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政府对环境民事诉讼不适当干预(论文文献综述)
张乾[1](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赵雪冰[2](2020)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步提高,但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加剧,环境公益类案件日渐增多。由此可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课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具有滞后性特征,这就决定了环境类案件的法律创设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革新,使环境诉讼案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适应。基于此,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都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遏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惩戒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先后修订与实施,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并逐步完善。然而,从法理上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和传统私益诉讼迥异,其中纳入了诸多新要素,属于新类型诉讼;但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在私益诉讼的运行框架内,且未能妥善有效地对公、私益诉讼间的冲突进行规制,传统民事诉讼的程序法理和诉讼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用私益诉讼制度解决公益诉讼问题的现实状况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局限性日益凸显,现行立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公益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公益诉讼包含于私益诉讼运行框架的客观背景下,根据公益诉讼的设立宗旨和内涵特征,确定一套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运行规则势在必行。因此,2019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高瞻远瞩,在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上发表讲话,首先肯定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进步,并指出了在现行诉讼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此同时,还确定了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在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上提出了诸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江必新副院长认为,各级人民法院需要深刻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和制度意义,确保审判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各级法院的职权行使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譬如准确把握社会组合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重点;依法妥善处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准确把握审判权的行使限度;妥善衡平个案利益冲突等等,对法院职权的规范合理行使提出了具体参考意见。本文以此为切入,首先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并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进行了横向比对,认为在公益诉讼中需要介入更多的法院职权干预,并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法院干预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应当确定职权参与的“度”与“量”,合理划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其次,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我国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出发,查找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职权适用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法院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范围作出了总结。再者,从程序渐进展开的时间顺序上对当前我国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然状态进行弊端剖析。最后,针对诉讼中存在的弊病提出具体改进对策。本文立足点在于使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不为职权支配而成为职权的工具,又不绝对放任于当事人,违背公益的性质,合理解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适用问题;同时对法院各项职权应当如何运行提出具体参考,以期促使程序设立者为法院职权规范行使提供参照指引,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
刘青[3](2020)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公民诉讼,之后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具备起诉主体的资格是接近正义的第一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是对环境公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核心问题。我国近年来修订《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项制度的司法实践也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关于起诉主体的立法和相关理论已渐渐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需要。司法实务需要较为先进的理论作为基础进行前瞻性的指导。本文以该项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为范本,镜鉴美国公民诉讼的理论基础、演进逻辑,并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发展历程,以期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来论证文章中心观点。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放宽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的起诉条件、明确并扩大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的具体范围、精准把握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赋予公民个人起诉主体地位,以满足多元化起诉主体协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本文通过五个部分进行论证:开篇综合整理近年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各类起诉主体,提炼本文中心问题,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问题。目前法定起诉主体有社会组织、少数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现有的起诉主体范围过窄、条件严格,同时广大公民被排除在起诉主体之外,不能满足我国环境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接着以《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轴线梳理我国现有法定起诉主体的立法发展历程。介绍美国公民诉讼起诉主体的三种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梳理实践中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起诉主体的运作模式。进而根据美国模式的启示,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更加明确细化各类起诉主体标准、论证公民作为起诉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合理性并对各类起诉主体间的顺位进行逻辑推定。
