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网络时代的电视台(论文文献综述)
尤达[1](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查枭逊[2](2021)在《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主要是指数字音乐行业的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特定行为方式使用数字音乐作品,而无须经过着作权人授权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自从设立以来就饱受争议,尤其在第三次《着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曾一度在草案中删除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在音乐发展过程中,尤其如今数字音乐时代背景下,无论该制度受到什么样的质疑,都不可否认其在维持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平衡,维护音乐市场交易秩序,防止数字音乐行业垄断以及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数字音乐领域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两方面的内容。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但书”条款导致使用人面临侵权、音着协收益分配不透明、广播组织付酬意愿低以及维权诉讼投入成本大等情况。同时由于数字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立法价值导向的偏差,导致我国的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数字音乐时代存在如下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行为方式、对象等内容范围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传播中的相关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制作录音制品受着作权人意志影响的“但书”条款以及播放数字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付酬方式上缺乏可操作性;在定价形式上,法定许可费用定价机制僵化、缺少灵活性;在权利保障上,缺乏对于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障的具体规定。美国数字音乐的法定许可制度具有适用范围契合数字音乐发展趋势、一揽子许可程序化以及费率确定方式市场化等优点,同时美国制定该制度的目标、面临问题以及制度环境与我国存在相似性,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特点,对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完善,具体完善途径如下:在适用范围方面,将制作录音制品的适用对象范围限定为已经发行的音乐作品,对于重新录制和直接翻录作出明确说明,明确制作行为范围包括复制发行,将权利范围延伸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涵盖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中的播放行为;在适用程序方面,以灵活的缓冲期代替“但书”条款,在播放数字音乐付酬程序中出台相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定价形式方面,确立自愿协商的定价模式同时根据音乐市场化标准设定数字化许可费率;在权利保障方面,对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设置多途径的争议解决机制,强化音着协的监督作用以及对于不付酬行为设置严密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这些完善途径可以使得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适应于数字音乐时代发展的特点,同时调和行业主体间的矛盾以及实现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其立法价值,促进数字音乐产业高质量的发展。
张龙祥[3](2021)在《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慕课教育是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颠覆和重塑传统的教育模式,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教育”的模式,它不仅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时空限制,同时其还具有大规模性、开放性和在线性特点,这不仅极大促进的知识的广泛传播,也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但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着作权法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使得慕课教育在利用版权作品进行课程制作和课程传播过程难以适用传统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而导致慕课教育的产业发展面临着极大的版权风险。而本文研究主要针对慕课教育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尤其说明本文不涵盖当前所有的在线教育平台和网络在线教育机构。本文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为研究重点,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法定许可制度问题所着笔墨不多,为了保证行文的完整性会在第三章和最后一章予以介绍。本文会分析慕课教育的产业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明确慕课教育的法律性质,通过分析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对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同时借鉴国外最新的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以此提出适合我国慕课教育产业发展的版权对策。全文一共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慕课教育的特殊性,指出慕课教育与传统课堂教育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尤其强调慕课教育具有大规模、开放和在线性特征。同时通过对慕课教育的运行模式和经营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慕课教育所涉及的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揭示出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即兼具商业性和公益性属性,从而进一步指出,由于其所涉及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法律性质的特殊使得现行的着作权限制制度难以适应因其发展,进而指出慕课教育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聚焦于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正当性,由于当前许多学者认为慕课教育涉及到商业内容,作品传播行为难以受到控制,传播的受众较广,使得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的空间较小,因此,该章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下的慕课教育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教育,具有教育的公益属性,慕课教育是能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该章主要从法理学、宪法学和法经济学角度分别加以论述,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既有利于实现着作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精神,同时也能保障公民享有文化自由和基本的受教育权,此外还有利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效率,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第三章以合理使用制度为关注点,指出当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立法模式不成熟,现行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过于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结合国际上通行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合理适用四要素来进行综合性分析,明确我国合理适用的判断标准要在坚持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适当的利用美国的四要素来进行解释分析,这既能保证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同时也能保证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灵活性。