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要求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付延妮[2](2020)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及其政策改进 ——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面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日渐暴露的缺陷和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能够优化配置各项生产要素,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提升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中央顶层设计的基本共识。自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出现适度规模的概念,党中央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视程度逐年增高,在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许多重要文件中,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被提到重要位置。然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在现实中的发展还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农地流转政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从全局考虑影响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因素,比较借鉴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状和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政策改进势在必行。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在分析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做研究述评,然后界定了相关基本概念,介绍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并提出研究思路、内容和主要的研究方法并说明文章的可能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分析了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阶段和现状,指出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体系及其问题。第三部分利用多元线性逐步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具有全国代表性的CHIP2013农村样本数据,结果表明户主及其家庭经济特征、农地流转、劳动力转移、金融支持、制度环境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且在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具有较大差异。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主要经验,得出了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启示。第五部分在阐述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基本原则后,提出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改进建议:从农地流转和户籍制度、劳动力转移政策方面改革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在财政金融保险、征地、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方面精准规划,强化政策支撑;从社会保障、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培育、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监管政策方面进行完善,巩固政策效果;在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因地制宜落实政策,增强政策效力。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展望。
李军国,赵晓强[3](2020)在《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文中提出中国农村改革是从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打破了大锅饭制度的束缚,拉开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序幕。四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变,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文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流转政策演变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为脉络,分析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对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通过归纳总结土地流转政策和制度的成功经验,以期寻找未来应坚持的改革方向和路径。
李树静[4](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李海霞[5](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朱兆伟[6](2019)在《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城镇化率依然偏低,农业人口依然占比偏高,农业生产潜能面临危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足和粮食安全等问题交错叠加的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走向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议题是农地产权权利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变化,即农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本文通过把握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之间的关系,从考察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配置变化、配置效应及影响变革过程的各种因素的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依据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实际变革情况,从分析农地产权主体中的集体、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及农地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三个方面,建立了“农地集体产权主体-集体农地流转和再分配制度-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的分析框架。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这集体所有权的有效性,决定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受到原公社体制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影响和改革开放后国家城市化发展导向战略主导下“有意的制度模糊”的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和农村现实实践中均呈现出模糊、混乱的问题。而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模糊、混乱的情况使得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很容易遭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和被村干部强势小集团控制,沦为侵犯农民权益的工具。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我国农地产权配置变革趋向于不断充实承包地农户的农地权利,限制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农地权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无法克服的负面效应。因此,构建完善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成为我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应利用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继承集体化时期形成的生产队(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基础上,构建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合理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村委会的制度,变革“政社合一”的制度遗产和强势村干部小团体得以形成的制度土壤,以形成真正能够被农民认同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我国农地产权细分权利束包括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项基本子权利。农村改革初期,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及其他子权利,集体成员农户获得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集体和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农地权利主体,我国农村地区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地细分权利束配置,主要是农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重新配置。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配置主要反映在集体农地调整权和农户农地流转权之间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地再分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及引致的效应发现,我国农地处分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处分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处分权扩张的特征:农户获得充分的农地流转权、集体的农地调整权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一变革的意蕴是为了培育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促进市场机制在我国农地资源的配置过程发挥作用和让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的农地经营预期。