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赌协议引发的官司(论文文献综述)
庞常青[1](2020)在《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列为刑事侦查手段,但授权特征过于突出,制约程序过于简单,“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障”的信号过于强烈。我们必须认识到:技术侦查措施虽仅为刑事侦查手段之一,但其高入侵性特征在所有刑事侦查手段中独占鳌头。该措施可以在当事者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将其隐私性信息一网打尽,使当事者瞬间称为“透明人”,其公民权利很容易处于被入侵的危险状态,这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法”或“小宪法”地位不相匹配。尤其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这些手段的公民权入侵威力将会变的不可想象,对其进行严格规制的必要性与日俱增,刻不容缓。虽然没有使用“监听”术语,但技术侦查措施大多与监听措施类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历史悠久,其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技术及具体法律规范设计能较好地体现执法权力约束与民权保护平衡的效果,颇有可资借鉴之处。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全面、深度研究有助于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有利于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成熟,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早日提升。论文以刑事监听价值分析开篇,基于社会对刑事监听危害性的认识大多源于直觉、无法清晰解释危害的根源、程度的现实,论文对刑事监听的正、负价值进行了深度剖析。除释明刑事监听的正价值外,重点研究了刑事监听的负价值,这是对政府刑事监听进行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从表面上看,刑事监听显然具有侵犯“通信隐私权”及“通信自由权”的负价值,是对“自由价值”的一种背离;然而从实质上看,刑事监听更是对公民“智力隐私权”的一种侵犯,远远超出普通“隐私权”的范畴,影响到每个人的智力创造活动,进而影响到文明的创造和发展。此外,刑事监听还会导致“自我查禁”式的“寒蝉效应”,导致监听者与被监听者,不同被监听者之间的权力和权利失衡,进而产生敲诈勒索危险、游说危险、和歧视危险。以上分析比较深入地揭示了对刑事监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明确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美国刑事监听法律规范。论文第二章全面、系统、清晰地梳理了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历史,为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立法、司法理念、原则,以及程序构造等问题打下基础。本章力求展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全貌,将研究的起点首次上推至美国内战时期,弥补了该段研究空白。根据标志性转折点,把发展史划分为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阶段(美国内战后到1934年《联邦通信法》实施)、确立阶段(二战后到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实施)、扩容阶段(1978年《外国情报监听法》实施)、成熟阶段(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实施)、挫折阶段(《爱国者法》到《美国自由法》。之前学界对美国监听法的介绍多为片段式,本文研究一方面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作了全景性展现,另一方面突出了发展史中的各转折点,有利于理解其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背后各种推动力量之间的此消彼长。第三章重点研究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程序构造,包括其主要监听法的适用范围、令状规则、证据适用和实体救济措施,是对美国各监听法的详尽剖析。所研究的具体监听法规具有全局涵盖性,包括美国宪法、联邦监听法、各州监听法等。由于其各监听法律规范的规定有较大的区别,在理解方面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本章对其各项监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研究,具体包括各监听法对监听对象的适用、对监听的通信措施适用、以及监听犯罪活动类型适用;监听令状的申请程序、申请标准及全过程监督;监听证据的保存和适用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对非法监听行为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措施。这些对比研究有助于我国进行扬长避短性地借鉴,科学构建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第四章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上,提炼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的立法、司法原则的演变轨迹:从美国内战后到联邦调查局成立前,美国各州的对电话和电报监听予以禁止,可以称为“监听禁止”时期;从联邦调查局成立到1967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刑事监听案件时,以“物理入侵原则”判定政府刑事监听行为是否违法,只要不涉及物理入侵,刑事监听行动即使没有令状也不违法;1967年后,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扭转乾坤,认为政府刑事监听必须满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废除“物理入侵原则”标准,采用“合理隐私期待权”原则,公民的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从此被提升到高标准保护等等,这些原则的演变过程是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发展过程中公权和人权博弈斗争史的直接反映,对于我国监听法制建设和隐私权保护法制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论文第五章就美国刑事监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具体包括其法律制度框架、法律规范的程序性冲突、公民权保护水平的冲突、刑事监听立法与科技发展速度的协调性问题、刑事监听行动的立法和司法监督、执法机构的自律等方面。该部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学界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的空白。虽然美国监听法律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些明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审视可以帮助我们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进行客观评价。论文最后一章归结到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当前我国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设置虽然比较简单,但也应该属于刑事监听规制的开端,但严格意义上来讲还无法承担起平衡刑事监听权与隐私权保护的重担。因为刑事监听措施对公民权的入侵程度极高,其法律规制必须同时进行监听权与审批权的平衡配置,并体现对通信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保护标准、保护程序及救济措施。这些任务不是刑诉法的几个条文设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美国的解决办法是逐渐发展专门法,比如《电话监听法》、《电子储存法》等等,且需要多部专门法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会对程序规制和实体规制进行细化处理,公民权保护会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鉴于此,本章对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可取之处进行了借鉴,提出我国未来监听法制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通信隐私保护法制定的必要性、修订我国宪法第40条为刑事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确立高标准通信隐私保护原则、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性制裁规则、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以及违法刑事监听制裁机制等。
薛浩[2](2020)在《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文中认为民间武术是中国武术发展的历史缩影,是地方社会的文化标识,是窥视地方社会运行的微观窗口。它源于生产、扎根民间、相伴生活,并穿梭于中国历史长河中。但民间武术在时空维度的结构性变动中,也必然巧妙地编织成一个关系网络和意义结构。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民间武术长期嵌套于地方社会管理和运行中,在推进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净化社会道德秩序、维持地方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学术界、武术界对民间武术关注颇多,但主要基于本体论视角下考察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或在体育学框架下说武议武,或对其叙事性研究,都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但却未曾充分把握研究对象的社会文化前提下进行研究,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拟从“民间习武所为何来?”为支点对民间武术结构与功能意义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运用“四因说”解构不同历史时期的沛县武术,以窥探民间武术是如何将个人、社会及国家勾连起来,由此进行结构生产和功能转换。这或许是对武术史学研究范式的一种新的尝试,并以此学术自觉为基础,有可能对武术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或可对民间武术历史勾画出一幅新的图景。在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与体育学等学科理论指导下,以四因说、自然秩序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研究、田野考察、历史分析、案例研究、口述史等方法,遵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研究理路,全面考察沛县武术的历史演进、结构与功能变迁,来呈现不同时空坐标下沛县武术“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并以此来探讨民间武术在自由与秩序框架下是如何参与身体秩序和社会秩序建构的,进而对民间武术进行现代文化图景的意义建构。其得出主要结论:(1)在传统时期,民间武术扮演着村落自治与管理的非官方组织。不仅具有传承武术拳种、发扬武术精神的作用,还兼具促进社会认同、参与社会治理、调试社会秩序等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其功能选择由国家、社会与个人需求来判定,并在一个整体框架内适时调整。(2)民间习武作为世人追求自由的惯常手段,既有历史必然性,也有其自身主动选择性。习武是一种价值指向性的积极自由行为,并以此来满足自身价值预设。