最后,在明确我国合理适用判断标准的前提下,指出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的解释方法和途径,以此明确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对比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差异,介绍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价值,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分析,强调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慕课教育适用存在的难题。第四章结合国际上关于教学性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国际条约规定,以及介绍最新的其他国家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经验,为如何推动我国慕课教育良好发展提供借鉴。尤其是TERA条约中主张教学性侵权的豁免,同时强调在教育研究的前提下,倡导以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诠释三步检验法,同时也主张对市场影响进行限制性解释。而日本2018年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对教学性权利限制进行完善,尤其是一站式许可的法定补偿金制度对我国慕课教育产业版权政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欧盟2018年颁布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不应成为确定该活动是否属于非商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开对教学机构主体的限制,同时提出对数字化作品进行合理补偿与吸收北欧国家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此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许可不便的情形。这都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提出建议,指出要想解决现慕课教育存在的版权问题,不仅需要对我国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还要关注着作权人的利益,适当的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的转变,同时也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但是,要想引导慕课教育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应的版权配套措施,加强版权管理,重要的是要正确区分不同慕课教育平台的性质和对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对收费和非收费课程要区别的对待。同时还要借鉴日本和欧盟的改革经验,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高作品授权效率,减轻慕课课程制作的成本和版权障碍,同时也可以引入日本的教学性补偿金制度,保障着作权人的基本利益,最终达到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牛旻[4](2021)在《新媒体视域下的现代漫画转型研究》文中认为现代漫画是一种综合性大众艺术,突破了传统讽喻漫画的叙事局限性,是造型艺术、镜头语法和叙事文本的同构体,其文化属性与审美机制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随着新媒体时代来临,数字互联网改变了漫画符号的审美创造与符号消费机制,也改变了其文化参与和跨文化传播机制。在硕大无朋的“超真实”数字拟像世界和符号消费活动中,漫画图像叙事得以在大众文化层面实现泛化,不仅从亚文化靠近主流文化,也承担起更复杂的文化建构职能,在视觉维度以扁平化、风格化、碎片化的图像语言全面介入大众审美,还在数字图像符号消费逻辑的主导下融合了娱乐性与批判性,融合并改变了影视、广告、手机软件等多种图像叙事形态,以角色经济的形态推动着流行文化的视觉革新。本文以新媒体时代的现代漫画研究为主,兼及其形形色色的泛化形态,综合运用符号学、图像学、文化社会学和传播学方法,理论演绎、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个案分析等相结合,全面厘清新媒体时代漫画的审美创造机制、符号消费机制和文化参与机制,进而探寻其在新媒体时代实现跨文化传播的策略与机制,寻找国产漫画凝构风格范式、阐释传统文化、建构时代精神、发挥社会功能的新路径。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尝试准确界定现代漫画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探索媒介载体与漫画形态的关系,为相关研究建立较为清晰的视角与框架。第二章,从图像学和文化社会学切入,从新媒体时代的漫画生产环境、图像叙事机制、文化拼贴手法和价值取向隐喻四个方面入手,全面分析现代漫画的审美创造机制转型,剖析其叙事机制的独立趋势,指出漫画中的商品性与审美性的同构,以及传统美学和时代精神的融合。第三章,采取符号学方法,从新媒体时代的阅读方式、符码再造与消费载体三个方面入手,分析现代漫画的符号消费机制转型,探明其在大众文化与审美意识建构中的符号编码与解码机制,揭示其符码消费中的弱编码、同构式解码、养成式消费等新特征;揭示现代漫画能在交互式阅读与符号消费中建构群体理性;分析基于现代漫画的视觉文化与概念文化的同构趋势。第四章,采用文化社会学方法,从新媒体时代的民众形象建构、国家形象建构和社会问题的审美化解决三个方面入手,探讨现代漫画的文化参与机制转型,探明漫画丰富的社会功能,揭示现代漫画正在使民众形象的建构从脸谱化想象变成多元化图解;揭示现代漫画正在使国家形象的建构从宏大的英雄主义叙事转向日常生活审美;具体分析现代漫画如何对“个人化”、异化等当代社会文化现象进行审美表征。第五章,从图像学和传播学切入,通过对比传统媒体时代和新媒体时代的传播环境,分析现代漫画在新媒体时代的跨文化传播机制转型,提出新媒体时代漫画在跨文化传播中的渠道多元、文化折扣弱化、主动介入全球文化景观建构和整合超媒介文本等新特征,据此探明基于现代漫画的文化认同机制,并对中国漫画的跨文化传播策略与路径进行分析与展望。
谢晶[5](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马赫[6](2020)在《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发展,流行文化已经全方位的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明星效应和明星偶像崇拜作为流行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与载体,使得流行文化在传播和大众化上得以可能,是流行文化不可或缺的生命力。人是文化的载体,也意味着文化对人具有形塑的功能,而偶像崇拜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一种过渡性行为,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主要以明星偶像作为自身崇拜与追捧的对象。近年来,由于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中的失范行为带来的文化讨论与社会问题也逐渐成为大众舆论与学术界的讨论热点与研究焦点之一。如私生粉跟踪偷拍与隐私侵犯、职业黑粉拉踩与谣言散布、打投流量购买与言论控评、恶意举报与网络暴力、过度迷恋以至于情感带入等粉丝负面事件屡见不鲜,“饭圈女孩”、“跪族男孩”等青少年粉丝群体的失范行为往往成为网络社交媒体的热点新闻。因此研究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现象、失范及其社会效应具有重要的社会学与文化学意义。当前,关于偶像崇拜的研究已经从大众文化研究领域拓展到心理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学等人文学科的多个学科与研究领域,对明星偶像崇拜的研究也从单一的理论转变为多元的分析,而且更加关注明星偶像崇拜群体的内部运行规律和心理活动,探索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学术界在青少年偶像崇拜研究上侧重对现象进行调查,如描述偶像崇拜的特征、原因,强调偶像崇拜与榜样学习之间的关系,注重对我国青少年榜样教育问题提供指导性策略,总体缺少对明星偶像崇拜失范问题的详细解读与重构路径的具体剖析。本研究首先梳理了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的历史演变,描述了社会变迁下偶像崇拜尤其是明星偶像崇拜的发展与变化,总结出青少年偶像崇拜现象的流行文化背景及时代转变过程。中国偶像崇拜文化经历了从单一化到多元化、从精英化到大众化、从政治到文化的转变过程,中国偶像则经历了英雄偶像,明星偶像,选秀、草根偶像,流量、养成偶像的发展历程。其次,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等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比较与阐释了我国青少年偶像崇拜的现状与明星偶像崇拜新特征。当前我国青少年偶像崇现呈现出泛化与较高卷入度,崇拜对象以明星偶像为主流、二次元偶像彰显出时代的特征,在崇拜活动中科技使用与消费行为成为常态,并在自我认知上表现出主动性,而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负功能有待进一步分析。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则显示出了消费需求与粉丝经济、技术进步与推动、明星偶像的养成与低龄化、偶像制造的麦当劳化、粉丝类型的多元化、粉丝群体的组织化等新特征。明星偶像崇拜文化作为一种流行文化,其对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大众本身所具有的正功能不容忽视。但是,近年来由于粉丝对明星的过度崇拜与迷恋所导致的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带来了超出理智的后果与社会问题。