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代表人事工作室”更名(论文文献综述)
陈京[1](2021)在《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升履职实效研究 ——以内蒙古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但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搭建起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履职平台,充分加以利用、维护、优化、升级,对于激励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人大代表之家”是我国各级人大搭建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之一。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分析“人大代表之家”这一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具有着加强代表学习交流、整合代表专业资源、密切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作用。在总结现阶段H市“人大代表之家”实践成果与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实际,指出“人大代表之家”运行中还存在着缺乏法制保障、代表履职水平存在差异、专业特色发挥不够充分、网络平台建设还需加强等问题,对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出了要密切“家”与日常工作联系、确保人大代表履职保障、健全人大代表激励机制、推进整体信息化建设的优化建议,为相应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卫学芝[2](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廖丽环[3](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张一鸣[4](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张金城[5](2019)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文中提出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省人大工作中关键的行动者。在省级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大部分职责。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党的多次重要会议及报告都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断改善,平均年龄逐渐降低,文化程度逐渐提高,女性成员逐渐增加,少数民族、民主党派、无党派成员保持适当规模,并实现了部分委员的专职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然而,也要看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工作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民主性、代表性和工作任务要求;年龄结构单一,总体年龄偏大,影响到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专业背景人才较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不够深不够细;专职化比例较低,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官员比例偏高,难以充分反映各阶层的意见;等等。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进一步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本文力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在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为重要任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过程中,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基本现状是什么?省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结构上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应该如何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围绕上述研究问题,本文以描述现状、发现问题、分析成因和提出建议的逻辑框架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规模、民族、党派、年龄、性别、专兼职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地域背景等9个指标描述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现状,归纳出已取得的优化成效。第二部分,归纳和总结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规模、来源、年龄、专业化、专职化等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针对研究发现的问题,就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出以下建议:坚持省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任职模式;尽可能实现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专任;推动人大领导岗位从仕途“终点站”变为“中转站”;适量增加委员数量,扩大委员来源渠道;积极吸收年轻委员,形成多元化的年龄结构;努力改善委员知识结构,提高委员履职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做好专职委员的履职保障;给委员更多上升空间,打造“人大牌”干部。人大领域的改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敏感性、复杂性。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是一个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比较困难的现实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坚持稳中有进的总基调。在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下,努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湛劲如[6](2018)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研究 ——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依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提高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水平。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就是为县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权履职,它是党的工作和国家政权工作,也是人大全局性、基础性和主体性工作。