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无形资产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董姗姗[2](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于商业秘密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运用效果之不确定性,商业秘密在遭受侵害时其实际损害难以精确计算,从而使得法定赔偿适用较高,导致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质疑和诟病。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探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真正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进行理论分析,从逻辑层面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及适用原则等进行探讨;第二章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选取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2000-2019年侵害商业秘密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归纳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第五章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完善建议。目前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多诟病在于对判赔不满。“判赔额过低”“十赔九不足”成为当前学界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主流看法。但是,对赔偿高低的判断应当基于合理的参考标准。商业秘密侵权系民事案件,其参考标准理论上应当基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然而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证据缺位、计算专业性较强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得出案件的实际损害额,因此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在参照标准未知的情况下,研究通过对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索赔额与判赔额发现两者差距较大,而法定赔偿在适用时则普遍说理不足,难为社会各界信服。深入分析显示,难以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某一方。一方面,因商业秘密客体范围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权利取得无需行政确认,使原告与法院在涉案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又因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问题的规定未成体系,使得法律主体对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价值及价值减损认识存有偏差,而损害赔偿牵涉对涉案商业秘密的定价,原告往往会高估其实际损害。另一方面,因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证据为支撑,而当前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致使损害赔偿的确定存在证据缺位;又因实际损失、被告获利的精确计算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单靠法官难以完成,而我国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法官更青睐自由裁量较大、说理要求较低的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在多重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是具有全局性的。因此就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而言,可以考虑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追求赔偿额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细化商业秘密客体范围及类型认定规则,梳理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的价值、时间等影响因素以提升法律的指引功能;其次,切实完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证据制度。通过建立证据开示、证明妨碍制度、降低证明标准、鼓励无形资产评估专家介入等举措使损害赔偿证据能为法院所用。再次,就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考虑在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在“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非法定赔偿”的“弹性化”适用;在法定赔偿地适用上,通过制定分档判赔机制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其说理过程以提升判赔额的科学合理性;在适用顺序上,遵循以“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为原则,以法定赔偿的适用为补充。
王思文[3](2020)在《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方式及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方式及策略的研究,基于加强与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提高体育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发展要求,解决办赛主体运营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受限的现实问题,助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赛事生成而提出。研究阐释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的内涵与方式,揭示办赛主体运营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受到制约的现实问题,提出适用于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运营策略,不仅可以解决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缺乏理论指导、价值提升受限的问题,还可以丰富和拓展商业性体育赛事研究的理论体系,为办赛主体经营商业性体育赛事提供借鉴,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本文以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为研究对象,借鉴品牌定位理论、品牌延伸理论的研究视角,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研究方法,针对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内涵、方式及制约因素进行研究。在查阅相关书籍、文献、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与专家访谈结果,阐释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的内涵,分析办赛主体运营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运营方式及制约因素,阐明办赛主体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策略的重要性,并提出可供借鉴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策略。研究显示:(1)办赛主体进行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是在体育行业的“简政放权”基础上的改革创新,是优化市场环境支持办赛主体成长壮大的重要实践,更是办赛主体增加软实力的重要途径。(2)办赛主体经营商业性体育赛事的关键环节是:提升赛事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促使赛事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助力赛事品牌化,推动赛事自身发展。(3)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方式区分为内涵式与外延式运营,在无形资产内涵式运营上要注重智力型、人力型、管理型无形资产的运营。在无形资产外延式运营上既要注重市场要素的流动、交换、交易,更要注重无形资产的延伸、融资、扩张三类无形资产运营手段。对运营方式进行区分可以有效避免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流失,增强办赛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提升办赛主体的经济效益,扩大办赛主体收益,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赛事。(4)办赛主体运营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主要存在办赛主体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赛事无形资产能力不足等制约因素。为克服制约因素、提升赛事无形资产运营能力,办赛主体需要提升自身赛事运营精细化水平,包括整体运营和管理、设计、赞助销售与活动营销推广;掌控商业性体育赛事资源和战略合作伙伴;注重自身团队建设、业务水平。(5)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策略要兼顾无形资产内涵式和外延式运营同步实施。无形资产内涵式运营要依照目标市场创造赛事智力型无形资产;增强赛事人力型无形资产法律维权意识;激发赛事管理型无形资产树立竞争差别。无形资产外延式运营要合理选择赛事合作伙伴,科学运用赛事无形资产进行赛事跨界发展,以此拓展办赛主体发展空间,实现价值最大化。
