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NAL T0102化妆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论文文献综述)
施碧华[1](2017)在《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第三方计量校准市场的开放以及国内外检测机构的相继涌入,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若如果依旧停留在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运营机制上,不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对市场的变化不积极应对,将会慢慢地将市场拱手让人从而失去自己的生存空间。作为HZ市第三方检验检测的领头羊,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面临同样的困境,因此,如何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下,实现成功转型和可持续发展,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亟需一个前瞻性和可行性战略作为指引。本文依托战略管理的相关理论,以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为对象,研究其发展战略。首先利用PEST分析法、SWOT分析法和波特五力模型分析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面临的宏观环境、竞争环境和内部环境,在此基础上制定检测院的总体战略、业务战略和职能战略,并提出战略实施的路径和保障措施。本文研究得出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应顺应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趋势,以设计平台化、业务多元化和研发国际化为主要手段,通过创新企业文化、优化考核系统、加强诚信体系、提升质量平台和完善信息系统等保障措施来突破业务瓶颈,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的研究成果不仅为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也对政府相关部门决策和其它检验检测机构战略制定具有借鉴意义。
黄小路,季晓烨,陶永华,张丽虹,刘春扬,朱梓明,田义龙,俞斌,吕春芬,倪大伟,郭清梅[2](2016)在《上海市检验检测领域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检验检测机构的现状:政府设立的机构具有政策优势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但市场意识弱,品牌意识不强,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社会机构特别是外资机构凭借强烈的市场意识、个性化的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在国内检测市场呈现明显的后发优势;大量的中小民营机构因留不住人才,承担检测风险责任的能力不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缓慢。本市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制度规定"旧、散、软",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审批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机构重复建设,没有形成社会共治;检验检测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有效性欠缺。本市检验检测行业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推进和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改革成果;完善本市检验检测行业监管体系;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检验检测行业分级管理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奠定了制度创新基础;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政策环境。
吴衍岭,仉弦,亓霄,刘茂辉,于涛[3](2015)在《兽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兽医系统实验室作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着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测、动物疫情和免疫状况的监测等任务,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起着重要作用。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兽医实验室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如何做到对兽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一直是兽医实验室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实验室的情况,就兽医实验室如何规范化管理探讨如下,供同行参考。
邓秀燕,罗建波[4](2010)在《公共卫生领域理化检验能力验证的现状与进展》文中提出本文基于能力验证在卫生理化实验室的重要性,对近年来我国卫生理化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从组织设计、项目确定、样品制备到结果统计分析的实践,以及其现有相关法规和存在问题进行了综述。
李春风[5](2009)在《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始建于1999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获得长足进步,监控的动物种类、药物种类、地区和取样数量逐年增长,并多次通过来自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专家组的考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够完善,监控计划与日常抽检、进出口检验严重脱节,监控计划在国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控制体系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难以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随着国际食品安全门槛的不断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整体安全形势更趋严峻,国内外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要求多达数百项之多,依靠批批检测或抽样检测已难以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监控计划,以监控代替检测,彻底转变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论文根据中国近10年来的残留监控计划和总结报告,历年来欧盟、美国等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考察报告,欧盟、美国、日本等相互间的考察报告,我国相关专家对典型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等的实地考察报告,质检总局与各国谈判和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各国官方网站上的公开资料等,从法规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比较研究,归纳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与欧美日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发展思路。论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安全控制,将动物源性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和借鉴。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1.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表明:(1)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经过10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残留监控物质种类和抽样地区逐年增加,残留监控体系已渐入完善和成熟,残留监控计划的科学性、时效性、合理性不断提高,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2)欧盟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地区,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规和指令,涵盖了残留监控的所有要点,为残留监控计划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和法规上的保证,但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而且发展不平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能完全按照法规的要求实施的情况,另外欧盟成员国之间宽松的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可能造成一个成员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而波及整个欧盟的风险;(3)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动态体系,现已形成了一个运行高效、合作默契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能够真正做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但美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存在监控计划的覆盖面不广、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检测设备投入滞后、监控计划针对性不强、检测质量控制不严等待改善之处;(4)日本是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其充分运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并按风险级别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行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但由于其监控计划仅针对进口食品,加之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实际上已成为调控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贸易的技术壁垒手段,而不是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工具。