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立法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李宇鑫[1](2021)在《国际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方歆然[2](2021)在《商标侵权若干新型问题研究 ——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的考察》文中提出
郭瑞娟[3](2021)在《商标权用尽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郭云飞[4](2020)在《论着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穷竭原则作为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仅在个别条文中有所体现,本文结合英美等国对此原则的规定,相关理论和发展历史,对着作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发行权,平行进口和追续权做了具体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立法体系对我国着作权法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和修改建议。
沈成燕[5](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邹子旺[6](2016)在《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平行进口商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授权或许可,从境外进口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到进口国的行为。商标权保护是对知识创新的回报,商标权在市场交易中是以垄断方式出现的,与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化持绝对的保留态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则意味着商标人将丧失对商标的专用权,鼓励真品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实现贸易自由最大化,消费者们增加消费选择,在商品上的支出减少,同时产品质量得以提升。反之,若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提供充分保护无疑是对知识创新、智力成果的支持,商标权人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则认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和代理商们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商标平行进口行为不应该被许可。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在商标法和竞争法领域是一直没有解决的难题,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世界各国的态度各有不同。商标商品被首次销售后,商品之上的商标权是否完整?在地域上商标专用权的一次用尽,是在一国之内穷竭还是在国际范围内穷竭,乃至在多大范围内穷竭?诸位学者对此争论观点也未能协商一致。商标平行进口在我国属于新潮现象,是随着我国国内市场开放程度不断加大舶来的新事物,普通大众甚至对商标平行进口都闻所未闻,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涉及程度有限,甚至存在着法律的空白。近年来,国内因涉及商标平行进口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力士香皂案”、"AN’GE牌服装案”及“米其林轮胎案”。法院依据原被告的案由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最终裁决结果也千差万别,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地位的态度含混不清。正是这三起典型案例,直接引发了国内相关人士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关注。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调整和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加大,商标平行进口事件在中国市场会越来越多,相关问题的法律空白不宜应对更为开放的国内市场。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商标平行进口的概述。国内理论界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观点存在分歧,本文将代表性观点予以列举,在借鉴前人的理论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在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商标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商标平行进口的影响及其利益冲突正是本文提出的问题之所在,权衡利弊后为我国制度构建指明方向。第二章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依据,权利穷竭原则认为商标平行进口合法,而地域性原则则以国家法律主权独立禁止了商标平行进口。商标平行进口的发展一些合理的理论原则又显得极为合理,如利弊权衡原则,反不正当竞争等。第三章详细介绍了国际条约和世界各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和成熟做法。《巴黎公约》对地域性原则的支持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TRIPS协议面对众口难调的国际现状做出了回避,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留给国内法处理。对美国和欧盟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和司法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为中国下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建议。第四章是对中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介绍,并对商标平行进口制度构建提出的具体建议,表明中国在该问题上的发展趋势,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立法上又该进行哪些方面的完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涉及到商标法、竞争法、反垄断法、国际贸易法及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众多法律部门的复杂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态度,本文认为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的,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应持的态度,对于我国市场经济长远建设大有裨益。
王琼[7](2010)在《商标权利穷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权利穷竭是商标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关系着商标权人与社会大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对商标权利穷竭都有明确地规定,虽然不同国家对商标权利穷竭采取了不同的效力范围,但商标权利穷竭的重要性在商标立法中是无法回避的。我国还没有商标权利穷竭的相关规定,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地加快,我国应该明确商标权利穷竭的适用范围,从而更好地解决商标权人与社会大众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更好地处理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等问题,即是研究本课题的意义所在。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商标权利穷竭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商标的概念以及功能、商标权利穷竭的起源及发展进程,并对商标权的概念进行深入剖析。然后阐述商标权利穷竭的相关理论,从而寻求商标权利穷竭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商标权利穷竭的适用范围。首先对商标权利穷竭适用的权利效力范围进行探讨。其次,把商标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商标权国内穷竭、商标权区域穷竭、商标权国际穷竭。商标权国际穷竭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相冲突,引发了其与地域性和非关税壁垒之间的矛盾;最后考虑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国际穷竭的密切关系,特将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在此展开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国家对商标权利穷竭的立法规制。通过对美国商标权国内穷竭、欧盟商标权区域穷竭、日本商标权国际穷竭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对商标权利穷竭的规定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商标权利穷竭的现状及完善。首先对我国商标立法的现状进行描述,我国现行商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利穷竭的相关内容。其次,对我国商标权利穷竭进行性质、体系定位,明确商标权利穷竭的适用范围。最后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应该采取以商标权国际穷竭为原则的立法模式,在《商标法》总则中设定权利穷竭的相关内容,在分则中明确列举商标权利穷竭的范围等相关内容。
