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治疗精神病案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李钢琴,胡泽卿[1](2021)在《国际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法医精神病学的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科的临床医师,经过简单的培训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一类是法医学专业的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法医精神病学相关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主要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工作,对于法医精神病学领域的其他内容则鲜有涉及,例如精神障碍者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矫正,违法的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和管理,
高小伟[2](2021)在《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化的进程中,人们压力增大,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普遍增加,人们因为精神病发作导致的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案件也愈来愈多。为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更好的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制于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制定较为系统的规范。但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起步晚,完善程度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多依赖司法解释等文件。刑事强制医疗不同于行政强制医疗,具有司法性、独立性、人道性和强制性,是保障精神病人基本人权,实现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并实现社会防卫的制度保障。文章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典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突出问题,并联系当前立法,探寻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审判规则不明确,执行机构、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方式不一致、监督救济不完善等等,发现引发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司法适用中各个环节依据不明确。在结合域外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吸取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精华,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以及司法适用各个阶段出发,为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孙晶晶[3](2021)在《以人为本的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论》文中提出自然环境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学者们已经通过科学的方法定量、定性的研究并验证出部分自然景观对人们身心康复的有利影响。但是,一直没有全面的、核心的关于康复景观设计的理论、准则和评估体系。本文通过对康复景观的纵向历史发展动态研究,相关理论文献的横向比较归纳总结,结合案例分析,实地调研和项目实践,对康复景观设计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和总结,并提出了现代康复景观以人为本,以生理、心理和精神三个层面为康复核心的“三元”设计论。通过归纳总结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的原则、策略及评估方法,建立了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的评估体系,并基于灰色统计法(GST法)遴选指标,后通过AHP层次分析法对南京的两处康复景观进行实例研究和评估。又通过总结对儿童、老年人和临终患者三类不同人群在生理、心理和精神三个层面对环境的需求及相应的设计策略,并以“三元”设计理论为指导,结合实际项目进行了设计实践。本文是对现有康复景观相关理论的整合和创新,并进一步将创新理论与设计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希望本研究课题的核心思想与成果可以为发展初期的现代康复景观设计带来指导与借鉴。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八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康复景观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分析国内外对于康复景观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同时指出了现阶段研究成果的问题与不足,明确了本研究的相关概念界定,归纳总结了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为康复景观的概念解析及其历史发展的历程、演变和现状。归纳总结了各个历史时期与医疗和康复相关的景观特征和对人们康复的影响。第三章为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的思想基础、设计切入点、和设计标准。本章节重点总结了康复景观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基础。以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三个维度为出发点总结了本研究的核心理念,即现代康复景观的“三元”设计。以“三元”设计的核心理念为指导,作者通过分析设计切入点,结合了现代康复景观的相关理论以及经典案例分析,进一步总结了现代康复景观的三条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法。第四章为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原则与策略构建。本章通过对使用者生理、心理和精神三方面对环境需求的初步分析,结合现实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了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的原则与策略。