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李才源[1](2021)在《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中国税收信息化发展已经全面展开,并且已经取得了实质性成效。中国税收信息化由多个部分组成,电子税务局即为其中之一。电子税务局是中国税收征管模式转化的核心环节,也是电子政务建设与应用普及的基本标志,显着有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笔者基于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方案、运行现状分析,探索其面临的现实制约与不足之处,意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应对策略,促进Y省电子税务局发展质量持续提升。同时,以Y省电子税务局现行组织及运行构架、运行状态剖析为切入点,对我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信息化发展现状展开整体研究,探索当代中国电子税务局发展实践中的现实缺陷,在此前提下寻找有效的应对策略,促进当代中国电子税务局整体发展,提升税务服务水平,全面奠定中国未来电子税务、服务型政府建设基础。论文基本架构由六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重点阐述了论文写作背景、意义、既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与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理论及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内容和必要性,主要论述了相关概念、理论及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现状,重点分析了我国电子税务局建设的思路及内容、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情况及其运行情况分析;第四部分为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电子税务局建设的统筹规划、运营管理、支撑保障问题;第五部分为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优化对策和建议,主要论述了电子税务局建设体系完善、高效整合资源平台构建、强化电子税务局服务保障建设这三个问题;第六部分为总结与展望。基于上述架构,对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史展开分析,基于发展现状完成税收信息化发展历史地位确认,从历史、现实及未来发展三个层面强化对征管制度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再分析、再认知,以便从更深层面把握其涵义,推动政策落地。论文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定量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论文基于理论分析指导、现实案例(Y省电子税务局)佐证,对当代中国电子税务局发展状况进行了深入剖析。研究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以研究为切入点,形成电子税务局建设与发展速度提升定位,基于现实案例展开税务征管困境分析,确保应对策略的针对性,着眼于当前及未来税收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促进传统征管理念、模式转变,最大化电子税务局运行效率。因此从研究切入点及方式方法来看,明显不同于既有文献资料,研究结果更具理论及现实指导功能,可以实质性促进Y省、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各地电子税务发展质量提升。
彭媛[2](2020)在《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也在飞速发展,税收征管环境日趋复杂,征管难度加大,长久以来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日渐凸显出来,给税收治理和税收安全带来挑战。税源信息分散于政府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手中,第三方涉税信息未实现整合和有效利用,从而造成税务部门监管盲区和税收流失,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随着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完成,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耕地占用税立法、社保和非税收入职责划转等一系列税制改革的深入,税务部门如何及时获取和有效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提升税务部门对税源信息的监控能力、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成为一项挑战。第三方涉税信息,主要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影响税收征管的,但又与纳税人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情况紧密相关,并且不存在于税务部门或纳税人手中,而是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税务部门挖掘财源、增加收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重要突破口。本文以曲靖市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为研究对象,主要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的角度,分析在税收征管当中第三方信息的重要意义,介绍曲靖市近年来的做法以及实践成果,并结合征管实际指出曲靖市当前存在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涉税信息共享存在安全隐患和数据分析利用不深入的问题,并深刻剖析其中的原因。国内部分省、市在开展涉税信息共享方面也做了诸多有益探索提供了很多有益经验。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对比分析法展开论述,在前文分析基础上,结合征管实际为完善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促进曲靖市税务部门不断提高征管效能,提出健全和构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搭建数据平台强化技术支撑、深化数据分析利用等四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于丽春[3](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研究表明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康俊莲[4](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龙尚熹[5](2020)在《广州市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7年,我国首次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自此之后,我国P2P网贷平台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截止今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已经大幅度攀升。广州市作为我国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中心城市,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增加,截止到2019年3月末,广州市的P2P网贷机构正常运营共计40家,其中天河区21家,越秀区4家,海珠区和黄埔区分别为5家和4家,白云区、南沙区、荔湾区分别为2家,花都区以及番禺区为1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门槛不高、行业标准不明确、政府监管力度不足,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出现问题。为了更好地降低及规避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实现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势必要加强广州市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本文基于公共利益理论角度,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对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进行研究与探讨。首先明确我国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性,在内容方面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规则与体系、P2P网贷的政府监管方式与现实内容等方面,共同构成了现代P2P网贷监管体系。在必要性方面,由于金融稳定和安全需求,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实体经济稳步发展的现实要求,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势在必行;其次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工作实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分别是政府监管理念错位且执行力不足,政府监管主体参与者众多、职能发挥不足,政府监管内容体系措施建设水平偏低,政府监管手段方法有效性不高;再次分析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律环境建设不足、体制机制建设不足、监管侧重点失衡、监管协调联动性不高等多方面的影响。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问题的解决思路与借鉴对策,一是加快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立法进度,二是健全有效的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体制,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文化建设,四是丰富和创新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手段。