但价值达成之余,因人之欲的驱使而不断扩张,以掠获更大的资源与权力空间等,但必然受到武林制衡、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从而使之走向秩序。(3)民间武术既是社会控制的目标,又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在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中起着一种精神性的情感纽带作用,其能够很好地实现一种彼此接近的互通或一种高度自觉的共同,从而产生自我与他人的无形制约。从社会控制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民间武术相较于行政干预或强权政治,则能更加根本地、更加有效地触及人们的精神、情感世界,从而实现基于价值达成概念下的社会控制。(4)民间武术在不同时期被国家征用是一个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过程。其根据国家主题的转换、政府性质的变迁与人民生活的需求来采择其结构功能,而使之为国所用、为社会服务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与此同时,民间武术自身依照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需适时调整自身角色和定位。(5)民间武术的演进与变迁是地方社会秩序建构与变动过程的缩影,也是国家意志行为向地方性社会延伸、管辖、治理的具体应现,具有鲜明的国家在场、社会治理与精英行动互为共治的特点,并由此体现出民间武术从自由到秩序的意义建构过程。(6)民间武术意义的现代建构是其依据自身的调适与更新机制,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变化的自然生态与社会文化环境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一种由文化主体依靠自身能动性所进行的文化创新和发展,是文化变迁的一种积极形式。
胡月军[3](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郭姝艳[4](2019)在《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文中认为《焦点访谈》作为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评论栏目,自1994年开播之日起,就开启了中国电视新闻评论的新时代,受到了来自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栏目不仅在舆论监督报道方面独树一帜,在重大主题活动报道、突发事件报道等方面也占据重要地位。二十多年来,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焦点访谈》也经历多次改版,逐渐形成了稳定的节目形态。由于媒介环境的变化,《焦点访谈》与最开始的节目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在现今社会中,它又呈现出怎样的传播特点?为什么会发生这些方面的改变以及这些改变为栏目带来的利弊有哪些?笔者带着诸如此类的问题投入到对《焦点访谈》的分析之中。本文运用新闻话语分析的相关理论对《焦点访谈》展开解读,沿用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对《焦点访谈》节目的文本作宏观结构、微观结构等文本分析,然后对《焦点访谈》话语的传播特点进行分析,最后对节目发展中出现的瓶颈问题从话语分析的角度提出对策与建议。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阐释,并说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难点创新点;第二部分,对论文的分析主体《焦点访谈》和主要理论做一个综述,包括话语分析、新闻话语分析和本文如何应用这些理论方法;第三部分,对《焦点访谈》的节目展开话语文本分析,从语义宏观结构、图式超结构、微观结构到修辞与风格,分析具体的节目样本以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从话语主体、话语内容、话语表达几方面分析节目话语的传播特点;第五部分,根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总结其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提出笔者的建议。
施静春[5](2019)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总人数的绝大部分是农业人口。社会治理中乡村治理是基础和重要环节。中国的乡村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源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一直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规范,也是中国传统道德在农村的基本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的理念、方式、内容等需要不断完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法律规范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对冲关系逐渐显现了出来,如何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知识运用于这一对冲关系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村规民约主要源于农业社会对伦理关系的调整,是以村社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治理手段,是一种自然契约,它以群体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义务性惩罚性规范为基本特征,规范着村民的日常行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村规民约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现代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界定个人权利义务为基础,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规范性约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现代化进步和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两者在社会基础、经济基础、价值理念、产生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效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两者在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相辅相成,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将传统与现代自然衔接,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体系的突出特征。研究村规民约的合规范性调适,在从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历史脉络中,分析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研究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方法、路径及目标,有利于促进法治与德治共生共治,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协调统一,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文选择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田野调查研究的案例,主要基于西双版纳集边疆、多民族、山区于一身,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化发展并存,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相互交织,村寨的相对封闭与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各具特色等多种特点。以该地区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对象,通过座谈会、入户访谈、电话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对傣、哈尼、瑶、拉祜、基诺、布朗等少数民族村寨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内容及实施情况实地调研,结合傣族、基诺族的历史文化,分析村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表现及根源,提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发挥村规民约明村情、识村貌、解民忧的功能,利用村规民约弥补法律的空白,把村规民约的柔性与法律的刚性相结合,以法律规范指导村规民约,引导村规民约发展的方向,探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有效路径,将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本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治理与治理现代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治理的概念、时代价值与意义等做了阐述,进一步阐明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对乡村治理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引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是村规民约,该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村规民约概述。主要从本体论的角度对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存在条件、功能作用进行一般考察,界定本文讨论的核心概念。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基础,产生于村民的自然生活中,根据行政村、村民小组现实的生活环境,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由村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契约规范。村规民约具有得天独厚的社会整合力,体现着乡土文化与现代性的融合。村规民约的形成受制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以村民自治作为基础。发挥了政治参与功能、司法辅助功能和基层管理功能。村规民约在基层的治理作用不应当受到忽视,其在维护乡村秩序,净化风气,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质上,乡村民约与法律之间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第三部分,以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为样本,探讨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西双版纳具有多民族、多宗教、地处边疆、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经济较落后等特点。习惯法长期对各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规范、道德教化、风俗习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为村规民约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生存土壤。随着经济发展,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违法犯罪等问题在西双版纳逐渐凸显出来,而落后的经济基础和薄弱的基层治理力量难以应对边境管理的复杂态势,因此发端于村民自治的乡规民约具有了用武之地。