第五章是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例研究。基于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对于文献和案例的分析总结,结合相关领域专家的征询意见,形成了以生理核心康复性,心理核心康复性和精神核心康复性为准则层(包含34项指标)的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初选指标集合。通过灰色统计法(GST法)对初选指标集合进行筛选,最终得到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指标体系。又以城市南京为例,实地调研了具有代表性的一所新建医院(鼓楼医院)以及一所疗养院(钟山干部疗养院),初步明确南京城市康复景观的发展现状和居民对康复景观的认知与希冀,同时结合问卷答案,通过AHP层次分析法,经过两两对比将指标间的重要性定性比较结果转化为定量权重赋值结果,从而得出南京两处康复景观基于“三元”设计指标体系的评价结果。第六章是以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理论为基础,针对不同人群的设计策略及应用。通过对不同特殊使用者人群生理,心理及精神特征和对环境的需求分析,总结了具有人群针对性的康复景观设计策略,并结合案例分析,讨论了这些策略在实际项目中的应用情况。第七章介绍了以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理论为指导,作者进行的一次设计实践。此项目位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妇女儿童医院,整个项目从初期的现场调研到汇报完成和通过都是依照作者总结的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的思想,从医院场地的总体规划深入到重症儿童监护室康复花园的详细设计。设计成果得到了医院负责人,医护人员及病患家属的一致认可和好评。第八章为本课题后续研究及展望。本文在康复景观研究方面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在总结和归纳过去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更全面的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论及相关准则,建立了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康复景观后续的研究和发展起到基础奠定以及方向指引的作用。全文字数:13万余字图表:200余幅
俞巧华[4](2018)在《神经科学与刑事责任——以美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在过去的20多年间,神经科学证据已经在美国刑事审判中广泛出现,并且仍处于上升态势,目前再继续争论是否应该允许在刑事审判中应用神经科学证据已无意义,研究神经科学证据为何能够在法庭中被允许使用,以及应该如何使用是更具实际意义的。本文的研究重点是神经科学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本文认为,在定罪阶段,神经科学证据可能否定被告人犯罪意图的成立以及影响精神病辩护的认定,同时神经科学的发展也对当前以认知能力为核心的精神病辩护的认定标准提出了质疑;在量刑阶段,神经科学证据在未成年人审判领域已经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且神经科学证据可以为被告人的减轻处罚提供依据,这也是目前美国司法实践中神经科学证据的主要作用。需要承认的是,由于当前的神经科学研究尚未发展成熟,其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不足和局限,比如"G2i"问题等。就神经科学在中国刑法中的应用前景而言,笔者认为神经科学证据可以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提供依据,同时可在量刑领域发挥作用。此外,目前神经科学证据在群体层面应用的意义大于个体辩护。承认神经科学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价值并不意味着承认"犯罪源自超常大脑"之类的辩护,考虑犯罪行为的神经科学解释并允许法官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考虑控辩双方提交的神经科学证据也不是法庭上的"后现代颅相学",对于神经科学证据我们要做的不是将之视为洪水猛兽一概地拒绝,更为合理的态度是谨慎的、结合特定背景的应用。
甘亚[5](2020)在《“健康中国”背景下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策略研究》文中指出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2017年10月,“健康中国”战略的提出弘扬了大健康和大医学的健康理念,为我国高等医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发展方向,丰富和完善现代医学的内涵。为深入贯彻落实“双一流”高校建设战略,培养世界一流医学人才,我国医学院校应主动对接健康中国战略的发展,从关注个体健康转向关注群体健康,从关注疾病治疗到关注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维护,不断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因此,加快高质量临床医学人才的培养,满足健康中国的人才需求,对于健康中国的建设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研究目的本研究以“健康中国”战略为背景,以提高临床医学生培养质量为出发点,研究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并提出优化策略,力求为优化我国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过程和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法、比较法、案例研究法、专家访谈法等方法,从健康中国视角出发,研究美国一流大学医学人才培养的特点;剖析我国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能力要求、课程设置等各环节要素,进一步揭示我国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的新内涵,明确临床医学本科生需要具备的职业态度、医学技能、综合能力和人文素养等;其次,通过专家访谈法了解医学教育领域专家对健康中国背景下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得出“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能力要求、课程设置和考核形式等方面的优化策略。研究步骤及结果第一章是绪论。