再次,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中多样化的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进行访谈分别从粉丝的文本生产符号异化、消费与拜金主义、自我的丧失、狭隘性、非道德化、娱乐极端化等方面,解析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具体失范现象与行为,呈现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普遍性以及对其予以重构的意义。通过文化与认同、个体与组织、制度与科技等维度分析了明星偶像崇拜失范产生的原因,并从网络社会流行下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社会化主体间的影响与作用、基于亚文化视阈的探讨等视角对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偏差行为进行了学理性思考。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现象代表着网络社会下青少年生活态度与生活方式的形成,是当代青少年价值取向的体现。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不利于青少年的自身成长、社会稳定与发展,体现了社会化主体与青少年之间的矛盾性,也体现了社会化主体之间的统一性。青少年偶像崇拜亚文化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个人问题或者心理活动,更是一种文化的实践,体现了亚文化在发生、发展过程中自身风格化的展现以及与主文化的对立与融合。最后,在研究基础上探究了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在价值、规范和行为的社会系统中路径重构的可能性,提出发挥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的合力正确引导青少年偶像崇拜的观念与行为。对于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不能置之不理,但主流文化不应是单一的否定与阻隔的状态,而是通过积极的引导策略与调适形式,在放任恣意发展与合理监督引导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张力,为明星偶像崇拜亚文化的构建和青少年失范提供价值与行为等方向指引。总之,当今中国流行文化下的明星偶像崇拜现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青少年粉丝及其诸多言行也常常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虽然学术界围绕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对于流行文化中当代青少年粉丝的偶像崇拜特点与失范问题研究仍有缺憾。因此,本研究意图通过对我国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研究来推动相关领域的进展,并对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偶像观与价值观有所裨益。
鲍静[7](2020)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围绕权力、媒体和民主相互关系的探讨历来都是新闻社会学、政治传播、传播政治经济学、媒介文化批判等学科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在美国,大众传媒是民主的工具,在民主体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之后的诸多判例都从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了有效的保障。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政府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的角色。当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手段反作用于媒体。因此,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为串通关系和共谋关系,也不应该简单解读为相互对抗。双方是一种“共生关系、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政府与媒体关系带来了挑战与变数。面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变革,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是否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共生与博弈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否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分析美国政府与媒体形成的历史原因入手,首先对于美国政治的分立制衡的民主基因和美国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形塑进行了阐述,并对两者关系的交汇进行历史的梳理,了解在大众报刊发展以前及发展之初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政治环境之下,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追求也就显得理所当然。随着报刊媒体的发展,作为个体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最终延伸到新闻自由的层面。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等一批圣贤先哲将新闻自由的理论发扬光大。从观点的公开市场到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的确认,再到媒体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新闻自由的观点已见雏形。大众化报刊的出现使得政府与报刊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从经济来源上不再依赖政府或政党,大众化报刊开始走向非党派性、中立和专业。论文第二部分对于传统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阐述。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形成,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也已经逐步形成。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呈现出共生与博弈的特点。论文重点是第三部分,论述了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主要特征。从整体上来看,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决定两者关系的根本因素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定位并不会因为新媒体的出现而发生动摇。而美国人长达百年对待新闻的传统以及新闻媒体并未消失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决定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并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仍然是共生与博弈的关系。新媒体的技术变化在某些方面强化了这种关系。从双方的博弈来看,民众借助社交媒体发起政治活动对抗政府;政府对于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以及对于网络舆情的管控;政府运用反垄断、审查等方式限制社交媒体。新媒体促成的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在某些层面的加深。此外,论文还分别从意识形态、内容生产以及对外传播方面对于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考察。从美国的政治生态环境来看,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后真相政治、两党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民粹主义盛行等,而在媒体上的体现则为虚假新闻泛滥、网络不对称极化、另类空间尤其是另类右翼媒体崛起等问题表现突出。政治和媒体的影响是相互交织的。当然,新媒体可能会带来网络民主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从内容生产层面来看,论文通过分析政府及政治人物、机构新闻媒体、关键意见领袖以及普通民众在新媒体环境下进行内容生产和新闻生产的方式的变化,深入了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对外传播层面来看,美国政府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公共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共外交1.0、公共外交2.0以及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公共外交。通过对于上述内容的详细分析和阐述,论文得出的主要观点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博弈程度将不断加深,主要体现在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社交媒体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政府影响;公众在三方博弈中的地位提升等方面。另外,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共生与博弈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和资本关系对立与合谋的反映和投射。只要资本主义的这种精英政治的权力架构依然存在,以及媒体的资本属性保持不变,那么两者的共生和博弈关系将会一直存在。