凌伟志[6](2020)在《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研究 ——以湖南省S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政府市场监管职能,严格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在助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履行者,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开展职能履行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监管要求的关键举措,但是其职能履行过程中面临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完备、市场监督管理专业化力量相对欠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制约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工作开展,因而对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展开研究,期望通过优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构成、深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队伍建设以及构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等措施,逐步解决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过程中面临的相应问题,从而顺利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工作。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维模式,将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国内外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此次主题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思路等;第二章为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理论阐释并对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内在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章选取湖南省S县作为研究对象开展相应实证分析;第四章提出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对策建议。本文以期通过相应的实证分析并借助理论指导,对当前我国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问题展开研究,在探索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我国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难点问题的相应对策。希望通过此文的研究,能够切实理顺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工作,减少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以实现我国县级市场经营平稳有序,人民生活安居乐业。
王丽娜[7](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李汝勤[8](2020)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文中认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和市场内在边界动态变化的外在体现,是上层建筑符合经济基础这一规律的具体表现。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首先要实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本文就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大市场监管体制中央层面以及广东省省级层面改革完成后,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管局为例,就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融合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出机构融合中文化融合、执法过程规范化、执法队伍建设、市场信息服务机制等四方面的存在问题,从组织机构、监管体系、人才管理三方面分析原因。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在深入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拟从借鉴国内外改革经验、加强文化融合、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以及创新监管模式等五方面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促进机构融合、巩固已有改革成效等问题进行探讨。具体措施为:第一,积极借鉴国外与国内市场监管部门改革经验;第二,加强文化融合,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过硬的市场监管专业监管人才队伍;第三,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细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或者重新修订相关法律,弥补法律空白;第四,统一市场监管标识、制服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第五,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深入群众开展宣传,为提升机构整合后的市场监管效率,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现代化,形成社会共治大监管格局。
刘法杞[9](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王冠玮[10](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提出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二、浅析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1)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及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电子政务和电子税务 |
二、电子税务局 |
三、大数据 |
第二节 相关理论依据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管理信息系统理论 |
三、协同政府理论 |
第三节 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
一、税务信息化已成为国际趋势 |
二、打造促进自我遵从的管理生态 |
三、搭建灵活规范的业务平台框架 |
四、推进政务信息化的重要助力 |
第二章 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电子税务局建设的思路及内容 |
一、我国电子税务局的顶层设计 |
二、税务信息化业务功能规划 |
三、电子税务局框架的搭建思路 |
第二节 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情况 |
一、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思路 |
二、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历程 |
三、Y省电子税务局功能模块整体介绍 |
第三节 Y省电子税务局运行情况分析 |
一、基本情况分析 |
二、运行情况分析 |
三、电子税务局运行效果 |
第三章 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电子税务局建设的统筹规划问题 |
一、电子税务局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 |
二、电子税务局建设长期性规划不够 |
三、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不够 |
第二节 电子税务局的运营管理问题 |
一、各系统之间整合不到位 |
二、与其他部门共治效果不理想 |
三、宣传辅导效果不理想 |
四、工作机制和制度不够健全 |
第三节 电子税务局的支撑保障问题 |
一、信息化机构人力资源保障不充分 |
二、信息化建设资源统筹保障不足 |
第四章 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优化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电子税务局建设体系 |