目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市两县32个乡镇(街道办)的222个村(居)委会、2212个自然村98%都有了自己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在维护农业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矛盾,预防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社会治理的作用。第四部分,从分析论的角度介绍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揭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实证考察,指出西双版纳村规民约存在与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相冲突的规定,这些冲突性的规定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替代法律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干扰了基层组织的法治化进程。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当地薄弱的经济基础形成落后的社会管理机制,而监管上的不力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当管理使得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对立关系受到激化。第五部分,从对策论的角度分析了西双版纳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蕴含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重心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感受,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基层治理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治和德治的理念需要在基层治理中相互融合,村规民约的基层治理手段需要通过规范化调适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本着这一理论基础,村规民约的调适需要做到形式理性与实质规范性的双重调适,以实现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实用性、通俗性、动态性与参与性。具体而言,应当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建立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并畅通村民获得申诉与救济的渠道,以基层党员干部作为村规民约制定与执行的主体,通过村规民约引导人民、启发人民,教育人民。论文的几个主要观点:一是村规民约是自然契约,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具有更多的道德元素。其出发点是从群体的整体利益来设立,忽视个体的利益诉求,并缺少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法律是法治契约,是以界定并尊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精神产生于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村规民约产生于农业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社会,宗亲关系;法律是随着社会交往社会分工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产生利益冲突和对立的阶级社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两者的制定程序、适用范围、执行手段、社会影响不同,既有矛盾与冲突的地方,更重要的是能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三是在正视村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进行合规范性调适,使其符合依法治理、法治社会的要求,在乡村基层治理中以法律为指导,发挥村规民约灵活性、丰富性和针对性强的作用,用村规民约的柔性弥补法律的刚性,两者互相协调、共生共治,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重要的作用是论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四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以法律体系为内容和以村规民约为内容相结合的法德共治局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边疆和谐、繁荣、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也是论文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郭亮[6](2018)在《村寨治理与法秩序变迁——以“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合寨村为例》文中提出将被誉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广西宜州合寨村作为个案,以"小社区、大历史"为视角,以回归实践为目的,从近三十年来合寨村民主治理兴起、深化的实践出发,着重分析村寨变迁中的权威与村寨权力结构,探讨现代化进程中村治创新,进而为民主治理和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经验事实和理论思考。在此基础上,把握村寨民主治理的内在逻辑和乡村法秩序变迁的脉搏,提出"从书斋到田野"方法论转向,将微观叙事与宏观视角结合起来,通过合寨村这个普通而又典型的个案,展示桂西北国家与乡村、农民与政府之间互动关系的一种形态,从中窥视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是如何操作的,权力的运作对乡村社会的权威、规范和秩序产生了何种影响,进而为基层民主和法治国家提供丰富的经验、素材以及某种可能性。
邓贤[7](2016)在《五百年来一大千》文中提出第一章少年生死劫1民国五年(1916年)初夏的一天,艳阳普照满眼苍翠,重庆求精中学17岁的天才少年张正权与同学行走在山川如画的返乡小道上,如同置身一座绵延百里的风景画廊。但是不久他们这种好心情就被子弹击碎了——张正权也就是未
杨薇[8](2016)在《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由于操作风险的影响,造成国内外商业银行损失巨大,甚至出现银行倒闭现象,金融机构愈加重视操作风险管理。我国对于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以下简称操作风险)的管理,较晚才开始进行研究和实践,管理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最近几年,由于操作风险所导致的案件逐渐增多,从小型储蓄所到大型国有银行均有发生,如腐败案件或者重大欺诈案等,导致国家、银行以及客户损失惊人。商业银行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通过柜台完成一系列业务操作。然而柜台却是操作风险发生最集中,控制环节最难实现,范围波及最广,最具危害性的基础性工作平台。分析近年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件发现,大部分案件发生的领域是在会计结算方面,并且基本都和柜台业务相关,对国家、客户、银行以及银行从业人员都造成巨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本文基于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方面的选题背景出发,总结归纳国内外相关资料,以商业银行典型操作风险案例为研究对象,针对操作风险的不同分类,阐明各类操作风险的不同特点,将国内外先进的风险控制管理理念应用到基层网点的实际工作中,根据柜台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指出对应风险点,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第1章和第2章中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综述;第3章以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标准为依据,对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点按岗位条线进行了细化分类,并运用案例分析法对相关风险点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第4章基于第3章的分析结果,对操作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第5章以国内外银行业重大监管政策为参照,针对基层网点柜台业务的实际特点提出了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具体防范措施;第6章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吴菊萍[9](2016)在《欺瞒交易刑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实践中欺瞒类违法犯罪高发,司法实践常常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遇到各种障碍。首先,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模糊,判断的结果常常见仁见智。其次,在经济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不明确,外延并不清晰。最后,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证明也困难重重。此外,对于有欺瞒的故意、但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现有刑法规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部分欺瞒行为尚未犯罪化,导致有些社会危害严重的欺瞒行为要么无罪、要么重罪,二是有些欺瞒行为虽然目前的刑法有相关的罪名予以规制,但多半是从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性规定的角度入罪,对于欺瞒行为本身刑法评价不足。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为依托,通过规范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现有的欺瞒交易刑事规制进行反思和检讨,在此基础上提出运用刑法类型化思维,将欺瞒交易作为一个犯罪类型,研究该类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该类犯罪的主客观构造和刑民关系问题。本文的基本脉络是类型化、犯罪化和轻刑化。文章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本文分析了5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非法集资类、非法经营类和加盟骗局类等三类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这5个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了几个共性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二是经济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不明确,与传统的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内涵的差异,二者在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上有无区别尚无深入研究。三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有欺瞒的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刑法评价不足。一方面,在非法占有目的证明困难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经营、伪劣产品等相关罪名加以处罚,对欺瞒行为本身评价不足,另一方面,轻纵犯罪在所难免,对经济秩序的保障不足。