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债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陆洲[1](2021)在《债的清偿抵充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的清偿抵充制度,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付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时,解决债务人的清偿顺序及清偿比例的制度。清偿抵充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制度也都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但各国在继承和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差异,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同时享有指定抵充的权利等等。虽然清偿抵充制度渊源已久,但对我国来说仍然是一项新的制度,2020年我国刚刚颁布的《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清偿抵充制度。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成熟和完善,但仍有一些细节存在争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清偿抵充制度进行研究:首先研究清偿抵充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清偿抵充制度的概念、起源和发展以及构成要件,并比较《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制度规定的异同,为我国《民法典》更好的适用提供参考。其次研究清偿抵充制度的分类及适用原则,分别阐述约定的清偿抵充、指定的清偿抵充和法定的清偿抵充不同的适用条件以及这三种类型的适用原则和限制。再次着重探讨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争议和不足,我国《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有一些细节还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比如担保类型没有细分,违约金的抵充顺序并不明确,执行程序与清偿抵充的衔接不明确、《民法典》第561条中利息的范围并不明确等,笔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针对我国《民法典》的争议与不足提出的建议,建议增加对指定抵充的合理限制,增加违约金的抵充顺序的规定以及明确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是否属于先于主债务抵充的利息等。

商莹莹[2](2021)在《交叉持股利益主体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交叉持股这一形式对于扩大公司企业的规模、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防范企业间的恶意收购等方面,存在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并且被各国法商界所关注,进入了各国立法者的视野,各国的法律也对其有所规制。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各个公司经常会利用交叉持股这一方式来巩固自己的经营权。但是交叉持股的适用在我国仍然发展的很艰难,我国中许多的学者也大多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以此来探讨一个适用于我国的法律规制,根据不同交叉持股的特征从微观层面分析,力图建立一个完善的规则,大多数是关于立法层面的制度规范。本文意图通过对交叉持股对相关的利益主体所造成的损害为插入点,充分分析各方主体的实际情况,比较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模式,希望能够有力地保护交叉持股的利益主体权益,使制度更加系统化标准化,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在宏观上将交叉持股有一个大体上的认识是很关键的一步,首先要明确交叉持股的概念,以交叉持股的利与弊为基准,更好的诠释之后选择什么样的立法规范,学习域外交叉持股的经验,讨论其发展与规制,主要有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希望以此来为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提供参考。本文的创新点是主要研究交叉持股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损害,并分别提出健全与完善的方法,进而对交叉持股法律规制做出分析。与交叉持股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公平交易者,而交叉持股势必会对他们造成这样或那样的侵害,在此模块中会做出具体分析。最后,应该如何对我国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制,利用法律保护利益主体,将是本文的重要问题。根据交叉持股对利益主体的保护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本文将分别指出如何通过相关法律规范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对于交叉持股利益主体保护我们需要厘清问题颇多,在债权人的保护方面分析对资本三原则的突破应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少,在保护股东的方面主要是解决内部控制带来的危害以及规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对其做出一个合理的限制,在保护公平交易者方面,将从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内容补充上加以阐明。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后,使本文所提出的相关法律规制理念更加合理。

梁玉凤[3](2020)在《我国《物权法》实施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高效率企业投资是宏观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而法律制度是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重要制度环境因素。探究法治环境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如何提升企业投资效率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法律制度是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重要制度环境因素。本文以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选取2000-2017年中国沪深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我国《物权法》实施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物权法》实施后,企业投资效率显着提升,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这一法律制度对企业投资效率具有积极的提升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1)与融资约束较小、外部金融依赖较弱和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低的企业相比,融资约束较大、外部金融依赖较强和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的企业投资效率的提升作用更为显着;(2)对于非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总部位于法律保护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而言,《物权法》的实施与企业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更为显着。本文基于中国新兴转轨经济实践的经验研究,识别出法律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因果关系,并厘清了《物权法》实施对微观企业投资产生的经济效应及作用机理,为“法与金融”领域提供了新证据,对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以有效提升投资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卢渊明[4](2020)在《论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文中研究指明在重整程序中,如果担保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其权利,重整程序将因困境企业丧失继续经营的物质基础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无法通过,以失败告终,企业挽救失败,其他债权人只能获得极少清偿。为了确保重整程序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第75条与第87条分别规定了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以及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限制担保债权人担保权和意思自治。所有类型的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和意思自治都受到限制。但是,《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存在担保权限制范围过宽以及强制批准条件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在重整程序中受到过度限制。本文通过研究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限制,试图探讨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的边界,协调担保债权人权利与重整程序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法规范进行检讨,提出解释论上的意见,确保在重整程序能顺利进行的同时,担保债权人权利不受过度限制。第一章通过分析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对企业挽救以及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指出如果担保债权人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行使其权利,将导致企业挽救失败、债权人仅能从破产程序中获得极少清偿、职工失业等不利后果,损害社会利益,与重整程序的意旨相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重整程序中各利害关系人的分配数额,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在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明确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的边界。