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维迎:企业变革,一定要双赢——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给管理创新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永[1](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何妍[2](2019)在《中国股票期权激励合约行权定价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是公司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行权价格的数值直接决定经理人的股权激励收益大小,行权定价是股权激励合约设计的核心环节。目前股权激励实践中存在的经理人公告日择时、激励期高送转以及高管操纵每股盈余等现象,本质是通过非合理方式操控行权价格提高股权激励的行权收益的行为。然而股权激励合约普遍采用的固定行权定价法无法匹配公司股价变化和经理人工作投入的关系,也无法实现股权激励收益与风险的对等。激励期过于刚性的行权价格表现不能确保管理者不受超出其控制的共同因素影响,违背了相对绩效评价原理,使得股权激励无法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指数化定价方案能够较好地去除系统性因素的影响,但实践中并未被广泛接受和运用,对于指数化行权定价的影响因素、激励机制和激励效果的研究亟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本文重点研究股权激励合约行权定价中指数化行权价格的激励机制、激励效果和应用推广等问题。在指数化定价机制分析中,首先,构建单指数绝对行权价格、单指数相对行权价格、多指数绝对行权价格和多指数相对行权价格模型,在此基础上把公司股票价格进行指数化分解以揭示指数化定价的内在机理;然后,运用数值分析方法研究相关系数、无风险利率、股价波动率、指数波动率、股票红利率和指数红利率等参数对行权价格的影响;接着,对B-S期权定价公式和指数化股票期权定价公式分别进行敏感性分析,通过(35)值对比分析不同定价方法的激励强度大小和特征。最后,对相关权威文献中多次用到的算例,进行了相同条件不同行权期限,单指数绝对(相对)行权价格与多指数绝对(相对)行权价格的测算和结果对比。从经理人和公司两种视角对激励效果进行分析,研究股权激励投入阶段经理人努力程度和风险承担度的变化,以及产出阶段行权价格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和盈余管理等方面的影响。针对努力程度和风险承担度不易量化的特征,采用博弈分析方法在Holmstrom-Milgrom参数化模型的基础上,构建植入股权激励项的委托-代理模型。在信息对称与信息不对称两种条件下,对比分析经典模型和改进模型中经理人努力程度和风险承担度的解析形式,从理论上展现了股权激励对经理人工作投入的激励效果。研究表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经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小于等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经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即使风险厌恶,经理人也要承担一部分的风险。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不仅会增加经理人的努力水平,也会增加经理人的风险承担比例,同时,经理人的收益也会通过股权激励的行权得到相应补偿。在行权价格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实证分析中,构建行权价差比作为行权价格指标,与管理层持股比例一起从不同角度反映股权激励的强度,弥补了已有研究中激励强度只考虑数量而忽视单位激励强度的不足。对于公司产出效果的影响,选择公司业绩是因为它是衡量激励效果最直接和最广泛使用的指标。因为行权价格过高和过低时都会阻碍公司业绩的提升,所以采用多维固定效应模型构建行权价格与公司业绩的非线性面板计量模型进行研究。创新能力是公司未来发展潜力和行业地位的决定要素,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应该采取有效举措以实现持续性的创新产出。本文通过面板Logit模型来检验现阶段股权激励行权定价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通过胜算率(odds ratio)解读回归结果。另一方面,由管理者防御理论可知,股权激励有可能会诱发或加大经理人的盈余管理水平。盈余管理是高管利用信息优势选择有利于自身收益的财务披露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信息扭曲行为。股权激励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是从股权激励负效应的角度来审视股权激励的效果,从而使得研究结论更全面。中国股权激励起步比较晚,行权价格的确定以模仿国外经验为主,目前尚未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推行中采用指数化行权定价方法的情况,说明指数化行权定价的应用推广明显滞后于理论研究。因此,本文在上述定价理论研究、定价效果的博弈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科大讯飞公司已经成功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指数化行权价格的改进。研究发现,单指数行权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波动率,增大了夏普比,说明指数化行权价格在去除系统性因素对于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后,有利于激励对象获取相对稳定而高额的激励收益。双指数行权价格由于更好地剔除了股票价格中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波动率更小、夏普比更大。指数化行权价格能够改善行权价格过于刚性的表现和行权价格与业绩倒挂的现象。即使对于已成功实施的股权激励案例,指数化行权价格的运用也能够改善激励效果,规避经理人采用高送转等方式单向下调行权价格获取不当收益的情况。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到如下主要结论:(一)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股权激励有助于增加激励对象工作努力程度和风险承担水平,有助于改善激励投入效率,提供公司激励产出和个人收益提升的原始动能。股权激励方案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的公司来说,选择推行股权激励是明智的。(二)股权激励存在最优行权价格区间,行权价格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倒“U”型二次曲线关系。股权激励行权定价不当存在诱发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股权激励行权价格对于公司创新产出有显着影响,但是目前阶段对于创新产出的正向作用还存在巨大提升空间。(三)指数化行权定价可以较好地剔除公司股票价格中的系统性风险。与B-S传统期权定价方法相比,在授予相同股权激励数量时,指数化期权定价方法的激励强度较低,但在授予总金额相同的股权激励时,对应的指数化期权数量高于传统期权数量,总体来说,指数化期权定价的激励强度大于B-S定价。(四)公司股价与指数间的相关系数、市场的无风险利率、股票和指数的瞬时波动率、连续红利率等参数通过影响系统性风险系数?和公司成长能力η影响行权价格,指数化行权价格的数值大小与?和η均成正比,而?的影响作用大于η。(五)成功实施的股权激励也存在行权价格改进的空间。指数化定价对行权价格的平滑处理有效解决了固定行权价格激励期表现过于刚性的问题,改善行权价格与公司业绩倒挂,激励期单边阶梯下调的情况,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激励与监管并重、收益与投入相匹配的公平薪酬激励目标。本文从股权激励行权定价问题出发,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指数化行权价格应用和激励效果测度几个方面进行创新:(一)着眼于股权激励行权定价问题,弥补了单纯地从持股数量来衡量激励强度的片面性。股权激励强度由激励数量和行权价格共同决定,激励效果的分析需要从股权激励合约本身着手,行权定价就是直接关系到合约双方收益的关键一环。(二)植入股权激励项改进了委托代理模型,在经典委托代理模型的基础上,用股权激励数量×(股票价格-行权价格)来代表经理人薪酬中的股权激励收益,这种把激励与一般奖金区别开的处理有助于独立分析股权激励行权价格对于经理人努力程度、风险分担的影响。(三)构建行权价差比作为股权激励行权价格指标,实证研究股权激励强度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以及盈余管理方面的影响。在满足充足信息量原则的前提之下,股权激励强度不仅包含股权激励数量,还增加了代表单位激励强度的行权价格指标,丰富了已有激励效果的研究结论。(四)指数化行权定价不仅针对定价机制、激励强度进行数理推导和数值模拟,还对指数化行权价格在股权激励实践中的运用进行实例测算和案例分析,发挥定价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高丹[3](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黄金宇[4](2018)在《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日本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支持者,但最近十多年来日本明显加快了签署FTA的步伐。截止到2018年7月,日本已经完成了17个FTA的签署,8个FTA正在谈判,其中日本-哥伦比亚FTA实质性达成一致,RCEP、日本-加拿大FTA均表示要在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日本-土耳其FTA和中日韩FTA正加紧谈判,实际上只有与海合会和韩国的谈判陷入停滞之中,尤其是日本-欧盟FTA的签订使日本从落后的状态迅速成为东亚地区的“排头兵”,与韩国并肩领跑。在FTA谈判中,农业议题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领域。农业是立国之本,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随着FTA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面对日本这样巨大且贸易保护水平很高的农产品市场时FTA谈判将会变得更加激烈。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大潮中,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着巨大考验,在不断加强的保护中日益衰落的日本农业已经无力经受自由化的冲击。日本FTA谈判在两难困境下取得了显着效果,既推动了本国FTA谈判进程,又较好地保护了农产品市场,因此对其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值得进行研究。文章以日本FTA进程中的农业议题谈判模式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和影响因素,运用“双层博弈”模型总结了五种谈判模式的建立、构成和推广,分析了五种模式产生的历史和经济、外交、政治等方面的现实根源,在对谈判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引力模型”分析了日本2006-2015年十年间的农业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形成了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经验。文章认为,日本深入地思考并灵活运用关税手段,通过设置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文章提出了中国在FTA进程中农业议题谈判以及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的建议,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重要的对象国,中国耕地少、农产品竞争力弱等特点与日本类似,如何借鉴日本谈判模式推进FTA值得思考,做到有的放矢,占据有利地位,既保证谈判结果有利于中国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文章分为7章展开。