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冯明昱[1](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罪量标准的教义学反思与改进》文中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较大改动,该罪的行为本质由先前的结果犯转变为情节犯。立法的转变提示了解释者应当重新审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构造。目前,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入罪认定标准不合理,"密点分割"案件尚无明确法律依据,"情节严重"仍无具体认定规则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行为人逃避法律规制或者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及时从教义学层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罪量标准、适用规则予以详析。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和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形成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欧虹男,陈颖[2](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之限缩认定》文中提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针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者""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者"三类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为类型。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应与本罪列举的具体行为方式具有等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支付奖励或补偿可成为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终止保密义务的事由;保密义务不再限于协商确定的约定义务,但应排除推定义务;间接侵犯商业秘密条款排除善意第三人归责的可能性,且间接之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应入罪。
吴允锋,吴祈泫[3](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内涵诠释》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情节严重"发挥着厘定入罪边界的重要功能。一方面,依据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予以规范性建构,通过行为所造成的可以量化的具体数额要素,以及能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非数额要素,综合判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不法程度。另一方面,应当以本罪的保护法益为本位,把"情节严重"作为限缩侵权行为入罪的标准,将不能体现对市场竞争秩序与商业秘密权侵害的其他情节予以剔除。
韩雨露[4](2021)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以100个案例为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在认定"重大损失"时,法院采取"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商业秘密研发成本""许可使用费"来确定"重大损失"数额,实证研究表明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多元且混乱,适用顺序不明确,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结果多样。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危害行为,域外将其作为行为犯,应当对侵权行为方式进行分类,并在不同行为下确定重大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正当获取行为对应许可费,非法获取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对应许可费和销售利润损失较高者,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导致其价值完全丧失对应商业秘密价值。
赵漪萍[5](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新视角——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教义学的双重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应当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处罚的基础之上。由于情节严重在刑法教义学上的体系定位上具有多维可能,因此应当根据本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法量域的范围,对各种不同的情形予以不同的体系定位,并对行为人的认识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本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未完善,基于此,本罪的认定从客观要素要综合考察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次数、方式,从特殊主体等方面判定"情节严重";主观要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之一,在刑事领域内,主观要素只能作为消极要素予以考虑。
汪东升[6](2021)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扩张与限缩解释》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大幅修改,契合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这既符合解决司法适用难题的要求,又满足了衔接前置法的需要。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增加行为方式和扩大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内容呈现大幅扩张态势。面对该罪在立法上的积极扩张,无论持何种刑法观,都应该坚持司法适用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这既是贯彻刑法谦抑原则的需要,也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特点所决定的。未来可以通过对"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保密义务"等术语的合理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加以限缩,从而防止处罚范围不当扩大。
王志远[7](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再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只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定量要素就可构成该罪。这一立法变动,既意味着入罪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也反映出立法者侧重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目的。商业秘密民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力度的不断增强,对刑事保护的重心定位产生深刻影响。将权利人财产利益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唯一保护客体或主要客体,不仅与现行刑法的体系安排相冲突,在危害后果的判断方面,也给司法实践增加了困难,造成了刑事法网的不周延。复杂客体说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层次的还原问题,错误地将价值上的"应还原"理解为事实上的"需还原",造成了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纠缠不清,不当贬低了秩序法益独立存在的价值。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质上是制度依存性犯罪,立足于激励理论;只有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才应动用刑法予以制裁。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客体,进而在行为类型的确定和情节严重的判断上,剔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目的不相契合的因素,才可以更为合理地构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体系。
刘科[8](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门槛的修改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经济贸易协议》第一阶段协定,中国有义务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门槛。修改可以分为"过渡措施"和"后续措施"两个阶段。"过渡措施"阶段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司法,即增加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显着降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增加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在理论上并无障碍,实践中早已适用,《解释(三)》也予以认可。在"后续措施"阶段,中国有必要修改刑事门槛的立法规定,采用"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的设置方式,该方式既考虑到"重大损失"情节的针对性、便利性,又能兼顾未能明确列举的其他情形,避免立法疏漏。