介绍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通过对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和改革措施的分析,明确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对健康中国、临床医学本科生、优化策略等进行核心概念界定,提出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第二章是研究美国一流大学医学人才培养的比较研究。从培养目标、能力要求、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评价体系等方面对美国6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一流医学院人才培养进行全面的剖析,总结了美国医学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规律,结合美国一流大学医学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提供借鉴和启示。第三章是国内高校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案例研究。通过对10所双一流高校的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案例研究,展示了我国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能力要求、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培养现状和特点,分析与“健康中国”战略对医学人才需求的差距,最后提出在完善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进。第四章是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定性研究。通过对15名临床医学领域的专家在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培养目标、能力要求、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优化措施方面进行专家深入访谈。归纳概括基于健康中国的背景理念,探讨对临床医学人才提出的新要求,并提出对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的观点和建议。第五章是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策略。从健康战略发展需求出发,构建以大健康为理念的教学模式。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在课程设置上,推进疾病预防与健康促进课程、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整合课程、临床思维与实践课程、人文素养与社会科学课程、素质拓展与创新课程五大课程模块的构建,加强学生预防意识、群体健康维护能力、临床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方法方面,采用以问题为中心、小组讨论、基于案例学习、以团队为基础的学习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在考核评价方面,丰富考核形式,促进以学生为中心,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形成性评价体系。通过人才培养方案各要素的优化研究,为健康中国背景下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提供现实参考。研究结论本研究从“健康中国”战略的背景出发,立足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发展需求,提出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能力要求、课程设置、考核评价等方面的优化策略,为临床医学教育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和管理参考,丰富我国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研究和理论。
李浩[6](2020)在《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 ——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公安机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暴露出诸多问题,分级分类的管控方式并不能适应当前严峻的形势。公安机关受管控资源的限制,一些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疾病患者游离于公安机关管控范围之外。当前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体系存在过度依赖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的情况,一方面法律对监护人所要求的管控义务超出了监护人的能力范畴,使得监护人成为易受精神疾病患者危害行为侵害的群体;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过多的权限来防止公权力对精神疾病患者过多的干涉,而这些权利在实际上也阻碍了公权力对精神疾病患者必要的管控和救济。除此之外,医疗体系中对精神疾病患者自愿治疗和住院治疗的方式也对公安机关的末端管控产生影响。究其原因,在传统安全视角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中过度重视公安机关的末端管控,而忽视了卫生部门源头管控的功能,从而使得公安机关与卫生部门之间的管控范围划分并不合理,这导致精神疾病患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结构性冲突。而对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自由”的过度强调,让精神疾病患者治疗权得不到实现,引发患者自身权利之间的冲突。另外,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的先天性不足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的负担。本文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讨论解决当前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困境的合理路径。提出通过扩大对精神疾病患者非自愿治疗范围和治疗方式多样化、层级化的设想来强化治疗在精神疾病管控系统中的源头管控作用,同时对精神疾病患者建立“需求”指向型分类标准,重新合理规划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管控中的职责和范围。法律父爱主义让政府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具有压制性的权力,然而父爱式政府是我们一种美好的设想,任何不受控制的公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本文最后从程序和救济角度探讨精神疾病患者管控中绝对公权力的规制,避免公权力的由善为恶。
