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断崛起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论文文献综述)
范小琳[1](2021)在《基于《云南建筑》文本解析的云南“在地性”建筑创作研究(1980-2020s)》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后,云南当代地域性建筑有了极大的发展,跟随中国及世界变化发展的脚步,许多理论深刻影响着云南当代地域性建筑的发展。《云南建筑》期刊作为展示云南当代地域性建筑演变发展的重要文本,可以更好地把握媒体话语体现出来对建筑的客观认识和价值观念,可以更准确把握建筑演变的趋势。本文基于《云南建筑》专业期刊的重要文本,以“在地”一词为线索,梳理云南当代地域性建筑创作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10年代的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划分,以核心文献、关键词和典型案例解析来找寻、提炼、概括出当代云南建筑“在地性”思想演变,并总结出当代云南地域性建筑演变的主要特征。云南当代地域性建筑创作思想从“民族性、地方性”到回归真实即时的现代建筑语境,成为一个与地域主义密切相关的概念的演变过程,揭示“在地性”的精神性根源与存在主义哲学,使其在对传统建筑、复古主义、形式主义、现代主义的批判性思考中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横向与纵向比较,试图对云南当代地域性建筑创作进行反思。
彭燕辉[2](2020)在《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我国实现环境治理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最新举措。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自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7年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然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时间不长,环保组织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采用实证方法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研究,有助于丰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同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进而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对321起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分阶段实证分析,我们发现:(1)受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的影响,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并逐渐趋于稳定,但总量偏少;(2)经过地方实践探索后,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除西藏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均有案件提起,呈现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征;(3)全国性环保组织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性环保组织也不断加入进来,形成合作关系;(4)企业法人为主要被告,大多来自生物化工、机械、食药、污水处理、牲畜养殖、旅游以及水电开发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业,且“旧案重诉”特征明显;(5)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环境公益受损是主要案由,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加;(6)从支持起诉单位来看,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环保、林业、国土部门都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其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较多;(7)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有助于缓解诉讼各方的对立紧张,进而以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以缩短诉讼时间和节约司法资源。实践中,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结合案型实证分析和161家环保组织的社会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环保组织原告资格限制过严、法院和法官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以及调查取证受到阻碍;二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不畅,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的衔接缺乏明确的规定;三是从环保组织自身情况来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愿不高、能力不足、缺乏资金保障以及独立性不足;四是多元主体参与和支持还需加强,表现在支持起诉实践效果不佳、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缺乏保障、同行组织间的合作较少以及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五是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阶段存在执行主体的执行动力不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无规以及缺乏执行联动机制等。这些困境的存在,制约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打造政府理性引导、社会积极支持以及环保组织自觉、自愿和自律参与相结合的公益诉讼格局。具体而言,需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以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促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陈雪梅[3](2020)在《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风暴促进了全球资源共享,使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得到迅猛发展,银行发展加速了放贷规模的扩大,滋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不仅制约了银行自身的发展,也限制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进程。因此,银行必须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才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实力。合理高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不仅能为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扫除隐患,还能为优化中国经济结构提供重要的支持。ZD银行昆明分行立足云南红土高原,依托客户的支持与信赖,在不断的创新求变中,各项业务取得快速全面发展。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和产能过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加上内部风险文化的弱化,风险管理存在的缺失,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大规模爆发。本文以经济进入新常态为切入点,立足于银行实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界定,分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理论,以及现阶段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危害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常用的处置方法,具体结合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以及处置模式,提出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运用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风险管理理论,分析了ZD银行昆明分行在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机制转变下,不良资产期望达到的处置效果,进一步探索和优化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及相应的保障措施。旨在提升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减少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利润,从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钟菁[4](2019)在《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变得活跃,为适应交易习惯的改变,更灵活便捷的交易方式也应运而生。特别是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致使存款占有的模式更趋多元化,财物的占有成为可以脱离所有而独立讨论的名词。第一章:侵财犯罪的法益和存款占有概念之分析各国侵权犯罪的理论中,对我国影响最大的当属以盗窃罪为核心展开的本权说、占有说和各种中间学说;以诈骗罪为中心展开的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及法律/经济财产说的见解。本权说、占有说主要来自于日本,是日本刑法中侵财犯罪理论研究的基础,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则来源于德国刑法理论,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及发展与日德两国法律和社会发展环境密不可分。过去,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侵权犯罪法益的路径争论一直集中于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各自内部的论争中,时下部分学者开始提出摒弃本权/占有说的法益讨论视角,转而将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问题建立在法律/经济的话语平台之上。无论是建立在本权/占有的讨论路径还是建立在法律/经济的话语平台,财产犯罪法益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都集中在是扩大还是缩小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上。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主张缩小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则认为对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需予以扩大,中间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则是主张折衷的观点。在侵权犯罪法益问题上,我国的刑法语境与日本语境是相似的,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继续适用本权/占有说的话语体系并无不妥。对存款占有的解读首先应当建立在对侵财犯罪中“占有”的理解之上。