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瘦肉精”的危害性及治理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滕彦彦[1](2020)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已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的手段,其立法仍存在些许不足之处,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因此,为了维护我国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势在必行。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和特征。本部分先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概念及范围;其次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占比例较大、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接着又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涉及范围广、犯罪形式多样、链条式明显、危害深远等特征,通过以上论述可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不容乐观。第二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现状及立法不足。本部分先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进行简要分析,主要包括刑法立法的流变及立法现状分析;接着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不足,主要包括在立法体系上与《食品安全法》不协调,规定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行为方式较为单一;在罪名体系方面体现为归属定位滞后、缺乏过失犯的规定;在刑罚设置方面缺乏职业资格刑规定、量刑过轻、罚金刑设置不合理等,这使得刑法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部分为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先介绍了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以及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域外国家在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在某些方面具有共性特征,如其行为方式规定多样、主观方面规定较为严密、处罚规定明确具体等;接着分析了我国借鉴域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借鉴域外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及现实依据;接着论述了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体系、罪名体系及刑罚设置的启示,我国可适当借鉴域外立法规定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第四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本部分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反思,同时适当借鉴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经验,试图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体系、罪名体系及刑罚设置方面等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对策,主要包括扩大食品安全犯罪对象范围、扩展行为方式、调整其刑法归属定位、增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过失犯的规定、规范罚金刑的设置、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的规定、提高量刑幅度等对策,希望能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提供些许帮助,更好的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
刘薇[2](2020)在《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凭借“互联网+”这股春风,食品行业迎来新机遇,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网络食品已成为多数消费者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也利用互联网迅速发展升级成为新型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滋生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手段,来势凶猛,扰乱网络食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考验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背景之下,原有的犯罪治理措施对于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效果不佳,协同治理模式成为有效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优选择。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的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六年间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有效案件为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结合已有文献资料,深入了解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本部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网络食品、食品安全犯罪、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以及协同治理等概念予以界定,并且明晰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分析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通过统计分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整理的2014年至2019年共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掌握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对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进行深入阐述。第四部分: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本部分主要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以及适合我国借鉴学习的经验做法。第五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域外优质经验,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其他主体层面对优化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策展开探讨,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
黄何[3](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指出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张海军[4](2019)在《食品安全刑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的负面事件,引起了国家以及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为了打击这股趋势,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体制化正规化,国家从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此出台了治理措施:一是将主管部门进行大部制改革,针对食品安全将执法权限予以调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予以发布。为了响应当前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本文对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和司法实践进行有益的探索,在文献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建立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等几个重要方面做了初步研究。首先在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主要是立法相对滞后[1],虽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司法解释补位并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是仍然存在一定欠缺;对于立法的完善应设立一个“从严”而非“严打”的立法基调,并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责任主体。其次对于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层面,我国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现状主要表现为:宏观层面上刑事司法有“从严趋势”[2];具体执行层则表现为面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有效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数量;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完善主要应从食品方面立法缺陷以及案件执法相关证据不足等角度进行补救和完善。最后对于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层面,要针对食品添加剂与违法添加物的防控;树立食品消费者之上的理念;注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防控体系网的建设。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上提出了要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相结合;在刑事司法保护上提出了一系列案件执法相关证据不足的补救措施;完善了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李泽坤[5](2019)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与认定》文中研究表明晚近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限定范围扩张到其他犯罪领域,从而使本罪在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在司法实务中遭遇同案不同判的窘境。