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夏冰[2](2020)在《制度变迁情境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过去十年间,地方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政府竞争和分税制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激发、“投资饥渴”的症状显现,地方平台公司无疑是矛盾缓和与症状缓解的重要制度性设计。地方平台公司充分利用土地和金融资源撬动资金杠杆,以投融资营造城市发展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和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但在新的发展周期里,一方面,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地方平台公司的资源输入管道在逐步撤离,“政府输血”式发展难以为继;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任务式思维和规模化路径导致地方平台公司债台高筑、企业经营活力不足,“自我造血”发展能力堪忧。企业内外部经营压力并发,这是地方平台公司不可否认的问题。地方平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条件的。作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地方平台公司的成长得益于制度设计,也受制于新的制度安排。自2014年以来,受“供给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债务防化”等系列政策影响,地方平台公司融资功能和融资渠道全面受限,其新一轮发展迎来了“两难”局面。向外看,地方平台公司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功能不会改变,投身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项目的要求持续升级;向内看,地方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业务结构、财务结构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以防范风险,谋求支持发展的资源和能力。因此,制度变迁背景下,地方平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将必然要求其在发展理念上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发展模式上进行负债驱动向质量驱动的转变。当前各界对地方平台公司的大量评价与预判是有失偏颇的。客观地分析地方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价值的形成与变迁,是地方平台公司谋划新一轮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我们不得不带着历史观对政府竞争背景下平台公司如何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进行总结;我们不得不带着未来观对负债约束下平台公司如何深化改革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行研判;其中,我们也不得不探讨资源约束和机制约束下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地方平台公司发展的作用。这就形成本文希望解答的三大问题。为探讨上述研究问题,本文选择民营经济发达的佛山市顺德区、南海区的平台公司为样本,运用扎根研究的方法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对案例资料的开放式译码—主轴译码—选择性译码确定核心范畴的范式模型,进而构建研究变量,分析研究变量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提出初始假设命题,为构建总体研究框架奠定基础。根据理论分析进一步完善研究框架,并选取78个地级市441家平台公司以及376家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检验假设,提出了以下有益结论:(1)“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资本市场融资”价值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结构性设计。政府竞争背景下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负债冲动,这种负债冲动通过土地资源注入让平台公司获得了强大的融资能力,大规模的融资不断投入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2)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更好的平台公司拥有更好的资源配置与转化能力,其溢出效应更强。通常,经济效益好的平台公司有更好的业务结构设计、运营管理效率和企业经营活力,它们以更高的质量服务于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同时实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3)制度变迁背景下,平台公司是否拥有自生能力,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具有决定性作用。当前制度变迁带来的直接影响表现为传统的价值链逻辑被打破,原有资源输入管道被撤离,这对平台公司通过债权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产生了抑制效应;相反,形成良性经营循环的平台公司受制度变迁的影响不大,它们能够通过内生动力反哺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可持续的路径。(4)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平台公司发展的作用受到制度变迁和区域市场化水平的影响。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混改主体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本优势与非国有资本的灵活市场机制,保证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诉求,形成相互制衡与互赢共利的载体;同时,本文也发现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更需要通过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为地方平台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时军[3](2020)在《薪酬差距对我国上市公司外源融资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融资渠道薄弱一直困扰着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渠道的拓展作为资本结构研究的主要核心问题,其对公司融资能力的提高,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成长的稳健性,以及公司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内源融资受到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的限制,且筹集资金时间较长,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如何有效合理地开展公司外源融资活动,其主要是围绕着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进行研究。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尚待完善,商业信用融资能够有效地缓解公司融资压力,拓宽公司融资途径,促进公司资金周转使用,已经成为公司重要的外源融资方式,其对降低公司融资约束,优化资金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将商业信用融资纳入公司外源融资渠道开展进一步研究。由于现代公司主要特征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导致在资源委托方(即资源所有者)和资源受托方(即资源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薪酬契约制定的有效性可以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科学、合理地制定薪酬差距,是公司薪酬激励机制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公司薪酬政策是否有效、可行的判断依据。由于薪酬差距会对公司高管和员工日常工作的积极性产生影响,最终影响到公司绩效,导致在资本市场中向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传递出的公司偿债、营运、盈利和发展能力信息受到影响,最终会影响公司进行外源融资的效果。但是,目前学术界还缺乏关于薪酬差距对公司外源融资的影响研究,且学术界针对薪酬差距所产生激励效果的研究尚没有统一结论,其究竟会对公司外源融资渠道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验证。