侵财犯罪中的占有不仅仅是犯罪构成中的隐性要件,更应当视作侵财犯罪中被保护的法益。将占有作为侵财犯罪构成的要件与以法益立场存在的占有并不矛盾。许多学者将对构成犯罪与否的判断误入了抽象法益衡量的错误境地,以法益的衡量替代犯罪构成的判断路径显然是不当的,以此为依据否认占有可能成为被保护的法益,无疑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所得出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罪法益”的结论也是无法成立的。存款占有的概念与事实性要素、法律性要素对占有的影响密切相关。在刑法意义上,存款区分为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存款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存款现金则属于物。伴随着学者们对占有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对观念化占有的肯定度增高,对于何者成立占有,其标准也逐渐发生改变。对占有的认定判断,从前关注的重点在于占有的事实要素,其后对占有规范要素的评价也被重视,如今形成强调占有的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并重的局面。纯粹事实性的占有概念将占有描述为一种事实控制力,往往通过一种狭义上的人和物的空间联系来实现。纯粹规范性的占有概念认为,刑法中的占有并非描述性的概念而是评价性的概念,它揭示的不仅仅是事实本身的占有,而是隐藏在占有背后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性保护目的。在二者的关系上,应追求事实论与规范论之间的调和,如果主体与财物之间在事实层面不可能再有任何关联性,或是曾经的关联已经消失殆尽,很难再说根据法律规则、社会观念可将财物评价为被占有的对象。而规范性因素也是占有判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进行规范性判断而忽视事实性的评价是不妥当的,完全只以事实性因素为标准评价占有具有不周延性。因此,现金自存入银行时起,存款人便从事实上失去对存款的占有,该占有转而由银行正式接管,而存款人保有的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存款债权。存款人对存款债权的占有与银行对存款现金的占有之间是平行的关系,二者相互独立且并不排斥。定义存款占有的内涵,它既包括存款人的债权准占有,也包括银行的存款现金占有。第二章:存款占有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启示。国内学界对存款占有的讨论,受到了来自日本和德国财产犯罪刑法理论的影响。日本刑法对财产和财产利益的界分有严格的规定,故而日本刑法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人应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并合罪。日本刑法典规定,可以财产性利益作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抢劫罪、背任罪、敲诈勒索罪等,但盗窃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除此之外,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而利用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转账的行为仅仅侵害的是财产性利益,为了解决行为人定罪量刑均衡的问题,日本刑法典增设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相比日本刑法关于侵财犯罪对象的特殊规定,从我国刑法第五章的概括标题来看,我国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是指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在解释上,“财产利益”应包括在财产的概念之下,无论是实体物还是非实体物,都应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德国刑法将错误汇款的原因分为两类,分别是“汇款人过错导致的汇款错误”和“银行过错导致的记账错误”。过去,德国的主流观点认为,收款人在银行窗口申请提取错误汇款并非欺诈行为,但如果收款人因银行的错误的记账而错误汇款,收款人取款的行为将构成欺诈。晚近德国判例改变了将错误转账与错误记账进行区分的做法,即无论是因汇款人过错还是银行过错造成的错误汇款,取款人取款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产生这一改变的原因在于,认为汇款人与银行以及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即使是原因法律关系上存在瑕疵,亦不应对收款人取款的行为产生影响,而收款人取出错误汇款的行为仅仅是产生对汇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已。德国传统侵财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围绕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罪名进行,自《第二次反经济犯罪法》的颁布,德国刑法典在原有罪名之上新增了第263条a“计算机诈骗罪”和266条b“滥用支票与信用卡罪”,自此对侵财犯罪规制的立法格局发生改变。第三章:存款占有的对象。所谓存款占有的对象,既指归于银行占有的存款现金,也指属于存款人准占有的存款债权。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财产”一词在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标题中出现,更多地是从宏观角度表达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使用该词,则着重从微观上表达对具体物之保护。我国侵犯财产罪一章中除“财产”“财物”之外,用于描述财产含义的词语还包括:“资金”“物资”“款物”等词。“资金”一词算是“财物”一词特定的下位概念,“物资”“款物”二词更多地是习用政策文件所用的。而“财产”与“财物”并无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也并无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范畴上的区分,故而在我国刑法语境中,财产与财物应该是同义词的不同表达。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之间界分的讨论来源于诸多国家刑法对于二者的关系的不同规定。《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第246条第1款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第246条第2款则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42条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对象限于“动产”,财产性利益未包含在内。对于抢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情形,德国刑法也进行了区别立法,即《德国刑法典》第249条规定的是抢劫狭义财物的行为,第255条规定的则是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显然,日本、德国刑法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作了区分规定。我国刑法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几乎所有的条文中均使用了“财物”一词,却未提及“财产性利益”。从我国刑法体系上看,财物的概念应当包含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者将受到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规定在刑法总则第91条、第92条之中,此二法条对于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的定义,其政治宣示意义要比规范意义更大。不法行为人获得他人债权凭证上的存款一般需要经历两个步骤,一是窃取、骗取存折、银行卡等债权凭证,二是冒充存款名义人向银行申请支取存款。学者们逐渐意识到窃得银行卡与窃得银行卡并取得账户上存款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关于存款凭证与存款之间的关系,存在一体说、分离说、中间说之分。获得存款凭证的行为人并不当然获得了存款的支配控制权,只有通过存款凭证向银行行使了债权请求权,才能认为存款凭证的占有人实现了存款债权并占有了存款。存款债权也不定然能实现,这个过程需要接受来自银行的身份核验,存款名义人还可能在行为人取款前已经将凭证注销或是提前将存款取出。持有存款凭证与存款一体性的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细节,即行为人获得债权凭证并不等于原存款名义人自此丧失了存款债权,原存款名义人显然还可以采取银行卡挂失等补救措施或是凭借身份证件到银行取出存款,以实现存款债权。即使存款名义人丧失存款凭证,仅仅只是对具有证明功能的债权凭证的丧失,不代表同时失去对账上财产的占有。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准占有的概念,通常意义上对占有的保护是指对实体财物的保护。但越来越多的财产性利益亟需立法予以保护的情形下,学者们试图以扩大占有保护对象的方式解释对存款债权的保护问题。这样的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处理存款占有问题上,对占有存款现金或是存款债权的称谓往往难以区分,也易于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二是传统刑法占有理论认为占有对象仅限于有体物,而将其解释成包括对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则有类推解释之嫌。将民法中的权利准占有概念引入刑法,能够更为准确的表达存款名义人(持有债权凭证人)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解决涉及存款财产的司法实践问题。同时,存款债权准占有的的出现使得在解释论上建构“以债权为对象的侵财犯罪行为”的模型得以实现。第四章:存款占有之本体展开。存款包括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与之相对应,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也应当区分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分别进行讨论。对于存款现金占有的归属理论之争,素来存在存款人占有说、银行占有说或是存款人和银行共同占有说。对财物的占有应当是规范因素和事实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缺乏事实性基础的纯观念化占有是不存在的,因此存款人并不能成为恰当的存款现金占有人。但是,肯定银行占有存款现金的同时,仅仅否认存款人对于存款现金占有,那么可能产生的矛盾为:存款人从银行取款、转账的行为因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构成破坏银行占有的诈骗罪或盗窃罪。相反,对存款人存款债权准占有的肯定使得存款人拥有处分存款的权限,存款人只要持存款凭证并输入密码就可通过银行的验证审核。因此,合理的归属路径应该是,结合事实要素和规范要素,肯定存款人的权利对象是债权,而银行是与存款债权相关联现金的占有者。持有存款凭证人是否获得存款债权的标准在于,是否独占性的具有对存款债权的支配力。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不等于获得银行卡账上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因为原存款人可以通过挂失、注销、提前取出存款等方式阻断银行卡持有人取得存款的可能性,不能认为在持卡的同时取得了对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只有当银行卡持有人冒充卡主将存款从银行取出,原存款人彻底丧失了卡上存款债权,持卡人才真正意义上取得对此债权的准占有。应否定刑法视域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在民事法律调整的领域内,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是经济交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行为人获得货币的占有,且不论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都承认行为人对货币的所有权。