梅傲寒[4](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重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我国通过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经过数年司法实践以及2015年到2017年的试点期的探索,在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并且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应当成为我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也存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因此,当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承担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时,其理论基础为何,制度现状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何?带着这些疑问,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入手,探讨所涉及的理论及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并总结出相关经验,最后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基于以上思路展开研究,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论文的导论主要是对选题的相关问题的介绍。除导论之外,共有五章。第一章“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本部分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以及内涵厘定为切入,进一步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权配置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理论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展开介绍与辨析,并且通过对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制约公权力、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二章“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发展进程进行介绍,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且详尽的罗列,并且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然后主要对我国自2015年试点至今该诉讼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研究与分析实践中的立案程序、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研究与分析该制度的具体现状。第三章“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本章基于第二章对立法与实践的实证研究,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对问题的分析按照从宏观制度到微观程序的思路,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中的缺陷进行探讨。然后按照诉讼程序进程的顺序对诉前程序、诉中程序以及诉讼后续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并对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第四章“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该章从制度模式差异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巴西、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模式并总结立法经验。虽然域外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我国之间的政治体制都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同也在包括法律文化上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上,从主导方式来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也存在差异,虽然存在这些不同但这些国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且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特征较为突出。这有助于启发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第五章“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针对第三章中所探讨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针对该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应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准则,同时应当将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进行有效融合;对于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应当根据其具体参与方式和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定位。针对在其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诉前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扩大案件范围,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同时还对完善诉前程序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在诉中程序方面,有关举证规则,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在该制度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本文认为应当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在诉讼后续制度方面,本文对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以及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研究趋势和进路进行展望。总的来说,本文在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首先,在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问题上,是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从民事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预防与救济二元论为基础;其次,基于实践对理论进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这项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如不能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应该根据检察机关在该项诉讼制度中的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参与方式来分别界定其对应的身份。最后,在相关立法的设计中建议对受案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大,增加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覆盖面,以及在具体程序方面对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细化的完善。但是由于笔者在理论研究与对文献资料的驾驭等方面的能力着实有限,文章中应当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彻底,没有能够实现对解决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的更为深入的分析;其次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相关实践状况的研究较为肤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不够详实,难以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提供足够全面的参考;最后是在学术研究中还需提高整体性的科研眼光,研究高度与深度有待提升,对于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相关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以及对其立法理念的配套衔接方面的论证还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
蒋婷婷[5](2020)在《论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对于生态损害的救济,我国目前存在两类救济手段: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态损害逐渐呈现出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修复成本高等特点,原有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手段愈发难以适应威慑环境违法的需要,对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也无法求偿。单纯依靠行政执法的局限性日益暴露,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位也逐渐引起重视。为了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我国引入了借助民事诉讼的私法手段,并将行政执法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最先引入私法手段通过授权主管机关来代表国家索赔的是在海洋领域,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得以向损害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针对陆上损害,《环境保护法》和两大诉讼法的修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后又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诉讼规则。