笔者指出,应当适用比例原则确定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担保权以及意思自治的合理边界,协调担保债权人权利与重整程序的关系。第二章通过对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的规范意旨进行分析,本文指出,只有当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担保权的限制符合两个条件,即担保财产为重整程序所必需,以及担保权在重整程序中受到充分保护,这一限制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才能协调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与重整程序的关系。具体到《企业破产法》第75条,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应当只适用于不移转占有的担保权中的变价权。《企业破产法》第75条适用范围过宽,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第三章通过分析强制批准制度的规范意旨,指出如果法院要强制批准担保债权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必须确保担保债权组所获利益不低于该组通过清算程序所获利益,即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变价优先受偿所获得的利益,否则该裁定不具正当性。具体到《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项所规定的条件,本文指出,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向担保债权人支付在重整期间中所产生的利息以及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否则,法院不得认定该重整计划草案已对担保债权延期清偿所受损失进行补偿。关于“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条件之认定,本文指出,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向担保债权人提供金钱或担保财产以外的清偿,否则将显着增加担保债权人的风险,担保权将遭受实质性损害。其次,如果担保财产在重整期间贬值,且担保财产贬值后价值低于担保债权数额,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对担保债权人清偿利益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否则,法院不应认定该重整计划草案满足“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条件。

金庆[5](2020)在《论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担保物权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重要环节,是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保障。不动产抵押作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因抵押物的稳定性和保值性,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按照传统担保物权理论,不动产抵押权因其物权属性,在债务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优先性则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系破产程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同时也是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的结果。基于利益衡平原则,虽然我国《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缺陷,债权人各方利益冲突等原因,房地产抵押权在破产案件中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对此,当重整目的与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概述,主要阐述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规定;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特殊性体现。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破产重整制度下对抵押权的立法状况,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三国重整制度对抵押权人利益的限制与保护方面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分析以上主要国家立法实践的同时,力图得出我国重整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立法模式及其相应的具体制度环节。第五部分提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建议,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保护体系。

叶亭亭[6](2020)在《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在优化资源配置、节约交易成本和简化交易流程等方面,关联交易能够发挥其固有的优势,以便于更好地促进交易继续进行。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关联交易的缺陷逐渐超越了其自身的优势,并且在关联交易中,双方主体之间地位上的不平等,就更加剧了关联交易在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性。关联交易一开始的目的是通过减少公司经营中不必要的环节,减少成本,分散风险,获得利润最大化。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会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导致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同时影响国家税收。当前我国正处于商事信用严重缺失的特殊时期,非公允关联交易频发,不仅严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及着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我国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理论与实践的摸索中,虽逐步确认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但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不足,难以有效应对当前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与保障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基本要求。本文以关联交易和债权人保护的基本理论分析为基础,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了阐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基本理论的概述。包括关联交易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类型;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界定、范围和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不当关联交易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阐述与分析。主要是对《公司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现行立法及相关规定在对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立法实践及其经验的论述。首先,采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即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关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分析域外立法实践,指出域外立法在事前保护、事后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指出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关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从事前保护机制、事中规制机制、事后救济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事前保护机制方面,主要针对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以及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其次,在事中规制机制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在事后救济机制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不当关联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诉讼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制度、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引入美国的“衡平居次”原则。毫无疑问,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不仅能够充分保护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侨[7](2020)在《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品房买卖市场中购房人已经支付价款但是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现象十分普遍。此时,若出卖人对其他债权人负担的债务到期,其他债权人便会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该房屋,此时的执行行为会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便会以对房屋享有权利为由申请排除强制执行。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为何可以对抗其他权利人保护不动产买受人,如何充分论述此理由,成为当前遇到的重要问题。我国对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仅仅体现在部分司法解释中,且立法层级低,司法较立法相比确有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理论不足的问题。因此,本文借鉴德国物权期待权理论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能更好的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购房人权利保护的现象,通过对立法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借以提出司法实践与物权法定原则之矛盾;第二部分通过借鉴德国物权期待权理论对购房人权利保护进行论述,通过细化分析物权期待权之概念、性质及特征等,对其进行分析定性并以此奠定购房人权利保护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深入探究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主体、客体及效能等诸要件,夯实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之理论根基;第四部分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以及如何正确适用物权期待权提出自己合理的建议。