但是由于我国农地呈小农经营形态的这一根本国情限制,使得市场机制配置我国细碎化、固化的小块农地资源可能遇到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在维护我国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农地细碎化治理的过程中,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集体的农地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地流转机制引致的这些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在重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基础上,赋予集体以合理的农地处分权权利。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对于农地收益权配置来说,国家和基层政府虽然不是农地产权主体,却可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参与农地收益的分配,从而对农地收益权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的配置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本文通过考察国家、集体和农户多个利益主体在农地收益上的分配合约关系,分析农地收益权配置变迁过程、影响因素、配置效应和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收益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收益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收益权扩张的特征。国家、集体和农民围绕农地收益分配形成的合约关系被中央政府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强制性改变,税费改革后,我国集体向承包地农户收取承包地租金的权利被废止。但是当国家和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广大农村社区对公共品供给需求的时期,取消集体提留制度无疑会给集体范围的公共品供给和农业生产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构建新型集体与农户基于双层农地产权结构的收益分配合约。
木沙·买提库完[7](2019)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资格权界定模糊、退出机制不健全、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征收程序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继承法律不明确,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受限等一系列困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构建并完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的关键所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首先要落实宅基地所有权,稳定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具体而言,落实宅基地所有权需要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化和一元化,并赋予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完整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资格权的稳定需要明确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在汲取试点地区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厘清宅基地资格权的继承条件和继承范围,构建宅基地征收补偿和收益分配法律保障体系,引导和鼓励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需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逐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在总结过往政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收益分配机制,适度激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成果上升为法律是乡村振兴的需求。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归纳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和发展,并结合目前的理论发展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改革创新的趋势,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理论价值和对新时代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是“三权分置”的首要前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关键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措施,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需要。第三部分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中所遇到困境进行说明,这些问题主要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第四部分针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通过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收益分配机制,适度激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性成果上升为法律是乡村振兴的需求。
程秀建[8](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何春华[9](2019)在《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承包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经之路。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有助于提升土地规模化经营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2012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连续7年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号文件以及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这表明政府对土地问题的重视和决心。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工农产业现代融合与我国土地供给不足、土地流转及利用效率不充分的现状相矛盾。建国以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实现不同程度的流转,但土地流转及利用效率不高,全国各地的土地流转实践均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制约。鉴于此,基于前人对我国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本文进一步展开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比较分析及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地域特色的土地流转模式。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国土资源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全面发展。这也是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分阶段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做足准备。本文基于对全国各地流转模式的归纳和总结,从主体的视角将我国土地流转模式分类为: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和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并通过对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动力源”、“制度变迁路径”、“流转方式”三个维度的比较,试图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促进政府、集体、农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土地流转中的公平正义。最后,通过对政府主导的成都温江模式、集体主导的南海模式以及农户主导的昆山模式三大案例的比较分析,表明每一种土地流转模式在实践过程中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其中,政府主导的温江模式执行效率高,土地规模化明显,但过度的行政干预扭曲了市场分配机制;集体主导的南海模式型,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股份制经营管理,但在促进社会公平与资源配置效率上有待完善;农户主导的昆山模式,满足了农户自主选择流转的意愿,但缺少规范的流程,扯皮现象明显。因此,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探讨了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现状、特征以及面临的困难,并在法律或制度层面提供建议。这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具有较大意义。