县级人大代表是县级人大制度运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和人民群众最直接的联系人和代言人,代表着辖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真实意愿。充分发挥县级人大机关和代表的作用,对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健全基层国家政权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关系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准,直接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大机关代表工作,通过走访区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深入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鹤城区人大机关代表工作情况,结合各地方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实践,对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机构、代表选举、服务保障和代表联系群众等工作情况进行实证调查,总结县级人大机关开展代表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可行性措施和解决途径。本文围绕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关于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理论分析,介绍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制度的理论渊源,分别阐述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性质和定位、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发展的两个阶段及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政策理论;二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鹤城区人大机关代表工作进行调研及分析,主要分析代表工作机构设置、代表选举产生、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和代表联系群众等工作。同时,对地方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普遍性结论,提出了相应的工作意见;三是围绕发挥人大党组核心作用、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和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等内容,论述鹤城区人大机关探索“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建设的情况;四是围绕县级人大机关加强学习、改进方法和强化保障等措施,论述完善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途径。
徐旖瑶[7](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云建东[8](2018)在《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各位代表:现在,我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过去五年工作回顾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五年,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苏艺[9](2017)在《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宪法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其与由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共同构成本文所称的“行政派出组织”。行政派出组织因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而产生,其权力本质上是集权基础上的区域性授权。一般来说,各国行政派出组织的设立受到其国家结构形式、行政区域划分以及宪法典等宪法学因素的影响。就我国而言,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行政权的分配过于向中央集中,需要通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的作用进行有效调节。这种国家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既保证了中央统一领导的主体地位,又将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分权确立为行政权纵向配置的核心方式,向行政派出组织的区域性授权只是一种辅助性方式。但建国以来的大量事实表明,这种辅助方式经常在特定时期、特定层级的行政权纵向配置上居于相对重要的位置。综合考虑存在时间之长短、发挥作用之轻重等因素,各类派出机关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区公所为代表的“权宜性派出机关”,一类是以专员公署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为代表的“政权化派出机关”。具体来说,权宜性派出机关整体上存在时间较短,基本维持了派出机关“监督、指导”的固有功能。其中,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在由一级政权组织改设为派出机关后,其组织和职权都受到极大压缩。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省级政权组织的合并,大行政区建制就被整体撤销。由于区公所的组织和职权与乡级政府高度趋同,因此当乡级政权组织经过合并使得县乡之间的管理幅度趋于合理后,区公所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政权化派出机关不仅存在的时间长,而且在实践中发挥了“一级政府”的职能。其中,省县之间的专员公署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其组织和职权在政治运动中逐渐膨胀,在演变为行政公署后中央几次调控都无法奏效,最终只能通过全面实施市领导县体制将它们逐步撤销。街道办事处由于最初承担了组织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使命,其组织和职权也在政治运动中大幅度膨胀。尽管上世纪80年代后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已发生变化,但随着城市基层政府的“简政放权”,街道办事处的作用不仅没有下降,并且还需要居民委员会进行大量协助,二者的关系下一步仍需进一步理顺。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并非解决管理幅度不合理的问题,而是通过获得较大经济管理权限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过多年发展,实践中大量管委会被陆续授予社会管理权限,出现了与行政区域融合发展的趋势,但其中未完全转型为一级政府或未与一级政府合署办公的管委会目前游离于组织法的控制之外,这一现状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从制度层面进行现实性反思是进行体系性规范建构的前提。具体来说,大行政区建制的各种组织形式只不过是建国初期中央大量放权后权力一步步收紧的具体表现。专员公署和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本质上都是为解决上下层级间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而设立的,但只有区公所是因为下级政权组织规模扩大而被自然淘汰,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由于有效填补了层级间的权力缺口,逐步向政权化发展。