罗维[4](2020)在《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实物期权法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研究 ——以A公司生物制药专利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步入21世纪,全球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乃至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与国、企业与企业竞争之间已然成为核心力量。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中凝聚着脑力劳动与人类智慧,在国民经济建设、企业战略转型、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专利权价值实现路径的拓宽,其在转让交易、质押融资、出资入股、法律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也显得尤为重要,做好专利权价值评估工作,方能充分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传统评估方法中收益法对专利权价值评估运用较多,但也有局限性,而成本法和市场法的适用性逊于收益法导致运用较少。鉴于此,有必要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作更深入的研究,由于专利权具有实物期权特质,而且充分考虑到未来专利权投资的不确定性,因此实物期权法应用前景相当广阔。本文拟从实物期权法的角度研究专利权价值评估并建立二叉树价值评估模型运用到实际案例分析中,以期填补我国在实物期权法评估无形资产的部分空白,为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提供合适的理论性建议。文章总共分为六个部分。首先从论文研究背景、意义入手,对国内外现有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主要研究内容、合适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行的技术路线;其次是论文的理论支撑部分,包括专利权的相关概念和价值评估理论、专利权价值的实现路径以及影响因素等内容;然后对传统评估方法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适用性作了分析,得出结论:收益法适用但有局限,成本法其次,市场法基本不适用;再然后便是对实物期权法及二叉树模型的研究,文章阐述了实物期权法及二叉树相关概念及理论知识,着重对实物期权法在专利权价值评估中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构建了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二叉树模型以及确定了模型参数;再然后从一个实际案例入手,分别运用了传统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构建了二叉树模型的实物期权法对待估专利权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为收益法3813.77万元,实物期权法5833.582万元,其中差值2019.812万元即为待估专利权的期权价值,随后对两种评估方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最后对全文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进行总结,指出本次研究尚存不足之处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祝光辉[5](2020)在《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研究与应用》文中指出21世纪,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已经从传统的经济贸易竞争到各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竞争。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在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愈发重要的作用。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也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商标权的理论和评估方法出发来研究商标权的价值。商标权理论的研究主要从价值理论出发,将商标权的价值分为商标权的初始价值和商标权的经济使用价值。商标权的评估方法主要是基于Inter brand评估模型,将商标权价值分为财务价值和扩张价值。商标权的财务价值是对收益法的一种改进,引入层次分析法对商标权的超额收益进行分成;商标权的扩张价值是基于Inter brand评估模型对品牌价值的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大部分是基于一种未来收益的概念,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商标权评估从两大角度出发:首先基于Inter brand评估模型计算商标权价值;其次从商标权价值组成角度出发,构建一个两因素模型,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修正,使其结果更加准确、更加符合实践评估的真实价格。商标权价值评估在无形资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在加速推进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王茜[6](2019)在《“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竞技体育专业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投资模式正在朝着职业化、市场化的方向不断改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资本追逐知识”是明显的发展趋势,而人则是知识的载体,人力资本将是推动后工业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国家专业运动员是我国竞技体育人力资本市场化发展中交易的核心要素。以我国不断变化的竞技体育发展政策为背景,结合国家专业运动员的成长变化,将我国运动员分为“计划型”、“融合型”和“市场法治型”三种类型。本研究将从法学视角,重点阐述“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首先,阐述我国“计划型”专业运动员向“融合型”运动员转型的历史更迭。分析我国“计划型”运动员产生的背景以及特殊时期的存在价值。以“宁泽涛”事件为案例,分析我国“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投资主体、运动员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多元的体育参与主体、日益国际化、产业化的体育实践过程中,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与集中的国有产权制度、单一的体育行政管理、僵化的体育管理体制之间所形成的尖锐矛盾。“融合型”运动员是我国转轨时期下体育改革的产物,其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多元”的投资主体且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交易中蕴含了较大的生产能力的特点。由于时代政策的改变、多元主体的参与、大量资本的投入促使“计划型”运动员的各个方面逐渐融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主导力量正在发生转变,原有的产权归属划分和配置方式面临挑战。本文通过剖析“李娜”、“孙杨”和“周琦”这三名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以及产权归属配置的具体情况,析出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产权归属主体划分法律依据缺乏;产权配置过程软硬法设置缺失;多元主体产权交易环境复杂等问题。纵向结合国外明星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的配置情况,研探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经验,1国外社会力量蕴含对体育人才培养的巨大能量;2严格缜密的制度法规设计是人才流通的保障;3卓越的执行力是人力资本良性开发的关键因素;横向跨界分析我国演艺界明星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改革的发展轨迹并汲取相关经验:1主导主体:建立开放的交易市场;2资本载体:学习能动的演艺人员;3产权交易:完善发展体育经纪业。最后,从法学视角探讨我国“融合型”运动员未来转向“法治型”“市场型”“职业型”三类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和配置的路径选择,尝试构建我国新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基本模型。
