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刘俊妍[1](2021)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该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后在我国得到发展,现如今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其已成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并不理想,在选任制度、管理制度及保障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与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不适应,笔者经过研究有关文献和各地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去寻找原因,发现受传统的思想观念、法律保障的匮乏、经济水平的落后等方面所引起。此文主要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阐述了该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在分析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发展的经验进行检讨与构思,有针对性地提出在立法、保障机制、完善选任程序与标准等建议,当下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模式也作为本文研究对象之一。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深化和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骆涌[2](2020)在《公务员分类改革背景下构建新型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未来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公职律师群体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理应成为这支队伍中的排头兵。笔者认为,将公职律师规定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制定符合公职律师特点的业务水平评定方法和管理制度,有利于扩大公职律师队伍,提升业务水平,为我国依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陈书光[3](2020)在《我国政府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婷[4](2020)在《推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理路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公职律师制度,形成过一些具有特色的实践模式。伴随公职律师制度的快速发展,问题也随之显现。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完善、与其他业务存在冲突等问题日益突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使公职律师制度迎来了重要发展,但仍是一项还在探索中的新型法律制度,在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公职律师制度的基础上,正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议,最终达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
陈琪[5](2020)在《“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指出公职律师制度是法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其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决定其发挥功效的关键。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服务的内部性、监督的多向性和服务的无偿性等特征,在决策审查、风险防控和法治观念养成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职律师制度在长期的实践运行中产生了“聘任制雇员合同管理制”、“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专职律所+兼职部门并行管理制”和“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制”四种典型的模式。各种模式既有契合我国公职律师现实发展所需的优势,也存在影响公职律师集体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效能发挥的挑战。“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集中了各个典型模式的优势,是对传统模式的超越与发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行政决策的高效性、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法律服务的优质化。在构建“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整体性、差异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基本原则,以集中化和类型化为主线。集中化管理可以整合政府法治资源,类型化设置则可以保障公职律师的专业性。同时,我们还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法律,健全公职律师选拔、晋升和培训等配套制度。
肖伊伶[6](2020)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文中认为依法规范重大决策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国重大决策失误事件仍频频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不仅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了极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让政府陷入“塔西佗困局”,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行政法是平衡法,既要保障行政权正确行使,也要控制行政权力违法滥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设立初衷就是将违法决策扼杀在萌芽之中,确保依法决策。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主体不同,其审查效果是不一样的。由政府同级的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当前最普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方式。为弥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足,确保依法决策的制度设计初衷,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政府法律顾问日渐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参加者,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地位日趋显着。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再次强调了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应然视角看,政府法律顾问是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是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是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是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然而,现实中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常常发生错位,变成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原因在于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以及政府法律顾问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基于此,我们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完善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确保依法决策。
梁进华[7](2020)在《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一项重要服务形式。法律援助制度从建立之初就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更多新特征、新问题。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使更多群众获得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多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的民生政策。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扩大化以及各项法律援助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使法律援助服务量翻倍增长,然而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已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单一的供给体系也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创新内在要求政府通过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方式加强对公共服务的供给,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在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快速增长的今天,如何在新时代,结合新特点,透过社会治理创新的视角,研究法律援助事业,优化服务体系,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格局已刻不容缓。论文以Z市为研究对象,在对Z市法律援助服务及运行管理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Z市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单一化、行政化的运行模式,面临着严重的供需矛盾、参差不齐的服务质量等问题。透过社会治理创新视角,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论文对创新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多中心参与的工作格局做出探讨,并就完善Z市法律援助事业提出对策建议:搭建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并在该体系下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