第一章是绪论。说明了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梳理并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简要评价。第二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制定等相关理论,建立了FTA协定签署或不签署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国际政治学关于“国家利益至上”理论要求保护农业贸易与国际主流经济学要求建立自由贸易体系之间的摩擦与矛盾,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建立了双层博弈模型分析了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第三章是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梳理了日本FTA的签订过程,总结了日本FTA的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等五个主要特点,并从历史文化传统、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之间的分歧、国际上的美日同盟以及日本农业保护现状等方面对日本FTA进程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的谈判模式分析。归纳了日本十多年来在外务省、经产省、农水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下,在FTA具体谈判实践中的五种谈判模式,即: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在双层博弈模型基础上,分析了上述模式的建立、“赢集”的构成、谈判的探索与实现及复制与推广。第五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日本悠久的农业保护政策构成了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持续低迷、粮食依赖进口、利益集团博弈等经济、外交、政治因素是现实根源。通过对全球化、区域化两个阶段分析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并通过中国、日本、韩国与东盟的三个FTA农产品贸易降税模式的比较,直观地说明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探讨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第六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和实证分析。在建立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发现日本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若做出较大让步将面临巨大的农业经济损失和政治风险,因此遵循着尽量不做让步、尽量保护农业核心利益、尽力争取到政治、经济、外交、战略安全等方面利益最大化的思路。实证方面,利用贸易引力模型对日本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东盟等12个国家或地区在2006-2015十年间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实证分析了关税、人口规模、贸易距离、人均GDP、实际GDP增长率、农产品生产总额、汇率、物价增长率、是否同盟国、FTA是否生效对日本农产品贸易额和对日本农产品进口额的影响。在分析中发现关税税率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既对进口价格、数量产生影响,又对进口、出口产生影响,尤其是与FTA是否生效交互发生影响。分析表明农业议题尤其是关税谈判在FTA进程中起着重大的决定性作用,日本通过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谈判经验。第七章是启示与建议。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基础,总结了中国FTA进展现状和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比较详尽地提出了中国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同时就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谈判进程分别提出了建议。
叶翠[5](2017)在《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研究》文中认为数字技术消解了行业边界,使得跨界融合成为各行业谋求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样地,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都欲在知识服务领域有所作为,双方跨界融合、协同发展是可靠途径。在知识服务的大环境之下,出版机构与图书馆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共同举办了诸如“数字出版与数字图书馆融合发展国际研讨会’”的一系列业界会议,对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之间的融合进行了探讨,并对二者在知识服务方面的跨界融合十分关注。当前有利的环境为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提供了契机,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动力所在。本文以出版机构向知识服务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以及出版机构与图书馆跨界融合为背景,基于协同理论、信息集成服务理论、博弈理论,采用文献调研法、案例分析法、博弈分析法、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研究了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概述、机理及条件、实施、效应、发展对策等主要内容。通过对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研究,以期充实相关研究成果,为今后相关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全文共分为七章,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该章主要通过研究背景的介绍引出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必要性;继而运用文献调研法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知识服务融合研究以及出版机构与图书馆协作研究的相关成果;最后在分析本文研究目的与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第二章为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概述。该章首先论述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产生原因;接着解析知识服务、融合等相关基础概念,并界定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内涵;继而分析了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特征和原则;最后梳理出协同理论、信息集成服务理论、博弈理论等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机理及条件。该章在明确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目标的基础上,透彻剖析了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机理的建构问题,并据此阐述了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条件。第四章为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实施。该章首先明确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维度和层次;继而采用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梳理出当前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模式,并据此分析出相应实现路径;最后针对性地分析了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过程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第五章为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效应。该章在明确知识服务融合效应包括知识服务融合风险与知识服务融合绩效的基础上,探讨了知识服务融合效应分析与评价的意义;进而运用博弈分析法对知识服务融合风险进行分析,以及运用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对知识服务融合绩效进行评价。第六章为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发展对策。该章与上文知识服务融合的机理、实施、效应三大部分内容相对应,分别提出一系列促进和保障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对策。第七章为结语部分。该章总结全文,说明了研究中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并对今后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范冬清[6](2017)在《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文中研究指明科学精英的汇聚与一流大学的成长是一个相互支持、交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尽管科学精英的汇聚能够促成世界一流大学的成长是普遍得到承认的一个命题,然而,科学精英的汇聚如何促进大学的提升,一流大学的成长又如何推动科学精英的汇聚,即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的内在协同机理较少被系统阐述。当前无论是先发型国家还是后发型国家都在国家层面实施一流大学战略,对全球科学精英的竞争愈发激烈。理顺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具体而言,一方面以科学精英的汇聚为切入口,能较好地呈现一流大学在成长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与重要影响要素;另一方面以高等教育强国,尤其是美国为例,阐释与归纳出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之间的协同作用机制,对中国的“双一流”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研究表明,从历史视角来看,科学进入大学启动了现代大学的发展,科学精英的产生及汇聚助力研究型大学成长为一流。二战后科学精英从欧洲转向美国集聚,与美国研究型大学集群的迅速发展相同步。从20世纪90年代起,主要来自于中国与印度的S&E早期精英汇聚于美国的一流大学。美国是全球科学精英首选的目的地,也是世界高等教育中心与科学中心。欧洲多数发达国家同时显示出较高的迁入及迁出比例,欧洲大学在排名榜单上占据第二集团地位。以中国为代表的后发国家将科学精英回流及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作为国家战略举措,处于积极追赶过程中。从科学精英与现代大学的交互机制来看,二者相互契合与匹配,科学精英产出社会资本、学术资本与物质资本,推动一流大学成长;一流大学通过政府稳定巨额的资助、良性的大学治理、卓越的人才集聚平台以及注重清除对家庭及个人迁移障碍等行为汇聚科学精英。从制度上看,学科制度上注重学科治理中的专业权力、强调R&D经费可用度、发展跨学科、鼓励科学文化,通过学科与院系的协同主体作用,在“底部沉重”的大学组织内实施有效汇聚,直接驱动学科发展与创新。大学制度上实施高效合理的招募引进、职业晋升、学术能力评价、捐赠讲席制度,既优化精英群体动态结构,又扩充工作岗位数量,使得大学达到成长的最优态。加之,移民、政治、经济、文化为科学精英提供宽松包容的环境,也为大学成长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在“双一流”背景下,须重构我国科学精英汇聚与研究型大学成长的关系,以实现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目标。