何在中[10](2018)在《土地确权背景下的农地流转对农户农业投资行为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不再是农户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的同时,农地之于农户而言,势必要完成由社会保障功能为主到追求经济价值为目的的功能转变。那么在现阶段中国特殊的农地产权制度背景下,薄弱模糊、权能受限的农地产权使得农地在生产要素市场上的表现仍旧不佳。在农业劳动力大量流入非农部门的现实背景下,农地转出、兼业化及抛荒成为配置农地资源的可选途径。但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土地。”对于大多数希望保有农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而言,法律限制排除了农地闲置抛荒的可能,迫使其选择农地转出或者兼业化。考虑到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跨省(市)外出务工距离较远的现实制约,直接将农地转出相比兼业化而言更为经济。此时农地产权制度的薄弱使得农户无法提供权属清晰、表达规范的农地产权证明,市场化农地流转行为中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土地转入户侵占土地的可置信威胁迫使农户偏向将农地流转对象限定在亲戚或熟识朋友之间,此时农地流转更多的是出于产权安全而非经济效率考虑。对于在生活生产中需要资金的农户家庭而言,一方面薄弱模糊的农地产权使得农业生产经营的长期投资不足,收入增长乏力。另一方面,受现阶段相关法律限制,农地未能充当有效抵押品,农户家庭仍然面临来自农村正规信贷市场的信贷配给。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头均分的基本原则使得土地调整成为一种客观上的制度要求,加之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产权模糊、“四至不清”使得地权不稳定、不完整的情况仍然存在。此时经营主体偏向于便于收回的短期生产投资行为,缺乏对农地的保护性农业长期投资激励,加速退化的耕地资源使农业增长难以为继。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自2009年起开始了新一轮旨在“还能赋权”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在2013年起在5年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完成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有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无论是从研究视角,还是从经验分析的技术方面来看,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以我国当前正在实施的农地确权政策为对象的研究,现有文献来看,还没有建立起契合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家庭的农村信贷市场参与、农地流转市场参与以及农业长期投资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实证分析体系,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农户家庭的农村信贷市场参与、农地流转市场参与以及农业长期投资行为作用机制以及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仍有待明晰;二是,对农地确权与农民生产行为研究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研究;三是,国外研究以定量分析居多,而国内在研究方法和技术层面仍以政策分析和定性研究为主,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定性分析和对局部试点地区的案例分析,没有能够利用大样本的调查数据和计量模型准确评估农地抵押制度改革的信贷市场效应,并且困扰这一研究题目的内生性和样本选择偏差等问题仍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本研究拟改进该领域现有的理论框架和经验分析技术。农地确权这一渐进式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我们构建“准自然实验”框架研究农地确权的政策效应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平台。本文以农业部固定观察点2010-2015年的农户数据为基础,结合搭载问卷调查获取农地确权、农地流转市场参与、农村正规信贷市场信息以及农业长期投资信息,利用双重差分法考察农地确权的政策效应。结论显示,现阶段农地确权对农户的要素配置及生产经营行为已经表现出一定的正向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农业劳动力大量外流的现实背景下,薄弱的农地产权迫使农户以诸如亲友流转、零租金等非市场化行为维持地权稳定,实证结果显示,以转出方来看,农地确权有利于拓宽农地流转市场的交易边界,促使农地向企业、合作社等更具效率的农业经营主体转出,同时降低农地在亲友间流转,即农地确权显着改变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参与结构,但对总体农地转出的概率和面积的影响并不显着。进一步地,农地确权显着提高了农地的有偿转出比例和签订合同比例,但对流转期限并无影响。以转入方来看,农地确权显着降低了作为村集体内部成员的农户家庭的转入农地概率与面积,但对农地经营期限并无影响。薄弱模糊的农地产权迫使农户在进行农地转出时更多考虑的是农地产权的稳定安全而非诸如租金、经营效率等其他因素,从而倒逼农户将土地以非市场化行为流转给亲友而非更具经营效率的新型农业主体,这与政府促进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政策目标相悖。通过农地确权登记颁证等赋予农地产权以清晰稳定的规范法律表达,能够有效提高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因此未来应继续未来应在深化推进农地确权的同时,要做到相关配套制度实施的建设。二、现阶段农地确权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的影响较为有限。就本文结论来看,农地确权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的参与集中在促进农户名义正规信贷需求。进一步地,农地现阶段由于法律限制仍然未能充当有效抵押品,原先具有名义信贷需求农户所面临的抵押担保品等要求仍然无法满足,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复杂的借贷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因此农地确权并未表现出对农户正规信贷获得的显着积极影响。最后,本章考察了农地确权对转入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由于受到较短农地流转期限短的制约,农地确权对转入户的名义正规信贷需求、有效正规信贷需求以及正规信贷获得并无影响。在具有较长农地经营期限的转入户中,我们发现了农地确权对名义正规信贷需求的显着积极影响。农地确权作为农地相关信息标准化、正式化处理,赋予了权利主体相较之以前而言更加清晰稳定的产权预期,但若这种明晰的权利如果因为现行法律制约或是配套市场缺失等问题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那么农地权利的明晰化并不能切实有效缓解农村信贷约束问题。三、农地确权显着提高了农户的农业长期投资行为。实证结果显示,首先,现阶段农地确权显着提高了与特定地块相连的农业长期投资——农家肥投资。进一步地,农地确权对农家肥投资的影响在经历过土地调整的农户中更大,表现出一定异质性。其次,农户对自有农地的农家肥投资高于转入农地,这种不同农地产权状态间的农家肥投资强度差异会因农地确权进一步扩大。再有,农地确权对农地转入户的农家肥投资激励效应受到农地经营期限的显着影响。较长的农地经营期限有利农地转入户响应农地确权带来的地权稳定性提高,进而提高农家肥投资水平。最后,农地确权对于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农业长期投资——农业机械投资并无显着影响。根据在以上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之上,根据农地确权改革对农地流转、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长期投资产生的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和影响因素,借鉴其他国家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一般路径和经验,创新契合中国实际的农地产权制度,提出政府有效参与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方式以及创新政策实施机制和路径,为当前优化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以及确权政策提出改进建议最终为提高农地要素配置提出进一步的合理化建议。
二、农业部要求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部要求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及其政策改进 ——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三、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历史演化与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回顾 |
第二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阶段 |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发展 |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
第三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现状 |
一、农地流转推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
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区域差异明显 |
三、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逐渐多元化 |
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非粮化现象凸显且区域差异较大 |
第四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 |
一、农地流转政策 |
二、户籍及劳动力转移政策 |
三、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 |
四、征地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
五、配套支持政策 |
第五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农地流转政策体系不健全 |
二、户籍制度制约及劳动力转移政策不完善 |
三、财政金融保险政策支农效果有限 |
四、征地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未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形成合力 |
五、配套支持政策不完善 |
第三章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模型构建与分析 |
第一节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二、研究假设 |
第二节 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模型选择与构建 |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模型回归分析 |
一、模型回归结果 |
二、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三、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影响因素的比较研究 |
第四章 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
一、完善的法律规范 |
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教育、科研与机械推广体系 |
三、支持和培育新职业农民 |
第二节 法国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
一、调整农地结构 |
二、鼓励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农地集中化发展 |
三、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 |
第三节 日本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
一、持续完善农地制度 |
二、系统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
三、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农村人才 |
四、出台财政金融政策助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
五、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农业中小型机械化水平 |
第四节 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路径探析 |
第一节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原则 |
二、适应性原则 |
三、人民性原则 |
第二节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具体建议 |