宋红岩[8](2020)在《微媒介与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微媒介是当下最具影响力和颠覆性的媒介形式,它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化、智能化,同时也使人们更依赖媒介,它全方位重构着人们的生活,并将人类的生存方式带入到数字化生存的新阶段。今天身处微媒介迅猛发展的时代,同时切身感受着微媒介强大影响力的我们,不能不以理性的姿态,去探究微媒介对我们的生存方式到底带来了哪些影响和改变?我们只有直面所身处时代的媒介变革及其对我们产生的影响,才能更好的透视社会、反观自身,同时看清微媒介如何改变了我们的生存方式,并带给我们哪些利与弊。本论文围绕微媒介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重构展开探讨,试图从微媒介对人的主体重构、微媒介对生产方式、消费方式、话语权方式、感知方式、审美方式等角度深入分析微媒介的变革力量和颠覆性的影响。第一章从媒介的演变历程和微媒介的崛起入手,主要介绍了媒介的变革历史及其对人类生存方式的不同影响。继而对微媒介的界定、形态、产生的逻辑背景以及本文探讨的微媒介对人的生存方式重构的几个维度进行界定和概述。第二章主要围绕微媒介对人的主体重构进行分析,探讨了微媒介如何重塑电子媒介人,分别从哲学主体性构建、传播学的主体延伸、文化学的文化身份等层面的主体“自我”实现进行分析。继而探讨微媒介在重构主体的过程中,也包含着对主体的“非我”异化和对主体人格重塑的过程。第三章主要着眼于微媒介对生产方式的重构展开,微媒介时代的生产方式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论文从微媒介对物质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文化生产方式的变革两方面进行分析。在当下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生产时代,对物质生产方式的变革主要表现在生产方式的智能化、集成化和柔性化。微媒介同样对文化生产方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使得当代的文化生产方式迥异于传统的文化生产,产生参与性、互动性、生产与消费一体化、草根性、共享性等特点,同时大数据的产生使得文化生产的个性化、定制化成为可能。第四章主要从微媒介对人的消费方式的颠覆与变革入手,着眼于当前消费主义的新趋势和新特点,重点论述电子经济、电商平台与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的出现对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的颠覆性影响,探讨数字化经济在给人们带来全新消费方式的同时,也对实体经济产生冲击,同时让人们陷入过度消费的文化陷阱之中。第五章从微媒介对话语权力的重构入手,分析微媒介的出现对话语权力变迁的影响。微媒介的普及和广泛运用使得“微”政治应运而生,同时新型的社会控制方式也随之产生,权力和非权力在博弈之间寻求着微妙的平衡。微媒介的兴起,使得网络舆情越来越成为不容忽视的声音,媒介的赋权作用在微媒介时代更加明显,同时微媒介的独特性也使得大众在某种程度上复归“沉默的螺旋”。第六章围绕微媒介对人的感知方式和审美方式的重构展开论述。不同的媒介作用于人的不同感知方式,也会对人的审美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微媒介使人的感知方式产生媒介化、他者化、去时空化、感知偏向视觉化等特点;同时微媒介也使审美方式产生交互性、虚拟化、奇观化等特点,也出现审美泛化、审美体验浅表化和审美认知错位等审美困境。
姚越维[9](2020)在《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文中提出着作权法的发展历程是一部利益平衡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着作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也越来越多。也正是因为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需要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识信息获取需求之间的矛盾关系,持续产生新的问题,如微博作品的转发、搜索引擎的使用等行为,因为操作便捷而未经一对一授权就自行使用。面对这种固有的矛盾关系的存在,传统的许可授权无法应对大量作品许可的需求,而现实中又存在许多未经实际授权许可的行为,仅通过惩罚着作权侵权人,禁止侵权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的问题。而且就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也难以应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某些作品使用方式。因此,为了更好的界定这些行为,避免统一定为“侵权”,着作权学者研究借鉴了国外的法律经验,发现了默示许可理论。但是,当前我国学界对于默示许可制度的认识及意见并不统一,不仅对是否需要默示许可制度存在不同的认识,而且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也存在争议。由于对默示许可性质的差异认识,导致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之间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晰,而且针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实质性规定了默示许可的规则也是有所争议的。因此,本文从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探寻出发,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有着丰富的民法理论基础,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下的特殊样态,而且有着独特的价值,以此认识默示许可制度。之后,本文在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性质分析,对各种观点进行辩驳,认为其是着作权权利限制的一种。然后,结合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其修改过程中分类分析相关领域权利限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对比区分。而后选取中美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着作权默示许可规则演进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默示许可的情形。最后,结合上文的总结分析,借鉴有益之处,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设计一般性法律条款,独立默示许可制度。
王晓宇[10](2020)在《融媒时代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建构》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不断涌现,其席卷之势给传统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巨大冲击,致使传播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媒介生态与传播格局随之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媒体曾经形成的核心竞争力逐渐瓦解。电视作为现代社会至关重要的一种媒体形态,在新的技术环境、社会环境下,正面临多方面的挑战,网络视频、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对传统电视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媒体对传统媒体进行的多层面、多角度的渗透,使两者间愈渐频繁的互动发展,电视媒体不再一枝独秀,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面对冲击,结合国家战略要求、技术进步以及行业发展形式,传统媒体不得不借力新媒体,整个传媒业呈现媒体融合的趋势。近年来,媒体融合更是作为国家战略不断推进深化,媒体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全媒体传播体系,打造中国特色的全媒体传播体系已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新生态势在必行。作为当下电视荧屏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节目类别,电视综艺节目在媒介融合的大环境下,更是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能否在媒介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借助互联网思维破除僵局,尽快掌握媒介融合的技巧,在保持自身优势的同时,利用新媒体的特点不断丰富自己,实现传统电视节目与新媒体平台的融合,创新节目形态,减少受众流失,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完成自身转型,实现电视综艺生态平衡长远发展,成为最为紧迫的命题。