张中伟[9](2021)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减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特征致使其比一般的侵权诉讼更为复杂。因此,科学、合理分配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甚为关键。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比较笼统,以至于无法担负起侵犯商业秘密证明责任分配的重任。司法政策曾规定商业秘密案件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但因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且易于造成被告商业秘密的泄露,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否定了该规则。为解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缺位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内容。由于权利人难以取得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法院通常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同”之事实推定规则,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则难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对事实推定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即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如果权利人对间接事实的证明成功,就可产生推定事实获得证明的法律效果。侵权人既可以提供反证亦可以提供本证来排除推定的法律效果。此外,为降低权利人证明待证事实的难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采用了“初步证据”的措辞,权利人证明已经采取保密措施及侵权行为成立到低度盖然性程度,即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
杨婷[10](2021)在《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类型之一。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作为电子数据被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安全问题、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尤其在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非法获取。全球经济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要求各国完善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顺应时代热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将电子侵入明确列为本罪不法行为类型,为企业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安全、保持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目前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研究尚停留于概念的研究上,对该类行为的具体认定方式及罪数、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研究甚少。本论文以《修正案》的修改为背景,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以及学术界、实务界观点,分析电子侵入的具体内涵、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点,并结合难点提出具体建议。本论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个章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的规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此类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认定为触犯何种罪名的问题。第二,从理论角度,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分析。本节首先介绍了《修正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完善情况,为后文提供制度依据;其次,对电子侵入的基本内涵及商业秘密的内涵进行界定,结合现有主流观点,重新提炼含义,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结合司法现状,归纳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在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罪数问题及司法保护不全面的难点。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在刑法规制过程中如何完善提出作者的拙见。从完善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罪数的认定及司法机关合力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四个角度进行探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侵犯商业秘密罪罪量标准的教义学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罪量标准的适用困境 |
(一)入罪认定标准不合理 |
(二)未针对“密点分割”作出回应 |
(三)本罪中“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认定规则 |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罪量标准适用困境的应对路径 |
(一)重塑入罪认定标准 |
(二)明确“密点分割”比例计算方式 |
(三)建立“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2)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之限缩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一)“盗窃”手段及与相关罪名的协调关系 |
(二)“利诱”转化为“贿赂、欺诈” |
(三)“电子侵入”行为方式之认定 |
(四)限缩理解“不正当手段”的路径选择 |
二、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之行为规制 |
(一)约定保密义务存在终止事由 |
(二)推定义务的排除及相关罪名的协调适用 |
三、“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条款的理解与限缩认定 |
(一)“明知”的确立排除善意第三人归责 |
(二)“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与第1款规定的比较 |
(三)“允许他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
四、结语 |
(3)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内涵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引入 |
二、实证样本的观察与审视 |
三、“情节严重”判定标准建构之设想 |
(一)以法益为基础 |
(二)数额要素的厘定 |
1. 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法 |
2. 侵权人实际获利法 |
3.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法 |
4. 商业秘密价值法 |
(三)非数额要素的探究 |
1. 行为手段恶劣、反复多次实施、持续时间长的 |
2. 泄密范围广、造成恶劣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 |
3. 曾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行政、民事责任的 |
4. 排除不能体现行为法益侵害性大小的其他事实 |
结语 |
(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以100个案例为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证分析:“重大损失”的认定多元化 |
(一)“重大损失”是入罪条件 |
(二)实践中“重大损失”计算方式多样 |
1. 权利人损失的计算 |
2. 侵权人获益的计算 |
3. 研发成本 |
4. 许可费 |
二、以侵权行为方式认定“重大损失”的计算 |
(一)域外以行为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
(二)不同侵权行为下的“重大损失”的认定 |
1. 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费 |
2. 非法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许可费和销售利润损失 |
3. 许可他人使用:许可费或销售利润损失 |
4. 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价值 |