2.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比较研究表明,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而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最根本问题。3.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是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能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的根本原因,因此应重点从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明确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法律地位、规范兽药管理、加强源头控制、落实企业自检自控责任、规范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风险预警电子信息系统、改革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并大幅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取样量和覆盖范围,发挥残留监控计划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论文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总结和评估研究;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系统比较研究;首次提出了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论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科学发展和监管模式的科学转变提供决策支持,最终形成以源头监控为基础、过程控制为保证、随机抽检为验证的三位一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完善科学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而且将大幅降低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本。因此,论文研究成果的实施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整体安全水平,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效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秦占国[6](2009)在《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受到各国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兽药残留同农药残留、人畜共患病病原、环境污染物、加工和贮藏过程污染一道,组成了动物源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兽药残留对人和动物造成极大的危害,解决兽药残留问题是提高动物源食品质量,保障其安全的关键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解决兽药残留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乃至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动物源食品的安全在我国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是加快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捷径之一。本文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目的在于了解主要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异同,进而提出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性建议,推动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描述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兽药残留限量及其制订方法、兽药休药期标准及其制订方法、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我国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以及对国际组织(WHO、FAO、CAC、OIE和JECFA)对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的安全管理作用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理论性建议。研究发现: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涉及的动物种类多,组织多,限量规定得较细,对每种药物的残留标示物都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及时;制订的标准涉及药物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品种越来越全面;标准中指标更苛刻、分类更细致,并且残留限量总体上严格于其他国家,对靶动物、靶组织的分类也更具体、更细致。兽药休药期标准制订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欧盟(以英国为代表)制订的休药期涉及药物数量最多,药物涉及品种最全面,且多数药物休药期长于其他国家,这有利于保障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其次是美国休药期药物数量、品种较我国全面。残留检测技术呈现出速度化、系列化、精确化等特点。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在非实验室条件下在现场进行筛检,进行快速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向多组分方向发展。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主要有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这就对残留限量要求越来越低,对检测方法的精确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残留检测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更具有科学性。美国参与残留监控捡测任务的机构主要是FSIS官方实验室和各州具备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大部分日常检验工作由指定的州一级实验室完成。FSIS官方实验室对肉、禽及蛋产品的化学、微生物学和病原生物开展食品安全性检测。欧盟的残留检测机构主要是残留检测实验室,欧盟的残留检测实验室分为三级,即欧共体基准实验室(CRLs)、成员国国家基准实验室(NRLs)和常规实验室(RFLs),它们共同形成了欧盟残留监控的实验室检测系统。加拿大残留检测机构主要设在加拿大食品检验署下面的实验室。食品检验署的主要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强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并且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预防原则为核心,修订及时,公众参与,透明度高;政府监管部门机构庞大、执行力强,手段先进,保障有力。国际组织在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也各有特点。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是通过建议和协助成员国减少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包括兽药残留)的污染,减轻食源性疾病的负担。1948年的WHO宪章中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特别职责中特别强调制订食品国际标准和协助在大众中宣传食品安全。FAO和WHO兽药残留安全性评价、残留限量的确立等技术工作由其兽药专门代理机关JECFA和CAC负责。FAO和WHO仍保留和行使相关决议权,并由二者联合颁布其职能机关制定的国际公认的兽药安全相关标准,推行兽药合理使用规范。CAC主要职责是在FAO/WHO食品标准计划下制定食品标准、指南和相关文件。OIE工作范围涉及动物产品安全,开展了系列工作包括预防和控制由动物源风险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JECFA处理FAO/WHO成员国委托的食品污染物安全评价及风险分析任务,为FAO和WHO的食品标准计划服务。其工作宗旨是评估那些有意或无意地成为食品成分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其中包括兽药残留;其任务是分析人类食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及兽药残留的化学、毒理学及其它方面的性质。相比而言,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休药期的制订需要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作为指导;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订需要进一步加速。