随着互联网不断升级换代,媒介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工具,或是一个沟通的渠道,它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连接的平台,开始将人类社会引入一个相互联系的生态圈中,使得任何一种媒介问题的解决,依靠单一的媒体都解决不了,需要从一个更大范围的媒介生态学的角度去审视和关照,因此,把综艺节目搁置于当前的媒介融合的大生态的背景下,研究综艺节目的创新问题是本文所要面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也基于此,本文会侧重于使用媒介生态学的理论,对融媒背景下的电视生态的变革、电视综艺节目的媒介生态现状进行一个全景式的扫描与归纳,由此分析电视综艺节目的媒介生态建构问题,以期探索出一条可行的电视综艺节目融合创新发展路径,并建立电视综艺节目媒介生态建构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本文聚焦融媒时代电视综艺节目的媒介生态建构研究,主要以媒介融合、媒介生态、媒介平台等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传播学、艺术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采用跨学科的研究视角,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观看、整理、研究分析大量综艺节目的基础上对融媒时代下电视综艺节目的创新发展路径进行深入探析,从“原生态”、“内生态”和“外生态”三方面对融媒时代下电视综艺节目进行媒介生态建构研究,提出具体建构策略,帮助电视综艺节目健康发展。该选题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研究和创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将分为五个章节对融媒时代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建构进行研究。绪论部分,首先对选题的背景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并论述选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方面的重要意义;其次,就选题的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主要从媒介融合、融媒时代电视的发展、媒介生态、综艺节目的发展等四个方面,对国际、国内相关着作、文献及理论进行梳理和介绍;最后,交代本文写作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对文中相关概念,主要是融媒、电视综艺和媒介生态做了简要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廓清其定义和特点,并对研究涉及的相关理论,如媒介融合理论、媒介生态理论、媒介平台理论等进行理论梳理铺垫,这些理论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研究融媒时代电视生态的变革,从电视媒体面临的困境入手,如何突破困境,要从生态的角度去探讨。对于当下电视生态的变革通过电视发展的三度空间、传统媒介与新媒介交织下的电视生态和电视产品的创新路径三方面阐述,最后将电视传播生态变革的动因归结于技术革新、政策推动、市场开放、文化融合、受众需求几方面因素。第三章通过内容形态、传播形态、制作方式和节目类型四个维度分别对电视综艺的发展历史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内容形态上从晚会表演到真人秀、传播形态上从电视综艺到网络综艺、制作方式上从科组长制到工作室制、节目类型上从节目综艺到产品综艺,并对各阶段综艺节目进行历史分期,纵向与横向梳理相结合,便于厘清综艺节目的发展状况和变迁变革。第四章着重研究电视综艺媒介生态的现状与媒介生态危机。将电视综艺节目置于一个宏观、动态的媒介生态环境之中,从外部生态环境和生态位及生态关系方面系统分析电视综艺节目生存与成长的背景,探析电视综艺的生存现状和生长态势,并分析电视综艺节目在当下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媒介生态危机。第五章探究融媒时代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建构问题,这是本文重点论述的章节。结合用户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等互联网思维作为建构基础,分别从组织机构变革驱动的电视综艺“原生态”建构、内容为中心的产制理念推动的电视综艺“内生态”建构和以合作共赢的产业链模式为基础的“外生态”建构三方面阐述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建构策略。最后结语部分聚焦于对本文的总结和电视综艺的未来发展的展望。本文通过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研究,以融媒时代为背景,以媒介生态学为视点审视电视综艺节目的生态现状、影响因素,探究优良综艺节目生态的建构策略,从而寻找电视综艺节目再平衡的出路与转机,以期指导传播实践,促进电视综艺节目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二、数字网络时代的电视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字网络时代的电视台(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2)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内涵及价值 |
(一)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内涵 |
1.数字音乐的界定 |
2.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含义 |
(二)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 |
1.平衡相关主体间的权利 |
2.维护音乐交易市场秩序 |
3.防止数字音乐行业垄断 |
4.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
二、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现状 |
1.制度现状 |
2.实施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1.适用范围不明确 |
2.适用程序不完善 |
3.定价形式过于僵化 |
4.缺乏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
三、美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考察及启示 |
(一)美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1.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2.法定许可的适用程序 |
3.许可费率的确定方式 |
4.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1.限定适用对象的范围 |
2.明晰制作的行为方式 |
3.涵盖网络传播的行为 |
(二)完善法定许可的适用程序 |
1.以缓冲期代替“但书”条款 |
2.增强付酬方式的可操作性 |
(三)采用灵活定价方式 |
1.确立自愿协商的定价模式 |
2.设定数字化许可费率 |
(四)增加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
1.设置多途径的争议解决方式 |
2.强化音着协监督作用 |
3.设置严密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慕课教育及其产生的着作权问题 |
第一节 慕课教育的特殊性 |
一、开放性 |
二、大规模性 |
三、在线性 |
四、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慕课教育合理使用适用存疑 |
二、慕课教育法定许可不便 |
三、慕课教育侵权风险提升 |
第二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角度-利益平衡分析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利益平衡内容 |
二、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体现利益平衡价值 |
三、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实现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角度-受教育权与文化自由考量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保障公民的文化自由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平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角度-效率分析 |
一、法经济学中效率内容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效率分析 |
第三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因素主义立法模式 |
二、规则主义立法模式 |
三、我国合理使用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一、特定且特殊 |
二、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
三、不得不合理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
第三节 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发展 |
一、教学的主体的性质 |
二、教学的模式 |
三、作品利用方式 |
四、作品的影响程度 |
第四节 慕课教育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行性 |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