徐铭佑[8](2020)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S省B市试点分析》文中提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有了与时俱进的变化,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新一轮“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各种关于刑事辩护的文件相继出台,其中在2017年10月份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使得我国刑事辩护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在庭审实质化的贯彻落实中被推行出来,其目的是让刑事庭审实质性的实现公平正义,发挥有效的审判功能,为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控辩双方的对抗、顺应国际司法潮流铺平道路。本文选择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首批试点地区之一S省B市,通过对S省B市进行实地调研,笔者收集到了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结合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推行使得我国刑事辩护率有了质的飞跃,为平衡控辩双方的对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在试点地区的试行也体现出了一定的问题,该制度主要依托于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得以实现,那么律师的数量资源则是制约该制度的一大主要因素;其次S省B市属于贫困地区,对律师经费问题则提出新的要求;再者,法律援助律师不同于辩护律师,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则是解决辩护有效性的途径之一;第四,法律帮助尚未贯彻落实;最后,全覆盖制度并非一个部门去落实下去的,它需要多个部门的衔接配合。本文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剖析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相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如下相关完善路径:一是引入公职律师制度,改变法律援助律师的供给途径;二是有力保障指派律师办案经费,多元化扩宽律师经费来源;三是提高指派辩护质量监管,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四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有效提供法律帮助;五是加大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赵冰洁[9](2020)在《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及构建法治型政府的必要举措,亦是保障政府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自1995年率先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以来,先后在广州、厦门、扬州等地陆续进行了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较大成果,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公职律师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故本文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职律师制度的一般性理论。首先,笔者将从公职律师的概念开始介绍,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上,分别介绍政府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援助律师与公职律师的关系。随后,通过详细介绍公职律师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与特征及当代法治意义,从而解决公职律师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及当前的运行状况。就目前公职律师职能作用、试点工作的几种典型模式进行详细论述,从而引出本文重点章节第三部分的内容,即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不足、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公职律师和其他机构存在职能冲突、公职律师执业权利存在困境、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详细分析。在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将着重于积极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笔者通过借鉴国外成熟法治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下,提出具有实操性的建议:一是强化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二是完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三是明确组织机构设置,理顺各机构分工问题;四是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体系;五是健全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
梁健[10](2019)在《公职律师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的公职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1万多名公职律师。随着公职律师队伍初具规模,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从2019年1月开始施行。此虽为司法部单方出台的部门规章,却为公职律师制度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配套制度,深化改革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积极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工作,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办事,这对于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具有深远意义。然而,公职律师制度虽然已经在我国各地持续展开,但从现实运行状况来看,该制度并未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应有重视。立足于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总结目前我国四种制度运行典型类型的利弊,不难发现当前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着法律地位尴尬、业务范围冲突、管理体制不科学、执业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因此,应该兼顾理论构建和现实需求,结合国内制度运行现状的考察和美国、新加坡等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从加强法律制度保障、合理协调各机构职能分工、创新管理体制、保障公职律师独立执业权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健全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希望可以为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参考。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理论 |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历史 |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定位 |
一、有助于完善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
二、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
三、有助于政府预防风险 |
四、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法治政府理论 |
二、权力制衡理论 |
第二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 |
一、各地发展不均衡 |
二、选任制度不明确 |
三、管理制度不明确 |
四、保障制度不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传统“尚权不尚法”观念影响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
三、角色定位模糊 |
第三章 国外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
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二、英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三、新西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第二节 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一、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国外及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
一、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
二、聘请大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选任制度 |
一、明确选任标准 |
二、明确选任流程 |
第二节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
一、健全政府管理制度体系 |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体系 |
第三节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保障制度 |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保障制度 |
二、建立及时的信息获取保障制度 |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务员分类改革背景下构建新型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将公职律师规定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可行性 |
(一)公职律师岗位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 |
(二)提高职业发展认同感,扩大公职律师队伍 |
(三)区分专职和兼职公职律师,提高整个公务员群体法律素养 |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公职律师业务水平评定方法和学习交流机制 |
(一)根据党政机关工作特点评定公职律师业务水平 |
(二)完善法律专业人才交流机制,提升公职律师整体素质 |
三、设立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助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
(一)依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增强公职律师的公益属性 |
(二)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办理特定领域法律援助案件的作用 |
四、探索将我国律师分为执业律师和非执业律师两大类,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
(一)建立律师分类管理制度,促进非执业律师群体发展 |
(二)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 |
