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一、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嬗变(论文文献综述)

张翼飞[1](2021)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文中认为

邢伟[2](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徐祥[3](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近几十年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城市中的土地越来越难以供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的问题越来越不可避免。然而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更是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如果继续按照以原有土地年产值为主要测算依据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仅无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势必会愈演愈烈。在农村集体土体征收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并给予土地权利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才是平息征地矛盾的根本途径。纵观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来看,仍然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根源,尽快解决好当下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不仅关系着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分配的平衡的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繁荣稳定的问题。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可分四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理论依据和不断完善的前提,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梳理研究有其重要的作用,故本章节首先从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进行切入,其次阐述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接着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最后论述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第二部分是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本章节开始便梳理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的三个阶段时期,让我们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轨迹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随后着重介绍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以及改革试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益改革经验;第三部分则是根据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现有立法及发展实践现状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逐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则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地区以及我国一些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从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以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入手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供制度化建议。

张贺[4](2020)在《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安排,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为农民提供住房保障,为农村生产提供基本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工作、生活,出现了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与城镇建设用地紧缺并存的矛盾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推动农民创业热情的高涨,从而有了将其住宅抵押融资、转让变现的需要。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城镇居民到农村投资得到国家的肯定和支持,部分人也有了在农村长期定居的需求。以上种种变化表明,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不合时宜,急需全面深化改革,充分释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权能,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并完善相关的各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本文从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视角,围绕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完善这一主题,以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释放为主线,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分析论证,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私权利、财产权,主张按照私权利自由的原则对其进行处分。本文主张对因继承、抵押、转让等合理原因已经形成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予以承认,对合法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标等事实予以承认,以保护公民静态的财产安全。本文主张根据“实际联系”原则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资格,从而严控农村宅基地增量,保障国家耕地安全,为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前提条件。本文认识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放开,必将对我国农村社会产生巨大冲击,必须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主张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抵押、转让、退出的先后顺序逐步放开。本文主张要推动“实质理性”价值理念指导下的能动司法,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案件司法裁判中,针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不完善、相关改革正在探索中的事实,法官要积极主动地解释法律,在坚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的前提下,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解释,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

黄健雄,郭泽喆[5](2020)在《“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于仁鹏[6](2020)在《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成型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发挥了保证国家获得非农产业建设用地、降低建设成本等积极作用。然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主要任务,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我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2004年、2019年修改)于2020年正式实施,有序推进并实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尽管如此新法在征地基准和征地补偿等方面仍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文章主要采用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并基于比较分析、法释义学分析、文献分析研究方法解读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分别阐释静态意义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动态意义下印征地立法的变迁,明确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我国征地立法的效能化面向、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印度征地立法的公平化面向。基于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展开比较,提出我国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的特点与不足,总结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在公共利益条款、征收程序、征地监管机构、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为科学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方案。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就我国征地立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在征地基准立法层面,应首先完善征地所涉公共利益条款规范设定,充实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以兼顾民主保障与经济发展、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其次应完善征地所涉程序条款规范设定,构建利益平衡的被征收人参与机制,避免民粹主义产生。最后应完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构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的排除适用情形。在征地补偿立法层面,首先应完善征地补偿监督条款,在横向、纵向全程监督相结合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突出外部监督。其次应完善征地补偿对象规范条款,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征地保护政策。再次应完善征地补偿范围条款,征地立法贯彻党中央领导,同时构建范围多元的完全补偿规范设定。最后应完善征地补偿原则,完善市场价评估机制同时确立市场价补偿原则。

赵志[7](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刘洁[8](2020)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城镇化的推进让更多农民脱离农村,我国农村宅基地面临闲置率高流转率低,隐形流转现象严重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农村的发展规划更是对稀缺性的土地资源的浪费。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也对农村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率,成为带动乡村经济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关键。当下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仍然处于探索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宅基地流转中主体范围的界定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未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缺失等。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并对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的经验进行总结,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问题提出建议,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范围,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在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之间合理分配收益。有益于为今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指出方向明确思路,促进农村宅基地的高效利用,助力乡村振兴。

闫丽娟[9](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已然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与农村生产结构改变的需要。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释放宅基地最大资产效能。而当户内最后一名集体成员去世后,其宅基地是否应随着房屋一起被继承,随着宅基地改革的深入,宅基地使用权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宅基地对人们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其是否具有继承性应当纳入研究范畴。受限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本身被赋予的浓厚行政色彩,目前很多学者彻底抹煞了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性属性,严重侵犯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及土地改革的趋势不相符合。在现代改革化浪潮下,应积极推进土地改革,解决好集体土地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间的矛盾,对于稳定农村社会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至关重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正式提出,显然,这一改革政策对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进行了系统化重构。新设宅基地资格权,将宅基地身份性要求从使用权中剥离开来,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希望在三权分置政策对宅基地产生的体系效应下,通过阐明从建国起我国宅基地的历史变迁过程,从中了解宅基地在各个阶段所被赋予的不同政策含义,以及“三权分置”视域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意蕴与具体内涵又该如何理解。其次,梳理当前学理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几种学说争议和当代我国农村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际情况,得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在宅基地可继承的语境下,分别从权利配置正义要求、三权分置政策和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三方面为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与论证,接下来阐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在法律制度、继承主体资格和继承后相关配套机制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阻力,最后,在充分研究宅基地的理论基础上坚持从确权、赋权、护权三层次搭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体系架构。