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的慕课教育 |
第四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域外研究 |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定 |
二、WCT与WPPT |
三、TERA条约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 |
第一节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一、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
二、调整我国慕课教育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一、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转变 |
二、扩大教学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慕课教育配套措施 |
一、加强慕课教育平台版权管理 |
二、构建合理的版权许可制度与报酬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新媒体视域下的现代漫画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创新之处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媒体演化与漫画转型 |
第一节 漫画与现代漫画 |
一、漫画的基本特征 |
二、现代漫画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前纸媒时代的漫画形态 |
一、拟动态视效和讽喻主导的审美创造 |
二、以记载生产活动为目的的文化参与 |
三、路径狭窄单一的有限传播 |
第三节 纸媒时代的漫画形态 |
一、镜头叙事主导的审美创造 |
二、以图解时代精神为目的的文化参与 |
三、以纸本大众读物实现广泛传播 |
第四节 新媒体时代的漫画形态 |
一、交互性主导的多元审美创造 |
二、以建构数字符号景观为目的的文化参与 |
三、以全网即时通讯实现跨文化传播 |
第二章 新媒体与现代漫画的审美创造机制转型 |
第一节 新媒体与现代漫画生产环境的转型 |
一、日本漫画——从制作委员会模式到轻改竞争 |
二、美国漫画——从亚文化视角到固化的商业模式 |
三、中国漫画——从移植风格到寻求独立范式 |
第二节 融合抽象与具象的图像叙事 |
一、镜头语法的独立 |
二、漫符形态的丰富 |
三、世界景观的“超真实”化 |
第三节 商品逻辑主导的文化拼贴 |
一、商品性与审美性的合流 |
二、大众文化的视觉符号拼贴 |
第四节 故事文本隐含的价值生产 |
一、对价值观念的融合与重建 |
二、对传统美学的图解与再造 |
第三章 新媒体与现代漫画的符号消费机制转型 |
第一节 阅读方式:从单向度阅读到交互阅读 |
一、从图文分离到图文融合 |
二、从凝神静观到交互阅读 |
第二节 符码再造:角色形象主导的多元符号消费 |
一、从强制编码到弱编码 |
二、同构式解码与养成式消费 |
三、群体理性的建构 |
第三节 消费形态:从纸媒绘本到泛视觉文娱消费 |
一、漫画与动画的融合及其符号消费机制 |
二、漫画与影视剧的融合及其符号消费机制 |
三、漫画与电子游戏的融合及符号消费机制 |
第四章 新媒体与现代漫画的文化参与机制转型 |
第一节 民众形象的建构——从脸谱化想象到多元化图解 |
一、他者建构的转型 |
二、自我建构的转型 |
第二节 国家形象的建构——从超级英雄到虚拟偶像 |
一、从政治经济形象到文化形象 |
二、从宏大主题阐释到日常生活审美 |
第三节 社会问题的审美化解决 |
一、对“个人化”社会问题的图解 |
二、对现代都市异化与法治精神的阐释 |
第五章 新媒体与现代漫画的跨文化传播机制转型 |
第一节 传统媒体时代的漫画跨文化传播 |
一、前纸媒漫画时期 |
二、报刊单页漫画时期 |
三、现代漫画时期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的漫画跨文化传播 |
一、传播渠道多元拓宽,跨越贸易壁垒 |
二、强化文化涵容功能,弱化文化折扣效应 |
三、生成通识文化符号,介入全球文化景观建构 |
四、整合超媒介文本,传播文化形象 |
第三节 新媒体时代中国现代漫画的跨文化传播展望 |
一、明晰定位——“国漫崛起”的商业口号与发展现状 |
二、确立故事——“全龄”和“低幼”的题材取舍 |
三、建构风格——重构“中国动漫学派”的可行性 |
四、选择路径——多维度的漫画传播向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4.1 流行文化 |
1.4.2 明星偶像 |
1.4.3 偶像崇拜 |
1.4.4 青少年 |
1.4.5 失范 |
1.5 文献综述 |
1.5.1 国外文献综述 |
1.5.2 国内文献综述 |
1.5.3 评述 |
1.6 研究理论依据 |
1.6.1 功能论 |
1.6.2 结构分析 |
1.6.3 亚文化理论 |
1.7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2 研究框架 |
1.7.3 文章结构 |
第2章 中国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现象的历史演变 |
2.1 中国流行文化发展历程 |
2.1.1 建国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 |
2.1.2 改革开放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1978年-1992年) |
2.1.3 “南方谈话”和十四大至二十世纪末(1992年至1999年) |
2.1.4 二十一世纪至十八大(2000年-2012年) |
2.1.5 十八大至新时代(2012至今) |
2.2 中国偶像崇拜现象的历史变迁 |
2.2.1 英雄偶像的时代 |
2.2.2 明星偶像的主流化 |
2.2.3 选秀、草根偶像的崛起 |
2.2.4 流量、养成偶像的到来 |
2.3 小结 |
2.3.1 影响中国流行文化的主要因素 |
2.3.2 中国偶像崇拜的嬗变 |
第3章 青少年偶像崇拜研究 |
3.1 青少年偶像崇拜基本现状 |
3.1.1 偶像崇拜的泛化与较高卷入度 |
3.1.2 明星偶像与二次元偶像 |
3.1.3 崇拜中的科技使用与消费行为 |
3.1.4 自我认知上的主动性 |
3.1.5 失范的负功能有待进一步分析 |
3.2 青少年偶像崇拜的比较研究 |
3.2.1 问卷调查的比较 |
3.2.2 网络调查的比较 |
3.3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新特征 |
3.3.1 消费需求与粉丝经济 |
3.3.2 技术进步与推动 |
3.3.3 明星偶像的养成与低龄化 |
3.3.4 偶像制造的麦当劳化 |
3.3.5 粉丝类型的多元化 |
3.3.6 粉丝群体的组织化程度 |
3.3.7 明星偶像崇拜的正功能 |
3.3.8 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显现 |
第4章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表征 |
4.1 符号异化、消费与拜金主义 |
4.1.1 偶像符号异化与消费主义 |
4.1.2 粉丝消费 |
4.1.3 奢侈生活、虚假需求与拜金主义 |
4.2 自我的丧失 |
4.2.1 象征性权力的偶像崇拜与权力分层 |
4.2.2 泛偶像化下的假偶像与精英主义 |
4.2.3 自我认同的偏差——社会化的障碍 |
4.3 狭隘性 |
4.3.1 新媒体与传播技术下的盲区 |
4.3.2 明星偶像崇拜的文化趋同现象 |
4.3.3 价值观的偏差与替代 |
4.4 非道德化 |
4.4.1 非理性的偶像崇拜 |
4.4.2 偶像崇拜的非道德化 |
4.4.3 暴力化的蔓延(语言、行为等) |
4.5 娱乐极端化 |
4.5.1 日常生活化的娱乐至死 |
4.5.2 肤浅化与浮动性 |
第5章 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原因与解析 |
5.1 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原因 |
5.1.1 文化与认同 |
5.1.2 个体与组织 |
5.1.3 制度与科技 |
5.2 明星偶像崇拜及失范的解析 |
5.2.1 网络社会流行下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 |
5.2.2 社会化主体间的影响与作用 |
5.2.3 基于亚文化视阈的探讨 |
第6章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重构路径 |
6.1 政府层面 |
6.1.1 价值:社会文化的建设 |
6.1.2 规范:制度的建设 |
6.1.3 行为:政府的监管 |
6.2 多元社会层面 |
6.2.1 学校教育的引导与创新 |
6.2.2 大众传播媒介的导向 |
6.2.3 明星公司、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 |
6.2.4 粉丝社群的管理 |
6.3 个人层面 |
6.3.1 家长与家庭的角色 |
6.3.2 偶像的角色 |
6.3.3 传媒者的角色 |
6.3.4 青少年粉丝的角色 |
第7章 结语 |
7.1 回视偶像崇拜 |
7.2 本研究的结论 |
7.3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致谢 |
(7)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1. 问题的提出: 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新审视 |
2. 关键概念厘清: 新媒体时代 |
(二)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概况 |
2.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一、形成与交汇: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 |
(一) 美国价值观塑造与政体形成 |
1. 以自由为核心的美国价值观形塑 |
2. 三权分立与联邦制的政体形成 |
(二) 以“新闻自由”为理想的美国媒体历史 |
1. 新闻自由的内涵及性质之辨 |