尽管以市领导县体制取代行政公署表面上解决了后者“名不副实”的问题,但前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有向省直管县体制回归的迹象;与之相比,街道办事处无疑应通过将大部分职能转移给居民委员会的方式来加强后者的自治功能,但目前街道体制改革仍处在历史选择的十字路口。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管委会获得社会管理权限已经超出了原有授权目的,因此必然要与行政区域实现融合发展。目前已事实上成为“准行政区”的开发区、城市新区还存在不同国家派出机构之间形成的派出权力结构,违宪违法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太多需要理顺的体制机制。总之,政权化派出机关整体上已偏离固有的功能定位,并且短期内无法实现回归,相关规范建构必须建立在这一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有关派出机关的规范建构应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的规定为核心,但穷尽法教义学方法的阐释和体系化在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的相关问题上仍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方案,需要对本条及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符合《宪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方向。在具体规范建构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明确性原则、功能最适当原则的合宪性控制机制,最终形成以立法规制为核心的派出机关法治化路径。
张艳青[10](2017)在《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治沟通的学术研究尚属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但政治沟通的实践却与政治学本身一样历史悠久。正如1213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在英国命令他的宠臣们把盖有教皇之印的教宗谕令张贴在教堂的门上,告知英国国王约翰已经被逐出教会一样,现代政客们使用所有可以获得的媒体传递信息给公众。约翰国王被驱逐出教会的案例,即使时间久远,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个时代有好几股力量都在竞争获取民众的支持。天主教用最佳的方法在忠诚的信徒间传教布道,告诉当时英国社会大多数民众,他们的国王及王室已经不再被天主教认可:看好国王,国王将会下地狱。这个给英王约翰警告的形式,同样用在了另一个统治者身上,他就是法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因为法王对外侵略,所以对其进行制裁。这种沟通方式在当今世界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内部之间是比较普遍的。这种沟通方式的核心是说服。信息接收者应该按照信息发送者要求的方式行事。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沟通实践,与上文提到的教皇与民众进行信息交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为了服务人民,后者是为了控制人民。两者都包含有政治沟通的五个要素:政治沟通的信息源、政治沟通的信息、政治沟通的管道、政治沟通的接收者和正负反馈。因此,研究这个课题对于提升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执政能力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体系,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至为关键,甚为重要。除导论和结语之外,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作为理论分析部分,重点阐述政治沟通的理论。包括政治沟通理论的演变、政治沟通的要素和政治沟通的方法论。本部分对于政治沟通理论的演变一改以内容为区分的方法,提出从政治沟通理论的各代表性人物的视角梳理流变。例如,沃尔特·利普曼和《民意》:沟通领域的奠基之作;哈罗德·拉斯韦尔:宣传分析研究的拓荒者;保罗F.拉斯菲尔德:沟通直接效果研究的开创者;新一代沟通学者:媒体间接效果研究;罗伯特·恩特曼:框架理论的一流学者;洛杉矶圣莫妮卡:新社交沟通技术的发源地,等等。其次,本部分详细阐述了政治沟通的要素,包括信息发送者、政治信息、政治通道、信息接收者和正、负反馈。以及政治沟通的方法论。包括调查研究法、深度访谈法、内容分析方法、视听内容分析法、网络分析方法、试验与模拟法。这些为分析研究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践提供了理论与方法基础。第二章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演变的实践。本部分按照“新中国成立至社会主义制度确立时期(1949-1956)、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1956-1965)、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改革开放初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1977-2011)和十八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实践。文章分别从党内、党权、党政、党际和党群四个层面剖析每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沟通实践,为探究分析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发展的演变特点与基本经验奠定基础。第三章探究分析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发展的演变特点与基本经验。通过研究发现,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政治信息发布与接收者从不平等逐渐走向平等,二是政治信息从官方垄断性逐渐走向半垄断,三是政治信息管道城乡不平衡逐渐加大,四是政治沟通正负反馈呈现两极分化的特点。建国67年以来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基本经验总结如下:一是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内沟通要遵循党内法规、发扬党内民主,二是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权沟通要尊重外生事实、发挥监督作用,三是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政沟通要遵守各自边界、实现协同治理,四是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际沟通要尊重彼此党格、发挥参政功能,五是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要尊重利益诉求、提升回应质量。第四章以政治沟通理论为分析途径阐释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发展实践。首先阐释政治沟通理论的分析框架,涉及到的五个关键概念,如信息发送者、政治信息、政治通道、信息接收者和正、负反馈。构建出政治沟通的框架图。接下来以五小节的篇幅,运用政治沟通理论分析途径,以解剖麻雀的方法深入阐释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真实案例,总结绩效,探究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第五章深入探讨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文章从党内、党权、党政、党际和党群分析现实中存在的诸问题。