本文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以类型化的思维将经济领域的欺瞒交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以犯罪化的视角研究符合哪些类型特征的欺瞒行为具备入罪必要性,以轻刑化的态度看待入罪后的欺瞒行为的刑罚配置问题。第一章“欺瞒交易概说”。主要介绍了类型思维及其刑法方法论意义,并结合类型思维提出欺瞒交易的类型特征,明确了本文研究的欺瞒交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发生交易,因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鉴于类型的开放性、流动性和极大的弹性,上述关于欺瞒交易的界定仅系其特征的描述,用来指代当前经济生活中带有欺诈、欺瞒性质的一类现象或事件,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欺瞒交易与财产犯罪不同,它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类别,故明显具备以下五个类型特征:一是欺瞒交易发生在经济活动中,表面上具备法律交往和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欺瞒交易往往针对不特定人的财产利益。二是欺瞒交易直接或间接地违反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三是欺瞒交易违背经济活动规律,危害或足以危害正常的经济活动,妨害经济秩序。四是欺瞒交易的利益流向相对复杂。欺瞒交易的危害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二是严重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三是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四是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的基石。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和正在将社会危害严重的欺瞒行为陆续犯罪化,但是刑事法网依然不够严密,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欺瞒交易的重视不足。第二章“欺瞒交易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分别对作为自由市场经济代表的美国、作为社会市场经济代表的德国以及结合了自由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的所谓指导经济的代表日本这三个国家对于欺瞒交易的刑法规制。第三章“欺瞒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和限制”。本文认为,将欺瞒交易进行类型化研究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对部分欺瞒交易行为进行犯罪化,即对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欺瞒交易行为应当犯罪化。欺瞒交易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不仅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运行效率,而且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市场诚信的基石。对欺瞒交易进行犯罪化符合入罪依据和入罪标准。从市场经济的理论来看,市场需要适当的国家干预,刑法介入市场经济是国家干预中事后的、适度的、规范的手段,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之必需。但是要遵循两个边界原则,一是范围边界,即刑法覆盖的范围要适度;二是程度边界,即刑法介入的深度要适度。从范围边界的角度看,刑法对于纯粹个人之间的矛盾不应介入,但是个人法益受到侵害的程度比较严重,或者表面上看是针对个人法益,实质上还侵犯了某种社会秩序,对社会公众构成现实的或可能的威胁时就应当启动刑法保护。对于欺瞒交易而言,在经济领域的欺瞒交易除了侵犯了交易对方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一定的经济秩序,因而对其犯罪化没有超出范围边界。从程度边界来看,刑法应当恪守“二次法”的地位,只在最后时刻、作为最后手段进行干预,也就是只有在经济法调整裁处后尚不足以消除危害影响或者尚不足以制止同类侵害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刑法才有必要介入与干预。对于欺瞒交易而言,在经济领域的欺瞒交易往往违反了行政法(经济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对其犯罪化也没有超出程度边界。但是,如果一行为行政法(经济法)尚未作出规定,或者即使有规定,该规定也明显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则该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那么在犯罪化上就应当慎重。此外,在现有的违法与犯罪二元的法律体系下,刑法介入欺瞒交易仍有其独立的不可或缺的价值。首先,刑法不同于民商法。民商法具有补偿性,刑法具有惩罚性,故而威慑力更强。其次,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诉讼能力高于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个人的诉讼能力,更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刑法不同于经济法。二者相比,刑法介入市场经济更具正当性,更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对欺瞒交易犯罪化应当符合入罪依据。本文认为,一行为是否入罪的依据是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欺瞒交易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入罪依据的要求。首先,将欺瞒交易认定为一种恶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其次,某些欺瞒交易已经突破了大多数人的容忍极限。最后,对欺瞒交易犯罪化是严密法网的需要,也符合当前经济刑法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此外,对欺瞒交易犯罪化要注意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符合处罚公平性的要求,要避开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可能有益的行为。第四章“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构建与完善”。将欺瞒交易类型化、犯罪化后,需要对外挂欺瞒交易的刑法规制提出完善的设想。首先,在刑事政策上应当从“轻轻重重”转变为全面干预。其次,本文提出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价值选择应当注重两点:一是区分道德风险与经营风险,前者应由刑法规制,后者则由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二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大多数。再次,本文提出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技术选择应当注重两点,一是需要对欺瞒交易犯罪统一用语,以彰显欺瞒交易的类型化特征;二是在法条排列上不强求独立成章,而是纳入不同章节,体现对具体法益的保护。最后,本文对欺瞒交易行为的主、客观构造以及刑罚提出了重构和设想。本文认为,欺瞒交易的客观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应当以结果犯为原则,以行为犯为例外。而行为犯(抽象危险犯)的设定应当作出严格限制,只有侵害对象众多(三人以上)且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才足以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二是对欺瞒行为的认定要从根本虚假转向实质虚假,即不要求虚构的产品效用、功能等完全虚假,只要求虚假陈述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三是被害人过错不影响定罪和量刑,被害人重大方可能影响量刑。欺瞒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重新认识“非法占有目的”。本文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源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除了保护公私财产还保护经济秩序,具备经济活动的外观,被害人损失和利益流向是间接而复杂的,所以经济犯罪应当摆脱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纠缠,而对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更多精细化的研究。二是欺瞒交易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而故意的证明可以从故意地和明知地从事非法行为的状态中推定出来,从必然损害他人的后果中推定出来。当然有反证的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明显的虚构事实,但是如果一系列表面看来无懈可击的行为,如果综合在一起必然使被害人遭受损失,那么也可能构成欺瞒的故意。欺瞒交易的刑罚配置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设死刑;二是增加禁止令;三是增加资格性。第五章“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欺瞒交易作为一类典型的刑民交织现象,本文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考察了刑民界分问题。在实体判断上,本文坚持刑法独立性说,认为在立法上刑事立法具有独立的价值,不依附于行政法、民法等其它部门法,在司法上刑事程序的启动不受其他司法程序是否启动的影响,同时本文也认为刑法从属性说中的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也应得到充分的肯定和吸收。本文赞成违法一元论,认为各部门法对于一行为的价值评判应当保持方向一致。在刑法独立性说和违法一元论的基本立场下,本文对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在主观方面、客观危害、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给出了具体的区分标准。在程序启动上,本文对“先刑后民”的选择初衷和实践悖论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欺瞒交易刑事程序设计应当确保法秩序统一,实体上独立判断、程序上刑民并举的设想,并建议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张萌[10](2013)在《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文中提出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从发达国家引进的投资工具,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进行融资估值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对赌协议的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大,打造了很多商业成功案例,但纠纷也随之而来。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全面,如何让对赌协议适应于中国的法律土壤就显得尤为迫切。首先,文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基本理论,从定义入手对对赌协议进行了分析,归纳了它的法律特征,并从经济学角度对对赌协议应用性和存在价值进行了论述。文章接下来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辨析,并结合我国首例对赌协议的纠纷案件,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指出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文章的第三部分首先对对赌协议目前的国内立法现状进行介绍,指出其在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缺位,分析了当前法律实务中所面对宏观和微观方面的风险。最后笔者对如何防范上文所提到的风险进行了路径探索,并给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文章在写作过程中主要结合各种案例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这样更加便于对对赌协议这个相对陌生的概念进行理解,对对赌协议有效性的认定,风险的分析及其防范策略指出,都是为了肯定对赌协议的价值,减少使用时可能带来的纠纷,使其发挥自己最大的价值,解决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保障投资方利益,提高经济增长,实现双赢。当然文中的观点还有待更多实践的检验,只是希望可以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