陈英[8](2008)在《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滥用是伴随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新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同样的考验——如何运用竞争规则,尤其是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成为近年来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学者公认的观点是竞争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各国也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而纵观全球,欧共体无疑在该领域走在了前列,其在处理共同体竞争规则与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的问题上积累了大量有效经验。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为目标的竞争法在建立欧盟单一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大量案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欧共体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共同体统一的竞争规则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典型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并从中得到启示,对完善我国相关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论述的是基本理论问题,是整篇文章的基础。首先从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出发,介绍了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接着,涉及的是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但由于知识产权的个人本位,难免会损害竞争,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部分写作的目的在于说明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的由来。第三个问题是介绍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既保护又限制知识产权。第二部分笔者认为对欧共体条约82条要适用结果经济学分析方法,欧共体关于微软的最新案例也初显了这种态度,从行为模式方法到结果经济分析方法的转变。第三部分关注了欧共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运用的三大原则,即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和同源原则。这三大原则在长期的实践中确立并发展,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笔者分析了它对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维护的价值。第四部分笔者结合了最新的案例,介绍欧共体竞争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知识产权许可是行使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最有可能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之一。笔者在第五部分分析了欧共体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几种典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分析。第六部分是欧盟竞争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笔者先简要介绍了我国规制知识产权垄断的现状,继而借鉴欧盟的经验,从对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规定、消费者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提出建议。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和意义所在。
李媛[9](2007)在《商标权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或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对商标权人专有权利及其法律保护作出必要限制。各国对商标权的限制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权穷竭、商标在先使用权。对商标权进行限制体现了商标法的发展趋势。对商标权限制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权制度,同时有利于平衡商标权人与竞争对手及消费者间的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标权限制是利益平衡理论对商标法的要求。商标权限制是实现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和一般公众利益均衡的需要。商标权限制体现了对商标权益分配的公平正义观。商标权限制体现了促使商标权人承担促进知识和信息被公众接近与利用的社会责任。商标合理使用包括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商标合理使用可以结合使用的主、客观方面从六个标准进行判断。商标权穷竭从穷竭的地域范围上划分有三种类型,即国际穷竭规则、国内穷竭规则和区域穷竭规则。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内容相同的商标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商标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商标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国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理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商标权穷竭原则是地域性还是普遍性的原则。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便会凝聚一定的商业价值,对其在先使用权进行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可以弥补注册主义原则的不足,也是保护既有利益的需要。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要符合必要的构成要件。各国对商标合理使用都在其商标法规中作出了规定,我国还没有将其作为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才能及时应对出现的情况。对于商标权穷竭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我国应持立法暂时搁置,利用司法暂行准则明确目前的支持态度,并签订国际双边多边协定,加强国际沟通。我国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商标在先使用权毕竟只是一种有限的使用权,无法与商标权相对抗,其在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胡滨斌[10](2007)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权利穷竭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等方面。它们属于控制性规则,是调整知识产权持有者与知识产权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重要社会工具,也是有关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旨在以TRIPS协定为中心,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进行较系统的研究,力图同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解,探究其发展规律。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在引言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关于知识产权限制的不同学术观点,认为知识产权限制不同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界限,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知识产权限制是对已取得的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减损性划界,属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权利界限。同时,认为知识产权限制属于控制性规则,它们以知识产权制度及具体知识产权的存在为前提,其目的是调整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正当利益之间的关系。此外,结合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案例和全球公共健康危机,阐明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并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进行了分类。第一章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研究。在历史分析部分,对早期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英国1624年《垄断法案》和1709年《安妮法》等进行了研究,认为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时,知识产权限制已在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当时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是相对单薄和不发达的,同时分析了这种现象的原因。