目前,对薪酬差距和外源融资的研究范畴还缺乏权威、一致的界定,且已有研究很少考虑薪酬差距对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因此,本文以锦标赛理论和行为理论为基础,结合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对已有研究的文献进行系统梳理,探索出本文的研究空间。其次,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差距和外源融资方式的发展趋势,探究研究薪酬差距影响外源融资的必然性,对两者之间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再次,从三个维度开展薪酬差距对外源融资的影响研究:第一维度是薪酬差距对债权融资的影响;第二维度是薪酬差距对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第三维度考虑薪酬差距对股权融资的影响。最终,对本文的实证结果进行稳健性验证和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通过以上研究,本文主要结论为:(1)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差距对债权融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债权融资水平方面,公司外部和内部高管员工相对薪酬差距越高会显着降低负债融资比率。债权融资期限方面,公司高管员工外部薪酬差距中值、高管团队和高管员工相对薪酬差距与长期负债比率呈现显着负向关系。债权融资方式方面,公司外部和内部高管员工薪酬差距与长期借款比率均呈现显着正向关系。实证检验进一步区分了公司产权性质,国有企业能够加强高管团队和高管员工外部薪酬差距中值与负债融资比率的负向效应;高管员工外部薪酬差距中值、高管员工相对薪酬差距对长期负债比率的负向效应被加强,说明在国有企业中,薪酬差距越高,高管会建立有利于自身谋利机制,削减公司债权融资,提高其薪酬操纵的便利性。股权制衡度高的公司,会加剧公司外部和内部高管员工薪酬差距对长期负债率负向效应,高管团队外部薪酬差距中值对长期借款比率的正向效应被减弱。此外,考虑了行业竞争程度,采用垄断度进行分类,发现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会增强高管员工外部和内部薪酬差距对负债融资比率、长期负债比率的负向效应,对长期借款比率的正向效应会被减弱;将公司注册地划分为东部及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发现位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及沿海地区的公司高管员工相对薪酬差距对负债融资比率负向效应被加强,高管员工外部薪酬差距中值和相对薪酬差距对长期负债比率的负向效应被减弱,高管团队外部薪酬差距中值对长期借款比率的正向效应被加强。(2)实证检验发现公司高管团队、高管员工薪酬差距的增加会降低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国有公司会加剧公司薪酬差距与商业信用融资水平的负向效应;股权制衡度高的公司,会削弱公司高管员工外部薪酬差距中值与商业信用融资水平的负向效应;处于高垄断行业的公司,高管团队相对薪酬差距与商业信用融资水平的负向效应会加强;处于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公司,高管团队和高管员工相对薪酬差距与商业信用融资水平的负向效应会减弱。(3)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差距对股权融资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差距与股权融资水平呈现负向效应,随着公司外部和内部薪酬差距的增加,公司的股权融资水平会下降。实证检验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公司中、垄断度较高的公司和处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的公司中,高管团队、高管员工相对薪酬差距对股权融资水平的负向效应均会得到加强;股权制衡度较高的公司中,高管团队相对薪酬差距对股权融资水平的负向效应会减弱。综上分析,基于对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差距对外源融资渠道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为:完善薪酬激励相关法律规章建设,提高法律法规执行的有效性;完善资本市场公司商业信用融资相关规范,完善商业信用监督体系,净化商业信用融资环境;设定合理的岗位薪酬标准,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差异,科学制定薪酬差距,构建适合本公司的薪酬差距体系;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明确奖惩标准,制定合理的公司管理层晋升机制;明确公司管理层责权,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合理制衡公司股东控制权;增加公司高管薪酬透明度,完善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还应注重树立诚信为本、规范经营的理念,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商业信用融资的吸引力。
张建东[4](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指出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周旭枚[5](2020)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一方面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下,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从而保障了公司价值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上市公司也常有高管犯案,侵食公司利益,频发财务丑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价值。那么,从公司价值提升出发,我们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运行机制呢?内部控制究竟是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的呢?抑或说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传导机制呢?深入研究探讨这些问题,不仅对上市公司治理,而且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内部控制产生于公司契约的不完备性。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一项内部机制安排,有其自身的效应和运行机制,它必须与公司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其运行机制才通顺,其自身的效应也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公司“自然选择”和“适应性学习”过程中,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奖励、支持、强化满意的适应性,惩罚、制止、淘汰不满意的适应性,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防范“公司失败”,引导“公司发展”,终极对公司价值产生极其重要性影响。因而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途径具有复杂性、内隐性,两者间的关系绝非统计学意义上简单的线性关系或非线性关系。本文基于理论分析、现状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对策分析的总体思路。首先对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的理论框架进行探讨,不仅阐述了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的本质和本体,而且构建了内部控制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途径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机理,也是本文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基本假设;其次是指标测度与现状分析,为了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进行准确的定量描述,在计量模型分析之前,必须先对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采取一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统计测度。