二、参赌协议引发的官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参赌协议引发的官司(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由来与研究的意义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监听概念与价值分析 |
一、刑事监听 |
(一) 监听 |
(二) 刑事监听 |
二、刑事监听的正价值 |
(一) 社会保护价值 |
(二) 犯罪预防价值 |
(三) 犯罪侦查价值 |
三、刑事监听的负价值 |
(一) 侵害“自由价值” |
(二) 侵害普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三) 侵害“智力隐私权” |
(四) 自我查禁式“寒蝉效应”危害 |
(五) 破坏权力平衡 |
第二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发展 |
一、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开端 |
(一)内战后各州严格限制刑事监听 |
(二) 20世纪初刑事监听大行其道 |
(三) 美国联邦监听法诞生的导火索Olmstead案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开端 |
二、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一) 二战后联邦调查局监听活跃 |
(二) 刑事监听纳入宪法规制 |
(三)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四)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确立 |
三、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扩容 |
四、美国刑事监听制度成熟 |
五、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挫折 |
(一) 《外国情报监听法》“无证监听”遭抵制 |
(二) 《爱国者法》严重削弱隐私保护水平 |
(三) 《美国自由法》终结国安局监听计划 |
第三章 美国刑事监听原则 |
一、“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
(一)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确立 |
(二)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认定 |
二、宪法保障原则 |
三、令状原则 |
(一) 禁用“一般令状”催生宪法第四修正案 |
(二) 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的刑事监听适用 |
第四章 美国刑事监听程序构造 |
一、监听适用范围 |
(一) 犯罪类型 |
(二) 通讯方式 |
(三) 适用对象 |
二、监听申请与司法审查 |
(一) 申请主体 |
(二) 批准主体 |
(三) 审批标准 |
(四) 监听期限 |
三、监听证据规则 |
(一) 监听证据保存 |
(二) 监听证据适用 |
(三) 违法监听程序制裁:非法证据排除 |
四、违法监听实体制裁 |
五、监听监督机制 |
第五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的问题 |
一、刑事监听法律体系庞杂 |
二、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
(一) 适用范围冲突 |
(二) 令状规则冲突 |
(三) 程序制裁与实体制裁措施冲突 |
三、法律规范滞后 |
四、立法监督薄弱 |
五、司法立场保守 |
六、执法自律不严 |
第六章 美国刑事监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当前刑事监听制度运行问题 |
(一) 《宪法》规范限制技术侦查的规制架构 |
(二) 技术侦查性质界定不清 |
(三) 技术侦查立法经验不足 |
(四) 技术侦查规范缺陷明显 |
二、我国刑事监听制度的完善 |
(一) 通过通讯隐私保护法规制刑事监听 |
(二) 立法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 |
(三) 修订《宪法》第40条为监听权力配置预留空间 |
(四) 确立高标准的通信隐私权保护原则 |
(五) 完善刑诉证据规则和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主的程序制裁规则 |
(六) 统一刑事监听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
(七) 配置刑事监听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 |
(八) 配置刑事监听实体制裁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武术研究述评 |
1.3.1.1 武术的起源和概念研究 |
1.3.1.2 武术的价值和定位研究 |
1.3.1.3 武术的保护和发展研究 |
1.3.2 地域武术研究述评 |
1.3.3 武术人类学研究述评 |
1.3.4 民间武术研究述评 |
1.4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4.1 概念界定 |
1.4.1.1 民间武术 |
1.4.1.2 自由 |
1.4.1.3 秩序 |
1.4.1.4 自由与秩序的辩证 |
1.4.2 理论基础 |
1.4.2.1 四因说 |
1.4.2.2 自然秩序理论 |
1.4.2.3 社会控制理论 |
1.4.2.4 国家治理理论 |
1.5 研究问题与创新 |
1.5.1 研究问题 |
1.5.2 研究创新 |
1.5.2.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5.2.2 研究思路的创新 |
1.5.2.3 学术观点的创新 |
1.6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6.1 研究对象 |
1.6.2 研究方法 |
1.6.2.1 文献研究法 |
1.6.2.2 田野调查法 |
1.6.2.3 历史分析法 |
1.6.2.4 案例研究法 |
1.6.2.5 口述史方法 |
1.7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7.1 研究思路 |
1.7.2 研究内容 |
1.8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8.1 研究重点 |
1.8.2 研究难点 |
2 历史与田野:江苏沛县的历史文化与区域图景 |
2.1 历史情景中的田野 |
2.2 地理场景中的田野 |
2.3 现实图景中的田野 |
2.4 沛县域景中的武术 |
3 演进与变迁:江苏沛县武术的历史考察 |
3.1 古代沛县武术(秦汉—1840年) |
3.1.1 古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1.2 古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1.2.1 兵操演练 |
3.1.2.2 隐匿民间 |
3.1.2.3 寓于舞中 |
3.1.3 古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1.3.1 战事之需 |
3.1.3.2 武举制度 |
3.1.3.3 任侠尚武 |
3.1.4 古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1.4.1 统一天下 |
3.1.4.2 治国理政 |
3.1.4.3 竞逐自由 |
3.2 近代沛县武术(1840年—1949年) |
3.2.1 近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2.2 近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2.2.1 流转授拳 |
3.2.2.2 民间结社 |
3.2.2.3 湖团组织 |
3.2.3 近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2.3.1 自然环境 |
3.2.3.2 政权迭变 |
3.2.3.3 社会变迁 |
3.2.4 近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2.4.1 驱除鞑虏 |
3.2.4.2 强国强种 |
3.2.4.3 自由放任 |
3.3 现代沛县武术(1949年—2000年) |
3.3.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 |
3.3.1.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1.2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1.3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1.4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3.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 |
3.3.2.1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2.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2.3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2.4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 当代沛县武术(21世纪—至今) |
3.4.1 当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4.2 当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4.2.1 竞技武术 |
3.4.2.2 群众武术 |
3.4.2.3 学校武术 |
3.4.3 当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4.3.1 国家战略 |
3.4.3.2 政策利好 |
3.4.3.3 续写传统 |
3.4.4 当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4.1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3.4.4.2 搞活沛县武术产业 |
3.4.4.3 提升全民健身健康 |
3.4.4.4 助力地域品牌建设 |
3.4.4.5 参与现代社会治理 |
4 记忆与表达:江苏沛县武术的门派纷呈 |
4.1 沛县武术门派的历史形成 |
4.2 沛县武术门派的纷呈图景 |
4.2.1 纷呈图景 |
4.2.2 地理分布 |
4.2.3 传承谱系 |
4.3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械套路 |
4.3.1 沛县武术内容存量丰厚 |
4.3.2 沛县武术器械五花八门 |
4.4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种特点 |
4.5 民间武术门派的纷呈根源 |
4.5.1 家国同构的政治思维是武术门派纷呈的重要因素 |
4.5.2 血缘宗法的传承脉络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制度根源 |
4.5.3 宋明理学的文化内核是武术门派纷呈的思想源泉 |
4.5.4 门户空间的社会建构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动力机制 |
4.5.5 偏于一偶的武学追求是武术门派纷呈的直接动因 |
5 追问与悬搁:民间习武所为何来? |
5.1 始末缘起:自由的嵌入 |
5.2 反本溯源:自由的追问 |
5.3 实证考察:自由的达成 |
6 扩张与制约:民间武术的社会控制 |
6.1 民间武术中的自由扩张 |
6.1.1 自利则生 |
6.1.2 以正求反 |
6.1.3 自由扩张 |
