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付子晴[1](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绍兴市人民政府[2](2020)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9年12月30日为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3](2020)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9]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俞灵灵[4](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5](2017)在《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的函》文中研究说明内工商函字[2017]212号10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工商发[2017]8号)要求,凡依法新增、取消工商登记
国务院[6](2015)在《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中提出国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陈超然[7](2013)在《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法经营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但是短短十余年间,国家立法不断扩展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司法解释无节制地扩大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则进一步加重了非法经营罪扩张的趋势。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引发了学界对此的关注与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非法经营罪扩张的现状、原因、后果,研究如何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冀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释法标准。本文共计20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引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论文核心词“扩张”进行界定,“扩张”是指对原有条文字面含义之外的内容的扩充,非法经营适用范围的扩张,包括刑事立法的扩张和刑事司法的扩张。第一章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历程进行分析。第一节介绍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和创制原因,指出设立非法经营罪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投机倒把罪内容宽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分析了非法经营罪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的扩张。经过立法、司法不断的扩张之后,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表现出明显的扩张趋势,已经成为经济犯罪定罪的“万能”条款。第二章在对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和利弊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需要受到合理限制的观点。刑事立法的本意,以及立法用语模糊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具有必然的扩张性,必要的扩张虽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但是立足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属性的要求,这种扩张必须受到应有的限制,必须确定其扩张适用的标准,以确定其最大的边界。第三章提出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的基本标准在于界定非法经营罪的本质。通过对非法经营罪本质的学说的比较,作者认为将市场秩序作为非法经营罪本质,对解释非法经营罪不具有指导作用,并导致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应当是市场准入秩序,即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形成的秩序。市场准入秩序在市场秩序中应当处于补充地位,因此,以市场准入秩序为法益的非法经营罪在整个经济犯罪也应当处于次要地位,不应成为经济犯罪的兜底罪名。非法经营罪在近期有存在的必要,不宜一废了之,而应当通过刑法解释方法对其构成要件明确化,达到限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扩张的目标。随后的三章以非法经营罪本质为标准分别从不同方面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进行限制。第四章是从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角度入手,第一节分析如何正确界定“国家规定”的外延。司法机关从“国家规定”的批准、授权、不抵触等方面扩张“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扩张不仅违反了立法法等规定,而且也不利于刑法的准确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合理界限应当以制定主体为标准。第二节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作者立足于违法统一性与违法相对性的理论争议,从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行政法规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行政法规的修改等方面分析如何准确适用“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说,绝不是一个形同虚设的规定,它可以通过让司法机关证明行为对“国家规定”的违反性,达到限制非法经营罪肆意扩张的目的。第五章从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条件——非法经营行为入手。“经营”这一概念在私法和公法上具有不同意义。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设置,非法经营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违反法律的经营行为,而是针对违反市场准入秩序,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在具体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上,都必须围绕非法经营行为的特定性来认定。第六章从非法经营罪的程度条件——“情节严重”入手。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思考,一方面是非法经营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的评价,另一方面是对非法经营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评价,后者更为重要。我们应当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考量“情节严重”,针对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王鹏[8](2010)在《新形势下增值业务监管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3年国家向社会开放电话信息服务等5项增值电信业务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颁发各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达到32000余个,业务收入比重也不断增加。三大运营商数据(增值)业务收入比重均已超过10%,这些都离不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贡献,增值电信业务已经成为电信业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随着固定和移动网络的宽带化,基础运营商向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型,增值电信业务成为电信业发展的重点。但目前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利用政策上的盲点,通过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整体发展,对增值运营商的监管逐步成为监管的重点对象。2009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放了3G牌照,中国终于进入期待已久的3G时代。3G业务的技术特点,以及高速的数据传输能力,必将带来电信行业发展格局的重要变化,为电信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消费群体的成熟和用户群的不断细分,未来中国的3G市场也将由原来基础业务普及所带来的用户数量增长型,转变为通过增值业务吸引和全新的运营模式推动的新一轮消费型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刺激,一些不法SP利用各种手段传播淫秽、暴力的活动将更加隐蔽和猖獗,这都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发展情势,分析了我国现行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管体系,提出了目前在增值电信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选择地分析了其他国家在增值电信业务监管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较为系统地提出了改善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监管的相关建议,重点阐述了建立和完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系统等措施对于改善增值电信业务监管的重要作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9](2009)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中认为
郭政纯[10](2008)在《我国电信业经营许可制度的局限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对电信业市场的准入管制,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现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存在业务分类、资本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局限。针对这些局限,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建议。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1.1.1 技术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7)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历程分析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及创制原因 |
一、 立法上投机倒把罪罪名的取消及内容分解 |
二、 非法经营罪的设置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内容的扩张 |
一、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一次扩张 |
二、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二次扩张 |
三、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三次扩张 |
四、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扩张的特点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在刑事司法上的扩张 |
一、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解释中的扩张 |