本文不仅收集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及公司价值评价指标,进行了指标的现实描述;而且对代理指标较多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公司价值进行了因子分析,计算出综合得分并进行评价和测度,为本文的实证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是实证分析,为证实内部控制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机理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假设,本文选取2008-2017年上市公司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采用AMOS25.0软件,分三章对三个机理进行实证分析,从实证结论来看,本文提出的三个理论假设是符合现实的。继而是比较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借助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本文不仅收集了国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先进经验资料,总结出他人的优点,而且对比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与主要问题,并从思想、制度、文化、人才等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是对策建议,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结论,提出通过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增强风险管控和提升管理效率的建议和对策。本文区别于国内外同类研究,具有创新性的研究结论如下:(1)内部控制可以促进公司建立内部“泛治理”结构,即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使公司内部建立上下级纵向之间与同级横向之间的制衡关系,从而使公司治理得到帕累托改进;(2)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存在异质性,即内部控制不仅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途径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而且这三个机制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3)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间存在正U型非线性关系,即内部控制使公司价值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有效的内部控制最终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4)提出了上市公司“泛治理”概念,为中国上市公司建设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魏建中[6](2020)在《论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效力 ——基于组织法和契约法比较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公司股东的数量越来越多,分散程度也越来越高,呈现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这两大公司治理机构的权利分化日益明显,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也摆脱了曾经的重叠状态,日益分离。不仅如此,对于公司治理而言,也从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甚至经理中心主义。2股东的分散并不导致股东完全脱离公司的治理,而更多的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参与公司决策经营,降低代理成本。两权分离背景下,股东之间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争夺控制权的行为,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也日趋常见。能否取得控制权,直接影响股东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话语权,足够的话语权能够将股东意志不断体现在公司的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中,并最终对股东切身利益产生实质影响。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在博弈过程中创设了各种各样的治理结构和制度模式。表决权在股东争夺控制权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表决权代理、表决权征集、一致行动协议多种形式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其中,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和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在打破公司僵局,促进公司并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比于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委托代理以及表决权信托等方式,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具有灵活简便、广泛适用的特点。表决权是否可以作为协议客体,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总体上呈现由否定到肯定的趋势。为了获得公司控制权,股东之间协议行使表决权是非常常见的。在我国,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领域,都存在不少运用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现象,但在立法中却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存在较多的观点分歧。目前,学界关于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论述并不算太多,大多讨论都体现在硕士学位论文中。通过对部分学者论文着作的研读,大部分的讨论都主要集中于概念研究、制度对比、违约救济、域外的发展经验等方面,其中也有学者提及了协议与决议的效力冲突,但是很少有深入论证二者在组织法和契约法上的冲突与法律适用。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系统分析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概念和功能价值,比较其在境内外的演变发展,并着重从协议的双重属性、契约法和组织法适用冲突的角度分析其约束效力、法律责任及违约救济等方面,以期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实践运用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一)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概述:表征考察、问题反思与属性明确第一部分为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概述。本部分包括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表征考察、现状与问题、双重属性的分析与明确等几个部分。首先,对于表征的界定属于基本内容阐述,为下文具体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基本前提。其次,对于我国应用现状进行考察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由问题引出表决权一致行动双重属性的思考,在分别阐述契约性和组织性的基础上明确兼顾双重属性的重要性。(二)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域外发展:形式与内容第二部分为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在争议中发展的介绍与分析。通过对美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关于表决权一致协议的立法和部分案例的介绍,可以相对充分的了解到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表决权一致协议的性质界定和具体法律规制。同时,在介绍境外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形成对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系统化研究,也可以获得有助于完善我国制度构建的启示。(三)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力:中国法项下的考察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对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进行类型化的概括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第一,从契约法和组织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切入阐述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效力认定所需要考量的原则。第二,在结合协议双重属性的基础上,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论证影响约束的关键问题。第三,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的区分,协议的约束力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契约层面;公司章程层面;上市公司层面,根据各自特点逐一分析。(四)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规制和救济:路径与思考第四部分重点论证我国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保护,涉及到组织法和契约法的碰撞,并试图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具体而言,该部分将会在前文基础上,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协议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同时,针对协议存在的司法救济问题进行探讨,从组织法和契约法两个角度展开对于救济方式的讨论。