残留检测机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部完善。本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建议: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制定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着力构建更加完善有力的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管理力度,建立政府各监管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公开、及时与畅通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风险分析机制,完善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加强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从现有资料来看,本课题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尚属首次。通过对美国、欧盟、加拿大、中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以及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以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首次系统地对各国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兽药休药期标准、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以及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发现了我们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不足,这是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点所在。本文资料系统、详实,为合理制订我国兽药使用规范,指导养殖者临床实践中合理使用兽药提供重要参考;对管理人员合理制订进出口贸易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同时也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动物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依据和参考。
田纯见,刘中勇,林志雄,朱道中,张利峰,罗琼,刘来福[7](2007)在《禽流感病毒检测方法标准比较及在国际能力验证上的应用》文中认为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和野禽的传染病,临床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症状。因为受到感染的宿主、病毒毒株、免疫状态、继发感染和环境条件的影响,本病的常规诊断需进行病毒分离
李玉冰[8](2007)在《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禽肉生产的大国,但却是出口小国。制约我国禽肉出口的主要原因是禽类疫情不断、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标准与程序的不够健全、监管工作不完善等。美国既是禽肉的生产大国,又是禽肉的进、出口大国。这得益于其有健全和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程序。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禽肉一直不能对美国出口。因此,本课题以预防兽医学、动物卫生法学、管理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分别对中国、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及各自不同特点的研究,并结合赴中美禽肉产区和生产企业实地调研、观摩,赴美参会、培训,与美官员共同工作等技术路线,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准入制度、技术要求和管理体系等进行了重点研究并与我国有关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美方经验,重点剖析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规、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的建议。本课题旨在促进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监管水平和我国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我国禽肉安全卫生质量的提高,促进我国禽肉出口,并合乎规则地、有效地延缓、限制或禁止国外禽肉产品进口,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利益,同时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应对美国自2004年开始的为进口我国禽肉而开展的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一、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研究:经过系统研究与分析,可见美国建立了健全、完善、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且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专门的禽肉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障美禽肉安全卫生和消费者健康奠定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美国只由农业部一个部门负责进出口和国内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管理,且所有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工作全部由官方兽医和检验员负责。美国政府有专门的预算和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检验人员来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美国具有基本符合《SPS协定》等效性等原则的对国外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法规和明确、透明的评估程序,且等效性评估的时间至少3—5年,有的甚至10年。因此该程序对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内畜牧业以及家禽屠宰生产行业起到了极好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也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促进了与美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不同但等效的其他国家的对美禽肉出口。三、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经过全面系统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涉及禽肉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可以保障我国的禽肉安全卫生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且由于出口肉品的检验检疫与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对明确对我国禽肉产品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主要存在不系统、交叉、重复或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我国禽肉等肉品检验检疫监管分由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但应加强衔接、协调并避免管理重复与漏洞,或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即实行一个部门全权负责。四、中美禽肉检验检疫法规、管理与残留监控等比较研究:研究认为中美在此三个领域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在法规方面,最大的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立法权的差异,即美国联邦部委内设司局有立法权,可依法直接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强制性要求等;二是法律层级的差异,即美国具有专门的《联邦禽产品检验法》和配套的《联邦肉禽蛋检验法规》,我国则无专门法律和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内容的差异,即美方法律法规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规定多为原则;美方对所有肉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均强制实施HACCP管理体系,而我国仅在出口肉禽企业中强制实施;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美国只有一个部门全权管理,我国则有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且有交叉;二是美方对在线宰前宰后检验全部由官方检验员负责,而我国多有企业检验员负责;在农兽药残留和微生物监控方面,最大的差异是美国注重过程控制和整体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而我国对内销禽肉企业的此类官方监控基本缺失。经过研究,作者从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制度、在肉禽蛋等食品加工企业中分期分批地强制性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等7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建议。