二、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张 |
三、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中扩张的特点 |
第二章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与后果 |
第一节 关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学术争论 |
一、 “肯定说”与“否定说” |
二、 “扩张说”与“限制说”、“修改说”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张非法经营罪的理由归纳 |
二、 学界对非法经营罪扩张原因的论证 |
三、 非法经营罪扩张原因的综合分析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后果分析 |
一、 非法经营罪扩张之益处 |
二、 非法经营罪扩张之弊端 |
三、 非法经常罪扩张的利弊权衡及取舍 |
第三章 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学界对非法经营罪本质的探讨 |
一、 市场秩序说 |
二、 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说 |
三、 市场准入秩序说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本质的界定 |
一、 市场秩序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 |
二、 市场秩序不应当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 |
三、 市场准入秩序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本质的进一步解读 |
一、 市场准入秩序的内涵 |
二、 国家建立市场准入秩序的合理性及缺陷 |
三、 刑法介入保护市场准入秩序的正当性 |
四、 市场准入秩序的合理确定及其对非法经营罪的影响 |
第四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 |
第一节 “国家规定”的外延 |
一、 “国家规定”的外延与非法经营罪的扩张 |
二、 “国家规定”外延的扩张界限 |
三、 最高司法机关对待“国家规定”外延扩张的立场 |
第二节 “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 |
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与非法经营罪扩张 |
二、 “违反国家规定”背后的理论争议:违法的统一性与相对性 |
三、 “违反国家规定”内涵的界定 |
第五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二: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 |
第一节 “经营”概念的法学解读 |
一、 民商法中“经营” |
二、 公法中的“经营”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中“经营”的内涵 |
一、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含义 |
二、 非法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行为的界限 |
三、 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违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经营行为的界限 |
第三节 具体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 |
一、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二、 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三、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 |
一、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现象 |
二、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成因 |
三、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认定 |
第六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标准 |
第一节 “情节严重”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关系 |
一、 对于情节犯的不同认识 |
二、 情节犯的设置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关系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一、 数额标准 |
二、 后果标准 |
三、 以数额为基础的综合标准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标准的应然性分析 |
一、 学理上对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二、 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关系 |
三、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第一个层次:法益侵害程度 |
四、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第二个层次:应受刑罚惩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8)新形势下增值业务监管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我国增值业务市场的现状分析 |
1.3 本文的研究目的 |
第二章 电信增值业务及监管理论概述 |
2.1 电信增值业务定义及发展阶段 |
2.1.1 移动增值业务定义 |
2.1.2 移动增值业务的特征 |
2.1.3 增值业务所包含的种类 |
2.1.4 目前主要的移动增值业务 |
2.2 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概述 |
2.2.1 3G的定义 |
2.2.2 3G的技术标准 |
2.2.3 3G的技术优势 |
2.2.4 中国3G运营商 |
2.2.5 3G增值业务价值链分析 |
2.2.6 SP/AP/CP的价值链进一步细分 |
2.3 我国电信增值业务监管制度的演进 |
2.3.1 世界监管理论的发展 |
2.3.2 我国电信监管政策的发展 |
2.3.3 我国电信增值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 |
第三章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监管制度研究 |
3.1 英国增值电信业务监管 |
3.1.1 英国增值业务的历史和现状 |
3.1.2 英国现行增值业务监管体系 |
3.1.3 英国增值业务特点 |
3.1.4 英国电信增值业务管理的借鉴 |
3.2 美国电信增值业务监管 |
3.2.1 美国电信增值业务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
3.2.2 美国电信业务的监管体系 |
3.2.3 美国电信增值业务监管的特点 |
3.2.4 美国电信增值业务管理的借鉴 |
第四章 我国现行增值电信业务监管体系 |
4.1 我国电信增值业务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
4.2 我国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
4.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4.2.3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4.2.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4.2.5 《电信服务规范》 |
4.2.6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
4.3 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监管部门结构 |
4.3.1 工业和信息化部 |
4.3.2 各地通信管理局 |
4.3.3 基础运营商 |
4.4 增值电信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4.4.1 增值电信业务监测系统不完善 |
4.4.2 增值电信业务监管主体缺位、错位 |
4.4.3 许可证管理不适应监管需要 |
4.4.4 增值业务监管力量薄弱 |
第五章 新形势下加强增值电信业务监管的建议 |
5.1 加快增值电信业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
5.2 加强监管机构独立性和协作性的建议 |
5.3 加强增值业务监测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
5.3.1 建立增值电信业务监测系统的必要性 |
5.3.2 许可证管理系统的信息化 |
5.4 加强事中监管,与市场准入有效结合 |
5.4.1 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监测体系 |
5.4.2 定期发布市场监管报告 |
5.5 建立有效的服务提供商信誉管理制度 |
5.5.1 服务商相关信誉档案的建立 |
5.5.2 基于信誉档案的奖惩机制 |
5.5.3 建立服务提供商退出机制 |
5.6 完善许可证制度向备案制度转变 |
5.6.1 减少事务性工作,降低监管成本 |
5.6.2 对重点业务、重点企业实施特别监控 |
5.6.3 为业务创新创建良好条件 |
5.7 优化增值电信业务投诉监管流程 |
5.8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5.9 3G新业务应用——数字版权监管问题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9)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
第七章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第八章 罚 则 |
第九章 附 则 |
(10)我国电信业经营许可制度的局限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电信业经营许可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电信业经营许可制度的局陷 |
1. 电信业务分类不适应电信技术发展趋势 |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存在资本性质限制 |
3.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存在业务范围限制 |
三、我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完善 |
1. 改变现行分类法, 从管理业务向管理市场主体转变 |
2. 为民营资本尽快进入电信服务业创造条件 |
3. 取消企业业务限制, 培育全业务运营商 |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付子晴.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6)
- [2]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2)
-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02)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5]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的函[J].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23)
- [6]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32)
- [7]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D]. 陈超然.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4)
- [8]新形势下增值业务监管的研究[D]. 王鹏. 北京邮电大学, 2010(03)
- [9]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J].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业务文选, 2009(17)
- [10]我国电信业经营许可制度的局限及其完善[J]. 郭政纯.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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