对于存款的保护问题,刑法似乎将关注的重点更多的放在存款占有的归属和保护之上,而民法更多的是在解决所有权和占有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民法更看重金钱作为支付手段的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功能,从而注重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但刑法注重保护的是财产的法秩序以及静态安全。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而存款人对银行具有的存款债权使其继续对存款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刑法上保护银行对存款现金占有的结论并不矛盾,而且与上文所提到的对存款现金的银行占有说和存款人债权占有说的观点都是相互契合和印证的。同一笔存款上具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的双重归属。存款现金的占有归属于银行,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归属于存款名义人,二者皆为被刑法保护的存款上的法益。存款人占有说认为存款人可以自由支配账户内的资金,故而应当肯定存款人对账户资金具有占有的说法并不合理。存款人对存款的支配权非但不是绝对自由的,反而要受到来自银行的种种限制。银行实际也存在直接处分储户存入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如协助司法机关对储户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这充分说明了将银行比喻为“保险柜”的说法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以“保险柜”来比喻银行与存款变现的高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显着差异,前者表达的是一种肯定性的事实状态,对象是具体之物,后者则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推测,针对的对象是具有法律关系本质的债。银行不是存款的占有辅助人,即银行不只是作为存款人占有存款的工具而存在,银行事实上支配和控制着存款,且银行具有的此种支配和控制力可以对抗不适格的持卡取款人。银行和存款人同时占有存款现金的观点具有现实的矛盾性。实际上,银行将储户的资金吸纳为存款之后,银行并不需要向储户做任何的报备即可合理地使用储户的存款。如果坚持认为存款人也是资金的占有人,那么存款人与银行实际成立共同占有,即意味着作为共同占有资金的银行所作的每一笔交易都要经过另一资金占有人(存款人)的同意,这与银行的交易程序不符。存款人向银行取出账户内存款,必然事先经过银行的同意或默许,很难说存款人除了占有存款债权,还对银行实际控制的存款现金享有占有。存款上准占有与占有共存。涉及存款的侵财犯罪案件中,存款占有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它始终处于动态的流转状态。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自此银行从物理上获得对存款现金的事实性占有;另一方面,根据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存款人对债权具有准占有。判断债权凭证归属的标准为,是否独占性地控制支配存款债权。某一笔具体存款上,分别同时存在主体是银行和存款人的法益。财产权利的准占有与实物的占有之间并不存在效力上的高低之分,二者在存款之上是共存的,实物的占有不排斥权利的准占有,反之亦然。既然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与存款现金的占有并不相互排斥,两者同时存在时应当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对行为定性时,将关注的重点落入任何一方而造成对另一方的忽视都是不合理的。同时,不能认为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与存款现金的占有之间成立共同占有,因为他们完全不符合共同占有的属性。毋宁为他们是分别独立地存在的对存款债权成立的准占有和对存款现金成立的占有,当二者同时受到侵害,可以利用想象竞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学理上一方面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视为法解释学中的当然前提,另一方面又强调刑法的独立性,而刑法要成为脱离其他部门法的适用标准和规则也表现得含混不清。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刑法独立说”与“刑法从属说”两种观点。刑事不法相比于民法,必须是在量上具有较高的不法内涵、在质上具有较高之罪责内涵而必须使用具有社会伦理非难性的刑罚手段,并对于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具有较高损害性的不法行为。民法规范相对侧重结果无价值,即在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定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大小基本上不会斟酌加害人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亦即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因加害人的故意与过失而有轻重不同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刑民法之间在法益保护、违法性根据以及法律责任上都有差异,很难说在存款占有的判断上形成刑民一体的统一。第五章:侵财犯罪中存款占有的解释功能。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的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包括直接将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后将原卡挂失并取出存款;将身份证借予他人办理银行卡并由他人使用该卡,后将原卡挂失并取出存款两种情形。并不是所有缺乏正当理由的取款人取出存款的行为都以欺骗银行为前提,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款项的行为就不存在对银行的欺骗。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的他人存款的情形下,挂失取款人能向银行提供与开户者相同的身份证明,银行在确定取款人身份无误的情况下承兑了存款,此挂失与取款都属于合法的交易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认为是受到欺骗。这即是所谓的“真人持真卡”的情形。从存款债权准占有的归属来说,银行卡所有人挂失并取款之前,并不认为其独占地获得了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因为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可随时将存款取出进而排除银行卡所有人非法获得银行存款的可能。一旦存款入账便立即获得存款债权的准占有的观点难以成立。错误汇款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汇款人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汇款案件,二是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汇款案件。在一个普通的错误汇款案件中,至少包含四方当事人,分别是汇款人、汇款行、收款人、收款行,汇款人、汇款行或收款行在转、汇款的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都可能导致错误汇款。错汇的存款现金归银行占有,错汇的存款债权准占有归属于存款名义人(仍需继续判断存款债权准占有人)。若认为取款人不享有错误汇入存款之债权,取款或转账行为可能会因为秘密侵害他人存款上债权构成盗窃罪,但若是认为取款人取款前已具有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取款人行为则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侵占。取款人向银行提出债权请求,并且银行履行债务时,取款人才独占性地占有了他人的债权。肯定取得错误汇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与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并不冲突。相反,不当得利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定然触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侵财犯罪。对于取走他人错误汇款案件,究竟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或是对侵权人以财产犯罪论处,应综合考量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高低,对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行为,须以财产犯罪予以规制。捡拾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与本章第一节讨论的“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行为”以及本章第二节讨论的“取走错误汇款行为”存在的区别在于,后两类案件中行为人自始至终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向银行取款不存在“假扮他人”“使用假卡”的情况,而捡拾银行卡并取款行为所利用的是他人的银行卡,取出的也是他人的存款,因此可能存在欺骗银行取款的问题。自动取款机只是一台仅识卡而不识人的机器,它不产生任何感性的认识判断,它不同于有意识的银行柜员,不具有识别取款主体的能力,尽管捡拾人冒充了银行卡所有人的身份,机器也不具有陷入错误认识空间。侵犯存款利益案件中,每一笔存款上都存在银行的现金占有和存款人的债权占有,它们对存款而言是共存的关系。银行实际占有着存款现金,享有着对资金的控制权利,同时可以自由支配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从银行对于现金的管控角度来说,如果第三人欺骗银行并将款项转出,那么第三人非法取得资金的行为就不仅仅侵害了银行卡持有人的财产法益,还侵犯了银行在存款之上存在的经济利益。所谓三角诈骗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即三角诈骗处分的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如果被骗方仅仅处分地是自己的财产,则应当考虑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因此,捡拾银行卡并取款人欺骗银行支取存款的行为不成立对银行的“三角诈骗”。对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的认定需考虑的法律关系主体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收款人和付款人。付款人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皆须将银行卡中的存款通过二维码扫描转入收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开立的账户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支付平台并无本质区别。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所有具备信用贷款、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此些银行电子支付卡所具备的功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都有体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存款人汇入平台的现金,拥有支付账户的主体对存款债权具有准占有,并且其债权通过账户上的记载数据得以体现。非法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密码并使用的行为,类似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他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成立诈骗罪。学者们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竞合中存在的矛盾,在存款的侵财犯罪案件中并不存在,在判定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性质时亦不适用。因为,对于存款的侵害有别于一般财物。存款具有现金和债权相分离的特殊性,对存款的侵害同时构成对两个法益的侵害,即同时损害存款人的存款债权准占有和银行的存款现金占有,需要在两个构成要件中分别评判;而对一般财物的侵害往往只侵害一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法益。即行为人在一个犯罪构成中的确可能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主观上相排斥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两个构成要件中并不存在,被骗的银行与被盗的存款债权人并不存在任何认定上的障碍。
