转型 |
第四节 对初步转型后司法的评价 |
一、议会主权下法院司法独立的局限性 |
二、宪制中司法角色的模糊性与交叉性 |
结语 |
一、司法转型与政治变革 |
二、渐进的经验主义道路 |
附录一:核心术语翻译 |
附录二:历任君主和大法官 |
附录三:三大普通法院历任首席法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关于本文研究对象的说明 |
1、“政治制度” |
2、“政治制度史”、“政治思想史”与“政治史” |
三、研究综述 第一章 2005年以前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概述 第二章 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传统课题的研究 |
一、文官制度 |
二、宪政制度 |
三、内阁制度 |
四、议会制度 |
五、政党制度 第三章 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新颖课题的探讨 |
一、地方自治研究 |
二、司法制度研究 第四章 对2005以来中国大陆学者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评价 |
一、研究的特点 |
(一) 跨学科研究 |
(二) 研究的全面化与深化 |
(三) 较为理性的现实关怀 |
二、研究的不足 |
(一) 学术队伍规模有待扩大 |
(二) 资料建设有待加强 |
(三) 独创性有待提高 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8)英国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变革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亨利二世前英国令状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一) 令状的概念与分类 |
1.令状的概念 |
2.令状的分类 |
(二) 令状的起源和发展 |
1.令状起源之——盎格鲁—撒克逊令状 |
2.从诺曼征服到亨利二世即位期间的令状 |
二、 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发展变革的内外动因 |
(一) 内在动力 |
1.改革的原动力——亨利二世 |
2.传统行政令状激化社会矛盾是改革的政治动因 |
3.内外交困引发的经济拮据是改革的经济动因 |
4.审判方式革新是改革的法制动因 |
(二) 外在条件 |
1.王权不断强大是改革的政治条件 |
2.“国王的安宁”理论是改革的理论条件 |
三、 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的发展变革 |
(一) 起始令状的制定 |
1.权利令状 |
2.移卷令和误判令 |
(二) 占有诉讼令的制定 |
1.新近强占诉讼令 |
2.收回被占继承地诉讼令 |
3.地产性质诉讼令 |
4.圣职推荐权诉讼令 |
(三) 行政命令司法化——指令令状的制定 |
1.指令令状 |
2.进占令状 |
(四) 令状的格式化 |
1.令状书写格式的新变化 |
2.文秘署与令状的格式化 |
四、 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变革对英国的影响及启示 |
(一) 亨利二世之后令状制度的发展演变 |
(二) 令状制度变革对英国法治的影响 |
1.立法——促进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
2.司法——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 |
3.法律原则的确立——“程序先于权利” |
(三) 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变革带来的启示 |
1.在旧有制度的深入分析中寻找改革的切入点 |
2.善用法律制度设计夺取诉讼管辖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研究 ——以侦查行为的可诉性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对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研究状况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结构体系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及其与侦查行为可诉性的关系 |
第一节 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涵义 |
一、侦查行为侵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
二、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概念 |
第二节 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与侦查行为可诉性的关系 |
一、可诉性的概念解析 |
二、侦查行为可诉性的含义 |
三、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与侦查行为可诉性的关系 |
第二章 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有权利即有救济 |
一、权利与救济的关系 |
二、救济与诉权的关系 |
第二节 解决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 |
一、刑事纠纷的基本解决方式 |
二、侦查纠纷的诉讼解决 |
第三节 刑事程序法定与正当程序原则 |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
二、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原则 |
一、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义务 |
二、人权保障的司法审查原则 |
第三章 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功能 |
第一节 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功能 |
一、能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 |
二、能够使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得到行使 |
三、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 |
第二节 实现侦查程序公正的功能 |
一、能够提供第三方裁判机制 |
二、能够使当事人参与到侦查程序中来 |
三、能够使侦查程序适度公开 |
第三节 控制侦查权的功能 |
一、能够完善侦查构造,重塑侦查程序 |
二、能够使侦查权受到诉权的制约 |
三、能够使侦查权受到司法权的制约 |
第四章 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基本途径 |
一、事前的司法授权 |
二、事中的司法参与 |
三、事后的司法控制 |
第二节 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特殊途径 |
一、宪法诉讼的内涵 |
二、宪法诉讼的运行模式 |
(一) 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 |
(二) 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 |
(三) 宪政院型宪法诉讼模式 |
第五章 我国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
一、程序性制裁制度缺位 |
二、司法救济制度缺位 |
三、宪法救济制度缺位 |
第二节 我国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制度缺位的原因 |
一、对于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存在观念障碍 |
二、对于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吸收不足 |
三、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结构 |
四、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定位失当 |
五、刑事司法潜规则的盛行 |
第六章 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制度在中国的建构 |
第一节 建构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观念定位 |
一、建构中国法制观念的宏观定位 |
二、建构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观念的具体定位 |
第二节 建构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的制度设想 |
一、近期目标 |
二、中期目标 |
三、远期目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英国法治的基石——令状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法律的可诉性研究[D]. 刘旭东.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3]美国税收法治生成的历史之维及启示[J]. 陈兵,程前.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06)
- [4]刑事搜查令状制度研究 ——从概括性令状到特定性令状[D]. 刘环宇. 重庆大学, 2017(04)
- [5]刑事司法令状制度研究[D]. 何舒婷. 云南大学, 2017(07)
- [6]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D]. 邵政达. 南京大学, 2014(07)
- [7]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D]. 管锐智. 扬州大学, 2014(03)
- [8]英国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度变革探析[D]. 陈亚囡.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5)
- [9]侦查行为侵权司法救济研究 ——以侦查行为的可诉性为中心[D]. 王天林. 山东大学, 2011(06)
- [10]浅述令状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J]. 张晶. 大众商务,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