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改革试点到全国实行,省、市级政府也可在特定范围提起索赔诉讼。至此,我国生态损害的救济呈现出多元化、以私法手段为主导、不同救济手段间缺乏协调和整合的特点。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进行简要理论概述,并梳理我国现有的不同生态损害救济手段,指出我国现行生态损害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反思我国目前以私法手段为主导的救济体系合理性,通过对不同救济手段的特点和局限性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应采用以公法手段为主导、私法手段为补充的复合救济体系之结论。第三部分,反思私法手段内部的适用关系,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属性为切入点,指出现行私法救济手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上也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者的衔接问题实际上是不同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第四部分,在前述三部分基础上对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提出建议。应从完善公法救济手段入手,明确私法手段的适用情形,并充分考虑政府反应不足救济不力时的补救措施。另外,在保留海洋领域生态损害救济特殊性的基础上,尽量实现海陆统一,与陆上生态损害救济的一般规则相衔接。
何江[6](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张艳[7](2019)在《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文中指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文以“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为主题,从法理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双重视角,以1982年至2015年这个时间段内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制度发展为素材,从射程变迁、技术改进、公益限制和制度误用等四个维度,展示和解释中国民事诉讼法上处分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实践及其变迁,反思处分原则及其制度贯彻中的基础观念问题与立法技术问题,力图实现对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系统化和法理化理解。第一章“处分原则的射程变迁”,主要试图指出,即使在处分原则的理论定义和立法表述没有丝毫变化的情况下,对处分原则的具体理解和贯彻也可能极为不同,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法律观念调整着处分原则的具体“射程”。本章主要以应诉管辖和自认这两个规则的变迁过程说明处分原则射程的变化。通过应诉管辖规则长期缺失和最终确立的解释和分析,本文试图表达和证明,处分原则曾长期处于“国家干预”观念的内部压力之下,也处于有错必纠等法律观念的外部干扰之中。通过对自认规则长期缺失和最终确立的解释和分析,本文试图表达,处分原则可能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对“事实认定”的绝对主导权而被排除适用,这是处分原则与民事诉讼体制或基本模式(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直接相关的重要证据。第二章“处分原则的法律技术”,主要是试图指出立法技术会对处分原则的贯彻产生实质性影响,处分原则的实际贯彻需要立法技术上的精致改进。本章主要以撤回起诉规则和诉讼时效抗辩援用主体规则为例来说明两种立法技术改进的方法。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撤回起诉规则的反思,本文主张改变笼统“法官裁量”的立法技术,改为“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如果有例外的话),原则上应当允许处分,但有例外限制,该限制可能是法定情形的罗列,也可能是设置抽象的兜底条款。通过对诉讼时效援用主体规则的变化的描述和反思,本文主张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作出明确区分,避免将刚性程序运用于实体问题,导致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剥夺或者“代行”。第三章“处分原则的公益限制”,主要是试图提出两种类型的当事人处分权限制问题。任何有价值的事物都有其限度,至少是适用范围或条件,而且需要面对特殊情况。通过对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规则变迁的解释与分析,本文试图主张,以该规则为范本,在常规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在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时,应打破作为处分原则核心要义的“处分权对审判权的限制”,允许甚至要求法官依职权有所作为。通过对我国《民诉法解释》中允许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进行撤诉和和解的规则的反思,本文主张,为强化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避免公益诉讼私益化,不能简单将私益诉讼中的处分逻辑都运用于公益诉讼,至少要设置极为严格的条件,并在制度上强化监督。第四章“处分原则的制度误用”,主要是试图对立法和实践中贯彻处分原则的两种不当方式进行批判。当事人的处分权可以限制法院的审判权,法院的审判权也会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使进行监督。通过对诉讼中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常规做法的反思,本文主张,重新审视和设计诉讼和解规则,强化其法律效力;如果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因此要求撤诉,依据现行法框架,法院应依职权制作调解书,而不是准予撤诉。通过对“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反思,本文主张,强化调解作为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的一面,充分保证其选择性和自愿性,淡化调解作为法院审判权的一面(并非否定),特别是放弃以考核督促法官调解的方式来增加调解率,避免产生“强制”问题。
田雨洁[8](2019)在《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其利益的归属者和受影响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与模糊性,这使得环境在遭受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司法方面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在最近的几年中逐渐引起各方的关注与重视。我国在2012年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公益诉讼制度”,其后又在2017年对《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及在最近几年中颁布的一系列的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如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2016年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问题的意见》,2018年通过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步的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但是“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毕竟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毕竟比较短,相比较而言,美国作为最早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距今已经发展了五十多年的时间,自1970年确立了《清洁空气法》开始,通过一系列的诸如《清洁水法》、《海洋倾废法》、《濒危物种法》等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步明确下来,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具体的体系,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对象。中美同为世界上两个经济发展大国,同时也均为资源消耗大国,且美国同我国一样,为了发展工业和我国走过同样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工业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道路,所以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非常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文也正是想要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在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异同来总结我国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值得反思的地方,同时找到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可借鉴之处,从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思路。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具体在如下:第一部分:导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取本文的依据,并且阐述了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研究主体的价值和意义,探讨了来自中外学者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及理论研究状况,还对于本文的脉络结构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来源与本质含义,并且讨论了由此延伸出来的“环境利益”、“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与联系,从而更加清楚明白的能够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名词进行界定。