由于本罪在立法上不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致使其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条款,有沦为口袋罪之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绝不能混淆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要明确“其他危险方法”是判定入罪标准的唯一形式要件,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类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关键点,因此应当对“其他危险方法”按照刑法教义学上的同类解释规则进行限制解释,“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有造成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危害的危险行为,并且这种危险行为可以直接导致危害后果,二者之间具有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的特征。文章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主要对本罪的立法沿革和涉及到的本罪有关刑法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同时总结分析本罪在司法实务中过度扩张适用的原因。第二章,结合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类型问题和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从理论上针对不同行为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了探讨。第三章,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本立足点,通过刑法解释学在刑法理论上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分析,确定了限制解释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范围。
林慧莹[6](2019)在《非法经营罪的规范解释和司法适用》文中研究说明“非法经营罪”作为从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刑事法律罪名,在特定时期有效的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但规制的犯罪行为类型不断增加,加上条文所具有的空白刑法结合兜底条款的法律构造,使其日渐有“小口袋罪”之称。近年来,多起案件的裁判或处理,引发巨大争议。笔者认为对非法经营罪重新进行审视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规范解释,指出应以特殊市场准入秩序作为保护的法益;明晰非法经营罪的性质和指导原则,论证在司法实践如何分层次适法裁判;并提出立法修改的建议,探寻维护刑事法律权威统一与保障新经济有序发展的平衡。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对非法经营罪的历史沿革和争议焦点进行阐释,并选取了三个引起舆论关注的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法益保护和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法律文本的解读、行刑界限的划分等系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对非法经营罪进行规范解释、审慎适用。第二章对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本身进行辨析。主要从犯罪论体系、保护的法益、具体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客观上侵犯了特殊市场准入秩序等法益。同时,对法律适用进行必要梳理及解构分析,厘清了实践中经常模糊适用的问题。第三章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对其性质和指导原则进行概述。首先分三个层次阐述了非法经营罪的性质,即具有行政犯的属性、与行政违法明确界分、二次违法性的审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论述刑事法律原则在本罪具体展开。第四章为解决上述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具体探讨了非法经营罪的规范适用进路。主要从法律文本的规范解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具体辨识是否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运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个方面来递进阐释具体适用的规范。第五章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进行规划建议。本章中,笔者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争议的法律、法规指引进行确权,提出在实践中要进行多层次的判断,以把握立法初衷并科学适法;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做好两法衔接的工作。
付凤鸣[7](2018)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要求,防控犯罪比惩罚犯罪更富有积极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严峻,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迫切需要建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犯罪属于工业化时代的产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概念存在不少争议,理清相关概念的含义是构建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逻辑起点。在刑事司法中,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食品概念作扩大解释。由此,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半成品、制作成品的动植物原料以及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物品。在社会治理层面,宜采用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将食品安全作为一个整体社会问题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律治理层面,宜采用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确定。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在犯罪防控上宜采用广义的犯罪概念,在犯罪惩治上宜采用狭义的犯罪概念。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系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治,鉴于三者之优劣特征,宜强调安全监管为主的事中控制机制和法律制裁为主的事后惩治机制。转型时期与风险社会两大背景深刻地影响着食品安全犯罪生成与特征,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应当契合转型社会的机理构造,遵循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根据现代管理学理论,在食品安全犯罪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当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型、思维模式的转换和功能定位的转变,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政策行为、采用奖惩措施等方式提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管理效果。根据主流经济学理论,提高食品安全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完善法律体系、落实法律责任、增进社会公正等都有助于减少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主要由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三部分组成,当前食品安全防控机制存在法律规范不健全、工作机制不顺畅两大方面缺陷。在行政监管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监管机构职责分配不合理,部门间协调联络机制不完善,监管机关法律责任机制不完备。在行政处罚方面,食品安全行政罚则虽然较为全面地覆盖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三个领域,但由于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刑事处罚方面,单一制立法模式和具体罪名罪刑结构的缺陷日益突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现实困境,削弱了刑事处罚的效果。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具有法律规范健全、处罚标准合理、实施机制顺畅等特征,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惩罚为辅、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宏观思路,通过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指标监管机制来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方面,要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指标检查机制和落实HACCP制度。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方面,通过扩大行政违法行为规制范围、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引入执业禁止规范、灵活设置行政处罚幅度等来完善行政立法,通过明确执法职责、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和考核、落实执法保障措施等来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在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方面,立法上要进行立法模式调整,修改相关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司法上需要在公安侦查、检察监督和法院审判三个环节采取相关措施,提高刑事司法效果。在食品安全案件法律衔接方面,首先要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实现行政法和刑法中处罚对象的对接,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其次要确立“刑事处罚优先”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提高执法主体的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再次要明确食品监管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提高刑事处罚的均衡性、强化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指导。