2. 新闻自由思想历史发展: 关键人物与主要思想 |
(三)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交汇 |
1. 报刊媒体发展初期政府与媒体“压制与反压制” |
2. 党派报刊时期党派与报刊的“控制与合谋” |
3. 大众报刊时期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
二、共生与博弈: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根本特征 |
(一) 背景: 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及新闻专业主义 |
1. 20世纪美国的政治经济背景 |
2. 20世纪的大众传播媒体发展 |
3. 新闻专业主义的形成与挑战 |
(二)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
1.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发展变化: 叭儿狗、看门狗、攻击狗、牧羊狗 |
2. 政府各权力部门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总统、国会、司法部门 |
3. 不同时期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日常时期、战争时期 |
(三)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与媒体的关系 |
1. 作为知识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2. 作为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3. 议程设置和构建框架的媒体: 媒体与公众的关系 |
三、延续与改变: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基本特征 |
(一)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延续 |
1.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本质并未改变 |
2.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
3.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博弈关系 |
(二)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改变:博弈程度加深 |
1. 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 |
2. 社交媒体的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 |
3. 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总统政治倾向的影响 |
4. 公众在三方博弈中地位提升 |
四、意识形态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后真相政治与虚假新闻泛滥 |
1. 后真相政治的定义与表现 |
2. 后真相政治助长虚假新闻泛滥 |
(二) 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与网络不对称极化 |
1. 两党政治极化的体现与历史原因 |
2. 身份认同危机 |
3. 网络空间不对称极化 |
(三) 民粹主义与另类空间崛起 |
1. 民粹主义的根本特征与体现 |
2. 另类空间崛起 |
(四) 新媒体与网络民主及网络公共领域 |
1. 传统媒体时代的民主实践与理论设想 |
2. 网络时代的各种民主形式实现的可能性 |
3. 网络公共领域能否实现的争议 |
五、内容生产层面: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政府及政治人物自媒体政治传播 |
1. 政府部门建自媒体平台开展电子政务 |
2. 政治人物打造自媒体进行政治传播 |
3. 案例分析: 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应对桑迪飓风 |
(二) 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和配合 |
1. 新媒体环境下机构新闻媒体的新闻生产 |
2. 机构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与配合 |
3. 案例分析: 从普利策获奖作品看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 |
(三)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与政府及舆论的关系 |
1.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 |
2. 意见领袖影响政治及引导公众舆论 |
3. 案例分析: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推特治国” |
(四) 普通民众运用媒体平台进行新闻生产 |
1. 参与式新闻 |
2. 参与式新闻的民主监督功能 |
3. 参与式新闻的典型案例: CNN iReport |
六、对外传播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公共外交1.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美国政府公共外交政策的提出 |
2. 9·11以后美国政府公共外交实践 |
(二) 公共外交2.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奥巴马政府的公共外交2.0政策 |
2. 以伊朗为例看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外交 |
(三) 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新媒体外交 |
1. 美国优先的新媒体外交 |
2. 现实主义的新媒体外交 |
(四) 战时美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的具体考察 |
1. 美国政府对于媒体的战时审查机制 |
2. 美国政府为媒体量身打造战时嵌入式记者 |
3. 美国主流媒体战时配合美国政府展开报道 |
结论 |
(一) 共生和博弈的延续以及博弈程度的加深 |
(二) 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和资本的合谋与对立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微媒介与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媒介演变的历程与微媒介的崛起 |
一、媒介演变的历程 |
(一)口传媒介 |
(二)文字印刷媒介 |
(三)电子媒介 |
(四)网络媒介 |
二、微媒介的产生与发展 |
(一)微媒介的界定 |
(二)微媒介的主要形态 |
(三)微媒介兴起的逻辑背景 |
三、微媒介与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研究维度 |
(一)生存方式内涵 |
(二)媒介演变与人的生存方式变革关系 |
(三)微媒介与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研究维度 |
第二章 主体重构:微媒介重塑电子媒介人 |
一、电子媒介人的崛起 |
(一)生存场域媒介化背景 |
(二)电子媒介人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三)电子媒介人的三种形态 |
二、电子媒介人的主体性建构 |
(一)主体功能的延伸性与解放性 |
(二)主体交往的媒介性与虚拟性 |
(三)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与易变性 |
三、电子媒介人的主体异化图景 |
(一)电子媒介人的“非我”异化 |
(二)电子媒介人的人格重塑 |
第三章 文化生产方式重构:微媒介与文化生产方式的数字化转型 |
一、文化生产方式转型的背景 |
(一)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
(二)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特征 |
二、文化生产方式的数字化转型 |
(一)文化生产的碎微化 |
(二)文化生产的参与性与互动性 |
(三)文化生产与消费的共生性与共享性 |
(四)大数据与文化生产的新内容革命 |
三、“微文化”时代的文化反思与批判 |
(一)“微文化”的阅读与“反阅读” |
(二)文化的平面化与去深度化 |
(三)文化的泛娱乐化与商业逻辑 |
第四章 消费方式重构:微媒介与电子消费方式构建 |
一、微媒介与消费方式转型背景 |
(一)电子商务的崛起 |
(二)消费理念的转变 |
(三)网络消费分层的出现 |
二、电商平台与“线上经济” |
(一)购物模式的变迁 |
(二)电商直播与网络购物 |
(三)过度消费的文化陷阱 |
三、电子移动支付与数字经济 |
(一)货币支付方式的发展历程 |
(二)电子移动支付与消费行为影响机制 |
(三)知识付费经济与文化教育消费新趋势 |
第五章 话语权力重构:微媒介与社会话语权力变迁 |
一、“微”政治的出现 |
(一)“微”政治的内涵 |
(二)微媒介与政务公开化 |
(三)微媒介与公权力透明化 |
二、无处不在的“凝视”:新型社会控制方式 |
(一)全景敞视机制 |
(二)非权力与反权力监督 |
(三)后真相时代与“无影灯效应” |
三、网络舆情与媒介赋权 |
(一)网络舆情与大众信任危机 |
(二)乌合之众与“羊群效应” |
(三)“沉默的螺旋”的回归 |
第六章 审美方式重构:微媒介与审美方式的新拓展 |
一、微媒介与人的感知方式重构 |
(一)感知方式的演变历程 |
(二)感知方式的延伸与拓展 |
二、微媒介重构人的审美方式 |
(一)审美过程的交互性 |
(二)审美体验的虚拟化 |
(三)审美效果的奇观化 |
三、微媒介时代的审美困境 |
(一)审美泛化 |
(二)审美体验浅表化 |
(三)审美认知错位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默示许可在民法中的根基 |