李瑶[8](2019)在《我国遗产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遗产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是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广义上来说,遗产继承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既包括对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狭义上来说,仅包含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985年,我国的《继承法》和《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时,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比较少,继承相关法律制度更偏重于解决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利益的转移以及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利益的分配,对于保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只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长,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贸易交往日益增加,公民之间的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债权债务纠纷日益增多,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中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义务的承担和对遗产继承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的设计缺陷被逐渐放大。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针对损害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无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和惩戒,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时发生,而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相关利益保护的规定所存在着的疏漏与不足,使法院面临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困境。这种制度方面的缺陷,不仅限制了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有悖于公正公平的法律价值理念。本文从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及其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入手,通过分析侵害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的表现,找出我国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理论基础。从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及其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出发,对相关概念和含义进行界定和分析,特别是对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介绍,形成研究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现状及不足。首先分析侵害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再分析现行继承法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对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描述,进而找到其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建议。通过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的制度完善形成借鉴意义,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建立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明确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确立遗产债务清偿程序、明确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和明确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个方面对我国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制度上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结语。通过对文章整体重点的总结,结合具体的制度建设,提出对我国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构想和展望。

万滢霖[9](2019)在《物权法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文中提出在我国很多企业选择通过构建内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相关文献指出多元化企业的内部资本市场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但也具有双层代理问题以及相当普遍的交叉补贴和低效率问题并导致企业价值的减损,成为大股东掠夺的工具。2007年中国物权法不仅将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纳入抵押资产范围,还明确应收账款和基金份额等资产权利可以合法出质,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向企业提供流动性资产抵押贷款。此外物权法明确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进行负债融资,增大了企业事后对应收账款的处置空间和灵活性,促进应付账款形式的商业信用快速增长(钱雪松和方胜,2017)。从现实情况看,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和法律框架缺乏,已经颁布的《破产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将2007年中国颁布的物权法作为切入点,从大股东掏空行为、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三个维度来研究物权法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以及在不同地区法律执行力度、公司治理和信息不对称下,实施物权法对于抑制企业大股东侵占行为、缓解融资约束以及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内部资本市场行为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后果进行分析:(1)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的影响。(2)物权法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的影响。(3)物权法分别对内部资本市场和大股东掏空行为、内部资本市场和融资约束以及内部资本市场和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本文研究框架如下,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与方法以及主要发现,并且对于内部资本市场以及物权法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和归纳,并对现状进行评述。之后我们通过理论基础和制度背景介绍,深入分析中国和德国物权法的差异,引出物权法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采用我国2001-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验证了La Porta等(2009)法律以及金融观点,好的法律能改善大股东掏空行为,促进企业融资和企业创新的提升。实证研究包括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以及企业创新三个部分。首先分析内部资本市场分别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的影响;随后研究物权法分别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以及企业创新的影响;进一步探讨物权法分别对内部资本市场和反掠夺效应、内部资本市场和融资约束、内部资本市场和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最后我们基于以上分析,验证了内部资本市场通过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改善融资约束、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路径,对实证结果和理论框架进行总结和分析。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1-2016年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第一,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大股东掏空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相比内部资本市场适度活跃样本,内部资本市场低活跃度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更大。相比内部资本市场低活跃度和适度活跃样本,内部资本市场高活跃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更大。进一步检验发现,全样本下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存在区间差异。