同时也讨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区别,从比较中总结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第三部分比较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基础理论方面的差距,找出与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如“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以及“私人实施法律”相比,我国的“代表信托”“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以及“鼓励公民诉讼原则”的异同点。同时本部分还分析了中美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既判力的扩张程度问题,提出了如何打破了既判力范围的桎梏,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应有的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第四部分我们着重对中美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方面进行了比较,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被告以及可诉范围进行比较,得出了我国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过多,应该突破诉权的限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范围,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被告以及可诉的事项,从而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结论。第五部分是本文在对于上文中中美两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和具体程序方面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美国环的境公益诉讼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对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建议,并且在对二三章两国之间的异同进行总结的前提下,一一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提出了我们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并且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如何发挥诉讼主体作用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最后对于如何扩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既判力的范围进行了论述。
黄海英[9](2019)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限制》文中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解决现代型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代替社会公众成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所代表的不再是私人利益而是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原告的实体权益处分权会受到限制。这种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整体而不可分割,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同时又是一个外部性特征显着的公共产品。调解权的行使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权益方面存在妥协与让步,因此双方当事人行使调解权时应当受到以维护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一方面原告享有有限的实体权益处分权,另一方面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不可分割性,但是现行基本法立法过于原则化、非基本法规则尚不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限制处于缺位状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进行限制具有必要性。调解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限制调解的过程则是限制合意的过程。内在层面当事人达成合意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强调需要在外在层面对这种合意进行干预、监督,这种干预、监督来自司法审判权。从实体角度,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则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责任承担方式的确立,民事责任的履行主体、时间、方式以及履行标准都涉及到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否落到实处,均应加以适当的限制而不能放任当事人自由合意。从程序角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限制从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协议的审查以及调解公开的角度展开。本篇论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理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即为司法审判权对一方当事人的私益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合意的干预、监督,并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禁止调解。公益干预原则及处分原则限制适用理论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提供理论依据。在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发挥积极作用。第二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缺位下的问题表现。存在以下问题:调解协议内容不规范、调解启动时间不明确以及调解公开程序存在漏洞。第三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缺位问题的成因,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法规定过于原则化,欠缺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规定;非基本法规则不完善,尚未体系化,法律规定价值位阶不高。第四部分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具体举措。以有限调解原则和调解公开原则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原则。针对调解协议内容规范性问题,以类型化为视角,明确不同类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限度。程序上规范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协议审查以及调解的公开。
褚凤[10](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二、浅析政府对环境民事诉讼不适当干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政府对环境民事诉讼不适当干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学术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主义基本问题概述 |
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2.1.1 “公益”的概念阐释 |
2.1.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
2.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2.2 诉讼模式权衡下的职权主义选择 |
2.2.1 诉讼模式的理论争鸣 |
2.2.2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与优劣对比 |
2.2.3 两大诉讼模式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兼容性分析 |
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必要性 |
2.3.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当事人主义的局限 |
2.3.2 法院职权在环境规制中的比较优势 |
2.4 职权主义的适度强化与当事人程序保障 |
2.4.1 职权主义的边界设定与谦抑 |
2.4.2 当事人权利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职权主义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领域 |
3.1 职权干预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1.1 职权干预主义 |
3.1.2 职权干预主义的作用范围 |
3.2 职权探知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2.1 职权探知主义 |
3.2.2 职权探知主义的作用范围 |