本课题是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的比较研究,首次将数理统计的方法引入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过程控制并实现了对卫生控制的量化管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禽肉及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控制的方法和措施、进口禽肉和肉类产品的检验检验准入制度和程序等提供了理论依据、科学数据及和可借鉴的经验,对提高我国禽肉、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和检验检疫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肉禽类产品出口等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并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应对美国的等效性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促进SPS协定等效性原则等在国际贸易中得以具体实施。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已用于我国动物卫生立法实践。且本课题的研究和在工作中的应用,有效地应对了美国自2004年以来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及现场审查,仅用2年的时间就使我国获得了其他国家通常需要3—5年方可获得的对美出口热加工禽肉资格。
黄百芬,张双凤,虞晓珍,任锦玉,冯靓,任一平[9](2006)在《液相色谱法测定饮料中苯甲酸、糖精钠、柠檬黄、胭脂红的实验室间比对分析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骆劲松,蔡延平,周昱,黄宗平[10](2004)在《CNAL T0102化妆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文中指出本文阐述了CNALT0102化妆品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过程,包括方案设计、样品提供、均匀性、稳定性试验、结果统计、报告撰写等,并对实施中的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为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和一些能力验证的实施机构提供实验室的建设参考和帮助。
二、CNAL T0102化妆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CNAL T0102化妆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论文提纲范文)
(1)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企业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基本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与特色 |
1.4 本章小结 |
2. 相关理论与工具 |
2.1 战略管理相关理论 |
2.1.1 战略管理内涵与基本问题 |
2.1.2 企业发展战略作用与构成 |
2.1.3 企业发展战略过程与意义 |
2.2 核心能力相关理论 |
2.2.1 核心能力的内涵与特征 |
2.2.2 核心能力的构成与作用 |
2.2.3 核心能力的步骤与意义 |
2.3 相关研究方法和工具 |
2.3.1 PEST分析 |
2.3.2 波特五力模型 |
2.3.3 SWOT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HZ质检院现状分析 |
3.1 HZ质检院简介 |
3.2 质检院发展历程 |
3.3 质检院组织机构 |
3.4 经营及财务状况 |
3.4.1 质检院综合业务收入状况 |
3.4.2 人才状况 |
3.4.3 技术能力状况 |
3.5 本章小结 |
4. HZ质检院环境分析 |
4.1 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治环境 |
4.1.2 经济环境 |
4.1.3 社会环境 |
4.1.4 技术环境 |
4.2 竞争环境分析 |
4.2.1 行业格局分析 |
4.2.2 主要竞争对手分析 |
4.2.3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4.2.4 买方议价能力 |
4.2.5 供方议价能力 |
4.2.6 替代产品压力 |
4.2.7 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 |
4.3 SWOT分析 |
4.3.1 质检院竞争优势分析 |
4.3.2 质检院竞争劣势分析 |
4.3.3 质检院竞争机会分析 |
4.3.4 质检院竞争威胁分析 |
4.4 发展战略选择 |
4.4.1 基于SWOT分析模型的战略选择过程 |
4.4.2 战略选择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5. HZ质检院总体发展战略 |
5.1 愿景、使命、核心价值观 |
5.2 基本思路 |
5.3 发展目标 |
5.4 核心能力分析 |
5.5 业务组合 |
5.6 本章小结 |
6. HZ质检院业务战略 |
6.1 计量检定和质量检验业务 |
6.1.1 基本思路 |
6.1.2 发展目标 |
6.1.3 重点领域 |
6.1.4 实施路径 |
6.2 产品质量鉴定业务 |
6.2.1 基本思路 |
6.2.2 发展目标 |
6.2.3 实施路径 |
6.3 企业技术人员培训业务 |
6.3.1 基本思路 |
6.3.2 发展目标 |
6.3.3 发展路径 |
6.4 本章小结 |
7. HZ质检院职能战略 |
7.1 基本思路 |
7.2 发展目标 |
7.3 实施措施 |
7.4 本章小结 |
8. HZ质检院战略保障措施 |
8.1 创新企业文化 |
8.2 优化考核系统 |
8.3 加强诚信体系 |
8.4 提升质量平台 |
8.5 完善管理系统 |
8.6 加强人才建设 |
8.7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兽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人员管理 |
2 仪器设备管理 |
3 质量管理 |
4 生物安全管理 |
5 档案管理 |
5.1 记录管理 |
5.2 检测报告管理 |
6 小结 |
(4)公共卫生领域理化检验能力验证的现状与进展(论文提纲范文)
1 能力验证的目的和意义 |
2 能力验证的程序 |
2.1 组织 |
2.2 设计 |
2.3 制样 |
2.4 分发样品 |
2.5 反馈结果 |
2.6 数据处理和能力评定 |
2.7 报告 |
2.8 沟通与纠正 |
2.9 确定 |
3 公共卫生领域理化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的现状 |
3.1 方案设计 |
3.1.1 确定能力验证活动的目的和性质 |
3.1.2 样品制备方式和检测方法的设计 |
3.1.3 相关技术的设计 |
3.2 样品制备 |
3.2.1 制备技术与方式 |
3.2.2 制备过程考虑的因素 |
3.2.3 均匀性和稳定性的检测 |
3.2.4 均匀性和稳定性的评价 |
3.3 结果统计技术 |
3.4 项目开展 |
3.5 能力验证现行有效的法规 |
4 能力验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4.1 存在问题 |
4.1.1 检测方法方面 |
4.1.2 统计方面 |
4.1.3 运作方面 |
4.2 建议 |
5 结语 |
(5)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立题依据 |
1.2 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目标及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1.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2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3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4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5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
1.3.2 研究目标 |
1.3.3 技术难点 |
1.3.4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
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2.1 法律法规体系 |
2.1.1 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有关的法规 |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2.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2.1.2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 |
2.1.3 关于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 |
2.1.3.1 动物卫生控制 |
2.1.3.2 出口肉类、水产品及蜂蜜生产加工卫生安全控制 |
2.1.3.3 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 |
2.1.4 农药管理 |
2.1.5 关于兽药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
2.1.5.1 兽药管理条例 |
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
2.1.5.3 发布的其他有关兽药管理规章 |
2.1.5.4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2.1.5.5 兽药休药期标准 |
2.1.6 关于兽药的管理 |
2.1.6.1 兽药质量工业监督抽样管理 |
2.1.6.2 兽药的使用管理 |
2.1.6.3 兽药名称的管理 |
2.1.6.4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
2.1.6.5 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管理 |
2.1.6.6 关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
2.1.6.7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粘贴用标签管理制度 |