尚帅[5](2019)在《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与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媒体不当介入司法活动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源是当前司法活动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般情况下,人民群众并不能保持纯粹的客观和理性,所以在面对社会事务时,就会和司法活动的评价产生冲突。再加之当前媒体业所经历的巨大变革,逐利至上的媒体环境驱使众多媒体利用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为自己博取关注、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除了媒体环境的影响外,媒体和司法机关属性的差异、网络媒体的迅速崛起等因素都使得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现象愈演愈烈,对于司法活动产生了难以估量的不利影响。因此,想要破壁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问题,首先要分析媒体、我国司法现状及不当介入的含义。在当代,新媒体发展迅猛且已经深入了我们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影响力也必将会渗透到公众与司法机关之中。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体制也在日趋完善,司法活动的整体性加强,所以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司法裁判之中,更有可能涉及侦查活动、执法活动等环节以及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其他主体。所以我们在分析媒体不当介入司法这一问题时,不能拘泥于对司法活动的刻板认识,也不能将司法活动机械的割裂开来。最后,我们需要对不当介入下一个定义,这样才能分清正当监督和不当介入的区别。在明确不当介入的边界后,应当归纳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表现。媒体不当介入司法活动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媒体传播不当信息、抢先对案件定性、煽动舆论影响司法进程、对已生效裁判的不当评论、对裁判执行的不当报道等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进而伤害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最终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产生阻力。近年来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案例并不鲜见,“乐清滴滴车顺风车案”、“昆山反杀案”、“聊城辱母案”等案件均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媒体从对于司法工作的消极影响。但也正是这些典型的案例帮助我们理清了媒体和司法活动的交互过程,使我们认识到媒体干预司法活动的后果。在探究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原因时,本文将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原因简单归纳为:媒体恶意引导、司法机关疲于应对、公众舆论施压。首先,从制度层面上讲,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还尚未受到完善的管控和规制;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内尚未设立一部内容完善的新闻法,这既使得媒体新闻自由权很容易受到践踏,也很容易让媒体以“言论自由”为由滥用其新闻自由权。此外,新媒体逐渐成为了信息传播的主力,不断削弱着传统媒体的话语权,这就迫使了许多传统媒体为了生存不择手段。这一系列因素最终导致了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关注度衍生的经济效益,枉顾事实与法律,故意引导民意与舆论向错误方向发展。其次,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机关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就使得司法机关在应对边缘事务时力不从心,最终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初期没有意识到新媒体对法治工作所带来的的机遇与挑战,所以在应对此类事件时或敷衍了事或处置不当。加之巨大的工作量和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容易导致司法工作存在瑕疵。这些瑕疵往往被媒体利用、放大,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质疑。最后,当代的公众与舆论也发生了变化,使得舆论更容易对司法活动产生压力。传统媒体的交互性差,公众更多的是接受、理解信息,而随着新媒体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公众不仅能够接受信息,还能就信息表达意见,反馈问题,这就为舆论的迅速聚集提供了条件。并且新媒体下公众接受的信息越来越碎片化,无暇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理解,所以公众很容易在了解不透彻、不充分的情况下受到煽动,而这种失控的舆论又会通过新媒体返回到公共领域中。如此反复,使得舆论不断发酵,最终导致公众意见的失控。在详细分析了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表现和原因之后,对于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和法律规制就应当从三个层面入手。第一个层面是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法律规制,目前而言除了进一步完善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外,更需要设立一部新闻法来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才能做到及时保护和追责;第二个层面就是推进相关机制的建设,这样就能够防止不当舆情的发展和扩大,及时将媒体的不当介入行为扼杀在源头;第三个层面则是提升主体的素质能力,当媒体、公众和司法活动有关机关都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那么就能从根源上防范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陈瑞应[6](2019)在《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地方生态环境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如何有效地控制生态治理成本并且使生态治理效率最大化,是各界探讨的重要话题。目前,民间环保组织通过不断完善自身运行模式,创新生态参与途径,提高参与效率,已经开始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方主体,它们开始渗透到社会环境治理的方方面面。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自然之友”这一民间环保组织在各地志愿者小组的构建,公众环保参与平台的提供,环保公益诉讼的推进,以及与政府的互动合作关系的构建,来探讨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通过案例分析,发掘了“自然之友”一些特色有效的生态文明参与制度,专业的生态问题解决方法以及极具战略性的组织管理方式,也得出了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组织自身规范性欠缺、资金人才缺乏、参与政府生态决策受限等,并从组织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归纳出规范组织建设、构建生态文化传播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改善与生态治理主体即政府的关系、促进环保决策民主化和创新收入方式等建设参与意见。这些参与意见和经验值得其他环保类社会组织借鉴,同时也能为政府制定有关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政策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而在未来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将是生态建设的一条尤为有效的路径。
马冉[7](2019)在《政务营商环境研究 ——基于企业需求的视角》文中认为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营商环境分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等四个大类。其中,政务营商环境指的是制约企业达到其最高生产率的政府服务能力及水平的总和。2019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关键所在”,因此将其列入2019年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政务营商环境的优化,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商关系规范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地区经济发展质量,以及增强国家竞争力。更重要的是,政务营商环境的优化还能通过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立起安全、高效益、高质量、可持续的财源体系,有力支撑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从企业需求的角度如何定义、分析、评价和优化政务营商环境。首先,从营商环境、政务营商环境问题的由来、发展及概念内涵外延的辨析入手,厘清了政务营商环境的内涵和特征,并通过文献的评述和理论的回顾与运用奠定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基于现阶段政务营商环境相关研究存在着整体水平不佳、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本文运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对“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的留言数据进行了理论抽样,在达成理论饱和的基础上,通过三级编码形成了政务营商环境研究的分析框架。之后,运用有监督的机器学习方法,从“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的全体留言数据中筛选出政务营商环境相关留言,并运用构建的分析框架对文本数据进行了分类和分析,最终对我国企业在政务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需求偏好形成了整体的认识。再次,基于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改进政府服务、提升政府效能所具有的价值导向和评价工具的意义,本文尝试着构建了政务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之后,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体系进行了赋权,并收集了国内地级以上城市的数据,据此来计算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指数,并分析了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的主要特点和我国地方政府在构建政务营商环境方面的主要问题。