3.3 职权进行主义与其作用范围 |
3.3.1 职权进行主义 |
3.3.2 职权进行主义的作用范围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主义适用的现实困境 |
4.1 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立案门槛高 |
4.1.2 “释明”的性质与边界不明 |
4.2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取证手段有限 |
4.2.2 举证责任分配僵硬 |
4.2.3 反诉权排除的误解 |
4.3 案件终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撤诉审查公开性与专业性缺失 |
4.3.2 调解、和解职权审查形式化 |
4.4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4.1 执行启动方式过于刚性 |
4.4.2 执行监督制度缺失 |
第五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职权主义的制度构建设想 |
5.1 秉持能动中立:法院职权应当刚柔并济 |
5.2 启动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2.1 立案条件的职权审查 |
5.2.2 对诉讼请求的释明 |
5.3 审理过程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3.1 职权调查取证 |
5.3.2 法院适度分配举证责任 |
5.3.3 反诉排除后的职权说明义务 |
5.4 案件终结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4.1 撤诉的职权审查 |
5.4.2 调解、和解的职权审查 |
5.5 执行程序中职权的应然状态 |
5.5.1 细化执行启动规定 |
5.5.2 引入职权执行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基于案例的梳理 |
1.1.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概览 |
1.1.2 问题的提炼 |
1.2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分析法 |
1.4.2 经济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思路、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立法历程 |
2.1 相关法律的修订 |
2.1.1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
2.1.2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
2.2 起诉主体的发展历程 |
2.2.1 社会组织 |
2.2.2 法定机关 |
2.2.3 检察机关 |
第3章 美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立法的启示 |
3.1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起诉主体理论 |
3.1.1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
3.1.2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
3.1.3 环境权理论 |
3.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演进 |
3.2.1 公民个人 |
3.2.2 公益组织 |
3.2.3 政府等有关机关 |
3.2.4 司法部门 |
3.3 美国起诉主体发展的启示 |
第4章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完善 |
4.1 起诉主体范围的扩展 |
4.1.1 明确授权特定行政机关 |
4.1.2 对社会组织的适度放宽 |
4.1.3 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
4.2 公民个人起诉主体的立法展望 |
4.2.1 现实合理性 |
4.2.2 与股东代表诉讼的类似比较 |
4.2.3 建立诉讼分流平台 |
4.2.4 平衡原被告诉讼能力 |
4.3 起诉主体的顺位考量 |
4.3.1 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顺位 |
4.3.2 检察机关的顺位 |
4.3.3 公民个人的顺位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嬗变与脉络启思 |
一、公益诉讼的源起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三、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职能部门的结合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与制度辨析 |
一、检察权配置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二、诉讼信托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三、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
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 |
三、制约公权力和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立法 |
二、两高的相关解释 |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现状 |
一、试点以来的实践状况 |
二、几起典型案例 |
三、实践上主要案件来源与检察机关的参与方式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机制 |
一、立案程序的实践现状 |
二、诉前程序的执行效果 |
三、提起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开展 |
第三章 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规则不明 |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不明 |
第二节 诉讼前置程序限制过多 |
一、案件范围过窄 |
二、调查取证权不足 |
三、诉前程序虚置问题严重 |
第三节 诉中程序制度欠明朗 |
一、举证责任不明 |
二、检察机关处分权规则模糊 |
第四节 诉讼后续程序制度缺陷 |
一、二审与再审机制不完善 |
二、执行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社会化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美国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二、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
三、德国多样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二节 检察机关主导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英国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二、巴西检察机关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制度 |
三、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分析与价值借鉴 |
一、社会主导与检察机关模式的多元化制度设计 |
二、程序设计与保障效果并重 |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迪 |
第五章 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则 |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
二、细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 |
第二节 完善诉讼前置程序 |
一、扩大案件范围 |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诉前程序 |
第三节 健全诉中程序规则制度 |
一、明确举证规则 |
二、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 |
第四节 完善诉讼后续制度建设 |
一、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 |
二、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5)论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案例分析法 |
3.规范分析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生态损害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理论概述 |
一、生态损害 |
二、生态损害救济 |
三、生态损害救济体系 |
第二节 我国关于生态损害的界定 |
一、法律文件中的规定 |
二、学理观点 |
第三节 我国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构成 |
一、公法救济手段 |
二、私法救济手段 |
第四节 我国现行生态损害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私法手段主导,对公法手段缺乏重视 |
二、私法手段之间适用关系不明 |
三、涉海生态损害特别规定的限制 |
第二章 公私法救济手段关系的反思 |
第一节 私法手段主导的局限性 |
一、对生态损害的救济“治标不治本” |
二、易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错位 |
第二节 公法救济手段的局限 |
一、行政职权的适用受限 |
二、公法救济保障措施亟待强化 |
第三节 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选择 |
一、单一救济手段的缺陷 |
二、克服公私法手段各自缺陷的可行性 |
三、建立公法救济为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体系 |
第三章 私法手段内部关系的反思 |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属性 |
一、理论争鸣 |
二、分析定性 |