尹振国[7](2017)在《刑法激励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需要是人的行为产生的根源,而动机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动力,欲望是需要的主观反映,是需要的具体化。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制度,制度是规则的系统化。法律是因调控人的欲望的内容和满足方式而产生的制度形式,刑法不仅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也是其他社会制度的保障法。制度的功能是制度的性能、效能,而惩罚(约束)和激励是制度功能发挥的两种手段,也是管理、调控人的行为的方法和策略。惩罚就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人施加的痛苦以压制违反规则的行为,惩戒是带有明确目的性的惩罚,而激励就是通过对行为人欲望的满足和对行为动机的刺激来调动行为人的行为积极性。惩罚的根据是报应或功利,而激励总体上趋向于功利,惩罚的目的是压制人性之恶,而激励的目的是将人性中的趋利性(趋利避害)导向善,不使趋利性为害作恶。好的激励制度能有效防止坏人作恶,甚至诱导、引导、劝导坏人弃恶从善。刑法使用惩罚和激励两种手段防治犯罪,由此可将刑法制度分为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刑法惩罚制度在刑法中占主流,刑法是惩罚法。刑法根本目的是“善”——保护法益,刑法的惩罚手段是“恶”,激励手段是“善”。惩罚和激励的目的都是“善”,前者是“以恶祛恶”,后者是“引善消恶”,前者是“惩恶”,后者是“扬善”。简言之,刑法的目的是“善”,达致目的的手段有“恶”有“善”,惩罚的手段居主导地位,激励的手段居于从属地位。刑法要“恩威并施”,“宽严相济”,即重视“惩恶”,也不忽略“扬善”,刑法要有“菩萨心肠”,必要时不惜使用“霹雳手段”。刑法激励(手段)就是利用罪、刑减让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做出刑法规定的善行,其是国家刑罚权使用的方式之一,属于报偿性权力,刑法激励制度为犯罪人架设了一座退出已然犯罪或未然犯罪的“黄金桥”。犯罪人自主做出的“良善行为”不是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而是获取利益的行为。虽然刑法激励从刑法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刑法典中既有惩罚性刑法规范,又有激励性刑法规范,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从激励的角度来系统地研究刑法制度、刑法规范,或者为刑法中的罪、刑减让找到理论根据,本研究有利于填补这一空白点。在实践中,我们过于强调发挥刑法惩罚制度的惩罚功能,客观上导致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发挥不足,在惩罚无依据、无必要、无益、无效时,可以尝试激励。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绪论、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理论基础、人性假设、功能与价值、梳理与解析、不足与完善,对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在于论证刑法激励制度的成立和解析蕴含在刑法激励制度中的原理与逻辑,文中渗透了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第一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在现代社会,刑罚是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是国家刑罚权的表现形式。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刑法是国家以刑罚作为主要手段应对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与个人的对抗关系。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刑罚的本质是惩罚。刑法本质上是一部惩罚(戒)法。从刑法规范功能的视角可将刑法规范分为惩罚(戒)性刑法规范和激励性刑法规范,与前者不同,后者是非强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其法律后果是肯定和赞许。刑法激励制度是激励性刑法规范的系统化,其直接目的是激发、引导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根本目的是防治犯罪。激励具有多学科含义:心理学中的激励就是激发、推动、引导、维持、加强人的需要和动机的心理过程;管理学中的激励就是调动人行为的积极性;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法学中“激励”是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激励是正强化人的行为,激励不包括惩罚。刑法激励制度是一种国家激励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犯罪人处于被动地位,刑法激励制度不是一种国家和犯罪人基于契约的交易制度。心理学上的激励与需要、动机、行为都有关联,动机是激励的对象物。激励是奖励和奖赏的上位概念,其外延大于奖励和奖赏。广义上的教育是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社会活动,而心理学意义上的激励是以影响人的心理为直接目的进而引导行为的社会活动。激励的本质就是推动他人为我们的利益而努力,也就是提高他人为我们利益而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刑法激励是国家用罪、刑减让的利益来激发、引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自主地、有效地产生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其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并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自主性、有效性是刑法激励的主要特征。罪、刑减让是刑法对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良善行为的回报,罪的减让就是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以犯罪论处,刑的减让的内容包括减少或免除犯罪人的刑罚,对犯罪人暂缓执行或宣告刑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消除刑罚的后遗效果等。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止犯罪行为、披露自己或他人犯罪信息的行为、悔改自新的行为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刑法是典型的惩罚(戒)法,不是激励法。刑法激励生成的机理就是找准犯罪人的需要,利用犯罪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而使用罪、刑减让作为满足犯罪人需要的引诱物来刺激、诱导、推动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刑法激励中的罪、刑减让的根据和量刑的根据具有相似性,都关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第二章刑法激励制度之理论基础。刑法激励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其与刑法激励在强调自主性和实效性上是契合的。功利主义与道义论存在根本分歧,对功利主义危害最大的是机会主义;刑法激励的心理学基础是趋利避害,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典型代表,人趋利才能被激励,人避害才会放弃或减少犯罪;刑法激励的管理学基础是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改造型激励理论,可以运用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对犯罪人进行激励;刑法激励的经济学基础是信息不对称,激励可以诱导犯罪人主动地、自愿地向国家披露自己或他人的犯罪信息或自身的人身危险变化信息;刑法激励的博弈论基础是合作博弈,刑法激励体现了犯罪人与国家合作关系。第三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人性假设。刑法是关注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法律,其核心任务就是研究犯罪人,对刑法激励中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的本质属性进行设定是研究的逻辑起点。构建刑法激励制度的前提要了解人性、尊重人性,否则,刑法激励制度的运行结果就会偏离目的。哲学中的人性假设的核心是人性善恶问题,西方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有四种理论即“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复杂人”假设,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人性假设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围绕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的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展开了学派之争。刑法就是对人的基本欲望的内容、满足程度和方式的约束性规定。犯罪就是犯罪人不按照刑法规定控制自己的欲望,反而追求刑法禁止的欲望或者用刑法禁止的方式来满足欲望的行为,刑法所禁止的欲望或者禁止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不可能容忍的。刑罚就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以剥夺和限制其满足欲望的利益为内容。刑法激励是国家通过满足犯罪人罪、刑减让的欲望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犯罪人是有限理性欲望人,刑法惩罚和激励的作用都有其局限性。第四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价值与功能。功能就是物的有用性,只要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就具有有用性——价值,功能就是物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功能的基本内容是人的某种需要,功能的实现是物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结果,功能和价值密切相关。刑法制度的功能就是其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是其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就是刑法满足国家激励犯罪人的需要的客观属性。一般而言,刑法具有保护法益和惩罚犯罪两大功能,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刑法功能进行拓展。刑法的功能和刑法制度的功能是整体功能和部分功能的关系。国家对犯罪人激励的需要是刑法激励制度功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刑法激励制度最重要、最核心的功能是激励功能,其还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功能。