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疑似”非典的疑问(论文文献综述)
刘紫薇[1](2021)在《涉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研究》文中指出
张馨文[2](2021)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末新冠疫情突然在我国境内爆发,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的蔓延到了全球200多个国家。我国立即出台相关政策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利用刑法相关罪名打击疫情中的违法行为,激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但之前关于本罪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少之又少,造成本罪在使用中凸显出了许多问题。本文首先梳理本罪立法演进历程,分析与本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其次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学界主要观点和个人见解对本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进行明确。再次对本罪司法适用与其他疫情防控罪名界定不清的问题,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加以区分和说明。对此罪与彼罪的不同点进行界定,认清何种情况下适用行政处罚,何种情况下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此基础上,利用实证分析法,针对本罪名适用范围过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标准模糊,法律法规不衔接三大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完善建议。对于本罪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将类似新冠肺炎的传染病列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标准,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中实际情形给出了相应的量化标准。对于法律法规衔接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协调统一,共同有效的防控传染病。
许玥[3](2021)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但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才真正走进司法实践的视野,此前一直是被束之高阁的状态,这也为该罪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严重后果表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进行规制,其立法意义重大,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但本罪由于法律规定与疫情实际需求无法相融,导致此前司法实务中一直无法适用。因此,有必要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新背景下,对本罪的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今后再次遇到重大突发性疫情时,能够更迅速、更成熟地应对。本文从罪名渊源、性质、罪与非罪的界分、此罪与他罪的界分这四个方面,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概述。本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前置法是《传染病防治法》这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符合行政犯的构成条件。一般违法行为与本罪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本罪导致了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实际扩散或有导致其扩散的高度可能性,而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比如仅仅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的扩散。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各类阻碍疫情防控的犯罪时,相较于2003年非典型肺炎时期新增了本罪,因此本文选取了司法实践中易与本罪混淆的几种罪名,准确界分本罪与相关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订,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新视角下,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必须与时俱进。关于本罪的主体,由于供水单位需要经过一定审批许可从而具备供应水源的资质,所以分析认为本罪第1项行为方式对应主体即具备供水资质的单位是特殊主体,其余行为方式对应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从法定刑设置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本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更符合立法精神,这也造成了本罪危险犯和共同犯罪的司法困境。经分析认为,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并非必然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受到侵害,但一定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公共卫生秩序,所以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较为合理。客观方面体现在行为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从而导致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扩散或者有导致扩散的高度可能性,分别从“甲类传染病”的认定、“引起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认定、“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和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这四方面对本罪客观方面的实务要件进行分析,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司法困境,比如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前“甲类传染病”规定的质疑、对司法解释扩张本罪适用合理性的质疑、对实害犯与危险犯适用同一法定刑的质疑、司法适用中隐瞒流行病学史行为的定性困境以及因果关系的考察困境。最后,针对新冠疫情背景下本罪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司法困境,对本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构想。疫情期间的刑事政策要立足疫情防控大局,在整体上应当从严,但同时也要防止“一刀切”的做法,针对个案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行为人主观动机等因素。在利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无法确定因果关系的情形下,选择适用疫学因果关系,以填补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漏洞。同时承认并限缩适用过失危险犯理论,以防止本罪沦为口袋罪。希望经过本文的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本罪在适用中的司法困境,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纳入本罪调整范围保持理性的认识,指引本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准确适用以及在立法上的不断完善。
莫雪松[4](2021)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30条,属于较为“冷门”的罪名,在新冠疫情爆发以前,此罪基本没有司法适用的余地。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不够明确,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而新冠肺炎病毒并非属于甲类传染病范畴,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案件几乎没有。03年“非典”时期,最高院、最高检虽然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但该《解释》对“非典”这一传染病性质是否属于甲类传染病尚未明确规定,导致本罪在“非典”时期基本没有被适用过。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称《追诉标准》),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方式将本罪的犯罪对象由“甲类传染病”扩大解释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新冠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病毒归类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在此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此罪在司法上得以真正适用。2020年年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本罪的适用对象为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至此将《追诉标准》的规定上升为立法,实现了司法犯罪化到立法犯罪化的过渡。本文立足于新冠疫情发生的背景,结合《刑法》、《意见》等,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相关案例,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探究,一方面企图能够理清本罪的构成要件,加强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司法疑难问题的研究,力图为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和适用的相关问题尽一丝绵薄之力。本文正文行文结构为总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述。