张岩[7](2018)在《国家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文中认为目的:国家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简称“名医工作室”)是国家2010年开始为了做好名老中医药家学术思想传承,临床经验总结、探索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与推广的政策措施。此政策培养了一批中医药知识传承与创新的精英团队,在过去7、8年产出的知识成果颇丰。研究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目的在于促进团队更合法、规范、系统、科学地进行知识传承、创新,促使国家政策效应最大化。本文在分析中医药知识特性、名医工作室知识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内容、特征及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新制度经济学中社会学制度主义中斯科特对“制度”定义的界定框架,以名医工作室知识传承与创新为绩效,建立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型。通过调研实证分析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制,以促进名医工作室知识传承与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具体而言,如何突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符合中医药知识自身特性的补充性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发挥知识产权“资产”性能进行充分运营,达到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这一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如何考虑团队情境因素对个体隐性知识建构作用后的知识产权人的界定;如何使名医工作室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及争取国际话语权,助力中医药的国际化等问题,本文均探讨性地提出相关创新建议。方法:主要以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方法为主的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文献梳理并基于斯科特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知识产权管理理论,构建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模型,依据模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专家修订后进行预调查,分析问卷的不足,形成正式问卷,以全国现有的名医工作室团队成员为调查对象,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的帮助下对全国的国家名医工作室全面展开调查,获取数据,经过硕士研究生双人分别录入、核对和清洗,剔除无效问卷,然后利用SPSS21.0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信效度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运用AMOS21.0软件对模型进行结构方程分析,检验并修正模型,验证相关假设的合理性。结果:初始模型中的所有17条假设中,除了“文化—认知性要素正向影响行为”、“规制正向影响自身绩效”、“规制正向影响比较绩效”、“资源正向影响比较绩效”4个假设经检验不支持外,其余13个假设均未被拒绝。其中“规范性要素正向影响资源”、“规范性要素正向影响行为”、“文化-认知性要素正向影响自身绩效”、“规范性要素正向影响比较绩效”假设成立且路径影响系数较高,具有显着影响。“规制性要素正向影响资源”、“规制性要素正向影响行为”、“文化-认知性要素正向影响资源”、“规范性要素正向影响自身绩效”、“文化-认知性要素正向影响比较绩效”等假设尽管软件显示接受,但由于路径系数呈负值,故原先假设的单向正向影响尚有商榷空间,这倒也符合了模型构建的理论基础的阐述,有可能在某种情况下,规制性要素越高、越严格、文化认知越根深蒂固,对资源的影响反而越制约,从而可能显示出负向影响的可能。还得到了资源的中介效应、行为的中介效应、资源和行为的中介效应均比较显着。结论:提升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性要素即名医工作室的内生动力最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资源、知识产权管理的行为的提升。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行为对知识传承与创新的绩效的提升有直接明显的作用。资源、行为的中介作用影响到知识传承与创新的绩效有直接的正向影响作用。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规制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有可能提升资源,但要把握一定的度,否则则会反过来阻碍资源的配备。
郑雁[8](2016)在《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与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晚近,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利润转移已经成为其逃避税的重要手段。基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和垄断性,传统正常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上的适用面临严重挑战。为了应对此种挑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与创新。本文以BEPS行动计划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重大影响为时代背景,以美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为主要考察对象,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承认、无形资产的界定、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以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等领域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形成、适用及发展进行系统梳理、对比、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我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应对之策。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确认的三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现实可行选择”和“商业理性标准”的形成、发展及适用进行探讨。传统正常交易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表现在税务机关转让定价审查的范围从定价审查向交易架构审查的扩大,而上述原则的引入为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交易否定权或重新定性权提供了依据。本章重点针对2015新指南在上述三个原则方面的新发展进行评析,指出仍需完善与改进之处。第二章对无形资产界定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美国无形资产界定相关立法及实践以及OECD转让定价指南相关规定的研究,分析在无形资产界定问题上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与发展趋势。重点围绕“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集合劳动力/在岗劳动力”以及“集团协同作用”等“软性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界定问题上的争议进行剖析,并系统评介2015新指南在无形资产界定方面的新规定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2015新指南虽未将“选址节约”等区位优势认定为无形资产,但允许在可比性分析中作为可比性因素加以考虑,发展中国家可以借此争取区位优势带来的超额利润。最后,针对我国在无形资产界定方面的最新立法发展,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第三章分别从营销型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所有权归属、价值回报三个方面探讨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晚近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界定有逐渐扩大趋势,而“明线检验标准”并未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在所有权归属上,系统介绍了美国财政部规章这方面的立法发展及司法实践,以及新指南对美国相关规定的借鉴与发展。在价值回报上,区分不拥有商标或商号的企业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价值回报和联合品牌情形下经销商的价值回报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探讨。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发展动向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第四章探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问题。首先以美国的“最佳方法规则”和OECD指南的“最适当方法”规则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上的规则发展。接着,针对全球价值链下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可行性展开研究。