最后,在综合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以服务型政府理论为指导,提出了优化我国政务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改进和优化政务营商环境提供理论支撑和工具选择。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发现,企业对政务营商环境的主要诉求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充足的现金流与完善的产权保护、有效的政策落实、完备的基础设施与优质的生产要素、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等。但是,政府服务理念转变滞后、服务内容不清晰、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制度不健全、服务流程不合理、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企业的需求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要想建立起需求识别有效、服务职能合理、服务能力良好、服务供给优质的政务营商环境,政府需要从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设施、服务制度、服务流程、服务供给、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八个方面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并运用合理科学的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估和指导政务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本文运用经济学的视角与方法研究了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并将这个问题置于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背景和逻辑中,即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具有跨学科和综合性特点。此外,本文以政务营商环境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了企业对政务营商环境的需求偏好,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政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测算了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指数、提出了优化政务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这既有助于该领域理论研究的扩展和深化,也希望能够对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工作提供政策工具和理论指导。
冯志峰[8](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蔡阳[9](2018)在《学生保险购买对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转移的研究 ——以太原市小学为例》文中提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是会遇到各种意外灾害,有大部分是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的中小学体育教学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所以我们必须要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比如转移风险、补偿损失这两种手段,在最大程度上解决中小学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本研究以太原市市区内部分小学家长及教师为调查对象,分别对太原市十余所小学的教师及家长进行问卷调查。研究中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运用SPSS23.0软件对学生保险投保现状以及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1)学生保险的种类不丰富,小学生的保险产品比较少。(2)部分家长及教师没有深入认识到学生保险的重要意义,尤其是未购买学生保险的人群。(3)经调查发现学生保险购买的覆盖率较低。(4)关于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的风险源总的概括为四大类,分别是教师方面、学校方面、学生自身方面还有环境方面。(5)通过对部分家长的调查,家长们大都选择养成孩子科学的锻炼习惯、传授自我保护方法和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6)学生保险虽然不能降低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的发生概率,但是对于减少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所造成的经济压力和为事故后续工作的协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1)国家层面,应该对中小学体育意外事故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体育安全提供法律和制度的双重保障。另外国家还应注重保险相关政策的实施,促进保险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方案,同时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各方面的伤害及压力。(2)社会层面,应当广泛推广保险相关知识,增强国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国民风险意识,有效运用保险,以此来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现状,增加保险种类,培养在学生体育方面的优秀人才,为学生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3)学校层面,应该将安全教育放入总体规划,各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学校体育风险应对管理体系。邀请专业人员对教师开展相关风险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人员、体育教师的风险应对能力。学校还应定期地按规定对体育场地及器材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维护,做好安全提醒及警告工作,并不断加强学生的安全及风险意识,使学生养成注意安全的良好习惯。(4)家长层面,应该重视孩子身边的风险,增强自身的保险意识,更正对保险的错误认知,正确认识学生保险的作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明白为孩子购买保险是对孩子及家庭负责任的一种态度。
PHUNG THI SINH[10](2017)在《中国云南省与越南河江省民族政策比较研究(1955-2000)》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国云南省和越南河江省1955年至2000年间民族政策及其实施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来探讨两国两地的民族政策及其对当地少数民族带来的影响。希望这样的研究可以总结相关的历史的经验,为进一步改善两省少数民族的生活,推动两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一点绵薄的贡献。云南与河江两省都位于离本国政治经济中心较为偏远的地区,又都地处国家的边境,在国防和安全上地位重要。云南和河江两省是中越两国少数民族最多的居住地,这两个地区曾经见证并迎接了很多少数民族大规模的迁徒和定居,并形成了多彩多姿的少数民族文化,大大丰富两省的民族文化特色。由于两省彼此交界,很多少数民族早就有了血统、婚姻、风俗习惯以及文化的联系,这种血缘和历史的联系,长久以来是两国学者们关注的问题。然而,由于两省的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远离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所以此地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水平还低于国内大多数省份,如何教育和动员当地少数民族利用本地、本民族的各种资源和优势,克服本地的各种困难和劣势,缩小与国内其它地区、其它民族的差距长期以来一直是两国和两省少数民族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所要面对的基本问题。越南和中国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为党的理论基础,其中包含了民族理论。在制定和推行各自民族政策时,中国和越南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本国的民族工作实践相结合,因此虽然有共同的理论基础,越南和中国两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还是有各自的特点,这是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的内容。第二章是对云南和河江两省的少数民族概况的一个介绍,包括两省少数民族的数量,民族名称,近现代经济社会文化的特点等等。第三章探讨这一时期云南和河江两省的民族经济政策,分析云南“兴边富民”和河江“135项目”的重大经济政策,以及政策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探讨这一时期两省的民族文化政策,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文化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历史古籍的搜集和保存,文化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和实践。第五章讨论的是两省的民族教育政策及其实施情况。这一时期两省对少数民族教育都非常重视,制定了和不断调整民族教育的政策,在发展民族教育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取得了比较瞩目的成绩。但两省的具体做法上还是有自己的特点,值得相互比较和借鉴。第六章探讨两省少数民族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的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依靠各方面条件的配合,但最主要的是依靠少数民族自己的力量,这其中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所以这一时期,两国两省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自身干部的培养和建设,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划安排,为少数民族培养了许多干部。结论部分对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做了提炼和概括。
二、不断崛起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断崛起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云南建筑》文本解析的云南“在地性”建筑创作研究(1980-2020s)(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化背景下的地域主义 |
1.1.2 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建筑语境 |
1.1.3 云南地域性建筑的发展历程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问题 |
1.2.1 《云南建筑》文本解析的限定 |
1.2.2 当代云南建筑“在地性”创作思想的界定 |
1.2.3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相关理论实践现状研究 |
1.4.1 地域主义发展脉络 |