施金晶[7](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张文[8](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牛卫东[9](2020)在《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受益于政策支持和经济发展,我国民营企业不论是企业数量还是企业规模都获得了快速发展,GDP占比以及对国家税收的贡献都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报告以及2018年底召开的民用企业座谈会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机遇。管理层权力是指公司管理者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并执行自身意愿的能力。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管理层权力配置成为强化管理者工作热情和提升组织运行效率的基本保障与有效途径。但是,权力也使得管理者有动机和能力做出不利于组织发展的自利行为,复杂经营环境中管理层权力过度配置带来管理层寻租的负向效应也开始显现。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整体偏高、公司治理中委托人参与程度高”等相对独特的治理特征,使得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机制的逻辑更加复杂。同时,基于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的双面性和不确定性,对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影响机制和效应进行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利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数据,在理论演绎的基础上,对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影响机制和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相关研究内容及结论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机制。从公司基本特征和股权特征两方面对管理层权力配置的规律性进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与传统行业相比,高科技行业的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更高;(2)民营上市公司规模与管理层权力负相关,即公司规模越大,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越低;(3)民营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的资产负债率与管理层权力负相关,即资产负债率越高,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越低;(4)民营上市公司的上市时间与管理层权力负相关,即上市时间越长,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越低;(5)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权力存在非线性相关关系,具体表现是随着股权集中度的上升,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变化趋势;(6)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与管理层权力负相关,即实际控制人两权分离程度越高,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越低;(7)民营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持股与管理层权力之间未发现显着的相关关系。第二,基于企业成长的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及其权变性。本文将企业成长性分为反映短期获利水平的盈利性和反映持续成长空间的扩张性两个维度,对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与盈利性、扩张性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考察了以上关系在不同情境下的权变性,结果显示:(1)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与盈利性负相关,即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越低,反映民营上市公司短期获利水平的盈利性表现越好;(2)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与扩张性正相关,即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越高,反映民营上市公司持续成长空间的扩张性表现越好;(3)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异质性会强化管理层权力配置与盈利性的负相关关系,也会弱化管理层权力配置与扩张性的正相关关系;(4)公司规模越大,管理层权力与盈利性的负相关关系越弱、与扩张性的正相关关系越强;(5)外部关注度越高,管理层权力与盈利性的负相关关系越弱、与扩张性的正相关关系越强;(6)股权集中度越高,管理层权力配置与盈利性的负相关关系越强,与扩张性的关联性未发生明显变化。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基于委托代理框架,从内部治理视角梳理了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影响因素,并揭示了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的逻辑;基于代理理论和管家理论,通过对管理层权力与成长性不同维度差异化关联机理的分析,验证了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双重效应;通过对诸多要素在管理层权力与成长性关系中调节作用的分析,明晰了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的权变性。同时,相关研究结论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情境的特殊性,关于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权变思考的相关研究结论能为实践中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的科学配置提供借鉴,推动民营上市公司持续成长。本文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对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影响机制进行分析时,主要是从内部治理视角分析了公司基本特征和股权特征所包含要素的作用机理,尚未考虑外部治理机制对管理层权力配置水平的影响;二是在对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管理团队特征、公司特征、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机制几方面考察了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的权变性,但是实践中,管理层权力作为代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过程会受到多层次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此考虑,其他权变情境对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的影响值得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