在现状分析部分,首先阐明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主线及其融合,指出TRIPS协定将WIPO基础性公约纳入其中,从而将国际贸易体系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融为一体,并明确本文所讨论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是从这个意义出发的。然后以TRIPS协定为中心,从国际条约角度较系统地梳理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权利穷竭、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等。第二章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进行了理论分析。从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黑格尔的财产人格权学说和现代制度经济学等视角审视了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加以保护的必要性,认为知识产权限制是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对知识产权的限制首先来自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普遍原理。同时,本文认为民法领域的所有权社会化理论不宜直接作为知识产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因为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历史演变过程的地位和角色有较大的不同。现代经济学理论关于知识产权限制的论证更有说明力。此外,探讨了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作用,分析了竞争法意义上的垄断与作为知识产权构造上的“合法垄断”的联系与区别。本章还分析并指出了贸易因素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没有贸易就没有知识产权,在贸易不发达的社会中,也难以存在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知识产权具有贸易属性。从国际法效力来源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联姻增强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拘束力,并且分析了这种结合对于知识产权限制的影响。第三章对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限制进行了研究。首先以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为例,分析了TRIPS协定第三十条,并对判定专利权例外的“三步检验法”进行了评析,认为具有实质操作意义的主要是后两步,即“正常利用”和“正当利益”标准,而“三步检验法”中的第一步,即“有限的例外”标准更多地可以被理解为对于专利权例外的总的要求。然后以全球性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为中心,对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进行了系统研究;阐述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演变史,认为从历史发展总体上看,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趋于严格,TRIPS协定第三十一条是这种趋势的体现之一;由于全球公共健康危机日益严重,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在TRIPS协定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有所松动,这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专利强制许可的发展趋势。此外,还研究了专利权穷竭和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在本章中,结合专利权例外、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权穷竭等论述,分析了我国相关专利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第四章对国际贸易中的商标权限制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商标合理使用进行了国际法和比较法视角的研究,阐释了TRIPS协定第十七条的结构,分析比较了美国和欧洲有关国家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认为比较完善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同时包含“说明性合理使用”和“被提及的合理使用”,并对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在本章中,还分析了商标权利穷竭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并从理论上对权利穷竭制度进行了思考,认为分析权利穷竭及与之相关的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应当从权利穷竭制度的目的出发。第五章对国际贸易中的版权限制进行了研究。首先以《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为例,研究了TRIPS协定第十三条及版权合理使用问题,在分析国际版权法的协调时,对TRIPS协定第十三条和伯尔尼公约中的“较小例外”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对版权领域的“三步检验法”也作了评析,认为该“三步检验法”中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也主要是后两步,即“正常利用”和“正当利益”标准。此外,还结合《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分析了版权例外与版权集体管理的关系,指出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交易成本降低,版权例外与限制的范围就有缩小的趋势。在本章中,还对国际贸易中的版权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版权权利穷竭及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总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是调整知识产权持有者与知识产权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重要社会工具,也是平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各异的条约成员利益的法律手段。合理的知识产权限制,可以使知识产品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这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目标的实现决不亚于知识产权本身。
二、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立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4)论着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 权利穷竭原则概述 |
2 权利穷竭原则的立法背景及提出 |
3 对着作权中权利穷竭原则相关权利的具体分析 |
3.1 网络环境中的发行权是否穷竭 |
3.2 平行进口与权利穷竭原则 |
3.3 艺术作品的追续权 |
4 对完善我国着作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立法建议 |
5 结语 |
(5)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概述 |
(一)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及特征 |
(二) 商标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
(三) 商标平行进口的影响及存在的利益冲突 |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分析 |
(一) 商标权利穷竭原则 |
1. 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的基本含义 |
2. 权利穷竭原则在商标平行进口中的运用 |
(二) 商标地域性原则 |
(三) 商标平行进口法理依据的发展 |
1. 利益均衡原则 |
2. 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
三、国际条约和欧美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
(一) 国际条约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
(二)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则 |
1.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成文法规则 |
2.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的判例法规则 |
(三) 欧盟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则 |
四、中国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现状及制度构建 |
(一) 中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二)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趋势 |
1. 商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
2. 原则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但有例外 |
(三)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法律构建 |
1. 商标法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 |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 |