吴建勋[8](2016)在《基于内容分析法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体与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风险交流是风险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全过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体和议题会对交流效果产生深刻影响。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述评的基础上,运用内容分析法,对"双汇瘦肉精事件"中风险交流的主体和议题进行梳理。政府、市场和第三方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体;"双汇瘦肉精事件"风险交流的议题主要集中在"瘦肉精是什么,对人体有毒吗""‘双汇瘦肉精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是如何处理的""今后如何对瘦肉精进行监管"等四个方面。在三类主体中,第三方是"双汇瘦肉精事件"风险交流的主角,其中媒体最为积极。在三类主体的分支中,中央政府部门相对于地方政府部门,更容易成为风险交流的主角;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似乎有一些"难言之隐",风险信息交流的"质"和"量"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媒体是第三方中风险交流的主角,专家的作用在逐渐减弱,而消费者和社会大众声音偏弱。
仝其宪[9](2016)在《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以民为安,民以食为安,食以安为先,食品是国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基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安全增添许多负面影响。正如当前现代食品工业的发达在带给人们餐桌上丰富多彩的“美味佳肴”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亦波及全球,在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不时爆发,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时期的中国,这一问题尤为凸显。近几年来,从“三氯氰胺”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毒胶囊”,从“苏丹红”到“毒豆芽”,从“僵尸肉”到“黑心榨油”,一批批危害食品安全的恶性案件被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举国上下予以高度关注的焦点。其实,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食品的加工、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多重环节,每一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危及到人们的饮食安全,轻则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权利,重则关乎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不可小觑。因此,保障食品安全,构筑一个安全而和谐的饮食环境意义重大而深远。但应当清楚,冀希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我救赎”或向其输送“道德血液”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食品安全理当成为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直接保护食品安全的立法支撑核心为《食品安全法》和《刑法》,而前者为行政法律,需要刑法与其协调并作为其坚强的保障法、后盾法,所以迫切期许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上有所作为。那么,如何进一步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保护体系,提升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充分发挥刑法有效遏制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保障功能,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尽管现阶段引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复杂多元,但审视我国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范,无论在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模式,抑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或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还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罚体系等诸多方面,与我国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现状相对照,与其《食品安全法》等前置法相对照均有些许不协调,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司法实务中争议与疑难问题总是纠缠不清,这充分暴露出我国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体系存在不足,极不利于有效发挥刑法惩治与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功能。然而,放眼国际视野,深入考察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对成熟的法律保护体系,或许能够找到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着眼于此并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体系进行反思,找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的有效路径。同时将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完善置于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视阈下进行研究是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来自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风险正悄然对我们的生活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或严重威胁,风险社会渐行渐近,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更加促发人们的强烈关注。然而,风险社会视阈下遵循当下的刑法理念以及自身的内在逻辑使得刑法难以发挥其利器的功效,传统的罪责刑法表现得捉襟见肘甚至于苍白无力,需要向安全刑法转型。那么,餐桌上的“风险刑法”何以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实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转型与调整,以此为导向研究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保护体系的路径显得愈发重要而深远。鉴此,风险社会视阈下完善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保护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应该从“单一制”转向“多元制”,融合法典化、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等多元立法模式;二是通过考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的现状,反思其不足,从而得出我们应该倡导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三是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应该从“粗疏”走向“严密”,首先进一步澄清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归属问题,近期学界比较集中的观点是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划归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评判主要客体的依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具有的经济犯和行政犯的性质决定其法律归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具有兼容性,暂且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传统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然后需要进一步扩容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调控范围,延展食品安全打击环节,扩展行为对象,周延食品安全主观罪过心态,适度增设新罪名;四是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罚体系应该趋于“刑缓”。就死刑而言,在当前还不能完全取消死刑适用的背景下应该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定于“产品的生产者”,经过时日的积累与时机的成熟,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终将走向完全废除死刑的征途;就自由刑而言,降低起刑点,保留管制刑和拘役刑,可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细化自由刑幅度等予以完善;就财产刑而言,细化罚金刑,充分发挥没收财产应有的功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增设资格刑,资格刑如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这把“悬顶之剑”一经发现“次品”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关停“生产线”,不但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同时也可以倒逼整个食品生产经营线的质量提升。