2.1.6.8 有关渔药管理的规定 |
2.1.7 关于出口食品加工储运卫生控制的规定 |
2.1.8 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 |
2.1.9 关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2.2 组织实施机构 |
2.2.1 管理机构 |
2.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
2.2.1.2 农业部 |
2.2.1.3 残留监控体系运行的保障机构 |
2.2.2 执行机构 |
2.2.3 兽药管理体系 |
2.2.4 出口定向(EOS)系统 |
2.2.5 国家残留监控中各级单位之间的关系 |
2.2.6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 |
2.2.6.1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制定的原则 |
2.2.6.2 国家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包括的要素 |
2.2.6.3 有关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 |
2.3 技术支撑体系 |
2.3.1 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 |
2.3.2 残留监控批准实验室 |
2.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2.4.1 质检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1.1 直属局制定实施方案 |
2.4.1.2 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 |
2.4.1.3 监控计划的实施流程 |
2.4.2 农业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2.1 实施流程 |
2.4.2.2 实施要求 |
2.4.2.3 阳性结果处理程序 |
2.4.2.4 有关残留监控各机构的实施过程中相互关系 |
2.4.3 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
2.4.3.1 有关监控对象 |
2.4.3.2 残留监控物质的种类与名录 |
2.4.3.3 残留监控取样数量、结果数与项目情况 |
2.4.3.4 取样程序、送样程序的建立与完善 |
2.4.3.5 监控地区和抽样检测任务 |
2.4.3.6 农业部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情况 |
2.4.4 近几年残留监控总超标率统计情况 |
2.4.5 残留监控相关工作 |
2.5 小结 |
2.5.1 应提高我国残留监控计划的法律地位 |
2.5.2 应建立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规程 |
2.5.3 应加强农业系统和质检系统的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 |
2.5.4 应规范分析方法标准操作程序的转化和验证 |
2.5.5 应建立阳性样品处理的操作规范 |
2.5.6 应进一步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针对性 |
2.5.7 应实施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师管理制度 |
2.5.8 应建立兽医证制度,规范兽药的管理 |
2.5.9 应建立结果反馈及数据传递的电子系统 |
2.5.10 应扩大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类的监控项目范围 |
2.5.11 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快速预警系统 |
2.5.12 支撑残留监控的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有待改革 |
3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3.1 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概述 |
3.1.2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2.1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
3.1.2.2 欧盟178/2002号法令 |
3.1.2.3 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3 欧盟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规 |
3.1.3.1 欧盟的兽药残留管理法规进程 |
3.1.3.2 动物源性食品监控法律体系 |
3.1.3.3 有关欧盟96/23/EC指令 |
3.1.4 欧盟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的规定 |
3.2 组织实施机构 |
3.2.1 欧盟残留监控的组织机构 |
3.2.1.1 欧盟食品安全局 |
3.2.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总司 |
3.2.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3.2.2 欧盟的兽药残留监控的实施 |
3.2.2.1 欧盟兽药管理体系 |
3.2.2.2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3.2.2.3 快速预警系统 |
3.2.2.4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3.2.2.5 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规定 |
3.2.2.6 针对第三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3 技术支撑体系 |
3.3.1 欧盟基准实验室 |
3.3.2 成员国基准实验室 |
3.3.3 成员国检测实验室 |
3.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3.4.1 概述 |
3.4.2 欧盟各国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 |
3.4.2.1 欧盟法规的具体落实和转化问题 |
3.4.2.2 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问题 |
3.4.2.3 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 |
3.5 小结 |
3.5.1 欧盟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3.5.2 存在的问题 |
4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4.1 法律法规体系 |
4.1.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 |
4.1.1.1 框架结构 |
4.1.1.2 职责范围 |
4.1.1.3 对食品中残留物质的要求 |
4.1.1.4 进出口管理 |
4.1.2 联邦肉类检查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
4.1.2.1 框架结构 |
4.1.2.2 职责范围 |
4.1.2.3 对残留的要求 |
4.1.3 联邦禽肉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
4.1.3.1 框架结构 |
4.1.3.2 职责范围 |
4.1.3.3 对残留物质的主要要求 |
4.1.3.4 进出口管理 |
4.2 组织实施机构 |
4.3 技术支撑体系 |
4.3.1 兽药残留标准和检测方法 |
4.3.1.1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4.3.1.2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4.3.2 残留物监控实验室的分工 |
4.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4.4.1 监控计划种类 |
4.4.2 监控目的和对象 |
4.5 小结 |
4.5.1 美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4.5.1.1 职责清晰 协同监管 |
4.5.1.2 科学决策 广泛参与 |
4.5.1.3 人员充足 确保安全 |
4.5.1.4 预防为主 系统完善 |
4.5.1.5 合理用药 标准严格 |
4.5.1.6 计划明确 结果有效 |
4.5.2 存在问题 |
4.5.2.1 监控计划制订的覆盖面不足 |
4.5.2.2 部门之间的沟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4.5.2.3 检测设备的投入不够大 |
4.5.2.4 监测的目标物质未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
4.5.2.5 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有待进一步提升 |
5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5.1 法律法规体系 |
5.1.1 概述 |
5.1.2 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
5.1.3 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律法规体系 |
5.1.3.1 法律法规 |
5.1.3.2 日本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
5.1.3.3 日本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
5.2 组织实施机构 |
5.2.1 中央政府执行机构 |
5.2.1.1 农林水产省 |
5.2.1.2 厚生劳动省 |
5.2.1.3 食品安全委员会 |
5.2.2 地方政府执行机构 |
5.2.3 进口食品的查验 |
5.2.3.1 进口食品的查验形式 |
5.2.3.2 对违规的处罚措施 |
5.2.3.3 命令检查的解除条件 |
5.2.4 日本有关残留监测工作方面 |
5.2.5 残留检测的机构 |
5.3 技术支撑体系 |
5.3.1 标准体系概述 |
5.3.2 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标准 |
5.3.3 日本官方检测方法标准体系 |
5.3.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