3. 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4. 国际贸易中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标权利穷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商标权利穷竭的基本理论 |
1.1 商标权利穷竭的内涵 |
1.1.1 商标的概念及功能 |
1.1.2 商标权利穷竭的起源及发展 |
1.1.3 商标权利穷竭的涵义及特征 |
1.2 商标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 |
1.2.1 商标权利穷竭的相关理论 |
1.2.2 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权利穷竭之比较 |
1.2.3 商标权利穷竭的合理性探讨 |
2 商标权利穷竭的适用范围 |
2.1 商标权利穷竭适用的权利效力范围 |
2.1.1 使用权的穷竭问题 |
2.1.2 禁止权的穷竭问题 |
2.2 商标权利穷竭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 |
2.2.1 商标权国内、区域、国际穷竭 |
2.2.2 商标权利穷竭的新发展 |
2.3 商标权国际穷竭引发的矛盾 |
2.3.1 商标权国际穷竭与地域性之间的冲突 |
2.3.2 商标权国际穷竭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 |
2.4 商标权国际穷竭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 |
2.4.1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分析 |
2.4.2 商标权国际穷竭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之间的关系 |
3 主要国家对商标权利穷竭的立法规制 |
3.1 《巴黎公约》与TRIPS 协议的相关规定 |
3.1.1 《巴黎公约》的规定 |
3.1.2 TRIPS 协议的规定 |
3.2 美国商标权国内穷竭的相关立法规定 |
3.2.1 美国商标权国内穷竭的确立 |
3.2.2 美国商标权国内穷竭的立法规制 |
3.3 欧盟商标权区域穷竭的相关立法规定 |
3.3.1 欧盟内部国家之间的商标权区域穷竭 |
3.3.2 非欧盟、欧盟国家之间的商标权区域穷竭 |
3.3.3 欧盟商标权区域穷竭的立法规制 |
3.4 日本商标权国际穷竭的相关立法规定 |
3.4.1 日本商标权国际穷竭的确立 |
3.4.2 日本商标权国际穷竭的立法规制 |
3.5 主要国家商标权利穷竭的立法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商标权利穷竭的现状及完善 |
4.1 我国商标权利穷竭的现状 |
4.2 我国商标权利穷竭的完善 |
4.2.1 商标权利穷竭的性质定位 |
4.2.2 商标权利穷竭的体系定位 |
4.2.3 明确商标权利穷竭的范围 |
4.2.4 以商标权国际穷竭为原则的立法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引言 |
第1章 知识产权与欧共体竞争法概述 |
1.1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
1.1.2 知识产权滥用及对其的法律规制 |
1.2 竞争法体系中的知识产权 |
1.2.1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对立与统一 |
1.2.2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1.2.3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1.3 欧共体竞争法体系中的知识产权 |
1.3.1 欧共体竞争法的法律渊源 |
1.3.2 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演变 |
1.3.3 欧共体竞争法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 |
第2章 欧共体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分析方法 |
2.1 结果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 |
2.2 结果经济分析方法的特点 |
2.3 小结 |
第3章 欧共体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原则 |
3.1 欧共体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三大基本原则 |
3.1.1 权利存在与权利使用相分离的原则 |
3.1.2 权利穷竭原则 |
3.1.3 同源原则 |
3.2 欧共体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三大原则的价值 |
第4章 欧共体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标准 |
4.1 市场支配地位 |
4.2 “滥用” |
4.2.1 关键设施理论 |
4.2.2 排挤了其他竞争者进入二级市场 |
4.2.3 客观上具有正当性 |
4.2.4 小结 |
4.3 影响成员国间贸易 |
第5章 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5.1 强制许可 |
5.2 回授条款 |
5.3 知识产权许可效力质疑限制条款 |
5.4 强迫性的一榄子许可证条款 |
第6章 欧共体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竞争法的借鉴 |
6.1 我国竞争法的不足 |
6.2 借鉴意义 |
结语 |
尾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商标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思路 |
0.4 商标权限制的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商标权限制的概念及背景 |
1.1 商标权限制的概念 |
1.1.1 广义的商标权限制 |
1.1.2 狭义的商标权限制及其主要类型 |
1.1.3 商标权的权能体系与商标权限制 |
1.2 商标权限制的特征 |
1.2.1 商标权限制属于法定限制 |
1.2.2 商标权限制是一项法定利益 |
1.2.3 商标权限制的有限性 |
1.2.4 商标权限制具有变动性 |
1.3 商标权限制的背景 |
1.3.1 商标法的发展趋势与商标权限制 |
1.3.2 商标权的扩张趋势与商标权限制 |
第二章 商标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2.1 商标权限制的前提 |
2.2.1 公益与私益的矛盾 |
2.2.2 垄断与反垄断的矛盾 |
2.2 商标权限制的理论 |
2.2.1 利益平衡论 |
2.2.2 公平正义价值论 |
2.2.3 社会责任论 |
第三章 商标权中专用权的限制 |
3.1 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具体情形 |
3.1.1 商业性使用 |
3.1.2 非商业性使用 |
3.2 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
3.2.1 商标第一含义的合理性 |
3.2.2 语言文字表达的自由 |
3.2.3 反垄断的需要 |
3.3 各国(地区)商标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
3.4 商标合理使用的主客观及使用判断 |
3.4.1 主观判断 |
3.4.2 使用判断 |
3.4.3 客观判断 |
3.5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3.5.1 说明性标准 |
3.5.2 识别性标准 |
3.5.3 主观意图标准 |
3.5.4 权属标准 |
3.5.5 商业惯例标准 |
3.5.6 损害标准 |
第四章 商标权中销售权的限制 |
4.1 商标权穷竭 |
4.1.1 国内商标权穷竭 |
4.1.2 国际商标权穷竭 |
4.1.3 区域商标权穷竭 |
4.2 商标平行进口 |
4.2.1 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 |
4.2.2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特点 |
4.2.3 商标平行进口的种类 |
4.2.4 商标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 |
4.2.5 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分析 |
4.3 各国(地区)商标权利穷竭及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 |
4.4 我国关于平行进口案件的典型案例 |
第五章 商标权中禁止权的限制 |
5.1 商标在先使用权界定 |
5.2 未注册商标存在的依据 |
5.2.1 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便会凝聚一定的商业价值 |
5.2.2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功能 |
5.2.3 保护未注册商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
5.3 保护在先使用商标的必要性 |
5.3.1 弥补注册主义原则的不足 |
5.3.2 保护既有利益 |
5.4 各国(地区)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
5.5 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
5.5.1 在申请日前已有使用的事实 |
5.5.2 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5.5.3 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
5.5.4 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
第六章 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
6.1 在《商标法》中确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
6.2 我国应对商标权穷竭及平行进口的态度 |
6.2.1 利用司法暂行准则明确支持平行进口态度 |
6.2.2 通过国际协定来加强国际沟通 |
6.3 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
6.3.1 明确规定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保护 |
6.3.2 明确对先使用权的限制 |
结束语 |
7.1 回顾 |
7.2 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目录 |