刑法激励制度有以下价值:一是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本主义;二是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价值理性;三是能更好地弥补惩罚功能的不足;四是能兼顾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五是能提高国家使用刑罚的效率。第五章刑法激励制度之梳理与解析。刑法激励是国家对犯罪人进行罪、刑减让的重要根据。凡是具有正面激发、诱导、推动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激励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古今中外的刑法中都包含有激励性刑法规范。刑法激励制度的功能要依靠激励性刑法规范的运行来实现。刑法总则中的激励性规范系统化的表现是刑法激励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总则的规定,刑法激励制度有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等。另外,前科消灭和复权也是刑法激励制度,赦免制度不是刑法激励制度。在犯罪人的犯罪过程中、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刑罚执行完毕后都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刑法激励,以便激发、引导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逃税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中和军人战时缓刑的规定中都含有激励性刑法规范。与一元犯罪模式不同,逃税罪是按照二元犯罪模式构建的。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也是其“赎罪”的表现形式,实际起到了将功折罪的作用。刑法中的刑法激励制度和刑法激励规范构成了刑法激励体系,起着防治犯罪的积极作用。第六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激励制度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基本上能满足激励犯罪人的需要,但也存在着局限和不足。刑法激励制度的局限和不足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使得其适用的结果偏离设计者的初衷。刑法激励本身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边界的,而且刑法激励高度依赖于外部条件,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和人的因素的制约。具体而言,刑法激励的局限表现在:犯罪人的主体性地位缺失,犯罪人与国家达成激励契约并非易事,需要从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犯罪人存在无激励不悔改、功利改造的问题。我国刑法中某些刑法激励制度也存在问题: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设计不合理,无法准确披露犯罪人人身危险的变化信息;死缓限制减刑、终身监禁制度使得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犯罪人改造的作用大大减小甚至消失,犯罪人不能“在希望中改造”;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某些恢复性司法措施合法性不足;“二元化犯罪模式”刑法激励规范稀少等等。需要对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进行增删、调整,并优化刑法激励制度运行环境,确保刑法激励制度的核心功能——激励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一是确立刑法激励的基本原则:法定性原则、公正原则、功利原则、及时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其二是适度扩大刑法激励的领地,增设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针对不同犯罪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多元化激励措施;其三是消减刑法激励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剥夺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取得的利益;其四是建立国家与犯罪人平等协商机制,将国家与犯罪人的关系视为悬赏合同关系;其五是少用、慎用不利于激励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六是加大对刑法激励制度的宣教力度,营造善有善报的舆论环境。刑法激励制度运行的最佳效果是犯罪人成为一个不再需要刑法激励而复归社会的守法公民。
赵俊岭[8](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刘新林[9](2016)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文中指出最近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得较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不是十分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不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满足率不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地区和校际之间不平衡。这些问题都说明,金融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惜贷”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和违约率,导致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40%。如此多的青年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开展好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一波三折,经历了探索阶段、展开阶段、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改革阶段、完善阶段六个时期。随着时间的增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采取混合供给方式,即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贫困学生的偿债能力很低,不要求贫困学生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政府提供的补助仅限于利率优惠、还款期限优惠、贷款减免优惠,没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为了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地开展,从我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就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承担义务。随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越来越多,到现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了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等五项义务。我国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制度变迁上选择了强行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地安排预期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的方向不太明确,导致制度不断地变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对以往的政策予以调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频繁地发布命令和规章,相互之间难免不和谐,有的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不具有制度的普适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制度实施机制的畅通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性,并且效用递减得特别快。无论从动态方面讲,还是从静态方面讲,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都不太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效率。这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提高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与预期相反的推高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和拖欠率的作用。为了保证所有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有必要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予以检讨,重新设置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重新设置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义务,要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效率。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像我国一样,也承担义务。不过,在这些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与我国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不同,他们承担的是提供就业信息义务、代扣利息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出具证明义务。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只有一种,少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有两种。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履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不太难,费用不高,成本较低,负担不太重。国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高,与这些都息息相关。这些启示我们,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义务,应当尽量少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紧紧挂钩,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分期定额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的诟病。分期定额还款方式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外部性有效内在化,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无法使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厌恶得到克服,有强烈的变更需求。缓解国家助学贷款价格的上升,需要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管理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制度上的障碍已经扫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的进步,具备了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条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具备可行性。