5.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5.4.1 有关日本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概述 |
5.4.1.1 实施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
5.4.1.2 从产地及其他方面来看应重点实施监视指导项目的相关事项 |
5.4.1.3 出口国卫生对策的推进 |
5.4.1.4 指导进口方实施自主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
5.4.1.5 违反法律时的处理 |
5.4.1.6 其他监视指导实施的必要事项 |
5.4.2 进口食品等残留计划实施要项(公共事项)要点 |
5.4.3 2006年度残留监控计划有关动物源性食品部分 |
5.4.3.1 畜、水产品的残留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
5.4.3.2 在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项目数 |
5.4.4 有关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1 日本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2 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结果 |
5.4.5 实施情况评估 |
5.4.5.1 有法律和法规作为监控计划的依据 |
5.4.5.2 充分应用风险评估原理 |
5.4.5.3 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覆盖面广 |
5.4.5.4 检验检疫经费有保障 |
5.5 小结 |
5.5.1 日本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5.5.2 存在问题 |
6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1 欧盟、美国、日本与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比较 |
6.1.1 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
6.1.1.1 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比较 |
6.1.1.2 残留监控相关法律法规比较 |
6.1.2 组织和实施机构比较 |
6.1.3 技术支撑体系比较 |
6.1.3.1 限量标准体系比较 |
6.1.3.2 实验室体系比较 |
6.1.3.3 检测方法体系比较 |
6.1.4 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比较 |
6.1.4.1 欧盟 |
6.1.4.2 美国 |
6.1.4.3 日本 |
6.1.4.4 中国 |
6.1.4.5 比较 |
6.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 |
6.2.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规支持体系建设对策 |
6.2.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1.2 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3 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8. 文献综述 |
8.1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1.1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1.1 欧洲食品安全局 |
8.1.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 |
8.1.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8.1.2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2.1 英国 |
8.1.2.2 德国 |
8.1.2.3 法国 |
8.1.2.4 荷兰 |
8.1.3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
8.1.4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8.2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2.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 |
8.2.2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
8.2.3 农产品生产规范 |
8.3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目标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方法 |
2.2 资料来源 |
3 美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3.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3.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3.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3.2 兽药休药期及形成 |
3.2.1 兽药休药期 |
3.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3.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相关规定 |
3.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3.4.1 残留检测机构 |
3.4.2 管理 |
3.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3.5.1 法律法规 |
3.5.2 管理机构 |
3.5.3 相关政策 |
3.5.4 安全标准 |
4 欧盟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4.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4.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4.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4.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4.2.1 兽药休药期 |
4.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4.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有关规定 |
4.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4.3.2 有关规定 |
4.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4.4.1 欧盟残留检测机构 |
4.4.2 管理 |
4.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4.5.1 法律法规 |
4.5.2 管理机构 |
4.5.3 相关政策 |
4.5.4 安全标准 |
5 加拿大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5.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5.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5.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5.2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 |
5.2.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5.2.2 有关规定 |
5.3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5.3.1 残留检测机构 |
5.3.2 管理 |
5.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5.4.1 法律法规 |
5.4.2 管理机构 |
5.4.3 相关政策 |
5.4.5 安全标准 |
6 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6.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6.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6.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6.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6.2.1 兽药休药期 |
6.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6.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相关规定 |
6.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6.3.2 相关规定 |
6.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6.4.1 残留检测机构 |
6.4.2 管理 |
6.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5.1 法律法规 |
6.5.2 管理机构 |
6.5.3 相关政策 |
6.5.4 安全标准 |
7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
7.1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简介 |
7.1.1 肯定列表制度的背景 |
7.1.2 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据 |
7.1.3 肯定列表制度的措施内容 |
8 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 |
8.1 世界卫生组织(WHO) |
8.1.1 简介 |