然后,采用双重差分模型研究2007年物权法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发现在物权法颁布后,大股东掏空行为得到显着改善;同时,将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大股东掏空行为之间的关系置于物权法颁布的背景下研究,发现物权法的颁布能够抑制内部资本市场的掠夺,带来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改善。与以上分析类似,我们发现物权法对于地区法律执行力度更弱的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的企业具有更为显着的影响。这些结果说明,物权法的颁布具有反掠夺效应,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进法制建设以及促进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理论参考。第二、在内部资本市场低活跃度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在内部资本市场高活跃度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进一步检验发现,全样本下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具有区间效应,呈U型关系。然后通过分组检验研究2007年中国物权法颁布对公司融资约束的影响,发现物权法实施后,公司现金流敏感性下降:公司对于融资所需要的内部现金流的依赖性减弱。同时,将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置于物权法背景下研究,发现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相关关系不再显着。此外还发现物权法对于地区法律执行力度更大、以及内部治理更强的企业融资约束改善更为显着。这些结果说明物权法颁布后,外部融资挤出内部资本市场已成为更有效的资本配置机制,这对企业集团发挥内部资本市场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和推进法制建设均有重要意义。第三、在内部资本市场低活跃度和适度活跃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且相比适度活跃样本,低活跃度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更大;在内部资本市场高活跃度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进一步检验发现,全样本下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有区间效应,即U型关系。然后,通过分组检验研究2007年中国物权法颁布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发现物权法实施有助于企业创新。同时,将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置于物权法背景下研究,发现在内部资本市场低活跃度样本中,物权法对于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不显着;在内部资本市场适度活跃样本中,物权法加重了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创新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对于内部资本市场高活跃度样本而言,物权法缓解了内部资本市场和企业创新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总体而言,物权法促进企业创新同时加重了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创新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以上研究说明,物权法对企业创新的影响随着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不同而存在显着差异。这对企业集团发挥内部资本市场积极作用,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法制建设、促进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理论参考。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从连续变量角度研究内部资本市场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的影响。基于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的核密度函数,将样本分为内部资本市场低活跃度、适度活跃和高活跃度三个子样本,分别研究这三个子样本中内部资本市场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的影响,以此来体现内部资本市场不同活跃程度下,对反掠夺效应、融资约束和企业创新影响差异。更重要的是,本文发现了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融资约束、企业创新均呈现U型关系。第二,由于法律制度变革中自然实验的稀缺性,现有文献大多使用跨国或跨省等区域数据检验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有少数研究尝试使用外生法律变革经验证据研究“法与金融”关系。本文研究发现,物权法颁布抑制了企业大股东掏空行为,改善了企业融资约束,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创新提升。同时,将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和大股东掏空行为、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和融资约束以及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置于物权法背景下研究,发现物权法颁布能够协同内部资本市场改善大股东掏空行为,削弱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加重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创新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第三,与以往研究囿于单一视角考察内部资本市场不同。本文试图从缓解融资约束、大股东掏空这两个视角进一步厘清其作用机制,即揭开内部资本市场影响企业创新的“黑箱”。此外,本文发现物权法对于信息不对称程度不同、内部治理强度不同、地区法律执行力度不同企业的大股东掏空行为、融资约束以及企业创新的影响存在差异。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首先,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应该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构建控股股东监控体系。其次,鉴于内部资本市场活跃程度的影响存在区间效应,而且债权人可能会着重关注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对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企业必须强化内部资本市场约束制度监管,避免关联交易和过度投资。再次,基于物权法颁布在抑制大股东掏空、缓解融资约束和促进企业创新中所发挥的显着效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应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优化金融资源与服务结构,疏通“新经济”与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渠道,打破银行信贷融资垄断和政府融资平台垄断。这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研发环境,而且对企业集团发挥内部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法制建设、促进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理论参考。

张焱[10](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债的清偿抵充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内容
第二章 清偿抵充制度基本理论
    2.1 清偿抵充制度概念界定
    2.2 清偿抵充制度的历史渊源
        2.2.1 清偿抵充制度的起源
        2.2.2 各个大陆法系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2.3 清偿抵充的构成条件
第三章 清偿抵充制度的分类及适用原则
    3.1 清偿抵充的约定
        3.1.1 约定抵充的形式
        3.1.2 约定抵充的时间
        3.1.3 约定抵充的顺序
    3.2 清偿抵充的指定
        3.2.1 指定抵充的权利人
        3.2.3 指定抵充的条件
    3.3 清偿抵充的法定
        3.3.1 法定抵充的顺序
        3.3.2 法定抵充的限制
    3.4 清偿抵充制度适用原则及限制
        3.4.1 清偿抵充制度适用原则
        3.4.2 清偿抵充制度适用限制
第四章 我国关于清偿抵充制度的规定及不足
    4.1 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4.2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争议与不足
        4.2.1 没有细分担保类型
        4.2.2 没有明确利息的保护范围
        4.2.3 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抵充顺序
        4.2.4 执行程序与清偿抵充衔接适用不明确
        4.2.5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列入清偿范围的问题
第五章 完善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建议
    5.1 对指定抵充进行合理限制
    5.2 增加未到期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5.3 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抵充问题
    5.4 增加违约金的抵充顺序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主要结论
    6.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2)交叉持股利益主体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交叉持股利益主体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一、交叉持股的基础理论
        (一)交叉持股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二)交叉持股的利与弊
    二、交叉持股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侵害
        (一)交叉持股侵害债权人利益
        1.交叉持股突破资本充实原则
        2.交叉持股损害债权人信赖利益
        (二)交叉持股侵害股东利益
        1.交叉持股中内部人对股东利益的侵害