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组织早就已经覆盖了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区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税务机关基本上能够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风险,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成本低,税务机关不仅应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而且应当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的方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只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管理成本。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毕业生应当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了保障到国家鼓励的地区和岗位工作的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由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申请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和出具证明义务,原来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可以废止。
王静[10](2017)在《循环经济:“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普遍认为循环经济是中国国家层面推进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本研究指出目前循环经济发展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模式。本研究立足于中国10余年来循环经济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和笔者参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课题的体验,通过探索中西方可持续发展思想,对目前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反思。并以奥地利学派和科斯新制度经济学的全新视角,对目前国内可持续发展学界占主流的“市场失灵”理论提出挑战;在此基础上,论证和探讨了市场主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性。本研究对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相关制度要素建设进行了理论探索。是对国内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实践的新的思考,以期对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进一步建设有启发意义。1,本研究论证了对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制度要素:私人财产权、自发秩序、自由选择、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并指出面向此制度建设的市场化改革路径。2,本研究以奥地利经济学和科斯新制度经济学的全新视角重新反思了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认为目前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需要转向市场主导的企业家/企业为主体的自下而上模式上来。3,本研究以历史的视角和事实证据挑战了“市场失灵”范式,认为一定意义上市场失灵理论本身存在谬误,在根本上没有立论基础;相反,指出市场一直以来都是最高效的经济机制。本研究尤其对19世纪英国维多利亚时期工业革命时代的工业行为进行了仔细地研究,大量的事实证明了工业行为一直在实践着循环经济的核心理念。4,本研究指明了自由市场环境主义的路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是内在动力和激励,需要让这个群体有更好的制度环境自我发展,重要制度要素包括自由、公平、市场机制,那么,在自发秩序法则下,循环经济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张维迎:企业变革,一定要双赢——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给管理创新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张维迎:企业变革,一定要双赢——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给管理创新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2)中国股票期权激励合约行权定价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基本概念及研究范围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五、论文结构安排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权激励的相关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人力资本理论 |
三、代理成本理论 |
四、行为金融理论 |
第二节 期权定价理论 |
一、二叉树期权定价方法 |
二、蒙特卡洛数值模拟定价方法 |
三、B?S期权定价方法 |
四、有限差分方法 |
第三节 股权激励效果评价 |
一、股权激励的信息量及原则 |
二、股权激励投入效果与产出效果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
一、资本市场的发展 |
二、股权激励的发展 |
第二节 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及特点分析 |
一、股票期权模式 |
二、限制性股票 |
三、股票增值权 |
四、股权激励模式的对比分析 |
第三节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法则 |
第四节 行权定价现存的问题及改进 |
一、相关条例中有关行权价格修订前后的对比 |
二、股权激励行权定价中的现存问题 |
三、行权定价研究的改进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权价格、努力程度与风险承担的博弈分析 |
第一节 经典委托代理模型 |
一、模型假设和参数设定 |
二、已有的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引入股权激励项的委托代理博弈模型 |
一、模型改进的思路 |
二、模型假设 |
三、参数的设定 |
四、博弈模型分析 |
第三节 经典模型和改进模型结果对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权激励行权定价模型与测算运用 |
第一节 现有的行权定价方法 |
一、固定价格定价法 |
二、基于EVA的相对业绩可变价格定价法 |
第二节 单指数化行权定价模型 |
一、单指数期权行权定价模型 |
二、单指数相对化期权定价 |
第三节 指数化定价的作用机理分析 |
一、股票价格的指数化分解 |
二、指数化定价的作用机制 |
第四节 参数对行权价格的影响规律分析 |
一、相关系数对于指数化行权价格的影响 |
二、无风险利率对于指数化行权价格的影响 |
三、股票价格波动率对于指数化行权价格的影响 |
四、指数波动率对于指数化行权价格的影响 |
五、股票红利率对于指数化行权价格的影响 |
六、指数红利率对于指数化行权价格的影响 |
第五节 定价公式的敏感性分析 |
一、敏感性分析公式 |
二、△值的对比分析 |
三、关于指数相关性的新的敏感性指标 |
第六节 多指数行权定价模型 |
一、多指数绝对定价模型 |
二、多指数相对定价模型 |
第七节 多种定价方法的实例结果对比 |
一、实例回顾 |
二、实例结果计算与输出 |
三、结果分析 |
四、实例启示 |
五、相关系数对多指数定价的影响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权定价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 |
第一节 样本选取和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的处理 |
二、行权价格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三、行权价格的构建、激励效果指标的选取与控制变量的设定 |
第二节 行权价格指标与公司业绩的回归分析 |
一、理论分析、研究假设及模型构建 |
二、确定价等价分析 |
三、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设定 |
四、行权价格与公司业绩的回归分析 |
五、内生性问题的处理 |
六、回归结果分析 |
第三节 行权价格与盈余管理的回归分析 |
一、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二、盈余管理的计算 |
三、行权价格与盈余管理的回归分析 |
四、回归结果分析及模型稳健性说明 |
第四节 行权价格与公司创新能力的回归分析 |
一、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二、模型选择 |
三、行权价格与创新能力的回归及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安徽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案例 |
第一节 安徽科大讯飞公司股权激励 |
一、科大讯飞公司概况 |
二、科大讯飞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
三、股权激励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办法 |
第二节 指数化行权定价的改进与对比 |
一、行权价格指数化改进的原因 |
二、指数化定价的参数计算 |
三、指数化行权价格表现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发表论文 |
二、参与课题、项目 |
附录 |
附录A:敏感性分析(R程序) |
附录B:单指数、多指数分析(R程序) |
附录C:行权价格与公司业绩的回归分析及内生性检验(STATA) |
附录D:盈余管理(参与行业特征回归方程的行业、年行业样本数) |
附录E:盈余管理计算(R程序) |
致谢 |
(3)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4)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日本FTA进程研究 |
1.2.2 日本FTA农业贸易问题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 |
2.1.1 博弈论 |
2.1.2 国际贸易谈判理论 |
2.1.3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的联系 |
2.2 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 |
2.2.1 国家利益理论 |
2.2.2 关于农业贸易的相关经济学理论 |
2.3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2.3.1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
2.3.2 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第3章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 |
3.1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 |