(10)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引言 |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限制 |
(一) 关于知识产权限制的不同学术观点 |
(二) 知识产权限制不同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界限 |
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以TRIPS协定争端解决和全球公共健康危机为重点 |
(一)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限制 |
(二)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及TRIPS协定争端解决——《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和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 |
(三)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及TRIPS协定之修改 |
三、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之分类 |
(一)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
(二) 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制度 |
(三)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制度 |
(四) 版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
(五)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
四、小结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起源和知识产权限制——历史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与权利限制 |
二、版权制度的起源和权利限制 |
三、商标制度的起源和权利限制 |
四、知识产权限制在知识产权制度起源时的地位和作用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基于国际条约法的实证分析 |
一、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主线及其融合 |
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 |
三、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 |
四、国际贸易中的版权法定许可 |
五、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穷竭 |
六、国际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限制——私权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机制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限制——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方式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竞争法 |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
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竞争法规制 |
三、竞争法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体系中的地位 |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贸易机制之关系 |
一、国际贸易及其中技术因素的增加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动因 |
二、知识产权与贸易机制挂钩加强了国际条约的拘束力 |
三、贸易机制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之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限制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例外及其标准——以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为例 |
一、国际贸易中专利权例外的标准:TRIPS协定第三十条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之概况 |
三、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中的条约解释原则 |
四、专家组对TRIPS协定第三十条的条约解释 |
五、对专利权例外"三步检验法"的评析——兼评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专家组报告 |
六、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对中国《专利法》修订的启示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的专利强制许可:以公共健康为中心 |
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追溯和分析 |
二、TRIPS协定中的专利强制许可 |
三、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分析 |
第三节 专利权穷竭和专利产品平行进口 |
一、国际贸易中的专利权穷竭问题 |
二、专利权穷竭和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之比较研究 |
三、《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的专利药品平行进口与《专利法》的修改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权限制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合理使用 |
一、商标合理使用概述 |
二、TRIPS协定第十七条:国际贸易中商标合理使用的国际法依据 |
三、商标合理使用之比较法及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实践 |
四、完善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
第二节 商标权利穷竭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 |
一、商标权利穷竭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比较研究 |
二、对于权利穷竭的理论思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的版权限制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版权合理使用——以《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为例 |
一、《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概况 |
二、《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中的条约解释之一:国际版权法的协调 |
三、《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中的条约解释之二:版权合理使用的界限 |
四、版权合理使用和版权集体管理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的版权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
一、各国对于版权法定许可的不同规定 |
二、国际贸易中版权法定许可的一个案例及其分析 |
三、国际贸易中版权强制许可的争论 |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的版权权利穷竭和版权产品平行进口 |
一、美国对版权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的规定 |
二、欧盟对版权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的规定 |
三、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对版权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的规定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立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李宇鑫.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
- [2]商标侵权若干新型问题研究 ——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的考察[D]. 方歆然.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
- [3]商标权用尽立法问题研究[D]. 郭瑞娟.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论着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J]. 郭云飞. 河南科技, 2020(03)
- [5]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6]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邹子旺. 辽宁大学, 2016(02)
- [7]商标权利穷竭研究[D]. 王琼. 宁波大学, 2010(03)
- [8]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研究[D]. 陈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8(04)
- [9]商标权限制研究[D]. 李媛. 中南大学, 2007(12)
- [10]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研究[D]. 胡滨斌. 复旦大学,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