关奕怡[10](2020)在《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文中指出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积累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的独立因素,特殊的、专业化的、表现为劳动者技能的人力资本者是经济增长的真正源泉。这在微观层面的公司活动中表现为人力资本对公司集约化增长和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本产权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提出现实挑战,“股东本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力配置模式日益显现出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缺点。面对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亟需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力配置模式、完善相关外部环境建设以反映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力资本区别于简单劳动,是由人的自然禀赋和后天投资所共同形成,并表现为与所有者不可分离的体力、知识、技术、经验和技能等形式的资本。在经济民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支撑下,作为公司财富创造者、公司风险承担者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正当性,且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改变带来了企业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强调共同参与和相互监督的共同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成为实现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平衡状态的选择。这种重视人力资本作用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在我国体现为以互联网公司为例的成功公司所选择的先进公司治理机制,华为、京东和阿里巴巴分别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让人力资本所有者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但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真正实现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现实困境,包括“股东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和相关外部环境建设不完善的问题。针对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和目前我国存在的现实困境,应当实现从单边治理到共同治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调整,并通过发展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股票期权制度达到激发人力资本所有者积极性的目的。另外,还需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条件。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体育产业 |
2.1.2 高质量发展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2.1.4 金融支持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2.2.5 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5.2.2 耦合的应用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5.6.2 变量选取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样本选取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7.3 建模准备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7.5 模型检验 |
7.5.1 外观检验 |
7.5.2 运行检验 |
7.5.3 稳定性检验 |
7.5.4 历史检验 |
7.5.5 灵敏度检验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制度变迁情境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设计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地方政府公司主义 |
2.2 地方政府平台公司 |
2.3 制度变迁理论 |
2.4 混合所有制改革 |
2.5 文献述评 |
第3章 案例研究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设计 |
3.3 研究变量构建 |
3.4 初始假设命题的提出 |
3.5 总体研究框架 |
第4章 平台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
4.1 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
4.2 研究设计 |
4.3 实证分析 |
4.4 结论与讨论 |
第5章 制度变迁在平台公司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 |
5.1 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
5.2 研究设计 |
5.3 实证分析 |
5.4 结论与讨论 |
第6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平台公司经济效益的影响 |
6.1 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分析 |
6.4 结论与讨论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理论贡献 |
7.3 实践启示 |
7.4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研资料汇总 |
附录二 调研访谈提纲 |
附录三 访谈情况统计 |
附录四 样本城市及所在省份 |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3)薪酬差距对我国上市公司外源融资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内容 |
1.3 关键概念界定 |
1.3.1 外源融资相关概念 |
1.3.2 薪酬差距相关概念 |
1.3.3 公司产权性质概念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贡献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外源融资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1 债权融资的影响因素 |
2.1.2 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因素 |
2.1.3 股权融资的影响因素 |
2.2 薪酬差距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 薪酬差距影响外源融资相关文献综述 |
2.3.1 薪酬差距对债权融资的影响 |
2.3.2 薪酬差距对股权融资的影响 |
2.3.3 薪酬差距对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 |
2.4 公司产权性质影响外源融资的文献综述 |
2.5 文献评述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薪酬差距影响外源融资相关理论分析 |
3.1 锦标赛理论 |
3.1.1 锦标赛理论内容 |
3.1.2 锦标赛理论与外源融资 |
3.2 行为理论 |
3.2.1 行为理论内容 |
3.2.2 行为理论与外源融资 |
3.3 代理理论 |
3.3.1 债务代理成本理论 |
3.3.2 管理层防御理论 |
3.4 公司治理理论 |
3.4.1 公司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3.4.2 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延伸 |
3.4.3 公司治理理论运行机制与原理 |
3.4.4 公司治理理论与外源融资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薪酬差距对债权融资的影响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薪酬差距与债权融资 |
4.1.2 薪酬差距、产权性质与债权融资 |
4.1.3 本章理论分析模型 |
4.2 研究设计 |
4.2.1 变量选择和定义 |
4.2.2 模型构建 |
4.2.3 样本选取和数据收集 |
4.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相关性分析 |