3.2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特点 |
3.2.1 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 |
3.2.2 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 |
3.2.3 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 |
3.2.4 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 |
3.2.5 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 |
3.3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影响因素 |
3.3.1 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
3.3.2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 |
3.3.3 来自美国因素的影响 |
3.3.4 农业保护政策因素的影响 |
第4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分析 |
4.1 主要政府部门对FTA战略谈判的纲领性文件 |
4.1.1 外务省关于FTA战略的指导方针 |
4.1.2 经产省关于FTA战略的基本原则 |
4.1.3 农水省关于FTA战略的谈判要点 |
4.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一个双层博弈模型 |
4.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主要模式的形成及推广 |
4.3.1 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2 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3 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 |
4.3.4 “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 |
4.3.5 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 |
第5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 |
5.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保护政策 |
5.1.1 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2 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一个横向对比 |
5.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2.1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 |
5.2.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现实根源:经济、外交、政治 |
5.3.1 农业持续低迷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经济根源 |
5.3.2 粮食依赖进口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外交根源 |
5.3.3 利益集团博弈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政治根源 |
5.4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未来将促进农业改革 |
第6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及实证分析 |
6.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分析 |
6.1.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建立 |
6.1.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的评价 |
6.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实证分析 |
6.2.1 贸易引力模型的构建 |
6.2.2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的说明 |
6.2.3 实证分析过程 |
6.2.4 主要结论 |
6.3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主要经验 |
第7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7.1 中国FTA战略进展情况 |
7.1.1 中国FTA战略现状 |
7.1.2 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 |
7.2 对中国继续推进FTA战略的启示与建议 |
7.2.1 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 |
7.2.2 推动RCEP进程的建议 |
7.2.3 推动中日韩FTA进程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趋势显现 |
1.1.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研究欠缺 |
1.1.3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值得研究 |
1.2 研究综述 |
1.2.1 知识服务融合研究 |
1.2.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协作研究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技术路线 |
2 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概述 |
2.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产生原因 |
2.1.1 数字时代知识服务环境的转变 |
2.1.2 知识服务协同创新是大势所趋 |
2.1.3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的主动选择 |
2.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基本概念 |
2.2.1 知识服务及其相关概念 |
2.2.2 融合及其相关概念 |
2.2.3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内涵 |
2.3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特征和原则 |
2.3.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特征 |
2.3.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原则 |
2.4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理论基础 |
2.4.1 协同理论 |
2.4.2 信息集成服务理论 |
2.4.3 博弈理论 |
2.5 小结 |
3 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机理及条件 |
3.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目标 |
3.1.1 产生最佳知识服务协同效应 |
3.1.2 促进知识服务泛在化智能化 |
3.1.3 提供知识服务融合成功参照 |
3.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机理建构 |
3.2.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在知识服务融合中的关系 |
3.2.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在知识服务融合中的互动 |
3.2.3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在知识服务融合中的角色 |
3.3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条件 |
3.3.1 实现政策制度对接 |
3.3.2 形成核心领导机构 |
3.3.3 解决技术方法难题 |
3.3.4 具备跨界融合人才 |
3.3.5 优化利益分配格局 |
3.4 小结 |
4 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实施 |
4.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维度和层次 |
4.1.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维度 |
4.1.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层次 |
4.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模式和路径 |
4.2.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模式 |
4.2.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路径 |
4.3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过程及其影响因素 |
4.3.1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的过程 |
4.3.2 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过程的影响因素 |
4.4 小结 |
5 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效应 |
5.1 融合效应的构成 |
5.1.1 融合风险 |
5.1.2 融合绩效 |
5.2 融合效应分析与评价的意义 |
5.2.1 有助于控制知识服务融合风险 |
5.2.2 有助于检验知识服务融合效果 |
5.2.3 有助于提高科学化决策的水平 |
5.2.4 有助于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 |
5.3 融合风险的博弈分析 |
5.3.1 融合博弈分析 |
5.3.2 融合风险表现 |
5.4 融合绩效的综合评价 |
5.4.1 融合绩效评价的原则 |
5.4.2 融合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
5.4.3 融合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测定 |
5.5 小结 |
6 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发展对策 |
6.1 机理层面的对策 |
6.1.1 掌握关键要素,增强互动关联 |
6.1.2 核查现实条件,实现融合目标 |
6.1.3 争取各方支持,破解障碍难题 |
6.2 实施层面的对策 |
6.2.1 树立典型模式,完善融合路径 |
6.2.2 关注影响因素,优化融合过程 |
6.2.3 营造良好环境,维护动力来源 |
6.3 效应层面的对策 |
6.3.1 厘清效应构成,指明融合方向 |
6.3.2 实施风险控制,推进融合发展 |
6.3.3 完善绩效评价,保障融合成果 |
6.4 小结 |
7 结语 |
7.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7.2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目标、概念界定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一章 一流大学成长中科学精英汇聚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个人—组织契合理论 |
一、P-O fit理论概述 |
二、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二节 学习型组织系统思考动力学理论 |
一、系统思考动力学理论概述 |