一、改革创新,加大政策支持 |
二、精准规划,强化政策支撑 |
三、配套保障,巩固政策效果 |
四、因地制宜,增强政策效力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权分离”的由来 |
(一)1978-1987年:“两权分离”的确立与发展阶段 |
(二)1988-2002年:“两权分离”由巩固完善走向法制化发展阶段 |
(三)2003-2012年:农村土地流转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 |
二、“三权分置”的形成与确立 |
(一)“三权分置”的提出 |
(二)“三权分置”的正式确立 |
(三)“三权分置”的实施条件已经具备 |
1. 土地权能的扩大为“三权分置”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
2. 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 |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已经形成。 |
4.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
5. 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联的配套改革全面推进。 |
6. 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 |
7.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家与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迁 |
二、现行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问题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内容和分析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分析框架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农地产权制度、集体产权内涵 |
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 |
第二章 典型农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农地私有制 |
一、农地农民个人所有制 |
二、地主租佃制 |
三、资本主义雇佣农场制 |
第二节 农地国有制 |
一、历史中的农地国有制 |
二、当代农地国有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塑造与演变 |
一、初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雏形 |
二、高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形成 |
三、人民公社大公社体制时期:变动的集体产权主体 |
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集体产权主体的稳定 |
第二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及效应 |
一、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二、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效应 |
第三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一、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合约安排 |
二、集体内部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研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变革 |
一、生产队的解体与农民集体 |
二、公社体制的转化与集体组织形态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问题:集体产权主体的“虚”与“实” |
一、法律规范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有意的制度模糊 |
二、现实经济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一、集体产权主体重构的一般机理 |
二、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 |
第一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处分权配置的变迁 |
一、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二、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评述 |
第二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的研究概述 |
一、集体农地流转的研究概述 |
二、集体农地再分配制度研究概述 |
第三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耕者有其田制度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内涵、效应和问题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耕者有其田 |
第四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细碎化治理 |
一、集体农地细碎化的现状、成因与影响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农地细碎化治理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安排 |
第一节 地租理论与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一、地租理论 |
二、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三、集体农地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一、改革开放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二、税费改革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中的地租机制 |
一、集体农地地租机制分析 |
二、集体农地地租机制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启示:实现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第一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配置的经验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一个案例 |
一、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概况 |
二、清远市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和土地整合的改革实践 |
三、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启示与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潜在风险:基于产权配置的视角 |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源流 |
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潜在风险 |
第四节 实现我国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一、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产权配置状态 |
二、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重点和难点 |
1.4 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 |
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史演变 |
2.1.1 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时期(1949-1962年) |
2.1.2 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时期(1963-1985年) |
2.1.3 农民享有宅基地自主用益时期(1986年至今) |
2.2 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 |
2.2.1 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是“三权分置”的首要前提 |
2.2.2 宅基地“三权分置”关键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定性 |
2.2.3 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措施 |
2.2.4 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 |
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的现状及问题 |
3.1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困境 |
3.2 宅基地资格权界定、退出、继承、征收补偿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3.2.1 宅基地资格权界定、退出、继承、征收补偿的现状 |
3.2.2 宅基地资格权退出、继承、征收以及补偿的存在问题 |
3.3 宅基地使用权界定、抵押以及流转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
3.3.1 宅基地使用权界定、抵押以及流转的现状 |
3.3.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流转中的存在问题 |
4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构建 |
4.1 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落实 |
4.2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权 |
4.2.1 明确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 |
4.2.2 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的退出机制 |
4.2.3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
4.2.4 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继承行为的合法性 |
4.3 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4.3.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的合法性 |
4.3.2 明确宅基地抵押行为的合法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思路 |
1.3 研究创新和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观点 |
1.3.2 遇到困难及不足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4.1 国内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现状 |
1.4.2 国外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现状 |