前半部分详细介绍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沿革,按出台先后的时间顺序,依次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并分别阐述了《意见》的性质和地位、《解释》与《意见》的关系、《刑法》与《追诉标准》、《意见》的关系,为研究本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提供立法依据;后半部分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了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总结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比如本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困难、本罪的某些特殊问题的认定存在困难、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极易混淆等,这些疑难问题将分别在正文后面三部分进行重点讨论。第二部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刑法》第330条,并没有明确本罪主观方面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同时关于本罪的行为主体范围、行为方式的种类、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的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阻力。本部分以“二阶层”犯罪论为基础,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于本罪客观不法要件的认定,主要从行为主体范围、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了各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并明确了各自的认定标准,对于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依次介绍了“过失说”、“故意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混合说”这几种学说,通过对“过失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混合说”的批驳,肯定了“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对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对造成危害结果也是故意,属于结果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三部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某些特殊问题的认定。每一种罪名的司法适用问题,都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严格来讲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的是关于本罪的定罪问题。因此,本部分讨论的本罪的特殊问题主要是指影响本罪量刑的问题,包括认罪认罚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结果加重犯问题等,从“是否可以适用”、“如何适用”两方面入手,先阐述此三种特殊问题是否可以适用于本罪,再明确此三种特殊问题在司法适用中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辨析。此部分主要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犯罪结果、主观罪过等方面着手,辨析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关系,通过分析比较找出二者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对案例中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胡晖[5](202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失灵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已经一年有余,对全球各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都带来巨大考验。我国尽管积极采取了各项防疫措施,但在疫情爆发初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却未得到及时启动,处于“失灵”状态,预警迟迟未得到发布,原因令人费解。然而,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发布预警,能够有效指导行政应急机关开展应急处置,保障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风险信息沟通,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本文以风险规制理论与应急法治理论作为指导,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规定,分析预警机制失灵问题的原因,结合最新的防疫动态,为构建一个能够灵敏启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建言献策。从应急法治理论的角度而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应急法治的前提,但当下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构造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为:当下预警主体规定存在着冲突,预警等级的划分与预警权限的配置不合理,而且预警机制启动的路径也不通畅,预警应有的法律后果也未得到法律确认。风险规制理论认为良好的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是启动预警的重要前提。然而,当下预警信息的来源过于单一,且未能准确把握舆论规制程度,难以形成良性社会舆论来督促应急机关及时发现风险;此外,预警与信息发布制度存在冲突,预警机制也被风险等级宣告所取代。为了破解这些困境,首先,需要完善应急法律体系,规定统一的预警主体,划分科学的预警权限;其次,要构建科学通畅的预警启动路径,以“法定传染病”代替“重大传染病”,疏通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布预警的路径;为了便于预警的实际操作,应当构建三级预警等级划分体系;为了扩大预警信息的来源通道,需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功能,拓宽外部信息来源;最后还应认识到预警与信息发布是相互联系的,应当统一发布主体,规范预警发布次序,消除制度间的冲突。
李佳佳[6](2021)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牵涉范围广、危害性大、不可预见的特征以及某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还对公共卫生健康、国家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强制隔离是采取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的方式来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公共健康、维持了社会秩序。但是强制隔离作为一种事实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权力扩张的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对强制隔离制度进行合理规制,这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由于存在某些冲突以及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和要件,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层面。本文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强制隔离为中心,首先总结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强制隔离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并从功利主义、比例原则与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角度对其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总结采取强制隔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价值所在。其次,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的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出了我国目前强制隔离制度的适用现状。根据以上的总结与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在强制隔离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相关法律规制存在瑕疵、程序正义缺失、执行主体混乱、执行力度过火以及欠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完善强制隔离制度的几点建议:在法律规制上,坚持三大理念,即坚持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统一,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通过对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等方式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为强制隔离提供法制保障;在执行上,要严格依法实施隔离措施从而防止权力的盲用与滥用,保证实质正义,并且要明确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的执法权限以及在执行中细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监督和补救机制上,要完善监督现状,使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和与社会监督并举,拓宽救济渠道,完善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等。
孙璐[7](2021)在《公共卫生危机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策略研究 ——以“新型肺炎”事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3年非典初期由于我国政府封锁信息,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非典风波后我国政府对公共卫生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不断完善新闻发布策略,同时国内外学者也纷纷从传播学、公共关系学等视角展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影响以及政府应对策略等方面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新冠肺炎事件为例,对国新办、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召开的疫情防控相关新闻发布会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政府新闻发布策略持续转变,不断满足新媒体环境的下公众信息需求,如采用5G直播技术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以及关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以普通人的视角讲述各自的抗疫故事等策略,拉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新闻发布会的传播效果。此外,本文还对本次疫情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加以分析,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如何完善新闻发布策略展开探讨。