各国对于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反对其扩大适用。交易利润分割法在实践中仍存在较难解决的困难,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价值链下交易利润分割法适用规则的制定,将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维护本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郑志涛[9](2016)在《商誉私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誉,是法治经济中珍贵的无形财产。但是学界对于商誉的法律性质认识莫衷一是。学理上,尽管商誉作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已为我国学界普遍认可,但我国仅通过个别民事特别法对于商誉利益予以一定程度的承认和保护,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法研究领域对商誉侵权问题给予一定讨论,对于商誉权的保护关注亦不足够,鲜有从私法视角对商誉及其私权形态进行系统性地研究。立法上,商誉在我国法律上含义模糊不清,存在立法错位,没有明确的权利地位,严重脱离社会实践和司法裁判需要。本文从商誉及其私权形态的基础理论研究出发,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经验和国际公约、双边协议中商誉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反思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和困境,明确商誉确权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价值性。分析商誉侵权案例,进一步研究商誉侵权和商誉利用的私法保护理论,从私法的宏观视角提出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具体的完善路径和立法建议。全文结构从理论研究到现实分析,再到完善建议和立法措施,基本逻辑如下:第一部分,商誉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方面,阐述商誉的基础理论,探讨商誉的形成和信息、经营的关联,并分析“线下”和“线上”的商誉载体类型和功能,以及商誉和其载体的关系。其中,着力说明商誉及其载体之间非严格的依附关系,为研究商誉的利用和变动先行理论铺垫。商誉载体的变动,仅会导致依附于该载体的商誉发生变动。当整体商誉依附于多种载体时,其中个别载体的变动对商誉仅造成相应的减值效应,而不会导致商事主体整体商誉的变动。另一方面,基于商誉的属性和本质,分析不同理论语境下商誉的类型,以及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各自内涵。其中,基于商誉属性的分析,着力探讨商誉的可转让性,商誉的财产价值评估,以及商誉的资本化。从研究商誉经济价值转为研究商誉财产价值,体现的正是商誉价值估定由纯粹的会计学研究向商誉权利类型化这类民法学研究的转变。同时,就商誉财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予以分析,以及解析商誉的资本化利用,进一步揭示商誉的财产本质。第二部分,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研究。首先,分析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以及确立商誉权的必要性。其次,基于商誉的确权保护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解析商誉权利形态的基本构成,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存续期间。再次,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在系统阐明商誉权的主体类型、商誉的生产、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以及商誉本质的基础之上,明确商誉权法律属性。论证商誉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性资信权,属于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无形性、独立的财产性,以及非严格的依附性和地域性,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商誉,属于精神产品。然后,辨析商誉和其他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包括辨析商誉权和信用权、法人名誉权、荣誉权之间的不同,进一步明晰商誉权独立的权利形态。最后,探讨商誉权的变动。一方面,分析商誉权变动的方式,即商誉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另一方面,解析商誉权的变动途径,即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第三部分,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比较分析。当前,学界主要在人格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无形财产权理论之中,对商誉私法保护的各类问题予以了研究。尽管各理论的研究结论不同,但是不同理论之间都有相同的研究范围。如,各理论都对商誉的本质、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或基本特征、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的商誉权立法构建等问题予以了探讨。于是,基于重合的研究范围,分析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通过比较比分各理论的研究基点,阐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为全文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商誉私法保护现状、困境和反思的分析。首先,考察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以及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商誉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基于考察梳理其中的启示。然后,通过商誉私法保护的个案实证分析,分析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包括商誉侵权保护的现状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所存的问题。最后,反思我国商誉权私保护的现实困境,即理论上商誉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分歧较大,商誉的生成和本质,商誉财产价值的认知,以及商誉权的基本构成和特征的研究不尽准确;立法上商誉权立法模式的构建不健全,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法人名誉权的立法设计无法涵盖完整的商誉权益,商誉侵权保护立法滞后,以及《商标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不足以全面保护商誉利益。第五部分,商誉的私法确权保护,主要是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商誉权的民事权利地位。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应对商誉权作一般性规定,确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和范围,且调整相应规定以相互协调。商誉主要涉私法体系化保护实际上是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应该坚持全面保护立法原则和节约立法资源原则,并确立对商誉直接保护的立法模式,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商誉权及一般概念,辅以《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和《公司法》等民事特别法的相关规定。第六部分,商誉权的使用及相关配套制度。首先,商誉权的使用不同于商誉的利用,应根据商誉权的内容对商誉权的使用予以界定。其次,商誉权的使用应遵守利益平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和评估监督原则。权利人在使用商誉权的同时,应该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基于商誉财产价值不断波动变化的特征,权利人还应根据自身交易的需要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商誉财产价值予以评估,确保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和安全。再次,就商誉利用私法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即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在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誉权许可使用期限、新增商誉的归属、具体许可使用的商誉载体范围,以及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同时,围绕商誉出资,应建立完善的商誉评估、商誉交付机制和商誉出资风险分担机制,并取消商誉出资的比例限制。