魏晓辉[10](2016)在《河南刘襄特大瘦肉精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河南首起特大“瘦肉精”案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犯罪案件,对于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该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对于危险方法相当性的认识与判断。应运用类比的思维方式和解释方法,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而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方法的相当性。该案中刘襄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有下列因素影响了该案的定性处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因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因素、民意因素和政策因素。该案定罪是多种因素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该案对于一般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具有启示作用,即在定性过程中应注意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犯罪特征的考察以及多种因素对定性的影响。和结语以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河南特大瘦肉精案进行简单的回顾,让我们对案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第二个部分是针对上述案例讲解后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定罪和量刑方面总结和分析。不近对设计其他罪名有一定的讲解,而且重点从危险方法相当性这个方面,对本案的裁决给出理论的分析,加强本案裁判的正确性,最后通过本案中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引申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中对此类罪名的定性。第三个部分是针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和相关司法实践的总结,得出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保护方面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通过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打击方面还是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刑事政策上都需要完善。第四个部分是针对上述列举到的问题,给出的建议。主要从刑法规制上的的完善,《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归属等几个方面给出建议。
二、“瘦肉精”的危害性及治理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瘦肉精”的危害性及治理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
一、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 |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占比例较大 |
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
一、涉及范围广 |
二、犯罪形式多样 |
三、链条式明显 |
四、危害深远 |
第二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现状和立法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现状 |
一、立法的流变 |
二、现行立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不足 |
一、立法体系不协调 |
二、罪名体系不健全 |
三、刑罚设置不科学 |
第三章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 |
一、日本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二、德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 |
一、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二、英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规定 |
第三节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借鉴可行性和必要性 |
二、立法体系之启示 |
三、罪名体系之启示 |
四、刑罚设置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协调之完善 |
一、扩展行为方式 |
二、扩大对象范围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之完善 |
一、增设过失犯 |
二、调整刑法归属定位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之完善 |
一、加大刑事惩处力度 |
二、规范罚金刑设置 |
三、增设资格刑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简评 |
1.4 研究方法 |
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 |
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网络食品的界定 |
2.1.2 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1.3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
2.2.1 协同治理概述 |
2.2.1.1 协同治理释义 |
2.2.1.2 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 |
2.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2.1 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迫切需要 |
2.2.2.2 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实践需要 |
2.2.2.3 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的现实需要 |
3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总体形势 |
3.1.1.1 犯罪数量:呈增长趋势 |
3.1.1.2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和职业特征显着 |
3.1.1.3 犯罪地域:全国性、跨地域特征突出 |
3.1.1.4 犯罪手段:线上线下紧密结合 |
3.1.1.5 犯罪类型: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占比较高 |
3.1.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立法保障 |
3.1.2.2 政府监管执法日趋规范 |
3.1.2.3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履行职责 |
3.1.2.4 其他主体逐步参与协同治理 |
3.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不足 |
3.2.1 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1.1 相关立法不健全 |
3.2.1.2 刑罚配置不尽合理 |
3.2.1.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
3.2.2 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足 |
3.2.3 公安机关防控力量有限 |
3.2.4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缺位 |
3.2.5 其他主体参与共治有待加强 |
3.2.5.1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性不足 |
3.2.5.2 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存在问题 |
3.2.5.3 食品行业协会功能缺失 |
3.2.5.4 新闻媒体宣传监督效果不佳 |
3.2.6 协同治理观念亟待强化 |
3.2.6.1 各方主体公心理念欠缺 |
3.2.6.2 缺乏信息共享意识 |
4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1 美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2 欧盟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3 日本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2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完备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4.2.2 强化网络食品产供销全程管控 |
4.2.3 引入社会力量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
5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 |
5.1 基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的防控对策 |
5.1.1 确立互利共赢的协同治理理念 |
5.1.2 创建协同信息共享技术保障 |
5.2 基于立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2.1 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
5.2.2 严密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 |
5.2.3 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
5.3 基于执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3.1 优化网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 |
5.3.1.1 打造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队伍 |
5.3.1.2 建立网格信息化智慧监管模式 |
5.3.1.3 构建线上线下高效持续的监管执法体系 |
5.3.1.4 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召回体系 |
5.3.1.5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 |
5.3.2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执法 |
5.3.2.1 提升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能力 |
5.3.2.2 创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预警防范模式 |
5.3.2.3 加强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协作 |
5.3.2.4 力推网络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5.4 基于其他主体层面的防控对策 |
5.4.1 提升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 |
5.4.2 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运作 |
5.4.2.1 理清并落实管理责任 |
5.4.2.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5.4.2.3 促进政企合作监管 |
5.4.3 强化行业协会监督指导作用 |
5.4.4 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
5.4.5 增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一、BBS散播谣言案 |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
三、恶意好评案 |