1.4.2 中国地域性建筑发展脉络 |
1.4.3 《云南建筑》折射出的云南地域性建筑创作实践现状及其发展综述 |
1.5 研究方法及视角 |
1.5.1 文本分析法 |
1.5.2 分类分析法 |
1.5.3 量化分析法 |
1.5.4 关键词分析法 |
1.5.5 图解分析法 |
1.6 论文提纲及结构框架 |
第二章 建筑话语中的“在地” |
2.1 “地方概念”进入中国建筑界 |
2.2 从台湾的“在地”到地域建筑的“在地” |
2.2.1 local(地方) |
2.2.2 region(地域) |
2.2.3 in-situ(在地) |
2.2.4 地方性、地域性、在地性的异同 |
2.3 “在地”的“在”与“地” |
2.3.1 建筑师的“在”与海德格尔的“在” |
2.3.2 地方性的“地”与地域性的“地” |
2.4 “在地性”在建筑学上的界定 |
2.5 研究云南建筑的“在地性”的意义及价值 |
2.6 小结 |
第三章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云南建筑》文本及文献分析 |
3.1 《云南建筑》文本及文献分析 |
3.1.1 《云南建筑》概述 |
3.1.2 《云南建筑》关于当代云南建筑“在地性”创作的重要文献 |
3.1.3 《云南建筑》20 世纪80 年代文本及文献分析 |
3.1.4 《云南建筑》20 世纪90 年代文本及文献分析 |
3.1.5 《云南建筑》21 世纪00 年代文本及文献分析 |
3.1.6 《云南建筑》21 世纪10 年代文本及文献分析 |
3.2 当代云南“在地性”创作的影响因素 |
3.2.1 主体创作意识因素 |
3.2.2 社会环境因素 |
3.2.3 文化环境因素 |
3.2.4 历史文脉因素 |
3.2.5 技术特征因素 |
3.4 小结 |
第四章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云南地域性建筑设计思想特征 |
4.1 云南地域性建筑发展的历史分期 |
4.2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云南地域性建筑设计思想特征及建筑创作 |
4.2.1 20 世纪80 年代震荡反思时期——地域特色外在表达时期 |
4.2.2 20 世纪90 年代多元突破时期——地域特色内在表达时期 |
4.2.3 21 世纪00 年代理性创新时期——地域特色可持续发展时期 |
4.2.4 21 世纪10 年代本土话语建立时期——立足本土的地域精神追求时期 |
4.2.5 小结 |
4.3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云南地域性建筑设计思想演变 |
4.3.1 CNKI关于当代云南建筑“在地性”创作思想关键词解析 |
4.3.2 基于《云南建筑》的当代云南建筑“在地性”创作思想关键词解析 |
4.3.3 基于关键词解析出的四大特征趋势变化 |
4.4 小结 |
第五章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典型案例解析 |
5.1 典型作品与图解方法 |
5.1.1 图解方法理论 |
5.1.2 生成性图解和埃森曼图解方法 |
5.1.3 典型建筑选取方法和解析价值 |
5.2 20 世纪80 年代昆明旧工人文化宫案例解析——“民族性”的图示体现 |
5.2.1 建筑师及建筑作品基本概述 |
5.2.2 建筑生成手法 |
5.2.3 工人的纪念碑——现代建筑的乡土纪念性 |
5.3 20 世纪90 年代’99 昆明世博会中国馆案例解析——“地方性”的图示体现 |
5.3.1 建筑师及建筑作品基本概述 |
5.3.2 建筑生成手法 |
5.3.3 在传统的形式中追寻“现代化理想” |
5.4 21 世纪00 年代高黎贡手工造纸博物馆案例解析——“地域性”的图示体现 |
5.4.1 建筑师及建筑作品基本概述 |
5.4.2 建筑生成手法 |
5.4.3 “真实”的现代建筑语言 |
5.5 21 世纪10 年代昆明新工人文化宫案例解析——“在地性”的图示体现 |
5.5.1 建筑师及建筑作品基本概述 |
5.5.2 建筑生成手法 |
5.5.3 解构与重构 |
5.6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 B:《云南建筑》1982-2018 年期刊状态及刊号列表 |
附录 C:《云南建筑》1980 年以后重要文献列表 |
附录 D:《云南建筑》20 世纪80 年代重要作品列表 |
附录 E:《云南建筑》20 世纪90 年代重要作品列表 |
附录 F:《云南建筑》21 世纪00 年代重要作品列表 |
附录 G:《云南建筑》21 世纪10 年代重要作品列表 |
(2)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环保组织的研究 |
1.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 |
1.2.3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 |
2.1 环保组织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 |
2.1.1 环保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
2.1.2 环保组织的内涵及特征 |
2.1.3 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 |
2.1.4 环保组织的功能定位 |
2.1.5 环保组织的类型划分 |
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特质与制度功能 |
2.2.1 公益诉讼的源起与概念 |
2.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
2.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2.2.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
2.3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
2.3.1 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 |
2.3.2 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 |
2.3.3 克服传统环境司法局限 |
2.3.4 促进和保障环境公众参与 |
2.4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
2.4.1 公共信托理论 |
2.4.2 环境公众参与理论 |
2.4.3 环境权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 |
3.1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的实证分析 |
3.1.1 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
3.1.2 各地的司法实践 |
3.2 2013 年《民事诉讼法》施行至《环境保护法》施行前的实证分析 |
3.2.1 相关立法规定 |
3.2.2 司法实践案型分析 |
3.3 2015 年《环境保护法》施行后的实证分析 |
3.3.1 相关政策和立法规定 |
3.3.2 司法实践案型分析 |
3.4 2017 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实证分析 |
3.4.1 相关政策和立法规定 |
3.4.2 司法实践案型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
4.1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困难 |
4.1.1 环保组织原告资格限制过严 |
4.1.2 法院和法官的动力不足 |
4.1.3 调查取证难以得到有效配合 |
4.2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不畅 |
4.2.1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 |
4.2.2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 |
4.3 环保组织意愿和能力有待提高 |
4.3.1 环保组织诉讼意愿不高 |
4.3.2 环保组织诉讼能力有限 |
4.3.3 环保组织缺乏资金保障 |
4.3.4 环保组织的独立性不足 |
4.4 多元主体参与和支持还需加强 |
4.4.1 支持起诉实践效果不佳 |
4.4.2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缺乏保障 |
4.4.3 同行组织间的合作较少 |
4.4.4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
4.5 案件执行阶段面临的困境 |
4.5.1 执行主体的执行动力不足 |
4.5.2 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无规 |
4.5.3 缺乏执行联动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
5.1 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 |
5.1.1 适度放宽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限制 |
5.1.2 继续推进环境司法理念更新和机制改革 |
5.1.3 便利和保障环保组织的调查取证活动 |
5.2 理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
5.2.1 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
5.2.2 协调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 |
5.3 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 |
5.3.1 法律能力建设 |
5.3.2 筹资能力建设 |
5.3.3 独立性保障 |
5.4 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 |
5.4.1 完善环保组织激励保障 |
5.4.2 保障律师参与公益诉讼 |
5.4.3 促进环保组织间的合作 |
5.4.4 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 |
5.4.5 构建多方联动的诉讼协作机制 |
5.5 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 |
5.5.1 尝试依申请启动执行方式 |
5.5.2 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5.5.3 建立多主体联动的执行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附录 B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列表 |
附录 C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调查问卷 |
附录 D 影响因素实证分析过程 |
(3)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
一、不良资产界定 |
二、不良资产分类 |
三、不良资产基本特征 |
四、不良贷款与逾期贷款 |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理论 |
一、信息非对称理论 |
二、贷款客户关系理论 |
三、“冰棍效应”理论 |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 |
一、宏观层面 |
二、微观层面 |
第五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危害 |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二、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第六节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
一、常规处置方法 |
二、常规处置方法与处置模式的联系与区别 |
第三章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现状分析 |
第一节 ZD银行及其昆明分行基本情况 |
一、ZD银行简介 |
二、昆明分行情况简介 |
三、昆明分行组织架构与发展战略 |
第二节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现状 |
一、ZD银行昆明分行风险管理情况 |
二、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规模 |
三、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特征 |