五、结语 |
(4)推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理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概述 |
二、公职律师制度设置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
(二)完善律师制度的必然要求 |
(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现状 |
(二)公职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公职律师管理权责不清晰 |
2.公职律师与其他主体业务的重叠性 |
3.公职律师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
四、国外现行公职律师制度分析及借鉴 |
(一)美国公职律师制度 |
(二)英国公职律师制度 |
(三)新加坡公职律师制度 |
五、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构想 |
(一)健全公职律师相关立法 |
(二)大力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素养 |
(三)完善公职律师的保障机制 |
(四)培养复合型公职律师人才 |
(5)“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简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内涵与角色定位 |
2.1 公职律师的内涵 |
2.1.1 公职律师的概念界定 |
2.1.2 公职律师的特点 |
2.2 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 |
2.2.1 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者 |
2.2.2 风险防控者 |
2.2.3 法治观念养成的助力者 |
第三章 我国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证考察 |
3.1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践类型 |
3.1.1 “聘任制雇员合同管理制”模式 |
3.1.2 “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模式 |
3.1.3 “专职律所+兼职部门双轨管理制”模式 |
3.1.4 “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制”模式 |
3.2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实践成效 |
3.2.1 优化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
3.2.2 促进了官民纠纷的解决 |
3.2.3 推动了区域法治资源的共享 |
3.3 公职律师管理模式运行中的现实难题 |
3.3.1 整体运行效能低下 |
3.3.2 决策独立性受限 |
3.3.3 区域发展不平衡 |
3.3.4 专业水平难保证 |
第四章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选择 |
4.1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内涵 |
4.1.1 “集中型”管理 |
4.1.2 “类型化”服务 |
4.2 构建“集中型+类型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
4.2.1 是保障公职律师独立性的需要 |
4.2.2 是保障公职律师专业性的需要 |
4.2.3 是发挥公职律师整体效能的需要 |
4.2.4 .是构建上下联通的公职律师管理体系的需要 |
4.3 构建“集中型+类型化”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
4.3.1 政策和制度的引领 |
4.3.2 法治资源日益丰富 |
4.3.3 国内模式的实践 |
4.3.4 国外运行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具体建构 |
5.1 在《律师法》中明确公职律师的地位 |
5.2 “集中型+类型化”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5.2.1 整体性原则 |
5.2.2 独立性原则 |
5.2.3 专业性原则 |
5.2.4 差异性原则 |
5.3 “集中型”管理的具体制度设计 |
5.3.1 集中现有法治资源 |
5.3.2 集中办公 |
5.3.3 集体行使职权 |
5.3.4 集中管理 |
5.4 “类型化”管理的具体制度设计 |
5.4.1 分类组团 |
5.4.2 分类服务 |
5.4.3 分类培养 |
5.5 公职律师配套制度的完善 |
5.5.1 遴选机制 |
5.5.2 经费保障机制 |
5.5.3 培训机制 |
5.5.4 奖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6)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理论前提:政府法律顾问概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与制度由来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 |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
三、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 |
第二章 多面角色: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应然分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科学定位的必要性 |
一、满足行政决策机关高效性需求 |
二、顺应重大行政决策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需要 |
三、适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
一、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 |
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 |
三、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 |
四、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 |
第三章 多重困境: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之角色错位 |
一、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 |
二、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 |
三、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分析 |
一、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 |
二、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 |
三、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 |
四、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
第四章 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健全合理的外部遴选制度 |
一、科学设定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标准 |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机制 |
第二节 完善刚性的权利保障制度 |
一、构建法律顾问独立审查保障机制 |
二、优化法律顾问参与保障机制 |
三、建立法律顾问意见的效力机制 |
第三节 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 |
一、完善政府与顾问信息互动机制 |
二、建立顾问内容多元化标准机制 |
三、建立合法性审查专项培训机制 |
第四节 健全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
一、健全决策顾问留痕机制 |
二、完善顾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主要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主要概念 |
2.1.1 公共法律服务 |
2.1.2 法律援助 |
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Z市法律援助服务及管理现状 |
3.1 Z市法律援助服务的基本情况 |
3.1.1 Z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基本情况 |
3.1.2 Z市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和服务机制 |
3.1.3 Z市法律援助业务统计分析 |
3.2 Z市法律援助管理制度及运行模式 |
3.2.1 法律援助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
3.2.2 Z市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手段 |
3.2.3 Z市法律援助的供给主体 |
3.3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情况反馈 |
3.3.1 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调查 |
3.3.2 社会律师调查 |
3.3.3 受援人满意度调查 |
第四章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能满足法律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 |
4.1.2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不高 |
4.1.3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存在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冲突 |
4.1.4 行政指派的运行方式存在明显缺陷 |
4.2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主体单一化 |
4.2.2 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组织力度不够 |
4.2.3 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 |
4.2.4 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机制不完备 |
4.2.5 法律援助服务信息化建设不足 |
第五章 先进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服务管理经验借鉴 |
5.1 美国法律援助经验借鉴 |
5.2 加拿大法律援助经验借鉴 |
5.3 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经验借鉴 |
第六章 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完善Z市法律援助对策思考 |
6.1 搭建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
6.1.1 落实行政责任 |
6.1.2 引入市场机制 |
6.1.3 增进社会参与 |
6.2 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 |
6.2.1 完善经费保障体制 |
6.2.2 完善法律援助人才储备机制 |
6.2.3 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专职律师团队 |
6.3 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
6.3.1 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 |