刘国栋[10](2019)在《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二、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嬗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理论综述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三、推进乡村振兴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致谢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研究的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1.2.2 我国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内容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2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2.1 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
    2.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
    2.4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
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
    3.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
        3.1.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起步时期
        3.1.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改革调整时期
        3.1.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逐步完善时期
    3.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
        3.2.1 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
        3.2.2 改革试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践现状
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4.1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4.2 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
    4.3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
    4.4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5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5.1 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
        5.1.1 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5.1.2 科学设置补偿项目范围
        5.1.3 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机制
        5.1.4 当前可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5.1.5 未来可采用“市场价值公平补偿+合理征税”模式
    5.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5.2.1 健全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5.2.2 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节机制
    5.3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
        5.3.1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社会救济模式
        5.3.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救济模式
        5.3.3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司法救济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权利主体的身份性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三、权利客体的特殊性
        四、权利取得的无偿性和存续的无限期性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农村宅基地私人所有阶段(1949-1961)
        二、农村宅基地两权分离阶段(1962-2017)
        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阶段(2018至今)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不明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资格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资格不明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资格不明确
        四、城镇居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资格不明确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不清晰
        一、“一户多宅”情况下权属不明确
        二、用地超标情况下权属不明确
        三、宅基地闲置情况下权属不明确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受限
        一、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难以实现
        二、造成大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纠纷
        三、造成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相关立法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进程滞后
        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不明确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上产权关系的复杂性是客观原因
        一、农村住宅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具有复杂性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与财产性难以得兼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保障理念落后是主观原因
        一、重秩序维护的土地行政管理价值理念
        二、保守主义的司法裁判倾向
第四章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资格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实际联系”原则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自由主义”原则
    第二节 拓展和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一、在物权法中拓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
        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坚持权利本位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
        一、坚持权利保障原则
        二、坚持权利推定原则
        三、坚持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节 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严格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二、先行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三、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市场
        四、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序退出
    第五节 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案件的能动司法
        一、坚持实质理性的司法原则
        二、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作用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5)“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逻辑自洽进路:“代理人”一元化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横向协调:优化与整合
    (一)承载农民耕作权的承包地
        1.农地“两权分离”传统的社会主义再造历程。
        2.“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
    (二)承载农民居住权的宅基地
        1.宅基地制度沿革及弊端。
        2.宅基地的配给(42)********和流转。
        (1)宅基地配给的公法规制。
        (2)宅基地流转的私法调整。
    (三)承载农民非农发展权的集体建设用地
        1.始终处于改革前沿的集体建设用地。
        2.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与“三权分置”的暗合。
四、农村集体土地担保权的有效激活:创设特定的权利实现模式
五、“三权分置”下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分层立法的内在关联与整体推进

(6)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二)研究路径
一、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
    (一)静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阐释
    (二)动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变迁面向
二、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之比较
    (一)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二)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完善进路
三、中印征地补偿条款之比较
    (一)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二)印度征地补偿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完善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7)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1.3.1 论文的结构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3.3.2 民生性用地
        3.3.3 公益性用地
        3.3.4 经营性用地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第7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8)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第一章 乡村振兴与农村宅基地流转概述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及其流转的界定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分析
    第三节 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关系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实践探求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制度探索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方式创新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的经验总结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相关立法不健全
    第二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管理制度不规范
    第三节 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
    第四节 农村宅基地流转后保障制度缺失
第四章 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相关立法
    第二节 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
    第三节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第四节 增强宅基地流转的社会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介

(9)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和本文创新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变迁
    (二)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内涵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学说争议
        1.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论
        2.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论
    (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继承状况和司法实践调查
        1.农村宅基地继承现实情况
        2.司法实践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理论依据
    (一)权利配置正义论的要求
    (二)三权分置的政策导向
    (三)民间继承传统的沿承
四、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路径障碍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阻碍与困境
        1.法律规定的冲突与混乱
        2.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的弊端
    (二)继承条件分歧较大
        1.继承主体资格的分歧
        2.关于“户”范围确定的分歧
    (三)继承后相关配套制度尚待完善
        1.继承方式过于单一
        2.宅基地管理尚待完善
五、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规定
        1.突破相关法律规定冲突的困境
        2.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条件
        1.扩大继承主体资格
        2.明确“户”的界定标准
    (三)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保障机制
        1.实物继承与货币继承相结合
        2.推进宅基地登记生效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经验考察
    一、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一)数据来源
        (二)技术路线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一)直接方式
        (二)间接方式
    三、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效应的类型化分析
        (一)回应性效应
        (二)充实性效应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正当性的再阐释
    一、“法源说”及其省思
        (一)“法源说”的涵义
        (二)“法源说”的省思
    二、“法院角色说”及其适应性
        (一)中国法院的“双重角色”
        (二)法院“双重角色”与宅基地政策的执行
    三、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评价
    一、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积极面向
        (一)国家治理体系化和协同化的提升
        (二)宅基地政策功能的落实
    二、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消极面向
        (一)政策负面效应的扩散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路径
    一、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一)审判法院的角色回归
        (二)审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路径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技术的完善
        (一)民法原则适用的规范化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三)程序性规范供给的增加
    三、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四、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嬗变(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D]. 张翼飞. 山东农业大学, 2021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D]. 徐祥.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4]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D]. 张贺. 吉首大学, 2020(03)
  • [5]“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J]. 黄健雄,郭泽喆. 农业经济问题, 2020(05)
  • [6]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D]. 于仁鹏. 西南大学, 2020(01)
  • [7]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8]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D]. 刘洁.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9]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D]. 闫丽娟.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10]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D]. 刘国栋. 吉林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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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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