二、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三节 组织资本与个人资本理论 |
一、组织资本理论概述 |
二、个人资本理论概述 |
三、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二章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产生与汇聚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科学家角色的出现与大学科研职能的萌发 |
一、科学家角色的出现与确立 |
二、大学科研职能的萌发 |
第二节 科学精英的产生与研究型大学的崛起 |
一、研究型大学的崛起 |
二、科学精英的产生与流动 |
第三节 科学精英的汇聚与世界一流大学集群的形成 |
一、美国研究型大学集群形成的时代背景及含义 |
二、科学精英在美国的集聚状况 |
三、黄金时代:美国研究型大学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三章 科学精英汇聚促进一流大学成长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科学精英社会资本提升大学声誉的机制分析 |
一、科学精英与一流大学的契合关系 |
二、科学精英声誉机制助推大学成长为一流 |
第二节 科学精英学术资本实现大学职能的机制分析 |
一、科学精英推动一流大学的科研 |
二、科学精英推动一流大学研究生及职业生涯早期科学家培养 |
第三节 科学精英物质资本助力大学成长的机制分析 |
一、科学精英驱动一流大学在创新联动中捕获发展机会 |
二、科学精英通过教学与科研促使大学获得不菲物质资本 |
第四章 一流大学吸引科学精英汇聚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对一流大学R&D的巨额资助 |
一、政府为一流大学科研付费的动机 |
二、政府为一流大学科研付费的力度 |
三、付费背景下政府促进科学精英朝一流大学集聚的机制 |
第二节 良性的大学治理 |
一、一流大学搭建良性治理架构以吸引及挽留科学精英 |
二、一流大学平衡学术商业化与科研自主以保护科学精英少受干扰 |
第三节 卓越的人才集聚平台 |
一、一流大学与科学精英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人才集聚 |
二、科学精英之间的互惠关系有利于人才类聚 |
三、科学精英在一流大学达到一定阈值会稳定类聚行为 |
第四节 家庭结构及个人因素约束流动得以消减 |
一、家庭因素对科学精英流动的约束作用 |
二、个人因素对科学精英流动的约束作用 |
三、家庭结构及个人因素约束流动得以消减的途径 |
第五章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学科制度分析 |
一、学科治理:大学内外部治理中专业权力的发挥促进科学精英集聚 |
二、学科资助:R&D经费可用度与科学精英集聚存在正向相关 |
三、学科构建:跨学科(IDR)推动科学精英集聚 |
四、学科运行:科学文化与院系管理文化的共生促进科学精英集聚 |
第二节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大学制度分析 |
一、科学精英招募引进制度 |
二、科学精英学术职业晋升与薪酬制度 |
三、科学精英学术能力评价制度 |
四、一流大学私人捐赠讲席制度 |
第三节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制度环境分析 |
一、科学精英汇聚的跨国格局及动因分析 |
二、高等教育强国的精英移民制度分析 |
三、一流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政治环境分析 |
四、一流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经济环境分析 |
五、一流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文化环境分析 |
第六章 科学精英汇聚对我国“双一流”建设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实证分析 |
一、我国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情况 |
二、我国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国际比较 |
三、我国一流大学综合性人才竞争力国际比较 |
第二节 科学精英的汇聚决定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的成败 |
一、系统思考:科学精英汇聚决定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成败 |
二、驱动之驱动:我国研究型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背景及路径分析 |
三、间接之驱动:科学精英汇聚愿景是我国大学改革的源动力 |
第三节 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是实现科学精英汇聚的关键 |
一、改善大学内部治理,打造利于精英汇聚的扁平式生态 |
二、完善大学外部治理,打造有利于精英汇聚的保护式生态 |
三、打破学术界-产业界行业分隔,营造利于精英汇聚的开放式生态 |
第四节 科学精英队伍的国际化是我国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学科)的必由之路 |
一、我国研究型大学科学精英国际化的现状 |
二、我国研究型大学提升科学精英国际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三、我国研究型大学提升科学精英国际化的可能解决路径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7)刑法激励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对“激励”的研究 |
(二)对“法律激励”的研究 |
(三)对“法律制度”的研究 |
三、论证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
(一)论证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 |
第一节 何为刑法制度 |
一、刑法是惩罚(戒)法 |
二、刑法规则、规范、制度 |
第二节 何为激励 |
一、激励的多学科含义 |
(一)心理学中“激励”的含义 |
(二)管理学和组织行为学中“激励”的含义 |
(三)经济学中“激励”的含义 |
(四)法学中“激励”的含义 |
二、激励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激励与交易 |
(二)激励与动机 |
(三)激励与奖励(赏) |
(四)激励与教育 |
三、激励的本质和特征 |
第三节 何为刑法激励 |
一、刑法激励的概念和特征 |
二、刑法激励的生成机理 |
三、刑法激励是罪、刑减让的重要根据 |
第二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 |
一、刑法激励制度与功利主义 |
二、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之争 |
第二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心理学基础——趋利避害 |
一、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观点 |
二、西方思想家的观点 |
第三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管理学基础——提升效能 |
一、内容型激励理论 |
(一)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
(二)奥尔德弗的ERG需要理论 |
(三)赫茨伯格的“双因素论” |
二、过程型激励理论 |
(一)目标设定理论 |
(二)期望理论 |
(三)公平理论 |
三、改造型激励理论 |
第四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经济学基础——披露信息 |
第五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博弈论基础——寻求合作 |
第三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人性假设 |
第一节 多学科人性假设及其启示 |
一、哲学中的人性假设 |
二、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 |
三、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 |
四、犯罪学、刑法学对人性的探索 |
第二节 有限理性欲望人假设 |
一、欲望人 |
二、有限理性欲望人 |
第四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功能和价值 |
第一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功能 |
一、功能、法律功能、刑法功能概说 |
(一)功能 |
(二)法律功能 |
(三)刑法功能 |
二、刑法激励制度功能分说 |
(一)激励(扬善)功能 |
(二)指引功能 |
(三)评价功能 |
(四)预测功能 |
(五)教育功能 |
(六)强制功能 |
第二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价值 |
一、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本主义 |
二、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价值理性 |
三、能更好地弥补刑法惩罚不足 |
四、能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 |
五、能提高国家使用刑罚的效益 |
第五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梳理与解析 |
第一节 中外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
一、中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
二、外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激励制度解析 |
一、犯罪中止 |
二、自首 |
三、坦白 |
四、立功 |
五、缓刑 |
六、减刑、假释 |
(一)减刑、假释的法律性质 |
(二)减刑、假释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减刑、假释司法裁量的标尺 |
七、赦免不是刑法激励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激励性刑法规范解析 |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二、逃税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四、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五、贪污罪和受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六、行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七、介绍贿赂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八、军人战时缓刑解析 |
第六章 我国刑法激励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激励制度的不足 |
一、刑法激励本身存在局限 |
(一)激励手段受制于惩罚手段 |
(二)激励对象主体性地位缺失 |
(三)激励功能实现存在障碍 |
二、我国具体刑法激励制度存在不足 |
(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设计不科学 |
(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不利于激励犯罪人改造 |
(三)终身监禁制度难以激励犯罪人改造 |
(四)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 |
(五)恢复性司法激励措施合法性不足 |
(六)“二元化犯罪模式”刑法激励规范稀少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激励制度的完善 |
一、确立刑法激励的基本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公正原则 |
(三)功利原则 |