戚建刚[8](2021)在《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模式之变革》文中认为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可以分为分级分工模式与集中统一模式。在两大模式中,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主体承担不同法律角色。现行预警法制属于集中统一模式,当预警类似新冠肺炎疫情那样的新发的突发传染病引发的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面临诸多挑战。分级分工模式合理性在于:现代公共管理学中的危机决策理论和适应性理论为其提供理论支撑,核电厂核事故预警法制原理为其提供立法参照,它的内在机理适应了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之所需。这一新型预警模式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建立和健全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识别制度、预警决策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预警措施制度和预警物质保障制度。
夏冰[9](2020)在《抗疫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正值全国上下万众一心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在上演。根据近期报道不难发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在司法实践中沉睡多年的罪名已被唤醒,但由于多年来鲜有应用,对本罪的理解与司法适用仍需着重关注。
姜涛[10](2020)在《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争议问题》文中研究说明此次涉新冠疫情犯罪,对刑法教义学提出了新挑战,使涉疫情犯罪教义学成为可能,同时带来非常时期刑事政策、刑法理念与规范等方面的争议。依法从严从重涉疫情犯罪之战"疫"刑事政策,并不只是量刑意义的,也涉及从严解释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中的实现,涉疫情犯罪的不法性在非常时间尚需进行个别化判断,并需要立足于义务冲突理论化解不法性等争议问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上,没有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这会导致从严解释的政策意图落空。区分涉疫情犯罪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除传统的法理标准外,还需强化政策标准,并发展与实践"明确优先于不明确"的法理标准。
二、对“疑似”非典的疑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疑似”非典的疑问(论文提纲范文)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 |
1.历史空白期 |
2.立法初始期 |
3.立法发展期 |
(二)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分析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 |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司法认定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
1.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
2.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限不清 |
3.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界限不清 |
4.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界限不清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罪的界限 |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一)适用范围过窄 |
(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标准模糊 |
(三)法律法规不衔接的问题 |
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完善建议 |
(一)扩大本罪传染病适用范围 |
(二)明确“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标准 |
(三)协调统一相关法律法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说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性质与渊源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罪的界分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 |
2.无罪过事件的认定 |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他罪的界分 |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体的认定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1.“甲类传染病”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2.“引起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3.“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4.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的认定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与司法困境 |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方面的司法困境 |
四、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再完善 |
(一)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性认识 |
1.妨害行为纳入本罪适用范围的正当根据 |
2.理性对待隐瞒流行病学史行为 |
(二)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新构想 |
1.传染病类型的立法调整 |
2.过失危险犯的限缩适用 |
3.刑事政策整体从严和个案从宽 |
4.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我国当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研究现状 |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现状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案例分析法 |
3.比较分析法 |
(五)论文创新之处 |
1.内容上的创新 |
2.结构上的创新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述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沿革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
(一)行为主体范围的认定 |
(二)行为方式的认定 |
1.“传染病防治法”的范围 |
2.“传染病防治法”与刑法的关系 |
3.“拒绝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行为的分类 |
(三)危害结果的认定 |
1.两种危害结果的性质 |
2.两种危害结果的具体认定 |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五)主观罪过的认定 |
1.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的主要学说 |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应为故意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中特殊量刑问题的认定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罪认罚问题的认定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共同犯罪问题的认定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结果加重犯问题的认定 |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和区分 |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 |
1.两罪之间的关系 |
2.案例分析 |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
1.两罪之间的关系 |
2.案例分析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区分 |
1.两罪之间的关系 |
2.案例分析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失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概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对研究现状的总结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预警的内涵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二、预警 |
第二节 预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规制理论 |
二、应急法治理论 |
第三节 预警机制在应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第四节 预警的法律性质 |
一、复合属性说 |
二、行政确认说 |
三、行政指导说 |
四、政府信息公开说 |
五、行政应急行为说 |
第二章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构造 |
一、预警主体 |
二、预警客体 |
三、预警程序 |
四、预警效力 |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相关制度 |