涂钒[7](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雷艳辉[8](2020)在《精神分裂患者社区康复研究 ——以广州市N街社会工作介入为例》文中认为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是一种病因复杂、往往累及终生的常见精神疾病。近年来,精神分裂症患者时有引发暴力事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少人对于这一群体的评价是“疯子”,“有病的”,这些标签的产生,导致了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社区康复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障碍。这样下去,导致其病情不断加重,人们对其标签化更加固化,从而产生恶性循环。本文在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从微观、中观、宏观等多层面剖析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所遇到的困难和需求,并运用个案、小组、社区活动、政策倡导等多渠道深度解析介入方法和成效。本文研究发现,近年来广州市N街持残疾证精神病人的剧增并不是因为病人基数增多,而是跟地区良好的助残氛围不断浓厚,村(居)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不断提升分不开。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社会能加强社工服务的宣传力度,保障专业社工介入程序的畅通;加强村(居)工作者的职业培训力度,充分挖掘辖区隐性精神分裂症患者;重视社区独生精神分裂症康复者家庭的帮扶;进一步落实民政系统、卫生系统、残联系统的工作联动部署,确保服务介入时的资源整合最大化。
李怡磊[9](2020)在《《坏情绪,好理由!》(第1-3章)翻译报告》文中提出《坏情绪,好理由!》(Good Reasons for Bad Feelings)一书是心理学领域的科普类读物,其作者伦道夫·尼斯是演化医学领域的创始人之一,目前任教于亚利桑安州立大学。他在该书中讲述了临床实践中的一次经历,以说明他为何花费整个职业生涯从演化过程的角度研究精神障碍。笔者所选翻译素材讲述了作者曾遇到的临床案例,以此为引子揭示了人体易受疾病侵袭的六个演化缘由,并说明这六个缘由是不可分割的,从而指出目前许多单独依赖某种理论进行诊治的心理流派的局限性。笔者在阅读此书之后决定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翻译此书,对此书的翻译有利于向中国读者引进国外演化心理学领域最前沿的优秀作品,充实我国的科普市场,帮助人们提高科学认知,正视自己或他人所经历的负面情绪,摒弃既有偏见,从演化论视角科学看待各种精神障碍,进而促进心理健康。译者所选取的翻译素材为科普性文本,旨在传递演化医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宣扬科学精神,倡导人们通过探寻消极情绪的源头以更好地控制自身情绪。因此,译者在翻译时不仅要将原文本中所描述的专业知识完整确切地用目的语表现出来,不能出现概念性错误,也不能任意歪曲原文,更不能有所遗漏;同时还要考虑到目的语读者的接受性,尽可能增强译文文本的可读性。为兼顾忠实表达原文与符合目的语读者阅读习惯,译者选择了纽马克的交际翻译与语义翻译相结合的翻译方法。本翻译实践报告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翻译任务来源、文本作者简述、翻译项目信息这三个方面对翻译任务进行描述;第二部分从译前准备、初译时的难点、翻译稿的分析与修改这三个方面对翻译过程进行描述;第三部分是本翻译实践报告的核心部分,译者结合翻译案例,从词汇、句子两个方面探讨在翻译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翻译技巧和方法。第四部分是对本次翻译实践报告的总结,既包括译者从本次翻译实践中所收获到的经验,也包括译者对此次翻译实践的反思。通过此次翻译实践,译者充分意识到书籍的翻译与平日的翻译练习相比艰难得多。虽然这两者都需要充分的知识储备,详尽的译前准备;翻译过程中都需要认真分析,灵活运用所学到的翻译技巧,充分发挥网络等各种资源的作用;译后要耐心修改,虚心听取他人反馈意见;但书稿的翻译还需要译者合理规划时间与进度,把握整体节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圆满完成翻译任务。
胡清[10](2020)在《民国时期的儿童指导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30年代,儿童指导作为心理卫生的一个部分从国外引进中国,它首先出现在高校的心理学系的附属机构中,作为将心理治疗理论付诸实践练习的场所。到40年代,独立的儿童指导机构在上海、重庆、成都出现,为动乱中的问题儿童提供行为指导服务。这一工作开辟了我国心理学服务儿童心理健康的新领域。但以往研究却很少重视儿童指导的工作方法和其蕴含的心理学思想。本研究属于学科交叉研究,在研究思路上力图把历史学、儿童指导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儿童指导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在政府倡导的儿童福利运动中,伴随着心理卫生的新取向,并且有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作为助力,儿童指导应运而生。第二,儿童指导诊所的运营,期刊通常会进行宣传。通过史料梳理,按照设立的时间线归纳出各儿童指导诊所的负责人、工作对象及其工作方法,总结特点。第三,儿童指导在美国诞生的初期,就受到多种心理学理论影响。传入中国后,一些重要理论仍影响着儿童工作者的实践。通过分析他们的公开案例和宣传文章,总结其中指导实践的心理学理论。第四,与国外学者的已有成果对话,分析政治意图和专业竞争在儿童指导的推广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且探讨儿童指导工作者在指导方法上进行的中国化探索。儿童指导是心理卫生的预防倾向下的产物,它将对于儿童的心理现象的认识,从孤立的研究转向为将人放在大的社会生活背景下来观察。儿童指导包含了精神医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的合作,他们大多有国外留学经历或国内前沿机构的实践经历。儿童指导工作的对象主要是问题儿童,目标主要是增强儿童的社会适应性和行为问题的矫治。儿童指导门诊有三个具体的功能:诊断、治疗和研究。诊所中来自三种不同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协同工作:精神病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的社会工作。它的指导理论主要来自于精神分析理论和心理生物学派的整体论方法,以指导儿童如何主动的适应社会,所以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了解儿童指导的发展过程,对于提高当代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水平有诸多借鉴和启发。
二、美国治疗精神病案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治疗精神病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美国 |