8.1.2 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
8.1.3 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 |
8.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
8.2.1 简介 |
8.2.2 组织机构 |
8.2.3 粮农组织的工作重点 |
8.2.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安全相关管理 |
8.3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
8.3.1 CAC的历史、机构与职责 |
8.3.2 CAC章程 |
8.3.3 有关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和准则 |
8.4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
8.4.1 OIE简介 |
8.4.2 主要目标 |
8.4.3 动物源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
8.5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
8.5.1 简介 |
8.5.2 JECFA安全性评价概况 |
8.5.3 兽药残留风险评估 |
9 讨论 |
9.1 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比较分析 |
9.1.1 关于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9.1.2 关于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9.1.3 关于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规定 |
9.1.4 关于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9.1.5 关于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2 关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
9.2.1 对检测结果判断方法问题 |
9.2.2 平均值问题 |
9.2.3 残留限量标准 |
9.3 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 |
9.4 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
9.4.1 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 |
9.4.2 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 |
9.4.3 制订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9.4.5 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 |
9.4.6 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4.7 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 |
9.4.8 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 |
10 结语 |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美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2 美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3 欧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4 英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5 加拿大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6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7 我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8 个人简介 |
附录9 答辩主要问题的回答与论文修改 |
(8)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前言 |
1. 问题的由来 |
2. 文献综述 |
3. 研究的目的 |
4. 研究路线 |
第一章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 |
1.1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
1.1.1 美国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
1.1.2 美国有关食品检验检疫法律 |
1.1.3 美国联邦法律中关于禽肉检验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 |
1.1.4 美国FSIS发布的行政规章及主要内容 |
1.1.5 结论 |
1.2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 |
1.2.1 美国负责禽肉产品安全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
1.2.2 美国对禽肉产品的安全管理与检验检疫控制 |
1.3 特点分析 |
第二章 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 |
2.1 基本概念及术语 |
2.2 关于WTO/SPS协定(议)等效性原则 |
2.3 美国历史上对禽肉的进口原则与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
2.3.1 历史概况 |
2.3.2 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
2.4 美国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和方法及程序 |
2.4.1 法律法规依据 |
2.4.2 技术标准 |
2.4.3 等效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
2.5 美国对中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等效性评估概况 |
2.5.1 FSIS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实施文件评估 |
2.5.2 FSIS派员来华实施现场审核 |
2.5.3 联邦公示 |
2.6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 |
3.1 我国涉及进出口禽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法律、法规 |
3.1.2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部门规章 |
3.2 我国对出口禽肉安全的管理体制 |
3.2.1 我国出口禽肉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
3.2.2 我国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内容 |
3.2.3 对家禽动物疾病通告与控制体系 |
3.2.4 家禽等动物疫病和病原微生物控制体系 |
3.2.5 对出口禽肉的药物残留监控 |
3.3 我国进口他国家禽肉的市场准入管理 |
3.3.1 风险分析 |
3.3.2 签订双边协议 |
3.3.3 境外生产厂家考核与注册登记 |
3.3.4 检验检疫 |
3.4 我国涉及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3.4.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3.5 我国对国内生产的非用于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 |
3.5.1 负责对肉品安全卫生实施管理的部门 |
3.5.2 对禽肉生产管理多头管理存在的问题 |
3.5.3 目前我国屠宰的供应国内市场上的肉品兽医卫生检疫情况 |
3.6 结论 |
3.6.1 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
3.6.2 对进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
3.6.3 对国内生产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的安全管理 |
第四章 中美禽肉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
4.1 中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比较 |
4.1.1 中国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 |
4.1.2 美国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 |
4.2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法律法规框架比较 |
4.2.1 我国与肉禽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 |
4.2.2 美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
4.3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管理法律法规内容和实施比较 |
4.3.1 与肉禽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的比较 |
4.3.2 与肉禽产品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比较 |
4.3.3 与企业建立HACCP体系有关内容比较 |
4.3.4 官方的强制实施内容比较 |
4.4 结论和建议 |
4.4.1 结论 |
4.4.2 建议 |
第五章 中美两国在禽肉产品微生物及农残检测方法的对比分析 |
5.1 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比较 |
5.1.1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目标和方法的比较 |