一、监测制度 |
二、报告制度 |
三、通报制度 |
四、信息发布制度 |
第三章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失灵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预警机制的构造存在不足 |
一、预警主体规定不一致 |
二、预警权限配置不合理 |
三、预警启动路径不通畅 |
四、预警法律后果不明确 |
第二节 预警信息交流机制存在缺陷 |
一、预警信息来源渠道单一 |
二、预警发布与信息发布不协调 |
第四章 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失灵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预警机制构造 |
一、完善应急法律体系 |
二、规定统一的预警主体 |
三、划分合理的预警权限 |
四、疏通预警启动路径 |
五、明确预警法律后果 |
第二节 完善预警信息交流机制 |
一、拓宽预警信息外部来源渠道 |
二、协调预警与信息发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强制隔离的概念及性质 |
一、强制隔离的概念 |
二、强制隔离的性质 |
第三节 强制隔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
一、正当性依据之功利主义考量 |
二、合理性依据之比例原则 |
三、合理性依据之行政应急性原则 |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适用强制隔离的必然性 |
一、保障公民健康与公共卫生健康 |
二、维护社会秩序,恢复社会生产力 |
第三章 我国强制隔离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
一、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列举式规定 |
二、强制隔离的适用对象:中央和地方标准存在差异 |
第二节 我国强制隔离的执行 |
一、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多样,临时机构和常设机构并存 |
二、执行限度:以不侵害公民合法利益为标准 |
三、执行程序:仅有《行政强制法》等一般法的指引 |
第三节 我国强制隔离的解除和救济 |
第四章 我国强制隔离存在的主要缺陷 |
第一节 强制隔离法律规制层面存在的瑕疵 |
一、部分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 |
二、《传染病防治法》第39 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
三、缺乏程序性规定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
四、权利救济及补偿机制的缺失 |
第二节 强制隔离执行层面存在的缺陷 |
一、执行主体混乱,行政责任划分困难 |
二、执行限度不明确,存在执行过火现象 |
第三节 对公民权利保护层面存在的缺陷 |
一、隐私权与信息公开之间存在冲突 |
二、财产权与隔离费用、工资待遇之间存在冲突 |
三、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受到威胁 |
第五章 完善强制隔离的主要举措 |
第一节 完善强制隔离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根据三大理念,进行立法理念上的完善 |
二、增加强制隔离实施的细则性规定 |
三、对强制隔离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地调整 |
四、建立合理规范的强制隔离运行程序 |
第二节 完善强制隔离的执行现状 |
一、严格依法实施隔离措施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大 |
二、明确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执法权限 |
三、细化被隔离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予以保障 |
第三节 完善强制隔离的监督现状与权利补救机制 |
一、完善监督现状,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并举 |
二、拓宽有效的救济渠道,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公共卫生危机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策略研究 ——以“新型肺炎”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共卫生危机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会概述 |
第一节 政府新闻发布会概述 |
一、我国政府新闻发布会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
二、我国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现状 |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一、概念及特点 |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的重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新闻发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新冠肺炎事件传播特点分析 |
一、事件概述 |
二、5W模式下新冠肺炎事件的传播特点 |
第二节 从新冠肺炎事件看我国政府新闻发布概况及策略 |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政府新闻发布情况概述 |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政府新闻发布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冠肺炎事件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新冠肺炎事件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忽视新闻发布时效性 |
二、新闻发言人回避记者问题 |
三、发布形式单一 |
四、新闻发布会事前准备不足 |
五、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
第二节 新冠肺炎事件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风险防控意识不强 |
二、新闻发言人缺乏专业素养 |
三、观念滞后 |
四、危机公关能力薄弱 |
五、监测评估机制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优化政府公共卫生新闻发布策略的建议 |
第一节 内在措施 |
一、增强政府风险防控意识,提高信息发布时效性 |
二、选拔专职新闻发言人,完善培养方式 |
第二节 外在措施 |
一、重视新媒体技术,多渠道发布信息 |
二、善用“事实框架”与“情感框架”,建立有效沟通 |
三、强化网络系统建设,落实监测评估工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模式之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预警法制两大模式中各方主体法律角色之比较 |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角色 |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角色 |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角色 |
(四)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二、集中统一模式面临的挑战与分级分工模式的合理性基础 |
(一)集中统一模式面临的挑战 |
(二)分级分工模式的合理性基础 |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应对之道 |
(一)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识别制度 |
1.信息收集。 |
2.信息分析。 |
3.信息评估。 |
4.做出识别决定。 |
(二)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决策制度 |
1.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的预警决策制度。 |
2.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预警决策制度。 |
(三)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布预警信息制度。 |
2.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管理性预警信息制度。 |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事实性预警信息制度。 |
(四)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措施制度 |
1.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预警措施。 |
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预警措施。 |
(五)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物质保障制度 |
1.确保医疗机构全面履行预警职责的物质保障制度。 |
2.确保地方人民政府全面履行预警职责的物质保障制度。 |
四、结束语 |
四、对“疑似”非典的疑问(论文参考文献)
- [1]涉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研究[D]. 刘紫薇. 内蒙古大学, 2021
-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干问题研究[D]. 张馨文.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D]. 许玥.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研究[D]. 莫雪松.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失灵问题研究[D]. 胡晖.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强制隔离问题研究[D]. 李佳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公共卫生危机中我国政府新闻发布策略研究 ——以“新型肺炎”事件为例[D]. 孙璐. 黑龙江大学, 2021(12)
- [8]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模式之变革[J]. 戚建刚. 清华法学, 2021(02)
- [9]抗疫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J]. 夏冰. 河南检察论坛, 2020(02)
- [10]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争议问题[J]. 姜涛. 政治与法律, 2020(05)
标签:非典论文; 疫情论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论文; 法定报告传染病论文;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