6.2 社会控制中的民间武术 |
6.2.1 利他方能利己 |
6.2.2 制衡利益格局 |
6.2.3 正义穿插其中 |
7 平衡与秩序:民间武术的国家征用 |
7.1 国家强权与军事征用 |
7.2 国家形象与政治征用 |
7.3 立德树人与育人征用 |
7.4 全民健康与身体征用 |
8 从自由到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机制 |
8.1 精英行动 |
8.1.1 武术精英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行动策略 |
8.1.1.1 日常生活交往积累了良好的乡性 |
8.1.1.2 原发性人力资本增加了社会威望 |
8.1.1.3 介入村落公私事务树立公共威望 |
8.1.2 武术精英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行动策略 |
8.1.3 武术精英在村落纠纷调解中的行动策略 |
8.2 地方社会 |
8.2.1 湖田之争与地方社会 |
8.2.1.1 建国前湖田之争 |
8.2.1.2 建国后湖田之争 |
8.2.1.3 事件之何以形成 |
8.2.2 门派林立与地方社会 |
8.2.2.1 门派林立彰显社会伦理规训 |
8.2.2.2 武术门派参与村落社会治理 |
8.2.2.3 武术门派协同调试社会秩序 |
8.3 国家在场 |
8.3.1 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武术 |
8.3.2 国家权力代理人与民间武术 |
8.3.3 国家权力符号与民间武术 |
8.4 相互在场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访谈提纲Ⅰ |
附录2 :访谈提纲Ⅱ |
附录3 :访谈提纲Ⅲ |
附录4 :碑文选录Ⅰ |
附录5 :碑文选录Ⅱ |
附录6 :碑文选录Ⅲ |
附录7 :碑文选录Ⅳ |
附录8 :文件Ⅰ |
附录9 :文件Ⅱ |
附录10 :民事纠纷案例Ⅰ |
附录11 :民事纠纷案例Ⅱ |
附录12 :口述访谈选录 |
学习简历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4)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关于《焦点访谈》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关于话语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研究设想 |
1.4.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3 论文的研究设想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及预期成果 |
1.5.1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5.2 论文预期成果 |
第2章 论文分析主体及主要理论综述 |
2.1 《焦点访谈》栏目综述 |
2.2 话语分析理论综述 |
2.2.1 话语分析的缘起及发展 |
2.2.2 新闻话语分析 |
2.2.3 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及其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3章 《焦点访谈》话语文本分析 |
3.1 《焦点访谈》的语义宏观结构—呈现层层推导的命题层级 |
3.2 《焦点访谈》新闻图式—与故事化图式相契合 |
3.2.1 标题和导语—故事图式的总括 |
3.2.2 主要事件和背景—故事图式的冲突 |
3.2.3 评论—故事图式的结尾 |
3.3 《焦点访谈》微观结构—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3.1 呈现事实—《焦点访谈》的主要事件、新闻背景、采访调查 |
3.3.2 发表评论—《焦点访谈》的标题、主持人口播、记者访谈 |
3.3.3 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4 《焦点访谈》措辞风格与修辞策略:观点的多样化表达 |
3.4.1 措辞风格—大众化口语化风格明显 |
3.4.2 修辞策略—善用修辞加强传播效果 |
第4章 《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 |
4.1 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强 |
4.1.1 “传播者本位意识”的含义 |
4.1.2 《焦点访谈》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的表现 |
4.2 话语内容—大量体现政府话语 |
4.2.1 宣传解析党和国家在各领域的政策 |
4.2.2 积极引导舆论传达官方态度 |
4.3 话语表达—“多元化”与“一元化”并存 |
4.3.1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多元化”特征 |
4.3.2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一元化”特征 |
第5章 《焦点访谈》的发展瓶颈及对策 |
5.1 宏观结构:由“三段式”向“多段式”发展 |
5.2 新闻图式:优化《焦点访谈》的故事化图式 |
5.3 “传播者本位意识”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1 “受众本位意识”的含义 |
5.3.2 促进《焦点访谈》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3 “传播者本位”与“受众本位”之间保持平衡 |
5.4 话语表达注重思辨性和多元化 |
5.4.1 选题与评论皆要注重思辨性 |
5.4.2 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多元化表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Ⅰ |
附录Ⅱ |
(5)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价值 |
二、选题的地域意义 |
(一)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及薄弱环节聚焦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 |
(二) 西双版纳州集边疆、民族、开发开放于一体 |
三、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一) 为构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
(二) 深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制的认识 |
(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实证支撑 |
(四) 有利于探索出基层社会治理中民主协商制度发展途径 |
(五)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
(六) 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实证依据 |
四、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一) 关于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论述 |
(二) 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论述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调查研究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治理与治理现代化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
一、从阶级统治、政治管理到国家治理 |
二、国家治理的时代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及要求 |
一、治理现代化及基本特征 |
二、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及要求 |
第三节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乡村治理 |
一、中国乡村的传统治理 |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三、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问题与理论探索 |
第二章 村规民约:由传统到现代的治理方式 |
第一节 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特征 |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及变迁 |
二、村规民约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村规民约的存在条件 |
一、村规民约存在的理论基础 |
二、村规民约存在的现实依据 |
三、村规民约存在的空间条件 |
四、村规民约存在的时间条件 |
五、村规民约存在的内部条件 |
第三节 村规民约的功能 |
一、政治参与功能 |
二、国家司法补充功能 |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 |
第四节 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一、维护村民团结和乡村安宁 |
二、推动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勤劳致富 |
三、促进村务公开和改善干群关系 |
四、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和净化社会风气 |
五、调节利益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五节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一、社会规范多元化与法律 |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 |
三、村规民约是介于法律及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 |
第三章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与村规民约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历史沿革 |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发展历史简况 |
二、新中国成立后西双版纳社会的变革 |
三、各民族风俗及乡村治理简况 |
第二节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当前西双版纳乡村治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西双版纳社会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的现状 |
一、村规民约的总体情况 |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 |
三、村规民约的内容 |
四、村规民约的执行 |
第四节 西双版纳村规民约社会实践效应分析 |
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
三、有效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 |
四、积极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 |
五、切实维护边境安全 |
六、维护家庭和睦 |
七、破除成规陋习 |
八、保障义务教育 |
九、协调民族宗教问题 |
十、维护民族团结 |
十一、保护生态环境 |
第四章 西双版纳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 |
第一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二、村规民约主要以罚款作为处罚手段 |
三、村规民约缺乏保护公民权益所需的必要程序 |
四、村规民约的适用性往往割裂了法治化的进程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的根源 |
一、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分析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基础不同 |
三、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产生程序不同 |