四、反向炒信案 |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
一、合宪性原则 |
二、法益保护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四、慎刑原则 |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
一、文本融贯规则 |
二、法益同一规则 |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
四、排他规则 |
五、比例规则 |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食品安全刑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及国外理论沿革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理论沿革 |
1.2.3 中国古代立法规定 |
第二章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 |
2.1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现状 |
2.1.1 立法相对滞后,司法解释补位 |
2.1.2 新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但仍有缺陷 |
2.1.3 刑事立法禁止令与行政立法禁止令相结合 |
2.2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完善建议 |
2.2.1 立法基调:“从严”而非“严打” |
2.2.2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完善:同样犯罪行为适用相同罪名 |
2.2.3 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相衔接 |
2.3 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展望 |
第三章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 |
3.1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的目的 |
3.2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现状 |
3.2.1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现状 |
3.2.2 刑事司法的“从严”趋势 |
3.3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完善建议 |
3.3.1 食品安全犯罪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对立法缺陷的补救措施 |
3.3.2 食品安全犯罪具体案件执法相关证据不足的补救措施 |
3.3.3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改革职责划分与食品监管渎职罪认定 |
第四章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
4.1 食品添加剂与违法添加物的防控 |
4.2 树立食品消费者至上的食品安全控制理念 |
4.3 注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防控体系网的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与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立法沿革 |
一、1979年刑法典之规定 |
二、1997年刑法典之规定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理论争议 |
一、关于本罪危险犯性质的争议 |
二、违反刑法的明确性要求 |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之原因分析 |
一、刑事立法的模糊性规定 |
二、社会危险因素的爆发 |
三、以刑止刑的重刑思想 |
四、公众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
第二章 “其他危险方法”的司法认定评析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其他危险方法”认定问题 |
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二、对高速路上驾车“碰瓷”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三、对生产、销售“瘦肉精”、“蛋白粉”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四、对偷盗窨井盖、消防铜栓等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第二节 司法解释中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规定 |
一、司法解释关于私拉电网行为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关于邪教人员自焚、自爆行为的规定 |
三、司法解释关于传播传染病的规定 |
四、司法解释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规定 |
五、司法解释关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规定 |
六、司法解释关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规定 |
第三章 “其他危险方法”的刑法解释学分析 |
第一节 从本罪的犯罪客体进行分析 |
一、公共安全中“公共”的解释 |
二、公共安全中“安全”的解释 |
第二节 从“其他危险方法”的本质属性进行界定 |
一、对“其他危险方法”坚持同类解释 |
二、严格限定“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非法经营罪的规范解释和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非法经营罪的沿革和争议焦点 |
第一节 历史沿革和立法初衷 |
第二节 典型案例和争议焦点 |
第二章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征和条文辨析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法益之争 |
一、市场准入说 |
二、市场管理说 |
三、特殊领域说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论体系 |
一、犯罪构成中的积极要件 |
二、犯罪构成中的消极要件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必要梳理 |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和外延 |
二、附属刑法的必要性及其机能辨析 |
三、“国家规定”配套下位阶法律的定性 |
四、兜底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
第三章 非法经营罪的性质和指导原则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的特性 |
一、行政犯 |
二、行刑分界 |
三、二次违法性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展开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层面 |
第四章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进路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的解释进路 |
一、以现有刑法规范作为解释基础 |
二、对空白刑法规范进行限缩解释 |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
一、审慎保护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
二、严格界分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 |
第三节 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辨识 |
一、考察侵害法益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
二、在具体个案中考察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
三、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进行准确评判 |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 |
一、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
二、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第五章 立法修改进路 |
第一节 梳理司法解释建立备案审查制 |
第二节 对“贯彻性”的部门规章进行“二次授权” |
第三节 明确刑行界限 做好两法衔接 |
结语 |
附表 关于非法经营罪适用的相关规定 |
案例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研究状况 |
三、写作思路 |
四、论证方法 |
五、重点难点 |
六、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及其防控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 |
一、食品与食品安全 |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 |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趋势 |
第四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犯罪防控与犯罪防控机制 |
二、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及其特殊性 |
第二章 建立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学理基础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社会学基础 |
一、转型社会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管理学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二、行为经济学与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二、英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德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二、日本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 |
一、台湾的食品安全立法 |
二、台湾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 |
第四节 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特征与评析 |
二、域外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的防控思路 |
一、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防控思路的必要性 |
二、坚持预防为主和惩治为辅防控思路的路径 |
第二节 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的防控思路 |
一、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防控思路的必要性 |
二、坚持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相结合的路径 |