四、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
第三节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
一、常规清收与依法收贷模式 |
二、常规清收与核销模式 |
三、核销与贷款重组模式 |
四、核销与批量转让模式 |
第四节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自主处置模式容易引发风险 |
二、借助外力处置模式下银行议价能力不高 |
三、现有处置模式导致经济成本高 |
四、现有处置模式执行效率不高 |
五、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
第四章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优化 |
第一节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机制转变 |
一、政府职能转变 |
二、经济结构转变 |
三、银行角色转变 |
第二节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期望达到的处置效果 |
一、财力成本方面 |
二、人力成本方面 |
三、时间成本方面 |
四、风险成本方面 |
五、机会成本方面 |
六、回收价值成本方面 |
第三节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优化建议 |
一、常规清收和依法收贷与贷款重组整合模式 |
二、常规清收和核销与贷款重组盘活模式 |
三、核销和贷款重组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组合模式 |
四、核销和批量转让与债转股联合运作模式 |
第四节 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优化的保障措施 |
一、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
二、优化评级系统 |
三、推进授信执行一体化改造 |
四、推进合规管理与文化提升 |
五、强化机构人员业务培训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侵财犯罪的法益和存款占有概念之分析 |
第一节 侵财犯罪法益的讨论路径之争 |
一、本权说与占有说之对抗 |
二、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抗衡 |
三、中国语境下法益保护之体系选择 |
第二节 侵财犯罪将“占有”视作被保护法益 |
一、占有非仅为犯罪构成之隐性要件 |
二、占有作为法益之价值 |
第三节 存款占有之概念 |
一、“存款”性质 |
二、观念化占有之演进 |
三、占有概念的事实性与规范性 |
四、存款占有概念之再构 |
第二章 存款占有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存款占有的立法规定 |
一、委托信任关系场合的立法考察 |
二、无委托信任关系场合的立法阐释 |
三、法律移植本土化冲突之强调 |
第二节 德国存款占有理论的新进展 |
一、滥用银行卡行为之定性 |
二、存款占有所涉重点罪名之解读 |
三、存款占有的理论定位与中国展开 |
第三章 存款占有的对象 |
第一节 财物、财产与财产性利益之判辨 |
一、混淆性概念:“财物”与“财产” |
二、包容性概念:“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
三、作为财物的存款债权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公私财物” |
一、《刑法》第91 条、92 条之剖释 |
二、“公私财物”的内在独特性 |
第三节 存款债权的准占有 |
一、债权凭证与存款:对一体说的质疑 |
二、债权准占有:对民法概念的援引 |
第四章 存款占有之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存款占有之归属 |
一、存款占有归属之辨争 |
二、刑法视域“货币占有即所有”之否定 |
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的双重归属 |
第二节 存款上准占有与占有之共存 |
一、多个权利主体关系厘清 |
二、银行与存款人不成立共同占有 |
三、想象竞合路径模式之尝试 |
第三节 “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存款占有的反思 |
一、刑民一体化的教义学考察 |
二、刑民一体化中存款占有的反驳 |
第五章 侵财犯罪中存款占有的解释功能 |
第一节 挂失并取得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行为之定性 |
一、重叠的法律关系与冲突 |
二、否定“真人”持“真卡”存在欺骗银行的空间 |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之界分 |
第二节 取得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 |
一、错误汇款之占有判断 |
二、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界分 |
三、侵占罪的逻辑审视 |
第三节 取得捡拾银行卡内存款行为之定性 |
一、“机器能否被骗”之忖量 |
二、对银行不成立“三角诈骗” |
三、一行为侵犯二法益:盗窃罪与诈骗罪之竞合 |
第四节 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之定性 |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之界定 |
二、第三方支付账户中钱款性质之认定 |
三、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构成盗窃罪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与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
一、当代媒体与司法概述 |
(一)媒体 |
1.媒体的概念 |
2.当代媒体的特征 |
(二)我国司法建设现状 |
(三)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界定 |
二、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表现及后果 |
(一)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表现 |
1.媒体传播不当信息 |
2.媒体抢先对案件定性 |
3.媒体煽动舆论影响司法裁判 |
4.媒体对已生效裁判的不当评论 |
5.媒体对裁判执行的不当报道 |
(二)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后果 |
1.干预审判独立 |
2.影响司法公正 |
3.损害法律权威 |
4.阻碍法治进程 |
三、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成因分析 |
(一)媒体行业的潜在问题 |
1.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差异 |
2.媒体从业人员的缺陷 |
3.新媒体准入门槛低 |
4.媒体不能准确把握新环境下的自身定位 |
5.传媒法律法规缺位 |
(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缺陷 |
1.司法不公正 |
2.信息公开力度与传播能力不足 |
3.舆情监管应对能力差 |
(三)公众群体庞大难以引导 |
1.我国受众构成复杂 |
2.公众素质参差不齐 |
3.公众行使权利而不自知 |
四、防范与规制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构想 |
(一)加快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
1.不断完善网络媒体相关法律法规 |
2.加快新闻传播立法 |
(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 |
1.司法机关建立完善与媒体的冲突协调机制 |
2.完善网络环境下传播违法责任追究配套机制 |
(三)各主体能力层面的提升 |
1.当代媒体环境下媒体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的提升 |
2.司法的内部完善 |
3.提高公众法治意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民间环保组织 |
2.1.2 生态文明 |
2.1.3 公众参与 |
2.2 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合作治理理论 |
2.2.3 公民社会理论 |
2.3 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分析框架 |
第3章 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分析——以“自然之友”为例 |
3.1 “自然之友”简介 |
3.2 “自然之友”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现状概况 |
3.2.1 构建以会员志愿者小组为基础的参与主体 |
3.2.2 搭建多样化的公众生态参与平台 |
3.2.3 致力于生态文明和理念的传播 |
3.2.4 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环保问题 |
3.2.5 构建与政府互动合作关系 |
3.3 “自然之友“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
3.3.1 行动力不足,方向偏离 |
3.3.2 资金严重不足,运行困难 |
3.3.3 环保公益诉讼困难重重 |
3.3.4 参与政府生态决策受限 |
3.3.5 专业人才缺乏 |
3.4 “自然之友”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经费来源单一 |
3.4.2 组织运行管理欠科学 |
3.4.3 公益诉讼阻碍因素多 |
3.4.4 社会参与机制不完善 |
第4章 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
4.1 规范组织建设 |
4.2 构建生态文化的传播机制 |
4.3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4.3.1 完善环保公益诉讼法规 |
4.3.2 设立环境诉讼专门法庭和政府环保专项资金 |
4.4 改善与政府关系 |
4.5 促进环保决策民主化 |
4.6 发力公益创业,创新收入模式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科研情况 |
(7)政务营商环境研究 ——基于企业需求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缘起 |
1.1.1 体现改革政策的价值取向 |
1.1.2 实现国家利益的战略选择 |
1.1.3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
1.1.4 规范政商关系的重要途径 |
1.1.5 保障财政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 |
1.2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可能的贡献和研究的难点 |
1.3.1 可能的贡献 |
1.3.2 研究的难点 |
第2章 政务营商环境研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政务营商环境及其内涵 |
2.1.1 营商环境的由来、发展与界定 |
2.1.2 政务营商环境的概念及重要性 |
2.1.3 政务营商环境的特征 |
2.2 相关概念辨析 |
2.2.1 政务营商环境与政务环境、政务服务、服务型政府 |
2.2.2 政务营商环境与制度质量、政府质量、政府效能 |
2.2.3 政务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3 国内外营商环境研究现状综述 |
2.3.1 源起:比较成本分析 |
2.3.2 营商环境、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 |
2.3.3 各种营商环境指标排名的大规模涌现与反思 |
2.3.4 营商环境研究的总结与发展趋势 |
2.3.5 国内营商环境相关研究 |
2.4 政务营商环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4.1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逻辑起点 |
2.4.2 制度与经济增长:实现路径 |
2.4.3 服务型政府:理论指导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务营商环境的分析框架建构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研究方法 |