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沟通已经实现了程序上的党内民主。那么,实质上的党内民主的路还有很长要走。例如,怎样让普通党员也能真正地有序参与到党内选举、党内决策、党内管理、党内监督中来,使得民主集中制更好地发挥出来。党权政治沟通面临的重要课题就是,在维持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基础上如何提高议案质量。能不能想出一个优质、高效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比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大多数为立法案。而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自身法律素养的不足,仅仅依靠恶补式的突击培训是远远不够的。毕竟隔行如隔山。我们的人大代表面临的时间问题和法律素养问题,可以看作当前党权双向政治沟通中遇到的最重要的课题。党政政治沟通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真正的党政分开,实现党组的科学决策功能,实现政府的依法执行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在各级政府与党组的关系处理中,如何真正做到“无形却有影”的领导?目前来说,实现党组在中国共产党党政政治沟通中“无形却有影”的领导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当前党际政治沟通面临新条件、新情况,例如,如何处理“大象”和“蚂蚁”的关系?同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是政党?在大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香港那块土地上的政党与大陆地区的各民主党派的异同又为何?有无互相借鉴的地方?他们又是如何与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沟通的呢?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党群政治沟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形”不重“质”。联系群众只是“形”上得到了创新,“质”上并没有得到突破,相关官员依旧只是对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的交代,对群众的敷衍,并没有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切实解决群众的现实问题。二是服务型政府供给侧改革不到位,“供”、“需”不对称,回应机制未真正建立。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三个不适应”,即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执政体系的不适应、执政环境的不适应和与执政对象的不适应。第六章从执政党内部、执政党与政府、执政党与议会、执政党与在野党和执政党与民众的层面详细阐述了东南亚国家或地区,主要是韩国、日本、台湾和新加坡执政党政治沟通的实践。同时,结合中跟共产党政治沟通实际,梳理了启示与体会。第七章试图提出优化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践的原则与途径。文章认为,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践必须秉承四大原则:一是坚持党的根本领导,二是遵循党规国法轨道,三是服从人民根本利益,四是着眼利益的多样性。在这四大原则的指导下,提出优化中共政治沟通的途径,包括:党内沟通民主化、党权沟通科学化、党政沟通法制化、党际沟通平等化和党群沟通回应化。以便于服务党的决策,使之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概况起来,就是以“五化”优化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途径,服务“四个全面”战略目标和“两个一百年”中国梦的实现。文章认为,通过实现“五化”可以作为推进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质量提升的途径。所谓党内沟通民主化,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既要实现程序上的民主,又要实现实质上的民主。正如上问所言,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沟通已经实现了程序上的党内民主。但是,党内政治沟通实质民主的路还有很长要走。怎么办?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改革:一是实现党的最高级别领导人的差额选举。二是抓好党的高级领导这个“关键少数”。三是实现党的中央层级会议地点的多样化。四是实现普通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真正统一。只有让普通党员真正地有序参与到党内选举、党内决策、党内管理、党内监督中来,使得民主集中制更好地发挥出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沟通的质量和水平就会实现真正地提高。所谓党权政治沟通科学化,是指如何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权政治沟通科学化,关键是科学划分中国共产党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边界。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良性互动、科学互动。要实现党权政治沟通科学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改革:一是抓好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正职领导这个“关键少数”。二是创新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兼职与全职的百分比重。三是克服各级人大代表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重合比例太大。四是延长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沟通时间跨度。政治沟通的时间是政治沟通质量的保证因素之一。所谓党政政治沟通法制化是指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依规治党的法治原则,保证中国共产党与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政治沟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证中国共产党与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政治沟通有规可依、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真正实现党政政治沟通的法制化。当前,要实现党政政治沟通科学化,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的科学性、法制性保证了党政政治沟通的科学性、法制性。所谓党际政治沟通平等化是指中国共产党与8个民主党派、港澳地区政党进行政治沟通必须按照依法依规治党的思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支部、发展党员、开展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实现党际政治沟通科学化,需要从以下几各方面来推进改革:一是加快出台政党政治沟通的文件,为党际沟通平等化提供政策依据。二是鼓励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走出去,为党际沟通平等化提供广阔空间。有助于实现境内不同政党的平等交流。我们要有信心,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可以实现这一战略目的。