5.1.2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取样方法的比较 |
5.1.3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样品制备和检测程序的比较结果 |
5.1.4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限量的比较 |
5.1.5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风险管理措施的比较 |
5.1.6 美方对中方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控制的等效性评估情况 |
5.1.7 结论和建议 |
5.2 中美双方禽肉农兽药残检测比较 |
5.2.1 中美禽肉残留控制体系比较研究 |
5.2.2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等效性评估情况 |
5.3 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的改进建议 |
5.3.1 法律法规 |
5.3.2 残留监控体系 |
5.3.3 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 |
第六章 中美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的比较研究 |
6.1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比较 |
6.1.1 美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
6.1.2 我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
6.1.3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的异同点 |
6.1.4 结论和建议 |
6.2 中美双方官方要求和食品企业实施HACCP计划比较 |
6.2.1 美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6.2.2 我国食品企业中实施HACCP法规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6.2.3 HACCP体系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应用过程 |
6.2.4 HACCP体系在中国食品企业的应用分析 |
6.2.5 我国食品企业建立HACCP体系存在的主要障碍 |
6.2.6 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
6.2.7 美国对中国实施进口禽肉等效性评估过程中就实施HACCP方面有关情况的分析和研究 |
6.2.8 HACCP体系中美异同对比分析研究 |
6.2.9 结论 |
6.3 中美有关禽肉检验检疫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比较 |
6.3.1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局在禽肉屠宰生产企业中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基本情况 |
6.3.2 美国官方验证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和强制实施行动的种类 |
6.3.3 我国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情况 |
6.3.4 中美政府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异同对比分析 |
6.4 小结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讨论 |
7.1.1 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
7.1.1.1 遵循风险评估原则 |
7.1.1.2 运用等效性原则 |
7.1.1.3 遵循协调性原则 |
7.1.1.4 遵循透明度原则 |
7.1.2 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 |
7.1.3 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内容 |
7.1.4 在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性分期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
7.1.5 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 |
7.1.6 制定切实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工作 |
7.1.7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 |
7.2 结论 |
7.2.1 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的等效性进行比较研究 |
7.2.2 有利于促进完善禽类(肉类)卫生监管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建设 |
7.2.3 数理统计方法在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应用,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 |
7.2.4 为发展中国家开展等效性评估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科学依据 |
7.2.5 通过本课题研究和运用,顺利通过美国对我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实现了对美出口禽肉零的突破 |
7.2.6 本课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用于完善我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9)液相色谱法测定饮料中苯甲酸、糖精钠、柠檬黄、胭脂红的实验室间比对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实验室间比对方案的设计 |
2 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试验 |
2.1 样品的选择和制备 |
2.2 样品的均匀性试验 |
2.2.1 仪器设备与试剂 |
2.2.1.1 仪器设备: |
2.2.1.2 试剂: |
2.2.2 方法 |
2.2.3 测定结果 |
2.3 样品的稳定性试验 |
2.4 存储条件试验 |
3 样品发送 |
4 对参加实验室的要求 |
4.1 提供给各参加实验室的资料 |
4.2 对参加实验室的要求 |
5 统计分析的设计 |
5.1 统计分析方法 |
6 结果统计及能力状况评价 |
6.1 苯甲酸检测的结果统计 |
6.2 糖精钠检测的结果统计 |
6.3 柠檬黄检测的结果统计 |
6.4 胭脂红检测的结果统计 |
7 离群或可疑原因的分析 |
8 小结 |
(10)CNAL T0102化妆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论文提纲范文)
1 前言 |
2 能力验证计划方案的设计 |
3 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试验 |
3.1 样品的选择和制备 |
3.2 样品的均匀性试验 |
3.2.1 样品的铅含量均匀性试验 |
3.2.2 样品的汞含量均匀性试验 |
3.2.3 样品的砷含量均匀性试验 |
3.3 样品的稳定性试验 |
4 样品发送 |
5 对参加实验室的要求 |
5.1 提供给各参加实验室的资料 |
5.2 对参加实验室的要求 |
6 统计分析的设计 |
6.1 统计分析方法 |
6.2 几个比较重要的图表 |
6.2.1 比对数序列直方图 (柱状图) |
6.2.2 尧敦图 |
7 结果统计 |
7.1 铅检测的结果统计 |
7.2 汞检测的结果统计 |
7.3 砷检测的结果统计 |
8 离群或可疑原因的分析 |
8.1 铅检测结果分析 |
8.2 汞检测结果分析 |
8.2.1 概况 |
8.2.2 汞的离群或可疑原因的分析 |
8.3 砷检测结果分析 |
8.3.1 概况 |
8.3.2 砷的离群或可疑原因分析 |
9 不同检测方法可比性分析示例 |
9.1 铅前处理方法的可比性分析 |
9.2 铅测试方法的可比性分析 |
9.3 砷前处理方法的可比性分析 |
9.4砷测试方法的可比性分析 |
10小结 |
四、CNAL T0102化妆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论文参考文献)
- [1]HZ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发展战略研究[D]. 施碧华. 浙江工业大学, 2017(12)
- [2]上海市检验检测领域立法研究[A]. 黄小路,季晓烨,陶永华,张丽虹,刘春扬,朱梓明,田义龙,俞斌,吕春芬,倪大伟,郭清梅. 2016年政府法制研究, 2016(总第总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期)
- [3]兽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探讨[J]. 吴衍岭,仉弦,亓霄,刘茂辉,于涛. 山东畜牧兽医, 2015(08)
- [4]公共卫生领域理化检验能力验证的现状与进展[J]. 邓秀燕,罗建波.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10(05)
- [5]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D]. 李春风. 华中农业大学, 2009(09)
- [6]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 秦占国. 华中农业大学, 2009(S1)
- [7]禽流感病毒检测方法标准比较及在国际能力验证上的应用[J]. 田纯见,刘中勇,林志雄,朱道中,张利峰,罗琼,刘来福. 中国家禽, 2007(16)
- [8]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D]. 李玉冰. 华中农业大学, 2007(11)
- [9]液相色谱法测定饮料中苯甲酸、糖精钠、柠檬黄、胭脂红的实验室间比对分析研究[J]. 黄百芬,张双凤,虞晓珍,任锦玉,冯靓,任一平.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006(06)
- [10]CNAL T0102化妆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J]. 骆劲松,蔡延平,周昱,黄宗平. 检验检疫科学, 2004(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