        2.交叉持股中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大股东的侵害
        (三)交叉持股侵害其他公平交易者利益
第二章 域外交叉持股中对相关利益主体法律保护的发展及限制
    一、美国对交叉持股的“宽忍主义原则”
        (一)美国授权资本制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
        (三)原则允许交叉持股以及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
    二、法国对交叉持股的“严格限制主义原则”
    三、德、日对交叉持股的“区别对待主义原则”
        (一)德国立法模式
        (二)日本立法模式
    四、域外发展模式对我国交叉持股利益主体保护的启发
第三章 交叉持股利益主体法律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交叉持股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交叉持股中存在的制度缺失问题
        (一)我国交叉持股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失
        (二)我国交叉持股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缺失
        (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形成行业垄断
第四章 我国交叉持股中相关利益主体保护法律规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交叉持股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一)交叉持股在资产信用观下的法律规制
        (二)交叉持股在资本信用观下的法律规制
    二、交叉持股中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一)限制交叉持股中股份表决权的行使
        (二)完善保护股东利益的配套制度
        (三)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交叉持股下的股东利益保护
    三、交叉持股中公平交易者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一)交叉持股的反垄断法规制
        (二)交叉持股的公司法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3)我国《物权法》实施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债权人保护或《物权法》实施的经济效应方面的文献综述
        1.3.2 企业投资效率方面的文献综述
    1.4 本文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内容
    1.5 本文创新点
第二章 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
    2.1 制度背景
    2.2 理论基础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2.2.2 委托代理理论
    2.5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研究假说与实证研究设计
    3.1 研究假说提出
    3.2 变量的界定与度量
        3.2.1 企业投资效率
        3.2.2 《物权法》是否实施变量
        3.2.3 控制变量
    3.3 数据来源、样本选择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3.3.1 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3.3.2 描述性统计分析
    3.4 实证模型设计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实证结果分析
    4.1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4.2 双重差分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4.3 稳健性检验
        4.3.1 企业投资机会敏感度的模型
        4.3.2 不同样本期间的检验
        4.3.3 重新构造处理组的DID模型
        4.3.4 Tobit模型
        4.3.5 精简控制变量下的实证检验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扩展性研究
    5.1 国有产权属性的影响
    5.2 我国《物权法》实施与高科技企业投资效率
    5.3 地区法律保护的影响
    5.4 本章小结
结论
    一、结论
    二、政策启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4)论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的边界
    一、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制度价值
        (一)挽救困境企业
        (二)最大化困境企业资产价值
    二、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正当性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担保债权人的私人利益
        (二)提高各利害关系人的分配数额
    三、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边界的确定
第二章 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
    一、担保权暂停行使的前提条件
        (一)担保财产为重整程序所必需
        (二)担保权在重整程序中受到充分保护
    二、暂停行使的担保权类型
        (一)典型担保权
        (二)非典型担保
    三、暂停行使的担保权利内容
第三章 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强制批准制度限制担保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
    二、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公平补偿的认定
        (一)担保债权在重整期间中产生的利息
        (二)重整计划批准后延期清偿担保债权产生的利息
    三、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一)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变价所得价款全额受偿
        (二)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变更清偿方式
        (三)担保财产价值贬损之补偿
结论
参考文献

(5)论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二、房地产抵押的特征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抵押权规定
        一、破产程序中抵押权规定
        二、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规定
    第四节 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特殊性
        一、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物的范围
        二、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特殊性体现
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房地产抵押制度的价值冲突
        一、抵押制度与重整程序价值取向
        二、抵押制度与重整程序价值冲突
    第二节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现实冲突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二、土地使用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三、抵押权与税收债权的冲突
    第三节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人限制与保护的国外经验
    第一节 美国破产法的自动停止制度
    第二节 英国重整制度
    第三节 日本更生制度
第四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第一节 合理设置对抵押权人限制与保护的衡平标准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现实冲突解决办法
    第三节 在保护抵押权人价值性权利的前提下可限制其处分性权利
    第四节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行使规定
        一、完善立法规定
        二、保证抵押权的优先债权并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 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6)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基本理论
    2.1 关联交易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2.1.1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一般原理
        2.1.2 关联交易的概念
        2.1.3 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2.2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债权人的界定
        2.2.1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债权人的概念及范围
        2.2.2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债权人的特征
    2.3 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2.3.1 关联交易使债权人利益遭受不良影响
        2.3.2 保护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
3 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3.1.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1.2 《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3.1.3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2 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3.2.1 现行立法缺乏明显针对性
        3.2.2 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缺失