四、村规民约与法律的适用手段存在差异 |
五、村规民约的内容往往受政策的影响较大 |
六、基层政权的不当行为加大了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对立 |
七、村规民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 |
第五章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 |
第一节 构建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依据 |
一、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补 |
二、坚持法律多元理论的治理思想 |
三、内部规则论 |
四、法德共治论 |
五、村规民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
六、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乡土气息 |
第二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要求与原则 |
一、村规民约与法律调试的要求 |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原则 |
第三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互构 |
一、国家从立法层面汲取村规民约合理成分 |
二、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自治条例有效衔接 |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实施及执行村规民约 |
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针对性 |
第四节 村规民约与法律调适的具体举措 |
一、规范制定程序 |
二、建立监督制度 |
三、建立村规民约的效力确认及村民救济机制 |
四、加强引导指导 |
五、以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为执行主体 |
六、加大村规民约的宣传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村寨治理与法秩序变迁——以“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合寨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乡村治理中的社会规范与法秩序 |
(一)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历史传统 |
(二)乡村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现代探索 |
(三)村规民约与乡村法秩序的契合逻辑 |
(四)研究视角与方法 |
二、合寨村村民自治的历史底蕴与时代机遇 |
(一)合寨村村民自治的历史底蕴 |
1. 传统社会的国家、宗族与士绅 |
2. 社会变革时期的乡村治理 |
3. 乡村秩序的裂变与震荡 |
(二)权力真空下的“失范”状态 |
(三)“静悄悄的革命”从这里诞生 |
1. 第一个村委会诞生记 |
2.“老樟树”与“红手印” |
3.“第一村”之争 |
4.“合寨现象”的普及和推广 |
三、群众首创的社会权威与法治国家的秩序构建 |
(一)传统威权弱化与群众首创的社会权威 |
(二)社会权威在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运行方式 |
1. 承上启下的体制内村寨权威 |
2. 体制外权威与普通村民 |
(三)法治视野中的村寨秩序与依宪治国 |
1. 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村治创新 |
2. 法治视野中的村寨秩序构建 |
(四)村寨民主治理价值的再认识 |
结语 |
(7)五百年来一大千(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少年生死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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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百日强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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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扶桑东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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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百日和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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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拜师学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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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英雄莫问来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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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天生我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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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迷途知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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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红颜知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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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京华烟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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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莫使金樽空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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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长兄如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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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崭露头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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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天地吾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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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身陷囹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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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虎口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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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千里跋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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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兄弟情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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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青城悟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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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善子之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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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大漠探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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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敦煌面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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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大师归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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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东张西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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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人生绝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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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尾声:五百年来第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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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我为什么要写张大千 |