(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新视角——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教义学的双重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思维起点:前置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审视 |
(一)商业秘密前置法保护的启动条件 |
(二)商业秘密前置法保护的加重情形 |
(三)前置法的加重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系 |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体系定位 |
(一)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 |
(二)作为整体的评价性要素的“情节严重” |
(三)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情节严重” |
(四)“情节严重”体系定位的多维可能 |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 |
(一)以“重大损失”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 基于客观因素认定情节严重 |
2. 基于主观因素否定情节严重 |
结语 |
(7)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财产权说根基上不可避免的逻辑“错位” |
(一)与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
(二)危害后果判断上的操作难题 |
(三)财产权说理论根基的“松动” |
三、复杂客体说下对法益还原说的“误读” |
(一)秩序法益的独立存在价值 |
(二)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层面“还原”关系的混淆 |
(三)本质的厘清:制度依存性犯罪 |
四、市场竞争秩序法益下的教义学解读 |
(一)剔除犯罪行为类型中与市场竞争秩序无关的因素 |
1.单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2.其他不正当手段应限于与市场竞争秩序有关的行为 |
3.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构成该罪 |
(二)对“情节严重”的合理界定 |
(8)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门槛的修改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协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门槛的规范解读 |
二、“过渡措施”阶段:增加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降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
(一)实体法层面 |
(二)程序法层面 |
三、后续措施阶段:重大损失的立法完善 |
(一)保留“造成重大损失”为定罪情节的理由 |
(二)增设“其他严重情节”的理由 |
1.难以有效惩治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
2.无法惩治其他一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四、结语 |
(一)关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问题 |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问题 |
(9)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减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1、选题的缘起 |
2、选题的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与评价 |
1、国内研究现状与评价 |
2、国外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争议焦点与研究方案 |
1、争议焦点 |
2、研究方案 |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历史追溯及评析 |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既往规定 |
1、民诉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
2、司法政策中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 |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的发展与完善 |
1、“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发展 |
2、“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完善 |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 |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
3、被告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 |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减轻规定及实现路径 |
(一)基于证明责任减轻条款的争议与回应 |
(二)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
1、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之效果 |
2、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效果的排除 |
(三)证明标准的降低 |
1、初步证据的含义与立法规定 |
2、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 |
四、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情简介 |
(二)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 |
二、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理论分析 |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完善 |
1.增加了不法行为类型 |
2.扩大了保密义务范围 |
3.降低了刑事追责门槛 |
(二)“电子侵入”的内涵 |
1.“侵入”的界定 |
2.“电子侵入”的手段 |
3.“电子侵入”的对象 |
(三)商业秘密的内涵 |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
2.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
3.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
三、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规制难点 |
(一)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 |
(三)罪数问题 |
(四)司法保护不全面 |
四、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完善路径 |
(一)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1.不法行为 |
2.危害结果 |
3.主观故意 |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
1.犯罪预备问题的认定 |
2.犯罪未遂问题的认定 |
(三)罪数问题的认定 |
1.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联犯罪的罪数认定 |
2.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数认定 |
3.侵犯复杂数据信息的罪数认定 |
(四)司法机关合力打击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侵犯商业秘密罪罪量标准的教义学反思与改进[J]. 冯明昱.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2]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之限缩认定[J]. 欧虹男,陈颖. 中国检察官, 2021(24)
- [3]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内涵诠释[A]. 吴允锋,吴祈泫.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1卷——刑法研究会卷, 2021
- [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以100个案例为实证研究[A]. 韩雨露.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新视角——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教义学的双重视角[A]. 赵漪萍.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6]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扩张与限缩解释[J]. 汪东升. 知识产权, 2021(09)
- [7]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J]. 王志远. 政治与法律, 2021(06)
- [8]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门槛的修改问题[J]. 刘科. 法学杂志, 2021(06)
- [9]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减轻[D]. 张中伟. 烟台大学, 2021(12)
- [10]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问题研究[D]. 杨婷. 山西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