2.1.1 默示意思表示 |
2.1.2 合同法之默示条款 |
2.2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2.2.1 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民事法律行为 |
2.2.2 本质上是许可合同关系下的特殊样态 |
2.2.3 相对于明示的默示性 |
2.2.4 “选择——退出”的制度构造 |
2.3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所在 |
2.3.1 默示许可制度契合利益平衡精神,符合数字信息传播模式 |
2.3.2 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
2.3.3 进一步促进信息的有效流通,实现作品价值 |
2.4 小结 |
第3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3.1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性质 |
3.1.1 默示许可是一种使用者权利 |
3.1.2 默示许可可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
3.1.3 默示许可仍属于着作权权利限制 |
3.2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及权利限制制度的对比分析 |
3.2.1 教育领域作品的使用 |
3.2.2 报刊的转载、刊登 |
3.2.3 录音制品的制作 |
3.2.4 广播电台的播放 |
3.2.5 大众媒体对某些作品的使用 |
3.2.6 公共文化机构使用数字作品及作品数字化 |
3.2.7 农村地区网络扶贫 |
3.3 小结 |
第4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实践 |
4.1 美国对于默示许可规则的探索 |
4.1.1 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默示许可规则 |
4.1.2 “选择——退出”默示许可的出现 |
4.2 我国对于默示许可规则的运用 |
4.2.1 默示许可规则适用的现状 |
4.2.2 默示许可规则适用的典型——方正诉宝洁侵害着作权案 |
4.2.2.1 设计公司以合理期待的方式使用作品 |
4.2.2.2 方正公司作为着作权人并未做出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 |
4.3 小结 |
第5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 |
5.1 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
5.1.1 传统着作权领域——以着作权人利益为核心 |
5.1.1.1 为素质教育或扶贫等作品的使用 |
5.1.1.2 传媒介质间的转载 |
5.1.1.3 公益图书馆的作品数字化服务 |
5.1.2 网络环境下的新领域——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选择退出机制 |
5.1.2.1 共享网络环境下的传播与使用 |
5.1.2.2 搜索引擎与个人浏览的缓存行为 |
5.2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规则 |
5.2.1 以具体法律规定明确传统领域内着作权主体的权利义务 |
5.2.2 以两大要件判定网络环境下新领域中的默示许可 |
5.2.2.1 着作权人知晓作品的使用,并且该使用行为符合权利人的预期 |
5.2.2.2 着作权人的鼓励使用致使使用人产生合理期待 |
5.3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总条款 |
5.4 构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其他建议 |
5.4.1 着作权人对行业惯例的认可 |
5.4.2 保障着作权人因信息负担所应享受的权利 |
5.4.3 加强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确保有效落实默示许可制度 |
5.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融媒时代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媒介融合的相关研究 |
(二)融媒时代电视的发展相关研究 |
(三)媒介生态的相关研究 |
(四)综艺节目的发展相关研究 |
三、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融媒 |
二、电视综艺 |
三、媒介生态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媒介融合理论 |
二、媒介生态理论 |
三、媒介平台理论 |
第二章 融媒时代电视生态的变革 |
第一节 融媒时代电视媒体面临的困境 |
一、电视媒体地位与电视传播功能削弱 |
二、电视受众流失严重 |
三、电视专业人才外流 |
四、电视广告收入下滑 |
五、融合发展停留表面,缺乏具体路径 |
第二节 融媒时代电视生态的现状 |
一、移动、社交、智媒——电视发展的三度空间 |
二、竞合共生——传统媒介与新媒介交织下的电视生态 |
三、形态与价值迭变——成为电视生态的常态 |
第三节 融媒时代电视生态变革的动因 |
一、技术赋能媒体 |
二、制度政策支持 |
三、市场环境推动 |
四、文化相融共生 |
五、受众需求变化 |
第三章 电视综艺的发展与衍变 |
第一节 从晚会表演到真人秀 |
一、萌芽期(1980 年—1995 年) |
二、发展期(1996 年—2002 年) |
三、成长期(2003 年—2009 年) |
四、高速发展期(2010 年至今) |
第二节 从电视综艺到网络综艺 |
一、起步期(2007 年—2013 年) |
二、成长期(2014 年—2015 年) |
三、黄金期(2016 年至今) |
第三节 从科组长制到工作室制 |
一、科组长制度 |
二、制片人制度 |
三、独立制片人制度 |
四、产品经理人制度 |
五、工作室制度 |
第四节 从节目综艺到产品综艺 |
一、节目综艺:娱乐为主,电视综艺商业模式探索 |
二、产品综艺:网综爆发,综艺节目产品属性深化 |
第四章 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电视综艺的外部生态环境 |
一、政治生态环境:政策调控不断,引导电视综艺发展的走向 |
二、经济生态环境:经济稳中有增,推动电视综艺市场化转型 |
三、文化生态环境:消费文化兴起,创造电视综艺节目新形态 |
四、技术生态环境: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促进电视综艺融合创新 |
第二节 电视综艺的生态位及生态关系 |
一、基本生态位:媒介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物种” |
二、现实生态位:电视综艺节目自身的进化改良 |
三、种间关系:竞争排斥和互利共生 |
四、种内关系:掠夺性竞争促进多样化探索 |
第三节 电视综艺面临的媒介生态危机 |
一、外部生态下向市场妥协,“重娱乐化”变异 |
二、内容原创力缺乏,导致产能过剩与市场萎缩 |
三、媒介“生态位”高度重叠,节目同质化加剧 |
四、节目明星的天价成本,导致产值结构不合理 |
五、品牌意识薄弱,生态关系下生存竞争力较差 |
第五章 融媒时代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建构策略 |
第一节 媒介生态的建构基础——互联网思维 |
一、互联网思维 |
二、互联网思维影响下电视媒体的典型特征 |
三、“互联网+电视综艺”的化学反应 |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变革驱动电视综艺“原生态”建构 |
一、媒介常规——建立扁平化架构和一体化运作机制 |
二、媒介生态位——建立市场区隔,实现错位竞争 |
三、价值导向——传播变现与商业变现的选择 |
第三节 内容为中心的产制理念推动电视综艺“内生态”建构 |
一、基于需求、功能、价值的产制行为 |
二、以互动为核心的产制形态变革 |
三、“用户为王”的节目形式创新 |
第四节 以合作共赢的产业链模式为基础的“外生态”建构 |
一、传播渠道再转型——传播渠道立体化与传播模式融合化 |
二、台网联动新格局——合作、动态、非零和的媒体博弈 |
三、产业流程再塑造——垂直产业结构,打通全媒体产业链条 |
四、商业模式再创新——整合营销延伸价值链,重构综艺生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数字网络时代的电视台(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2]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D]. 查枭逊.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3]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D]. 张龙祥.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4]新媒体视域下的现代漫画转型研究[D]. 牛旻. 湖北大学, 2021(02)
- [5]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D]. 马赫. 吉林大学, 2020(01)
- [7]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D]. 鲍静. 上海大学, 2020(08)
- [8]微媒介与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重构[D]. 宋红岩.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12)
- [9]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D]. 姚越维. 新疆大学, 2020(07)
- [10]融媒时代电视综艺的媒介生态建构[D]. 王晓宇.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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