6.3.2 建立科学的案件指派机制 |
6.3.3 建立异地协作机制 |
6.3.4 建立信息化法律援助服务机制 |
6.4 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Z市法律援助工作调查问卷 |
附录2 Z市法律援助服务调查问卷 |
附录3 Z市法律援助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S省B市试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基础理论 |
2.1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概念的厘清及意义 |
2.2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
2.3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必要性 |
2.3.1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
2.3.2 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
2.3.3 顺应国际刑事司法潮流 |
第三章 S省B市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情况 |
3.1 试点选择缘由 |
3.2 律师数量问题 |
3.3 法院层级与审级问题 |
3.4 刑事辩护率的总体情况(数据自2018年1 月至2019年6 月) |
3.5 委托辩护的情况 |
3.6 指派辩护的情况 |
3.7 委托辩护与指派辩护的对比(基于裁判文书) |
3.8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情况 |
3.9 S省省会城市C市基层法院全覆盖工作的开展情况(2019年4 月) |
第四章 相关问题剖析 |
4.1 律师数量匮乏 |
4.2 经费保障不充分 |
4.3 指派辩护质量有待提高 |
4.4 法律帮助尚未落实 |
4.5 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 |
第五章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引入公职律师制度 |
5.2 有力保障指派律师办案经费 |
5.3 提高指派辩护质量监管 |
5.4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5.5 加大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 :B区法院辩护情况表 |
附录二 :E区法院辩护情况表 |
附录三 :N县法院辩护情况表 |
附录四 :P县法院辩护情况表 |
附录五 :T县法院辩护情况表 |
附录六 :100案例统计简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一般性理论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界定 |
1.公职律师的概念 |
2.公职律师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3.公职律师制度的含义 |
(二)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
1.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
2.公职律师制度的特征 |
(三)公职律师制度的当代法治意义 |
1.有利于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
2.有利于规范公职律师管理 |
3.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
4.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体系的建设 |
5.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及法治型政府的构建 |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及运行状况 |
(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概况 |
1.初步探索时期 |
2.全面试点时期 |
3.加速发展时期 |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状况 |
1.我国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
2.我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几种典型模式对比 |
三、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不足 |
1.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缺乏《律师法》依据 |
2.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位阶偏低 |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
1.缺乏统一权威的管理主体 |
2.缺乏明确的评价和激励制度 |
3.缺乏规范的选拔任用机制 |
(三)公职律师和其他机构存在职能冲突 |
1.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重叠 |
2.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竞合 |
(四)公职律师执业权利存在困境 |
1.公职律师执业权利缺乏独立性 |
2.公职律师缺乏特殊行业保护规定 |
(五)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1.公职律师的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 |
2.公职律师的问责主体不明确 |
3.公职律师的责任追究范围不明确 |
4.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的司法救济程序缺失 |
四、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议 |
(一)强化公职律师制度的法律支撑 |
1.修改《律师法》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定位 |
2.修改《律师法》增加公职律师制度的相应规定 |
(二)完善公职律师管理体制 |
1.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
2.制定公职律师激励和评价机制 |
3.建立规范的选拔任用机制 |
(三)明确组织机构设置,理顺各机构分工问题 |
1.明晰职责交叉部分 |
2.区分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定位差异 |
(四)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体系 |
1.设立专门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
2.给予公职律师特殊行业保护规定 |
(五)健全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 |
1.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责任承担 |
2.明确公职律师的问责主体 |
3.明确公职律师的责任追究范围 |
4.增设公职律师责任追究机制的司法救济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公职律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制度 |
第二节 公职律师与关联概念之辨析 |
一、公职律师与政府律师 |
二、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 |
三、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
第三节 公职律师制度的当代法治意义 |
一、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之基础 |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要求 |
三、弥补我国律师制度缺陷之必然 |
第三章 公职律师制度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公职律师的执业概况 |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
三、公职律师的实践类型对比 |
第二节 公职律师制度面临的困境 |
一、公职律师法律地位模糊 |
二、公职律师和其他机构职能冲突 |
三、缺乏统一权威的管理主体 |
四、公职律师执业缺少独立性 |
五、公职律师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
第四章 健全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制度保障 |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
二、细化公职律师的执业规范 |
第二节 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分工问题 |
一、厘清和政府法制办的职责交叉部分 |
二、区分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定位差异 |
三、协调和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冲突 |
第三节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 |
一、明确各个组织的管理权边界 |
二、推广公职律师的双轨选拔模式 |
三、设立统一的管理部门 |
第四节 保障公职律师执业独立性 |
一、设置专门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
二、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引导 |
第五节 促进公职律师激励机制的完善 |
一、酌情调整公职律师的薪酬标准 |
二、合理推行精神层面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刘俊妍.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公务员分类改革背景下构建新型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J]. 骆涌. 中国司法, 2020(10)
- [3]我国政府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研究[D]. 陈书光. 东南大学, 2020
- [4]推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理路研究[J]. 张婷. 邢台学院学报, 2020(02)
- [5]“集中型+类型化”公职律师管理模式的构建[D]. 陈琪.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6]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D]. 肖伊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7]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研究[D]. 梁进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S省B市试点分析[D]. 徐铭佑.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7)
- [9]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D]. 赵冰洁.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10]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 梁健. 广州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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