第二节 不同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来源 |
一、地方政府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来源 |
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来源 |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来源 |
第三节 不同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应然顺位 |
一、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顺位 |
二、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的顺位 |
第四章 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完善公法救济手段 |
一、明确行政职权的适用优先性 |
二、构建全面的生态修复义务体系 |
三、强化行政保障措施 |
第二节 明确私法手段的适用情形 |
一、费用和损失索赔 |
二、公法手段适用受限时的补充 |
三、预防性诉讼 |
第三节 确立政府反应不足时的补救措施 |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责 |
二、行政机关不及时启动索赔诉讼 |
三、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达到应有效果 |
第四节 涉海生态损害救济的适用规则 |
一、保留海洋领域的特殊性 |
二、明确涉海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力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译)着 |
(二)连续出版物 |
(三)学位论文 |
(四)电子文献 |
致谢 |
(6)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为什么研究处分原则? |
二、为什么研究“转型”? |
三、为什么是1982-2015?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处分原则的射程变迁 |
第一节 “有错必纠”与处分原则的博弈——以应诉管辖规则的生成为中心 |
一、涉外应诉管辖: 初步承认处分权? |
二、应诉管辖规则缺位: 强大的“有错必纠”与弱小的“处分原则” |
三、应诉管辖规则确立: 受限的“有错必纠”与“自我归责”的强化 |
四、法院的告知义务: 处分权行使的保障规则? |
五、《民诉法解释》第35条: 移送管辖规则,还是应诉管辖规则? |
第二节 从“事实认定”到“权利处分”——以自认规则的生成为例 |
一、自认规则的发展历程 |
二、形成事实: 法官的权力还是当事人的权利? |
三、当事人承认与客观真实 |
四、当事人承认与权利处分 |
第二章 处分原则的法律技术 |
第一节 从“法官裁量”到“原则与例外结合”——以撤回起诉规则为例 |
一、一审程序撤回起诉规则: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的裁量思路 |
二、上诉程序撤回起诉规则: 未区分一般性条件与排除性条件 |
三、撤回起诉规则的统一化——《民诉法解释》第338条的反思意义 |
四、撤回起诉规则的重构: 处分为原则,干预为例外 |
五、对兜底思维与技术的反思 |
第二节 实体与程序的区分——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援用为例 |
一、诉讼时效: 程序准入条件之否定 |
二、诉讼时效: 法官职权援用时效之否定 |
三、诉讼时效: 抗辩权发生说的确立 |
第三章 处分原则的公益限制 |
第一节 公共利益作为例外——以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变迁为例 |
一、“全面干预”立场: 全面纠正所有错误,上诉请求只是之一 |
二、“例外干预”立场: 上诉请求以外的其他错误也应纠正 |
三、“处分受限”立场: 上诉请求外只纠正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错误 |
四、从“干预受限”到“处分受限”的思维方式真正贯彻了处分原则 |
第二节 公益诉讼中的处分限制——以和解和调解为中心 |
一、是否允许和解与调解: 一个理论争议问题 |
二、公益诉讼和解和调解的实践: 运用比例大,但也有争议 |
三、公益诉讼和解与调解之否定 |
第四章 处分原则的制度误用 |
第一节 “多余”的处分权——以诉讼和解而撤诉为例 |
一、中国法上的因诉讼和解而撤诉 |
二、因诉讼和解而撤诉的双重困境——以“吴梅案”为例 |
三、诉讼和解应赋予强制执行力 |
第二节 有“强制”风险的处分——对“调解优先”的反思 |
一、1982《民事诉讼法(试行)》: 强调法官应“着重调解” |
二、1991《民事诉讼法》: 删除“着重调解”,但未降低调解地位 |
三、“调解优先”政策的兴起 |
四、“调解优先”政策的悖论 |
五、作为“例外与基准”的调判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成果 |
(8)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
二、环境利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一、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
二、诉讼功能的预防性 |
三、起诉主体的扩张性 |
四、诉讼权利的限制性 |
五、诉讼效力的广延性 |
第二章 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的不同 |
一、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实施法律理论”和我国的“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 |
二、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与我国的“代表信托理论” |
三.区别与比较 |
第二节 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差异 |
一.既判力主体范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概念 |
二.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在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体现 |
三.区别与比较 |
第三章 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程序的比较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比较 |
一、公民适格理论 |
二、社会组织 |
三、检察机关 |
四、区别与比较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和可诉范围比较 |
一、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范围比较 |
二、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比较 |
三.区别与比较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扩充 |
一、确保公民的环境公益诉权 |
二、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参与能力 |
三、发挥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的优势 |
第三节 对诉讼既判力进行适当的扩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理论分析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界定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理论依据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功能价值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缺位下的问题表现 |
(一)调解协议内容不规范 |
(二)调解启动时间不明确 |
(三)调解公开程序存漏洞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缺位问题的成因 |
(一)基本法规定原则化 |
(二)非基本法规则不完善 |
四、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具体举措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原则设计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限度设置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调解的程序细化 |
参考文献 |
(10)诚信原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一、类型化思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析政府对环境民事诉讼不适当干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D]. 赵雪冰. 河北大学, 2020(08)
-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研究[D]. 刘青. 扬州大学, 2020(05)
- [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梅傲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论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D]. 蒋婷婷. 武汉大学, 2020(04)
- [6]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7]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D]. 张艳. 吉林大学, 2019(06)
- [8]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比较研究[D]. 田雨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限制[D]. 黄海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诚信原则比较研究[D]. 褚凤.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