(8)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和研究综述 |
2.1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相关理论 |
2.1.1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涵义 |
2.1.2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危害 |
2.1.3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理论的基本框架 |
2.2 国内外对于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研究 |
2.2.1 国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
2.2.2 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
第3章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点 |
3.1 前台业务中的风险点 |
3.2 中台业务中的风险点 |
3.3 后台业务中的风险点 |
3.4 对公业务中的风险点 |
3.4.1 对公业务 |
3.4.2 对公业务中存在的几点风险 |
3.5 对私业务中的风险点 |
3.5.1 对私业务 |
3.5.2 对私业务中存在的几点风险 |
第4章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的原因分析 |
4.1 人员管理失效原因 |
4.1.1 人员配备不足,工作压力较大,岗位制约失效 |
4.1.2 员工培训体系不完善,培训不到位 |
4.1.3 人员轮岗频率及岗位设置不合理,容易引发操作风险 |
4.1.4 人员激励措施不足,忽略柜员参与管理的主观能动性 |
4.1.5 检查督导不足 |
4.2 经营管理导向原因 |
4.2.1 过于追求业务发展速度,忽视风险防范 |
4.2.2 市场营销人员与柜员存在利益捆绑,不利于风险防范 |
4.3 执行力不足原因 |
4.3.1 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不足 |
4.3.2 对风险防范的执行力不足 |
4.4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原因 |
4.5 路径依赖原因 |
4.6 委托——代理人原因 |
4.7 信息不对称原因 |
第5章 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
5.1 重点关注柜台一线人员管理 |
5.2 积极完善培训体系,提高员工培训主动性 |
5.3 转变经营管理导向,合理制定柜台人员营销考核率 |
5.4 大力倡导合规文化建设和学习,积极弥补执行力不足缺陷 |
5.5 通过强化内控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建设 |
5.6 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操作系统风险防控力 |
5.7 积极主动配合思想教育,减少错误路径的依赖作用 |
5.8 优化商业银行柜台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
5.9 建立完善的信息传导机制,确保信息传导真实有效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008-2015年187例银行柜台操作违规事件 |
附录B 305 例商业银行典型操作风险案例分类明细 |
附录C 商业银行柜台一线人员问卷调查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欺瞒交易刑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问题的提出(研究必要性) |
一、 案例的引入 |
二、 案例引发的思考 |
第一章 欺瞒交易概说 |
第一节 欺瞒交易的涵义及特点 |
一、 类型思维及其刑法方法论意义 |
二、 类型思维中的欺瞒交易 |
三、 欺瞒交易的涵义及用语的选择 |
四、 欺瞒交易的类型特征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的社会危害 |
一、 欺瞒交易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
二、 欺瞒交易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
三、 欺瞒交易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
四、 欺瞒交易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的基石 |
第三节 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
第二章 欺瞒交易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 |
一、 美国联邦经济犯罪的立法概述 |
二、 美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的主要类型 |
三、 美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规制的特点及启示 |
第二节 德国 |
一、 德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概述 |
二、 德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的主要类型 |
三、 德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规制的特点及启示 |
第三节 日本 |
一、 日本欺瞒交易与经济立法概述 |
二、 日本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规制的特点与启示 |
第三章 欺瞒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和限度 |
第一节 刑法介入市场经济的依据 |
一、 市场经济理论之嬗变 |
二、 刑法介入市场经济的依据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 |
一、 欺瞒交易犯罪化符合入罪依据 |
二、 欺瞒交易犯罪化是严密法网的需要 |
三、 欺瞒交易犯罪化符合当前经济刑法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欺瞒交易犯罪化的限度 |
一、 必须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
二、 必须符合处罚的公平性 |
三、 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可能有益的行为暂不犯罪化 |
第四章 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理论构想 |
一、 欺瞒交易的刑事政策从“轻轻重重”到全面干预 |
二、 欺瞒交易刑法规制重构的基本原则 |
三、 欺瞒交易刑法规制重构的价值选择 |
四、 欺瞒交易刑法规制重构的技术选择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犯罪的客观构造 |
一、 以结果犯为原则,以行为犯为例外 |
二、 欺瞒行为 |
三、 危害结果及犯罪情节 |
四、 被害人过错对欺瞒交易责任分配的影响 |
第三节 欺瞒交易犯罪的主观构造 |
一、 “非法占有目的”正本清源 |
二、 欺瞒交易的主观构造 |
第四节 欺瞒交易犯罪的刑罚配置 |
一、 不设死刑 |
二、 增加禁止令 |
三、 增加资格刑 |
第五章 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 |
第一节 刑民关系的理论聚讼 |
一、 刑法从属性说与刑法独立性说 |
二、 违法多元论与违法一元论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 |
一、 主观方面 |
二、 客观危害 |
三、 因果关系 |
四、 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欺瞒交易刑民交织的破解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先刑后民”的选择初衷 |
三、 “先刑后民”的实践悖论 |
四、 欺瞒交易刑民交织破解的应然之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对赌协议概述 |
2.1 对赌协议的涵义 |
2.2 对赌协议的特征 |
2.3 对赌协议的法经济学辨析 |
2.3.1 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因 |
2.3.2 融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因 |
第3章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辨析 |
3.1 样本分析:一个对赌协议的真实案例 |
3.1.1 案情介绍 |
3.1.2 案例分析 |
3.2 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 |
3.2.1 对赌协议不是射幸合同 |
3.2.2 对赌协议不是期权 |
3.2.3 对赌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 |
3.3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分析 |
第4章 对赌协议的立法现状及法律风险 |
4.1 对赌协议的立法现状 |
4.2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分析 |
4.2.1 对赌协议宏观层面的法律风险 |
4.2.2 对赌协议中融资方的法律风险 |
4.2.3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法律风险 |
第5章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防范 |
5.1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防范探索之宏观策略 |
5.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5.1.2 构建多层次资本平台 |
5.2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防范探索之微观策略 |
5.2.1 把握国家有关对赌协议的政策导向 |
5.2.2 定制对赌协议应从实际出发 |
5.2.3 谨慎审核合作机构资质 |
5.2.4 利用可转化债券灵活化 |
5.2.5 对赌协议判断标准规范化 |
5.2.6 合理设计相关的终止条款和排他性条款 |
5.2.7 法律适用选择:将离岸公司为主体实施对赌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参赌协议引发的官司(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刑事监听制度研究[D]. 庞常青. 山东大学, 2020(01)
- [2]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D]. 薛浩.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3]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4]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D]. 郭姝艳. 成都理工大学, 2019(02)
- [5]社会治理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作用与合规性调适研究 ——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D]. 施静春. 云南大学, 2019(09)
- [6]村寨治理与法秩序变迁——以“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合寨村为例[J]. 郭亮. 政治人类学评论, 2018(01)
- [7]五百年来一大千[J]. 邓贤. 当代, 2016(04)
- [8]商业银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研究[D]. 杨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9]欺瞒交易刑事规制研究[D]. 吴菊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D]. 张萌. 西南交通大学,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