        3.2.3 现行保护模式不够完善
4 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4.1 域外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实践
        4.1.1 德国的事前规制制度
        4.1.2 美国的事后规制制度
        4.1.3 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
    4.2 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4.2.1 事前保护与事后救济的侧重点不同
        4.2.2 举证责任分配合理
        4.2.3 完善的关联交易信息公开制度
5 我国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事前保护机制
        5.1.1 加强现行立法的系统化与可操作性
        5.1.2 规范现代企业诚信义务建设
    5.2 改进事中规制机制
        5.2.1 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
        5.2.2 健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5.3 创新事后救济机制
        5.3.1 合理分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3.2 明确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
        5.3.3 破产程序中引入“衡平居次”原则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7)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2.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
        2.比较分析方法
        3.案例分析方法
    (三)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一、购房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购房人权利保护的案例简析及争议焦点归纳
    (二)购房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归纳分析
    (三)关于购房人权利保护之法律规定
    (四)对于购房人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
    (五)购房人权利保护规则之探讨研究
    (六)小结
二、购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依据—物权期待权之引入
    (一)物权期待权之探究辨明
        1.物权期待权之概念界定
        2.物权期待权之性质界定
    (二)物权期待权的特征
        1.状态的不完整性
        2.权利的动态发展性
        3.权利受法律保护性
    (三)物权期待权的构成要件
    (四)引入物权期待权理论之合理性分析
        1.要件分析论
        2.权利属性分析论
        3.意义分析论
    (五)引入物权期待权之总体考量
        1.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
        2.弥补债权路径保护的不足
    (六)物权期待权与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七)小结
三、购房人物权期待权要件分析
    (一)主体要件分析
        1.对于主体之要求
        2.购房人权利保护的主体范围评析
    (二)客体范围及其依据
    (三)善意要件的确定
    (四)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效力评析
        1.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对抗效力
        2.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处分效力
        3.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形成效力
    (五)小结
四、对购房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物权期待权的正确运用
    (一)明确界定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保护的主体
    (二)适当限缩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适用范围
    (三)选择合理的物权期待权立法模式
    (四)构建完善的物权期待权理论体系
    (五)完善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保护的公示方式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着作
致谢

(8)我国遗产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第一节 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概念与其权益的界定
    第二节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制度
    第四节 遗产债务清偿制度
第二章 遗产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典型案例
    第二节 遗产继承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表现
    第三节 我国遗产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第三章 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制度的评析和借鉴
    第二节 确立具体的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第三节 为债权人提供救济手段
    第四节 为限定继承制度设立先行条件
    第五节 明确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节 规定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期限
    第七节 建立遗产管理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物权法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思路、方法与主要发现
    1.3 主要创新
    1.4 主要内容与框架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物权法文献综述
    2.2 内部资本市场文献综述
    2.3 文献评述
第3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3.1 中国物权法制度背景分析
    3.2 理论基础
第4章 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反掠夺效应
    4.1 理论推导与假设提出
    4.2 研究设计
    4.3 实证结果分析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融资约束
    5.1 理论推导与假设提出
    5.2 研究设计
    5.3 实证结果分析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创新
    6.1 理论推导与假设提出
    6.2 研究设计
    6.3 实证结果分析
    6.4 本章小结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7.1 本文的结论
    7.2 政策建议
    7.3 局限性及今后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之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一、相关基础概念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三)法理基础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2、承租合同长期化
        3、租金标准稳定化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5、权利表征显性化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6、需要厘清的问题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2、缓期交付制度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1、各国立法比较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1、公共事务参与权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3、知情权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四、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债的清偿抵充制度研究[D]. 陆洲.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交叉持股利益主体法律保护[D]. 商莹莹.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3]我国《物权法》实施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D]. 梁玉凤.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4]论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D]. 卢渊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论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的法律保护[D]. 金庆. 吉首大学, 2020(03)
  • [6]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叶亭亭.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研究[D]. 高侨.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8]我国遗产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 李瑶. 深圳大学, 2019(12)
  • [9]物权法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D]. 万滢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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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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