(四)及时性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二、适度扩大刑法激励的领地 |
(一)增设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 |
(二)针对犯罪人的需求采取多元化激励措施 |
三、消减刑法激励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
四、建立国家与犯罪人平等协商机制 |
五、慎用不利于激励的刑罚执行制度 |
六、加大对刑法激励制度的宣教力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的研究 |
1.2.2 国内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主要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主要不足 |
第2章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及用人单位的义务 |
2.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 |
2.1.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强制性变迁 |
2.1.2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过程 |
2.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具体内容 |
2.2.1 催收义务 |
2.2.2 告知义务 |
2.2.3 接受联系义务 |
2.2.4 代偿义务 |
2.2.5 曝光附带义务 |
第3章 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分析 |
3.1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变迁的现象 |
3.1.1 路径依赖 |
3.1.2 连锁效应 |
3.1.3 时滞 |
3.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静态效率分析 |
3.2.1 普适性分析 |
3.2.2 制度设计合理性分析 |
3.2.3 制度实施机制分析 |
3.2.4 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促使制度履行完善程度分析 |
3.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动态效率分析 |
3.3.1 动态效率表现 |
3.3.2 动态效率成因 |
第4章 部分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1 用人单位在分期定额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1.1 日本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1.2 韩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1.3 印度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 用人单位在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2.1 泰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2 匈牙利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3 南非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 用人单位在混合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3.1 美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2 英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3 澳大利亚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4 加纳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4 部分国家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经验 |
4.4.1 用人单位义务的特点 |
4.4.2 用人单位义务的启示 |
第5章 重构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5.1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的选择 |
5.1.1 还款方式的优缺点 |
5.1.2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 |
5.1.3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选择的有关方案 |
5.1.4 国家助学贷款应当选择的还款方式 |
5.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选择 |
5.2.1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 |
5.2.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选择的有关方案 |
5.2.3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方案的分析 |
5.2.4 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方式 |
5.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新设想 |
5.3.1 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
5.3.2 不承担现有的五项义务 |
5.3.3 承担出具证明义务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政策建议 |
6.2.2 建议实施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循环经济:“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问题:选题由来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的理论支撑——分析的理论视角综述 |
1.3.1 人的本性、自由意志、自由选择、利用地球上资源的权利、私利、动机、私有产权、人的行为、知识不足、不遵守(法律) |
1.3.2 经济、经济规则、自发秩序、自下而上、非集权化/去中心化、自由市场、价格体系、利润、主观价值 |
1.3.3 中央规划、自上而下、政府干预、政府失灵、法律/法规/规则/资金/补贴 |
1.3.4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
1.3.5 自由市场环境主义、市场失灵、外部性、环境外部性、污染、负外部性 |
1.4 研究方法和资料采集 |
1.4.1 定性分析 |
1.4.2 案例研究 |
1.4.3 解释性研究 |
1.4.4 历史的视角 |
1.4.5 扎根理论 |
1.4.6 数据/资料收集 |
第二章 循环经济再思考 |
2.1 目前主要的循环经济理论思维定势 |
2.1.1 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实践 |
2.1.2(生态)工业园区实施困境 |
2.1.3 产业政策的根本缺陷:淘汰落后产能与产能过剩悖论 |
2.2 目前范式困境:政府主导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范式 |
2.3 重新思考循环经济:历史的和经济学的视角 |
2.3.1 重新溯源“循环经济”理念 |
2.3.2 重新思考“产业共生”:卡伦堡模式 |
2.3.3 重新思考“产业共生”:区位论与地理学视角 |
2.3.4 传统经济模式是“线性”的吗 |
2.4 小结:循环经济现有模式的“制度困境” |
第三章“自上而下”模式综述与反思 |
3.1 自上而下理论 |
3.2 自上而下造成的环境问题:历史的视角 |
3.3 中国特色的“自上而下”制度现状 |
3.4 市场还是政府:渐进式改革 |
3.4.1 历史事件回顾:改革开放的源起 |
3.4.2 中外典型案例:自上而下政府失灵 |
3.5 长短期组合激励下的循环经济激励机制设计 |
3.5.1 激励机制模型 |
3.5.2 激励机制 |
3.5.3 模型结论及反思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市场解决方案:自下而上模式 |
4.1 市场失灵还是机遇?——工业废弃物处理的两个不同范式 |
4.1.1 传统思维:经济需要“绿色化” |
4.1.2“闭路循环”和“产业共生”企业行为 |
4.1.3 面向市场过程视角的副产品发展 |
4.1.4 反思与探索 |
4.1.5 讨论与小结 |
4.2 利润动机与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观点 |
4.2.1 利润的内涵和性质 |
4.2.2 观点一:利润动机与可持续发展不相协调 |
4.2.3 观点二:利润动机具有内在可持续性 |
4.2.4 混合经济中的利润创造和可持续发展 |
4.2.5 讨论与小结 |
4.3 重新发现企业环境经济学 |
4.3.1 处理环境问题的标准方法 |
4.3.2 环境经济学-市场失灵观点范式(Ⅰ) |
4.3.3 环境-企业家观点范式(Ⅱ) |
4.3.4 实证案例分析:维多利亚时期的企业家行为 |
4.3.5 讨论与反思 |
4.4 自下而上激励机制 |
4.4.1 已有相关研究述评 |
4.4.2 自发经济秩序模型证明 |
4.4.3 小结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证研究:中国循环经济 |
5.1 中国循环经济系统实践范式 |
5.1.1 中国循环经济自上而下执行系统 |
5.1.2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政府失灵解释 |
5.1.3 循环经济的项目的设置、申报、确定过程 |
5.2 案例研究:甘肃循环经济示范区 |
5.2.1 示范区成立范式 |
5.2.2 参与各群体的内在激励差异分析 |
5.3 循环经济项目实施评价 |
5.4 社会认知——问卷调查结果 |
5.4.1 数据采集与属性统计 |
5.4.2 数据分析与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措施方案建议启示 |
6.1 为政府减压 |
6.1.1 政府职能转变 |
6.1.2 简单规则 |
6.1.3 人:问题本身和问题解决办法 |
6.2 市场主导的企业家为主体的自下而上循环经济发展方案 |
6.2.1 市场 |
6.2.2 企业家 |
6.2.3 制度要素建构 |
6.3 民自化 |
6.4 中国渐进式循环经济发展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张维迎:企业变革,一定要双赢——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给管理创新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2]中国股票期权激励合约行权定价理论与实证研究[D]. 何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4]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D]. 黄金宇. 辽宁大学, 2018(05)
- [5]数字时代出版机构与图书馆知识服务融合研究[D]. 叶翠. 武汉大学, 2017(06)
- [6]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D]. 范冬清. 南京师范大学, 2017(12)
- [7]刑法激励制度研究[D]. 尹振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8]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9]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D]. 刘新林. 武汉大学, 2016(06)
- [10]循环经济:“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D]. 王静. 兰州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