1.4.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2.土地流转模式相关理论释义 |
2.1 概念辨析 |
2.1.1 模式 |
2.1.2 土地流转 |
2.1.3 土地流转模式 |
2.1.4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 |
2.1.5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 |
2.1.6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1 英国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2 美国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3 日本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4 我国台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3.土地流转模式的“动力源”比较 |
3.1 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1.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1.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1.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2 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分析 |
3.2.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 |
3.2.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 |
3.2.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 |
3.3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综合比较 |
4.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制度变迁路径比较 |
4.1 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比较分析 |
4.1.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 |
4.1.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 |
4.1.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 |
4.2 土地流转模式的路径演化趋势比较 |
4.2.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的路径演化趋势分析 |
4.2.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的路径演化趋势分析 |
4.2.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的路径演化趋势分析 |
4.3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制度变迁路径的综合比较分析 |
5.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及特征比较 |
5.1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1.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1.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1.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2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2.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2.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2.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3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方式及特征综合比较 |
6.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案例比较 |
6.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温江“双放弃换保障”模式 |
6.1.1 温江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介绍 |
6.1.2 温江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 |
6.1.3 温江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效果 |
6.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南海“土地股份制”模式 |
6.2.1 南海土地流转实践介绍 |
6.2.2 南海土地流转运行机制 |
6.2.3 南海土地流转模式效果 |
6.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昆山“集资办社”模式 |
6.3.1 昆山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介绍 |
6.3.2 昆山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 |
6.3.3 昆山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效果 |
6.4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案例综合比较与总结 |
6.4.1 三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综合比较 |
6.4.2 三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案例总结 |
7.土地流转模式评析与总结 |
7.1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评价 |
7.2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政策建议 |
7.3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土地确权背景下的农地流转对农户农业投资行为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假说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现代产权理论 |
2.1.2 信贷配给理论 |
2.1.3 农户行为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市场影响的研究 |
2.2.2 农地确权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影响的研究 |
2.2.3 农地确权对农户农业长期投资行为影响的研究 |
2.2.4 简要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分析框架 |
3.1 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影响的理论分析 |
3.2 农地确权及其流转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影响的理论分析 |
3.3 农地确权及其流转对农户农业长期投资行为影响的理论分析 |
3.4 农地确权对转入户农业投资行为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四章 政策分析及调查和数据来源 |
4.1 政策背景 |
4.2 政策历程 |
4.3 政策实践 |
4.3.1 总体情况 |
4.3.2 典型分析 |
4.4 调查设计和数据来源 |
第五章 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市场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说明与模型设定 |
5.1.1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分析 |
5.1.2 模型设定与实证策略 |
5.1.3 平行趋势假定检验 |
5.2 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转出行为的影响 |
5.3 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转入行为的影响 |
5.4 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市场结构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地确权及其流转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选择及变量选取 |
6.2 描述性分析 |
6.3 农地确权对农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的影响 |
6.4 农地确权对转入户正规信贷市场参与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地确权及其流转对农户农业长期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
7.1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
7.1.1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
7.1.2 平行趋势假定检验 |
7.2 农地确权影响农户农业长期投资行为的实证分析 |
7.2.1 农地确权对农户农业长期投资的影响 |
7.2.2 农地确权对转入户农业长期投资的影响 |
7.2.3 稳健性检验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本文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一) 分组标志及家庭成员构成情况 |
(二) 土地情况 |
(三) 固定资产情况 |
(四) 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情况 |
(六) 购买种植业生产资料情况 |
(七) 家庭全年收支情况 |
(八) 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村金融创新(农户调查表) |
四、农业部要求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及其政策改进 ——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分析[D]. 付延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J]. 李军国,赵晓强. 中国经济报告, 2020(03)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D]. 朱兆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研究[D]. 木沙·买提库完. 新疆师范大学, 2019(05)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D]. 何春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土地确权背景下的农地流转对农户农业投资行为影响研究[D]. 何在中.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3)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宅基地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