4.3.3 多元回归分析 |
4.3.4 稳健性检验 |
4.3.5 进一步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薪酬差距对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薪酬差距与商业信用融资 |
5.1.2 薪酬差距、产权性质与商业信用融资 |
5.1.3 本章理论分析模型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选择和定义 |
5.2.2 模型构建 |
5.2.3 样本选取和数据收集 |
5.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多元回归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3.5 进一步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薪酬差距对股权融资的影响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薪酬差距与股权融资 |
6.1.2 薪酬差距、产权性质与股权融资 |
6.1.3 本章理论分析模型 |
6.2 研究设计 |
6.2.1 变量选择和定义 |
6.2.2 模型构建 |
6.2.3 样本选取和数据收集 |
6.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多元回归分析 |
6.3.4 稳健性检验 |
6.3.5 进一步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7.3.1 研究局限 |
7.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内部控制的研究 |
1.2.2 关于公司价值的研究 |
1.2.3 关于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内容结构安排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内部控制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 |
2.1 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实质论与本体论讨论 |
2.1.1 内部控制的本质与本体 |
2.1.2 公司价值的本质与本体 |
2.1.3 公司价值源的决定因素 |
2.2 公司治理作用机制 |
2.2.1 公司治理的内涵与界定 |
2.2.2 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机制 |
2.2.3 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2.4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3 风险管控作用机制 |
2.3.1 风险管控的内涵与界定 |
2.3.2 内部控制对风险管控的影响机制 |
2.3.3 风险管控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3.4 内部控制、风险管控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4 管理效率作用机制 |
2.4.1 管理效率的的内涵与界定 |
2.4.2 内部控制对管理效率的影响机制 |
2.4.3 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4.4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3章 指标测度与现实描述 |
3.1 内部控制的测度 |
3.1.1 内部控制的测度指标体系 |
3.1.2 内部控制的测度方法 |
3.1.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3.2 公司价值的测度 |
3.2.1 公司价值的测度指标体系 |
3.2.2 公司价值的测度方法 |
3.2.3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3.3 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与管理效率的测度 |
3.3.1 测度指标体系 |
3.3.2 测度方法讨论 |
3.3.3 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4.2 变量选取和模型路径图构建 |
4.2.1 变量选取 |
4.2.2 模型路径图 |
4.3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4.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5.2 变量选取和数据描述 |
5.2.1 变量选取 |
5.2.2 数据描述 |
5.3 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5.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6.2 变量选取和数据描述 |
6.2.1 变量选取 |
6.2.2 数据描述 |
6.3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6.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内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比较分析 |
7.1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现状与经验 |
7.1.1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现状 |
7.1.2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经验总结 |
7.2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1 内部控制外部制度问题 |
7.2.2 内部控制内部环境问题 |
7.2.3 内部控制执行问题 |
7.2.4 内部控制监督问题 |
7.3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7.3.1 认识与思想的原因 |
7.3.2 制度与法律的原因 |
7.3.3 内部人控制与相关利益者淡漠的原因 |
7.3.4 人才与信息技术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8章 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政策建议 |
8.1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的政策建议 |
8.1.1 打破思想壁垒推进公司治理发展 |
8.1.2 构建耦合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
8.1.3 建立自强化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
8.1.4 发挥文化催化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能 |
8.2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控的政策建议 |
8.2.1 加强人才培养促进风险管控能力 |
8.2.2 增进技术创新提升风险管控效能 |
8.3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的政策建议 |
8.3.1 增强执行力提高公司资源配置率 |
8.3.2 强化监督效应降低管理者自利行为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论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效力 ——基于组织法和契约法比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引言 |
第一章 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概述:基本阐述、问题反思与属性明确 |
第一节 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表征考察 |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表征 |
二、一致行动协议表征下的现实考察与问题反思 |
第二节 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双重属性 |
一、契约法属性:意识自治的保护 |
二、组织法属性:权利边界的限定 |
三、契约法和组织法双重属性的融合与冲突 |
第二章 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域外发展:形式与内容 |
第一节 域外实践的发展:以时间为脉络 |
一、美国:开放包容 |
二、德国:谨慎有序 |
三、台湾地区:司法先行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 |
第三章 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力:中国法项下的考察 |
第一节 一致行动协议效力判定的考量:基于双重属性的再思考 |
一、契约法上考量的原则 |
二、组织法上考量的原则 |
第二节 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的取舍:基于双重属性的再判断 |
一、协议客体的合法性 |