一、提高对电子税务局建设的重视 |
二、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规划 |
三、借鉴政府和企业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 |
第二节 搭建高效整合的资源平台 |
一、强化电子税务局与各个系统的整合 |
二、搭建与其他部门的业务桥梁 |
三、多渠道、多维度精准宣传辅导 |
四、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
五、引入大数据分析的深度应用 |
第三节 加强电子税务局的服务保障建设 |
一、加强电子税务局运维团队建设 |
二、改进传统纳税服务方式 |
三、增强安全标准强化保密管理 |
四、健全支撑数据安全的法律体系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
附录二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使用情况问卷调查表 |
致谢 |
(2)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一)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概念 |
一、涉税信息 |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 |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节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必要性 |
一、有效解决征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
二、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 |
三、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 |
四、加强部门协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
第二章 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践与成效 |
第一节 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制度安排 |
一、成立综合治税协调领导小组 |
二、开展经济税收信息共享 |
第二节 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渠道建设 |
一、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系统 |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第三节 税收征管中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成效 |
一、以信息共享促进税务登记便利化 |
二、借助第三方信息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 |
三、“环保核定+税务征收”强化环保税征管 |
四、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促进土地增值税收入增长 |
五、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 |
第三章 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低 |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渠道不畅 |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方式落后 |
四、对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分析利用程度不够 |
第二节 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分析 |
一、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和不完善 |
二、部门间协作配合存在体制性障碍 |
三、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滞后 |
四、数据分析与利用缺乏人才支撑 |
第四章 国内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先进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青岛——以“税收共治”促进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 |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 |
二、完善的部门协同机制 |
三、制定明确的激励机制 |
第二节 常州市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与应用 |
一、部门协同形成长效机制 |
二、提供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 |
三、深化第三方数据在征管中的应用 |
第三节 玉溪市——税收大数据管理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
一、明确的的税收共治领导核心机制 |
二、搭建税收共治“大数据”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
三、深化税收“大数据”运用,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
第四节 关于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经验启示 |
一、健全和完善的涉税信息共享保障机制 |
二、完善协同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 |
三、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和对涉税数据的分析应用 |
第五章 完善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构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保障机制 |
一、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法律体系 |
二、健全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保障 |
三、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反馈 |
第二节 打破体制障碍,完善各部门间协作机制 |
一、厘清部门间职责,完善协调机制 |
二、完善对信息共享各部门的监督管理 |
三、加强绩效考评与经费保障 |
第三节 搭建数据集中平台,强化技术支撑 |
一、加强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建设 |
二、搭建涉税信息集中平台 |
三、强化技术支撑,确保信息安全 |
第四节 重视人才作用,深化数据分析与利用 |
一、重视人才培养,组建专业团队 |
二、深入挖掘涉税信息价值 |
三、积极构建和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广州市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3.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3.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及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P2P网络借贷 |
2.互联网金融 |
3.政府监管 |
4.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 |
(二)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
二、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现状 |
(一)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基本情况 |
1.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政策依据 |
2.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主体情况 |
3.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
4.P2P网络信贷政府监管的主要手段 |
(二)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实施的问卷调研 |
1.调查目的和方法 |
2.调查对象 |
3.调查内容 |
三、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1.政府监管理念错位且执行力不足 |
2.政府监管主体参与者众多、职能发挥不足 |
3.政府监管内容体系措施建设水平偏低 |
4.政府监管手段有效性不高 |
(二)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法律环境疏漏导致监管理念与执行力偏差 |
2.监管机构与体系建设不足导致监管主体效能下降 |
3.监管内容分类与整体性不足导致监管水平偏低 |
4.监管协调意识与流程形式化导致监管有效性不高 |
四、完善广州市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构建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法规制度 |
1.设立科学的市场准入条件 |
2.明确借贷资金管理规则与借贷上限 |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
4.强化对消费者保护 |