所谓党群沟通回应化是指党代表通过党的各级组织信访部门、或者更为现代化的网络、自媒体的方式,及时、准确、有效地回应群众诉求,满足群众需求,提升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已解决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执政体系的不适应、执政环境的不适应和与执政对象的不适应。要实现党群政治沟通科学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改革:一是鼓励全国各地开展党群政治沟通的实践,开展党群沟通回应化试点综合改革区。总结可推广的宝贵经验,上升到一般性,加以推广,提升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回应化。二是用供给侧原理指导党群政治沟通的实践,建立真正的党群沟通回应机制。用供给侧原理,从人民群众真正的需求出发,改善党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优质公共产品,改善公共产品供需不对称,实现供给侧改革的真目的,真正建立起回应机制。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代表人事工作室”更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代表人事工作室”更名(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升履职实效研究 ——以内蒙古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研究背景 |
2.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代表履职现状研究 |
2.代表履职监督研究 |
3.代表履职保障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人大代表 |
2.人大代表履职平台 |
(二)理论基础 |
1.代议制民主理论 |
2.实质性民主理论 |
三、H市“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及提升履职实效现状 |
(一)H市人大代表工作基本情况 |
1.H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情况 |
2.H市人大代表基本情况 |
(二)H市“人大代表之家”发展历程 |
1.建立健全完善阶段 |
2.提档升级优化阶段 |
(三)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升履职实效现状 |
1.加强代表学习交流 |
2.整合代表专业资源 |
3.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
4.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
四、H市“人大代表之家”在提升履职实效方面存在问题 |
(一)缺乏法制保障 |
1.法律保障不健全 |
2.各地“代表之家”实践难统一 |
(二)代表履职水平存在差异 |
1.思想认识方面 |
2.履职能力方面 |
3.履职保障方面 |
(三)专业特色发挥不够充分 |
(四)网络平台建设还需加强 |
1.市本级层面 |
2.全市各旗县区层面 |
五、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升履职实效的优化建议 |
(一)密切“家”与日常工作联系 |
1.加强培训交流 |
2.科学开展工作 |
(二)确保人大代表履职保障 |
1.争取党委支持 |
2.加强组织领导 |
3.强化协同配合 |
(三)健全人大代表激励机制 |
1.健全奖励机制 |
2.健全监督和退出机制 |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
1.人大门户网站建设 |
2.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系统建设 |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主题 |
(四)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五)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描述性分析 |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指标划分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现状 |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现状 |
(四) 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特点 |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现存问题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现存问题 |
三、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对策 |
(一) 优化原则与要求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的优化路径 |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的优化路径 |
四、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科研情况及奖励 |
致谢 |
附录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信息 |
(6)党的十八大以来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研究 ——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2 、学术界研究现状 |
3 、研究方法 |
4 、研究思路 |
5 、难点及创新点 |
第1章 关于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理论分析 |
1.1 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制度的理论渊源 |
1.2 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定位 |
1.3 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发展 |
1.4 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政策理论 |
第2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鹤城区人大机关代表工作调研及分析 |
2.1 鹤城区概况 |
2.2 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机构设置 |
2.3 县级人大机关代表选举工作调研及分析 |
2.4 县级人大机关服务保障工作调研及分析 |
2.5 县级人大机关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调研及分析 |
第3章 鹤城区加强“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建设的探索 |
3.1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 |
3.2 开展“双联”活动,不断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
3.3 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务实高效的工作团队 |
第4章 完善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的途径 |
4.1 加强学习,增强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重要性认识 |