最后,相关制度层面,主要探讨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包括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机制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第七部分,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首先,分析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归纳一般环境和网络环境的侵犯商誉主体类型,判定侵权行为的违反性、侵权行为类型和违法阻却事由,明确侵犯商誉权行为人过错认定和过错归责原则,以及阐述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探讨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探讨除“赔偿损失”这一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外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且,结合网络侵权的基本特点,分析网络环境下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最后,讨论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原则、范围和计算标准,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商誉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衡平原则,以及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原则。商誉侵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但是,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或者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支出额外的赔偿数额,以惩戒和抑制该类侵权行为。
张杰,张煦[10](2015)在《试论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联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无形资产不仅包含知识产权,而且比知识产权的内容更丰富。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实质有着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要发展就要将其转化为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本文阐述了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的发展及其转化。
二、试论无形资产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无形资产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与类型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内涵 |
一、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渊源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
一、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 |
一、立法现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 |
二、司法现状: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突出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目的 |
二、样本选择 |
三、数据呈现 |
四、研究结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索判赔额相比差距较大 |
二、损害赔偿证据难被采纳 |
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失衡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影响因素界定不明 |
一、商业秘密客体范围边界模糊 |
二、损害赔偿相关价值问题认识不清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不健全 |
一、司法实践存在证据缺位 |
二、相关证据规则欠缺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规则不完善 |
一、损害赔偿计算僵化参照专利制度 |
二、“非法定赔偿”适用困难 |
三、法定赔偿适用规则欠缺精细化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共筑完善的赔偿制度 |
二、英国:信任关系保护中强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保护中追求合理的损害赔偿 |
二、日本:成文法中类型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三、韩国:UCPA中细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 |
第三节 域外比较归纳总结 |
一、追求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类型化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
三、逐步完善损害赔偿证据可适用性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
一、确立权利客体类型化评价机制 |
二、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 |
一、健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规则 |
二、优化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
第三节 细化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
一、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 |
二、强化商业秘密侵权“非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三、明确“法定赔偿”与“非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方式及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对象及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 |
2.1.2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 |
2.2 理论基础 |
2.2.1 品牌定位理论 |
2.2.2 品牌延伸理论 |
3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方式及制约因素 |
3.1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价值地位及方式 |
3.1.1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的价值地位 |
3.1.2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方式 |
3.2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制约因素 |
3.2.1 办赛主体创造赛事无形资产能力因素 |
3.2.2 办赛主体保护赛事无形资产意识分析 |
3.2.3 办赛主体管理赛事无形资产意识分析 |
3.2.4 办赛主体运用赛事无形资产方式分析 |
4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策略 |
4.1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内涵式运营策略 |
4.1.1 根据目标市场创造赛事智力型无形资产 |
4.1.2 增强赛事人力型无形资产法律维权意识 |
4.1.3 激发赛事管理型无形资产树立竞争差别 |
4.2 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外延式运营策略 |
4.2.1 合理运用赛事无形资产选择赛事合作伙伴 |
4.2.2 科学运用赛事无形资产进行赛事跨界发展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实物期权法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研究 ——以A公司生物制药专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专利权价值的定义及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 |
1.3.2 专利权评估理论及方法方面的研究 |
1.3.3 专利权评估模型的构建及实证方面的研究 |
1.3.4 国内外文献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1.6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2 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相关知识及理论 |
2.1 专利权及专利权价值评估相关概念 |
2.1.1 专利权 |
2.1.2 专利权价值评估 |
2.2 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 |
2.2.1 生产费用价值理论 |
2.2.2 均衡价值理论 |
2.2.3 边际效用价值理论 |
2.2.4 货币时间价值理论 |
2.3 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目的 |
2.3.1 专利权增资、出资入股 |
2.3.2 专利权转让交易 |
2.3.3 专利权质押融资 |
2.3.4 专利权对外维权 |
2.3.5 维护企业资产完整 |
2.4 影响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因素 |