2 欧洲 |
2.1 英国 |
2.2 德国 |
2.3 瑞典 |
2.4 俄罗斯 |
3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4 对我国的启示 |
4.1 临床精神病学教育和培训 |
4.2 法医学本科教育和培训 |
4.3 法医精神病学研究生教育 |
4.4 毕业后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
4.5 多部门联合培训 |
4.6 展望 |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分析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 |
(二)案例评析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与价值追求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1.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 |
1.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2.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选择 |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追求 |
1.内在价值:实现精神病人保护 |
2.外在价值:实现社会防卫 |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 |
1.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 |
2.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存问题 |
1.立法规定笼统模糊 |
2.适用标准模糊不清 |
3.审判规则不明确 |
4.执行程序不完善 |
5.解除条件未明确 |
6.缺乏监督环节的细致规定 |
四、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借鉴 |
1.刑事强制医疗的域外做法 |
2.域外刑事强制医疗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针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采取的完善措施 |
1.及时增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缺失 |
2.明确适用标准 |
3.明确审判规则 |
4.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程序 |
5.健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程序 |
6.完善监督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以人为本的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框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基于CITESPACE的康复景观研究可视化分析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注释 |
第二章 康复景观的相关概念解析及其历史发展历程 |
2.1 康复景观的相关概念解析 |
2.1.1 康复医学的概念 |
2.1.2 康复景观的概念 |
2.1.3 康复景观的分类 |
2.1.4 康复景观的主要特征(如何区别于一般景观) |
2.1.5 康复景观的主要疗愈方法:园艺疗法与景观疗法 |
2.1.6 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康复景观的历史发展历程和演变 |
2.2.1 原始医学下的萌芽期 |
2.2.2 经验主义医学下的雏形期 |
2.2.3 科技-机械主义医学下的失落 |
2.2.4 人文主义医学下的重整期 |
2.3 康复景观的设计方法的演变与分类 |
2.3.1 传统设计方法 |
2.3.2 植物学或生态设计方法 |
2.3.3 以人为主导的设计方法 |
2.3.4 以实证研究为指导的以人为本的康复景观设计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注释 |
第三章 现代康复景观的“三元”设计及其思想基础 |
3.1 以循证设计为指导的康复景观设计理论 |
3.1.1 循证设计 |
3.1.2 罗杰·乌尔里希 |
3.1.3 史蒂芬·卡普兰与瑞秋·卡普兰 |
3.1.4 克莱尔·库伯·马库斯 |
3.1.5 其他相关理论 |
3.2 人文(健康)地理学下的康复景观理论及相关思想 |
3.2.1 威尔·杰斯勒尔 |
3.2.2 基于海德格尔的建筑思想 |
3.2.3 基于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的建筑思想 |
3.2.4 凯文·林奇的城市意象理论 |
3.2.5 克里斯托弗·亚历山大的建筑语言 |
3.2.6 克里斯托弗·亚历山大的建筑思想 |
3.3 现代康复景观的“三元”设计理论 |
3.3.1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思想 |
3.3.2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的核心诉求、康复机制和设计标准 |
3.3.3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标准 |
3.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注释 |
第四章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原则、策略与方法 |
4.1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原则 |
4.1.1 生理舒适性原则 |
4.1.2 心理愉悦性原则 |
4.1.3 心灵进阶性原则 |
4.2 康复景观与建筑相关的设计考量 |
4.2.1 康复景观在建筑环境中的空间类型 |
4.2.2 建筑与康复景观空间设计策略 |
4.3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策略 |
4.3.1 ―五感‖设计策略 |
4.3.2 康复景观的人性化空间设计策略 |
4.3.3 无障碍设计策略 |
4.3.4 种植设计 |
4.3.5 "神圣"感的营造 |
4.3.6 案例分析:所有人的康复花园……伊丽莎白和诺娜·埃文斯康复花园 |
4.4 本章总结 |
第四章 注释 |
第五章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实例研究 |
5.1 基于灰色统计法(GST法)的评价指标筛选 |
5.1.1 评价指标的初选 |
5.1.2 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5.1.3 灰色统计法(GST法) |
5.1.4 灰类白化函数计算 |
5.2 GST法分析结果 |
5.3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指标体系的构建 |