第三节 依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依法从严打击和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
二、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相关职务犯罪 |
三、对初犯、偶犯、从犯等适当从宽处罚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机制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 |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机制 |
二、强化指标检查机制和落实HACCP制度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的完善 |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立法的完善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机制的完善 |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司法的完善 |
第四节 完善食品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 |
一、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和刑事处罚机制衔接的完善 |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机制和刑事处罚机制衔接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8)基于内容分析法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体与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文献回顾 |
2.1 对食品安全的研究 |
2.2 对风险交流的研究 |
2.3 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研究 |
3 研究方法 |
3.1 案例背景 |
3.2 数据收集 |
3.3 编码员一致性测试 |
3.4 编码 |
4 结果 |
4.1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体 |
4.2 四大议题中风险交流主体 |
4.3 不同主体进行风险交流的力度比较 |
4.3.1 政府部门 |
4.3.2 市场 |
4.3.3 第三方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建议 |
(9)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与评析 |
(一) 域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三)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视角的厘定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演进与特征 |
(一)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之演进 |
(二)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呈现的特征 |
二、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不足及思考 |
(一) 我国“单一制”刑事立法模式的弊端 |
(二) 分散多元的刑事立法模式引发的思考 |
三、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 |
(一) 统一法典化立法模式的优与劣 |
(二) 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弊与利 |
(三) 单行刑法立法模式的失与得 |
(四) “单一制”向“多元制”的回归 |
第二章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之倡导 |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的现状与不足 |
(一)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的现状 |
(二)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的不足 |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之基础 |
(一)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之理论基础 |
(二)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之政策基础 |
(三) 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之实践基础 |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之设想 |
(一) “综合防控”是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的基本支点 |
(二) 严密刑事法网是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的坚强后盾 |
(三) “严而不厉”是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零容忍”政策的主要方向 |
第三章 当前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之不足 |
(一)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样态的疏漏 |
(二)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象的狭窄 |
(三)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观罪过的偏颇 |
二、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罚体系的不足及思考 |
(一)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罚体系之不足 |
(二) 配置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之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完善的具体建言 |
一、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之完善 |
(一)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
(二) “抽象危险犯”是刑法应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路径选择 |
(三)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要件的扩展 |
(四)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罪名的增设 |
二、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罚体系之完善 |
(一)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死刑适用之调适 |
(二)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自由刑之完善 |
(三)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之优化 |
(四)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之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河南刘襄特大瘦肉精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刘襄“瘦肉精案”简介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第二节 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
第二章 本案定罪和量刑方面的分析 |
第一节 该案定罪分析 |
一、该案证据分析 |
二、影响本案定罪的因素 |
三、本案所涉罪名界定 |
第二节 该案量刑方面分析 |
第三章 该案引发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法规制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
一、主观方面—罪过规定过于狭窄 |
二、客观方面—类型性行为局限 |
三、刑罚种类不完善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定位不合理 |
第三节 生产者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
第四节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协调 |
一、食品内涵和行为类型的规定不一致 |
二、不作为犯罪的缺失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范围扩宽 |
第二节 细化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客观要件 |
第三节 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四节 完善刑罚 |
一、资格刑的增设 |
二、罚金刑的细化 |
第五节 做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
一、刑法中应増加初级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犯罪 |
二、适当增加不作为型的食品安全犯罪 |
第六节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瘦肉精”的危害性及治理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研究[D]. 滕彦彦.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2]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D]. 刘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食品安全刑事保护[D]. 张海军.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9(03)
-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与认定[D]. 李泽坤.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2)
- [6]非法经营罪的规范解释和司法适用[D]. 林慧莹. 厦门大学, 2019(08)
- [7]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机制研究[D]. 付凤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基于内容分析法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体与议题研究[J]. 吴建勋.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 [9]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完善研究[D]. 仝其宪. 安徽大学, 2016(08)
- [10]河南刘襄特大瘦肉精案分析[D]. 魏晓辉. 贵州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