(二)健全有效的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体制 |
1.构建立足全局的业务监管体制 |
2.健全监管主体间的协调与沟通机制 |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文化建设 |
1.建立完整的征信体系 |
2.构建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文化 |
(四)丰富和创新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手段 |
1.加强监管手段开发创新 |
2.重视运用经济手段 |
3.规范运用行政手段 |
五、结论与展望 |
(一)结论 |
(二)展望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研究 ——以湖南省S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市场监督管理 |
2.1.2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 |
2.1.3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 |
2.2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政府职能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内在价值 |
2.3.1 有助于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目标 |
2.3.2 有助于巩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成果 |
2.3.3 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工作效率 |
2.3.4 有助于优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服务质量 |
第3章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实证分析---以湖南省 S 县为例 |
3.1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
3.1.1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进程 |
3.1.2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面临的困境 |
3.2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基本经验 |
3.2.1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全局建设 |
3.2.2 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融合日趋细化 |
3.2.3 加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检查力度 |
3.2.4 大力推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政务信息公开 |
3.3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
3.3.2 市场监督管理程序与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完备 |
3.3.3 市场监督管理专业化力量相对欠缺 |
3.3.4 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 |
3.4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保障力度不足,职能履行进程变缓 |
3.4.2 责任意识欠缺,职能履行成效降低 |
3.4.3 服务意识不强,职能履行障碍增加 |
第4章 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对策 |
4.1 优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构成 |
4.1.1 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
4.1.2 健全当前市场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
4.1.3 构建县级政府财政资金保障机制 |
4.2 深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 |
4.2.1 优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职权设置 |
4.2.2 调整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
4.3 强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队伍建设 |
4.3.1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
4.3.2 扩充市场监督管理专业化力量 |
4.3.3 打造服务型市场监督管理队伍 |
4.4 构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
4.4.1 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内部信息化平台 |
4.4.2 搭建市场监督管理外部信息公开平台 |
4.4.3 创建智慧便民服务APP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问卷调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填写) |
附录二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问卷调查(公众填写)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8)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我国基层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必要性 |
2.1 理论依据 |
2.1.1 大部制理论 |
2.1.2 组织结构扁平化理论 |
2.2 机构改革是市场监管高效化的必然选择 |
第3章 G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现状与困境 |
3.1 G市市场监管机构基本情况 |
3.2 G市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成效 |
3.3 G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过程存在问题 |
3.3.1 文化融合方面 |
3.3.2 执法过程规范方面 |
3.3.3 执法队伍建设方面 |
3.3.4 市场信息服务机制方面 |
3.4 G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过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组织机构原因 |
3.4.2 监管体系原因 |
3.4.3 人才管理原因 |
第4章 推进基层市场监管机构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
4.1 积极借鉴国外与国内经验 |
4.2 加强文化融合,建设市场监管专业人才队伍 |
4.2.1 建立健全文化制度,加强和谐机关建设 |
4.2.2 建立健全专业监管人员培训机制 |
4.2.3 完善市场监管系统激励机制 |
4.2.4 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廉政建设 |
4.3 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4.4 推进体制制度建设 |
4.4.1 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 |
4.4.2 统一信息化办公系统 |
4.5 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市场监管社会共治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一 |
附录B 访谈提纲二 |
附录C 调查问卷 |
(9)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析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Y省电子税务局建设研究[D]. 李才源.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曲靖市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研究[D]. 彭媛.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3]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4]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5]广州市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龙尚熹.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2)
- [6]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研究 ——以湖南省S县为例[D]. 凌伟志. 湘潭大学, 2020(02)
- [7]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融合问题研究 ——以广东省G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D]. 李汝勤. 南昌大学, 2020(01)
- [9]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