4.2 实事求是,把握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事务性规律 |
4.3 改进方法,推动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创新性发展 |
4.4 强化保障,健全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激励性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党的十八大以来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研究-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为例》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7)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议事规则 |
一、议事规则释义 |
二、议事规则体系 |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
一、重启议事实践 |
二、议事法治化 |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
一、程序原则 |
二、提出程序 |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
四、表决程序 |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
一、议事核心——辩论 |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
一、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首府的生动实践 |
二、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为首府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
三、实施正确有效监督,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
四、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任免工作,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共同意志 |
五、提高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 |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 |
过去五年工作的体会 |
今后五年的主要工作思路和2018年工作建议 |
名词解释 |
(9)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宪法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学术研究之缘起 |
二、研究现状之综述 |
三、究对象的界定与辨析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行政派出组织的宪法学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派出组织权力的性质 |
一、行政派出组织的产生:集权与分权的一种博弈 |
二、行政派出组织的权力:集权基础上的区域性授权 |
第二节 影响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宪法学因素 |
一、国家结构形式对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影响 |
二、行政区域划分对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影响 |
三、宪法典对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影响 |
第三节 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权力的宪法定位 |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行政权的配置 |
二、“两个积极性”原则对行政权纵向配置的影响 |
三、我国宪法中两种行政权纵向配置方式主次地位 |
第二章 权宜性派出机关 |
第一节 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 |
一、大行政区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组织和职权的压缩 |
第二节 区公所 |
一、县辖区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区公所组织和职权与区、乡政府之比较 |
第三章 政权化派出机关 |
第一节 专员公署、行政公署 |
一、专区、地区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专员公署、行政公署组织和职权的膨胀 |
第二节 街道办事处 |
一、街道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街道办事处组织和职权的膨胀 |
第三节 特殊经济区域管理委员会 |
一、特殊经济区域的确立与调整 |
二、特殊经济区域管理委员会组织和职权的变迁 |
第四章 派出机关制度的现实性反思 |
第一节 派出机关制度设计与功能定位的类型化检讨 |
一、权宜性派出机关的制度设计及其影响 |
二、政权化派出机关的制度设计及其影响 |
三、政权化派出机关固有功能定位的偏离 |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派出权力结构的合宪性审视 |
一、特殊经济区域法院、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合宪性审视 |
二、特殊经济区域人大派出机构的合宪性审视 |
第五章 派出机关规范的体系化建构 |
第一节 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地方组织法》第68条的法教义学阐释 |
二、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法教义学体系化 |
三、对《地方组织法》第68条及相关规范的修改建议 |
第二节 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合宪性控制 |
一、法律保留原则对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控制 |
二、法明确性原则对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控制 |
三、功能最适当原则对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控制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目的与依据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的基本内容 |
第五节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分析框架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政治沟通研究途径 |
二、文献资料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调查研究法 |
五、案例研究法 |
第七节 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办法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政治沟通理论 |
第一节 政治沟通理论的演变 |
一、沃尔特·利普曼和《民意》: 沟通领域的奠基之作 |
二、哈罗德·拉斯韦尔: 宣传分析研究的拓荒者 |
三、保罗 F.拉斯菲尔德: 沟通直接效果研究的开创者 |
四、新一代沟通学者: 媒体间接效果研究 |
五、罗伯特·恩特曼: 框架理论的一流学者 |
六、洛杉矶圣莫妮卡: 新社交沟通技术的发源地 |
第二节 政治沟通的构成要素 |
一、政治沟通的信息源 |
二、政治沟通的信息 |