2.4.1 自身因素 |
2.4.2 外部因素 |
3 传统方法评估专利权价值的缺陷 |
3.1 市场法 |
3.1.1 市场法的概念 |
3.1.2 市场法的计算方法 |
3.1.3 市场法的使用条件 |
3.1.4 市场法评估专利权价值的缺陷 |
3.2 成本法 |
3.2.1 成本法的概念 |
3.2.2 成本法的计算方法 |
3.2.3 成本法的使用条件 |
3.2.4 成本法评估专利权价值的缺陷 |
3.3 收益法 |
3.3.1 收益法的概念 |
3.3.2 收益法的计算方法 |
3.3.3 收益法的使用条件 |
3.3.4 收益法评估专利权价值的缺陷 |
4 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实物期权法研究 |
4.1 实物期权理论概述 |
4.1.1 实物期权的定义 |
4.1.2 实物期权的特征 |
4.1.3 实物期权的分类 |
4.2 实物期权法评估专利权价值的适用性 |
4.2.1 专利权内含实物期权类型 |
4.2.2 专利权内含实物期权特征 |
4.3 基于二叉树期权定价法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模型 |
4.3.1 二叉树模型简介 |
4.3.2 模型的建立 |
4.3.3 模型参数的选取 |
5 A生物制药公司专利权价值评估案例分析 |
5.1 评估案例简介 |
5.1.1 A生物制药公司简介 |
5.1.2 评估目的 |
5.1.3 评估基准日 |
5.1.4 评估对象及范围 |
5.2 运用收益法对A公司生物制药专利价值评估 |
5.2.1 收益法评估模型设定 |
5.2.2 收益法评估模型主要参数的选取 |
5.2.3 收益法评估结果 |
5.3 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实物期权法对A公司生物制药专利价值评估 |
5.3.1 二叉树模型评估中各参数的估计 |
5.3.2 二叉树模型评估结果 |
5.4 收益法与实物期权法评估结果比较评析 |
5.4.1 评估结果的比较 |
5.4.2 评估方法的比较 |
6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5)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研究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商标权价值理论的研究 |
1.3.2 商标权评估方法的研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2 商标权价值构成及影响因素分析 |
2.1 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
2.1.1 商标的概念 |
2.1.2 商标的功能 |
2.2 商标权的概念 |
2.3 商标权的价值构成分析 |
2.3.1 商标权的初始价值 |
2.3.2 商标权的使用价值 |
2.4 商标权价值的影响因素 |
2.4.1 商标权初始价值的影响因素 |
2.4.2 商标权使用价值的影响因素 |
3 商标权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
3.1 三种基本评估方法 |
3.1.1 市场法 |
3.1.2 成本法 |
3.1.3 收益法 |
3.2 层次分析法 |
3.3 Inter brand评估法 |
4 构建商标权价值评估模型 |
4.1 财务估值 |
4.1.1 收益年限 |
4.1.2 折现率 |
4.1.3 超额收益 |
4.2 市场综合估值 |
4.3 商标权价值评估的修正 |
4.3.1 初始成本修正因子 |
4.3.2 经济价值修正因子 |
5 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应用 |
5.1 A公司基本情况 |
5.1.1 评估对象 |
5.1.2 行业介绍 |
5.1.3 企业介绍 |
5.2 财务估值 |
5.2.1 切割超额收益 |
5.2.2 超额收益折现 |
5.3 市场综合估值 |
5.4 商标权价值评估修正 |
5.5 评估结论 |
6 研究结论和不足之处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的局限性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6)“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
1.4 研究对象和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5 理论基础 |
1.5.1 产权理论 |
1.5.2 人力资本理论 |
1.5.3 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 |
2 “计划型”运动员走向“融合型”的历史更迭 |
2.1 “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分析 |
2.2 “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分析 |
2.3 “计划型”运动员与投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及产权配置分析 |
2.4 案例分析:宁泽涛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争议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3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过程 |
3.1 “融合型”运动员是新时期体育改革的产物 |
3.2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特点 |
3.2.1 共生多元的投资主体 |
3.2.2 蕴含巨大的生产能力 |
3.2.3 产权主导力量的转移 |
3.3 “融合型”运动员与其投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演变 |
3.4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法律性质讨论 |
3.5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及配置的问题剖析 |
3.5.1 产权归属主体划分法律依据缺乏 |
3.5.2 产权配置过程软硬法设置缺失 |
3.5.3 多元主体产权交易环境复杂 |
3.6 本章小结 |
4 西方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开发的经验镜鉴 |
4.1 西方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 |
4.2 英国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分析 |
4.3 美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配置分析 |
4.4 经验借鉴 |
4.5 本章小结 |
5 演艺人员向演艺明星转型中人力资本开发的经验镜鉴 |
5.1 演艺人员与运动员转型中人力资本开发的共通点 |
5.2 经验借鉴 |
5.3 本章小结 |
6 “法治、市场、职业”型运动员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
6.1 “融合型”转向“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法理分析 |
6.1.1 多元主体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
6.1.2 “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法治路径选择 |
6.2 “融合型”转向“市场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分析 |
6.2.1 “市场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
6.2.2 “市场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设计 |
6.3 “融合型”转向“职业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路径选择 |
6.3.1 “融合型”向“职业型”运动员转型中的身份困境及人力资本归属分析 |
6.3.2 “融合型”向“职业型”运动员转型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环境分析 |
6.3.3 未来“职业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市场交易法律供给分析 |
6.4 未来我国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模型构建 |
6.4.1 主体法律定位: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社会力量、运动员 |
6.4.2 归属配置关系:归属是配置的基础,配置是归属的归宿 |
6.4.3 归属配置模型:“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模型图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1.1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 |
7.1.2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亟待得到法律认可 |
7.1.3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法律秩序具有后发性 |
7.1.4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在协商下得到平衡 |
7.2 建议 |
7.2.1 多元主体并进:共同开发运动员人力资本并交易产权 |
7.2.2 合法合规治理:明确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合法性 |
7.2.3 多法规范协同:共建和谐有序的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法律秩序 |
7.2.4 合理归属配置:打造“法制型”“职业型”“市场型”运动员 |
8 研究不足与展望 |