5.4 层次分析法及其应用 |
5.4.1 AHP层次分析法概述 |
5.4.2 层次分析法理论框架概述 |
5.4.3 软件说明 |
5.5 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分析 |
5.5.1 调查问卷的编制与发放 |
5.5.2 调查问卷数据的整理与导入 |
5.5.3 数据处理与结果 |
5.6 实例调查 |
5.6.1 康复景观在南京的发展概况 |
5.6.2 案例介绍 |
5.6.3 初步问卷调查结果 |
5.6.4 基于AHP层次分析法调查问卷发放与回收 |
5.6.5 调查问卷结果 |
5.6.6 调查结果加权评分 |
5.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注释 |
第六章 针对特殊人群的“三元”康复景观设计策略 |
6.1 适宜老年人(尤其是老年患者)的康复景观设计策略 |
6.1.1 老年人的人群特征及对环境的需求(一般指60 岁以上人群) |
6.1.2 适宜老年人(患者)的康复景观设计指导与策略 |
6.1.3 案例分析 |
6.1.4 阿尔兹海默症患者的症状特点 |
6.1.5 适合阿尔兹海默症患者特征的康复景观设计指导与策略 |
6.1.6 案例分析 |
6.2 适宜儿童(尤其是0-14 岁儿童患者)的康复景观设计策略 |
6.2.1 儿童患者的人群特征及对环境的需求 |
6.2.2 适宜儿童患者的康复景观设计指导与策略 |
6.2.3 案例分析 |
6.2.4 儿童自闭症患者的症状特点及治疗方式 |
6.2.5 适合儿童自闭症患者的康复景观设计指导与策略 |
6.2.6 案例分析 |
6.3 适宜临终病患的康复景观设计策略 |
6.3.1 临终患者的人群特征 |
6.3.2 适宜临终患者的康复景观设计指导与策略 |
6.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注释 |
第七章 ―生命的韵律‖基于康复景观“三元”设计论的设计案例: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妇女儿童医院康复花园 |
7.1 项目背景 |
7.1.1 项目起缘 |
7.1.2 问卷调查 |
7.1.3 设计目标 |
7.2 项目设计 |
7.2.1 场地分析 |
7.2.2 医院整体设计建议 |
7.2.3 PICU康复花园设计 |
7.3 设计总结 |
7.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注释 |
第八章 本课题总结、创新点和后续研究与展望 |
8.1 本课题重点思想 |
8.2 本课题的创新点 |
8.3 本课题的后续研究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康复景观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2:AHP分层发实地调查问卷 |
附录3:ASSENT FORM |
附录4:QUESTIONNAIRE |
后记 |
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发表论文与学术成果 |
(5)“健康中国”背景下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表 |
英文摘要 |
中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 基本概念界定 |
1.5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一流大学医学人才培养的比较研究 |
2.1 研究目的和方法 |
2.2 研究结果 |
2.3 讨论与启示 |
第三章 国内高校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案例研究 |
3.1 研究目的和方法 |
3.2 研究结果 |
3.3 讨论 |
第四章 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定性研究 |
4.1 研究目的和方法 |
4.2 定性研究的结果 |
4.3 讨论 |
第五章 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策略研究 |
5.1 指导思想 |
5.2 优化原则 |
5.3 优化思路 |
5.4 优化策略 |
全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文献综述 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和进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专家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 ——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综述 |
1.5.1 精神疾病管控的起源和发展 |
1.5.2 对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的研究 |
1.5.3 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理论研究 |
2 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现状探究 |
2.1 公安机关对精神疾病患者分级分类管控方式无法适应当前的管控形势 |
2.2 公安管控中对监护人过度依赖 |
2.2.1 监护人对法定义务力不能及 |
2.2.2 对监护人授权过大致使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构成阻碍 |
2.3 精神疾病医疗体系对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的支持不足 |
2.3.1 自愿治疗使得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的负担加重 |
2.3.2 治疗依从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管控 |
3 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困境的原因分析 |
3.1 安全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政策的短视 |
3.1.1 管控理念的偏差引发精神疾病患者利益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结构性冲突 |
3.1.2 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末端管控不能消除精神疾病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
3.1.3 卫生救助标准与公安管理标准的不兼容 |
3.2 对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自由”的过度解读 |
3.2.1 治疗“自由”下对治疗权的忽视 |
3.2.2 治疗“自由”导致精神疾病患者权利之间的冲突 |
3.2.3 治疗“自由”阻碍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我实现 |
3.3 医疗资源对公安管控的掣肘 |
4 法律父爱主义的引入 |
4.1 何为法律父爱主义 |