3.2.1 数据来源 |
3.2.2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3.3 范畴提炼和模型建构 |
3.3.1 开放性编码 |
3.3.2 主轴编码:企业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
3.3.3 选择性编码:良好政务营商环境的构成要素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务营商环境的企业需求分析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研究方法 |
4.2.1 数据来源 |
4.2.2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4.3 结果分析 |
4.3.1 企业诉求的议题分布 |
4.3.2 企业诉求的时间分布 |
4.3.3 企业诉求的空间分布 |
4.4.4 企业诉求的文本长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 |
5.1 构建政务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意义 |
5.1.1 厘清政府角色 |
5.1.2 推动职能转变 |
5.1.3 提升政府效能 |
5.2 既有评价指标体系的分析比较 |
5.3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原则 |
5.3.1 一般性原则 |
5.3.2 特殊性原则 |
5.4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 |
5.4.1 企业需求的识别 |
5.4.2 服务职能的履行 |
5.4.3 服务供给的能力 |
5.4.4 服务供给的结果 |
5.5 政务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测算 |
6.1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指标体系赋权 |
6.1.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6.1.2 构造判断矩阵 |
6.1.3 指标权重计算 |
6.1.4 一致性检验 |
6.1.5 权重计算过程示例 |
6.1.6 政务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确定 |
6.2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测算 |
6.2.1 数据来源及数据处理 |
6.2.2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水平测算 |
6.3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的主要特点 |
6.3.1 整体水平相对偏低 |
6.3.2 地区之间差异较大 |
6.3.3 区域内部差距明显 |
6.3.4 地区差距逐渐缩小 |
6.4 地方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 |
6.4.1 服务理念转变滞后 |
6.4.2 服务内容不清晰 |
6.4.3 服务能力不足 |
6.4.4 服务制度不健全 |
6.4.5 服务流程不合理 |
6.4.6 服务供给不佳 |
6.4.7 评价标准不一 |
6.4.8 激励机制不完善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政务营商环境优化的路径思考 |
7.1 更新服务理念 |
7.2 明确服务内容 |
7.3 完善服务设施 |
7.4 创新服务制度 |
7.5 再造服务流程 |
7.6 优化服务供给 |
7.7 改进评价标准 |
7.8 完善激励机制 |
7.9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主要结论 |
8.2 本文研究不足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8.2.1 研究内容的局限性 |
8.2.2 研究数据的局限性 |
8.2.3 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指标体系权重的计算过程数据 |
附录B 中国城市政务营商环境指数的计算过程数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9)学生保险购买对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转移的研究 ——以太原市小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 |
1.3 概念界定 |
1.3.1 保险 |
1.3.2 学生保险 |
1.3.3 风险 |
1.3.4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小结 |
2 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问卷调查法 |
2.2.3 访谈法 |
2.2.4 案例分析法 |
2.2.5 数理统计法 |
2.2.6 逻辑分析法 |
3 结果与分析 |
3.1 学生保险产品 |
3.1.1 学平险 |
3.1.2 学生医疗保险 |
3.1.3 学生意外保险 |
3.1.4 少儿重疾保险 |
3.1.5 少儿教育金保险 |
3.2 太原市小学生学生保险购买现状 |
3.2.1 学生保险的认知情况 |
3.2.2 学生保险的购买意愿 |
3.2.3 学生保险的购买情况 |
3.2.4 学生保险产品的选择 |
3.3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转移 |
3.3.1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 |
3.3.2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的转移 |
3.3.3 小学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
3.3.4 学生保险对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的转移 |
4 结论 |
4.1 学生保险险种不丰富 |
4.2 对于学生保险的认知不足 |
4.3 学生保险投保覆盖率较低 |
4.4 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源种类多样 |
4.5 转移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的方法 |
4.6 保险对小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的转移作用 |
5 建议 |
5.1 国家层面 |
5.2 社会层面 |
5.3 学校层面 |
5.4 家长层面 |
参考文献 |
附录 I |
附录 II |
附录 III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
(10)中国云南省与越南河江省民族政策比较研究(1955-200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缘起 |
2. 研究成果述评 |
3. 本论文的主要资料 |
4. 研究对象与思路 |
5. 研究方法 |
6. 特色与创新 |
第一章 中国与越南民族政策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和越南运用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越南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两国实践的差别 |
一、民族成分确定 |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
小结 |
第二章 云南与河江省的民族状况 |
第一节 两地地理概况 |
一、云南省地理概况 |
二、河江省地理概况 |
三、两地地理概况比较 |
第二节 两地民族状况 |
一、云南省民族状况 |
二、河江省民族状况 |
第三节 两地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状况 |
一、云南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状况 |
二、河江省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状况 |
三、两地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状况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云南省与河江省的民族经济政策 |
第一节 云南省民族经济政策 |
一、1955年-1977年 |
二、1978年-1991年 |
三、1992年-2000年 |
四、民族经济政策的成就和存在问题 |
第二节 河江省民族经济政策 |
一、1955年-1975年 |
二、1976年-1986年 |
三、1986年-2000年 |
第三节 两地经济政策比较 |
一、政策的相同点 |
二、政策的差异点 |
三、云南省的民族政策对河江省的启示 |
四、对两地民族经济政策的思考 |
小结 |
第四章 云南省与河江省的民族文化政策 |
第一节 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策 |
一、1955年-1977年 |
二、1978年-1991年 |
三、1990年-2000年 |
第二节 河江省民族文化政策 |
一、1955年-1985年 |
二、1986年-2000年 |
第三节 两地民族文化政策比较 |
一、政策的相同点 |
二、政策的差异点 |
三、云南省民族文化政策经验对河江省的启示 |
小结 |
第五章 两地的民族教育政策 |
第一节 云南省民族教育政策 |
一、1955年-1977年 |
二、1978年-1991年 |
三、1992年-2000年 |
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
第二节 河江省民族教育政策 |
一、1955年-1985年 |
二、1986年-2000年 |
第三节 两地民族教育政策比较 |
一、政策的相同点 |
二、政策的差异点 |
三、云南省的民族教育政策对河江省的启示 |
小结 |
第六章 云南省与河江省的民族干部政策 |
第一节 云南省的民族干部政策 |
一、1955年-1977年 |
二、1978年-2000年 |
第二节 河江省的民族干部政策 |
一、1955年-1985年 |
二、1986年- 2000年 |
第三节 两地民族干部政策比较 |
一、政策的相同点 |
二、政策的差异点 |
三、云南省民族干部政策对河江省的启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表一: 云南少数民族支系,称谓及居住地表 |
附表二: 云南少数民族的语言系属 |
附表三: 云南省四次人口普查民族人口数表 |
附表四: 河江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整理项目 |
附表五: 河江省田野调查说明 |
后记 |
四、不断崛起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云南建筑》文本解析的云南“在地性”建筑创作研究(1980-2020s)[D]. 范小琳. 昆明理工大学, 2021(01)
- [2]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D]. 彭燕辉. 湖南大学, 2020
- [3]ZD银行昆明分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优化研究[D]. 陈雪梅.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4]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D]. 钟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媒体不当介入司法的防范与法律规制[D]. 尚帅.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9)
- [6]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 陈瑞应. 湘潭大学, 2019(02)
- [7]政务营商环境研究 ——基于企业需求的视角[D]. 马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学生保险购买对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风险转移的研究 ——以太原市小学为例[D]. 蔡阳. 山西大学, 2018(04)
- [10]中国云南省与越南河江省民族政策比较研究(1955-2000)[D]. PHUNG THI SINH.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