8.1 研究不足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国家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及应用价值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及述评 |
2.1 中医药知识及其传承与创新的相关研究 |
2.1.1 中医药知识的基本特征 |
2.1.2 中医药知识传承 |
2.1.3 中医药知识转移 |
2.1.4 中医药知识创新 |
2.2 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研究 |
2.2.1 国外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 |
2.2.2 国内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
2.3 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 |
2.3.1 国内研究 |
2.3.2 国外传统知识保护研究 |
2.4 中医药国际化的相关研究 |
2.4.1 国外国际化的研究 |
2.4.2 国内中医药国际化的研究 |
2.5 组织管理制度层面的相关研究 |
2.5.1 制度理论的相关研究 |
2.5.2 斯科特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相关研究 |
2.6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2.6.1 以往研究的肯定之处 |
2.6.2 以往研究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名医工作室及其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理论分析 |
3.1 名医工作室及其发展沿革 |
3.1.1 名医工作室及其设立目的 |
3.1.2 名医工作室的发展沿革及现状 |
3.2 名医工作室知识成果 |
3.3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及其特征 |
3.3.1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的界定 |
3.3.2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内容 |
3.3.3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特征 |
3.4 名医工作室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3.4.1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现状 |
3.4.2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存在问题 |
第四章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改进新思路及其模型构建 |
4.1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改进新思路 |
4.1.1 斯科特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 |
4.1.2 知识传承与创新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
4.1.3 小结 |
4.2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念模型构建 |
4.2.1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潜变量选取 |
4.2.2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影响因素概念模型的构建及变量解释 |
4.3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影响因素研究假设 |
4.4 调查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4.1 调查问卷设计 |
4.4.2 调查问卷发放与数据收集 |
第5章 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模型的回归验证分析 |
5.1 样本描述性统计 |
5.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3 测量模型 |
5.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4 结构模型 |
5.5 假设检验 |
5.6 中介效应检验 |
5.6.1 资源的中介效应 |
5.6.2 行为的中介效应 |
5.6.3 资源、行为的中介效应 |
5.7 结果讨论 |
5.7.1 得到验证的假设出发 |
5.7.2 未得到验证的假设出发 |
5.7.3 得到检验的中介效应出发 |
第六章 推进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措施 |
6.1 重点挖掘提高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内生动力 |
6.1.1 确立名医工作室及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价值观 |
6.1.2 规范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技术行为及操作流程 |
6.1.3 提高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及水平 |
6.2 健全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 |
6.2.1 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
6.2.2 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运营的立法 |
6.2.3 完善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政策 |
6.3 构建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的文化—认知氛围 |
6.4 配给合适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 |
6.4.1 配给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
6.4.2 配给知识产权管理所需的物质资源 |
6.5 提升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行为 |
6.5.1 加强名医工作室对具体知识产权的管理 |
6.5.2 提高名医工作室对名老中医隐性知识的管理能力 |
6.5.3 提高名医工作室参与国际化标准的能力 |
第七章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调查冋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案例表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确认原则 |
第一节 经济实质原则 |
一、OECD指南中经济实质原则概述 |
二、2015新指南对经济实质原则的发展 |
三、经济实质原则适用之评析 |
第二节 现实可行选择 |
一、美国对现实可行选择的相关规定 |
二、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现实可行选择概念的发展 |
三、“现实可行选择”概念之适用及评析 |
第三节 商业理性标准 |
一、19950ECD指南中“商业理性标准”的提出 |
二、2008“企业重组讨论稿”对“商业理性标准”的讨论 |
三、2014年“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修订讨论稿”的扩大解释 |
四、对商业理性标准的反思与批判 |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问题 |
第一节 美国对无形资产界定之规定及实践 |
一、概述 |
二、美国立法中无形资产界定问题的争议焦点 |
第二节 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探索与发展 |
一、OECD旧指南对无形资产的传统界定 |
二、BEPS行动计划成果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新发展 |
第三节 转让定价意义上无形资产界定问题的思考及启示 |
一、对新指南关于“软性无形资产”规定的再思考 |
二、“无形资产”的新界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三、新指南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 |
第一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 |
一、营销型无形资产的定义 |
二、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
一、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相关规定的发展及评析 |
二、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所有权归属规定的发展 |
第三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的价值回报 |
一、不拥有商标或商号的企业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价值回报 |
二、联合品牌情形下经销商的价值回报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 |
一、印度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发展动向 |
二、对我国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启示 |
第四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 |