二、协议主体的特定性 |
三、协议内容的限制性 |
四、协议形式的要式性 |
第三节 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的表现形式:以三种类型协议为例 |
一、一般契约层面 |
二、协议进入公司章程 |
三、协议进入上市公司 |
第四章 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的价值取舍与的法律规制:路径与思考 |
第一节 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的特殊认定 |
一、对股权受让股东的约束力 |
二、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情况下对公司决议的约束力 |
第二节 一致行动协议的类型化规制 |
一、一般契约层面的法律规制 |
二、涉及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制 |
三、上市公司领域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违约责任和救济路径的思考 |
一、契约法层面的救济 |
二、组织法层面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8)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框架结构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与理论推演 |
1.3.2 实证分析方法 |
1.3.3 比较分析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最优薪酬契约理论 |
2.1.3 管家理论 |
2.1.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5 管理层权力理论 |
2.1.6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管理层权力的内涵 |
2.2.2 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影响因素 |
2.2.3 管理层权力配置的效应 |
2.3 简要评述 |
第3章 理论模型 |
3.1 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特征 |
3.1.1 股东治理特征 |
3.1.2 董事会治理特征 |
3.1.3 经理层治理特征 |
3.2 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机制及效应的关联模型 |
3.2.1 基于公司治理的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内涵及评价指标 |
3.2.2 基于公司基本特征和股权特征的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因素的梳理 |
3.2.3 基于企业成长理论的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 |
3.2.4 理论模型构建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研究假设 |
4.1 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机制研究 |
4.1.1 民营上市公司基本特征对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影响 |
4.1.2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特征对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影响 |
4.2 基于企业成长的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研究 |
4.2.1 企业成长性内涵解析及维度划分 |
4.2.2 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对成长性的影响机理 |
4.2.3 管理团队异质性的调节作用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研究设计 |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 变量定义与计算方式 |
5.2.1 公司基本特征变量 |
5.2.2 股权结构特征变量 |
5.2.3 管理层权力 |
5.2.4 企业成长性 |
5.2.5 管理团队异质性 |
5.2.6 控制变量 |
5.3 模型设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证检验 |
6.1 描述性统计 |
6.2 相关性分析 |
6.3 多元回归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4.1 滞后结果变量 |
6.4.2 替换变量测量方式 |
6.5 进一步分析: 管理层权力配置效应的权变思考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管理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管理启示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学理分析 |
第一节 人力资本的基本界定 |
一、人力资本的一般含义 |
二、企业中的人力资本 |
三、企业中人力资本的分类 |
第二节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民主理论 |
二、公司契约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节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价值基础 |
一、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公司财富的创造者 |
二、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 |
三、人力资本所有者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从单边治理到共同治理 |
二、我国尚不具备实现企业家治理的条件 |
三、重视人力资本作用成为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 |
一、华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创造利益共同体 |
二、京东通过“合同+股权”方式加强人力资本作用 |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强调精英团队 |
第三节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困境 |
一、股东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
二、外部环境建设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分析 |
第一节 从单边治理走向共同治理 |
一、我国目前立法尚不满足共同治理要求 |
二、共同治理模式的实现途径 |
第二节 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
一、效率化与专业化的选择—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董事会应享有广泛决策权 |
三、确保股东会最低限度权力及监事会独立监督地位 |
第三节 发展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股票期权制度 |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起源与作用 |
二、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现存问题与完善路径 |
第四节 完善相关制度配合建设 |
一、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 |
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
三、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许嘉禾. 山东大学, 2021(11)
- [2]制度变迁情境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D]. 夏冰. 中山大学, 2020(03)
- [3]薪酬差距对我国上市公司外源融资的影响研究[D]. 时军. 吉林大学, 2020(03)
- [4]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5]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D]. 周旭枚. 湘潭大学, 2020(10)
- [6]论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效力 ——基于组织法和契约法比较的视角[D]. 魏建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配置影响机制及效应研究[D]. 牛卫东. 山东大学, 2020(10)
- [10]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D]. 关奕怡.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