4.2 法律父爱主义与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契合性 |
4.2.1 精神疾病患者困境下的自由 |
4.2.2 精神疾病患者的利益最大化 |
4.3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核心理念 |
5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及反思 |
5.1 以治疗为核心的源头管控的强化 |
5.1.1 非自愿治疗范围的扩大 |
5.1.2 治疗方式的多元化 |
5.2 以精神疾病患者“需求”为指向的管控分类 |
5.3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反思 |
5.3.1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可能存在的问题 |
5.3.2 对存在问题的规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8)精神分裂患者社区康复研究 ——以广州市N街社会工作介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和文献综述 |
1.3 本文创新之处 |
1.4 本文研究的理论视角 |
1.5 研究的对象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社区精神分裂症康复者需求分析 |
2.1 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特征 |
2.2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问题鉴定与原因分析 |
第三章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的社工服务研究 |
3.1 社工介入精神分裂症患者社区康复的方法 |
3.2 专业服务的介入策略 |
3.3 社工服务案例分析 |
3.4 发挥社会工作政策倡导的功能 |
第四章 总结与反思 |
4.1 结论 |
4.2 反思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坏情绪,好理由!》(第1-3章)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英语原文 |
汉语译文 |
翻译报告 |
1. 翻译任务描述 |
1.1 翻译任务来源 |
1.2 文本作者简述 |
1.3 翻译项目意义 |
2. 翻译过程描述 |
2.1 译前准备 |
2.1.1 翻译工具 |
2.1.2 翻译理论 |
2.2 初译时的难点 |
2.2.1 标题的翻译 |
2.2.2 人名、专业术语及理论的翻译 |
2.2.3 长难句的翻译 |
2.2.4 表达难点 |
2.3 翻译稿的分析与修改 |
2.3.1 术语表的制定 |
2.3.2 修改定稿 |
3. 翻译案例分析 |
3.1 词汇层面 |
3.1.1 专业术语的翻译 |
3.1.2 其他词汇的翻译 |
3.2 标题层面 |
3.3 句子层面 |
3.3.1 增译 |
3.3.2 被动 |
3.3.3 拆分、语序调整 |
3.4 篇章层面 |
4.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实践的收获与价值 |
4.2 问题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专业术语对照表 |
(10)民国时期的儿童指导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概念界定 |
1.1.1 儿童指导 |
1.1.2 问题儿童 |
1.1.3 相近概念辨析 |
1.2 研究综述 |
1.2.1 儿童指导以往研究的不同视角 |
1.2.2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溯源 |
1.2.3 我国现行的问题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
1.3 研究思路及意义 |
1.3.1 问题提出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2 民国儿童指导产生的背景 |
2.1 心理卫生运动的预防倾向 |
2.1.1 心理卫生运动的起源 |
2.1.2 预防倾向下的问题儿童 |
2.2 儿童福利运动 |
2.3 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 |
3 民国儿童指导的产生与发展 |
3.1 抗战前的儿童指导 |
3.1.1 早期探索 |
3.1.2 浙大培育院 |
3.1.3 大夏大学心理诊察所 |
3.1.4 中华慈幼协会心理诊察所 |
3.2 抗战后的儿童指导 |
3.2.1 上海儿童心理指导所 |
3.2.2 重庆心理卫生室 |
3.2.3 成都儿童指导所 |
4 民国儿童指导的理论与方法 |
4.1 民国儿童指导中的心理学理论 |
4.1.1 弗洛伊德和荣格精神分析理论影响 |
4.1.2 阿道夫.迈耶心理生物学派影响 |
4.1.3 阿德勒个体心理学学派影响 |
4.2 儿童指导方法的起源 |
4.2.1 少年违法心理病理研究所 |
4.2.2 威廉·希利的工作理念 |
4.2.3 儿童指导的工作方法及其推广 |
5 分析与启示 |
5.1 政府在儿童指导推广中的作用 |
5.2 综合模式在儿童指导推广中的作用 |
5.3 民国时期儿童指导的中国化探索 |
5.4 民国时期儿童指导中存在的问题 |
5.5 对当今心理服务建设的启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治疗精神病案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李钢琴,胡泽卿. 法医学杂志, 2021(06)
-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D]. 高小伟.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以人为本的现代康复景观“三元”设计论[D]. 孙晶晶. 东南大学, 2021(02)
- [4]神经科学与刑事责任——以美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为视角[J]. 俞巧华. 刑事法评论, 2018(02)
- [5]“健康中国”背景下临床医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策略研究[D]. 甘亚.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 2020(07)
- [6]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 ——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D]. 李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精神分裂患者社区康复研究 ——以广州市N街社会工作介入为例[D]. 雷艳辉. 广州大学, 2020(07)
- [9]《坏情绪,好理由!》(第1-3章)翻译报告[D]. 李怡磊. 河南大学, 2020(02)
- [10]民国时期的儿童指导理论与实践研究[D]. 胡清.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