第一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
一、美国“最佳方法规则” |
二、OECD指南“最适当方法规则” |
第二节 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 |
一、转让定价中价值链分析方法的提出 |
二、OECD《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利润分割的适用》讨论稿评述 |
三、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交易利润分割法适用的困难及对我国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商誉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动因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观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前提 |
一、私权保护对象的拓展 |
二、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的发展 |
三、私法保护的优越性 |
第二章 商誉的界定 |
第一节 商誉的形成和特征 |
一、商誉的形成 |
二、商誉的特征 |
第二节 商誉的载体 |
一、商誉载体的基本类型 |
二、商誉载体的功能 |
三、商誉载体和商誉的关系 |
第三节 商誉的类型 |
一、市场中的商誉 |
二、立法中的商誉 |
三、学理中的商誉 |
第四节 商誉的法律属性 |
一、商誉的人格属性 |
二、商誉的财产属性 |
第五节 商誉的利用 |
一、商誉的可转让性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评估 |
三、商誉的资本化 |
第三章 商誉利益私权化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商誉的私权保护 |
一、明确商誉权的必要性 |
二、商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可行性和价值性 |
第二节 商誉权的构成 |
一、商誉权的主体 |
二、商誉权的客体 |
三、商誉权的内容 |
四、商誉权的存续期间 |
第三节 重述商誉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 |
一、商誉权的主体类型 |
二、商誉的生成 |
三、商誉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
四、商誉的本质——经营性资信 |
第四节 商誉和相关概念的权利形态辨析 |
一、商誉和信用的权利形态 |
二、商誉和法人名誉的权利形态 |
三、商誉和荣誉的权利形态 |
第五节 商誉的权利形态变动 |
一、商誉权的变动方式 |
二、商誉权的变动途径 |
第四章 不同理论视域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对比研究 |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探究 |
一、人格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人格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推进 |
一、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知识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三节 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发展 |
一、无形财产权理论中的商誉利益 |
二、无形财产权理论下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 |
第四节 上述各理论研究的评析 |
一、上述各理论的研究基点 |
二、上述各理论的研究优缺及启示 |
第五章 商誉私法保护的现状、困境和反思 |
第一节 商誉私法保护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一、各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立法例 |
二、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考察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商誉私法保护实证分析及启示 |
二、商誉利用私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困境的反思 |
一、缺少商誉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
二、商誉财产价值的认识不足 |
三、商誉侵权保护立法的滞后 |
四、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不足 |
五、缺失系统的直接保护立法模式 |
第六章 立法明确商誉权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选择原则 |
二、选择方案 |
三、直接保护立法模式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 |
一、各观点的评介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民事特别法的细化规定 |
第七章 商誉权的使用 |
第一节 商誉权使用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商誉权使用的基本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 |
二、价值位阶原则 |
三、评估监督原则 |
第三节 商誉权使用的私法保护 |
一、完善商誉权许可使用合同规范 |
二、完善商誉出资的立法规范 |
第四节 商誉权使用的配套制度 |
一、我国征信法律制度 |
二、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 |
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
第八章 侵犯商誉权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侵犯商誉权的主体 |
二、侵犯商誉权行为的分析 |
三、侵犯商誉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四、侵犯商誉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
二、侵犯商誉权的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三、侵犯商誉权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承担 |
第三节 侵犯商誉权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 |
一、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二、侵犯商誉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三、侵犯商誉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
四、明确侵犯商誉权的法定赔偿数额 |
五、构建侵犯商誉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10)试论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涵义 |
(一) 知识产权的涵义 |
(二) 何为无形资产 |
二、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关联 |
(一) 两者在内容上既重复又有差别。 |
(二) 两者属性有差异 |
(三) 两者使用期限的差异 |
三、知识产权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向无形资产的转化 |
(一) 知识产权现状 |
(二) 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
四、结论 |
四、试论无形资产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董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商业性体育赛事无形资产运营方式及策略研究[D]. 王思文. 苏州大学, 2020(03)
- [4]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实物期权法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研究 ——以A公司生物制药专利为例[D]. 罗维.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5]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研究与应用[D]. 祝光辉.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6]“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法律研究[D]. 王茜. 苏州大学, 2019(04)
- [7]国家名医工作室知识产权管理研究[D]. 张岩.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8(05)
- [8]晚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与启示[D]. 郑雁. 厦门大学, 2016(07)
- [9]商誉私法保护研究[D]. 郑志涛. 海南大学, 2016(01)
- [10]试论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联分析[J]. 张杰,张煦. 品牌, 2015(09)
标签:法律论文; 商标权论文; 知识产权评估论文;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论文; 无形资产投资论文;