三、政治沟通的管道 |
四、政治沟通信息接收者 |
五、正反馈与负反馈 |
第三节 政治沟通研究的方法 |
一、调查研究法 |
二、深度访谈法 |
三、内容分析方法 |
四、视听内容分析法 |
五、网络分析方法 |
六、试验与模拟法 |
第二章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历史考察(上)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至社会主义制度确立时期(1949-1956) |
一、党内政治沟通 |
二、党权(党际)政治沟通 |
三、党政政治沟通 |
四、党群政治沟通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1957-1965) |
一、党内政治沟通 |
二、党权政治沟通 |
三、党政政治沟通 |
四、党际政治沟通 |
五、党群政治沟通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 |
一、党内政治沟通 |
二、党权政治沟通 |
三、党政政治沟通 |
四、党际政治沟通 |
五、党群政治沟通 |
第二章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历史考察(下)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1977-2011) |
一、党内政治沟通 |
二、党政(权)政治沟通 |
三、党际政治沟通 |
四、党群政治沟通 |
第二节 十八大以来至今(2012--至今) |
一、党内政治沟通 |
二、党权政治沟通 |
三、党政政治沟通 |
四、党际政治沟通 |
五、党群政治沟通 |
第三章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特点和基本经验 |
第一节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特点 |
一、政治信息发布与接收者从不平等逐渐走向平等 |
二、政治信息从部分公开逐渐走向公开 |
三、政治信息管道城乡不平衡逐渐加大 |
四、政治沟通正负反馈呈现两极分化的特点 |
第二节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的基本经验 |
一、遵循党内法规、发扬党内民主 |
二、尊重外生事实、发挥监督作用 |
三、遵守各自边界、实现协同治理 |
四、尊重彼此党格、发挥参政功能 |
五、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要尊重利益诉求、提升回应质量 |
第四章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沟通实证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理论分析 |
三、小结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党权政治沟通的实证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理论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党政政治沟的通实证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理论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党际政治沟的通实证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理论分析 |
三、小结 |
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党群政治沟通实证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理论分析 |
三、小结 |
第五章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践中存在的诸问题 |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沟通存在的诸问题 |
二、中国共产党党权政治沟通存在的诸问题 |
三、中国共产党党政政治沟通存在的诸问题 |
四、中国共产党党际政治沟通存在的诸问题 |
五、中国共产党党群政治沟通存在的诸问题 |
第二节 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执政体系的不适应 |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执政环境的不适应 |
三、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执政对象的不适应 |
第六章 东南亚国家或地区执政党政治沟通的实践与启示 |
第一节 韩国执政党政治沟通的做法及启示 |
一、韩国执政党党内部的政治沟通 |
二、韩国执政党与政府的政治沟通 |
三、韩国执政党与议会的政治沟通 |
四、韩国执政党与在野(反对)党政治沟通 |
五、韩国执政党与民众的政治沟通 |
六、启示与体会 |
第二节 日本执政党政治沟通的做法及启示 |
一、日本执政党党内部的政治沟通 |
二、日本执政党与政府的政治沟通 |
三、日本执政党与议会的政治沟通 |
四、日本执政党与在野党政治沟通 |
五、日本执政党与民众的政治沟通 |
六、启示与体会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执政党政治沟通的做法及启示 |
一、台湾地区执政党党内部的政治沟通 |
二、台湾地区执政党与政府的政治沟通 |
三、台湾地区执政党与议会的政治沟通 |
四、台湾地区执政党与在野党政治沟通 |
五、台湾地区执政党与民众的政治沟通 |
六、启示与体会 |
第四节 新加坡执政党政治沟通的做法及启示 |
一、新加坡执政党党内部的政治沟通 |
二、新加坡执政党与政府的政治沟通 |
三、新加坡执政党与议会的政治沟通 |
四、新加坡执政党与在野党政治沟通 |
五、新加坡执政党与民众的政治沟通 |
六、启示与体会 |
第七章 优化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实践的原则与途径 |
第一节 优化中共政治沟通的原则 |
一、坚持党的根本领导 |
二、遵循宪法法律轨道 |
三、服从人民根本利益 |
四、着眼利益的多样性 |
第二节 优化中共政治沟通的途径 |
一、党内沟通民主化 |
二、党权沟通科学化 |
三、党政沟通法制化 |
四、党际沟通平等化 |
五、党群沟通回应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代表人事工作室”更名(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升履职实效研究 ——以内蒙古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D]. 陈京.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3]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4]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D]. 张金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党的十八大以来县级人大机关代表工作研究 ——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为例[D]. 湛劲如. 湘潭大学, 2018(02)
- [7]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D]. 徐旖瑶. 厦门大学, 2018(07)
- [8]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云建东. 呼和浩特日报(汉), 2018
- [9]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宪法学研究[D]. 苏艺.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全面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沟通研究[D]. 张艳青.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